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6 羅馬書第八章講道集|001_羅8_1_在基督耶穌裡就不定罪

羅馬書第八章講道集

第一篇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人就不定罪了。因為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羅馬書八章一節)

在前一章中,使徒以他自己的身分,描繪了一位信徒在罪的殘餘下呻吟,或哀嘆自己成聖之不完全。如今,由於這種內住之罪的良心可能會在我們心中滋生定罪的恐懼,他在此指明了耶穌基督為我們所預備的補救與安慰:「如今……」等等。因此,這段經文是從前一章最後一節所表達的抱怨與感恩中推論出來的:儘管在敬虔人心中仍有殘餘的罪,但對他們而言,卻沒有定罪。在此請留意:

  1. 一項特權:「沒有定罪」。
  2. 對有分於此特權之人的描述:他們首先被描述為內在的狀態,「在基督耶穌裡的人」;其次被描述為外在的生活過程,「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

[1.] 否認了敗壞原則的支配性影響:「他們不隨從肉體」。 [2.] 斷言並肯定了他們對更佳原則的順服:「只隨從聖靈」。

我將觸及三個要點:

  1. 不被定罪是一項極大的福分。
  2. 這是真正基督徒,即那些在基督裡之人的分。
  3. 那些在基督裡的人,不順從敗壞本性的傾向,而順從聖靈的感動。

教義一:不被定罪是一項極大的特權:在基督裡的人沒有定罪。

要理解這一點,你必須考慮: 第一,定罪意味著什麼。 第二,我們是如何獲得這種豁免的。

第一,定罪意味著什麼? 當人們充分理解定罪時,其恐怖是難以言喻的;因此,我們從中獲得的豁免與拯救,其恩典也就顯得更加宏大。

總體而言,定罪是一項判處我們受罰的宣告。具體來說,關於這種定罪:

  1. 考慮這是誰的判決。有「律法的判決」(sententia legis)與「法官的判決」(sententia judicis)。律法的判決是神話語的判決,這或是行為之約,或是恩典之約。律法的定罪判決將眾人圈在咒詛之下,因為「眾人都犯了罪」:加拉太書三章十節:「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所以,全世界在神面前都伏在罪中(羅馬書三章十節)。但福音,或恩典之約,則宣告那些不信基督、頑固拒絕祂恩典的人將被定罪:馬可福音十六章十六節:「不信的必被定罪」;這也針對那些不愛基督、不順服祂的人:哥林多前書十六章二十二節:「若有人不愛主耶穌基督,這人可咒可詛。」這是律法的判決。但隨後還有「法官的判決」,即法官對罪人所作的判決,這或是:

[1.] 對神話語所宣告之判決的批准;因為「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神定那些被祂話語所定之人的罪;因此,目前惡人身上已有判決;他們在律法上都被判決了,正如約翰福音三章十八節所說的「罪已經定了」。如果人們能意識到自己的危險,他們就會更迫切地在判決執行前,尋求撤銷與廢除這判決;他們甚至無法確保有一天的緩刑;若對這種悲慘的境況無動於衷,那簡直是愚鈍至極;他們與死亡之間僅有一步之遙,卻毫不介意。

[2.] 作為宣告與宣判。這將在末日由全地的審判者執行:使徒行傳十七章三十節:「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八節:「要報應那不認識神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那時,判決將是完全且莊嚴的,由坐在寶座上的法官在全世界的聽眾面前宣告。那時,判決將是最終且不可更改的,將人置於他們永恆的狀態中。隨後,判決將立即執行;他們將前往他們被判處的境地。聖經對此有論述:約翰福音五章二十九節:「行惡的,復活定罪。」被神的話語定罪是悲慘的;這將罪人關在監獄裡,門被鎖住,直到恩典將其打開。但那些被法官最終判決所定罪的人,其境況將是淒涼的,因為那裡沒有上訴、沒有逃脫、也沒有拯救。

