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6 羅馬書第八章講道集|002_003_羅8_2_生命聖靈的律使我得釋放

第二篇講道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馬書八章2節。

這些話是作為前述斷言的證據,這從因果連詞「因為」可以清楚看出;但它們究竟是證明了特權還是證明了資格,通常有所爭議。我認為兩者皆是;正如稍後解釋時將會顯明的。因此,我將首先剖析經文,然後將證據與前述斷言相匹配。

首先,在剖析經文時請注意:

  1. 這裡有律法與律法的對立。
  2. 藉著其中一個,我們從另一個中得釋放。

[1.] 「賜生命聖靈的律」與「罪和死的律」之間存在著完美的對立。這裡有律法對抗律法,靈對抗罪,生命對抗死亡。那麼,這兩個律是什麼呢?我認為可以用使徒的話來解釋:羅馬書三章27節,「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是用信主之法」。那裡所說的「立功之法」(行為之律)與「信主之法」(信心之律),在這裡被稱為「賜生命聖靈的律」與「罪和死的律」;簡而言之,這兩個律指的就是行為之約與恩典之約。

(1.) 恩典之約被稱為「在基督耶穌裡賜生命聖靈的律」。它確實是一條律法,因為它具備了律法的所有要素:誡命與制裁。那些告訴我們福音不是律法的人顯然錯了;因為如果沒有律法,就沒有統治者,沒有政府,沒有責任,沒有罪,沒有審判,沒有懲罰,也沒有獎賞。但關於這一點,稍後再談。

(2.) 它是一條「靈的律」。不僅因為其屬靈的本質,因為它比外在與貧乏的規條更接近靈魂;因此基督將福音的條例稱為「靈」與「真理」:約翰福音四章24節,靈,是相對於那些被稱為「屬肉體的條例」的義務或律法行政而言:希伯來書九章10節;真理,則是相對於那些被稱為「將來美事的影兒」而言:希伯來書十章1節。在這個意義上,福音或新約完全可以被稱為靈的律;但不僅僅是因為這個原因,還因為伴隨它的靈的大能;正如經上所說:哥林多後書三章6節,「祂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或作:靈)是叫人活」。律法命令,恩典幫助;而福音的恩典就是靈的恩賜。

(3.) 它被稱為「生命的靈」,因為藉著福音的傳講,我們被聖靈更新,並在我們裡面開始了新的生命,這生命將在天國達到完全;經上說:加拉太書二章19節,我們「向律法死了,就得以向神活著」;也就是說,藉著住在我們裡面的基督之靈的大能,我們可以公義聖潔地活著,以榮耀神。

(4.) 它是「在基督耶穌裡」的生命之靈,部分是因為祂是這新約的作者與根基;部分也是因為我們是從祂那裡領受了靈,如同從我們的元首領受一樣。我們從那聖者受了恩膏:約翰一書二章20節;聖靈的更新是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厚厚地澆灌在我們身上的:提多書三章6節。這樣,我已經清楚地剖析了所提到的第一個律。讓我們轉向第二個。

[2.] 「罪和死的律」。這指的是行為之約,它因罪而給墮落的受造物帶來定罪;在某種程度上也指律法之約,這並非神的原意,而是被他們所誤用;它對他們而言證明是一條罪與死的律,因為使徒稱之為「定罪的職事」:哥林多後書三章7、9節。現在,因為將神親自賜下的律法稱為罪與死的律似乎有些難以理解,我必須告訴你們,之所以這樣稱呼,僅僅是因為它使人知罪,並將人束縛於死亡;為了不讓你們陷入冗長的辯論,我將簡要說明:行為之律有雙重運作,一是關於罪,一是關於忿怒,或律法所威脅的死亡。

(1.) 關於罪,其運作是雙重的。

(第一)它使人知罪,正如經上所說:羅馬書三章20節,「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也就是說,它的用途是帶領我們承認罪與罪咎;因為當律法將神所命令與禁止的事擺在人面前,而人的良心使他確信自己在思想、私慾、言語、行為上違背了律法時,他發現自己是個罪人,他的心責備他,認為自己在神面前是有罪的;因此,所有人都被那約的職事圈在罪裡。律法之約也無法幫助他,因為那與其說是免除債務的憑據,不如說是債務的確認——與其說是收據,不如說是債券;是「抵擋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歌羅西書二章14節;這字據每年都喚醒良心,使人想起罪來:希伯來書十章3節。

(第二)律法關於罪的另一種運作是,它激發了罪,挑動並攪動了我們屬肉體的慾望與情感,而非治死它們。因為屬肉體的人越是被律法嚴苛的要求所催逼去順服,屬肉體的本性就越發反叛;就像牛犢因負軛而更加不馴,河流被水壩攔阻反而漲得更高。律法要求我們盡義務,卻不賜給敗壞的人能力去履行,並宣告咒詛於那些不順服的人,卻不給予順服的力量。這一點從使徒的話中顯而易見:羅馬書七章5節,「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當我們處於敗壞本性的轄制下時,那些被律法揭露出來的罪,也因律法而受到激發,正如惡濁的氣體被太陽照出並升起,而這些氣體先前是隱藏在地裡的;於是罪結出了那些惡果,其結局就是死亡。但這不能歸咎於神的律法,而應歸咎於人的悖逆;因為律法的正當用途是揭露、抑制並削弱罪,而不是挑動並激發它。看使徒如何為神的律法辯護:羅馬書七章7、8節,「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然而罪藉著誡命,就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他這樣回答了反對意見:如果罪因律法在我們裡面變得更有權勢,那麼律法就是罪嗎?不,這遠非我們的想法;律法不是原因,只是契機,因為罪在受到限制時才顯出其權勢。那麼,律法之約的儀式也無濟於事,因為這些只是圍繞我們義務的脆弱籬笆,且因束縛了我們更多的自由,頑固的人反而更反抗神的律法,不願服從它。

[2.] 律法的另一種運作是關於死亡,或對罪所宣告的審判;因此經上說,「律法是惹動忿怒的」:羅馬書四章15節,因為它將懲罰帶入世界,揭示了神對人類過犯的忿怒,並在我們的良心中激起對它的恐懼;它被稱為死的律,因為它不可避免地使人處於死亡的判決之下,或因罪而處於被咒詛與失喪的狀態。這就是那兩個律。

  1. 藉著一個律,我們從另一個律中得釋放。使徒說「我」,但他代表了每一位信徒;他們都藉著恩典之約,從行為之約的束縛與影響中得釋放;所以這是一個共同的特權;屬於一個人的,也屬於所有人。

