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講 「並且得以在祂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三:9)
在這些話中,使徒擴展了我們藉著基督所得到的收穫。他已經談到了得著基督,意指在祂的人格與恩惠上有分。在主要的恩惠中,他提到了藉著信心使祂的義成為我們的義:「並且得以在祂裡面」等等。 在這些話中,我們有:
- 兩種義的區別;他「自己的義」,與「神的義」。
- 對兩者的描述;他自己的義,「因律法而得的」;神的義,是「藉著信基督」或「因信」而來的。
- 他對兩者不同的態度;前者被棄絕,「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後者被追求;他想要「得以在祂裡面,有因信而來的義」。
關於解釋:
首先,關於區別。何謂「我自己的義」?這或是指他在法利賽人時期所擁有的那種虛假、膚淺的義,正如第6節所言:「就律法上的義說,我是無可指摘的」;即在律法規條上嚴謹行事。又或是指任何其他可能被視為與基督對立、與基督競爭的義。這並非指聖靈的恩賜,也不是指那些在必要上從屬於基督的事物。那麼,任何與基督對立的「我們自己的義」皆被排除在外。
至於區別的另一部分,何謂「神的義」?這是指神在福音中那種恩慈的救贖方法,即福音途徑,赦免悔改信徒的罪,並在基督裡接納他們進入永生。這被稱為「神的義」,是因為它是神所發現、神所接納,並由神賜給我們的。它是神所發現的:「救他免得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約伯記三十三章24節)。藉由贖價滿足神公義的方法,並非由人或天使所設計或發現,而是由神親自定意。它是神賜給我們的:「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亦云:「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這也部分因為它是神所接納的。這是一種神所默許、並為我們的赦免所接納的義:馬太福音三章17節:「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神對基督死而順服的代價感到滿足,視其為我們完美的贖價,並對那些運用此贖價、按所定之途徑(即基督的信心與順服)應用它的人感到喜悅;這就是「因信稱義」。我們繼續憑信心而活,並與基督聯合,結出果子歸給神。誠然,有了神的義,我們便能在神的寶座前滿懷信心,並期待從祂那裡獲得各樣的福分。那定我們罪的律法是神的律法,我們所懼怕的忿怒是神的忿怒,我們所期待的榮耀是神的榮耀,我們所進到的同在是神的同在,而我們賴以站立的義,正是神的義。
其次,對這些不同且對立之義的描述。他將「自己的義」描述為「律法上的義」;將另一種描述為「因信基督而有的義」。其意為:這是由神所指定、由基督所贏得、並藉信心所領受的。這兩者常被對立起來;如羅馬書三章21、22節:「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又如羅馬書十章3節:「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在此可見,我們自己的義與神的義、律法上的義與信心的義之間,存在著完全的對立。律法可從兩方面理解:一是行為之律,二是摩西律法。
- 指行為之律,要求人藉由自己完美的、無罪的順服來稱義;這正是常與因信基督而有的神的義相對立的。使徒在反駁「靠行為稱義」或「靠我們自己的義稱義」時,所辯論的正是這一點,這在兩處經文中顯而易見:羅馬書一章17、18節:「我不以福音為恥……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本於信,以至於信……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意即,神的忿怒與報應是針對那些處於律法之約下的人,他們在每一點、每一畫、每一張、每一條誡命上都違背了這約。在此,兩種啟示顯然是對立的:顯明神忿怒的律法之約,以及顯明神之義的福音之約。另一處是羅馬書三章20節:「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將此推論詞「所以」視為從前文論證中得出的結論;他是否證明他們犯了禮儀之罪?不,而是道德義務之罪。看隨後附帶的理由:「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毫無疑問,他指的是作為行為之約的道德律;藉此可知罪,即就罪的本質及其在我們身上的內在性而言。對墮落的人來說,它顯明的不是他的義,而是他的罪。如今,我們不可能藉由這種律法上的義稱義。我們之中沒有人擁有這種個人的律法之義;否則就沒有罪,也沒有認罪的餘地,更不需要基督。不,我們都背棄了神;誠然,沒有一件行為能完全經得起律法的審判:「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污穢;並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馬書三章12節)。
