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6 羅馬書第八章講道集|044_羅8_34_誰能定他們的罪

第四十四篇講道

「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現今在神的右邊,也替我們祈求。」(羅馬書八章34節)

在前一節中,稱義被視為與控告相對;現在,則視為與定罪相對;那裡說:「誰能控告我們呢?」這裡說:「誰能定他們的罪呢?」關於這兩者,我們必須視基督為我們的中保,神為我們的審判者。本節中有關我們免受控告危險的內容,即此處提到的基督中保的一切行動;而那裡有關此處提出的關於定罪的問題,即神作為我們審判者的判決。因為那裡給出的回答必須重複:「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我們不需要害怕控告者,因為我們有一位中保;我們不需要害怕在審判中被定罪,因為我們有一位慈愛的審判者,祂不會既稱義又定罪。由此產生了使徒放在信徒口中的凱旋之歌:「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等等。

在這些話語中,我們有:

  1. 一個凱旋的挑戰:誰能定他們的罪呢?
  2. 其根據:基督的中保工作——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等等。
  3. 「誰能定他們的罪呢?」這項挑戰,是指著神的審判而言。在世上,聖徒曾經且經常被定罪,不僅是被判死刑:雅各書五章 6 節說:「你們定了義人的罪,把他殺害,他也不抵擋你們。」有些人若隨己意,甚至會將他們判入地獄深處:約翰福音十六章 2 節說:「人要把你們趕出會堂,並且時候將到,凡殺你們的,就以為是事奉神。」這意味著咒詛你們,並將你們定罪至地獄,即第二次的死。然而,他們魯莽的指責在天上並未得到認可;他們的咒詛對我們毫無損害,正如他們的赦免對我們毫無益處;因此,這並非經文的本意。這些話語是指向最高法庭。當神宣告祂對那些信靠基督之人的稱義心意時,還有什麼好懼怕神的定罪呢?神已明確說過:「信他的人,不被定罪。」誰敢反駁祂的判決?假教師或許會否認這給悔改信徒的安慰,使那些神不願讓其憂傷的人心裡難過,但神絕不會撤回祂的恩賜;至於神以外任何法官的判決,根本無需理會。對他們而言,這是僭越,是篡奪神的寶座,他們的行為無法傷害我們;我們或站住或跌倒,都是歸於我們自己的主。
  4. 這項挑戰的根據。我們因基督的緣故而免受定罪。這福分是在祂中保職分的管道中流淌的;此處提到了其中的四個分支:(1)基督的死;(2)祂的復活,且加上「而且」;(3)祂在神右邊的升天;(4)祂為我們代求;若我們還需懼怕任何定罪,這一切都將歸於徒然,失去其果效。從整段經文我們觀察到:

教義一:免於定罪的恐懼,是真實且健全的信徒的一大特權。 教義二:我們對定罪恐懼的得勝,源於基督中保職分的各項作為。

教義一:關於第一點,即免於定罪的恐懼,是真實且健全的信徒的一大特權。 這特權有多大,可由以下幾點顯明:

  1. 判決的可怖。
  2. 擺脫這些恐懼的困難。
  3. 信徒平安的確據與堅實基礎。
  4. 判決的可怖。定罪就是判處刑罰;而神若定罪,就是判處我們永恆的刑罰。最終的判決載於馬太福音二十五章 41 節:「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總體而言,他們被宣告為受咒詛的;具體而言,有:

[1.] 虧損之刑(poena damni),即失去神的恩寵、同在與榮耀。他們離開了神,神起初是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他們;離開了救贖主,祂的恩典曾向他們顯明,卻被他們輕視;離開了聖靈,聖靈曾與他們相爭,要使他們成聖並歸向神,直到他們消滅了聖靈的一切感動,將祂逐出心外。當保羅說「你們不得再見我的面」時,門徒們哭了;但當神對那些被棄絕的人說「你們永不得再見我的面,你們現今已被永遠隔絕在救恩的希望與可能性之外」時,他們的心將充滿何等痛苦。惡人現在將神逐出他們的群體:約伯記二十一章 14 節說:「離開我們吧!我們不願曉得你的道。」神屆時將以同樣的方式對待他們,將他們逐出祂的同在;這並非指祂本質上的同在,因為那同在將伴隨他們進入永恆的痛苦;而是指祂那作為聖徒永恆喜樂的恩典同在,以及與祂和好的任何可能性。 [2.] 感覺之刑(poena sensus),即「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1)進入火中,這火不是煉淨的,而是折磨人的;因為地獄是一個受折磨的地方與狀態:路加福音十六章 24 節說:「我在這火焰裡,極其痛苦」;25 節說:「他在那裡受安慰,你倒受痛苦」;29 節說:「免得他們也來到這痛苦的地方。」(2)就持續時間而言,是永火。它有開始,卻永無止境。聖徒在一切患難中,總能看見邊界與盡頭;他們從未遇過沒有終點的艱難處境;但在這裡,卻仍存著對主那更猛烈的憤怒的恐懼。他們所拒絕的榮耀是永恆的榮耀,他們所招致的刑罰也是永恆的刑罰。(3)經文說「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這顯明了惡人痛苦的深重。魔鬼和他的使者必成為他們永恆的同伴;那些在心中接納魔鬼暗示的人,屆時將永遠留在他的陪伴與群體中。正如基督與祂蒙福的天使及聖徒組成一個國度或家庭,共同生活在永恆的福樂中;魔鬼、他的使者與惡人也組成一個群體,共同生活在永恆的痛苦中。這就是定罪的判決,也是基督徒對此的理解。