其次,我的第二部分是將這些話作為論據,以證實前述的命題。

  1. 它們證實了特權:「在基督裡的人,就不定罪了」。他們從罪和死的律中得釋放。凡從律法中得釋放的人,就從定罪中被開釋;律法對他不再有權勢。
  2. 描述是雙重的:首先,從他們內在的狀態來看;他們在基督裡;因此他們擁有祂新律法——在基督耶穌裡賜生命聖靈之律——的特權與益處;其次,從他們外在的行事來看,「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他們擁有聖靈,即賜生命、使人成聖的聖靈,在某種程度上被賜予恩典,去行律法所吩咐的事。狄奧達提(Diodate)說,處於基督神聖治理之下的人,藉著生命之靈,從罪那致命的暴政中得釋放,從那帶來死亡的罪的軛與轄制中得釋放,因此「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我認為這就是經文的真義。

現在我進入教義部分。

教義一:新約是在基督耶穌裡賜生命聖靈的律。

教義二:新約賜予(所有真正處於其下的人)從罪的奴役與律法定罪權勢中得釋放的自由。

關於第一點,即新約是在基督耶穌裡賜生命聖靈的律。我將其分開並證明:

  1. 新約是一條律法。
  2. 它是基督耶穌裡賜生命聖靈的律。

首先,它是一條律法。福音具有律法的效力,我將透過以下考量來證明:

  1. 人作為神的受造物,是祂的臣民,與祂有關係,祂是其合法的統治者,因此必須接受祂所樂意施加的律法:以賽亞書三十三章22節,「因為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祂必拯救我們」;雅各書四章12節,「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我們作為臣民對神的主權順服,建立在我們對祂完全且絕對的依賴之上,無論是創造還是保存;因為我們既不能創造自己,也不能保存自己;因此我們順服於另一位的主權,我們屬於祂,我們也當事奉祂。
  2. 人作為一個理性的自由主體,有義務自願將自己置於其正當主宰的統治之下。所有的受造物都在神的治理之下,因此在某種意義上都在律法之下;因為存在著一種確定的軌跡,受造物的本性與運動被限制並固定在這些界限之內:詩篇一百一十九篇91節,「天地照你的安排存到今日,因為萬物都是你的僕人」;詩篇一百四十八篇6節,「祂將這些立定,直到永永遠遠;祂定了命,不能廢去」;箴言八章29節,「祂為滄海定出界限,使水不越過命令」。所有受造物都在適當的比例中保持平衡,並由一隻無誤的手引導其軌跡與過程,這對它們而言就是一種律法。因此,人作為受造物,像其他受造物一樣,服從神護理的指引;但作為理性受造物,他有能力接受道德治理,接受一條名副其實的律法;因為他有自己的選擇權,有拒絕惡、選擇善的能力。其他受造物受鐵杖——即神的大能與主權——的統治;但人,其順服取決於選擇,是由律法來治理的,這些律法可以指引並約束他行善,警告並驅使他遠離惡。人容易受到希望與恐懼的影響,這是治理的偉大工具;藉著獎賞的希望與懲罰的恐懼;因此,他不僅出於自身的利益,更出於對造物主的義務,有責任將自己交出來去遵行神的旨意。經上呼籲:歷代志下三十章8節,「歸順耶和華」;哥林多後書八章5節,「先把自己獻給主」;羅馬書六章13節,「將自己獻給神」;以及其他許多地方。
  3. 人既有義務順服神的旨意,就需要神賜下律法來確立他的責任,並指引他行事;因為若沒有祂的律法,臣民就不知道對君王有何義務,人也無法理解他對造物主有何責任。在無罪狀態下,神將律法寫在他心上,因為神造他「正直」:傳道書七章29節,他必須履行作為一個聖潔正直的受造物所當行的事;他的本性約束並使他有能力去愛神、愛鄰舍並愛自己,在對神的適當順服中保持秩序。這寫在心上的律法,足以在他保持純全時引導他,並使他在凡事上取悅神;因為這寫在心上的律法既是他的準則,也是他的原則。但考慮到人在墮落後的狀態;他們確實需要律法,需要神向他們顯明何為善、何為惡。外邦人保留了一些自然律的殘餘:羅馬書二章14、15節,他們對責任的意識足以使他們不僅因忽視責任而負罪:羅馬書一章20節,「但他們在神面前成了有罪的」,羅馬書三章19節。神對祂的子民處理得更為恩慈:詩篇一百四十七篇19、20節,「祂將祂的道指示雅各,將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祂都沒有這樣待過,至於祂的典章,他們向來沒有知道」。唉!在墮落後我們所陷入的軟弱中,如果神沒有賜下律法,向我們顯明何為善,我們將會多麼悲慘,多麼在黑暗中摸索!如果不是外邦人心中尚存自然律的殘餘,世界將只是一個盜賊的巢穴與罪惡的舞台;每個人都會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雖然人的利益驅使他們為自身的安全制定法律,但若沒有神的話語,就沒有確鑿且充分的指引來引導他們順服神。人的法律除了人類社會的利益外沒有其他目的,其影響力也僅限於外在行為的治理;其中幾乎沒有什麼能引導我們去順服或享受神。神在祂的話語中為我們做了這一切,對古代的猶太人如此,對我們基督徒則更為充分;因為「我們被建造在使徒和先知的根基上」:以弗所書二章20節;也就是說,他們向我們顯明了如何作為我們正當且合法的君王去順服神,並作為我們真正的幸福去享受祂。但讓我們離開對這些事物的總體觀察。
  4. 福音,既是我們的準則又是我們的憲章,就是以基督的名賜給世界的律法。這一點顯而易見:

[1.] 透過表達它的稱號或術語;例如,以賽亞書二章3節,「訓誨必出於錫安,耶和華的言語必出於耶路撒冷」。以賽亞書四十二章4節,「海島都等候祂的訓誨(律法)」;以賽亞書五十一章4節,「有訓誨(律法)從我而出,我必堅定我的公理,為萬民之光」。在新約中,它被稱為「信主之法」(信心之律):羅馬書三章27節,以及「基督的律法」:加拉太書六章2節,因此,藉著基督得救的教義就是我們應當持守的律法。

[2.] 事物的本質也顯示了這一點。因為這裡有:

(1.) 一位統治者或君王,主基督,祂獲得了對世界新的統治權與帝國,按祂自己的條件來拯救並治理人:羅馬書十四章9節,「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使徒行傳二章36節,「故此,以色列全家當確實地知道,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神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詩篇二篇7至11節,因此祂是新造之主;人不僅作為受造物對神負有順服的義務,作為救贖主與統治者的基督,人也對祂負有順服的義務。

