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講道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馬書八章 3 節
在此,使徒解釋了他自己,並表明「基督耶穌裡生命聖靈的律,如何使我們脫離罪和死的律。」 在經文中觀察三件事:
- 人類深切的需要:「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
- 我們得救贖的途徑;或神為我們救濟所作的慈愛預備。途徑有二:(1)基督的道成肉身,即經文所言;神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2)祂的受難,即「作了贖罪祭」,或藉著贖罪的祭物。
- 因此而帶給我們的結局或益處:在肉體中定了罪案。
教義:總結來說,當人無法以任何方式從罪與死中得釋放時,神差遣祂的兒子作贖罪祭,好使我們的自由得以完全成就。使徒的方法是最好的;因此我將遵循此方法。
第一,人類深切的需要,是基於這個理由而論證並確立的:律法不可能除去罪,並使人在神面前稱義;所以他說,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也就是說,因我們本性的敗壞,我們身為罪人,無法履行律法的義務。要理解這個理由的力量,請考慮以下幾點:
- 就神的旨意與預定而言,我們必須從罪與死中得釋放,這是必要的。因為神不願人類徹底滅亡,祂揀選了一些人得救恩與悔改,從而使其他人無可推諉;因此,律法的嚴厲審判在此論點上受到辯論:詩篇一百四十三篇 2 節:「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又如:詩篇一百三十篇 3 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根據第一個聖約,沒有人能逃脫定罪。現在,這與主恩典的旨意不符,祂不願失去人類所有的受造物。神向眾人顯明了祂是可親近且慈愛的,祂禁止絕望,並延續了許多本已喪失的恩慈;祂並沒有在我們犯罪後立即將我們置於永恆的狀態,正如祂對待墮落的天使那樣,而是與我們進行了一場盟約的談判。
- 神既決意恢復並挽回部分人類,這必須透過律法的舊途徑,或透過其他途徑。律法的舊途徑理應受到首要的尊重與優先考慮;因為,除去基督與福音,沒有比律法更神聖、更完美的賜給人類了。這最初就是神為此目的而意圖的,正如聖經各處所見證的;神不會在沒有明顯必要的情況下偏離祂自己的制度;因為祂不做徒勞之事,也不會沒有必要的緣由:加拉太書三章 21 節:「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神若能行,就不會超越祂與人最初的交易。再者,經上說:加拉太書二章 21 節:「若義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就是徒然死了。」如果除了基督的死之外,在天上或地下還有任何其他可能的方法能成就失喪罪人的救恩,基督就不會死;不,在這位偉大的醫生接手我們的病例之前,我們的疾病對任何其他治療方式而言都是絕望的。在我們的傷口被發現無法治癒,且所有其他幫助都徒勞無功之前,基督是無用武之地的。
- 律法既作為我們的補救措施首先被考慮,它在稱義與賜生命上的無能就需要被充分證明;因為在我們對律法死心之前,我們只會漫不經心地尋求耶穌基督裡的恩典;因此聖經在這一點上費盡苦心,向我們表明,在我們能向神活著之前,我們不僅必須向罪死、向世界死,還必須向律法死:加拉太書二章 19 節:「我藉著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著;」又如:羅馬書七章 4 節:「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這兩處經文顯示了我們如何向律法死的方法,部分是因為律法要求一種極其精確與完全的義才能得生,而人類敗壞的狀態無法提供;部分是因為基督的身體引入了更好的盼望,即祂被釘十字架的身體,這是新約的根基。此外,保羅論證說,律法只能發現罪,卻不能廢除罪,反而增加了罪;它將人捆綁至死,因此不能使人脫離死亡;所以對墮落的人來說,「它是罪與死的律」;然後他回答了可能對此提出的反對意見:「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羅馬書七章 7 節;第 10 節:「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此它成了死的律,並激發忿怒,這一切並非因為神的制度有任何缺陷,而是因為我們肉體的軟弱,即我們本性的敗壞。本性既已墮落,就不能履行它,或對它產生完全的順服。經上又說:使徒行傳十三章 39 節:「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摩西的律法或是指禮儀律。當時所要求的一切供物與祭祀、洗濯與獻祭,都不能除去罪,因為它們只是將來之事的影兒與預表:希伯來書九章 9 節:「這些禮物和祭物,就著良心說,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又如:希伯來書十章 1、4 節,它們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公牛和山羊的血,斷不能除罪。」它們或許能獲得一些暫時的福分,或消除一些暫時的審判,只要他們在其中順服神;但對於靈魂的安寧,即良心對罪的自覺或對永恆刑罰的恐懼,卻無能為力。那些以謙卑悔改的心,越過這些影兒仰望將來彌賽亞的人,他們的良心才能從死行中得潔淨。每一個果效都必須有一個足以產生它的原因。公牛與山羊的血不是這樣的原因,沒有這樣的功效;果效遠高於它;那裡所預表與影射的,是更寶貴的血,那血確實能做到。或者其次,指摩西所賜的道德律;部分是因為我們無法靠自己遵守它,而重生者所行的最好的善行,也是如此不完全,且夾雜了如此多的軟弱與缺陷,以至於它們需要赦免:雅各書三章 2 節:「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我們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以賽亞書六十四章 6 節;部分是因為它們不能為最小的罪作補償,而最小的罪也觸怒了神無限的威嚴。這一切只是為了說明為什麼聖經如此頻繁地提到律法的軟弱,以及律法不可能賜給我們生命,好讓我們完全被驅向基督。
