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03 歌羅西書一章講章|007_藉十字架的血成就和平_西一20

第八篇講道

既藉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著他叫萬有,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都與自己和好了。——歌羅西書一章20節

在這些話中,我們觀察到:

第一,基督要做什麼。

第二,祂做這事的方式;或者,

第一,祂被指派的目的。成為我們的中保與救贖主,並因此被應許並差遣到世上,使萬有與神和好,「無論是地上的、天上的」。

第二,祂成就這事的方式:「藉著他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即藉著祂在十字架上的流血祭物,從而回應了律法下贖罪的祭物。在第一部分中,請注意:

  1. 益處:與神和好。
  2. 促成此益處的人:藉著祂;並且再次重複,「我說,藉著祂」。
  3. 領受此益處的人,表達為:

[1.] 集體地,πάντα,萬有。 [2.] 分佈地:無論是地上的,還是天上的。

正如其集體地表達,這教導我們恩典是以最全面的方式啟示與提供的,使無人被排除在外,或有正當理由排除自己。正如其分佈地表達,後一句話的解釋存在爭議。有些人認為「地上的」指人,而「天上的」指天使。當然不是指墮落的天使,因為他們不在天上,基督被差遣也不是為了與他們和好,或減輕他們的痛苦並使他們歸向神(來二16)。那麼,「天上的」應作何理解?有些人認為是聖潔的天使,另一些人認為是得榮耀的聖徒。(1.) 主張前者的人論證如下:天使是天上的居民,因此被恰當地稱為「天上的」;當人是不敬虔、拜偶像且背叛神時,他們是人的仇敵(正如忠臣與君王站在一邊,與君王有共同的朋友與敵人),但當人領受基督死亡的益處時,他們便與人和好了,正如我們被告知「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天使中)也要這樣為他歡喜」(路十五10)。若一個罪人悔改能引起如此大的歡喜,那麼當許多罪人從地獄的口中被搶救出來時,歡喜豈不更大?他們將意義解釋為:先前因人的罪,他們與人疏遠,但後來和好了。然而,這段經文談論的並非天使與人的和好,而是萬有與神和好;因為經文明確指出,是「與自己和好」。而聖潔的天使不能說與神和好,因為他們之間從未有過破裂。(2.) 因此,我將其解釋為得榮耀的聖徒。參見類似的表達,以弗所書一章10節:「照所安排的,在日期滿足的時候,使天上、地上、一切所有的都在基督裡面同歸於一。」更明確的是以弗所書三章15節:「天上地上的各家,都是從他得名。」意指那些已經在天上的信徒,以及現在仍留在地上的信徒。這是一個令人安慰的註解,教導我們:

  1. 使徒保羅並不知道煉獄,或死後靈魂的第三處所。
  2. 離世聖徒的靈魂現在就在天上,並已聚集到那被成全之義人的靈魂中。
  3. 現今在天上的靈魂,曾經與我們一樣,需要基督的功德。沒有人能到那裡,除非他們先與神和好。藉著祂,他們的和平得以成就,他們正如你們一樣,藉著祂十字架的血獲得了罪的赦免。簡言之,所有進入天堂的人,都是藉著同一位救贖主的代求、犧牲與功德之義而進入的。

教義:我們從基督所得的一大益處,就是與神和平並和好。在此我將說明:

  1. 這種和好是什麼。
  2. 它是如何獲得的。
  3. 我們有什麼確據證明它已經獲得。
  4. 它是如何以及在什麼條件下應用在我們身上。
  5. 這種和好是什麼。