- 使徒也反對摩西律法或禮儀律的行為,並證明藉由該律法,沒有人能稱義;因此,猶太人執著於該律法時,是在尋找那本不存在的義,並在此犯了三重錯誤:第一,他們以為罪的赦免與神的接納,可以藉由該律法的純粹行為獲得;第二,他們忽略並拒絕了基督,祂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祂的人都得著義;第三,他們試圖維持這律法,儘管它本該終止並廢除。這些正是保羅處處辯駁的錯誤。
第三,他對這兩者的不同態度;他棄絕了前者,而渴慕後者。
- 他所棄絕的,部分是那種由律法外在規條所構成的膚淺之義,即一種純粹思辨的義;部分則是律法之約的義,有些人錯誤地以為他們已經或可以履行;他們傲慢地堅持自己行為的尊嚴,卻拒絕擁抱福音。
- 他所渴慕的,是「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在此:
[1.] 關於他的人格狀態,或這義應用於我們的方式;即「得以在他裡面」。 「得」這個詞極具強調性,常被用於審判之日:哥林多後書五章3節:「倘若穿上,被遇見的時候就不至於赤身了」;彼得後書三章14節:「使自己沒有玷污,無可指摘,安然見主」;馬太福音二十四章46節:「主人來了,看見他這樣行,那僕人就有福了。」這隱含了兩件事: (1) 末日是一個精確搜查與審判的日子。忿怒會對罪人進行審問;我們將被顯明出本相。 (2) 末日對世上大多數人而言,是以突襲的方式臨到。他們不期待,也不預備。它像「夜間的賊」一樣臨到他們(彼得後書三章10節),大多數人未曾想到、未曾預料,他們不願從罪中醒悟,不期待它的到來,卻被它所遇見。
[2.] 「在基督裡」,即併入祂的奧祕身體,或藉由聖靈與祂聯合;如同枝子接在真葡萄樹上:約翰福音十五章2節:「凡屬我不結果子的枝子……」;或如同洪水來臨時,身在方舟之中。保羅先前是失喪的,後來在基督裡被尋見:「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羅馬書八章1節)。藉由信心、愛心與聖潔與祂聯合,我們便有分於祂的義。
再者,他願在神面前顯現的義,是因信基督而有的神的義。新約的義有兩種:(1) 至高、首要、主要的,即基督的義;(2) 次要與從屬的,即信心與順服的義。就我們最初的權利而言,是信心;就我們持續的權利而言,是新順服。這些事必須稍作釐清,以免誤解。
- 關於至高且主要的義,憑藉此義,我們與神和好。這就是基督順服至死。羅馬書五章18、19節說:「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服,眾人也成為義了」;這就是我們在神面前偉大的義,藉此神的公義得到滿足,並藉其功德,新約的一切福分都為我們贏得。
- 從屬的義,即我們獲得這至高之義的權利與份額的途徑、媒介與條件,是信心與新順服。但為了明確使用:
[1.] 就我們初次進入神的約而言,需要信心:羅馬書四章3節:「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2.] 就我們持續享有這蒙福的特權而言,需要新順服;關於此,約翰一書三章7節說:「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正如主是義的一樣。」藉此,他在基督裡的份額得到確認:約翰一書二章29節:「你們若知道他是公義的,就知道凡行義之人都是他所生的。」這些經文清晰明確;而新順服與最終審判的結果有關: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6節:「這些人要往永刑裡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裡去。」那裡的義人是指在善行上多結果子的人。從這段註釋中,我們可以明白保羅所主張的「因信稱義,不靠行為」與使徒雅各所主張的「因行為稱義,不單因信」是如何協調的。稱義是針對某種控告。正如律法有兩種,控告與稱義也有兩種:行為之律與恩典之律。當我們被控告為行為之律的違背者,即罪人、招致神忿怒的人時,我們辯稱基督的滿足是我們的義,而非我們自己的行為。但當我們被控告為未履行恩典之約的條件,即拒絕或忽視基督這中保時,我們藉由提出我們的信心或真誠的順服來稱義。因此,我們在新約下的義,是從屬於我們在神偉大慈愛下之普遍的義,而後者我們唯有藉基督才能擁有。如果我們被指控違背了第一約(行為之約),我們就援引基督的滿足與功德;如果被指控未履行恩典之律的條件,我們就藉由提出我們的信心、悔改與新順服來回應,從而證明那是指控不實。我們首要且至高的義,在於罪得赦免、在愛子裡被接納,以及擁有免受刑罰與得享榮耀的權利。我們次要且從屬的義,在於具備了得赦免與得生命的真實條件。在第一種意義上,基督的義是我們稱義與義的唯一來源。信心、悔改或新順服,並非其中的一絲一毫。但在第二種意義上,相信、悔改與順服,在各自的層面上是我們的義;即,為了使基督的義成為我們的,並持續屬於我們。
