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這樣,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羅馬書八章8節。
這一節是從整個論述中推導出來的結論,特別是從前一節。那些屬肉體的人,是神公開的敵人,因此他們不能得祂的喜歡。 這裡的話語中有兩件事:
- 所談論的人。
- 關於他們所說的話。
- 所論及之人。即「在肉體中」的人,也就是未曾歸正、處於敗壞本性狀態中的人。經文並非說「若肉體在你們裡面,你們就不能得神的喜悅」,而是說「若你們在肉體中」,即處於屬肉體的狀態。正如「在信心中」(哥林多後書十三章5節)意指處於福音的狀態;「在基督裡」(羅馬書八章1節)標誌著真實基督徒的狀態;同樣,「在肉體中」就是指處於肉體的轄制與權勢之下,以致服事其私慾與情慾。在這種屬肉體且敗壞的狀態中,直到人歸正並被改變之前,他們無法得神的喜悅。
- 關於他們的論述。他們不能得神的喜悅。這可以從兩方面來解釋:就努力而言(quoad conatum),或就結果而言(quoad eventum)。第一,就他們的努力而言,他們不會調整自己的行為,也不會將取悅主視為他們的職責與目標。正如經上論到那些嚴格遵守律法儀文的猶太人時所說:「他們不討神的喜悅,且與眾人為敵」(帖撒羅尼迦前書二章15節)。他們距離成全律法的真義,正如他們距離遵守福音一樣遙遠;只要人的私慾未被馴服、未被破碎,他們就無法行出在神眼中蒙悅納的事。第二,就神的接納與恩寵而言,他們無法蒙神接納以致獲得生命與平安,也無法免於定罪。
教義:屬肉體的人不討神喜悅,也不能討神喜悅。
為證明此點,我提出幾項命題:
- 取悅神是人的本分與幸福。人被造並被差遣到這世上,目的並非為了自己活,而是為了神活。我以此論證證明之:取悅那供養我們的人,是人的幸福;全世界都遵循此原則,即依賴感會產生順從,或產生取悅對方的意願。依賴程度愈深,人就愈覺得有義務去取悅那些供應他們所需的人,例如子女對父母、僕人對主人;若發生任何裂痕或不悅,這種依賴關係便迫使他們設法修補。聖經中有一例:「希律對推羅、西頓的人大發惱怒,但他們一心來見他,懇求和好,因為他們的國是從王的國得糧」(使徒行傳十二章20節)。他們對人所行的,是利益使然;我們對神所行的,亦是利益使然。我們對神的依賴遠勝於對任何人的依賴,因為我們的生命與福祉皆來自於祂:「你的氣息在祂手中,你的一切道路也在祂手中」(但以理書五章23節)。我們與神的關係遠重於與世上其他一切的關係,因此我們應當愛祂並致力於取悅祂。
- 既然這是人的本分與幸福,我們就當以向神顯明自己為己任;因為人若不思念其真正的職責與幸福,就永遠處於不正確的狀態,不是目標錯了,就是道路錯了。若取悅神並蒙祂接納不是人的目標,則目標錯了;若人不行神所悅納的事,則道路錯了。因此,神的兒女有時以其意圖(即終極目標)來描述,有時以其選擇(即手段)來描述。他們以取悅神為其目標與意圖:「所以,我們立了志向,無論是住在身內,離開身外,都要得主的喜悅」(哥林多後書五章9節)。這是我們所追求的榮耀,是我們為自己設定的目標,也是我們心靈所專注的。有些人尋求取悅神,有些人則透過享受某些次等的益處來取悅自己屬肉體的心思。我們最愛、最喜悅、且願意為之付出最多的,就是我們的目標。因此,神的子民有時以他們道路的選擇來描述:「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人」(以賽亞書五十六章4節);這意味著,他們決心行神所喜悅的事,或以能蒙神接納的方式行事。
- 要將取悅神作為我們的目標與職責,絕非易事。我將從兩方面證明之:
[1.] 因這件事本身的性質。 [2.] 因達成此目標的必要條件,即人必須被更新、與神和好等。
[1.] 關於事情本身。神是一位偉大且聖潔的神,祂不會隨意打發,而是期待我們獻上與祂威嚴相稱的敬拜與事奉。為了避免我們誤解,祂已在聖潔的律法中規定了我們的本分;我們必須研讀並遵行。我們必須研讀它,以知曉神如何得著喜悅:「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羅馬書十二章2節)。這是一條我們必須賴以生存的善良且完美的準則,因為唯有這才是神所悅納的。以弗所書五章10節亦云:「察驗何為主所喜悅的事。」我們不可隨意事奉神,而必須察驗我們的道路,每一步都要察驗是否蒙祂悅納;我們應當常思考的不是我們的利益,而是我們的本分;不是什麼對我們有利、能滿足私慾並取悅世界,而是什麼能取悅神。