  1. 擺脫這些恐懼的困難。

[1.] 我們因許多緣故都當受定罪,既因原罪:羅馬書五章 18 節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我們的本罪使這定罪更為我們所應得;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六章 23 節。這既指第一次的死,也指第二次的死。 [2.] 在我們天然的狀態中,我們實際上已被律法的判決所定罪,若我們拒絕所提供的救法,這判決便由福音所確認:約翰福音三章 18、19 節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12 節說:「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罪的就是在此。」 [3.] 我們的良心承認,有罪必有定罪;因此「我們的心責備我們」,約翰一書三章 20 節。除非這定罪被撤銷,且有充分的根據,否則我們內心無法獲得堅固而紮實的平安。良心大聲疾呼這一真理,且更應受到重視;部分原因在於: (1)有罪之人的恐懼,建立在神的本性、祂的聖潔與公義之上。祂純全的聖潔:哈巴谷書一章 13 節說:「你眼目清潔,不看邪僻。」這是一個天然的真理:罪令神不悅,使罪人在祂眼中變得可憎、令人厭惡,並配得被祂拋棄與懲罰。神的聖潔是我們一切恐懼的根源。我們懼怕祂的憤怒,因為它配備了全能;我們懼怕祂的能力,因為它是由祂的公義所驅動;我們懼怕祂的公義,因為它被祂的聖潔所喚醒,而祂的聖潔無法容忍罪與罪人:撒母耳記上六章 20 節說:「伯示麥人說:『誰能在耶和華這聖潔的神面前侍立呢?』」反之,所有人的安全感都源於對神本性的誤解,彷彿祂不那麼聖潔:詩篇五十篇 21 節說:「你以為我恰和你一樣」,以為祂對罪不甚憤怒。至於神的公義:羅馬書一章 32 節說:「他們雖知道神判定(righteous dealing)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祂已從天上顯明祂的憤怒,攻擊一切不虔不義的人。人在自己的良心中確信,他們難逃神的定罪與審判。米利大島的蠻野之人有一種直覺,認為神聖的報應會追隨罪人:使徒行傳二十八章 4 節說:「這人雖然從海裡救上來,天理(報應)還不容他活著。」因此,除非神的公義得到平息,否則人無法在祂裡面得到滿足。 (2)下一個原因是印象的深刻。對罪的良心責備不易抹去;人自知得罪了神,配受祂的憤怒;這種不安與恐懼不易平息,良心的創傷也不易癒合。使徒在反對猶太人時,始終堅持這一論點,即祭物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因為這涉及良心,希伯來書九章 9 節,也就是說,不能完全除去罪咎,或除去對定罪與刑罰的恐懼,希伯來書十章 2 節。禮拜的人從未被潔淨到「良心不再覺得有罪」的地步;因此,罪的贖除與潔淨絕非小事。 (3)領受恩典後,我們仍帶著許多舊有的捆綁;因為「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希伯來書二章 15 節。我們帶著這些枷鎖直到天國門口。這之所以發生,部分是因為我們恩典的不完全:約翰一書四章 17、18 節說:「這樣,愛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我們就可以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因為他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愛裡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裡含著刑罰;懼怕的人在愛裡未得完全。」一個人可能已經稱義;但因為他的愛尚未轉化為對神更大的順服或對基督的效法,所以那種帶有刑罰的懼怕仍有殘留,我們尚未擁有那能使我們在定罪的恐懼或審判的驚恐面前壯膽的確信。當信心藉著愛運作,而愛產生其果效——即對神的順服與對基督的效法——時,被定罪的恐懼便被除去,良心也更穩固地建立起來。部分原因也是因為神似乎藉著許多嚴厲的管教來喚醒這些定罪的恐懼,這些管教看起來極具憤怒的色彩。我們在列王紀上十七章 18 節看到一個例子。撒勒法的寡婦在獨生子死後對以利亞說:「神人哪,我與你有什麼相干?你竟到我這裡來,使神記念我的罪,以致我的兒子死呢?」她認為那攝理暗示神開始因她的罪與她算帳;這可能是一種誤解,因為神的攝理必須由祂的話語來解釋。那痛苦的苦難是為了益處,而非為了災禍;是為了防止定罪,而非將其確立為我們審判者最終的決定與判決:哥林多前書十一章 32 節說:「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管教,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然而,你看,這些恐懼很容易因痛苦與嚴峻的攝理而在我們心中復甦,使我們拆解自己所有的希望,質疑神為我們所做的一切。有時,神也可能藉著對良心的某種司法性印象來做到這一點:約伯記十三章 26、27 節說:「你寫苦毒的事攻擊我,又使我擔當我幼年的罪孽。你又把我的腳上了木狗,並窺察我一切的道路,為我的腳掌劃定界限。」他在那裡說話,彷彿神像對待一個未稱義的人那樣追趕他。已得醫治的良心上的傷口可能會重新流血,很久以前犯下的罪可能會從墳墓中被挖掘出來,像遊蕩的幽靈一樣盯著良心;他們可能會懷疑一切都錯了,懷疑自己仍然難逃神的定罪。當我們不謙卑謹慎地與神同行,不珍視對祂的熱愛與良心的敏銳時,神可能會因我們新的觸犯而容許這種情況發生。這一切都顯示出擺脫定罪的恐懼是多麼困難的事。在稱義之前,罪咎、律法、良心都反對我們——律法定罪,心責備,神自己似乎也定罪我們;在稱義之後,恩典的不完全、尖銳的患難以及對過去罪惡的悲傷思緒,似乎都在定罪我們。

  1. 信徒平安的確據與堅實基礎。在我們的良心得以建立之前,必須完成這三件事:

神的榮耀得到保障。 律法得到滿足。 福音的條件得到履行。

[1.] 神的榮耀藉著對祂公義與聖潔的適當彰顯而得到保障,這兩個屬性正是喚醒我們罪咎恐懼的根源。祂的公義涉及按律法獎賞順服者、懲罰違背者。世界的治理是藉著維護祂公義的榮耀來保障的:創世記十八章 25 節說:「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羅馬書三章 5、6 節說:「我們不義,顯出神的義,有什麼不義呢?……神若不審判世界,怎能審判世界呢?」若沒有維護祂公義榮耀的途徑,世界的治理顯然無法得到保障;因為神不應被視為一個受損的私人,而是世界的統治者與審判者,祂必須得到滿足,或宣告祂的公義。祂的聖潔也必須得到彰顯,即祂對罪的不悅,這已藉著基督的受難得到充分的彰顯,基督的受難給罪打上了永恆的烙印:羅馬書八章 3 節說:「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在各各他,我們對罪有了最真實的洞見。

[2.] 祂的律法得到滿足,其權威得到維護:加拉太書四章 5、6 節說:「基督被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基督被生在道德律之下,這是所有人都要服從的;正如對肉身父母的順服,路加福音二章 51 節;以及猶太人必須遵守的儀文律,馬太福音三章 15 節;更具體地說,是救贖主與救主的律法;因此祂有義務為我們而死:詩篇四十篇 6-8 節說:「祭物和禮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那時我說:『看哪,我來了!經卷上已經記載我的事。我的神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這是對神所能執行的最高貴的服事,或最高程度的順服:羅馬書五章 19 節說:「因一人的順服,眾人也成為義了」;腓立比書二章 8 節說:「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希伯來書五章 8、9 節說:「他雖然為兒子,還是因所受的苦難學了順服。他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服他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這順服帶著如此的謙卑、忍耐、捨己、對神的交託、對神的信心,以及對人的慈愛與憐憫,以至於這樣的一種愛與服事,是任何人和天使都無法完成的。至於刑罰與咒詛,「他為我們受了咒詛」,加拉太書三章 13 節。我們的咒詛與定罪在基督為我們所受的苦難中清晰可見:祂被離棄的虧損,祂在極度痛苦與血汗中的疼痛,以及那痛苦而羞辱的死亡。基督所忍受的並非輕微之事,而是迫使祂發出祈禱、流淚與大聲哀求的事。

[3.] 福音的條件得到履行。 (1)我認為福音已為信徒免受定罪提供了充分的保障:約翰福音五章 24 節說:「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這既是福音的重大結果,基督便加上了「阿們,阿們」;暗示這是一個值得尊重與信靠的真理。這真理就是:當神來審判世人時,悔改的信徒在審判中不會遭遇不幸。 (2)這是以我們接受神的救法為條件而完成的;福音是這樣提出的:馬可福音十六章 16 節說:「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福音既有應許也有威脅,正如律法一樣,且都是基於神所設定的條件。 (3)應許包含當事人所樂意接受的事物;而條件則是應許者所要求,但接受者卻不那麼樂意履行的事。在普通的契約中,接受所應許的利益並非什麼大事;但在神的約中,由於這不是感官的事,願意接受便顯得重要:以賽亞書五十五章 1 節說:「你們一切乾渴的都當就近水來;沒有銀錢的也可以來,你們都來,買了吃;不用銀錢,不用價值,也來買酒和奶」;啟示錄二十二章 17 節說:「聖靈和新婦都說:『來!』聽見的人也該說:『來!』口渴的人也當來;願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但神除了造物之益處外,還顧及祂自己的榮耀,以及將受造物從魔鬼、世界與肉體中恢復歸向祂自己,而受造物對此最為抗拒。每個人都想免受定罪,從地獄中得救。現在,神應許了我們想要的東西,好讓我們能順服那天然不願順服的事;我們想要赦免,但神要求順服;因此希伯來書五章 9 節說:「他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服他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我們希望第二次的死對我們沒有權勢;但神要我們聖潔,要我們同意履行我們的義務。我們不想被定罪,但神要我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而行,因此祂將不被定罪的恩典賜給了這樣的人,羅馬書八章 1 節;即那些真正的基督徒,並同意新約義務的人。神的榮耀與我們對祂的順服息息相關,基督的榮耀——祂救贖我們歸於神,啟示錄五章 8 節——也與此相關,正如我們的安慰與免受定罪的恐懼息息相關一樣。 (4)條件履行得越明確,我們的安慰與確據就越多,我們就越能發出信心的勇敢挑戰;也就是說,我們越清晰地順服聖靈成聖的感動,並治死肉體的私慾:約翰一書三章 21 節說:「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加拉太書五章 18 節說:「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即不在律法的定罪判決之下。凡世俗私慾掌權之處,人就在律法之下,而非在恩典之下。活在罪中之人帶著自己的刺與傷,胸中懷著債務與恐懼,無法獲得聖徒真正的勇氣與膽量。正如肉體與聖靈在我們心中交戰,律法與恩典亦然;聖靈越勝過肉體,恩典就越勝過我們對律法的恐懼。羅馬書八章 14、15 節也暗示了這一點。那麼,若我們要依靠基督永恆的功德,就必須接受那蒙福的約,神在其中應許免除真誠正直之人的定罪,並要留意我們宣稱的確據,確保我們不容許自己在任何自願的悖逆中對抗基督。