我回答:這並非一種原始的和平,而是在經歷了先前的破裂後,重歸友好的關係。因罪而造成的破裂包含兩件事:受造物對神的背離,以及神對受造物的背離。因此,在和平與和好得以成就之前,必須除去兩件事:神的忿怒與我們罪惡的本性;神必須被平息,人必須歸正。神的忿怒藉著基督的血得到平息,而我們的本性則藉著恩典的聖靈得到改變與醫治。首先,神的忿怒被平息,然後聖靈才賜給我們;因為當神還在發怒並感到被冒犯時,從祂那裡是無法期待任何救贖性益處的。這段經文並非談論祂如何除去我們的敵意,而是談論祂如何為我們平息神的忿怒,這更多是指此益處的「獲取」(impetration),而非「應用」(application)。應用的部分在第21節提到,即它如何應用在我們身上;但在此,使徒更直接地談論獲取,即它是如何為我們爭取並獲得的——也就是藉著基督為那導致破裂的過犯滿足了神的公義,或藉著神的兒子為罪惡的世界受死。這對神的赦免與我們的歸正有影響,因為藉著這種和好的功效,我們得以稱義並蒙赦免。因此,我們被稱為藉著祂的血稱義(羅馬書八章9節),意即代價已由基督支付,並為神所悅納。在中保這一方面,無需再做任何事。藉著所成就的同一和平,我們也得以成聖並歸向神(哥林多後書五章18節)。成聖之靈的恩賜,是作為基督受死的果子賜給我們的。

  1. 它是如何獲得的:藉著祂十字架的血,祂成就了和平。這意味著死亡,且是一種外表看來受咒詛的死亡;因為十字架的死是最卑賤、最殘酷的死:加拉太書三章13節:「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現在,我們必須明白這種和好世界之途徑的理由,以免誤解神的旨意,或產生任何損害神榮耀的想像;例如,若我們因此認為神充滿忿怒與公義,祂自己不願與人和好,或者祂以流血為樂,且極不情願施恩。噢,不!這些是對神錯誤的誤解與歪曲。因此,讓我們稍微探究一下神為何採取這種方式使萬物與自己和好,並命定基督承擔我們和平的刑罰。我回答:這是為了使神的公義得以顯著彰顯,使立法者得以辯明,使治理架構中的破裂得以修復;並顯明神是恨惡罪惡的,卻又使罪人免於滅亡;同時使神的愛得以顯著且清晰地被辨識,並使我們的和平得到更好的保障。讓我們更具體地看看這些事。我從以下開始:

[1.] 神本性的聖潔。祂眼目清潔,不看邪惡(哈巴谷書一章13節),意即祂不能認可罪惡,也不能完全姑息罪惡,任憑它不經懲罰或不留祂不悅的記號就過去;因此必須找到某種方式來表明祂至純的聖潔,以及祂對罪的恨惡與厭惡,且罪若沒有祂不悅的見證,就不應被赦免。經上告訴我們,神恨惡一切作孽的人(詩篇五篇5節),公義的主喜愛公義(詩篇十一章7節);因此,當神要頒布祂的普遍赦免時,若沒有這種贖罪的代價,祂是不會做的。

