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6 羅馬書第八章講道集|043_羅8_33_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

第四十三章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羅馬書八章33節)

我們已經結束了信徒的普遍凱旋,並考量了是什麼支撐他們對抗邪惡的恐懼與死亡的恐懼——即對美善的盼望。現在,使徒轉向細節;信徒困擾的第一個根源是罪,罪的罪疚感在我們心中引發了許多疑惑與恐懼,而這一切都藉由稱義得到了消除。稱義與兩件事相對立:控告與定罪:前者為後者鋪路;因為那些被正當控告的人也會被定罪。作為對控告的對立,稱義是辯護者的職分;作為對定罪的對立,稱義是法官的職分。信徒在這兩方面都處於有利地位;在神面前沒有我們需要害怕的控告者,他們可以帶著安慰出現在審判官的法庭前。如果我們被控告,我們可以在審判中站立;就此處的控告與將來的定罪而言,控告似乎損害了我們當前的安慰,定罪則使我們未來的盼望落空。但現在的事與將來的事都是我們的。

使徒在本節經文中以控告開始,並在經文中談到了定罪——誰能控告……等等。

在這些話語中觀察:

  1. 一個問題,或信心的勇敢挑戰——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
  2. 回應或回答——有神稱他們為義了。問題或詢問暗示了我們困擾的根源,即某些可能被控告的事;回答則是我們支撐與安慰的根源,即神藉著基督白白的稱義。在挑戰或問題中,首先,被否認的是有任何事可以控告我們;其次,所涉及的人是神所揀選的。兩者都必須加以解釋。

第一,問題隱含了一種否認,並非簡單且絕對的,而是在某些方面;並非好像沒有控告者,因為魔鬼控告我們:啟示錄十二章10節,牠被稱為「那在我們神面前晝夜控告我們弟兄的」。世界也控告我們:它控告耶利米(耶利米書三十七章13節),說他是投降迦勒底人的叛徒;阿摩司書七章10節,說他是煽動叛亂者;保羅被稱為瘟疫般的人,煽動叛亂者,總體而言,所有基督徒都被控告:哥林多後書六章8節:「似乎是誘惑人的,卻是誠實的。」我們自己的良心控告我們:羅馬書二章15節;約翰一書三章20節:「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大衛在詩篇二十五篇7節說:「求你不要記念我幼年的罪愆。」這也不是要理解為好像控告沒有根據。魔鬼是控告者(κατήγορος),不是竊竊私語者或誹謗者,而是在法庭上的原告,在神的審判台前,是法律上的對手(ἀντίδικος),即在法律訴訟中與我們對立的人;牠可能會誹謗我們,就像牠對約伯所做的那樣,說他是個唯利是圖的人,儘管他完全正直(約伯記一章8、11節)。但太多的時候,控告確實有太多的根據。世界控告我們,但我們往往給了他們太大的機會:哥林多後書十一章12節……

「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羅馬書八章33節)

「使我能堵住那些尋求把柄之人的口。」我們的心因著違背神的律法,犯了許多罪行與疏漏而控告我們:雅各書三章2節說:「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因此,這並非絕對否認法律上的控告。那麼,使徒怎能說:「誰能控告我們呢?」我的回答是:這必須從結果來解釋;他們在辯論中無法得勝;若他們控告,神必釋放。魔鬼常是毀謗者,世人常辱罵,良心也可能做出錯誤的判斷;但當控告無法完全被否認時,對於悔改的信徒而言,仍有補救之道:控告那些神基於正當理由而宣告無罪的人,是徒勞無功的。神不會因錯誤的控告而誤判,也不會對我們行不義;當我們真實的罪咎擺在眼前,而撒但的惡意試圖藉此定我們的罪時,在神面前仍有正當的理由可以呈明,以獲取我們的赦免。