應用:這是知識性的。

  1. 這向我們顯明了惡人的悲慘處境,他們內心有責備的良心,頭上有定罪的審判者;因此他們不敢向內看,也不敢向上看。他們不敢向內看;他們所有的快樂不過是偷來的水,暗中吃的餅,箴言九章 17 節,是趁良心沉睡時竊取的歡愉;就像僕人在主人視線之外躲在角落裡宴樂一樣。他們也不敢向上看;他們不敢讓自己認真思考神:他們的心責備他們,他們將神視為一個認可並準備執行判決的人;因此,神每一次顯著的作為都使他們驚恐:約伯記十五章 2 節說:「用東風充滿肚腹」;21 節說:「驚嚇的聲音常在他耳中。」當我們內心沒有真正的平安與寧靜時,這是一種悲慘的處境。如果他們不總是感到良心的刺痛,他們也總是受其轄制;目前,麻木的良心是他們的疾病,是靈魂的昏睡症;如果他們設法擺脫這些念頭,死亡將喚醒他們的恐懼,那可能會瞬間襲擊他們:哥林多前書十五章 56 節說:「死的毒鉤就是罪。」哦,那健全而認真的信徒是何等有福!他保持著最敏銳的良心,卻擁有最多的平安,比別人有更高的義務感,卻能比別人以更大的滿足感依靠基督的功德,並期待蒙神悅納!
  2. 這向我們顯明,若我們的心責備我們,該採取什麼行動。我們該怎麼辦?坐以待斃嗎?不;要認真審察這件事。

[1.] 良心不可被輕視,部分是因為它與我們如此親近;它是神在我們心中的間諜。如果一個人不相信自己的良心,他還能相信誰?誰比我們自己更了解我們?哥林多前書二章 11 節說:「除了在人裡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呢?」這位法官不能被懷疑有嚴苛、偏袒或惡意;有什麼比我們自己更親近、更珍貴的呢?部分是因為它與神的關係;它被稱為「耶和華的燈」,箴言二十章 27 節。它對我們而言處於神的位置,因此,如果它責備我們,神豈不更責備我們嗎?它的制止與責備是來自神的警告;它以祂的名義行事,並傳喚我們到祂的法庭前;因此,我們不可在神除去良心的困擾之前,就自行壓制或推卸。部分是因為它所遵循的準則,即神的律法,無論是藉著自然之光顯明:羅馬書二章 15 節說:「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還是藉著聖經之光:箴言六章 22 節說:「你要常繫在你心上,掛在你項上。你行走,它必引導你;你躺臥,它必保守你;你睡醒,它必與你談論」;它不過是在向你重複神的律法。它終究會被聽見;最好現在就聽,趁你還有機會糾正錯誤的時候。 [2.] 必須討論這件事,以便你決定如何處理。 (1)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從一個法庭上訴到另一個法庭。良心在什麼法庭上定你的罪?在律法的法庭嗎?你應該承認這定罪是公義的,承認罪的代價;如果神將其加在你身上,祂是公義的:尼希米記九章 33 節說:「在一切臨到我們的事上,你都是公義的;因你所行的是誠實,我們所做的是邪惡。」但你可以從一個法庭上訴到另一個法庭:你可以逃到主的恩典中,謙卑地要求新約的福分:詩篇一百三十篇 3、4 節說:「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篇一百四十三篇 2 節說:「求你不要審判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懇求免除第一個法庭的判決,祈求第二個法庭的恩典。 (2)在其他情況下,可以從一位法官上訴到另一位法官。假設良心在福音法庭上定你的罪,認為你不是一個健全的信徒;這件事不可輕易放過;你必須審察自己心中是否對神有真誠的傾向。當別人質疑或控告你的真誠時,你像約伯那樣向天呼籲:「我的見證在天上。」當你自己的心質疑時,情況有所不同:但你仍必須查看良心的判斷是否為神的判斷。良心是一位法官,但不是最高法官。它在赦免與定罪時都可能出錯:在赦免時,它從法官變成了辯護人,為我們順服的偏頗找藉口;同樣在定罪時,它從法官變成了控告者,將偶發的軟弱無限誇大。神有時會在祂話語的判決中宣告平安,即使良心的感覺中沒有平安。求神來解釋你的情況。我們的真誠最好由雙重見證來解釋。如果它清晰到單一見證就足夠,那很好:羅馬書九章 1 節說:「我在基督裡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羅馬書八章 16 節說:「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 (3)假設最壞的情況,即你無法通過從法庭到法庭或從法官到法官的上訴獲得解脫,但仍允許你從一種狀態轉變到另一種狀態:約翰福音五章 24 節說:「不至於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你處於定罪的狀態,但你必須盡快脫離它,採取一個被定罪的人會採取的行動。那是什麼? (第一)承認其公義;確保你對此有深刻的感受。基督只稱義那些自責的人;因為祂來是為了尋找並拯救失喪的人:路加福音十八章 13、14 節說:「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你除了罪人的身分外,沒有任何辯解。 (第二)小心不要停留在這種狀態,或繼續在罪中行。有判決已下,但尚未執行:傳道書八章 11 節說:「因為斷定罪名,不立刻施行,所以世人滿心作惡。」在你與執行之間,只有脆弱生命的一根細線;趕快撤銷它,否則你將永遠滅亡。「他們的刑罰必不遲延」,彼得後書三章 3 節。神在執行判決上是緩慢的,因為祂願意人悔改;然而它終將執行,每一天都越來越近。 (第三)擁抱福音的邀請,並走上你恢復的道路。基督已救我們脫離將來的憤怒,但你必須在警告下「逃避將來的憤怒」,馬太福音三章 7 節。然後,你在自己裡面所領受的死刑判決,將會被撤銷。恩典之門永遠向那些「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敞開,希伯來書六章 18 節。 (第四)藉著聖潔與屬天的生活,使你的資格更明確: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 8、9 節說:「但我們既然屬乎白晝,就應當謹守,把信和愛當作護心鏡遮胸,把得救的盼望當作頭盔戴上。因為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你越活在另一個世界,越嚴格地順服神,你就越快能證明你的資格:哥林多後書一章 12 節說:「我們所誇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著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