[2.] 祂治理公義的榮耀必須得到保障,並免受任何瑕疵,使世人對神的敬畏得以維持。在我們救贖的奧秘中,我們不能僅將神視為「受損的一方」(pars laesa),而必須視祂為「世界的統治者」(rector mundi)。神必須以世界統治者的身分行事。私人與統治者之間是有區別的:私人可以隨意寬恕冒犯,但統治者必須行公義,並做有利於公共利益的事。我們對公共權利有兩種概念:一是「應當做的事」(justum est quod fieri debet),二是「可以做的事」(justum est quod fieri potest)。前者是我們必須做的,否則就是不義;例如,將義人與惡人同等懲罰,亞伯拉罕在創世記十八章25節辯論道:「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與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這並非亞伯拉罕提醒神的職責,而是他確信神的本性,知道祂不可能做別的事。但現在有「可以做的事」,若做了或不做,當事人並不構成不義。公義的第一部分是償還債務;第二部分是索取或要求債務。現在,世界的審判者智慧且公義地行事。因此問題在於,神若不要求任何補償就寬恕世人的過犯,是否行事公義?作為自由的主,祂可以制定祂喜歡的律法;但作為公義的審判者,就治理的目的而言,祂做的是有利於公共利益的事。寬恕過犯的權利與免除懲罰的權利是不同的;因為懲罰是公共利益,關乎維護秩序與治理,並作為未來的鑑戒。世界的治理要求神必須堅持基督的補償與罪人的順服,以便祂能被視為並敬畏為世界公義且聖潔的統治者。為了這個目的,祂堅持要有等值的補償:羅馬書三章25-26節:「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3.] 為了維持祂律法的權威。神曾立過一個先前的約,若沒有等值的考量,該約是不應被放棄或完全作廢的;因此,如果它被破壞而沒有任何後續處理,那麼對神的一切尊重與順服都將蕩然無存。律法可以從「誡命」或「制裁」兩方面來看。誡命的權威是藉著基督對律法的順服,活出我們受命必須遵守的相同準則,並對神執行各樣的順服來維持的;因為祂理當盡諸般的義(馬太福音三章15節),作為我們本性中聖潔的榜樣,使我們得以效法。但在這種情況下,最值得注意的是制裁或刑罰。如果這被放鬆,且不要求任何補償,可能會給神留下輕浮、多變與不恆定的瑕疵。律法並非戲言,而是以最嚴肅的方式頒布的;如此莊重的交易並非毫無目的,因此神不會輕易放棄律法:加拉太書四章4-5節:「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這是為了讓人們知道違背祂的律法是危險的事,使他們能敬畏,不再擅自妄為;部分也是為了不助長我們心中那種非常自然的免罪希望(創世記三章5節)。魔鬼試圖削弱神威脅的真實性(申命記二十九章19-20節)。我們容易將律法的威脅視為虛假的稻草人;因此,為了未來罪人的警惕與警告,神在我們的中保承擔我們和平的刑罰,並承擔我們與神和好的責任之前,不會免除我們的懲罰。

[4.] 基督的死對於使罪變得可憎,以及使順服對我們更具吸引力是必要的。 (1.) 罪變得更可憎或可恨:若沒有十字架流血的死,沒有其他補救措施能足以獲得赦免並摧毀罪(羅馬書八章3節)。顯然,若非為了極重大的事,神的兒子是不必死的。當你閱讀或聽聞基督的受難時,你絕不應再對罪有任何減輕或寬容的想法。 (2.) 為了稱讚順服:因為基督在父的命令下受死,是史上所能執行對神最崇高的事奉與最高貴的順服行為。這超越了人類或天使所能做的一切。其中包含了對人如此多的愛、如此多的捨己、謙卑與忍耐,以及如此多對神(祂已指定祂為我們的救贖主)的順服,這是無與倫比的。基督之死中最偉大且最顯著的事就是順服:羅馬書五章18節;腓立比書二章7-8節。神不喜悅單純的血,而是喜悅在順服中獻上的血,這是將責任感銘刻在人心,並教導他以最昂貴的代價來事奉並取悅神的最佳方式。

[5.] 這死稱讚了神對我們的愛,因為這是愛最偉大的證明。許多人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彷彿神是經過極大的勉強才被帶領來憐憫我們;但他們忘記了祂是這計畫的發起者與首要者:哥林多後書五章19節:「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基督從天上降下來,向我們宣告神愛之偉大。神認為沒有什麼對我們來說太過珍貴——不是祂愛子的生命,也不是祂的死亡、羞辱與恥辱:羅馬書五章8節,神稱讚祂的愛,在於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基督為我們死。當我們的心與神疏遠,拒絕祂的事奉,且除了律法的嚴厲與報應性的公義外別無所求時,祂竟不吝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成就了這和好。