(2.) 基督既擁有這種主權與統治,就制定了一條新的恩典律法,作為救濟與恢復墮落人類歸向神恩典與眷顧的補救措施;應許赦免與生命給所有真誠悔改、信靠祂並活出新順服的人;並斷然定罪那些拒絕這些條件的人,使他們進入永死。

(3.) 這種新的憲制與福音之約具備了律法的所有形式。在這裡我將向你們展示:第一,它在哪些方面與人的法律一致;第二,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

首先,它在哪些方面一致。第一,在以完全的權威頒布這一點上;它不僅是「全權」(pleno jure)制定的,即基於絕對且不可抗拒的權利;而且是由主基督所派遣的授權使者所宣告的,他們奉祂的名要求世界順服祂的新律法:馬太福音二十八章19、20節,「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祂派遣祂的傳令官,召喚世界順服:使徒行傳五章31節,「神且用右手將祂高舉,叫祂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使徒行傳十七章30節,「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祂吩咐所有人悔改,因為祂「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使徒行傳十章36節,「藉著耶穌基督傳和平的福音,祂是萬有的主」。在這些經文中,基督的權利與權威得到了斷言;福音奉祂的名傳講,世界被邀請並被命令去順服。

  1. 在義務與強制力上。我們不僅得到了順服福音的指引,還被賦予了責任與義務。福音有時被稱為「神的旨意」:路加福音七章30節,「拒絕了神的旨意」。有時神的律法被稱為祂的旨意,因為它是祂智慧的結果;被稱為祂的律法,因為它是祂立法意志的體現。祂不僅要藉著祂的旨意指引與教導受造物,還要藉著祂的權威約束他;法學家說,法令產生必然性,勸勉激發自由意志。勸勉或建議用於指引或激發一個自由的人,但法令與律法意味著順服的必要性。所以耶柔米說,給予建議時,提供者有選擇權;給予誡命時,則有奴僕的必然性。建議與誡命不同。誡命不僅說我們這樣做會很好,而是我們必須這樣做。建議針對朋友,誡命針對臣民。律法中有一種強制力;神並沒有任由受造物隨意決定是否遵從祂的指引;不,祂對他們有嚴格的要求;他們必須冒著風險去執行。律法具有來自立法者權威的約束力。神作為朋友給我們建議,但作為君王命令我們。因此我們讀到許多關於「信心的順服」:羅馬書十六章26節,「這奧祕如今顯明出來,而且按著永生神的命,藉眾先知的書指示萬國的民,使他們信服真道(信心的順服)」;羅馬書一章5節,「我們從祂受了恩惠並使徒的職分,在萬國之中叫人為祂的名信服真道」;使徒行傳六章7節,「祭司中也有許多人信從了這道」;哥林多後書十章5節,「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識神的那些自高之事,一概攻破了,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都順服基督」;彼得前書一章22節,「你們既因順從真理,潔淨了自己的心」;使徒行傳五章32節,「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所有這些都是為了表明這不是隨意的或無關緊要的,我們受這新律法權威的約束。
  2. 這條律法有制裁,否則它就只是一種隨意的指引,儘管以誡命的形式傳達。制裁是藉著獎賞的應許或懲罰的威脅;誡命確立了人的責任,是我們順服的準則,若被忽視,就會導致過犯或責備。制裁是神行事的準則,因此它導致懲罰: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恩典之律以最高的懲罰威脅我們:約翰福音三章19節,「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就是這光」;希伯來書十章29節,「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你們想,他該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雖然在失喪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但在地獄中,良心有一種控告或自我折磨,反思對補救措施的拒絕,或失去了我們因福音而擁有的特殊優勢。正如律法的破壞首先在猶太人身上得到報應,羅馬書二章9節,同樣,當福音被確認為唯一的平安與生命之道時,如果我們忽視它,在審判中對我們來說就更為糟糕。其次,應許的給予是為了使誡命對我們而言變得甘甜,使我們能出於愛而順服,而不是僅僅因為恐懼懲罰而像奴隸一樣。被迫的動機不能改變心靈,也不能持久;因此在基督的律法中有赦罪、得兒子的名分以及最終永生的應許。我們使誡命成為通往應許的道路;而神使應許成為誡命的動機。我們遵守誡命以獲得應許;但神提出應許是為了讓我們能更舒適地遵守誡命。我們以幸福為目標,但神以順服為目標,並使之成為祂所有應許的終點;因此,我們必須順服命令,以便獲得應許的祝福並確信它;我們相信應許,以便能順服誡命。

四、此項制裁預設了一種依據律法進行的治理;因此,必有一位公義的統治者與執行者,祂將追究這條新的恩典之律是如何被遵守或違背的。如今,這種治理在某種程度上已然存在,既有內在的方式,也有外在的方式。

首先是內在的治理,正如經上所記:「神的國就在你們心裡」(路十七20)。靈魂的治理是按照我們與神之間這種交通的法則來進行的。正如我們心中刻有對本分的意識,即一種內在的原則,傾向於履行本分(來八10);同樣地,我們也敬畏那位將因我們違背祂律法而審判我們的審判者;當我們行善或作惡時,心中會有關於生命或死亡的判決;若作惡,會有對神不悅的苦澀與痛苦感;而若對基督忠誠,聖靈會賜下愛與順服的獎賞,作為神接納我們的印證,即一種真實活潑的喜樂與良心的平安(林後一12:「我們所誇的是……我們良心的見證」;羅五1:「既因信稱義,就得與神相和」;羅十四17:「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

其次,神的外在治理是按照福音的律法進行的。神不時介入,以顯著的審判懲罰對福音的藐視(來二1-3:「所以,我們當越發鄭重所聽見的道理,恐怕我們隨流失去。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這救恩起先是主親自講的,後來是聽見的人給我們證實了」)。神也顯著地將祝福賜給那些尊崇、順服並使福音興旺的地方,正如祂因約櫃的緣故祝福了俄別以東的家;但在審判之日,惡人將受到完全的懲罰(帖後一8:「要報應那不認識神和那不聽從我們主耶穌福音的人」)。

其次,我將向各位說明福音作為律法,與世俗法律有何不同。

(一)世人在制定法律時,並不與人辯論,只是單純地頒布並運用其權威;但神卻降卑自己,體恤人的軟弱;祂彷彿從主權的寶座上下來,與人講理、勸導,懇求人們不要離棄自己的福分(賽四十六8:「你們當思想這事,自己作大丈夫。悖逆的人哪,要心裡思想」;賽一18:「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神樂意俯就卑微的受造物,與他們辯論、爭辯;正如林後五20所言:「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世人認為訴諸懇求會減損其權威,但救贖主治理的仁慈卻非如此。