  1. 考慮人們被判處的懲罰。這有兩種,一是「虧損之刑」(poena damni),即失去天國;他們被拒之門外:「惟有本國的子民,竟被趕到外邊黑暗裡去,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馬太福音八章十二節);或是「感官之刑」(poena sensus),即他們將忍受的折磨與痛苦,稱為「地獄的刑罰」(馬太福音二十三章三十三節)。兩者合在一起被提到:馬太福音二十五章四十一節:「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這些話若罪人對自己的境況有絲毫感覺,定會刺痛他的心。如今,能免受這種懲罰的定罪,是更大的恩典。我們從咒詛中得釋放,耶穌「救我們脫離將來忿怒」(帖撒羅尼迦前書一章十節),我們如同「從火中抽出來的一根柴」,這足以在我們心中提升對神之愛的極大感悟;但當我們想到我們將被接納進入神蒙福的同在,看見祂本來的樣子,並像祂一樣(約翰一書三章二節),且目前「因信稱義,成為後嗣,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提多書三章七節)時,這種感悟就更深了。使徒在同一處經文中表達了拯救的兩個部分: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九節:「因為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注意這對比,「不是受刑,乃是得救」,這應當增加我們對這特權的體會:當其他人伏在神的忿怒之下時,我們卻將在天上永恆地看見祂、愛祂、讚美祂。
  2. 考慮我們因原罪與本罪,無論在歸正前或歸正後,是如何罪有應得。原罪,因為聖經告訴我們,羅馬書五章十六節:「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又在十八節:「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亞當所有的後裔在神面前都成了有罪的,並招致死亡,或陷入一種在神面前可被定罪的狀態。同樣,我們因許多本罪而罪有應得。正如我們「本為可怒之子」(以弗所書二章三節);我們長期以來「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露的日子」(羅馬書二章五節)。我們甚至糟蹋了神忍耐所給予的緩刑,並越來越深地陷入定罪之中。直到我們理解自己對赦免與免除定罪的極大需求,我們才能理解其價值。甚至,我們在歸正後也應得這種定罪。

他在此並未說:「我們裡面沒有罪」,而是說:「沒有定罪」。罪本身永遠是可定罪的,我們的救贖並沒有使罪變得不那麼邪惡;但在嚴格的公義中,我們應得更大的懲罰:這是另一個應當使我們珍視這特權的考量。

  1. 考慮良心是如何畏懼這種定罪的。因為如果「我們的心責備我們」(約翰一書三章二十節),它們就是神律法的副本,既有誡命也有制裁;因此,它們不僅因罪責備我們,催促我們盡責,還使我們充滿許多隱秘的恐懼,有時是非常刺痛的。當我們認真時,心越柔軟,就越因罪而受擊打:羅馬書一章三十二節:「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在你的良心中,你會發現一種內在的確信,即神是你的審判者,並將因你違背祂的律法而向你追討。我們在生與死時都能感受到這一點:希伯來書二章十五節:「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五十六節:「死的毒鉤就是罪」,只是當我們臨終時,它更為尖銳刺骨。

第二,讓我們探討我們是如何,或基於什麼理由獲得這種免除定罪的。

這在於:

  1. 基於基督對神公義的滿足。我們在自然狀態下都伏在神的咒詛與忿怒之下;但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以「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加拉太書三章十三節)。使徒告訴我們,哥林多後書五章二十一節:「他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基督成為贖罪祭,以平息神對我們的怒氣;祂成為神刑罰公義的公開實例,好叫我們能成為神憐憫公義的實例,或者說,神能基於基督的義,以恩典的方式對待我們。
  2. 基於新約的應許:約翰福音五章二十四節:「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那聽我話、又信差我來者的,就有永生,不至於定罪。」基督要我們將此視為一項確定且重要的真理,因為逃避永死與獲得永生並非兒戲;神信實的話語已經介入,確保這樣的人不至於定罪,實實在在。那麼,福音或新約,向所有願意進入其約中之人,提供了赦免與免除律法所規定的死亡判決。
  3. 這種確定性是值得考量的,它源於上述兩個基礎。神赦免那些尋求祂恩典並獻身於祂的人,並免除他們的定罪,這是公義的:約翰一書一章九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提摩太後書四章八節,我們讀到「公義的冠冕,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這是「可能發生的公義」(Justum est quod fieri potest)。神可以做或不做,如果祂做了,祂並不不義;這是「應當發生的公義」(justum est quod fieri debet)。後者在此處被理解,是因為基督功德與滿足的豐盛,以及祂應許的真實性;祂必須按恩典之律審判人,並賜給他們祂的應許所賦予他們的權利。
  4. 必須向福音提出上訴,悔改的信徒在那裡謙卑地祈求這種恩典;因為神是主權者,必須尋求祂。從法庭到法庭,從一個審判台到另一個審判台的上訴,在聖經中常被提及,如詩篇一百三十篇三至四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如果主以嚴格的公義對待我們,沒有人能逃脫定罪與咒詛;但我們從祂嚴格公義的審判台,上訴到恩典的寶座,在那裡,基於某些公平與恩慈的條款,我們獲得了恩惠與赦免。按照舊有的條款,誰能在神面前的審判中站立得住呢?罪人必須絕望、死亡,或奔向這新的、蒙福的盼望作為避難所:所以詩篇一百四十三篇二節:「求你不要審判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受造物必須祈求祂的憐憫,並獻身於對祂的敬畏。

我繼續進行第二個命題:

教義二:這項特權是那些在基督裡之人的分。

  1. 我將在此向你們說明什麼是在基督裡。
  2. 我們是如何進入基督裡的。

第一,什麼是在基督裡。這個詞組標示著與祂的聯合。基督與祂的肢體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真實但屬靈的聯合,我曾多次向你們描述過。但近來的詭辯使得有必要對該論點多說幾句。我現在要說的只是:

  1. 這不僅僅是與基督作為政治元首的關係。
  2. 每一位信徒與基督的聯合都是直接的。
  3. 這不僅僅是與基督作為政治元首的關係。我證明這一點,因為它是由取自真實聯合以及相對聯合的譬喻所代表的;不僅取自婚姻,在那裡丈夫與妻子是相對聯合的,而且取自頭與肢體,它們構成一個身體;不是政治的,而是自然的身體: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十二節:「就如身子是一個,卻有許多肢體;而且肢體雖多,仍是一個身子;基督也是這樣。」也藉著根與枝子的譬喻,約翰福音十五章一至三節。是的,它被拿來與三位一體的奧秘以及神聖位格之間的合一相比較:約翰福音十七章二十一至二十三節:「使他們都合而為一。正如你父在我裡面,我在你裡面,使他們也在我們裡面……我已賜給他們你所賜給我的榮耀,使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合而為一。我在他們裡面,你在我裡面,使他們完完全全地合而為一。」雖然這不能以最嚴格的方式來理解,但至少這不僅僅是一種關係;也因為這不僅是聖經的概念,更是神那一方藉著聖靈所成就與運作的事:哥林多前書十二章十三節:「我們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並藉著彼此的立約:雅歌二章十六節:「良人屬我,我也屬他。」基督是我們的,我們是祂的;祂也在我們裡面,我們也在祂裡面。這是一種與基督真實的結合,賦予我們一個新的生命,使基督成為我們屬靈生命的原則與源頭:約翰一書五章十二節:「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基督是樹幹,我們是接枝;祂是葡萄樹,我們是枝子;因此我們被稱為「在他裡面同長」(羅馬書六章五節);好叫我們能在他裡面生長與活著。我們與祂聯合,正如身體與靈魂聯合;身體的所有肢體都由靈魂賦予生命;第二亞當成為祂所有肢體「賜生命的靈」(πνεῦμα ζωοποιοῦν),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四十五節,不僅藉著祂的功德與應許,也藉著祂聖靈的影響賦予他們生命,這生命在此開始,在天上成全。它在靈魂中開始,腓立比書三章二十節與羅馬書八章十節,但它在天上於身體與靈魂中都得到成全,因為聖靈是身體的生命,「因著義」;如果「那叫耶穌從死裡復活者的靈若住在你們心裡,那叫基督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也必藉著住在你們心裡的聖靈,使你們必死的身體又活過來。」因此,一種賦予生命的影響是這種聯合的果子,這表明我們與基督的聯合不僅是與祂作為政治元首的聯合(正如國王是所有臣民的元首與統治者),而是一種為聖靈恩典的活潑影響鋪路的結合,正如它也要求我們順服祂並遵守祂的律法一樣。
  4. 每一位個別信徒與基督的聯合都是直接的,位格對位格。這件事很清楚;因為聖經經常說基督在我們裡面,我們在基督裡面;因此,說我們是先與教會聯合,再藉著教會與基督聯合,是不正確的。基督是教會的頭,也是教會每一位個別肢體的頭;凡不持定元首並住在祂裡面的,就立刻枯乾,不能結出果子。為了那種荒謬的觀念而引用的唯一經文是約翰一書一章三節:「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使你們與我們相交。我們乃是與父並他兒子耶穌基督相交的。」他們從中推論出我們的聯合與相交是先與使徒,然後才是與基督,不是直接的,而是間接的:我們與教會相交,我們與他們相交,而他們的相交是與父和子;但事實恰恰相反,我們藉著信,首先與基督有聯合與相交,然後才與祂的教會,因為我們與基督有共同的關係。好吧,但使徒說「使你們與我們相交」,這裡的相交並非指使徒與他們之間的相交,而是指你們可以擁有像我們一樣與神和基督的相交,ἵνα καὶ ὑμεῖς(使你們也),即你們可以擁有像我們一樣的相交;那是什麼呢?καὶ ἡ κοινωνία ἡ ἡμετέρα(我們的相交);就好像他說:我所說的相交是與父和祂兒子耶穌基督的相交;也就是說,我們與神和基督有相交,我們也渴望你們能擁有同樣的相交。雖然這件事本身很明顯,但我將補充一些理由,不是我自己的,而是另一位——即埃皮斯科皮烏斯(Episcopius),一位現代神學皆源於他的人,這從他們的講道集與印刷的論述中顯而易見。儘管他們對那位蒙福的神僕約翰·加爾文(John Calvin)的記憶極其嚴苛與悲劇化,但我認為他們不應與他們偉大的神學大師意見相左;現在,他在論及此處時說:「我們首先與使徒聯合,然後才與神聯合的觀點,必須極力駁斥。首先,因為它本身是荒謬的;其次,因為從中推導出的荒謬後果。」

[1.] 「它本身是荒謬的」,因為我們的相交跟隨我們的聯合。但我們的聯合並非與使徒本身,而是與基督;因為使徒並非作為使徒以一種救贖性的聯合與基督聯合,而是作為信徒;他們與基督聯合的方式與我們一樣;所以我們都是弟兄。現在,弟兄並非藉著他的弟兄與父親聯合,而是直接聯合;因為家庭中沒有從屬關係,只有對共同父母的平行關係;作為使徒,他們是神所使用的工具,藉此在我們裡面作工,使我們聯合的對象不是他們,而是神與基督,並因此直接與祂相交;所以使徒說,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二節:「我曾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我要補充,不僅整個教會,個別信徒也被稱為嫁給了主,羅馬書七章四節。聯合與結合是直接與祂的,在這個職分上,所有牧師或牧者都與使徒平等,只是他們是神首先且直接差遣來作這工的。

[2.] 「至於從中可能得出的荒謬後果」——即在我們能與神和基督有聯合與相交之前,我們必須先與某些人或某些群體,即某個教會聯合。他說,這逐漸引入了教皇制度;因為如果這種聯合與某些人是首先必要的,那肯定是指那些首先傳遞基督教教義的人;但因為他們不會永遠長存,其他人必須取代他們的位置,直接依賴他們,如此延續;在我們與神和基督有聯合與相交之前,我們必須先與他們的繼承者相交,無論他們在教義、敬拜與治理上多麼背離純粹的基督教;但他說,沒有這種必要。每一位單獨的信徒,即使是其中最卑微、最小的,都與基督有平等、直接的聯合與相交;因為使徒與所有其他牧者傳講福音,目的無非是將靈魂帶到神面前,他們對我們行使權柄,目的也無非如此;因此,還有什麼比在獲得與基督的聯合之前,必須先與任何教會或教會元首聯合更荒謬的呢?