[6.] 正如神被平息,這也給了我們希望:我們所面對的不是一位被冒犯的神,而是一位已和好的神。如果我們面對的不是一位被平息的神,誰能向祂仰臉,或對祂有任何安慰的念頭呢?但這給了我們希望:羅馬書五章10節:「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我們因心中的罪而成為仇敵,神恨惡罪,並在律法中宣告祂對罪的忿怒。然後,藉著基督所成就的補償,我們恢復了祂的恩寵,以至於福音中獲得了自由且容易的條件,祂的聖靈也被賜下,為要預備並裝備我們進入榮耀的生命。我們已經聽到了基督所做的一切。

第三,我們有什麼確據證明這和平已經獲得? 良心不容易平靜,因此需要一些可見的證據來證明神已被平息。我將列舉三四點:

  1. 基督的復活與升入榮耀。這表明神已被挽回,並已接受了為靈魂所付出的贖價。我們讀到,羅馬書四章25節,祂為我們的過犯死了,為我們的稱義復活了。祂的死標誌著補償,祂的復活標誌著補償的被悅納。神藉著使祂從死裡復活,表明祂已接受祂兒子的死作為我們罪的足夠贖價——因為祂是以中保的身分而死,並以該身分復活。藉著祂的死,祂支付了代價;藉著祂的復活,這補償對世界作了見證——因為那時我們的中保被釋放出獄:以賽亞書五十三章8節:「他必從監獄和審判中被奪去。」在祂的死中,祂實際上是一個囚犯,處於神聖報應的逮捕之下;但當祂復活時,祂被釋放了。因此,這對我們的開釋具有極大的分量:羅馬書八章34節:「而且已經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在祂的復活中,相較於祂的死,有一些特別的事對我們的稱義有影響——即這是一個給世界的明顯證據,證明為贖罪所做的事已足夠,並保證了我們若有能力領受,便能獲得拯救;而祂升入榮耀更進一步見證了這一點。祂被高舉至最高的尊榮,有能力捍衛並保護祂的子民,並有優勢為我們向父代求,供應我們的一切需求。
  2. 新約的頒布,因此被稱為祂和平的約:以賽亞書五十四章10節:「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以西結書三十七章26節:「我必與他們立平安的約。」之所以這樣稱呼,不僅是因為藉此將這和平與和好提供給我們,更是因為條件已經設定,且所要求的條件比律法之約的條件更公平、更恩慈、更適合我們。人作為一個罪惡的受造物,因違背自然律而招致神的忿怒,因此可能毫無補救地滅亡,且這不會對神的良善造成任何指責。但當神願意限制祂對人的主權,與人立約,並給他一個立足點,使他能因神的信實與公義而期待從祂那裡獲得好處時,這是一種降卑;在第一個約中降卑到如此地步,以至於在人拋棄了創造之恩,並喪失了履行該約的能力後,這純粹是憐憫與恩典。神願意進入第二個約,並非源於神有任何變動,而是源於救贖主的功德與補償。顯然,必須有某種重大且重要的原因,才能改變、更動並廢除一個如此莊重制定與建立的約,去擱置一個約而進入另一個,特別是考慮到前者是如此聖潔、公義且平等,適合神頒布,也適合我們在當時的狀態下領受。那麼,重要的原因是什麼?基督來是為了在第一個約中維護神的榮耀,並保障祂治理的目的。儘管設立了第二個約,祂十字架的血使這約成為永恆(希伯來書十三章20節),並在恩慈的條件下將偉大且寶貴的特權傳遞給我們。
  3. 聖靈的澆灌,這無疑是基督之死的果子與效應,也是其價值與意義的證據。使徒告訴我們,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為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加拉太書三章13-14節)。那是什麼福呢?就是聖靈的恩賜(加拉太書五章13-14節)。在另一個地方,當他解釋律法的預表時,他告訴我們,先祖們「也都吃了一樣的靈食,也都喝了一樣的靈水。所喝的,是出於隨著他們的靈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如果磐石是基督,從磐石湧出的水就是聖靈,在聖經中常被比作水(約翰福音四章14節,七章38-39節);而磐石在被摩西的杖擊打之前,並沒有湧出這水——這是律法咒詛的預表。基督被神擊打與折磨,因此為我們獲得了聖靈:約翰福音七章39節:「那時還沒有賜下聖靈來,因為耶穌還沒有得著榮耀。」意即祂還沒有完成祂的受難,且在祂被提升到神右邊之前,祂的受難被悅納的事實尚未向世界作見證,隨後這效應才宣告了它。聖靈之前就已賜下,但較為節制,因為那是基於信託,且是關於後來將要成就並被接受的補償。隨後,藉著聖靈更豐盛、更充足的澆灌,這事向世界作了見證。因此經上說:使徒行傳二章33節:「他既被神的右手高舉,又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就把你們所看見、所聽見的,澆灌下來。」犧牲的功德與價值因此被明顯地見證,因此這是見證之一:使徒行傳五章30-32節:「你們掛在木頭上殺害的耶穌,我們祖宗的神已經叫他復活。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我們為這事作見證;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事作見證。」而給予教會整體的證據,也同樣給予了每一位個別的信徒。