我現在繼續: 教義二:我們對定罪恐懼的得勝,主要源於基督中保職分的各項作為。 第一,提到祂的死:「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也就是說,祂藉著死贖了我們的罪,並為我們獲得了釋放與赦免:然後,「誰能定他們的罪呢?」這將顯明: [1.] 藉著描述它的概念:贖價、中保祭物與挽回祭。贖價(lutron anti pollōn),馬太福音二十章 28 節;(antilutron),提摩太前書二章 6 節。贖價是給予法官或擁有生殺大權者的一筆代價,用以拯救一個犯了死罪、依法應受死刑或其他懲罰的人的性命。這就是我們的處境:神是最高法官,人在祂的法庭前有罪,難逃死亡與定罪;但基督將自己作為贖價代替我們,以拯救我們脫離我們所應得的定罪:約伯記三十三章 24 節說:「神開恩說:『救贖他免得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從世界之初,基督就被視為救贖主,祂藉著支付贖價拯救了世界;除此之外,主恩典的果效無法傳遞給我們。我們白白領受恩典,但它們是基督重價買來的。第二個概念是中保祭物:以賽亞書五十三章 10 節說:「他以自己的靈魂為贖罪祭」;以弗所書五章 2 節說:「他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罪是對神造成的虧損,因此必須有東西獻給神以代替我們。

他在與我們爭論結束之前,以補償的方式,滿足了神對我們的公義要求。基督已經成就了這一切。古代祭祀與獻祭所預表的,皆由祂親自成全:那些祭牲被宰殺、焚燒,這一切不過是我們主所受苦難的影兒。祂是真實且實體的祭物,在祂裡面,被激怒的公義得到了滿足,神的忿怒得以平息,而我們這些因罪而可憎的人,在神面前得以蒙悅納並成為祂所喜悅的。

第三個概念是「挽回祭」:約翰一書二章2節說:「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羅馬書三章25節說:「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他的血,藉著信。」這意味著神被平息、被安撫,從此對罪人施恩憐憫;在此意義上,祂也被稱為為祂子民的罪施行了「和好」(reconciliation,希伯來書二章17節),意即神與我們和好了。這正是基督為我們而死的主要目的:平息神的忿怒與不悅,並藉著向神獻上對我們所有罪孽的完全補償,使我們重新回到祂的恩典與眷愛之中。

【2.】歸於此事的果效

(1.)罪被贖去或洗淨:希伯來書一章3節:「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正如神若沒有贖價、祭物或滿足,就不會平息忿怒;同樣地,若不承擔刑罰,罪也無法被洗淨。因此,良心被稱為「被基督的血洗淨,除去死行」(希伯來書九章14節);啟示錄一章5節說:「他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脫離罪惡」;意即,當這血正確地應用在我們身上時,它能除去罪的罪咎與污穢。因此,祂被稱為「止住罪過,除淨罪惡」(但以理書九章24節);意即,摧毀罪的權勢,並封住那控告我們的罪狀與字據,使它不再被歸算,也不再被帶入審判之中。

(2.)罪得赦免,罪人稱義:以弗所書一章7節:「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這是基督之死所流出的偉大恩惠,並在《新約》中被宣講:使徒行傳十章43節:「眾先知也為他作見證說: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這恩惠在聖餐中被印證與呈現:馬太福音二十六章28節:「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

(3.)使罪人成聖歸於神:希伯來書十三章12節:「耶穌為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希伯來書十章10節:「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就得以成聖。」以弗所書五章26節:「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約翰福音十七章19節:「我為他們的緣故,自己分別為聖,叫他們也因真理成聖。」在這些經文及其他許多地方,其含義既指我們被分別出來歸給神,也指我們本性的更新,這使我們有資格與祂相交。

(4.)成全,即使成聖者達到完全,如希伯來書十章14節:「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律法下的祭司被迫不斷重複獻祭,因為他們無法徹底除掉罪;因為「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希伯來書七章19節)。律法無法為我們提供足夠的贖罪,以稱義並聖化一個人,從而為他敞開天國,使他能自由進到神面前;但基督已經完全做到了這一點,藉著一次獻祭,使我們永遠完全。不再需要其他的祭物,也不再需要其他的滿足來除去罪咎與永恆的刑罰:約翰福音十九章30節,「成了」(Tetelestai);一切為救贖選民所必需的都已承受;不再需要任何事物來滿足公義或為我們贏得救恩。

【3.】其在這些目的與果效上的充足性。

(1.)從祂位格的尊貴來看。祂擁有豐盛:聖潔的豐盛(歌羅西書一章19節);神性的豐盛(歌羅西書二章9節)。祂是聖潔無瑕的,同時也是神;難道神的血不能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嗎?

(2.)祂職分與祭物的唯一性。只有一位救贖主,只有一個祭物;既然只有一個,這就足夠了:提摩太前書二章5節:「只有一位神,在神和人中間,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為人的基督耶穌。」一個祭物:希伯來書十章12節:「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希伯來書九章26節:「但如今在這末世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羅馬書五章18節:「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聖經極力強調這一點。

(3.)祂受苦的偉大:以賽亞書五十三章4-6節:「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卻以為他受責罰,被神擊打苦待了。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腓立比書二章7-8節:「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加拉太書三章13節:「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著: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基督徒啊,這一切都擺在我們的信心面前:這些概念、果效或目的;以及祂在這些目的與意圖上的充足性;代價已由基督支付,並由神所接納。我們一旦履行了福音的條件,便能分享這些恩惠;但當我們更明確地宣告自己是真實且純正的基督徒時,我們便能得勝。神並不要求我們獻上贖罪祭,而是要求我們徹底應用祂為我們所預備的救贖。這所立下的宏大根基,不僅是神可以自由地在其上建造,我們也可以在其上建造:如果我們想進入祂的平安,就必須負祂的軛,並在一切境遇中與祂同擔。