二、關於「神所揀選的人」,在稱義的過程中,他們被視為「蒙召的人」,而非僅僅是「被揀選的人」;因為經文在第30節已定下次序:「預先所定下的人又召他們來;所召來的人又稱他們為義。」那些神在創世之前所揀選,如今真實信靠基督的人,他們被稱為義;否則,他們就如同約翰福音三章18節所說的「已經被定罪了」,也如同以弗所書二章3節所說的「與別人一樣,本為可怒之子」。我們必須從神恩典的旨意,或從律法的判決來看待選民;因為在選民尚未蒙召並稱義之前,他們與其他人一樣,都是可怒之子。

其次,關於答覆與回應:「有神稱他們為義了。」這隱含了兩件事: (1)神找出了一條路,按照福音的條款宣告他們無罪。當世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ὑπόδικος,obnoxious),神如今開闢了一條清晰且穩妥的赦免之路:羅馬書三章19至22節:「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在神面前都伏在審判之下。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對於所有悔改的信徒,神都有憐憫,接納並祝福他們。

(2)祂實際宣告所有順服這些條款的人為無罪:以弗所書一章6節:「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白白賜給我們的。」聖約定下了條款,藉由履行這些條款,我們便能領受這赦免的恩惠。

教義:對於神所稱義的人,任何控告或指控都無法生效,以致損害他們在神面前蒙悅納的地位。

  1. 什麼是稱義?它包含兩件事:第一,赦免我們所有的罪;第二,在基督裡接納我們為義人。

[1] 第一點是必要的,因為神並非宣告我們為「無罪」(innocent),而是赦免我們這些「有罪」(guilty)的人;那些在祂法庭前被控告的人都是罪人,罪人不是被宣告無罪,而是被赦免。使徒藉由罪的赦免來描述稱義:羅馬書四章6至7節:「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神在世人的指控面前為祂的子民辯護時,使他們的公義如日頭顯明;但在祂自己的法庭前為他們辯護時,祂並非宣告我們的無辜,而是顯明祂自己的憐憫,白白地免除我們所有的罪。聖經有時將此描述為塗抹我們所有的過犯;如以賽亞書四十三章25節:「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不記念你的罪惡。」正如我們不再被追討那些已註銷或從帳簿上塗抹的債務;又如以賽亞書三十八章17節:「你將我一切的罪扔在你的背後」,如同人將不願看見的事物拋在身後;以及彌迦書七章19節:「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正如投進海裡的東西會遺失、被遺忘且無法尋回,罪也不會再被帶到審判中來控告蒙赦免的罪人。

[2] 在基督裡接納我們為義,祂為我們的罪而死,使我們與神和好;因此,祂有時被稱為「我們的公義」(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我們也被稱為「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這意味著我們領受了祂受苦的果效,彷彿我們親自受過苦一樣;因為祂是代替我們、為了我們而受苦,其果實由神親自賜給我們。

  1. 神以多少種方式稱義?特別有四種方式:(1)立約方式;(2)估量方式;(3)判決方式;(4)執行方式。

[1] 立約方式(Constitutively):藉由祂的福音恩典,或在基督寶血裡的新約。恩典之約是神赦免的行動與憑據,藉此我們知道神赦免並稱義的對象與條款,即所有悔改並相信福音的人。我們被立為義,並免除了律法的咒詛與刑罰。我們可以藉由它與虛假或偽稱的稱義方式之對比,來認識真正的稱義之道:使徒行傳十三章38至39節:「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在摩西的律法上不得稱義的一切罪,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猶太人期待藉由摩西律法稱義,但我們是藉由基督的律法稱義;這確立了我們的權利。在此,稱義與成聖有所不同:神藉由祂的靈使人成聖,但藉由祂話語的判決或福音的應許使人稱義。我們的權利直接由此產生,如同藉由一項大赦令,我們免除了本可能招致的一切刑罰,無需官員進一步的行動。我們藉由祂在福音中的賞賜被立為義,但藉由祂的靈被聖化;若有人對此術語有異議,認為神藉由新約僅是宣告誰是「可稱義的」,而非「稱義」,我進一步回答:我們被稱義……