  4. 有些人已經獲得了基督之死的果效與果子;這在地上開始的和平,已在天上達到了完美。經文說:「祂叫萬有與自己和好了,無論是天上的,地上的。」在這裡,許多人蒙神赦免並悅納,並在自己的靈魂中得到了安慰。其他人已經回到神那裡,並擁有了這和平的全部。所有人按本性都是可怒之子,與其他人一樣處於咒詛之下。現在,如果每一代都有一些人在這世上享受了神的愛、恩寵與友誼,並在離開世界時因這緣故進入了榮耀,那麼顯然基督已被悅納,達到了神差遣祂的目的——正如亞伯拉罕,信徒之父,以及所有被聚集在他懷中,並在天上與神同活的蒙福靈魂。可以肯定的是,他們按本性都是罪人,因為人類之間沒有區別,然而神接納他們進入祂的和平。這是一個僅屬於他們的個人特權嗎?不;使徒告訴我們,羅馬書四章23節:「這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保羅獲得憐憫是「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提摩太前書一章16節)。因此,所有悔改的信徒都可以確信,這犧牲是充足的,並將對他們在神面前的蒙悅納有效。當我們看到被治癒的瘸子留下的拐杖時,我們將其視為醫治之水的良好標記。天上所有蒙福的聖徒都是對真誠靈魂的見證——他們都是藉著祂十字架的血與神和好,才獲得了這蒙福的狀態。在榮耀中沒有人不是藉著基督的血蓋上了赦免的印記。
  5. 它是如何以及在什麼條件下應用在我們身上?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們只考慮了基督如何成就和平或進行贖罪。然而,如果我們不領受這贖罪,我們仍可能永遠滅亡;除了基督獨自在十字架上完成的工作外,還有一項工作要在我們心中完成;成就和平的工作已由基督充分完成,無需再添加任何東西,不需要其他的贖價、犧牲或挽回祭。基督已經如此充分地滿足了神的公義,以至於祂獲得了新約;但我們若沒有親自接受這約,就不會實際進入這和平。現在問題就在這裡。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這是奠定的根基;但因此,我們求你們與神和好(哥林多後書五章20節)。這是我們的名分、要求、實際權利與保障。但我們如何領受這贖罪?或者我們如何與它有份?條件與條款是恩慈的,正如這件事的本質所要求的。關於我們進入這和平,除了信心與悔改,別無他求。福音提供給所有人;但只有悔改的信徒,作為唯一有能力的人,才能擁有它。
  6. 需要信心;我們相信神的兒子為我們所做與所買贖的一切:羅馬書五章1節:「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如果我們真誠地擁抱福音,我們就與神和好並蒙祂悅納。稱義的信心部分是對基督教真理的認同,特別是耶穌是神的兒子與世界救主這一基本真理;部分是對基督的接受,正如神所提供的那樣——一種真誠、感恩、破碎心靈的接受,將基督接受為你的主與救主:真誠,因為這件事的重要性;破碎心靈,因為接受者本身的狀態,是一個自責的罪人,或對自己的罪與苦難有覺醒感的人。感恩,因為與神和好並在榮耀中享受祂是如此巨大的益處:並且你接受祂為「主」;因為萬膝都要向基督跪拜,祂藉著功德與功效成為救主。藉著祂功德之義,你獲得一切益處;藉著祂聖靈的功效,你履行一切義務。最後是信靠與依賴(以弗所書一章13節)。信靠是對基督所提供益處的一種期待,即放棄所有其他事物,完全將自己交託給祂話語與聖靈的引導。
  7. 接下來是悔改,即從罪轉向神。我們藉著恨惡轉離罪,藉著愛轉向神。我們藉著恨惡轉離罪;對罪的恨惡是所有治死罪的基礎。恨惡有兩種:厭惡與敵意。我們藉著愛轉向神,這是引導我們歸向神的主要原則,也是活出生命或為神而活的根基。現在,這一切對於實際的和平都是必要的,因為我們的更新始於歸正(使徒行傳三章19節)。惡人不得平安;我們必須負起基督的軛,否則我們就無法為靈魂找到安息(馬太福音十一章29節)。除非我們的敵意被打破並克服,否則我們就沒有與神和好:那時,我們從仇敵變為朋友;從陌生人變為親密者——那時我們就和好了。那麼,這就是對你們的要求;只是讓我加上這個提醒:最初的誓言與目標,必須在後來成為行動與實踐;既然你們已承諾歸向神,為祂而活,保守自己遠離罪惡,並追求聖潔,這必須成為你們終身的事務,因為這樣你們才能延續你們的和平與在神裡面的份:加拉太書六章16節:「凡照此理而行的,願平安、憐憫加給他們,和神的以色列民。」