(二)神的律法約束人的良心與不朽的靈魂;它不僅定罪行,也定罪思想與私慾(太五28;羅七14:「律法是屬乎靈的」)。在世人眼中,思想與慾望在付諸行動前是自由的。

(三)人的法律傾向於懲罰多於獎賞。對於強盜與殺人犯,法律規定了死刑;但無辜的臣民所能得到的唯一獎賞,僅僅是履行了義務並逃脫了懲罰。在極少數情況下,人的法律才會承諾獎賞。施加懲罰是人法的主要工作,也是治理的強大工具,因為其用途在於抑制邪惡;但神的律法提出的獎賞與懲罰是同等的。一邊是永生,另一邊是永死(申三十15:「看哪,我今日將生與福,死與禍,陳明在你面前」);因為神律法的用途是引導人走向幸福。談論獎賞是人法的一種「法律寬容」(legis candor),即其公平與恩惠;它命令許多事,也禁止許多事,但始終伴隨著刑罰;其本質工作是懲罰,並不以獎賞來邀請人履行義務:人法源於邪惡的習俗(ex malis moribus humanae leges),其工作在於抑制邪惡。

(四)人的法律威脅的是暫時的懲罰;但神的律法威脅的是永恆的懲罰與獎賞(可九44:「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祂是永活的神(來十31),我們死後將落在祂手中。

應用一:這應當使我們謙卑,因為我們對福音的誡命如此缺乏尊重,竟如此大膽地違背它們,又如此冷淡地履行其中的本分。我們畏懼世俗權力勝過畏懼永恆權力,畏懼監獄勝過畏懼地獄;因此,為了順應自己的私慾,我們竟能將神的律法棄之不顧。一點點利益或一點點危險就能將人引入網羅,而永死卻不能攔阻他們。哦,醒悟過來吧!你們難道不是基督的臣民嗎?祂難道不是比世上所有的掌權者更有能力的君王嗎?祂難道不在福音中對人的永恆狀態作出審判嗎?這審判難道會落空嗎?祂難道沒有定下日子,要審查一切事務嗎?當罪被重新審視時,難道不會顯出另一副面目嗎?那麼,喚醒你們昏睡懶惰的靈魂吧!如果你們能否認這些真理,那就繼續忽視基督、違背祂的律法吧,儘管去作;但如果良心對祂的權威尚有知覺,就當藉著悔改斷絕罪惡,奉祂的名祈求赦免;將自己奉獻給神,在未來的日子裡更謹慎地行走。神不會永遠對你們的不忠視而不見。

應用二:這是給我們的指引。如果你們不想在福音的本分上輕率,就當將其視為律法,並讓我向你們推薦以下規則:

  1. 永遠不要將基督的憐憫與祂的治理對立起來。祂是救主,但祂也是我們的主,必須順服;信心不僅意味著依賴,也意味著同意受祂治理。
  2. 不要用祂的功德來反對祂的聖靈。祂的功德是你們的贖價,但祂的聖靈是你們的成聖者;這律法就是祂聖靈的律法,二者互為表裡;祂的聖靈藉著將你們置於恩典之律下,顯明了基督的功德。
  3. 不要將基督死亡的目的彼此對立。祂死是為了使你們與神和好,也死是為了帶領你們進入順服;從憤怒中被救贖是恩典,但從罪惡中被救贖同樣是,甚至可能是更大的恩典(多二14)。
  4. 不要將一切都推給基督,以至於使自己免於神的管轄;不,基督「救贖了我們歸於神」(啟一9)。我們最初是失喪給祂的;我們必須被恢復給祂,好讓祂不至於失去祂在基督裡創造的榮耀。我們並非沒有律法(林前九21),我們並非對神無法度(ἄνομοι),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我們不可隨意行事,而應以基督的律法規範我們的一切行為。若我們在法律上聲稱自己沒有律法,那是在妄想成為神;在事實上,那便是如同魔鬼,是本性中最嚴重的叛逆者。

現在我進入所觀察到的第二個教義。

第二,福音是基督耶穌裡生命聖靈的律法。在此我將探討:

  1. 什麼是聖靈。
  2. 我們從誰那裡領受祂。
  3. 藉著什麼律法。
  4. 此處所說的聖靈是什麼?我回答:既指聖靈位格,也指新性情。

(1)聖靈的位格不可排除;部分是因為祂是基督在世上的見證人與代理人,祂有大能應用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一切,並使我們領受祂所有職分的果效(約十五26:「但我要從父那裡差保惠師來,就是從父出來真理的聖靈;祂來了,就要為我作見證」;約十六14:「祂要受我的,也要將這事傳給你們」)。祂啟示基督教義的精義,並藉著祂賜給教會以及我們每一個人的恩賜與恩典,藉著祂在我們心中大能的作為,來證實這教義的真實性。因此經上說:「我們為這些事作見證,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些事作見證」(徒五32)。基督教導我們基督教信仰,並藉著祂的聖靈在我們裡面作工,從而向我們證實這信仰。部分也是因為藉此,所有神聖位格在我們歸向神的過程中,都有其獨特的作為與份額(彼前一2:「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又蒙祂血所灑的人」)。父神參與揀選,子神作為救贖者,聖靈作為使人成聖並傾向神者。正如父神不可失去祂白白恩典的榮耀,子神不可失去祂無限功德的榮耀,聖靈也不可失去祂大能且有效應用的榮耀。部分也是因為這符合神聖位格之間所遵循的經綸或分配。聖靈是神有效的力量;因此,是祂引發了我們的生命,或藉著重生將新生命注入我們裡面(結三十六27:「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我用三個論點來證明。第一,取自事物本身的性質。我們當然不能脫離神的影響而獨立生存;因為一切生命最初都在祂裡面,並由祂藉著聖靈傳遞給我們。在自然生命中,很明顯,神在創造中所做的一切都是藉著祂的靈(伯二十六13:「藉祂的靈,天有妝飾」)。聖靈是創造世界的直接工作者;藉著祂與父、子的共同運作,萬物被造;此處祂談到天體與星宿。在詩篇一百零四篇30節又說:「你發出你的靈,它們便受造。」當談到人的創造時(瑪二15):「雖然神有靈的餘力,祂卻造人為一個。」這同樣適用於屬靈生命,即所謂的新生;人若不是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約三5);這被稱為新造;一切創造都出於神(林後五17-18);這被稱為「復活得生命」;或使死去的靈魂甦醒(弗二1、5)。因此,生命之靈出於神。既然神藉著祂的靈成就這一切,我們的救恩除了歸於祂,還能歸於誰呢?正如聖經經常提到的。我的第二個論點取自我們無力自救,也無力從魔鬼、世界與肉體中歸向神。我們的思想如此盲目,我們的心如此敗壞,我們的私慾如此強烈,我們的試探如此之多,我們的惡習如此根深蒂固,以至於除了神的靈,別無他法。祂「照明我們心中的眼睛」(弗一18),改變我們的心(多三5),使我們疏離與敵對的情感與神和好,好讓我們能歸向祂的愛,活在對祂的順服中,並最終被呈獻在祂面前,適合在祂的同在中永遠活著(西一21-22)。這一切都是神大能且全勝的聖靈,憑藉基督功德的救贖而成就的。簡言之,祂在我們裡面發現了對罪的沉溺、對現世的愛、對肉體的放縱,這些都壓倒了理智與神的權威,除了祂,沒有別的代理人能完成這項工作。我的第三個理由取自隨後的果效。如果這種生命是藉著聖靈加強的,那麼在一切都與之為敵的起初,它更是由聖靈所作與注入的。聖經大量論證了基督聖靈的供應,對於遵行與忍受神的旨意是必要的(弗三16;彼前四14)。當然,那位必須在我們活著時幫助我們的人,必然要在我們死時使我們甦醒;那位在我們肉體的情慾受到致命傷後,仍必須幫助我們克服它們的人,在起初它們處於全盛時期時,絕對是克服它們所必需的。成聖恩典的必要性,更顯明了更新恩典的必要性;因為克服本性的敗壞,比醫治或預防聖徒的軟弱,需要更大的能力。