經文又說:「不要作糊塗人,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以弗所書五章17節)。我們可能會犯錯,因此必須反覆查考;若人無心實踐,往往是因為他們無心認識或接受教導。我們不僅要明白本分,還要履行本分,且不是履行幾件,而是履行全部:「行事對得起主,凡事蒙祂喜悅」(歌羅西書一章10節)。有些人只做某幾項本分,卻忽略其他;這是在取悅自己,而非取悅神。有些人停留在儀式上,卻忽略道德本分,儘管道德本分不僅有神的話語作見證,更有良心作見證:「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羅馬書十四章17-18節)。許多人停留在條例與教會特權上,這無法滿足神:「他們中間多半是神不喜歡的人」(哥林多前書十章5節)。有些人停留在道德修養上,卻拋棄了信心與對神的愛;另一些人則在膚淺的宗教生活中取悅自己,卻沒有道德本分。
這事不可敷衍了事;我們必須每日在行事上更加精確,以免我們與神之間產生任何冒犯或裂痕:「你們既受了我們的教訓,知道該怎樣行,可以討神的喜悅,就要照你們現在所行的,更加勉勵」(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1節)。你永遠無法達到「取悅神」的極致,總是可以做得更好;你與祂越親近,祂對你的期望就越高;我們不應總是停留在最初的軟弱中。
[2.] 考慮達成此目標的必要條件,即人必須處於與神和好且被更新的狀態。
(1.) 藉著基督與神和好。全人類都因選擇肉體的喜悅勝過取悅神,而陷在至高神的憤怒之下;除了耶穌基督之外,沒有任何贖罪之法能平息祂的怒氣。祂是神的愛子,神以祂為喜悅(馬太福音三章17節)。因著祂的緣故,我們才能獲得稱義與成聖的恩典。如今,當人還在悖逆神時,他們與基督無分,也無法獲得為他們買贖的恩典,而是處於死亡與定罪之下,因此無法蒙神接納以獲得那極大的賞賜;是的,在我們信靠並進入基督耶穌、且祂的功德歸於我們之前,我們無法行出任何蒙祂悅納的事。因此經上說:「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希伯來書十一章6節);因為除非有某種媒介,使神對墮落的受造物而言是一位賞賜者而非懲罰者,否則所行的一切都不會被視為善意,也不會被悅納。那麼,唯有在信心裡、或在與神和好的狀態中所行的,才能取悅神;這既涉及行事的人,也涉及所行的事。就行事的人而言:因為在信主之前,他不在恩典之約內,神的憤怒常在他身上(約翰福音三章36節);他是神的仇敵。就所行的事而言:因為除非它被真實活潑的信心以及由此而生的對神的愛所激發,否則它不過是善行的軀殼,因而不蒙神悅納;它缺乏了靈魂與生命,即那應當賦予它活力的順服信心。顯然,除非與基督聯合,否則無法結出果子歸給神(羅馬書七章4節)。正如婚前所生的孩子不是合法的,是私生子;同樣,在我們與基督聯合之前,所行的善工也不蒙悅納。
(2.) 此外,人必須被基督的靈更新;否則,他的靈、情感與道路就無法取悅神。本性無法超越自身;唯有恩典能將靈魂帶向神;這需要更新的恩典:「我們既得了不能震動的國,就當感恩,照神所喜悅的,用虔誠、敬畏的心事奉神」(希伯來書十二章28節)。要以蒙悅納的方式(evarestos),並以必要的敬畏與嚴肅態度來事奉祂,這是一項超越我們自然能力的工作;直到神改變我們,我們就無法取悅祂。這同樣需要實際的恩典:「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叫你們遵行祂的旨意;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行祂所喜悅的事」(希伯來書十三章21節)。惡人最好的行為,並不比該隱的祭物、以掃的眼淚或法利賽人的禱告更能取悅神;那不過是與神和好並被更新之人所行之事的影子,或是一種不完美的模仿,就像猿猴模仿人類,或強迫的動作模仿自然的動作。
應用一:這向我們展示了該如何看待屬肉體之人的善行;它們不能取悅神;就事論事,它們或許是好的,但其中存在多重缺陷。
- 狀態上的缺陷:他們未被更新,也未藉著基督與神和好,因此神可以公義地說:「我不喜悅你們,也不從你們手中收納供物」(瑪拉基書一章10節)。他們活在罪中,因此神可以公義地厭惡並拒絕他們所有的事奉;他們活在與神的敵對中,忽略祂的恩典,也不願尋求贖罪。