- 律法產生此果效的徹底無能,可以從救恩所必需的兩件事中得知:稱義與成聖。律法兩者都不能給予。
[1.] 它不能給我們帶來稱義以得生命;律法不應許罪人任何好處,只應許給那些遵守並實行它的人;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行而活,犯罪而死,這是律法的聲音,這是一條無罪之人可能得救的途徑,但不是罪人得救的途徑。律法視我們為無罪,並要求我們保持無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拉太書三章 10 節。但唉,我們都違背了神:羅馬書三章 23 節:「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福音視我們處於這種罪惡的狀態,因此它應許赦免,並要求悔改;特權與義務都關乎我們歸向神的恢復。其次,如果律法能為將來而履行,過去的罪也會奪走律法所給予的一切獎賞希望;因為償還新債並不能抵銷舊帳;對於那些過犯,該給予什麼補償?讓我這樣表達:償還我們所欠的,並不能彌補我們所偷的。我們奪取了神的榮耀與尊榮;即使我們將來對祂順服,但誰能恢復我們所奪走的,或為對神公義所造成的傷害作補償呢?第三,律法沒有除去罪的能力,只有懲罰罪的能力,因為它威脅罪人必死;但它沒有告訴我們如何逃避這死亡。我們既都被圈在罪裡,就被圈在忿怒之下,除了藉著耶穌基督,別無出路。
[2.] 它不能給我們成聖。它呼喚義務,並提醒我們,卻不給予履行它的力量;因為,我們內心既已敗壞,外在的律法對我們幾乎沒有影響,我們的心對它充滿了敵意與背離。但讓我用兩個論點來證明。 (1.) 那些不能保持自己無罪的人,一旦失去了純全,就無法恢復。保持生命比在死後恢復生命更容易。任何傻瓜都能打開水閘,但一旦洪水湧入,誰能召回它們?約伯記十四章 4 節:「誰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也就是說,當心一旦被罪玷污,誰能潔淨它?這不是靠教導,而是靠傾向所能補救的惡。 (2.) 假設他們能恢復自己,他們很快又會失去它。正如亞當在第一次攻擊時就失敗了,我們也會時刻與神決裂;穩固的狀態與永恆的聖約是基督為我們預備的,我們在恩典中的狀況更為穩定。神藉著基督已承諾祂的信實,賜給我們必要且有效的恩典來保守這新生命:哥林多前書一章 9 節:「神是信實的,你們原是被他所召的。」奧古斯丁比較了約伯與亞當的狀態:約伯在苦難中比亞當在無罪中更幸福;他在糞堆上得勝,而另一位在寶座上被擊敗;他沒有從妻子那裡接受惡意的建議,而第一位女性誘惑了亞當;他藉著恩典藐視了撒但的攻擊,而另一位在第一次試探時就讓自己被擊敗;他在憂傷中保持了他的義,而另一位在樂園中失去了他的無罪。靠基督的恩典站立,比靠我們自己的自由意志要好得多;破碎的器皿被重新黏合後,裂縫處反而最強。
那麼,你們看,我們的苦難是如此深重,以至於唯有神能藉著某種新的救濟條約來幫助我們,因此讓我們看看神為我們做了什麼:
第二,我們得救贖的途徑;有二:祂的道成肉身與受難。 第一,祂的道成肉身。 「祂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讓我首先解釋這些話;其次,說明我們由此獲得了什麼益處。 [1.] 基督以罪身的形狀降臨,意味著祂具有罪人的本性;祂擁有與其他人一樣真實的人性,但沒有罪的本性。在某些地方說祂成為人的樣式:腓立比書二章 7 節,希伯來書二章 17 節:「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在其他地方則排除了罪;「凡事受過試探,與我們一樣,只是他沒有犯罪:」希伯來書四章 15 節:以及希伯來書七章 26 節。祂承擔了真實且實際的人性,具有與其他人相同的本質屬性,唯獨沒有罪;那種感染力藉著聖靈大能的超自然受孕而被阻斷。簡而言之,祂不是以罪身降臨,而是以罪身的形狀降臨;祂不是在無罪狀態下取了我們的本性,而是在我們的血統被玷污、我們成為神的叛徒時。 [2.] 祂沒有取那將來在榮耀中、完全無罪的人性。人性終將有完全得榮耀的一天;但基督取了我們那時的本性,它穿戴著所有自然的、無罪的軟弱,甚至與我們一樣。祂承擔了罪的刑罰,因為祂取了一個必死的身體;對我們而言,死亡是罪的果實:羅馬書六章 23 節,五章 12 節;祂像我們一樣飢餓、疲倦、痛苦。 [3.] 祂被算為罪人,被定為罪人,遭受許多罪人所忍受的苦難;是的,祂承擔了我們罪的刑罰。猶太人控告祂煽動叛亂與褻瀆,這是針對兩塊法版最嚴重的兩項罪名;旁觀者視祂為「被神擊打苦待的:」以賽亞書五十三章 4 節,是的,神使祂成為罪:哥林多後書五章 21 節。「祂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希伯來書九章 28 節:「基督既然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讓我們接著考慮,
- 我們由此獲得了什麼益處。因為基督的肉身確實是食物,用以餵養飢渴的靈魂。我將對此稍作強調;因為當我們在聖禮中要吃神的兒子的肉、喝祂的血時,這對我們極其有用。
[1.] 祂取了我們的肉身,藉此祂能處於律法之下,這律法是賜給全人類的:加拉太書四章 4 節:「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祂的人性是受造物,有義務順服造物主;但你會說,如果基督為自己遵守律法,祂的順服有什麼功德呢?各方面都有,因為祂自願將自己置於這種狀況;正如一個原本自由的人,僅僅為了朋友的緣故搬到另一個國家與統治下,就必須遵守該國的法律,無論它們多麼嚴苛;祂愛的功德絲毫沒有減少,因為祂是自願且為了友誼而做的。那麼,基督身為君王卻願意成為臣民,並遵守我們必須遵守的相同法律,這意義重大,不僅是為了成為我們的榜樣,更是藉著祂的順服來恢復我們因不順服而失去的一切,並成為我們本性中恩典與聖潔的泉源。 [2.] 祂在相同的本性中,既能履行律法的義務,也能承受律法的刑罰與咒詛;從而為我們的罪作補償,這是祂身為神所不能做的。