[2] 估量方式(By way of estimation):神判定我們的權利,接納或視那些履行福音條款的人為義,並實際將基督死亡的果實傳遞給他們。哥林多前書六章11節提到:「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曾經是卑劣的罪人,如今被洗淨、成聖、稱義。一旦他們相信,就進入了蒙悅納的狀態(δικαιῶν),即「稱義」;祂持續稱義他們直到死亡,並保守他們在免除罪罰與擁有永生的狀態中。

[3] 判決方式(By way of sentence):這部分在今世已經完成,當神解釋我們的公義與誠實時:約伯記三十三章23至24節:「一千天使中若有一個作保的,與神同在,指示人所當行的正路,神就給他開恩,說:『救贖他免得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並藉由得兒子的靈,使我們對罪得赦免有越來越深的確據;但在末日會更莊嚴地進行,當審判者坐在寶座上,在全世界面前宣告我們為義,並宣告我們是蒙悅納進入永生的人:使徒行傳三章19節:「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這樣,那安舒的日子就必從主面前來到。」那時,審判者坐在寶座上莊嚴地宣告判決;我們在神、世人與天使面前被稱義。審判有兩部分:定罪與赦免(或稱義):馬太福音十二章36至37節:「我又告訴你們,凡人所說的閒話,當審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來;因為要憑你的話定你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那時,每個人的結局都將被宣告。

[4] 執行方式(By way of execution):當判決被執行時。這在今世已部分完成,神在祂內在或外在的治理中,除去罪的刑罰與果實,並賜給我們許多祝福作為祂愛的憑據;最重要的是賜下聖靈,藉此祂更徹底地使我們成聖,並在我們裡面作成祂眼中所喜悅的事。祂作為和平之神,在基督裡與我們和好,賜下這一切:希伯來書十三章20至21節:「但願賜平安的神,就是那憑永約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叫你們遵行他的旨意;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行他所喜悅的事。」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3節:「願賜平安的神親自使你們全然成聖!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主耶穌基督降臨的時候,完全無可指摘!那召你們的本是信實的,他必成就這事。」但在末日會更完全地實現,那時我們進入永恆的榮耀,惡人與魔鬼及其使者被丟入地獄: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6節:「這些人要往永刑裡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裡去。」那時是完全且最終的執行,徹底脫離一切苦難,並擁有完全的福樂。

  1. 神稱義一個罪人,如何能與祂的智慧、公義與聖潔相符?將不義者視為義人是一項大罪;宣告惡人為義似乎違背了神的話語:箴言二十四章24節:「對惡人說『你是義人』的,這人萬民必咒詛,列邦必憎惡。」箴言十七章15節:「定惡人為義的,定義人為惡的,這都為耶和華所憎惡。」凡耶和華所憎惡的,必與祂的本性相違:出埃及記三十四章7節:「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