應用一:勸勉你們進入這和平,使你們能成為基督寶血果子的領受者,並使祂十字架的功效在你們裡面生效。

[1.] 讓我從危險(a periculo)的角度來論證。考慮一下與神作對意味著什麼,祂能多快、多容易地向你們報復祂的爭端,以及那些沒有在和平狀態中被祂發現的人將會永遠多麼悲慘:詩篇七篇11-13節:「神是公義的審判者,又是天天向惡人發怒的神。若有人不回頭,他的刀必磨快,弓必上弦,預備妥當了。」詩人在此將神與人描繪為處於彼此敵對的狀態。惡人冒犯祂的聖潔,質疑祂的公義,輕視祂的忿怒,違背祂的律法,傷害祂的子民,並說:「哼!我雖然加添醉酒,仍必得平安。」神暫時給予時間與警告;但祂隨時可以闖入我們中間,因為祂能輕易地對付我們,近距離(comminus)地,因為祂有祂的刀;遠距離(eminus)地,因為祂有祂的弓。祂不僅有能力對付他們,而且準備好了,因為祂正在磨刀並已將弓上弦,箭已在弦上,雖然尚未發射。那麼,有什麼補救辦法呢?只有一個例外:「若有人不回頭。」如果他不被及時的悔改所挽回並歸向神,他就會落在永生神的手中。現在,沒有人比那些和平已經提供卻又藐視它的人處境更危險:以賽亞書二十七章4節:「讓他持住我的能力」;當神準備擊打時。一個落入敵人權勢的人會抓住他的手臂。我們總是在神的權勢之下,祂的報應可能在我們不注意時就臨到。我們的任務是什麼,不就是要在和平中被祂發現嗎?

