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愛子裡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此處包含:
I. 救贖的作者。 II. 救贖的恩益。 III. 救贖的代價。
論點如下: 教義:我們藉由基督所得救贖的一個主要部分,便是罪得赦免。在此我將向各位說明:
- 何謂罪得赦免。
- 救贖的本質。
- 罪得赦免為何是救贖的一部分,且是主要的部分。
首先,何謂罪得赦免。這兩個詞彙都必須加以解釋:何謂罪,以及何謂罪的赦免。
關於前者,罪是對永生神之律法的違背:約翰一書三章4節:「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神是立法者,祂為自己的子民頒布了公義的律法,並附帶了可怕的咒詛作為刑罰。在祂的律法中有兩件事:誡命與制裁。誡命是我們義務的準則,指明我們必須做什麼或不可做什麼;制裁或刑罰則指明,若神按我們行為的功過來對待我們,祂將會或理應做什麼。因此,在罪中包含了「過犯」與「罪咎」。
[1.] 過犯:人作為神的子民,本應因神的恩惠而多方順服,卻輕易地違背律法,偏離了義務的準則,被自己敗壞的意志與卑劣的私慾所牽引。這是一種重大且可憎的冒犯,使人招致神的審判。
[2.] 罪咎:即承擔刑罰的責任,且這並非一般的刑罰,而是永生神那隨時可能臨到我們身上的憤怒。凡有罪之處,必有罪咎;凡有罪咎之處,必有刑罰,除非我們蒙赦免,且神解開了捆綁我們的鎖鏈。
其次,罪的赦免是解除承擔刑罰的義務,或是在神所定的途徑與方法中,使人脫離罪一切悲慘且痛苦的後果。請正確理解這一點:
[1.] 這並非廢除罪行本身,因為罪行是既成事實;我們確實做了某事,或未盡某責;既成之事,無法還原。因此,儘管耶利米書五章20節說:「以色列的罪孽雖被尋索,卻無所得;猶大的罪惡雖被尋求,也無所見;因為我所留下的人,我必赦免。」這不可理解為神要抹去該行為,使其彷彿從未發生過,因為那是不可能的。神的意思是,在刑罰方面,祂將越過並忽略它。
[2.] 它也不會作為一種違背神律法的過犯或犯罪行為而被廢除。我們所犯的罪依然是罪,是律法所定罪的行為。赦免並非使過犯不再是過犯。一個被控告的人可能被證明是無辜的,但若他蒙赦免,他仍是以罪犯的身分蒙赦免。他並非被視為從未疏忽義務或犯過罪的人,而是我們的審判者按祂所喜悅的條件赦免了他的過犯:「我要憐憫他們的不義,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愆。」(希伯來書八章12節)。他們是作為罪人而蒙赦免的。
[3.] 罪行的功過並未減輕;就其本身而言,它理當受刑罰。就行為的功過(merito operis)而言,它本身是該死的;但就結果(quoad eventum)而言,羅馬書八章1節說:「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福音的恩典使我們脫離了它。我們仍須承認自己理當承受神的憤怒,這有助於我們持續的謙卑與對恩典的讚嘆;因此,蒙赦免的人依然是理當受罰的。
[4.] 因此,結論是:罪得赦免即是解除承擔刑罰的義務,或越過過犯,使其不至於在審判中起來控告我們,以致我們蒙羞或滅亡。過犯是罪人的行為,刑罰是審判者的權柄,祂可以按恩典之約所定的條件暫緩執行。祂越過過犯,以致它不再成為我們受罰的根據。我證明如下:
(1.) 從事物的本質來看;因為過犯與罪咎、罪與刑罰之間存在著必然的關係,沒有後者就沒有前者。若沒有先前的過犯與罪行,就不可能有刑罰。因此,若審判者不將過犯歸算給人,就必然免除刑罰,因為原因既除,結果亦隨之消失,而我們所犯的罪正是刑罰的功過原因。若神遮蓋並忽略它,那麼赦免就是解除承擔刑罰的義務。
(2.) 從人類通用的語言規則來看,因為聖經的言語必然是可理解的。在通用的語言中,若一個人對某過犯執行了全部刑罰,就不能說他赦免了該過犯。若罪犯承受了律法所規定的刑罰,怎能說官長赦免了他呢?當人們祈求神赦免罪惡時,他們所求的,不正是免除他們理應承受的刑罰嗎?