我們讀到「祂為我們受了咒詛:」加拉太書三章 13 節;腓立比書三章 8 節,祂「順服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死亡是威脅,咒詛是宣告給那些不遵守律法的人;我們既犯了罪,就無法以任何方式逃避這死亡;因此基督來到罪人的位置上承受死亡,並為我們「擔當咒詛」,以使我們「脫離罪與死的律」,藉此,神的公義得到了卓越的彰顯,立法者得到了辯護,政府架構中的破裂得到了修復,神顯明了祂是聖潔的、恨惡罪惡的,然而罪人卻從毀滅中得救。 [3.] 祂能挫敗並反制撒但的陰謀;撒但的陰謀是雙重的:第一,藉著虛假的陳述來羞辱神,彷彿神嫉妒人的幸福:創世記三章 5 節:「神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也就是說,不需要祂的指引就能自給自足。撒但的目標是削弱我們心中對神良善的敬重。現在,當基督願意取肉身,住在我們中間,為我們的恢復與挽回做一切必要的事時,祂的良善被極大地彰顯,祂被呈現為對人可愛的,不嫉妒我們的知識與幸福,反而以最昂貴的代價促進它。神竟成為人,並為罪人而死,這是能給予我們關於祂良善最高級的證明:約翰一書四章 9 節:「神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使我們藉著他得生,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還有什麼比這更大的證據證明神不是嫉妒的,而是慈愛的,甚至是愛本身呢?第二,撒但的另一個陰謀是壓抑人的本性,人在無罪時與神如此親近,以至於我們背離義務,也可能從神在創造我們時所安置的榮耀蒼穹中墜落,而在破裂之後,我們與神之間可能會有巨大的距離。現在,那被魔鬼惡毒的暗示所壓抑與貶低的人性,竟能如此被提升與尊榮,並被置於天使本性之上,且被允許在位格的聯合中與神同住,噢!魔鬼的陰謀是如何被擊敗的。這個奧秘「神在肉身顯現」的偉大意圖,是為神與我們之間的親近鋪路。基督降卑自己,藉著將人性納入祂位格的合一中而與我們親近,好使我們能與神親近;不僅現在在福音狀態中親近祂,更要在天上的榮耀中永遠與祂親近。當我們初次進入福音狀態時,我們這些遠離的人,據說「在基督裡得親近了」,以弗所書二章 13 節;但這只是為更親密的團契、連結與對神的親近作準備,那時我們將永遠與主同在,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 17 節。 [4.] 給我們一個祂對我們愛與憐憫之溫柔的保證。因為祂是我們的親屬,是我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祂會對自己的肉身陌生嗎?特別是,既然祂不是出於本性的必然,而是出於自願的選擇與承擔。我們無法與一個與我們本性不同的人進行如此自信與親密的交談;也無法如此信任地將我們的請求交在祂手中:這對人是一個動機,「不可掩面不顧自己的骨肉,」以賽亞書五十八章 7 節。乞丐是我們的骨肉;人在驕傲與輕蔑中不願承認它,並向他們關閉憐憫的心腸;但基督完美地擁有我們的本性。這使得拉班,儘管是個粗魯的人,也對雅各友善:創世記二十九章 14 節:「你實在是我的骨肉。」但這還不是全部;基督承擔了人性,好使祂能在自己的位格中體驗軟弱;祂的心對我們更加憐愛:希伯來書二章 17、18 節:「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他自己既然被試探而受苦,就能搭救被試探的人。」我們更有把握,那位對我們的血統不陌生,且經歷過我們的本性、苦難與試探的人,會憐憫我們。祂了解受苦、受試探之人的心,並會像關心自己的事一樣關心我們的事。 [5.] 基督藉著取我們的肉身,成為我們在我們裡面與藉著我們所要成就之事的榜樣。 (1.) 祂自己聖潔的本性是恩典之工與聖靈成聖的保證,藉此我們被裝備並為神所預備。因為那能聖化從童女所取之本質的同一位聖靈,使那從她所生的聖者被稱為神的兒子,也能聖化並潔淨我們敗壞的心。我們本性的污穢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於我們為它如何能被除去、我們這些污穢的心如何能變潔淨而感到困擾;但那在基督位格中將我們的本性從祂祖先的一切污穢中分別出來的同一位聖靈,能潔淨我們的人並醫治我們的本性,無論它們多麼污穢:哥林多前書六章 11 節:「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在基督家譜的故事中列舉了那麼多代:馬太福音一章,「亞伯拉罕生以撒,以撒生雅各,」等等;這暗示了罪的污穢從一代傳到另一代,雖然它仍在血統中流動,但當基督從童女所生時,祂聖化了從她所取的本質,感染在那裡被阻斷了,祂生下來就是聖者:路加福音一章 35 節:希伯來書七章 26 節,「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 (2.) 祂的生活是我們順服的榜樣;因為「祂給我們留下榜樣,叫我們跟隨祂的腳蹤行,像祂一樣行:」祂順服了對神與對人的一切義務;路加福音二章 49 節:「豈不知我應當以我父的事為念嗎?」那是祂對天父的義務;至於祂肉身的與名義上的父母:路加福音二章 51 節:「祂就同他們下去,回到拿撒勒,並且順從他們;」祂仍然「周流四方,行善事,」使徒行傳十章 38 節。這就是祂一生的事業。基督要將順服推薦給我們,因為祂在使人成為基督徒時,從未打算從神那裡搶走一個受造物與臣民,因此,祂在我們的本性中,擁有相同的血肉之軀、相同的激情與情感,要教導我們以最昂貴的代價順服神。 (3.) 在那曾被擊敗的相同本性中,祂也要教導我們戰勝撒但。祂在個人的衝突中,面對面地戰勝了他,像我們應該做的那樣,藉著聖經抵擋他的試探:馬太福音四章 10 節。祂就這樣作為試探者戰勝了他。還有另一種作為折磨者、作為掌死權者的征服。祂藉著在十字架上的死征服了他,因此祂的人性對此也是必要的:希伯來書二章 14 節:「兒女既同有血肉之體,他也照樣親自成了血肉之體,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基督願意屈尊於最大的屈辱,以使我們脫離這個敵人,並使人類重新處於安全與幸福的狀態。
(四)祂在我們的人性中,為我們承受了天國的基業:約翰福音十四章 2、3 節:「我去原是為你們預備地方去。我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魔鬼的詭計是要貶抑我們的人性,但基督降臨是為了高舉它;撒但竭力使我們失去樂園,但基督降臨是為了賜給我們天國。為了向我們保證這份恩賜的真實性,祂親自以我們的人性從死裡復活,並進入祂所說的那榮耀中。我們這些常被對來世的懷疑所困擾的人,藉此得到了一個可見的證明,即來世的榮耀絕非虛幻。祂已進入其中,並將我們的人性帶到那裡;如此一來,只要我們看重祂的邀請與應許,我們自己終有一天也能被遷往那裡。