(2)新性情是聖靈的產物(約三6:「從靈生的,就是靈」)。人因重生的靈所產生的果效,在性情、傾向、行動與目標上變得屬靈,這可以從對神或對人的角度來考量。

(1)歸正者或新造的人對神持何種態度,似乎由使徒在提後一7中闡明:「因為神賜給我們,不是膽怯的心,乃是剛強、仁愛、謹守的心。」我將解釋之。請注意在消極的描述中,只提到了治死罪的一個方面:對世界恐懼的死寂。但這一缺陷可以從另一處經文補充:「聖靈與肉體相爭」(加五17);祂使我們對世界的喜樂與盼望,正如對恐懼與憂愁一樣,變得遲鈍;但二者互為表裡;因為這靈使我們準備好面對世上的苦難,不指望在此地獲得什麼大事,而是預期十字架、損失、匱乏、逼迫、傷害、痛苦的疾病與死亡;並堅固我們抵禦一切肉體的苦難,使我們不至於被它們過度動搖,考慮到我們與神的關係以及對未來福分的份額,這一切都勝過其他,因此這不是膽怯的靈。但你必須通過考慮聖靈的主要工作來擴展它,即治服肉體的情慾,好讓神的治理在我們心中建立;因為肉體是神與成聖理智的大叛徒。因此,我們必須順從聖靈,在這些爭戰中站在祂這一邊;是的,我們必須與肉體爭戰,並克服它,以防止一切蓄意的掌權之罪;因為凡有聖靈的人,都不活在罪中,而只有較小的人性軟弱。當然,聖靈掌權之處,祂就釘死肉體,使人活在世上一切榮耀、財富與快樂之上,並日益治死我們的感官慾望,征服並擊倒我們最強烈、最甜蜜、最珍愛的私慾,使它們不再阻礙我們對耶穌基督裡神的愛與順服。至於描述的積極部分,它是仁愛、剛強、謹守的靈;也就是說,它的三個果效是生命、光明與愛。有一種新的生命力,稱為剛強的靈;然後祂以對神優越的愛充滿我們的心,稱為謹守的靈;因此,聖靈藉著這三個果效,更新並聖潔了人的靈魂,顯明了祂自己;在啟發他們的思想、敞開他們的心扉,並堅固他們為神與來世而活的決心;這三個果效對應了神的屬性,我們在智慧、良善與大能的概念下領悟神。對應祂的智慧的是謹守的靈;對應祂的良善的是仁愛的靈;對應祂的大能的是剛強的靈;因此,藉著這些恩典,我們得以「與神的性情有份」(彼後一4),並在某種程度上像神。這些與神的話語相符,神的話語有時被描繪為光,因為神的智慧在其中閃耀,並在福音的奧秘中呈現,在那裡救恩之道得到了充分的教導(林前二6;提後三15)。有時福音被稱為神的大能(多二11;猶4)。或者神的良善,因為它呈現了神在基督救贖中愛的奇蹟,以及祂為我們預備的豐富恩典。聖靈的這三個果效與三個基本恩典——信心、愛心與盼望——相符。謹守的靈在別處被稱為「信心的靈」(林後四13),它是新造之人的眼睛;仁愛的靈稍作變體被稱為「聖靈裡的愛」(西一8),它是新造之人的心;剛強的靈是盼望,在別處被稱為「藉著聖靈的大能,多有盼望」(羅十五13),它是新造之人的力量,藉此我們克服罪惡與試探。真正的敬虔,其生命與能力就在於這一切果效;因為,一個思想被啟發去認識基督耶穌裡的神,傾向於愛神並為祂而活,且選擇了來世的福分作為自己的份,並活在對此的喜樂盼望與預見中的人,確實已充分裝備好進入天國及其一切本分;此人擁有福音的真靈,他的生活方式也將與之相稱,因為良好的生活方式通常用三個詞來表達:聖潔、屬天與敬虔。聖潔有時被視為與敬虔不同(彼後三11);因此,聖潔指的是純潔、對罪的恨惡與厭惡:這是謹守的靈,或基督裡對神的愛與知識的果子;因為凡犯罪的,未曾看見神(約三11),也就是說,對祂沒有真實的領悟;因為如果我們在福音的鏡子裡正確地注視「主的榮光」,我們就「變成祂的形狀」(林後三18)。信心,不過是帶著認同的福音知識,能潔淨人心(徒十五9)。下一個屬性是敬虔,或對神的傾向與沉溺,這是愛的果子,它使一切順服於神,提升心靈,將其歸還給神,並使其適合事奉、取悅、榮耀並享受祂(林後五14-15;彼前四6;林前六20)。愛最顯明於對神的徹底順服與委身,以及在此地渴望與祂交通(弗二8),並在來世完全享受祂(林後五1)。最後一個屬性是屬天(腓三20):「我們的對話在天上,我們也等候救主。」聖靈藉著盼望在我們裡面作工,這盼望堅固我們抵禦感官的一切恐懼與快樂(約壹四4-6)。使徒在那裡談論對靈的試驗,他將區別歸結於結果:神的靈與世界的靈,並表明前者必然比後者更有能力;正如另一處經文所言(林前二12):「我們所領受的,並不是世上的靈,乃是從神來的靈。」一個被提升到神面前,尋求未來幸福的靈,使我們斷奶並脫離世界,從而給我們力量去克服不僅是世界,還有肉體與魔鬼。