教義:在精確搜查與審判之日,唯有那些得以在基督裡,不擁有律法上的義,而擁有因信基督而有的神的義的人,才會有好的結局。
我將試圖透過以下考量來證實這一點:
- 審判之日將是一個精確搜查與審判的日子。沒有人能隱藏在人類的群體與大眾之中,每個人的狀態及其所有行為都將被顯明,無論它們是否在神裡面作成。神不會將我們混為一談,不會按國家或任何我們所屬的社會與群體來處理,而是按個人來審判:羅馬書十四章12節:「我們各人必要將自己的事在神面前說明。」每個人都必須站在自己的立場上;每個人都必須來到至高的審判者面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將要進行的具體調查,表現為「展開案卷」;啟示錄二十章12節:「我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並且另有一卷展開,就是生命冊。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你看,沒有人能逃脫這場審判;無論君王或臣民、富人或窮人、強者或弱者、老人或少年;所有呼吸過、有生命的人皆然。審判將是準確且具體的,因為一切都有記錄;在細節上沒有遺漏與誤解。那些包含我們生活日記的案卷將被展開;它們現在是封閉的,無人知曉其中內容;但屆時,所有的行為與事件、回報與收穫、憐憫、管教、條例、天意、罪惡、恩典都將被呈現。神的記錄是精確的,每個人的判決與宣告都將據此作出。基督將根據你的悔改與信心,或不悔改與不順服來對待你。再引一處經文:詩篇五十篇21節:「我要責備你,將這些事擺在你眼前。」唉!大多數人的帳目現在混亂不堪,但屆時它們將連同時間與地點被喚起記憶。罪人屆時可以從神的紀念冊與罪人的良心中,有序地重溫他一生的全部故事,這將令他恐懼驚駭、不知所措。但對選民而言,生命冊將被展開;賜給他們的恩典、所做的服事、所受的苦難,都將被紀念,成為他們的喜樂與榮耀。
- 在這精確審判之日,若沒有某種義,就無法安全且舒適地站在神面前。為何?因為我們所面對的是一位聖潔公義的神:「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創世記十八章25節);撒母耳記上六章20節:「誰能在耶和華這聖潔的神面前侍立呢?」如果在忍耐的時期尚且如此,那麼在祂報應的時期又當如何?祂的聖潔使祂傾向於恨惡罪,祂的公義使祂傾向於懲罰罪。神的聖潔是受造物恐懼的根源。我們懼怕祂的忿怒,因為它被能力所武裝,被祂的公義所喚醒,但卻根植於祂的聖潔;這是我們恐懼的根本原因。再者,那日的審判過程將由一條聖潔的律法所引導,那律法是清潔純淨的,不容許絲毫的邪惡。當大衛仰望太陽的光輝時,他讚美神;但當他仰望律法的純潔時,他謙卑自己:「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罪。」(詩篇十九篇12節)。那麼,如果我們想在那日有好的結局,就必須擁有某種義。
- 我們無法擁有第一種義,即行為之律的義;因為行為之約要求我們必須有完美的順服,否則就要承受永死的懲罰;因為它的條款是:「行,就活;罪,就死。」根據該約,最小的罪也配得永死:加拉太書三章10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藉由此約,沒有人能站立得住;因為我們都犯了罪,都難逃那死:羅馬書三章23節:「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馬書五章12節:「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因著罪,我們都處於罪咎與咒詛之下,因而成為可怒之子(以弗所書二章3節),這是全人類悲慘的境況。因此,如果我們執著於舊約,我們將如何面對審判,又有什麼義可以在神面前申辯呢?這就是為什麼那些對罪與苦難有覺醒意識的聖徒,會祈求免除第一約的嚴苛:詩篇一百三十篇3、4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篇一百四十三篇2節:「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如果神按祂嚴格的公義對待我們,而我們除了自己個人的義與順服之外一無所有,我們就禍哉了。如果判決按此律法執行,我們將永遠滅亡。