(五)在祂成為贖罪祭、藉復活戰勝死亡之後,祂在升天的過程中,已經勝過了魔鬼,擄掠了仇敵,並將恩賜賞給人:以弗所書四章 8 節。這是要教導我們:如果我們在同樣的人性中堅持這場爭戰,並忠心至死,我們也必得勝,並且「賜平安的神,快要將撒但踐踏在你們腳下」(羅馬書十六章 20 節)。這些是我目前所領悟到基督道成肉身的果效與益處;但此處提到這一點的主要原因,是為了「使神在肉體中定了罪案」,藉著基督的憂傷與苦難,彰顯神對罪惡的極大憤怒。
其次,論到祂的受難。這點在「為罪」一詞中已有所暗示,或如邊註所言「作為贖罪祭」;這在其他經文中也得到了證實:如希伯來書十章 6 節:「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原文中只有「為罪」(περὶ ἁμαρτίας),意即「在燔祭和為罪的事上,你不喜歡」;因此在翻譯時,我們將「祭」字用不同字體標出,以示這是補充的詞彙。同樣地,以賽亞書五十三章 10 節:「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原文作「使他的靈魂成為罪」),我們將其譯為「贖罪祭」;哥林多後書五章 21 節:「基督為我們成為罪」,意即成為贖罪祭;所以此處藉著罪,祂「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即藉著贖罪祭。贖罪祭中所有的特質都與基督的死相符,例如:
- 罪是宰殺祭牲的功績性原因。祭牲順服了受造的律法,但人卻得罪了神:利未記五章 6 節:「他要為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牽到耶和華面前……祭司要為他贖罪。」除了這隻無辜的生物必須代死之外,別無他因;同樣地,基督為我們的過犯而死(羅馬書四章 25 節);祂並非為自己的罪而死,祂沒有自己的罪需要贖清。因此,在祭牲還活著的時候,人要按手在祭牲的頭上,承認自己的罪,將罪歸在祭牲身上(利未記十六章 21 節)。
- 祭牲被置於罪人的位置,代替他而死;基督也同樣如此,祂不僅是為了我們的益處(in bonum nostrum),更是代替我們、站在我們的地位上(loco et vice omnium nostri):以賽亞書五十三章 4 節:「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傷。」
- 獻給神以代替我們的祭物被消耗與毀滅;若是活物,則被殺或宰;其他物品則或是焚燒,如乳香;或是傾倒,如酒。這代表了為人的罪獻給神的祭物必須被毀滅。因此,基督必須死,或流出祂的血,藉著祂自己的祭,除掉罪:希伯來書九章 26 節:「祂顯現一次,把自己獻為祭,好除掉罪。」所有的祭物都預表基督,特別是那些活的祭牲;其中有的被殺、剝皮、焚燒,有的在炭火上烤或煎,有的在鍋中煮,這一切都是基督所受苦難的影兒。祂是唯一真實的贖罪祭,在祂裡面,被激怒的公義得到了滿足。
- 祭物的果效皆與神、罪或罪人有關。神被平息或和解,罪被贖清,罪人被和好,也就是說,稱義與成聖。
[1.] 神被平息、和解或滿足,因為祂為除罪所設立的律法得到了順服;這並非僅靠祭物本身就滿足了永恆的刑罰,而是防止了許多因忽視神典章而本應臨到他們的暫時性審判;但真正的贖罪祭是基督:約翰一書二章 2 節:「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挽回祭意味著神被滿足、平息、安撫,從而向我們施憐憫。
[2.] 獻祭所針對的罪,在法律罪咎的層面上得到了潔淨與贖清;就該律法所規定的補救措施而言,不再有罪責加在他們身上;但良心從死行中得潔淨,唯獨屬於神的兒子:希伯來書九章 14 節。
[3.] 對罪人本身的果效是:罪人按照神的典章帶著贖罪祭前來,便得蒙赦免或稱義,在神與人面前免除了暫時的刑罰。官長不能剪除他,因為他已做了律法對其罪愆所要求的事;神也不會剪除他,因為他已順服了神的典章;是的,他被成聖,以至於能參與合法的敬拜:希伯來書九章 13 節:「若公牛和山羊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但如今論到基督,罪人藉著祂對所有罪惡的完全赦免而稱義:馬太福音二十六章 28 節:「因為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並藉著永恆且真實的聖潔而得成聖:希伯來書十章 10 節:「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完全稱義,完全成聖。希伯來書十章 14 節:「因為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這是一種與律法制度相對的完全,而非與天國境界相對的完全,後者是在將來才實現的。律法之約的典章完成了它們份內的事;但就除去內在的罪咎與永恆的刑罰而言,若不仰望基督,它們便不完全。
第三,我來到目的與益處。當神差遣祂自己的兒子時,祂必有偉大的計畫;祂的目的與計畫是什麼?「祂在肉體中定了罪案。」有兩件事必須解釋:第一,什麼是「定罪案」;第二,這句話「在肉體中」是什麼意思。
- 什麼是「定罪案」。定罪就是毀滅它,因為執行通常緊隨判決之後。因此,判決被用來代表執行;而「定罪」一詞的使用有其深遠的理由。福音書談論的是稱義,即我們不再被定罪。基督藉著在祂自己的身體裡承擔罪的刑罰,定了那本要定我們罪的罪之罪案。罪已經征服了世界,或使人處於被定罪的狀態;因此基督降臨是為了定罪案,即毀滅它。那麼問題在於,使徒在此處闡述的是成聖的奧秘,還是稱義的奧秘?我回答,兩者皆包含在內,正如中保偉大事業的經文常表達的那樣,即除去罪。罪有定罪的權勢,也有作王的權勢;如果定罪案就是毀滅罪,或藉著祂的贖罪祭除去其權勢,那麼這不僅意指罪的赦免,也意指肉體的治死。
- 「在肉體中」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是指基督的肉體,還是我們的肉體?兩者都有道理;我傾向於後者。第一,祂在肉體中,即藉著基督被釘的身體,定了罪案,向祂索取了罪所應得的刑罰。第二,在我們的肉體中,即那藉著我們的肉體使我們無法履行神的律法,或使我們招致神憤怒的罪。這藉著基督的死被毀滅了,「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羅馬書六章 6 節);在歸正時,當罪藉著基督之死或祭物的能力受到致命傷時,這能力便應用在我們身上。