(2)考慮這靈如何裝備並塑造我們去履行對人的本分。使徒在弗五9中指出了這一點:「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也就是說,神藉著福音的傳講差遣到我們中間的靈,在我們裡面結出並產生了一切仁慈、正義與忠誠。沒有什麼比福音的靈更溫和、更親切,也沒有什麼比它更能使我們在人類社會中和平且有益地生活。第一個屬性是一切良善,因為神對萬人良善,祂的靈被稱為良善的靈(詩一百四十三10)。它使我們以仁愛的愛去愛全人類;並以特別的喜悅之愛,去愛那些聖潔且與我們同享恩典的人。這不僅使我們不做那些會阻礙他們益處的事,也使我們傾向於盡一切可能尋求他們的益處,特別是他們最好的益處;如果別人傷害我們,就饒恕他們,正如「神藉著基督饒恕了我們」。聖靈在我們裡面產生的第二個運作是公義,即在我們一切交易中的正義,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該得尊重的尊重,該納稅的納稅,該得讚美的得讚美,不借貸而無意或無力償還,那不過是華麗的搶劫;令人羞愧的是,許多基督徒竟犯了此罪;我確信這與神的靈背道而馳,因為當神做了這麼多來向世界顯明祂的公義時,所有擁有神靈的人都應當非常公義,遠離壓迫、欺詐或扣留他人的財物。第三件事是誠實,或忠誠;藉此我們行事真誠,遠離假冒為善、虛偽、謊言、欺騙與詭詐。神是真理的神,祂在我們裡面所作的聖潔是真實的聖潔;使徒以此為基礎進行勸勉(弗四24-25):「所以要棄絕謊言,各人與鄰舍說實話。」這是一種比任何其他罪都更與真誠不相容的罪。那麼,這就是福音的靈;現在,聖靈不僅在起初將這些恩典種植在我們裡面,而且不斷地增加它們,並協助我們運用它們。祂在起初將它們種植在我們裡面。信心是祂的恩賜,是祂改變了我們的心,在我們裡面點燃了對神神聖的愛,並提升我們的心去盼望救恩(彼前一9)。這是祂的第一項工作,因為人在行動變好之前,必須先成為好人;然後祂增加恩典,使一切外在的媒介對此目的與宗旨產生果效;這被稱為「耶穌基督之靈的供應」(腓一19),意指藉著聖靈在我們裡面作工,使我們在通往天國的道路上成長與進步。這些印象在起初是微弱的,但它們由同一位作者或代理人在使用同一媒介的過程中得到加強。最後,祂協助我們運用同一恩典,始終在我們裡面作成祂在神面前所喜悅的事(來十三21)。祂參與每一個行動,我們不僅「靠聖靈得生」,也「靠聖靈行事」(加五25)。我們始終受到祂影響的激勵。

  1. 接下來讓我們考慮我們從誰那裡領受祂。此處說「基督耶穌裡生命之靈」,賜下聖靈屬於基督。

(1)祂是更新狀態的元首。基督被聖靈充滿,其目的就是成為祂奧秘身體的元首或賜生命的靈(林前十五45):「首先的亞當成了有靈的活人,末後的亞當成了叫人活的靈」;不僅因為祂賜給我們榮耀的生命,也賜給我們恩典的生命(弗一22-23)。祂不僅是治理與保衛教會的元首,也是賜給他們屬靈生命與行動的元首,正如頭對肢體所做的那樣;因為祂以恩典充滿萬有。所有信徒都從這泉源得到供應,並不斷得到供應,「直到他們被神一切所充滿的」(弗三17-19),也就是說,被祂意欲傳遞給我們的一切恩典所充滿。那麼,聖靈是由基督賜下的(約四14;約七38-39)。這是一條活水的管道。

(2)是祂的律法藉著聖靈寫在我們的心上。新約是與基督裡的罪人立的(來八8-10)。現在,那位教導我們基督教信仰與宗教的人,藉著祂的聖靈將其印刻在我們身上;我們發現了一種力量,在我們自身的果效中,這力量遠非言語所能及。這來自基督,雖然律法是祂的,但卻是藉著聖靈直接作工的。

(3)基督應許了祂,因此基督賜下祂(約十五26):「保惠師來,就是我要從父那裡差來的。」憑藉祂的功德與代求,基督從父那裡差遣那全勝的聖靈,將世界征服歸於自己。祂預先應許要將這成聖的聖靈降在人的靈魂中,在他們身上作這工。

(4)祂在祂自己的條件下賜下祂,也就是說,藉著信心(約七37-38;徒二38)。現在,這些是基督從神懷中帶出來的新約條件。

  1. 藉著什麼律法?藉著福音。這是「基督聖靈的律法」。藉著自然之光,神賜下了一點點聖靈,以幫助人閱讀受造物之書(羅一19)。神向他們顯明了;他們可以在受造物中看到神的一些屬性,祂的智慧、大能與良善;神激發他們的心去觀察,並將一些亮光射入他們的良心。藉著律法之約,賜下了更多的聖靈;他們在祂的律例與法典中,比外邦人在自然之書中能看到更多神的大能、智慧與良善;但總體而言,它導致了奴役。自由的靈只是節制地分賜給少數神所揀選的僕人;但這些不過是恩典的幾滴水;恩典的大洪水是藉著福音傾倒出來的。使徒向加拉太人提出問題,他們是藉著什麼教義領受聖靈的(加三2):「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他訴諸他們的良心與經驗,究竟是什麼樣的教義將聖靈傳遞給他們,是律法的傳講,還是福音的傳講;這不僅指行神蹟的聖靈,也指成聖的聖靈。他談到了兩者(第5節)。因此,重生的靈、成聖與得兒子的名分的靈,是藉著福音的教義而來的。我將用一些理由來證明這一點。

(1)從神的設立來看。神喜悅祝福祂自己的媒介;而神為人類利益所設立的偉大媒介就是福音,作為一種超自然的教義,它需要從天上得到證實,以便藉著伴隨它的強大能力,使人知道它的真實性。因此,這新約就是聖靈的律法;神聖靈對所有順服它的人的大能影響,就是它的印記與確證。沒有其他教義能如此改變靈魂,並使其歸向神(約十七17;約八31-32)。也就是說,那時我們知道它是真理,是神的教義,使我們成聖,並使我們成為勝過罪惡與撒但的征服者。