- 根源上的缺陷:這些行為並非源於「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這是所有順服的真正原則(加拉太書五章6節)。若沒有在基督裡對神的愛,我們就缺乏了每一項本分的靈魂與生命。順服是愛發出的完全行動:「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約翰一書二章5節)。
- 方式上的缺陷:他們事奉神時,缺乏該有的真誠、敬畏、嚴肅與甘心;他們用嘴唇親近神,心卻遠離祂(馬太福音十五章8節);當他們看似表現出對神的愛時,內心卻有一種習慣性的抗拒。他們所有的本分,不過是撒在糞堆上的花朵。
- 目標上的缺陷:在他們最值得稱讚的行為中,他們並不看重神的榮耀;他們要麼有自然的目標,例如在極端困境中因恐懼而表現出的一點宗教敬拜:「他們並不真心哀求我,乃是在床上呼號,因求五穀新酒而聚集」(何西阿書七章14節)。那時他們就像融雪天氣裡的冰,表面柔軟,內裡堅硬。要麼有屬肉體的目標,出於虛榮與誇耀(馬太福音八章2節)。要麼有律法主義的目標,當他們看似非常虔誠時,是為了平息良心,或藉由外在的本分來滿足神以抵銷罪惡:「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什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嗎?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嗎?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為心中的罪惡獻我身所生的嗎?」(彌迦書六章6-7節)。但所羅門告訴我們:「惡人的祭物是可憎的」(箴言二十一章27節),若他帶著惡念獻上,就更是如此。充其量這也是可憎的,若其目的是藉由履行某些需要贖罪祭而非感恩祭的本分,來換取在某種放縱行為上的放行,那就更是如此。但這無法取悅神,以致獲得永恆的賞賜。神會暫時獎賞道德上的順服,以維持世界的治理;正如異教的羅馬在美德上卓越時,神賜予它龐大的帝國與廣闊的疆域。亞哈的謙卑與哀哭,也得到了暫時延緩審判的報償:「因他在我面前自卑,在他有生之日,我不降這禍」(列王紀上二十一章29節)。再者,在持續作惡的惡人與回轉歸向神的自然人之間是有區別的。當惡人祈求神在他們的邪惡中使他們亨通,正如巴蘭的祭壇所作的那樣;或在繼續犯罪的同時祈求赦免;這時「惡人的祭物為耶和華所憎惡」(箴言十五章8節)。也就是說,當他們停留在外在的表現上,並認為藉由禱告或其他善行可以規避信心、悔改與新順服這些重大本分時,這些禱告與善行就是可憎的;但對於回轉歸向神、使用恩典媒介、表達對恩典之渴慕的罪人而言,即便只是出於自然的熱忱,並藉著聖靈的一般幫助,雖然該行為本身不足以贏得神的接納,且該人所處的狀態尚未獲得神明確的應許,但他所面對的是一位良善的神,祂不會拒絕受造物在極端困境中的呼求,他很有可能獲得成功。屬肉體的人應當運用這些能力與他所擁有的一般恩典,好讓神賜下更多。
應用二:勸勉我們。1. 從屬肉體的狀態進入屬靈的生命;因為只要你們還在肉體中,就不能得神的喜悅。試想,做許多事卻毫無益處,熟悉本分的勞苦卻不蒙接納,還有什麼比這更不幸的呢?人容易停留在某些膚淺的善行上,因而忽略了神在基督裡的恩典。我們無法充分地將人從這種他們希望藉以取悅神的虛假公義中擊碎。顯然,只要你們受世界、肉體與魔鬼的統治,你們就不適合順服神;因此,你們必須棄絕肉體、世界與魔鬼,將自己交託給聖父、聖子、聖靈,作為創造者、救贖者與成聖者。所有後續的本分都取決於最初的認真程度:「他們把自己先獻給主,又照神的旨意獻給了我們」(哥林多後書八章5節);「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羅馬書六章13節)。你們越誠心地將自己獻給神以順服祂,並因基督的義而仰望祂的恩寵,在適當的媒介中使用中,等候祂聖靈的醫治恩典,屬靈生命就越容易、越順暢、越舒適地進行;你們在這事上越真誠、越認真,你們就越有平安,神會將各種恩典厚賜給你們,作為祂認可與接納的明顯憑據。直到你們棄絕神的仇敵,並同意歸屬主,你們仍處於叛逆的狀態;心裡是叛逆的,儘管外表是順民;你們所行的,是出於勉強,而非甘心。在我們同意之前,神就有權要求我們的本分,因此屬肉體的人忽略這些本分是有罪的,但我們的同意與自我委身,對於我們自願的順服與蒙神接納是必要的。此外,當這種委身、甘心與同意根深蒂固時,它就成了我們的本性,在我們心中發揮原則的力量與權威,促使靈魂進行神所喜悅的真誠順服;它使心靈習慣於順服的架構,屆時具體的行動就不會太困難。