  1. 「而且從死裡復活。」當使徒說「而且」時,意味著基督的復活在比較上有一種超越祂死亡的特殊之處,這對我們的稱義有著深遠的影響。這是什麼?這種連結的原因是什麼?難道基督的死在各方面不足以使我們脫離罪與罪的定罪嗎?答案是:是的;但復活提供了可見的證據。使徒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17節說:「若基督沒有復活,你們的信便是徒然,你們仍在罪裡。」又在羅馬書四章25節說:「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如果基督被死亡吞噬或仍被困在死亡權勢之下,祂的死對我們將毫無益處。更具體地說:

[1.] 這是祂位格與職分真實性的證明,證明祂是神的兒子,是世界的救主與審判者。因此,使徒們通常以此論據來斷言福音的真理,因為他們是祂復活的見證人;彼得前書一章21節說:「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又給他榮耀,叫你們的信心和盼望都在於神。」如果沒有如此清晰的證明,我們就不會相信這為福音偉大祝福所立下的根基。祂是神的兒子,這一點已得到證明:羅馬書一章4節:「因從死裡復活,以大能顯明是神的兒子。」使徒行傳十三章33節:「神已經叫耶穌復活了,正如詩篇第二篇上記著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祂從永恆以來就是神的兒子,但在那時被可見地顯明出來。神藉著那一次的行動,彷彿在全世界的聽眾面前,公開承認、宣告並宣稱基督是祂的獨生子,在本質上與祂永恆合一。正如祂位格的真實性,祂職分的真實性也同樣得到證明,即祂是那位要恢復人類墮落狀態的真彌賽亞:使徒行傳五章31節:「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這是祂唯一願意給猶太人的神蹟,即先知約拿的神蹟:馬太福音十二章38-40節:「夫子,我們願意你顯個神蹟給我們看。耶穌回答說:一個邪惡淫亂的世代求看神蹟,除了先知約拿的神蹟以外,再沒有神蹟給他們看。約拿三日三夜在大魚肚腹中,人子也要這樣三日三夜在地裡頭。」在其他地方,祂也談到拆毀祂身體的殿,三日內又建立起來(約翰福音二章19節)。關於祂作為世界審判者的身分亦然: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神已經藉著他叫他從死裡復活,便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即祂是主與審判者。因此,藉著祂的復活,圍繞祂位格的所有疑雲都消散了。世人若願意接受,便有足夠的滿足。此處的論證在於:如果基督是騙子或假先知,祂既不能使自己復活(因祂只是人),神也不會使一個騙子復活;魔鬼也不能使祂復活,就像不能用死物造人一樣。我們不能反駁說拉撒路也從死裡復活,其他人也復活了,卻不是神的兒子,也不是世界的救主與審判者。

我回答:基督並非死於自然死亡,而是被世人視為罪犯,死於官長之手。拉撒路和其他人並沒有宣稱自己是世界的救主,正如基督所做的那樣;因此,祂宣稱的真實性藉著復活得到了彰顯與證實。神沒有讓祂留在死亡的權勢下,而是使祂復活,並將祂接升入榮耀。因此顯明,對祂的審判是不公義的,祂確實就是祂所宣稱的那位。

[2.] 這是祂的救贖工作被接納的標記,是一種莊嚴的釋放,是作為我們中保與保證人的基督被完全免除責任;祂死是為了償還我們的債務。現在,當保證人被釋放出監獄時,債務就完全償清了:以賽亞書五十三章8節:「他受拘禁和審判,被奪去。」祂的復活表明神已接納基督的死作為我們罪的充足贖價。支付的持續性顯示了其不完美;這是一種釋放;基督並非越獄,而是被帶出來的:希伯來書十三章20節:「但願賜平安的神,就是那憑永約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正如使徒們在被釋放前不會走出監獄一樣(使徒行傳十六章38-39節),這裡也是如此。

祂有能力將生命傳遞給他人,如果祂仍處於死亡狀態,祂就無法做到:約翰福音十四章19節:「還有不多的時候,世人不再看見我,你們卻看見我;因為我活著,你們也要活著。」信徒的生命源自基督的生命,沒有它,生命就無法存在。如果祂被死亡拘禁,祂就永遠不會成為我們恩典或榮耀的源頭;我們擁有祂降卑的功德與祂升高的能力。聖經對後者用了「更要」(much more)一詞:羅馬書五章10節:「既已和好,就更要在他的生裡得救了。」意指祂在榮耀裡的生命。祂的死是為了贖罪,但其有效的應用取決於祂的生命;因此,罪人的信心可以安穩地寄託在一位復活並得榮耀的基督身上。

[4.] 祂的復活是祂對死亡的勝利,而死亡是罪的工價。如果基督從死裡復活,那麼罪就被征服了;因為死亡的毒鉤就是罪。因此,祂的復活清楚地宣告罪已被除掉,因此它是一個榜樣與憑據,向我們保證罪得赦免。

  1. 祂在神右邊的升高:「誰現今在神的右邊。」這證實了所有其他的目的。

[1.] 基督尊嚴與職分的真實性:約翰福音十六章10節:「為義,是因為我往父那裡去。」

[2.] 基督滿足的有效性;因為我們的保證人不僅從監獄中出來,而且被擢升;不僅被釋放,而且受到尊榮與獎賞,並顯現在神的面前。基督實際上對神說,正如族長猶大對雅各談到便雅憫時所說的(創世記四十三章9節):「我為他作保;你可以從我手中追討;我若不帶他回來交在你面前,我情願永遠擔罪。」基督承擔了對這些可憐受造物的責任。保羅對阿尼西母所說的,將他們所欠的歸在我的帳上。