我繼續進行我提出的第二件事,即向你們揭示:

第二:我們是如何進入基督裡的。這是藉著重生,或祂聖靈的歸正工作。歸正由三部分組成:

  1. 其中有從受造物轉向神。
  2. 從自我轉向基督。
  3. 從罪轉向聖潔。
  4. 從受造物轉向神;即從虛假的幸福轉向真實的幸福——從此世所有虛假的幸福途徑,轉向在天上所享受的神。當然,我們的歸正可以藉著我們對神的背離或墮落來理解。現在,我們從神墮落到受造物:耶利米書二章十三節:「我的百姓離棄我。」我們在享受某些月下滿足的過程中,尋求脫離神之外的幸福;因此,除非神成為我們的目的,否則使用媒介就毫無意義。意向是最終目的,選擇是媒介,沒有目的的意向,就沒有媒介的選擇。而作為中保的基督,應被視為來到神面前的媒介:約翰福音十四章六節,祂的恩寵我們已經喪失,不僅喪失,而且藐視;因為當我們滿足於世俗的享受時,我們不在乎神是朋友還是敵人。世俗性是心靈在靈魂危險中,對世俗事物的一種肉體上的自滿或喜悅:路加福音十二章十九節:「我對我的靈魂說:靈魂哪,你有許多財物積存,可作多年的費用,只管安安逸逸地吃喝快樂吧。」而最初的信心,就是從這種迷亂中恢復,或將我們的心思定在永生上:提摩太一章十六節:「給後來信他得永生的人作榜樣」;在許多其他地方也是如此。整個基督教就是藉著基督來到神面前:希伯來書七章二十五節;這就是為什麼信心不可能存在於一個仍被虛假幸福所糾纏的人心中:約翰福音五章四十四節:「你們互相受榮耀,卻不求從獨一之神來的榮耀,怎能信我呢?」這不僅要從功德上理解,也要從效力上理解,因為當他們被虛假幸福所糾纏時,基督對他們毫無用處;他們也不會考慮任何作為幸福與分的神的嚴肅回歸。
  5. 從自我轉向基督。因為我們必須逃避將來的忿怒,或因我們背離神而應得的定罪:馬太福音三章八節:「毒蛇的種類!誰指示你們逃避將來的忿怒呢?」希伯來書六章十八節:「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因此,只有那些感恩地接受祂,並將自己交給祂的人,才是在基督裡的:約翰福音一章十二節:「凡接待他的」;哥林多後書八章五節:「他們先把自己獻給主」;也就是說,冒險信靠祂的應許,將自己交給祂的話語與聖靈的引導,並在他們繼續履行職責與追求真實、適當的幸福時,完全將自己託付在基督手中。
  6. 從罪轉向聖潔,無論是在心裡還是在生活中。因為我們「蒙召是要聖潔」,並且不僅要逃避忿怒,還要逃避罪,罪是我們與神之間最大的隔閡;因此,我們不僅需要和好的恩典,還需要更新的恩典,這伴隨著我們心中的「成聖之靈」: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十三節:「神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道,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聖靈開始這工,作為神揀選之愛的果子;並藉著信心與所有聖潔媒介的使用,使其越來越完備,因為祂作為基督的靈在我們裡面作工,正如我們是祂身體的肢體,為了塑造我們,使我們越來越適合祂的使用與事奉。經文中觀察到的第三個命題是:

教義三:那些在基督裡的人,不順從敗壞本性的傾向,而順從聖靈的感動。 這被帶入此處,作為他們與基督聯合以及有分於不定罪的果子與證據;因為與基督聯合,他們就成了祂聖靈的分享者;而那些有基督之靈的人,將過一種聖潔與成聖的生活。聖靈首先將我們與基督聯合,並使靈魂成聖與分別出來,作為祂居住的所在;其果子就是生命與樣式。我們藉著祂生命的權能而活:加拉太書二章二十節,並像祂一樣行事:約翰一書二章六節,否則我們的聯合只是假裝的。