應用一:教導。1. 為了顯明罪的可憎。神已給它蓋上了烙印,顯明它在神眼中是何等可憎。唯有基督的死才能贖清神與受造物之間如此巨大的破裂;基督必須死,否則無法和解。基督的死既減輕也加重了罪;對於所有嚴肅的觀察者而言,它加重了罪的本質;對於悔改的信徒而言,它減輕了罪的定罪效力。
- 如果基督降臨是為了毀滅罪,那麼珍視罪的人是有禍的。他們試圖使救贖主蒙羞,重新繫上祂來解開的繩索:約翰一書三章 8 節。基督「顯現出來,為要除滅魔鬼的作為」。
- 基督並未廢除律法,而是除去了針對律法所犯之罪的效應與後果。罪人本來招致了立法者與審判者的公義審判;律法無法幫助他,但神的兒子降臨,使我們能重新適合順服。
應用二:勸勉我們首先思考自己的悲慘。如果神沒有為我們找到補救方法,我們的滅亡是不可避免的。在我們敗壞的狀態中,我們既不能也不願順服律法;這項義務變得不可能,無論是就律法的條文而言,還是就我們內心的性情而言,而隨之而來的刑罰是無法忍受的。
- 我們的補救之道在於神的兒子的道成肉身與受難,祂在如此糾結的情況下,竟能為我們找到贖價。神的良善在於祂差遣了自己的兒子;神的大能在於藉此方法,罪的罪咎與權勢,以及隨之而來的一切後果,都得以消解。
應用三:在聖餐中的指引。1. 這裡有基督的肉,是靈魂的糧:約翰福音六章 51 節:「我所要賜的糧,就是我的肉,為世人之生命所賜的。」在其中,祂買贖了恩典與罪的赦免,這是永生的根基。
- 聖餐是祭物之宴,是對基督贖罪祭的紀念,或是祂受難的常設紀念;是在我們敵人面前為我們擺設的筵席。我們該如何參與其中,就像猶太人對待祭物那樣?第一,需要一顆謙卑、破碎、痛悔的心,承認我們的罪:詩篇五十一篇 17 節:「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神啊,憂傷痛悔的心,你必不輕看。」第二,要敏銳、感恩且得安慰地承認神在基督裡的愛。當他們吃完逾越節筵席後,他們要在耶和華面前歡樂(申命記十六章 11 節)。我們在神為餵養與滋養我們靈魂以至永生而預備的這場筵席之後,也當如此。
一、律法乃是一部完美純潔與聖潔的律法,因為此處所論及的乃是律法的義(righteousness of the law)。大衛亦如是說:「你的話極其精煉,所以你的僕人喜愛」(詩一一九:140);「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華的命令清潔,能明亮人的眼目」(詩十九:8)。若我們考量其作者——神自己,律法必然如此;凡出於祂手的,皆帶有祂的特徵與印記。這律法不僅適合我們領受,亦適合神賜下;它是神聖潔的副本。這與人在無罪狀態下所擁有的神形象完全一致。亞當順服的原則,同時也是他的律法與準則;那後來寫在石版上的,原先已寫在他的心版上。因此,人若要潔淨自己的心與行為,就必須研讀神的話語:「少年人用什麼潔淨他的行為呢?是要遵行你的話」(詩一一九:9)。這裡並非說「引導」他的行為,而是「潔淨」他的行為,因為即便是最年輕的人也已被玷污。人的心天然就是罪惡的淵藪,除了藉由遵行神在話語中的勸誡,別無他法能使心與行為得潔淨。一個正處於情慾熾熱與強盛時期的年輕人,可以在其中學會如何得著潔淨與洗滌。
二、這律法依然有效。我們雖從律法的定罪權下得釋放,卻未從其指導權下得釋放;它始終作為我們新順服的準則而存在。律法在今日必然有效;因為神並未給予人活在罪中的自由;當祂的子民因醜聞或滔天大罪而違背律法時,神必不寬容:「所以必吃自結的果子,充滿自設的計謀」(箴一:31)。儘管他們是祂靈魂所深愛的,永恆的刑罰雖不至於加在他們身上,但他們必因違背律法而受苦。反之,當他們決心精確地遵守律法時,便能獲得極大的鼓勵、安慰與平安,他們能從經驗中述說順服所帶來的恩慈獎賞:「這是我所承受的,因我守了你的訓詞」(詩一一九:56)。誠然,即便在天上的榮耀狀態中,作為純粹道德律的律法依然有效;因為我們永遠有義務愛神並彼此相愛。
三、律法的義可以在我們裡面成全。我以如下論證證明之。我們必須承認以下三者之一:(1)現今已無須任何順服即可得救;或(2)完美的順服依然是必要的;或(3)在恩典之約中賜給我們的一般恩典幫助下,對律法達到某種程度的順服是可能的且足夠的。我們不能說第一點;因為那樣一來,新順服或聖潔便毫無必要。然而聖經處處譴責此觀點,向我們顯明我們是「神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弗二:10);並「潔淨自己,作屬祂的子民,熱心為善」(多二:14)。我們也不能說第二點,即對律法持續、完全、個人的順服依然是必要的;因為若果真如此,那些無法完美履行律法的人便毫無希望,而世上沒有任何活人能做到這一點:「求你不要審判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一四三:2)。因此,我們必須說第三點,即存在一種對救恩而言足夠、且藉由恩典成為可能的順服程度,聖經稱那些達到此程度的人為有福的:「聽神之道而遵守的人有福了」(路十一:28);「你們既知道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約十三:17)。
四、律法的義不僅能,而且必須在我們裡面成全,否則我們仍活在罪中,在基督裡毫無份與權益:「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林後五:17)。新造的人必須有新的生活方式,因為「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他們在某種程度上被賦予能力去履行神的律法。基督作為教會或人類更新狀態的立法者,已定下了生命與死亡的條款;我們必須依循祂的條款而立或而倒:如今,「祂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來五:9)。因此,每一個想要脫離將來忿怒的人,都必須追求聖潔,並按照神在律法中宣告的旨意順服神。誠然,基督之死並非為了替我們購買活在罪中的許可證;若律法不被遵守,它便顯得徒然。