[3.] 祂有完全的能力將生命傳遞給他人。祂身上的一切軟弱都已除去;祂的人性已得榮耀並坐在天上,祂的神性威嚴與榮耀也已恢復給祂;因此,我們可以帶著安慰仰望祂,如同坐在寶座上的君王,在祂的皇家宮殿與居所中。大衛受撒母耳膏抹後即為王;但當他在希伯崙受膏加冕時,他才實際治理國度,並獎賞他在曠野中的僕人與跟隨者。基督被舉起來後,充滿了萬有(以弗所書四章10節)。

[4.] 祂對仇敵——死亡與罪——的勝利;這在詩篇一百一十篇1節中得到了充分體現:「耶和華對我主說:你坐在我的右邊,等我使你仇敵作你的腳凳。」希伯來書十章13節:「從此,等候他仇敵成了他的腳凳。」

但這裡有一些獨特之處。

(1.)藉著進入天堂,祂為我們敞開了天堂。祂將我們的人性帶到了那裡,將我們的肉身帶入天堂,並將其提升在父神的右邊,處於榮耀之中,從而代表所有信徒並以他們的名義佔有了天堂,使他們在適當的時候也能升上去,分享同樣的榮耀:約翰福音十四章2節:「我去原是為你們預備地方去。」這在世界創造之前就已藉著神的旨意預備好了:馬太福音二十五章34節:「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這是在時間中藉著基督的救贖所預備的:希伯來書九章15節:「為要贖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現在祂去天堂是為了追求並應用那權利;作為我們的先鋒進入那裡:希伯來書六章20節:「作先鋒的耶穌,既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成了永遠的大祭司,就為我們進入幔內。」再次為我們打開了曾因我們的罪而關閉的樂園。

(2.)藉此,我們在天上有了一位朋友,祂時刻在神的右邊,以防止神與我們之間的隔閡:約翰福音二章1節:「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正如大衛在掃羅的宮廷中有約拿單,能預先通知危險並進行調解,以消除對他所懷的一切不滿。毫無疑問,在天上的宮廷中有一位朋友來處理神與我們之間的一切分歧,作為一位慈悲忠信的大祭司來回應撒但的一切控告,並阻止忿怒爆發在我們身上(如果我們按罪應得,這忿怒本會時刻爆發),這是一種巨大的特權。

(3.)祂被高舉在神的右邊,標誌著賦予救贖主的尊榮與權能。祂已領受了「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馬太福音二十八章18節);以弗所書一章20-21節:「神叫他從死裡復活,使他在天上坐在自己的右邊,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彼得前書三章22節:「耶穌已經進入天堂,在神的右邊;眾天使和有權柄的,並有能力的,都服從了他。」基督所被高舉到的這種尊榮高度,顯示了祂的朋友可以多麼信任祂,並將他們的一切冒險交在祂手中:詩篇二篇12節:「凡投靠他的,都是有福的。」祂的仇敵該多麼懼怕祂;萬膝必向祂跪拜;他們必須屈服,否則就會破碎(腓立比書二章10節)。我們對耶穌基督的榮耀與卓越沒有足夠崇高的思想,因此受造之物的榮耀與光輝很快就會使我們眼花繚亂,我們的心很難在祂的事奉中面對那些必然會遇到的挫折時得到堅固。誠然,既然基督在神面前擁有最高的尊榮與權能,並擁有所有的天軍與受造物聽候祂的差遣,我們就更應在主裡激勵自己;因為這一切權能都是為了敬虔之人的安慰與防禦,以及祂與他們仇敵的恐懼與懲罰而運作的。當祂進入天堂,坐在至大者的右邊時,這權能便作為神人被賜給了祂。

(4.)祂被賜予豐盛的恩典,以將聖靈分賜給祂所救贖的人:使徒行傳二章33節:「他既被神的右手高舉,又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就把你們所看見、所聽見的,澆灌下來。」祂一坐在寶座上,就澆灌下聖靈,這是我們從祂那裡聽到的第一個消息;隨即其功效顯現,那天有三千靈魂加入了教會。這正是教會中持續分賜恩典的憑據;聖靈仍然被差遣去說服不信的世界,並征服肉體那對抗的智慧與能力;同時也在祂的子民心中產生並延續生命,使他們能實際擁有祂為他們所買贖的一切;因為祂應許與傳道及聖道的施行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馬太福音二十八章20節),這裡的同在不僅指祂大能的護理,更指祂那說服與賜予生命的聖靈。