〔2.〕從福音的本質來看。神的工作必會以合宜的方式進行,這不僅與祂所作工的對象(人的靈魂)相稱,也與祂藉以作工的媒介(福音)相稱。

(1)就整體而言,這是一項屬靈的教義。因著這屬靈的教義,祂將澆灌更多的聖靈;當祂所設立的條例是屬肉體與物質的時候,聖靈的澆灌是節制的;而當祂賜下更符合祂自身屬靈本性、比「屬肉體的誡命」更深入人心的律法時,聖靈的澆灌便更為豐滿。這律法即是「生命的聖靈的律」;當祂要折服猶太人的頑梗時,祂以許多規條與外在儀式來試煉他們;但當祂要將世界帶入自由的狀態時,祂的律法是屬靈且合乎理性的,並隨之澆灌下大能的聖靈。因此,使徒暗示他們是在「儀文的舊樣」中服事神,而我們是在「心靈的新樣」中服事祂(羅馬書七章6節);這意味著,藉由福音的宣講——即所謂的「精義的職事」(哥林多後書三章8節)——我們被聖靈更新,進入那真實的聖潔。那時儀文較多,如今聖靈更多(腓立比書三章3節)。信徒「不靠著肉體」,不將希望寄託於「屬肉體的條例」之遵守上,而是「在基督耶穌裡誇口」,在聖靈裡服事神。

(2)更具體地說,福音與聖靈的運作是相配的;因為與福音所蘊含的深奧智慧、大能與豐盛的良善相比,其他一切知識皆顯得冷淡枯燥。我們所領受的聖靈,不過是神話語的副本(希伯來書八章10節;哥林多後書三章3節):「你們明顯是基督的信,藉著我們修成的,不是用墨寫的,乃是用永生神的靈寫的。」那裡有原稿,這裡有副本;正如一個人若要將家徽蓋在蠟上,需要蠟、刻有家徽的印章,以及施加壓力的一隻手;這裡的情況亦然。神要將祂的形象印在我們的靈魂上,但首先,這形象的特徵必須先印在神的話語上。藉著這智慧之道,祂賜給我們「謹守的心」(a sound mind),使我們能認識神與自己,並分辨善惡;藉著這恩典之道,即祂在基督裡對我們之愛的陳述,祂賜給我們愛之靈;藉著這大能之道,其中包含如此豐盛偉大的應許,祂在我們裡面激發出一種高尚的靈,使我們超越世界。印章的準備僅是為了留下印記,還需要一隻強而有力的手將其施加在人心上;因為福音雖然有力地激發我們死沉、昏睡的心去追求屬靈與天上的事,但僅僅敞開教義是不夠的,它必須藉由聖靈應用在靈魂上,否則靈魂便無法得醫治與改變。神的話語是媒介,但聖靈作為主因使我們更新;因為神的話語並非對所有人都產生果效,對那些產生果效的人,其程度也不盡相同。福音是為此而設的合宜工具。萬物皆會傳遞其自身的本性;火將周遭的一切化為火;聖潔與屬天的教義,正適合產生聖潔與屬天的靈。

(3)為了我們救贖主的榮耀;在祂的主權或君王職分上,祂既要求墮落且無能的人盡上新的義務,便按比例賜下力量。我們恢復的困難,不僅在於與神和好,更在於我們本性的更新、頑梗的制伏,以及心的改變。在祂的先知職分上,為了讓我們能領受其果效與安慰,不僅外在的教義是必要的,聖靈的啟示亦然,祂「引導我們進入一切的真理」。在祂的祭司職分上,為了讓祂的功德顯為完全、代求顯為大能,賜下如聖靈澆灌這般可見的恩賜是必要的(使徒行傳二章30節)。

應用一:旨在勸誡那些庸碌的屬肉體基督徒,他們從所擁有的基督教信仰中獲益甚微。哀哉!那些沒有基督之靈的人處境何等可憐(羅馬書八章9節):「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他們不屬於基督,在祂救贖的果效中毫無份額;那麼,在審判之日,當律法、撒但或你們自己的良心對你們提出控訴時,你們將如何在神面前站立並作出回答呢?毫無疑問,若罪的權勢未被打破,罪的罪咎便依然存在。基督徒有名義上的,也有能力上的;有口頭上的,也有在行為與真理上的;有儀文上的,也有心靈上的:後者是指那些被聖靈成聖以至於順服的人;唯有這樣的人,才在恩典之約那安慰人的應許中有份(加拉太書六章16節):「凡照此理而行的,願平安憐憫加給他們。」除此之外,無人能最終得救(希伯來書五章9節):「祂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希伯來書十二章14節):「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

應用二:旨在使較好的基督徒謙卑,因為他們所領受的聖靈如此稀少,以至於聖靈在他們靈魂中的果效如此不完全,且夾雜著殘留的軟弱。所有敬虔的人都有這靈,受祂引導,隨祂而行;但並非所有人的領受程度都相同。有些人軟弱;聖靈未能制伏他們的私慾與恐懼,也未能產生基督門徒所應有的治死罪之功與勇氣;這些人若自稱真誠,便缺乏安慰,因為他們用以省察自己的證據並不清晰。治死罪(加拉太書五章24節):「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勇氣(彼得前書四章14節):「你們若為基督的名受辱罵,便是有福的。」

應用三:對各類基督徒的指引。

  1. 盡你們的一切本分,如同處於「生命聖靈的律」之下的人。不要在儀文的舊樣中,而要在心靈的新樣中;不要流於習慣、形式,而要嚴肅地、帶著生命與能力去行。在聖靈裡信(哥林多前書二章5節):「叫你們的信不在乎人的智慧,只在乎神的大能。」在聖靈裡愛(歌羅西書一章8節):「也把你們因聖靈所存的愛心告訴了我們。」在聖靈裡盼望(加拉太書五章5節):「我們靠著聖靈,憑著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在聖靈裡聽道、在聖靈裡禱告、在聖靈裡順服(彼得前書一章22節):「你們既因順從真理,潔淨了自己的心,以致愛弟兄沒有虛假,就當從心裡切實相愛。」讓你們所做的一切都充滿聖靈與生命。
  2. 懇求你們的救贖主將更豐盛的聖靈澆灌在你們靈魂中;祂已應許過(撒迦利亞書十二章10節):「我必將那施恩叫人懇求的靈,澆灌大衛家和耶路撒冷的居民」;(以賽亞書四十四章3節):「因為我要將水澆灌口渴的人,將河澆灌乾旱之地。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的後裔,將我的福澆灌你的子孫。」聖徒們曾熱切祈求(詩篇一百四十三篇10節):「求你指教我遵行你的旨意,因你是我的神。你的靈本為善,求你引我到平坦之地」;(路加福音十一章13節):「祈求的,就得著。」除了那些因怠慢、輕視並抗拒聖靈感動而喪失恩典的人之外,無人會缺乏這恩典。
  3. 為此目的使用恩典媒介。這一切都是獲取聖靈的幫助與途徑。福音在道德上與能力上運作。是「神的大能將一切關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賜給我們」,因此在運用媒介時,你們必須等候祂(彼得後書一章3節):「神已將一切關乎生命和虔敬的事賜給我們。」
  4. 讓我們時常省察,看看自己是否領受了祂的靈。經文中提供了兩個證據:生命與自由。首先是生命,因為這靈被稱為「基督耶穌裡生命聖靈的律」;藉著祂,我們得以活出信心與聖潔的生命(加拉太書二章20節):「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否掌管了你們生命的主要方向?我們必須棄絕世界的享樂、利益與榮耀,活在基督裡並為基督而活;我們不僅要在福音中尋求真理,更要在福音中尋求生命。其次是自由(哥林多後書三章17節):「主的靈在哪裡,那裡就得以自由。」在順服中會有更多的樂意、準備與喜樂(詩篇一百一十九篇32節):「你開廣我心的時候,我就往你命令的道上直奔。」這不是隨心所欲的自由,而是行當行之事的自由,且是基於恩典與自由的動機,帶著一顆寬廣的心,對神毫無保留,甘心樂意地傾向祂。