(3.) 若神在赦免了過犯後仍執行刑罰,這似乎會損及神的公義與慈悲。若祂要求償還債務卻又以赦免的希望來諂媚人,這損及祂的公義;若祂在仍使人受其報應性公義(vindictive justice)的審判下,卻提出如此美好的和解邀請,這損及祂的慈悲。祂或許會有管教性的憤怒,但絕非報應性的憤怒。
(4.) 聖經中描述罪得赦免的短語與表達方式,顯示神確實塗抹了我們的罪:詩篇五十一篇2節:「求你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潔淨我的罪。」並遮蓋它們:詩篇三十二篇1節:「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將它們丟在背後:以賽亞書三十八章17節:「你將我一切的罪扔在你的背後。」並投於深海:彌迦書七章19節:「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不再記念:耶利米書三十一章34節:「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若我們真誠地進入祂的平安,這些強而有力的隱喻便表達了神那白白且完全的赦免;這也清楚表明,若神懲罰罪惡,祂就是記念罪惡;若祂報應罪惡,祂就是歸算罪惡;若罪惡在審判中被提出來控告我們,它們就未被遮蓋;若祂尋索罪惡,祂就未將其丟在背後;若祂將罪惡顯露出來,祂就未將其投於深海;若祂因罪而懲罰我們,情況就更是如此。
[1.] 就神而言,這並非免除刑罰。正如詩人所言,神雖然沒有立即擊打,卻可能正對我們發怒。詩篇七篇 11 至 13 節:「神是公義的審判者,又是天天向惡人發怒的神。若有人不回頭,他的刀必磨快,弓必上弦,預備妥當了。」神作為公義的審判者,絕不會寬容惡人的罪行,因為這些罪行不斷地冒犯並激怒祂。雖然在祂忍耐的日子裡,祂暫時寬容,但祂已準備好要與他們「近身交戰」(comminus),因為祂正在磨快刀劍;祂也準備好要「遠距離攻擊」(eminus),因為祂正在拉開弓弦。箭已在弦上,我們無法得知祂何時會將其射出。在我們回轉歸向祂、進入祂的平安,並使那受刑罰的義務得以解除之前,我們絕無安全可言。
[2.] 就我們而言,那麻木的遺忘對我們毫無益處。屬肉體的人不思念與神有關的事,也不思念他們不朽靈魂的幸福;然而,感到痛苦最少的人並非最幸福的人,反而是那些罪因最少的人才最幸福。麻木的良心無法要求這種福分。他們推遲了對那些神既未赦免也未遮蓋之事的思考;如此一來,不過是將傷口表面癒合,直到它潰爛並惡化成危險的瘡口。我們最好的途徑,是確保自己已得稱義與赦免。
- 我們當中最好的人仍然需要赦免:部分原因在於,儘管我們已得稱義,地位也已改變,但更新的罪仍需要新的赦免。我們仍在不斷地得罪神,不是忽略了當行的善,就是犯了當避的惡。如果我們不蒙赦免,我們該怎麼辦?更新的罪呼求更新的悔改。我們不需要另一位救贖主、另一個聖約或另一次歸正;但我們確實需要更新的赦免。部分原因在於,我們最終的赦免判決尚未下達,直到末日審判時才會下達:使徒行傳三章 19 節:「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這樣,那安舒的日子就必從主面前來到。」我們現在藉著新約的條款,在結構上已蒙赦免與稱義,並以此得著定義。我們信心與悔改的誠實並非立刻顯明;要確知自己是誠實悔改的信徒是可能的,但卻很困難。然而到了最後,當我們的審判者坐在寶座上親口宣告我們的赦免時,一切就都清楚、顯明、平坦且公開了。此外,每日的軟弱也呼求每日的悔改。我們若不帶著那樣的莊重與警醒自守,就必須每天呼求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