五、這律法之義的成全,是藉由聖靈在我們裡面作工,作為基督救贖的果實;這種真實、紮實的義,是藉由聖靈的運作在我們心中作成的;因為擁有這義的人被描述為「隨從聖靈,不隨從肉體的人」。因此,不要抗拒祂的工作,不要叫基督的聖靈擔憂,也不要當祂前來在你們裡面作工時消滅祂的感動,而要順服祂一切醫治的方法。這聖靈是我們從基督那裡得著的,作為祂贖罪祭的果實:「祂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祂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多三:5-6)。祂獲得了那使我們能遵守律法的恩典;祂作為中保為我們滿足了律法,便成了生命的源頭與作者。你們必須倚靠祂,並仰望祂以得著這恩典。
第二個應用是責備兩類人:
- 責備屬肉體的世界,他們認為神的兒女過於嚴格、拘泥,在救恩之事上小題大作。誠然,若我們考量神律法的旨意與神聖公義的嚴謹,考量我們必須依循什麼準則與律法生活,以及我們必須向誰交帳,那麼神最好的兒女所做的也僅是必要之舉;正如聰明的童女無法分出一點油給人,太二五:9:「恐怕不夠你我用的」。大衛先是讚嘆太陽的光輝,隨後讚嘆律法的純潔;他是如何結束那段默想的呢?參見詩十九:12:「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
- 責備那些懶惰且懦弱的基督徒;因為他們如此無能、軟弱,且對職責退縮。他們因退縮而虧負了律法,因為他們沒有給予律法應得的尊重。基督確實將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中釋放出來,卻未將我們從律法的順服中釋放出來。他們因這種軟弱與膽怯的精神,虧負了救贖主的恩典與新約。對律法的順服是從福音的恩典中最強烈地被強制要求的;因為藉此我們才得以履行律法。基督不僅為我們履行了律法,更藉著祂的聖靈在我們裡面履行了律法;難道在有了這樣的供應後,我們還要懶散地坐著,被每一個困難所挫敗,讓我們的決心被每一次試探的攻擊所擊碎嗎?人們吝惜自己的辛勞,不運用所提供的恩典,然後大喊自己軟弱無能。這就像懶惰的乞丐,為了不想工作而假裝生病。將你們的心徹底地定意順服神,看看祂會為你們做什麼。
第三個應用:如果這是基督降臨與受死之目的,那麼讓我們受勸勉,藉著基督的靈追求成聖。
- 這是我們救恩的一部分,正如罪得赦免一樣。我們常視基督為我們赦罪而死;我們也應同樣視祂為更新並醫治我們的本性而死,使我們能恢復對神的順服,釘死舊人,並賜給我們聖潔的靈。誠然,祂不僅成為我們的義,也成為我們的聖潔;林前一:30:「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若基督廢除了忿怒卻任由罪惡存在,那便是除去了較小的惡,卻讓較大的惡留存。
- 這不僅是我們拯救的一部分,更是較好的那一部分。赦免使我們免於刑罰,但成聖使我們從敗壞的心中得自由。誠然,罪比痛苦更糟,道德上的惡比自然界的惡更糟,邪惡比苦難更糟。再者,藉由聖潔,我們更像神;因為聖潔與良善正是祂的本性:彼前一:4:「祂已將又寶貴又極大的應許賜給我們,叫我們既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就得與神的性情有分」。
- 聖潔是通往其餘福分的途徑:赦免與生命是聖約中偉大的福分。然而,在重生與歸正之前,無法獲得赦免;因為當我們仍活在罪中時,神並不赦免;在罪被完全除掉之前,我們無法擁有生命與天堂,因為在我們達到聖潔完全之前,我們無法進入神的面前:弗五:27:「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西一:22:「叫你們與自己和好,都成了聖潔,沒有瑕疵,無可責備,把你們引到自己面前」;猶24:「並能叫你們無瑕無疵、歡歡喜喜站在祂榮耀之前的」。在今生,順服只是不完美地開始;但當它被完成時,我們便不會在天堂之外停留片刻;那時我們便完全從罪中得釋放。
第四個應用是促使我們進行試驗與自我省察。律法的義是否在我們裡面成全了?
- 當我們定意順服神的旨意,以祂的律法為準則,以祂的應許為鼓勵時,我們便開始履行它。若這決心是真誠的,它便是重生恩典的果實;它證明了心與良心的更新:來十三:18:「請為我們禱告,因為我們自覺良心無虧」;這在部分上是完全的,儘管在程度上尚未完全。
- 這必須伴隨著相應的努力,iva πλnρωθῇ(以便成全)標示出一個持續的行動;在我們裡面成全律法的義並非一日之功,而是意味著一種持續的行走,並順從聖靈的感動。
- 我們必須努力使自己每日更趨完全:路一:6:「他們在神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西四:12:「竭力祈求,叫你們在神一切的旨意上得以完全,信心充足」。因此我們讀到有些人「滿有良善」(羅十五:14),以及「多行善事」(徒九:36),正如我們在多加身上所見。大多數基督徒的過錯在於,他們盡可能地壓低宗教的代價,以此艱難地擠進天堂。
- 我們已開始的成聖,在基督完成祂的工作之前將會被成全:西一:28:「要把各人在基督裡完完全全地引到神面前」。在此我們極不完美,但它終將被完美地成全。
(1.) 人的心思必在他們心之所在,而他們的心必在他們的財寶所在(太六21)。屬肉體的人被描繪為思念世俗事務:路加福音十二章17、29節提到「思算」(dielogizeto),意即「與自己對話」。這並非說關心世上的事務在原則上是不合法的;我提出這一點是為了顯明這類人的性情:他們的心總是忙於這類思想,與自己交談。反之,敬虔的人則記念神與天國,並以這類思想為樂。「我在夜間記念你」;聖經如此描述他們:「那時,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論,耶和華側耳而聽」(瑪三16)。
(2.) 言語亦然,它們彰顯了我們靈裡的生命與活力,因為舌頭與心之間有著迅速的交流:約翰一書四章5節說:「他們是屬世界的,所以說話也屬世界,世人也聽從他們。」人的言語正如其性情:箴言十章20節說:「義人的舌乃似高銀;惡人的心所值無幾。」當心裡充滿知識,並受屬靈情感的引導時,他們會以聖潔、有益、帶有鹽味的言語使人得益處;然而,人若有一顆昏沉、未經成聖的心,必會在與他人的言語交流中顯露出來。
