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6 羅馬書第八章講道集|015_羅8_12_不欠肉體的債

第十五章講道

所以弟兄們,我們並不是欠肉體的債,去順從肉體活著。

羅馬書八章 12 節

在這段經文中,我們有:

  1. 一個推論的記號。
  2. 所推論的真理。在後者中,我們發現:

[1.] 一個稱呼:弟兄們。 [2.] 一個斷言:我們是債務人。 [3.] 一個實例或例證:我們欠誰的債。否定句被明確表達:「不是欠肉體的債,去順從肉體活著」;而肯定句則是隱含的,必須從上下文中補充:「欠聖靈的債」,去順從聖靈活著。

  1. 推論,「所以」;他從他們的特權進行推理;特權在第 1 節被斷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這應用於基督徒身上:羅馬書五章 9 節:「你們不在肉體裡,乃在聖靈裡。」這些推理是從所斷言的特權中引申出來的,既貼切又具啟發性;勸勉必須跟隨教義,因為這樣它才能刺入更深,停留更久。另一方面,當教義藉著從隱含特權中引申出的勸勉而變得銳利時,它就變得更加生動;誠然,特權引申出義務,因此,在用他們地位的記憶安慰他們之後,他也提醒他們應盡的義務,「你們不在肉體裡,乃在聖靈裡;」「所以我們不是欠肉體的債,去隨從肉體活著;」而是要隨從聖靈活著。

[1.] 所推論的真理。首先觀察這個稱呼,「弟兄們」,這是一個充滿愛與平等的詞;充滿愛,是為了使勸勉變得溫和;因為人們不願違背肉體;充滿平等,因為他將同樣的義務加在自己身上;這債務約束所有人,無論地位高低、學識深淺、牧師或平民;偉大並不能免除這種束縛,卑微也不能排除它。

[2.] 斷言,我們是債務人。人總想成為自己的主人(sui juris),隨心所欲;渴望對自己的行為擁有至高權力與統治權:詩篇十二篇 4 節:「我們的舌頭當得勝;我們有嘴唇作我們的主,誰能作我們的主呢?」但這永遠不可能;我們是被另一位所造,也是為另一位而造,因此我們是債務人(ὀφειλέται ἐσμέν)。

[3.] 例證,欠誰的債。(1.) 否定地,不是欠肉體的債;這一點被明確否認,原因有二:因為肉體對我們提出要求。它有雙重要求,一是篡奪;當神被擱置一旁,自我便介入成為下一個繼承人;而我們所認為的「自己」,就是肉體,它在人身上無所不為。另一是假託;它似乎藉著神的允許挑戰一種權利;身體確實應得某些東西,且從來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體。但我們必須區分肉體,當它被視為身體與自然實體時;那麼我們因自然的必然性而欠身體的債,因為我們欠它食物、醫藥與衣物。當它被視為敗壞的本性時,它引導我們在神之外、與神分離地尋求身體的幸福與肉體生命;那麼我們不欠肉體任何債,以至於去順從它的私慾,或按照它的慾望來安排我們的生活;我們欠它的是恨惡,而不是順從;敗壞本性的衝動傾向於餵養罪的習慣、感官享樂、驕傲、世俗;由此產生無知與不信。(2.) 肯定地,我們欠聖靈的債,要被聖靈引導,第 14 節。聖靈在外部藉著聖經,在內部藉著祂神聖的感動與啟示,提醒我們盡職,並阻止我們犯罪:羅馬書八章 13 節:「你們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激勵我們追求聖潔:加拉太書五章 25 節:「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

教義:信徒是債務人,不是欠肉體的債,而是欠聖靈的債。

我將從雙重身分來考慮並證明這一點。

  1. 就自然秩序而言。
  2. 或就其屬靈生命的狀態而言。將他們視為人或基督徒。如果你將他們視為人,他們因所擁有的一切而欠神的債;如果你將他們視為領受了基督信仰的基督徒,他們就更欠債,不是欠肉體的,而是欠聖靈的。
  3. 就自然秩序而言;人是債務人,因為他是依賴性的受造物;不是擁有者或主人,而是管家。我用兩個論點來證明。我們在生存與保存上依賴神,因此我們因所擁有的一切而欠神的債。其次,既然依賴神,我們就必須向祂負責。或者這樣說:神作為創造者與保存者,因此是擁有者;既是擁有者,因此是治理者與統治者,並隨之成為審判者;祂作為創造者先於祂作為擁有者;祂作為擁有者先於祂作為統治者,並成為其基礎;因為祂對我們絕對的所有權賦予了祂對我們的權力與統治;而祂的治理權力有兩個部分:立法與執行,或審判。