[2.] 從益處(ab utili)的角度,論與神和平的幸福。你們的大事已經完成,你們從中獲得了無窮的益處——你們在源頭上阻止了一切危險。當你們與神和平時,你們就與受造物和平:以西結書三十四章25節:「我必與他們立平安的約,並使惡獸從境內斷絕。」危險可能在每一個轉角埋伏我們。然後是關於人:箴言十六章7節:「人所行的,若蒙耶和華喜悅,耶和華也使他的仇敵與他和好。」然後是你們良心中的和平:羅馬書十五章13節:「但願使人有盼望的神,因信將諸般的喜樂、平安充滿你們的心。」讓一個人的良心建立在穩固的基礎上是一種巨大的憐憫。與聖天使和平;他們不再是報應的工具,而是「服役的靈」(希伯來書一章14節)。最後,與神自己相通:羅馬書五章1-2節:「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以西結書二章17-18節:「傳和平的福音給你們……因為我們兩下藉著他,被一個聖靈所感,得以進到父面前。」

[3.] 我從我們若順服神聖條件所能擁有的確據來論證。

  1. 神願意賜予它:第19節:「因為父喜歡叫一切的豐盛在他裡面居住。」這其中有神的權威與美意。最初的動機來自神,祂接受了冒犯,而不是那冒犯者。神在基督裡(哥林多後書五章14節)。在人中間,卑微者應尋求尊貴者,冒犯者應尋求被冒犯者,軟弱者應尋求強者,需要和好者應尋求不需要和好者;但在這裡,一切恰恰相反。
  2. 你們可以在另一個基礎上確信它,即基督獲得一切豐盛的充足性。整個神性居住並存在於人基督耶穌裡面,因此祂完全適合並裝備好從事這項工作。當祂承擔我們的罪並背負我們的憂患時,祂為這和平支付了全額代價;並藉著祂的聖靈,祂改變我們的心,正如祂平息神的忿怒一樣。然後,祂藉著祂不斷的代求來維護這和平(希伯來書二章17-18節)。那麼,我們還會懷疑我們能否得到它嗎?

[1.] 讓我們採取藉著信心與悔改進入的途徑。觀察我們是否處於和平或困擾中,這對我們很重要:如果處於困擾中,你們看到了醫治;如果處於和平中,下一個問題是,這是神的和平嗎?那是藉著基督的血獲得的,我們必須依賴其功德,並將自己奉獻給神,斷絕我們與罪的舊盟約,並以紐帶約束自己為神而活,永遠屬於主。 [2.] 當這和平成就時,要非常珍惜它,以免你與神之間發生破裂:詩篇八十五篇8節:「耶和華神必應許將平安賜給他的百姓,就是他的聖民;他們卻不可再轉去妄行。」 [3.] 讓我們為基督之死的這果子感謝神;這是一種自由且不配得的憐憫,除了祂純粹的恩典外,不能歸功於任何其他原因,即神命定了這樣一條道路:「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以賽亞書五十三章9節)。祂差遣使者去宣揚它:使徒行傳十章36節:「神藉著耶穌基督(他是萬有的主)傳和平的福音,將這道賜給以色列人」;並且祂設立了職事。這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特權;因為藉著這和平,我們不僅有了恩典的開端,還有恩典的增長,直到一切在天上達到完美:希伯來書十三章20-21節:「但願賜平安的神……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叫你們遵行他的旨意;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行他所喜悅的事。」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3節:「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這和平在魔鬼的一切試探中鼓勵我們:羅馬書十六章20節:「賜平安的神快要將撒但踐踏在你們腳下。」從世界而來的:以弗所書六章15節:「用平安的福音當作預備走路的鞋穿在腳上。」對神忿怒的恐懼,以及對我們永恆狀態的懷疑:羅馬書十四章17節:「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這裡有三個詞:安慰、和平與喜樂。這些一個接一個地作為不同的程度:安慰是困擾中的支持,和平是困擾的停止,喜樂是對神之愛生動的感受。

第一卷終

由於您提供的輸入內容為亂碼,無法辨識原文段落。請提供您希望翻譯的湯瑪士·曼頓(Thomas Manton)著作之具體英文文本,我將立即為您進行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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