但讓我們更具體地考慮這一證據與資格。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在此我們將探討:

  1. 肉體與聖靈是什麼意思。肉體是指敗壞的本性;聖靈是指新本性,根據那著名的經文:約翰福音三章六節:「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
  2. 兩者都對那些受其影響的人,起著引導與激勵原則的作用。肉體對那些「隨從肉體」的人,聖靈對那些「隨從聖靈」的人:羅馬書八章五節。肉體引導並催促我們去做那些對動物生命有益的事,因為感官的事物很容易被理解,且被所有人所知。屬肉體的本性不需要導師,不需要鞭策;它在所有感官與世俗的事物上污染與敗壞我們;但屬靈與屬天的事物卻在它觸及範圍之外:彼得後書一章九節,它不僅引導,還傾向;因為我們所看見、感覺與品嚐的事物,很容易激動我們的情慾,「底馬貪愛現今的世界,就離棄我去了。」是的,要克制它們很難,若不施加一些暴力就無法做到:加拉太書五章二十四節:「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聖靈或新本性既引導又傾向,這從這些表達中很清楚:希伯來書八章十節:「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3. 那些處於一種原則支配下的人,不能完全順服與跟隨另一種原則,這是顯而易見的;因為這兩者是相反的:加拉太書五章十七節:「因為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

【羅馬書第八章講道集】

「與肉體相抗」;兩者在強烈程度上無法共存。它們在性質上相反,在傾向與目標上相反,在法則上亦相反:加拉太書六章16節。前者引領我們歸向神與天國,後者則引領我們趨向當下感官所喜悅的事物;前者以世界為食,後者以天國為食。它們在輔助力量上也相反,即撒但與神的靈;良善的部分是為了神,而作為反叛原則的肉體則站在魔鬼那一邊:約翰一書四章4節。撒但藉著肉體的私慾,使人「隨從他的意志被擄去」:提摩太後書二章26節,「叫他們這已經被魔鬼任意擄去的,可以醒悟,脫離他的網羅」;但神的靈則由其作者——聖靈——所輔助:以弗所書三章16節,「藉著祂的靈,叫你們心裡的力量剛強起來」。它們因著靈或肉體而受到激發,呈現出感官與信心這兩種不同的對象。肉體佔有優勢,因為其對象近在咫尺,隨手可得;然而信心的對象卻是未來的,存在於看不見的世界中,只是它們本身更為偉大,而信心有助於將它們視為確鑿無疑:希伯來書十一章1節。

  1. 每個基督徒內心都有這兩個原則;一個是出於本性,稱為肉體;另一個是出於恩典,稱為靈。神最好的兒女身上也有肉體。保羅在前一章區分了「肉體」與「靈」、「肢體中的律」與「心中的律」:羅馬書七章18、23節,視其為兩個傾向不同方向的對立原則。
  2. 雖然兩者都在神的兒女心中,但靈卻佔據主導地位;因為肉體的行為是被否認的:「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而一個人的屬靈光景,取決於罪與恩典在歸信神的人心中誰作王。靈,即更新的部分,地位較高,治理著意志或整個人;而肉體地位較低,卻藉著爭戰試圖取得優勢,將意志拉向自己;因此,一個更新之人的心就像一個分裂的王國。恩典在寶座上,但肉體是叛徒,擾亂並極大地削弱了恩典的主權與統治。必然如此,否則自然與恩典之間就沒有區別了。一個人是根據他心中佔主導地位的事物來定義的,並以此作為對他心靈的主要支配力:如果是肉體,他就是屬肉體的;如果是靈,他就是重生的,或新造的人;如果他的心志在於尋求、事奉、取悅並榮耀神,並且將基督置於全世界之上:腓立比書三章8節。那麼,他不僅擁有一個與肉體和世界相反的靈,而且擁有一個勝過肉體和世界的靈:哥林多前書二章12節,因為「我們所領受的,並不是世上的靈,乃是從神來的靈」。如此,靈魂的治理權便掌握在恩典手中。
  3. 這種原則的優勢,不僅體現在我們意志的傾向與習慣上,更體現在我們穩定的生活軌跡中。即我們的行事為人,因為經文說:「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一個人不是由一兩次行為來判斷,而是由其生命的基調來衡量。那些將敗壞的傾向作為日常指南與準則,並以滿足私慾作為慣常行徑的人,他們是屬肉體的,是在肉體之中的,因此不能得神的喜悅:羅馬書八章5節;但那些以事奉、取悅並榮耀神為己任,以享受神為終極目標,並勤勉且始終如一地追求這些事的人,他們「隨從聖靈而行」;因為他們「若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加拉太書五章25節。