[1.] 祂作為創造者使祂成為擁有者。我們所擁有的一切皆來自神;沒有神,我們片刻也無法保留任何東西;因此我們所擁有的一切都是為了神;因為我們是在祂的旨意與喜悅下持有它:以西結書十八章 4 節:「看哪,世人都是我的;」箴言十六章 4 節:「耶和華所造的,各適其用;」羅馬書十一章 36 節:「因為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在人中間,凡用自己的技藝與勞動,並用自己的材料所造之物,必然對其擁有完全的權利,並有完全的處置權。沒有人能創造任何東西,除非使用預先存在的物質,但神從無中創造萬有;因此,如果栽種葡萄園的人有權吃園中的果子,那麼賜給我們生命與生存,並按祂自己的形象造我們來事奉與敬拜祂的那一位,當然對人擁有完全的權利,去處置人以及祂其餘的受造物,因為我們是祂手中的工作。祂在我們不存在時賜給我們生命,並在我們存在時持續支持我們,祂對我們擁有無可置疑的正當權利,按祂自己的旨意與喜悅來安排我們。

[2.] 祂作為擁有者使祂具備成為統治者的資格。因為管轄權的統治建立在所有權的統治之上;我們是祂的,因此我們是祂的子民:馬太福音二十章 15 節:「我的東西難道不可隨我的意思用嗎?」當然,擁有萬有的那一位,對萬有擁有完全的治理權;正如父母對子女擁有權威,子女是在神之下,藉著父母獲得生命與教養。最野蠻的民族也承認父母的權威;那麼神的權威豈不更大嗎?祂賜給我們生命與氣息、生存與福祉,以及一切事物。祂從無中創造我們;既已創造,祂便保存我們,並賜給我們所享受的一切美物,因此我們有義務順服祂,遵守祂一切神聖的律法,並為違背律法向祂負責。祂本性超凡的卓越賦予祂治理人類的充分能力;創造與保存賦予祂完全的權利去制定祂喜悅的律法,並召喚人來交代是否遵守了這些律法。神的權利大於父母的權利;因為在自然繁衍中,他們只是祂護理的工具,僅僅行使神賦予他們的能力;父母傳給子女的只是身體的物質,以及屬於身體的事物,因此被稱為「我們肉身的父」:希伯來書十二章 9 節。是的,在塑造身體方面,神比他們有更大的作為,因為他們不知道孩子會是男是女、美麗還是畸形;不知道骨骼、神經、動脈與筋腱的數量與位置;神在母腹中塑造了這些:撒迦利亞書十二章 1 節:「造人裡面之靈的耶和華。」若沒有神的祝福,他們所能做的一切都歸於無有;因此,神是所有可見與不可見受造物的統治者,他們既不能也不應當從祂的帝國與管轄權中豁免自己。

[3.] 治理或管轄有兩個部分:立法與審判,正如主被稱為,以賽亞書三十三章 22 節:「我們的王,我們的立法者,我們的審判者。」首先,作為立法者,祂藉著祂的誡命顯示人對神所欠的債:彌迦書六章 8 節:「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取悅神的路徑已清晰顯明。自然良心的光呼喚許多事(羅馬書二章 14 節);但聖經的光呼喚得更多:詩篇一百四十七篇 19、20 節:「祂將祂的道指示雅各,將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別國祂都沒有這樣待過。」如果我們爭競而不順從真理,並違背聖經與理性的光去放縱我們獸性的私慾,我們就是否認神的權威,不是作為欠聖靈債的人,而是作為欠肉體債的人行事。其次,審判或執行。神的律法不是虛空的稻草人;我們必須為對律法的順服或不順服負責。兩件事進入審判:律法,以及賜給我們去遵守律法的恩惠與優勢。第一,律法: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 8 節:「要報應那不認識神和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羅馬書二章 12 節:「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必按律法受審判。」第二,賜給我們去遵守律法的恩惠與能力:路加福音十九章 23 節:「為什麼不把我的銀子交給銀行,等到我來的時候,連本帶利都可以要回來呢?」我們從神那裡領受的每一項恩惠,都增加了債務;我們必須為從神那裡領受的所有恩典禮物負責;它們是「善」(bona),在本質上是好的;它們是「禮物」(dona),是白白賜給並交付給我們的;它們是「銀子」(talenta),是一種必須負責的託付;不是像給乞丐的錢,而是像交給代理人的產業。作為「善」,我們必須按其公正價值來估量;作為「禮物」,要懷著感恩;作為「銀子」,要懷著忠心。那麼,既然我們從神領受了全部的生命,以及所有附帶的恩惠,且既然我們擁有它是為了祂的使用與事奉,我們擁有這一切的條件就是為了祂的榮耀而使用它;顯而易見,我們不是欠肉體的債(它引導我們取悅自己),而是欠聖靈的債(祂引導我們取悅神)。