(3.) 藉由行為,或我們所追求的事物:如果我們的一切事務都是為了滿足肉體(路十二21),或是順著情慾撒種(加五8),這就證明了屬肉體的心思。反之,那些有屬靈心思的人,以在恩典中長進為己任:腓立比書三章13節說:「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穌裡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他們為屬靈與天上的事勞力:約翰福音十七章27節說:「要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勞力」;歌羅西書三章1節說:「他們思念上面的事。」
[2.] 從比較性的角度來看,標竿必須如此解釋。單純的考量不如比較性的考量那樣具有說服力。
(1.) 部分原因在於,並非所有對肉體的思念都是罪,而是「過度」思念肉體。身體有其需求,必須予以照顧。誠然,若將肉體視為感官的胃口,為了合法的滿足而取悅它並非罪;因為這是神賦予我們的官能,在適當從屬於宗教原則的前提下,是可以得到滿足的。但藉由被禁止的事物來取悅它,無疑是罪;而將其置於取悅神之上,更是極大的罪,因為這正是那些處於定罪狀態之人的特徵,即「愛宴樂,不愛神」(提後三4)。因此,雖然我們必須省察自己的思想、言語與行為,但必須如此解釋:這並非要定每一種行為的罪,而是為了讓我們知道,我們的精神活力在思想、言語或行為上,究竟是以何種比例顯現並傾注於這些對象。如果我們對世界的思想排擠了對神的一切思想,詩篇十二篇4節說:「神不在他們一切的思想中。」如果我們對屬靈事物的思考太過稀少、不頻繁,且令我們感到不悅,我們就是隨從肉體的人。言語亦然,如果我們談論天上的事時心不在焉,而談論屬世的事時卻如魚得水,且當有人插入一句關於神的嚴肅話語時,我們便對此表示反感。行為亦然,比較人對世界的關心與對靈魂的關心;如果他們比拯救靈魂更熱切、更勤奮地尋求滿足肉體,這就是肉體及其利益在他們心中佔主導地位的記號;在宗教事務上,一切都做得膚淺且隨意,並非像那些為生命而活、從生命出發的人那樣,帶著任何勤勉與熱忱。對世界的努力與對永生的準備之間毫無比例可言;一邊是全心投入,另一邊卻要麼什麼都沒做,要麼做得極其草率;他們的思想、愛、生命與力量,完全被肉體的事物所佔據。
(2.) 部分原因在於,我們必須區分「取悅肉體的罪」與「取悅肉體的狀態」;因為一個人判斷自己的屬靈光景,不應根據單一的行為,而應根據他的狀態,或其內心習慣性的架構。在神的兒女中,有誰不思念肉體,或不過度放縱肉體呢?但那些以取悅肉體為己任的人,是對此過度操心:羅馬書十三章14節說:「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他們如此沉溺於思念肉體,以至於不思念聖靈的事,以致虛浮的快樂超過了他們對神的喜樂,並不斷地扼殺它,使自己陷入無法自拔的奴役中:提多書三章3節說:「服事各樣私慾和宴樂」,被肉體的部分所俘虜,與神及其道路產生了疏離與仇恨:羅馬書八章7節。那些對信心的喜樂與聖潔的快樂毫無品味,且習慣性地將身體的自然益處置於身體與靈魂的道德、屬靈與永恆益處之上的人,正處於屬肉體的狀態。
- 對此要點的觀察。
[1.] 這種「思念肉體」的解釋,不可與我們過去的光景混為一談;因為唉!我們過去都曾取悅肉體,並「隨從今世的風俗」,且「在從前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3)。是神解開了我們的鎖鏈:提多書三章3節說:「我們從前也是無知、悖逆、受迷惑,服事各樣私慾和宴樂……但到了神我們救主的恩慈和他向人所施的慈愛顯明的時候……」如果我們現在仍取悅肉體,我們就不是基督的僕人;但如果我們斷絕了這種奴役,神就不會根據我們過去的樣子,而是根據我們現在的樣子來審判我們。
[2.] 要知道我們是什麼樣的人,我們必須考量什麼原則活在我們裡面,並在成長與增加;反之,什麼在減少,是肉體的利益還是聖靈的利益;因為這兩者是敵對的,一方會摧毀另一方。愛世界與肉體,會使我們與神疏遠:約翰一書二章15節說:「不要愛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愛世界,愛父的心就不在他裡面了。」反之,思念聖靈的事會使我們對世界與肉體的誘餌失去情感。在天上的國民身分與思念地上的事是相對立的:腓立比書三章19-20節說:「他們的神就是自己的肚腹,他們以自己的羞辱為榮耀,專以地上的事為念。但我們是天上的國民。」我們給予一方多少情感,就從另一方奪走多少:歌羅西書三章2節說:「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現在我們必須考量,如果我們變得更像畜類、忘記神、對屬靈事物不敏銳,肉體就得勢;但如果屬靈的傾向在我們的思想、言語與行為中,以生命與能力越來越多地顯露出來,肉體就在衰退,我們將被列在那些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之中;我們每一天對神、基督、恩典與天國的評價更高,並因此對其他事物變得更加死寂。
[3.] 有些事物更直接地傾向於取悅肉體;有些則較間接。直接的,如身體的快樂,因此我們對它們的傾向被稱為「肉體的私慾」,以區別於「世俗的私慾」(多二12);或區別於「眼目的情慾和今生的驕傲」(約壹二16);當彼得前書二章11節說「禁戒肉體的私慾,這私慾是與靈魂爭戰的」時,指的就是這些;也就是那些引導我們走向虛浮與卑劣快樂的傾向。其他事物則較間接,因為它們為此目的提供了準備,如世界的榮譽與利益;正如一切宗教活動都是取悅神,一切與之相反的事物都是取悅肉體。有些人以這種方式取悅它,有些人以那種方式;即使一個人並不淫逸,他仍可能犯下思念肉體之事的罪,因為世界最貼近他的心,因此他被剝奪了對更美好事物的關心與喜樂:「嫉妒、紛爭、惱怒、結黨、分爭使我們屬肉體」(林前三3)。也就是說,當我們為了在世上的偉大與名聲而奔波爭競時,即使他們並非卑劣地沉溺於畜類的快樂,這些也被稱為「無知有害的私慾,叫人沉在敗壞和滅亡中」(提前六9)。因此,思念肉體必須應用於任何誘惑我們忽略屬靈與天上之事的事物,因為世界與肉體是相配的;一個是情感,另一個是誘餌。
[4.] 有些人以較為「乾淨」的方式取悅肉體,有些人則以較為粗俗的方式;正如有些人的罪是公開且明顯的,在神面前發出臭氣,如淫亂、醉酒之類。現在,雖然我們沒有陷入這些罪,而是逃脫了世上的污穢,但仍有一種更隱秘、屬肉體的思念,我們可能會被其玷污,例如當我們放縱心靈去追求那些將我們從神、基督與天國拉開的誘惑性虛榮時;我們對外在事物的愛好與品味,會像那些在世上更可恥、更可憎的卑劣私慾一樣,阻礙並熄滅屬天的生命。有些人擺脫了粗俗的罪,卻仍完全為自己而活,沉溺於肉體心思的快樂;然而,屬靈的生活是為神而活,並將一切事物從屬於我們偉大的利益;在我們回到那離棄神的路之前,我們選擇哪種罪的道路差別不大;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賽五三6)。