- 勸勉我們取悅神。這必須從以下方面進行:
[1.] 消極方面: (1.) 不可取悅肉體;取悅肉體是罪的堡壘,因為所有的罪都傾向於取悅肉體。基督徒應當治死肉體,而非滿足肉體;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不求自己的喜悅(羅馬書十五章3節);祂不尋求滿足祂所承擔的那種生命;這並非說我們應當拒絕身體在神的恩慈中享受一切喜樂;否則靈魂很快就會受阻,因為靈魂是藉由身體來完成其運作的。我們應當禁戒那與靈魂爭戰的私慾,但不可禁戒世上的舒適,否則會產生同樣的效果,阻礙我們歡喜地事奉神。一般的恩慈必須被視為恩慈,否則就沒有謙卑與感恩的餘地。若神因我們犯罪而剝奪這些恩慈來管教我們,我們若不視其為恩慈,就無法謙卑,因為那時恩慈與懲罰就沒有區別了;我們也無法感恩,因為我們若不以某種次等的程度去尊重與品味它,就無法為此感恩。這究竟是不是恩慈?如果是,我們就可以懷著感恩的心使用它;如果不是,你就無法為此稱頌神。但在使用這些事物時,我們必須謹慎,不可讓靈魂被引離神,也不可讓肉體的利益與神對立。基督徒治死身體的行為,遠比滿足私慾更為合宜;他必須謹慎,不可因取悅肉體而得罪神;撒但總是設下誘餌捕捉不警醒的靈魂,他必須謹慎,不可被引誘去過度且罪惡地使用身體的享樂。 (2.) 不可取悅那些對我們有權勢或有許多優勢的人。不可為了取悅他們而得罪神:使徒說:「若仍舊討人的喜歡,我就不是基督的僕人了」(加拉太書一章10節)。有兩種討人喜歡是罪惡的;一種涉及內容,一種涉及目標。第一,內容方面,當我們試圖藉由某種罪惡的事,或藉由放棄對神的本分來取悅他們時。自願且蓄意地這樣做,就是背棄我們在約中所立的本分,棄絕我們的幸福,因此是該死的罪;當人必須藉由某種已知的罪來取悅時,我們就背棄了本分;不,我們絕對依賴神,因此祂的旨意必須放在首位:「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五章29節)。因此,不可為了取悅任何人而犯罪,這是棄絕我們的幸福,彷彿他們的恩寵比神的恩寵更值得追求:「雖然如此,官長中也有許多信祂的,只因法利賽人的緣故,就不承認,恐怕被趕出會堂」(約翰福音十二章42節);「你們互相受榮耀,卻不求從獨一之神來的榮耀,怎能信我呢?」(約翰福音五章44節)。不,對於蒙恩的靈魂來說,神已足夠:「因你的慈愛比生命更好,我的嘴唇要頌讚你」(詩篇六十三篇3節)。祂的認可應當滿足我們;神的子民已經體會過得罪神是什麼滋味,也體會過藉著基督的死與代求與神和好是什麼滋味;對他們而言,人是否喜悅並不重要;只要神喜悅,誰不喜悅都無所謂。 第二,目標方面,當內容既討神喜悅也討人喜悅,但你卻最看重人的眼光:「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要像基督的僕人,從心裡遵行神的旨意」(以弗所書六章6節);「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歌羅西書三章22節)。正如你的幸福不在於人的認可,這也是純潔與真誠順服的唯一恆久動力。
[2.] 積極方面。取悅神是你在這世上偉大的本分與事業;這就是正直,這將是你的安全與幸福;因為如果你致力於取悅神,神就與你同在。基督給了你們一個例子:「那差我來的是與我同在;他沒有撇下我獨自在這裡,因為我常做他所喜悅的事」(約翰福音八章29節)。那時,誰對我們不滿或憤怒都不重要:「人所行的若蒙耶和華喜悅,耶和華也使他的仇敵與他和好」(箴言十六章7節)。神會垂聽你的禱告:「並且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他得著,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約翰一書三章22節)。祂會賜給你永恆的幸福與榮耀;祂其實並不難取悅(瑪拉基書三章17節)。討人喜歡是一項更困難且無益的任務;神不會因任何傷害你自己或他人的事而喜悅。
- 讓我勸勉你們,更多地祈求聖靈:因為只要我們還在肉體中,就不能取悅神;因此,你們必須祈求更豐盛的恩典來改變你們的本性,並修正你們的意圖,使你們在凡事上都能取悅神。除非你們的愛被改變,且神引導你們的愛,否則你們的本性永遠不會改變:「願主引導你們的心,叫你們愛神」(帖撒羅尼迦後書三章5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