[4.] 我再補充一個命題,這債務與義務是無法解除的;因為只要我們在生存與運作上依賴神,我們就始終對神負有義務。人有其本源與終局(principium et finem),即他所依賴的原則,以及他被指派達到的目的;有一位他所從屬的上位者,他必須向其交代。

(1.) 這種權力與權利不能被我們轉讓,也不能因我們的罪而作廢或失效;我們確實為了虛無而賣了自己,但那是我們自己的損失,而非神的:以賽亞書五十二章 3 節。無論我們是有罪還是無辜,祂都有完全的權利命令我們遵守律法。一個醉酒的僕人仍然是僕人,儘管他無法完成主人的工作;沒有人的權利可以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作廢;因為他人的過失不會使我們的權利失效,特別是如果他們是下屬;正如臣民的叛亂並不能使他免於君王的權力。

(一)神藉著將恩賜賞給受造物,並未因此失去對這些恩賜的所有權;因為神所賜予我們的僅是「管理權」(dispensationem),而非「主權」(dominium)。人沒有任何東西是真正屬於自己的,人領受的一切皆來自神,也當歸於神。就生命而言,人並非生命的主宰(dominus vitae),而是管家(custos);這不僅適用於生命,也適用於時間、財富、力量、才幹,甚至是我們所有的一切與我們本身。有一位更高的主,按著我們受造的律,我們對祂負有責任、愛與順服的債;我們必須為祂每日護理所賜的恩惠向祂交帳;祂對我們所有的一切與我們本身,擁有絕對且不可剝奪的權利。我們所擁有的一切,不過是管家職分(路加福音十六章2節)。我們有權利防止同類受造物的侵犯,但沒有權利排除我們對神所負的責任與義務;我們擁有的權利,是基於託付與責任,如同管家管理主人交託的事務,或代理人處理委託的產業,又如工匠使用主人給予的工具來完成工作;這並非絕對且獨立的權利,這些東西並非我們可以隨意處置的。當神分配祂的恩賜時,祂並未放棄自己的權利;正如農夫在田壟間撒種時,並非打算拋棄種子,而是為了將來能收穫更多。

(三)這種權利在我們身上,卻是神所固有的,且是祂所獨有的,以至於神自己也無法將其轉讓給他人;因為祂已告訴我們,祂必不將祂的榮耀歸給別人。使受造物成為獨立的,就是使其不再是受造物。神永遠是神,受造物永遠是受造物,必須服從造物主的律,否則就必因違背律法而受懲罰。若說神應當切斷受造物對祂的依賴,進而切斷對祂的順服,這在邏輯上是矛盾的。只要神仍是神,我們仍是受造物,我們就永遠欠祂一筆債,因為我們的存在與保存皆依賴於祂。我們微小的利益或許可以轉讓,正如領主可以使他的附庸完全自由,君王可以使他的臣民自由;正如掃羅所宣告的,凡擊殺歌利亞的人,他必使那人的家在以色列中自由(撒母耳記上十七章25節);那是指免除賦稅、徭役與兵役,但並非免除作為臣民的身分。然而,沒有任何受造物能免除對神的義務,或從這筆債中解脫;因為對神的依賴與對神的順服是緊密交織的,缺一不可。我們在存在與萬事上完全依賴祂,因此我們必須完全順服祂。那麼,請在受造的秩序中審視人,人是神的債務人,而非肉體的債務人;人有義務將自己的事奉、力量、時間、關懷、生命與愛,歸還給那位賜予這一切的主。這些是不可反駁的健全推理。

二、就其屬靈生命的狀況而言,他們更是神的債務人;在此請考慮:

(1)這新身分所建立的根基,即我們是被基督所買贖的。這推導出經文中所提到的債務,無論我們是從被救贖前的狀態、為我們所付的代價,還是救贖的目的來看,皆是如此。我們被救贖前的狀態是悲慘的奴役;我們從神的債務人變成了撒但的奴隸。若一個俘虜是用別人的錢贖回的,他的生命、事奉與力量就屬於買主,「因為他是買主的錢」(出埃及記二十一章21節)。基督將我們從更糟的奴役中買贖出來,因此我們所有的一切都屬於祂;我們是債務人。再看為我們贖身所付的代價;我們是從最糟的奴役中,以最大的代價被贖回:「你們得贖……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彼得前書一章18-19節)。這使我們成為債務人,並廢除了我們對自身的一切權利與所有權:「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哥林多前書六章19-20節)。若加上救贖的目的,這論證就更具決定性;祂救贖我們「歸於神」(啟示錄五章9節;羅馬書十四章4節):「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那麼,我們不可隨心所欲地活,而要為主而活;不是肉體的債務人,去隨從肉體活著,而是聖靈的債務人,去被神的靈引導;按著公義的秩序(ex ordine justitiae),公義要求如此,我們是屬於主的。

(2)這屬靈新生命本身的益處,即我們的重生,也推導出這一點;因為我們既已稱義並成聖,這兩者都使我們有義務,也使我們傾向於為主而活。我們有義務,因為基督的義與聖靈賜給我們的這些恩惠,是如此卓越,以至於我們欠神整個自己。如果保羅能對腓利門說:「連你自己也是虧欠於我」(腓利門書9節),因為他是引導他歸向神的器皿;那麼我們對基督的義務又該有多大,祂才是這恩典的主要作者與真正的動力因!我們確實欠祂整個自己、力量、時間與事奉,這是基於受益者的權利(jure beneficiario),我們是神的受益人。我們作為祂的受益人,對祂負有債務;我們不僅有義務,更因基督的義與聖靈的恩賜而有了傾向;祂為此塑造了我們,使我們更容易履行對神所欠的債。萬物皆為其用途而設,我們也被預備並裝備好去過新生活,並履行其中所有當盡的義務:「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裡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以弗所書二章10節)。如果我們隨從肉體活著,新造的人就偏離了其正當用途;因為如果這一切代價與工作不能使我們為主而活,那麼這一切就都枉費了。

(3)我們在洗禮中所發的誓與立的約。洗禮推導出這筆債,因為我們在那裡棄絕了肉體,將自己交給神作為我們真正的主。洗禮是向罪立誓而死,並莊嚴地義務要為主而活;因此每個基督徒都必須算自己向罪是死的:「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羅馬書六章11節);「你們已經死了……所以要治死你們在地上的肢體」(歌羅西書三章3、5節);「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馬書六章2節)。他這裡的論證並非基於「不可能」(ab impossibili),而是基於「不相稱」(ab incongruo);對於一個受洗之人,或一個進入神誓約中的人而言。既已作了神的僕人,我們就有義務活在一切的新樣中:「這水所表明的洗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這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彼得前書三章21節)。有無虧良心的回應,才能拯救。

(4)就我們未來從基督所期待的益處而言;即我們的復活與在天上的榮耀狀態。這在第2節中提到,作為約束我們過屬靈生活的理由。當然,我們既已領受了美善,並期待更多美善,就更有義務去順服。從肉體我們只能期待羞恥與死亡;但從聖靈,我們能期待生命與平安。因此,出於審慎,我們有義務為自己做出最好的選擇,不隨從肉體,而隨從聖靈活著。罪從未為我們做過任何好事;你也不能期待它未來能給你什麼;它從未對你有益,且將帶給你永恆的傷害;你竟如此愛罪,以至於為了它而惹神發怒、喪失靈魂嗎?若按著聖靈成聖的感動去順服,靈魂本可得救。這個論證在第13節中再次重複:「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好讓我們能嚴肅地思考。肉體能給你足夠的報酬,來補償你因滿足它而招致的痛苦嗎?