- 人既已破壞了自然律或行為之律,便已失喪,無力自救,也無法做任何事來滿足神。我們無法為罪的赦免或逃避律法的咒詛向神做出任何補償;也無法改變我們的本性以回歸對律法的順服;即便我們能做到,償還新的債務也無法抵銷舊的帳目。我們能做什麼來滿足公義,並使這些叛逆的受造物與神和好呢?「贖生命之價極貴,只能永遠罷休。」(詩篇四十九篇7、8節)。我們更新靈魂的能力與使之和好的能力同樣微小。誰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一個也沒有。一個屬肉體的本性,能抵擋並克服肉體,並厭惡它所深愛的罪嗎?因此,人被困在苦難之中,軟弱無力,無法自救並回歸神:羅馬書五章6節:「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
- 正因為人處於這種無能為力的狀態,耶穌基督成為了中保,介入我們與咒詛的完全執行之間;祂承擔了刑罰,從而救贖我們脫離這種失喪的境況,滿足了立法者,並達成了律法的目的。祂成為了冒犯公義的祭物:以弗所書五章2節:「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並成為罪人的贖價,提摩太前書二章6節;這是描述基督之死的兩個莊嚴概念。祂的受苦滿足了祂父的公義,並贖去了我們的罪。這祭物與贖價是針對律法的咒詛而付出的;即為了使我們從舊約被破壞的刑罰中釋放出來,因為我們裡面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向神推薦我們,或保護我們免受神忿怒與公義的打擊。
- 基督藉由祂的死,獲得了對世界新的統治權與主權,成為他們的主與救主,按祂自己的條件統治並拯救他們:羅馬書十四章9節:「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使徒行傳二章36節:「故此,以色列全家當確實地知道,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神已經立他為主,為基督了」;腓立比書二章7-11節:「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神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神已使這位神人成為祂教會至高的君王,並賜給祂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使所有理性的受造物都應向祂盡一切義務、順服與承認;祂的教義與信心應被世上萬國所擁抱,作為他們回歸神的途徑。
- 我們的救贖主既擁有這主權與統治權,便制定了一條新的恩典之律,作為恢復墮落人類回歸神恩典與眷顧的補救措施,向那些離開律法、順服祂條件的人,提供並授予免費的赦免、稱義、得兒子的名分,以及得榮耀的權利;但同時斷然地定罪並判決那些不擁抱這些條件與祂所設立之救贖途徑的人,使他們面臨永死。這就是福音在許多地方的總結: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約翰福音三章16-18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在此請注意,我在這個命題中斷言了三件事: [1.] 基督作為新造之主,已經定下了生死條件。我說,基督作為君王,頒布了律法,即我們賴以稱義的恩典與應許之律。祂藉由祂的死與血的苦難贏得了這一切,但我們是從祂這位主與君王那裡獲得這恩賜。祂既擁有所有權柄,便差遣祂的使徒作為大使,向世界宣告祂的新律法;祂仍以主與審判者的身分執行這律法,並作為審判者,祂據此稱義、定罪並執行判決,部分在今生,部分在來世,正如聖經所充分見證的: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
[2.] 這項新恩賜的特權極其偉大;赦免、與神和好、從摩西律法所不能稱義的一切事上稱義;得兒子的名分進入神的家;賜下祂的靈來更新我們,並維護祂在我們靈魂中的權益;以及作為我們產業的永恆榮耀。這些事絕不可輕視。當那些順服基督的人站在他們的主與審判者面前時,擁有這樣的恩賜與特許狀,結局必是好的。誠然,能有份於基督的滿足與功德,以至於在神面前蒙悅納,這絕非小事。在現今於愛子裡被接納,並在未來站在審判台前,這些確實是偉大的事。在恩典國度裡被收養進入神的家,在榮耀國度裡被接納進入神的同在,從地獄的定罪中被釋放,並擁有通往天堂的權利與名分,難道這不該觸動我們嗎?