我現在來應用這段講論。

應用一:教導。

  1. 凡在基督以外的人,定罪仍然臨到他們身上;因為那「沒有定罪」的應許,有一個例外,將其限制在那些在基督裡的人身上。屬肉體的人認為神不會嚴厲到定他們的罪;但這對他們而言毫無安慰。聖經提出特權時,總伴隨著必要的限制與約束;凡罪仍在其權勢與力量中的地方,律法就定人的罪,良心就責備人,神也必審判他們。如此看來,禽獸比他們更幸福,因為禽獸隨從本能而行,沒有懊悔,也不像人那樣違背造物主的律法;當它們死亡時,死亡同時終結了它們的痛苦與快樂;但那些隨從私慾而行的人,僅僅是名義上的基督徒,他們顯然沒有領受基督的靈;因為如果他們靠聖靈得生,就必隨從聖靈而行,而唯有這樣的人才能逃脫定罪。那些隨從肉體的人是與神隔絕、與基督無份的;每個人都會試圖推卸責任,但肉體的行為是顯而易見的:加拉太書五章19節。許多人藉著醉酒、淫亂、忿怒、紛爭、惡毒與嫉妒,明顯地宣告他們不隨從聖靈;另一些人則更隱晦地只為滿足肉體的心思而活;無論是公開還是隱晦,如果他們無法證明自己是隨從聖靈而活,他們就是在隨從肉體。
  2. 這教導我們,除非稱義與成聖結合在一起,否則我們永遠無法獲得穩固的平安。稱義:羅馬書五章1節,「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馬太福音九章2節,「小子,放心吧!你的罪赦了」。成聖亦然:哥林多後書一章12節,「我們所誇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著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只要罪還在我們裡面,對滅亡的恐懼就依然存在;但當我們立志取悅神,與罪爭戰,並在很大程度上勝過它時,我們的良心就能得到更好的、更快的安寧。

應用二:勸勉。

激勵我們去尋求這項特權。你是否懼怕滅亡?如果沒有,你有什麼安慰的根據?你採取了什麼途徑來逃避它?如果你確實懼怕,為什麼不「逃避將來的忿怒」?馬太福音三章7節。為什麼不「奔向那擺在我們前頭的指望」?希伯來書六章18節。在如此重大的事情上,你們怎麼快、怎麼懇切都不為過。

此外,這呼籲那些在基督裡的人要體認自己的特權,好讓他們為此稱頌神。感恩是我們信仰的生命與靈魂,若僅僅為暫時的恩惠而感恩,那是冷淡而遲鈍的;當我們為屬靈的恩惠稱頌神時,感恩才更發自內心:詩篇一零三篇1至3節,「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凡在我裡面的,也要稱頌祂的聖名!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不可忘記祂的一切恩惠!祂赦免你的一切罪孽,醫治你的一切疾病」。這也呼籲所有這樣的人,要珍惜他們的平安。並非每一種罪都會使你重新陷入被定罪的狀態,但每一種明知故犯的罪,都迫使我們必須重新領取赦免的憑據:約翰一書二章1至2節,「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因著罪,你的名分變得可疑,你的權利變得不穩;當我們被罪擊敗時,悔改並離棄罪是必要的,這樣我們才能獲得赦免的新恩。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