第一個應用是知識性的。它告知我們幾項真理。

(1)如果你的順服是一筆債,那麼其中就沒有功德可言;因為凡是「債務」(debitum)就不是「功德」(meritorium):「你們做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做的本是我們應分做的」(路加福音十七章10節)。我們欠神自己,以及我們所有、所是、所能做的一切,因為我們靠祂而活、而存在;因此,我們在祂手中不配得任何額外的益處。假設我們能做完一切,但在多少事上我們仍有虧欠呢?因此,神絕非基於行為本身功德所產生的權利或公義而有義務獎賞我們,祂之所以如此,僅是出於祂自己的良善,並受祂白白應許的約束。受造物完全欠債於造它的神;而神處於如此崇高的地位,遠超乎我們之上,以至於我們無法對祂施加任何義務。亞里斯多德說得好:「子女永遠無法對父母有功德」;他們對父母所盡的一切善行與義務,不過是對賜予他們生命者的正當回報。如果子女與父母之間沒有功德,神與人之間就更沒有了。

(2)當信徒滿足肉體時,這並非出於權利,而是暴虐的篡奪。因為他不是肉體的債務人,他不欠肉體任何順服。「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羅馬書六章11、14節)。罪必不能作王;它可能會扮演暴君。屈梭多模說,神的兒女可能會因疏忽而被勝過,或被肉體衝動的慾望所壓倒,而做出一些他內心並不認可的事;他的罪更多是出於激情而非蓄意;雖然罪的統治受到干擾,但並未被徹底根除。我們的生活應當宣告我們是誰的僕人與債務人;你為誰做得最多?你的生活必須為你判決,你是肉體的債務人,還是聖靈的債務人。如果你花時間為肉體安排,去滿足其中的私慾(羅馬書十三章14節),你就是肉體的債務人。如果你抑制肉體、馴服它、切斷它的供應,儘管它偶爾會爆發,你也不是肉體的債務人,而是聖靈的債務人。「肉體可能會反叛一時,但聖靈的恩典卻作王。」有些人完全受其幻想、情緒,或肉體的激情、食慾與慾望所支配;被自己肉體與敗壞的傾向盲目地帶向每一個感官愉悅的對象,在任何事上都不能作自己的主人,反而違背自己理智與良心的指引,去事奉各樣的私慾與宴樂。現在,對他們做出判決是容易的。其他人則被神的靈引導,熱切追求屬天的事物。這些人雖然常被誘惑去滿足私慾與敗壞的傾向,但屬天的意念卻佔據主導地位;他們為這種暴政感到痛苦、憂傷,並逐漸克服它。

(3)它告知我們,當我們受誘惑去滿足肉體時,應當如何回答。要說:「我們不是債務人。」當撒但試探或罪引誘時,要說:「我不欠你什麼,我的一切都來自神」;如果肉體試探你忽略呼召、浪費時間,要說:「這時間是屬於主的」;正如使徒所言:「我豈可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呢?」(哥林多前書六章15節)。路德提到一位貞女,她會以「我受過洗」(Baptizata sum)來回答所有的試探。因此,信徒對每一個試探者與試探,只需回答:我是獻給神的;或者,我是屬於主的。這靈魂、這身體、這時間、這力量都是祂的;我的事不是要取悅肉體,而是要取悅主。沒有什麼比思考祂對我們完全的權利與利益,以及祂從我們這些領受並期待萬物的人身上,理所當然地期待忠誠,更能幫助我們擊敗試探了。

第二個應用是勸勉我們償還順服的債。一般的誠實要求每個人償還債務。現在,我們是神的債務人。

(1)思考這筆債是多麼合理,受造物應當事奉造物主;那些不能靠自己活著的人,不應當為自己活;不應當做他們想做的,而應當做他們該做的。如果神讓我們自己保存自己,或讓我們自己維持一天,我們多快就會消失,回到我們原始的虛無中!正如神打發祂的百姓去向偶像求救:「去呼求你們所選擇的神,在你們遭難的時候,讓他們救你們吧」(士師記十章14節)。這會使情況變得顯而易見;如果你能保存自己,那就取悅自己吧。正如保護引發效忠,依賴也強制順服。既然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讓我們為祂而活,並為祂而活。

(2)思考它是多麼不可避免。無論你是否願意,你都是屬於主的。沒有任何受造物能免除這筆債。天使也不例外,他們雖有許多超越我們的特權;但詩篇一百零三篇20-21節說:「聽從他命令、成全他旨意的天使,都要稱頌耶和華!你們作他的諸軍,作他的僕役,行他所喜悅的,都要稱頌耶和華!」基督的人性也不例外(加拉太書四章4節)。魔鬼與惡人也是,但那是違背他們意志的;但祂的百姓是甘心獻上的民(詩篇一百一十篇3節)。他們承認神對他們的所有權;他們是屬祂的,他們要事奉祂(使徒行傳二十七章23節)。