[3.] 最終的不悔改、拒絕這些事、不順服這義的危險是非常嚴重的,即便僅僅是喪失了我們恢復的希望與可能性;但聖經稱之為「更重的刑罰」,希伯來書十章39節。恩典之律威脅著最大的懲罰。地獄中的良心在反思拒絕救贖時,會有特殊的控告與自我折磨。此外,福音的威脅是斷然的,排除了永恆中所有的補救;但自然律的威脅並非斷然且無可救藥的;有一種補救措施就在手邊,可以解除承受那刑罰的義務;即基督的滿足(祂成全了律法,並為我們成為了咒詛),凡真誠悔改並相信的人都可以援引。
- 這條新律法或新約的條件是悔改、信心與新順服。或者取文中提到的一個,即信心;這是一種因信而有的義。信心是福音的主要與首要條件。如果你問為什麼指定信心,我們不必再看,只需看那白白施恩者的旨意;但信心對於這項工作具有特殊的適應性與合適性。
[1.] 就神而言,祂既已決定榮耀祂白白的憐憫,祂便不要求別的,只要求我們的相信與接受。「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顯為恩。」(羅馬書四章16節)。
[2.] 就耶穌基督而言,祂是我們生命與義的源頭,是我們的頭與丈夫。信心是連結的行動:約翰福音一章12節:「凡接待他的……」。這是我們與我們的主之間的紐帶與婚約。
[3.] 神也顧念我們匱乏的境況,因此主要要求他們必須認識基督並認同祂,如果他們想從祂那裡得到益處,這些特權就不應在我們不知情、或違背我們意願的情況下賜予我們。
[4.] 就應許而言,它向我們提供了這一切。這種幸福與蒙福是屬靈的,且大多是未來的,無法看見。而這類事物唯有藉由信心才能領悟:希伯來書十一章1節:「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
[5.] 就神的目的而言,即受造物對神甘心的順服。藉此,我們來到基督面前,視祂為君王、祭司與先知;既領受祂的恩惠,也負起祂的軛:馬太福音十一章28、29節:「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我心裡柔和謙卑,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
- 這種信心是對福音真理的一種衷心認同,使我們以破碎的心、感恩與信靠,接受主耶穌作為祂所提供給我們的救主,並藉由祂將自己交託給神。
[1.] 必須對福音真理有認同,因為普遍的信心先於特殊的信心,在我們與基督相交之前,先要相信福音。這種認同必須產生接受,因為福音是對我們需求與渴望的蒙福供應,而「接待」是表達信心的一個莊嚴概念。這種接受必須是破碎心靈的,因為基督與祂的恩惠是給我們白白的禮物;我們作為被定罪的罪人,帶著對自己不配與罪惡的認罪來接受這恩典:約翰一書一章9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為了使永恆的忿怒能公義地成為我們的份,神不讓任何人走出第一約的監獄,直到他們在罪咎與苦難的意識中感受到它的痛苦,好讓我們能飛奔向基督寶血的贖價與祂順服的功德。因此,這必須被明確地視為促成原因,若沒有破碎的心,這是不可能認真做到的。
[2.] 感恩的接受;因為像赦免與生命這樣巨大的恩惠,若不帶著感恩的同意,以及對那如此白白愛我們、赦免我們如此巨大債務、並如此白白拯救我們的主之愛的深刻體會,是不可能被領受的:路加福音七章47節:「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但那少赦免的,他的愛就少。」誠然,若沒有衷心的歡迎與誠摯的擁抱,基督就不應、也不能被接到心裡。
[3.] 這是一種信靠的同意,或與某種信心與信賴相結合的同意;因為信心本質中包含著信心與信賴,這兩者無法分離,沒有它,我們就無法對應許的真實性感到滿足,也無法依賴神的話語:以弗所書一章13節:「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這種信賴會使我們將一切冒險交在祂手中,並棄絕我們最珍愛的私慾與利益。
[4.] 它是順服的。我們將自己交出來,藉由耶穌基督順服神,以便我們能享受、取悅並榮耀祂;當你以衷心的順服同意接受基督,讓祂引導、統治與安排你時,你就是這樣做了;因為祂既是我們的救主,也是我們的主:歌羅西書二章6節:「你們既然接受了主基督耶穌,就當遵他而行」;彼得後書三章2節:「……就是主救主藉著使徒所傳給你們的命令。」我們必須順服祂最嚴格的律法;正如祂是我們靈魂的醫生,我們必須信靠祂的醫術,容許祂敷上最刺痛的膏藥,服用最苦的藥物,即便這對肉體與血氣而言是最不愉快的。
應用。噢,讓我們思想這些事。死亡與審判的時刻終必來到。到那時,若能被發現是在基督裡,且沒有我們自己的義,那是何等甘甜!唯有信靠福音,並如此接受基督、倚靠祂且順服祂的人,才算是在基督裡。我們倚靠祂救贖之功的價值以得赦免與生命,我們遵守祂的誡命,住在祂的愛中,尋求祂的榮耀,並將自己降服於祂的順服之下,視祂為我們的主與君王,好讓祂以祂自己的方式引領我們進入永恆的榮耀。做到這些,你就與祂的功德和義有份。我們終有一天會受審判,被驗證我們是否如此行;驗證我們究竟是不信者、是背叛基督之主的人,還是真實的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