[2.] 聖約中規定了條款:我們藉著基督將自己交託給主,並受祂話語與聖靈的引導與治理。加拉太書三章 2 節:「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提摩太後書二章 25、26 節:「用溫柔勸戒那抵擋的人;或者神給他們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叫他們這已經被魔鬼任意擄去的,可以醒悟,脫離他的網羅。」聖約並非任由我們的性情與幻想去塑造或降低標準;不,聖約不僅提供了恩惠,更確立了條款:以賽亞書五十六章 4 節:「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人。」當神已經確立了祂的條款,人若再想介入投票,或妄想將基督教的標準降低,為時已晚;因為我們不能重新塑造它,而必須照著神所留下的樣子持守它。要在基督裡,並隨從祂的靈而行。

[3.] 這自由是由聖約所保證並確立的。對罪的自覺與對定罪的恐懼,並不容易消除;我們與私慾糾纏太深,以致於罪作王的權勢難以被打破;因此,我們需要一個確實、堅固的聖約來向我們確認這些特權,因為我們的恐懼是由神親自制定的舊律法所證實的。因此,神不願僅以單純的應許來對待我們,而是將祂的恩典放入聖約的形式中,好讓我們能有與定罪同樣充分的憑據來證明我們的救恩;不僅如此,神還加上了祂的誓言,「叫承受應許的人……可以大得勉勵」(希伯來書六章 18 節)。既然這是一項後來的恩賜,先前的交易便不能廢除它;因此,聖約也盡其分,使信徒從罪的權勢與定罪的恐懼中得釋放。

[4.] 聖靈應用這恩典,既在果效上,也在感受上: [1.] 在果效上,祂在有效的呼召中應用這恩典;這使人活過來的聖靈重生了我們,使我們歸向神,並打破罪的權勢與暴政,而罪的工價乃是死。福音是媒介,但福分來自聖靈:約翰福音八章 32 節:「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也就是說,你們將以救贖性的方式認識真理,以至於感受到它的能力與功效。得自由去認識、愛、事奉並以神為樂,這就是我們藉著自由的靈所獲得的自由:詩篇五十一篇 12 節:「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

[2.] 在感受上,當我們藉著靈魂中的果效辨識出自己的自由時,聖靈便印證了它:以弗所書一章 13 節:「你們既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也體現在基督救贖的果實中,加拉太書四章 4、5、6 節:「及至時候滿足,神就差遣他的兒子,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遣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聖靈的印記是神在我們靈魂上的烙印;留下它並非為了讓神認識我們(因為祂從永恆中就認識誰是祂的人),而是為了增加我們的喜樂與安慰;這不是出於猜測,而是一種確據:約翰一書四章 13 節:「神將他的靈賜給我們,從此就知道我們住在他裡面,他也住在我們裡面。」藉著聖靈住在我們裡面並在我們裡面作工,我們知道自己與祂的關係;這對我們的安全而言,雖不像前者那樣絕對必要,卻極其令人安慰。有一種隨從律法的靈,在人心中喚起恐懼與對神忿怒的感受;也有一種隨從福音的靈,引導我們以父親的身分來到神面前:羅馬書八章 15 節。前者被稱為奴僕的靈,後者被稱為兒子的靈。現在,因為律法對我們而言是如此自然,我們就更需要這種自由。

應用一:既然藉著基督有自由,且這自由是由聖靈在我們裡面作成,並藉著福音分賜給我們;讓我們以此途徑尋求它。 因此請思想:

  1. 你的需要,因為每個人在自然狀態下都處於罪的權勢之下,因而處於定罪致死的判決之下。如果你對罪的邪惡與重擔沒有感覺,那麼你至少應該逃避將來的忿怒。這對你來說是小事嗎?我們最初且最敏銳的感受是對忿怒的恐懼;當我們的心變得更柔軟時,我們就會感受到罪的重擔;恐懼在羞恥與憂傷之前作工;因此,凡思想自己深切需要的人,都當呼喊:「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馬書七章 24 節。
  2. 思想藉著基督耶穌裡生命聖靈的律,從這捆綁中得釋放的可能性。耶穌的血確實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希伯來書九章 14 節。有一個聖約,其中在基督裡所有的應許都是「是的,阿們」:哥林多後書一章 20 節。晝夜的約比這聖約更容易廢棄。還有聖靈,祂能治死你最強烈的私慾,並隨時準備幫助你治死身體的惡行,將你從虛妄的享樂中挽回。
  3. 當這項工作開始進行,你開始從死入生時,這將是何等安慰;每一步對你而言都是甘甜的;隨著你在恩典中成長,你正迅速地邁向天堂:箴言三章 17 節:「她的道是安樂;她的路全是平安。」

應用二:讓我們省察自己是否領受了這重生的恩典,以脫離罪的轄制。有些人表面上自由,但有些人是「真自由」:約翰福音八章 36 節。有些人有自由的外在標記,有名義上的基督徒身分,領受聖禮,享受聖道,卻沒有在聖道中並藉著聖道獲得恩典。你可以藉著生活的軌跡來了解你事奉的狀態。你是否像以前為罪效力一樣,隨時準備為神做任何事?羅馬書六章 18 節。

應用三:如果我們已經得自由,就不要再回到舊有的奴役中:加拉太書五章 1 節:「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特別是那脫離罪之統治的自由核心部分:羅馬書六章 12 節:「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以及第 14 節:「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