(3)思考神藉著救贖的新名分,使這筆債變得多麼令人安慰。前者並未終止,只要受造物與造物主之間存在關係,它就將持續。但這是一種累積的權力,而非破壞性的,是附加在前者之上的;基督願意將我們重新連結,恢復受造物事奉與取悅神的能力,這對我們而言更為安慰與有益。從中保手中領受義務的律,是何等有福的事!這對幫助與接納都有雙重益處;現在神會幫助我們,並按我們所能履行的來接納它;我們從中保那裡領受祂的靈與祂的義。首先,祂的靈幫助我們,賜我們恩典去蒙神悅納地事奉祂,打破罪的捆綁(羅馬書八章2節);在整個過程中幫助我們抵擋罪(第13節)。藉著祂恩典的靈,我們得以愛祂、事奉祂:「我在他兒子福音上,用心靈所事奉的神」(羅馬書一章9節);我們越使用這恩典,它就越加增;我們越償還這筆債,就越有能力償還:「耶和華的道是正直人的保障」(箴言十章29節)。我們因償還而變得更富足,因為我們是用神自己的庫藏來償還神:「因為萬物都從你而來,我們把從你而得的獻給你」(歷代志上二十九章14節)。「然而我今日成了何等人,是蒙神的恩才成的,並且他所賜我的恩不是徒然的。我比眾使徒格外勞苦;這原不是我,乃是神的恩與我同在」(哥林多前書十五章10節)。勤奮勞苦的靈魂,擁有更豐盛的聖靈。其次,我們擁有祂的義。神接納我們不完美的努力:「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以弗所書一章6節);「我必憐恤他們,如同人憐恤服事自己的兒子」(瑪拉基書三章17節)。我們藉著中保擁有這雙重的安慰。

(4)這筆債隨著我們從神領受的每一項恩惠而增加:「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加福音十二章48節)。隨著恩賜增加,我們的債務也增加;隨著債務增加,我們的交帳也增加;那些領受最多的人,更有義務去愛祂、更好地事奉祂,因為他們比別人欠得更多。

(5)對我們而言,成為神的債務人是何等必要。若不是神的債務人,我們就是肉體的債務人;沒有中間地帶;如果成為肉體的債務人,就是各樣卑劣私慾的奴隸:「事奉各樣私慾和宴樂」(提多書三章3節);若不願作一個主人的僕人,就會有許多主人!如果我們不是神的債務人,我們就是萬物的奴隸,並表現得像奴隸一樣。每一個幻想與情緒都俘虜我們。

(6)藉著償還這筆債,我們所領受的遠超過我們所付出的,在現今的安慰與平安中如此,在未來的榮耀與福分中更是如此(羅馬書六章22節):「你們現今所結的果子就是聖潔,那結局就是永生。」聖潔在現今的果子就是平安;履行義務時沒有比這更大的安慰:「凡照此理而行的,願平安、憐憫加給他們」(加拉太書六章16節)。

(7)如果我們不償還順服的債,我們就招致懲罰的債:「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馬太福音六章12節);「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六章23節)。一個人藉著取悅肉體,使自己陷入比罪所能帶來的任何收益更深的債務中,無論那收益看起來多麼令人愉悅與有利可圖;他欠下了神公義的債,最終公義會掐住他的喉嚨說:償還你所欠的;它會把你投進地獄的監獄,直到你還清最後一分錢(路加福音十二章59節)。在現今,它帶給你良心的戰兢,在未來則是永恆的報應;這些事應當被銘記;因為魔鬼是透過感官情感的後門進入我們心中的;他並非將試探帶給我們的理智。作為補救,請思考:

(1)藉著歸向神來承認這筆債。每個人都應當各歸其主;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馬太福音二十二章21節)。沒有什麼比神應當擁有祂自己的東西更合理的了:「他們……照神的旨意,先把自己獻給主」(哥林多後書八章5節)。

(2)保持恆常的計算,看你如何為神花費自己(腓立比書一章21節)。「願耶和華在我這人面前使我蒙恩,因為我是作王酒政的」(尼希米記一章11節)。

(3)祈求神祝福你,並永遠銘記先前的債:「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哥林多前書六章15節)。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