回答:若神沒有赦免或稱義的充分根據,這些反對意見的力道是無法減弱的。我將提及三點:基督的贖價、恩典之約,以及我們的信心或歸正。

  1. 基督的贖價使之與神的公義、律法與治理的尊嚴相調和。約伯記三十三章24節:「神就給他開恩,說:『救贖他免得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羅馬書三章25節:「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他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神受損的公義得到了完全的滿足。
  2. 祂的約使之與祂的智慧相調和。神在判定我們為義時並未弄錯,因為我們是被立為義,然後被視為並宣告為義;正如使徒在羅馬書五章19節所說,我們被「構成」為義。我們的權利建立在基督的順服上,但源於應許。這種構成是藉由立約。神先將我們置於恩寵與和好的狀態,然後以此對待我們;藉由祂的約將我們構成為義,然後在審判中接納我們為義。祂不會在審判中宣告那些祂的約尚未赦免的人為無罪。
  3. 有效的呼召,或人的歸正,使之與祂的聖潔相調和;因為罪人作為罪人並未被稱義,而是作為悔改的信徒被稱義。誠然,羅馬書四章5節說「神稱不虔誠的人為義」;是指那些曾經如此的人,而非繼續如此的人。毫無疑問,祂在稱義之前先使人成聖:使徒行傳二十六章18節:「我差你到他們那裡去,要叫他們的眼睛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神;又因信我,得蒙赦罪,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以及其他許多經文。沒有人能脫離罪的罪咎(這使我們伏在神的憤怒之下),而不脫離罪的污穢(這玷污了我們的官能);因為基督成為我們的「公義與聖潔」(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藉由失去神的形象,我們失去了祂的恩寵;我們按著失去它的次序將其恢復。神重生人是為了赦免與稱義,先恢復我們的聖潔,然後恢復我們的幸福。給予赦免卻任由我們留在罪中,這與神的聖潔不符。人不會把蟾蜍放在懷裡。為了讓你們更全面地了解此事,讓我們留意聖經中提到關於我們稱義的幾件事,例如:有時我們被說成是藉由恩典稱義,如羅馬書三章24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有時藉由基督的血,如羅馬書五章9節:「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有時藉由信心,如羅馬書五章1節:「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有時藉由行為:雅各書二章24節:「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這一切都匯聚於我們的稱義,並不矛盾,而是彼此隱含。一切的首要動力是恩典;功德的根源是基督的血;我們應用此恩典的媒介,或我們得以領受如此大恩的條件,是信心;而持續在稱義狀態中的媒介是善行,或稱新順服。我說,我們最初的實際赦免、稱義與永生權利,是基於我們最初的信心與悔改;但這種狀態藉由信心(羅馬書一章17節)與新順服得以持續;這些是完全一致的。神的恩典若沒有基督功德的介入,將一事無成;而基督的功德若不藉由信心應用,對我們也無益;真正的信徒必會活在新順服的道路中。讓我們分別考量:

[1] 促使神在我們敗壞與失喪的狀態中向我們施憐憫的首要動力,純粹是祂的恩典。神本可以像對待墮落的天使一樣,讓我們伏在咒詛之下而不提供任何和好的機會;但祂的恩典如此之大,以至於祂思考了我們恢復的途徑,即我們如何能被救贖、更新與稱義;這一切當然都是出於恩典:提多書三章5至7節:「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一切的源頭都是神的愛與善意。

[2] 我們藉由基督的血稱義。血並不排除祂順服的其他部分,反而隱含了它們,作為其圓滿的行動:腓立比書二章8節:「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藉由祂犧牲與順服的功德,神採取了這個途徑來彰顯祂公義與恩典的榮耀;在我們救贖的奧秘中,兩者有如此的調和,以至於它們閃耀著同等的光輝。

[3] 我們藉由信心稱義:使徒行傳十三章39節:「你們在摩西的律法上不得稱義的一切罪,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當然,沒有人在不悔改與不信的狀態下被稱義;僅僅仰望首要動力(神的恩典)或基督寶血所獲得的救贖是不夠的,還必須看它如何應用在我們身上,以及我們有什麼權利;因為基督的義在我們悔改並相信之前,並不屬於我們。讓我們看看我們的名分是如何產生的:當我們感恩、認真且痛悔地接受基督為我們的主與救主時,我們就在祂裡面被發現,不再有自己的義。

[4] 我們藉由行為稱義,而非單因著信,這裡指的是成聖的果子。因為真正的信心與真正的聖潔必會藉由善行顯明出來;信心給予我們最初的權利,但行為延續了它,否則持續的犯罪會將我們重新置於定罪的狀態;因此在末日審判時,這些會被考量:啟示錄二十章12節:「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馬太福音二十五章35至36節:「因為我餓了,你們給我吃,渴了,你們給我喝;我作客旅,你們留我住;我赤身露體,你們給我穿;我病了,你們看顧我;我在監裡,你們來看我。」信心是我們的同意,但順服證實了它,或者說,順服是我們履行所同意的事;前者是立約,後者是守約;我們藉由立約被接納,但藉由守約持續在我們的特權中:詩篇二十五篇10節:「凡遵守他的約和法度的人,耶和華都以慈愛誠實待他。」

但還必須多說一點來調和兩位使徒。保羅說:「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馬書三章28節);雅各說:「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各書二章24節)。我們面臨雙重控告:作為罪人與律法的破壞者,以及作為假冒為善者與不健全的信徒。對於前者,我們除了基督的功德外無可辯駁;對於後者,我們需要豐碩的順服;或者,保羅在行為與信心的對立中,行為指的是律法上的儀式,信心指的是真正的基督教。猶太人誇耀他們的律法儀式,卻拒絕了基督的信仰。而雅各所說的「信心」,是指死信心;「行為」是指基督徒的職責,或對神的順服行動,而非對人所定律法的外部儀式。

  1. 為什麼任何控告都無法加在神所稱義的人身上?