(5.)祂國度的實際治理。祂統治祂的教會,保守祂的子民,並制伏他們的仇敵。基督的仇敵分為兩類:屬世的與屬靈的。首先,祂的屬世仇敵是指那些反對祂的事業與僕人,並試圖壓制祂在世上利益的人。猶太人惡意對待祂和祂的使者,他們受到了應有的報應;忿怒臨到他們身上,直到極處。據推測,這就是指:馬太福音十六章28節:「站在這裡的,有人在沒嘗死味以前,必看見人子降臨在他的國裡。」幾年之內,猶太人的城市、聖殿和整個政體都被摧毀,為的是建立福音的國度。羅馬人是下一個敵人,他們試圖通過多次迫害來根除基督教;這些人隨後成了萬王之王的腳凳,幾年後,那個龐大的帝國被野蠻民族的洪水所摧毀,其餘的人則在基督的旗幟下行軍。在短時間內,所有反對基督利益並迫害祂僕人的國家,都將被制伏在祂腳下,要麼被各種災難與審判擊得粉碎,要麼被迫向基督那蒙福的軛低頭。在神已高舉在祂右邊的君王面前,沒有人能站立得住。其次,基督國度的屬靈仇敵是罪、撒但與死亡,每一個都有自己獨立的國度,與基督的國度相對立。使徒告訴我們「罪作王叫人死」(羅馬書五章21節);但他勸誡說:「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羅馬書六章12節);並應許「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羅馬書六章14節)。撒但有一個與基督對立的國度;他被稱為「這世界的王」,是藉著篡奪(約翰福音十二章31節)。魔鬼被稱為「管轄這幽暗世界的」(以弗所書六章12節)。世上無知、迷信、屬肉體的部分歸他所有;但基督已經把他趕出去,並將繼續這樣做。死亡也有一個帝國與國度:羅馬書五章14節:「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第17節:「因一次的過犯,死就作了王。」現在,為了摧毀這些權勢,基督被高舉在神的右邊,祂正逐步摧毀並制伏它們;然而這種摧毀並非如此普遍,以至於罪、撒但與死亡仍然存在;儘管它們沒有被完全消滅,但它們對中保的寶座有著絕對的服從。它們不能做任何基督不允許的事;它們不能以致命的方式傷害那些神賜給基督的人;它們不能阻止將他們帶入天國。祂藉著祂的死消滅了罪的罪咎;藉著祂聖靈的大能消滅了罪的權勢。在那些藐視並拒絕祂恩典的人身上,罪仍保持其絕對的權勢,但仍然服從於寶座。中保的忿怒在他們的定罪與毀滅中顯明出來。撒但作為君王的權勢被摧毀了,但我們仍需使用恩典媒介;最終他將被審判。死亡是「最後所毀滅的仇敵」(哥林多前書十五章26節)。它將在復活時被最終毀滅。目前,它為基督的目的服務(哥林多前書三章22節)。

  1. 祂為我們代求。這是信心的一個顯著支柱。

[1.] 基督將祂自己以及祂獻祭的功德呈現在神面前,以保守我們在祂的恩寵中:希伯來書九章24節:「他顯在神面前,是為我們顯現。」正如大祭司帶著血進入聖所:利未記六章7節:「祭司要在耶和華面前為他贖罪。」如果祂不日夜在神面前代求,撒但的控告如何能被擊退,隔閡如何能被防止,我們與神之間的相互聯繫如何能被保持?

[2.] 在我們所有的困難、衝突與試探中,祂將祂的愛、旨意與對我們救恩的渴望,以及為此所需的一切恩典,介入其中。代求是卑微者對尊貴者的行為;基督作為中保對神也是如此:約翰福音十四章16節:「我要求父。」祂要求祂自己的榮耀(詩篇二篇8節);因此,我們需要什麼恩典,祂就求什麼。基督現在在天上沒有忘記我們,這是一種安慰,不像法老的酒政忘記了約瑟(創世記四十章23節);但更令人安慰的是,祂會留意我們個人的情況,祂按著名稱認識我們,知道我們的需求與匱乏,並特別為我們代求。不僅如此,當我們自己不留意自己時,祂卻掛念我們,因為祂的代求為我們在我們未曾想到時,有效地應用祂的恩典鋪平了道路。祂首先獲得了使人知罪的靈,然後是使人成聖的靈,最後是安慰的靈。

[3.] 防止隔閡:約翰福音二章1節:「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一位中保,所以祂與我們的控告者相對。希伯來書二章17節:「他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慈悲以承擔,忠信以成全;對我們慈悲,對神忠信;死時慈悲,代求時忠信,因此時刻掛念我們。誠然,救主的職分就是作神獲取我們免罪的工具;如果我們自己僅僅為赦免而辯護,而我們表現得如此不配,那將是令人不安的;但那位救贖我們的,正在為我們辯護;我們不是單獨去見神。

[4.] 祂呈獻我們的禱告,這些禱告之所以能蒙神悅納,不是因為它們出自我們,而是因為它們被祂的功德所薰香:希伯來書八章2節,啟示錄八章3節:「另有一位天使,拿著金香爐來,站在祭壇旁邊,有許多香賜給他,要和眾聖徒的祈禱一同獻在寶座前的金壇上。」祂藉著忍受飢餓、世人的藐視、流亡、疲憊、身體的痛苦、心靈的沉重,體恤了祂自己的心:希伯來書四章14-16節:「我們既然有一位已經升入高天尊榮的大祭司,就是神的兒子耶穌,便當持定所承認的道。因我們的大祭司並非不能體恤我們的軟弱,他也曾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所以,我們只管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因此,為了我們所需要的憐憫,坦然無懼地前來吧。祂了解受試探之人的心。

應用:你們看,我們有何等充足的理由在基督裡誇勝與榮耀。你們有祂的降卑作為你們安慰的根基;祂的升高使祂有資格將這安慰應用在你們身上,並在你們裡面作成;祂擁有功德與權能。如果祂沒有作成我們的拯救,我們可能早已承受了我們應得的忿怒,且沒有任何方法能幫助自己。如果祂不為你們持續代求,你們殘餘的罪仍會帶來咒詛;如果祂不遮蓋你們的赤身露體,不為你們獲取每日的赦免,你們每一天都會成為自己的毀滅者;甚至,你們一刻也無法離開地獄;如果祂不帶領你們歸向神,你們在任何匱乏與需要中都無法與祂有舒適的交通;如果祂任憑你們自己去抵擋一個試探,哪怕是最污穢的罪,你們會多快被擊倒,像豬一樣在泥沼中打滾!我們能像約拿一樣輕易地掀起風暴,卻不知道如何平息它。一切,從始至終,都必須歸功於神在基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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