[5.] 屬肉體或屬靈心思的優勢,可以透過觀察我們嚴肅地、堅決地、甘心地、持續地思念什麼來得知。
(1.) 嚴肅地,即認真地。有些人認真地追求世俗事物,卻以敷衍、粗心與例行公事的方式對待屬靈與天上的事物。現在,很容易知道他們應被歸入哪一類,因為靈魂的力量用在哪裡,我們的心思就在哪裡。聖經勸誡我們節制對地上的情感,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的;哀哭的要像不哀哭的;歡樂的要像不歡樂的;許多人為罪哀哭,卻像不哀哭;在神裡面歡樂,卻像不歡樂;膚淺地、順便地尋求天上的事,而非以他們主要的精力與關心去尋求:馬太福音六章33節。
(2.) 堅決地,即無論遇到什麼困難與反對,都要堅持到底:尼希米記四章6節:「城牆就修完了,因為百姓專心做工。」對於一群剛從被擄之地歸回、滿目瘡痍的百姓來說,這是一個巨大的負擔;且有巨大的反對,因為他們不得不一手拿劍、一手拿泥刀,一邊工作,一邊拿著劍戰鬥;但工程還是進行下去了,因為百姓專心做工。我們在通往天國的路上,每一步都必須透過衝突與爭戰,直到我們下定決心,以全心全意緊緊跟隨主,無論付出什麼代價:使徒行傳十一章23節:「他勸勉眾人,立定心志,恆久靠主。」如果我們不思念這些事,以至於達到保羅那樣的決心,我們在宗教上就毫無作為:使徒行傳二十一章14節:「我為主耶穌的名,不但被人捆綁,就是死在耶路撒冷也是願意的。」在思念肉體的事上,也有這種決心。當他們忍受良心的許多痛苦與責備,忽略在世上的便利、信譽、利益,犧牲任何對他們而言珍貴的事物,只為了跟隨他們的私慾。
(3.) 甘心地。大多數人的職責是多麼勉強?他們對神的思想、對祂的禱告、對祂話語的參與;做他們所做的一切,更像是一種任務,而不是作為一種甘心且令人愉悅的工作去進行,正如掃羅所說,他「勉強獻祭」:撒母耳記上十三章12節。他以此作為犯罪的藉口,彷彿是出於無奈;但這正是大多數人敬拜的真實寫照,他們是被迫去做的;心裡不喜歡,尋求逃避,當他們能解脫並轉向其他事物時,他們感到高興。反之:詩篇一百零四篇35節:「我要以耶和華為樂,我對祂的默想必甘甜」;這是指思想。對於言語:約翰福音四章32節:「我的食物就是遵行差我來者的旨意。」當他們談論並促進神的利益時,他們如魚得水。對於行為與努力:詩篇四十篇8節:「我的神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約翰一書五章3節:「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對他們而言,沒有什麼比這樣做更令他們愉悅的了。
(4.) 持續地。這是最需要觀察的一點,即我們在肉體與聖靈之事上運作的持續性。
(1st.) 對於思想。你對神、基督與來世有什麼思想?不可否認,你思念世界的日子、週、月、年;但如果你從未為神、基督與天國找到閒暇,在成千上萬個思想中,連一個都沒有,你能說你思念聖靈的事嗎?你是否曾對虛浮的對象關上心門?是否曾像轉移對神的思想、或忽略你的最終目的與偉大工作那樣,憤慨地將它們趕出去?我們這些本該退隱默想神的人,卻將祂逐出心外:約伯記二十一章14節:「我們對全能者說:離開我們吧。」我們不喜歡這些嚴肅的反思,並將它們拋棄。
(2d.) 對於言語。你談論神與來世之事的頻率與喜悅程度如何?你是否對神,或那些關乎你自己與他人救恩的必要且有益的事物,表現出這種尊重?言語必須由謹慎引導,你必須考慮的不僅是你必須做什麼,還有別人能承受什麼;但就你自己而言,你要觀察你靈魂的活力最傾向於哪裡。被困在屬肉體的同伴中,對敬虔的心來說是一種痛苦。對他而言,不說好話是一種痛苦:詩篇三十九篇2-3節:「我默然無聲,連好話也不出口,我的愁苦就發動了。我的心在我裡面發熱,我默想的時候,火就燒起。」但在聖潔的同伴中,「那敬畏耶和華的彼此談論」(瑪三16)。總的來說,人說話是隨其情感的:詩篇三十七篇30節:「義人的口談論智慧,他的舌頭講說公平。」他學習榮耀神並造就他人,因為神的律法在他心裡:第31節給出了理由;也就是說,因為他的心思在上面。
(3d.) 對於行為。人是透過他們持續的操練來認識的,他們追求與尋求什麼;他們的生活是「順著情慾撒種」還是「順著聖靈撒種」:加拉太書六章8節。
- 證明此點的理由。為了固定這些理由,我們必須再次以簡短的方法考量「思念」的含義。它意味著我們的品味與我們的行事;或者,脫去隱喻的說法,即我們的情感與努力。因此,理由將有兩點,分別對應這兩個概念。
[1.] 當「思念」意味著我們的品味與情感時。人的口味取決於他們的體質,而誘餌揭示了性情:因為快樂是「適宜者對適宜者的應用」(applicatio convenientis convenienti);當對象與官能相配時,事物就會取悅我們,並被我們思念,因為它們符合我們的性情:路加福音十六章25節:「兒啊,你該回想你生前享過福。」屬肉體的人有他們的福分,神的兒女有他們的福分。我們的品味與我們的本性相符。魚在陸地上、獸在海中,都不會有什麼樂趣。屬肉體的受造物無法超越肉體的傾向所能達到的高度;因此,人的喜悅與不悅顯示了他們屬於什麼性質。本性是隱藏的,但運作與情感揭示了它。
[2.] 當它意味著我們的行事與努力時。人的行為取決於他們佔主導地位的原則。樹怎樣,果子也怎樣:馬太福音七章18節:「好樹不能結壞果子,壞樹不能結好果子。」人怎樣,他的工作也必怎樣;因為他生活的過程顯示了他靈魂的構造:人是什麼樣,他的工作就是什麼樣。一個人若只尋求那些取悅感官的事物,幾乎不容許對神或來世有嚴肅的思想,能被稱為隨從聖靈的人嗎?或者,反過來說,一個以治死肉體、以取悅並享受神為己任的人,能被稱為隨從肉體的人嗎?
[3.] 綜合兩者。與我們內心傾向與意願相符的事物,會驅逐對相反事物的愛。正如屬肉體的心思與屬靈的心思相對立,並不斷地熄滅與削弱它,屬靈的心思也會削弱肉體的傾向,並削減肉體的利益:加拉太書五章16節:「你們當順著聖靈而行,就不放縱肉體的情慾了。」沒有什麼比透過轉向更高貴的對象並順從更高的原則,更能有效地思念聖靈的事。我們的情感不可能閒置:當我們對世界清醒時,我們對神就沉睡;當我們對聖靈死寂時,我們就對肉體活著;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