[1] 因為神是至高的立法者,祂指定了我們稱義的條款與條件;當祂定下這些條款並宣告祂的旨意時,誰能推翻或撤銷它?希伯來書六章17至18節:「照樣,神願意為那承受應許的人格外顯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就起誓為證。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神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在神裡面或神之外,都無法想像有任何撤銷的理由。在神裡面:沒有智慧的缺乏,因為沒有任何事是祂起初未預見的:詩篇一百一十篇4節:「耶和華起了誓,決不後悔」;也沒有意志的不堅定,「因為他不是人,決不後悔」(撒母耳記上十五章29節)。祂的旨意也不會因能力的缺陷而受挫,因為祂是全能的。在神之外:無論是魔鬼、天使或世人,都沒有權力廢除或挫敗祂的憲章。新約是祂決定的旨意與目的,不可更改。神在制定它時,決定的是祂自己的權利,而非他人的。祂有權按祂所喜悅的條款來赦免或定罪。因此,若出於祂主權的意志,祂將我們的稱義置於這樣的途徑中,誰能推翻它?

[2] 因為稱義的應許建立在基督永恆的功德與滿足上,因此它將永遠有效:希伯來書十章14節:「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基督藉由祂的死為我們獲得了這些應許;因此它們永遠有效:哥林多後書一章20節:「神的應許,不論有多少,在基督都是是的,所以藉著他也都是實在的(阿們)。」這被稱為永約。稱義我們甚至成了神的利益,免得祂失去祂恩典的榮耀,以及基督的功德與獻祭: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那擔當我們罪的人,若祂不赦免與稱義,這一切代價都將徒勞。基督的死與順服有如此的價值,以至於聖經對此加上了「多麼更」(πολλῷ μᾶλλον),將其與亞當作為共同根源的影響力進行比較:羅馬書五章17至18節:「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並與律法上的祭物比較:希伯來書九章13節:「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的血……」兩者有相同的理由;除了制度與任命外,還有內在的價值。

[3] 因為它是藉由立約的莊嚴性傳遞的。神藉由祂的約使之成為我們的權利;祂的公義已參與其中:約翰一書一章9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提摩太後書四章8節:「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藉由莊嚴的應許,你將所應許之物的權利傳遞給他人;神也是如此。

[4] 當我們相信時,神作為至高的審判者,實際決定了我們的權利,因此信徒在法庭上是正當的(rectus in curia),獲得了祂的安息(quietus est):羅馬書四章1節:「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那麼,誰能控告我們,以推翻神的賞賜呢?

[5] 主作為人類幸福的主權分配者,多次在我們自己的良心中不可抗拒地賜給我們平安的確據:約伯記三十四章29節:「他使人安靜,誰能擾亂呢?他掩面,誰能見他呢?無論待一國或一人,都是如此。」沒有人能阻礙祂所賜的平安。神的安排,無論是禍是福,都是有效且不可抗拒的。你可以信賴祂所承諾要行的善;儘管這種平安受到攻擊,它仍將屹立。神顯明或掩面,足以使受造物幸福或悲慘。

應用一:這是知識性的。向我們展示:

  1. 惡人的悲慘。他們沒有被神稱義;因此,神那被破壞的律法的控告沉重地壓在他們身上,其重量將使他們沉入最深的地獄。世人或許會奉承、讚美他們,他們也可能以較輕的代價赦免並宣告自己無罪;但「我的神說:惡人必不得平安」(以賽亞書五十七章20節)。我們若以自我安慰來唱搖籃曲,並非真正的安全;因為除非神稱我們為義,否則我們永遠沒有穩妥的條件。許多人以輕易的條件宣告自己無罪,要麼是因為他們坐著不動,呼求神的憐憫,要麼是因為他們膚淺的公義,正如法利賽人稱自己為義。不,我們必須省察自己,但必須是神來稱我們為義;在我們從祂那裡得到釋放之前,我們永遠不安全;因此,我們必須考慮我們處於什麼條件。我們心裡煩惱嗎?還是有平安?如果心裡煩惱,就採取神的補救措施。如果我們有平安,它從何而來?它有神的約作保嗎?那約除了對悔改並相信的人之外,不給予任何赦免,不給予任何稱義。
  2. 敬虔人的幸福。控告那些神所宣告無罪的人是徒勞的;你不需要害怕控告者,不是因為你無辜,而是因為你被稱義了。儘管世人辱罵你,魔鬼會激起律法上的恐懼,喚醒你舊日的捆綁。當你的心因許多缺陷而控告你時,你必須堅持這一點:神稱我為義。對於世人的責難,你不需要煩惱;當他們錯誤地控告你驕傲、虛偽、貪婪時,你可以像約伯一樣說:十六章19節:「現今,在天有我的見證,在上有我的中保。」那位審判萬人的主是他們道路的見證者與觀察者,祂會將那些心向祂正直的人從世人的指責中釋放出來。神不會詢問他們的投票與支持。當撒但想藉由對死亡及其後果的思考來喚醒我們的捆綁時,請考慮基督來到世上並為罪人死,難道不是為了使我們脫離那些折磨人的恐懼嗎?希伯來書二章14至15節:「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但當我們的心控告我們,特別是因某些刺傷良心的罪時,情況就不同了。神藉由良心寫下苦毒的事來反對你(約伯記十三章26節)。我們不可掩蓋我們的罪,也不可否認我們的罪咎,而要從一個法庭訴諸另一個法庭:詩篇一百三十篇3至4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以及詩篇一百四十三篇2節:「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如果是出於對罪的普遍看法,或對某種特殊罪的記憶,請在基督裡尋求赦免;你的稱義並未被廢除;你仍處於赦免之約下,悔改後的實際赦免已賜給你。

應用二:督促我們進入這蒙福的狀態,使你能說:「有神稱我為義了。」考慮這件事的重量;它關係到定罪或救贖,關係到你是在咒詛之下,還是應許的後嗣。這一切都取決於神面前。稱義是神的行動;但人必須履行條件。那麼,讓我們假設一個司法程序;末日必有這樣的程序:「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臺前顯露出來」(羅馬書十四章10節)。我們的案件現在就在神面前,我們的資格必須現在被審判與判斷,以便我們與神和好,正如將來為了我們在榮耀中永遠享受祂一樣。那麼,審判者是神(創世記十八章23節;詩篇九十四篇2節:「審判世界的主啊,求你挺身而立!」)。審判者在敬虔人還在肉身時就接納他們(哥林多後書五章9節:「所以,無論是住在身內,離開身外,我們立了志向,要得主的喜悅」);但「神一日一憤怒」(詩篇七篇11節)。證人是撒但與良心;辯論的焦點在於我們的罪咎,根據雙重規則:行為之律或恩典之律。若是根據行為之律,唉!我們沒有人能在審判中站立。在那裡,我們辯稱的不是無辜,而是有罪;基督能說(約翰福音八章46節):「你們中間誰能指證我有罪呢?」但在這裡則不然:羅馬書三章19節:「普世的人在神面前都伏在審判之下。」這裡沒有否認,沒有減輕,所有人都變得敗壞;「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如今基督成為罪,並為我們承受了咒詛。對於第二點,恩典之律,必須有:第一,對所提供救主的衷心接納,以及順服與依賴的同意。第二,真誠的順服:羅馬書八章1節:「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他活著就像一個從世界與肉體轉向神的人。我們對自己的卑劣越敏感,就越能看見救贖主的必要性。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