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6 羅馬書第八章講道集|024_025_羅8_16-17_聖靈同證我們是神兒女

第二十四章

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羅馬書八章16節

在這些經文中,我們有:1. 所保證的特權:我們是神的兒女。2. 確認此事的雙重見證: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或者如果你願意,這裡有「證人」(testes)與「見證」(testimonium);被見證的事實是我們是神的兒女;見證人有兩位,即聖靈與我們的靈;在兩三個見證人的口中,句句都要定準。聖靈就是聖靈(Holy Ghost),我們的靈就是我們重生的良心。

教義:我們進入神的家成為兒女,是藉由聖靈對我們靈的見證來證明的。

首先,我將向你們展示這特權的價值與份量;其次,談談這確認我們身分的雙重見證。

第一,這無疑是一項偉大的特權,因為我們被激勵去帶著驚奇與敬畏來思想它:約翰一書三章1節:「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擁有神作為我們的父,基督作為我們的長兄,天堂作為我們的分,這無疑是蒙福的特權;我們還能渴求什麼呢?如果你思想以下幾點,這點就會顯明:

  1. 收養者:那位偉大而榮耀的神,祂遠超乎我們之上,在祂自己裡面就極其幸福,不需要我們,也不需要我們最珍貴的愛與事奉;祂有自己的兒子,即父懷裡的獨生子耶穌基督,祂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腓立比書二章6節;祂是「神本體的真像」,希伯來書一章3節;是「祂愛子的國」,歌羅西書一章13節;祂的靈在祂裡面得到完全的滿足:箴言八章30節:「我日日為祂所喜愛,常常在祂面前踴躍」。如果人收養孩子,那是為了「無後之慰」(in orbitatis solatium),是為了解決沒有孩子的人的安慰。很少聽說一個已經有兒子的父親會去收養兒子;因此,神竟願意將如此親密而尊貴的關係賜給卑微的受造物,這更提升了這特權的價值。
  2. 被收養的人:可憐的罪人,曾經是外人和仇敵,歌羅西書一章21節;「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以弗所書二章3節;他們拋棄了創造之恩,使自己陷入咒詛之中。如今,外人竟被接入家中,被安置在兒女的位置上,並被當作兒女對待;仇敵不僅被和好,還擁有在基督裡稱那蒙福的神為父的自由;可怒之子竟被呼召去承受福分;那些曾經多次得罪神、淪為撒但奴僕的人,竟被呼召進入神兒女的自由;這就是我們所驚嘆的,並說:「看哪,這是何等的愛!」
  3. 這尊嚴本身;與世上的榮譽相比:大衛說,撒母耳記上十八章23節:「你們以為作王的女婿是一件小事嗎?」我們可以更有理由地說,被接入神的家,成為至高神的兒女,難道不是大事嗎?與此相比,所有的關係都顯得羞愧而掩面;世人所汲汲營營追求的所有輝煌頭銜,不過是空洞的表演與鍍金的虛榮,在榮譽與益處上都遠不及此特權。因此,這比神讓我們成為世界君王,或一個人能從不間斷的貴族與王子血統中追溯家譜,更能彰顯神的愛。唉!從聖靈而生,遠勝於從血氣的泡沫而生;擁有一個將成為我們永遠榮耀與利益的頭銜,遠勝於擁有一個在墳墓口就會消失的頭銜。
  4. 與神對其他受造物的關係相比。神與祂所有的受造物之間都有關係;正如祂賦予萬物生命,祂對萬物也有興趣與所有權。日、月、星辰被稱為祂的僕人,詩篇一百一十九篇91節;所有受造物都服在祂超越一切的天意律法之下;但人是在祂特別的治理之下。亞當藉著行為之約,與其說是神的兒子,不如說是神的臣民與受雇的僕人。以色列民是祂的兒女;但如同未成年的孩子;因為「承受產業的,雖然是全業的主人,但為孩童的時候,卻與奴僕沒有分別」(加拉太書四章1節)。在那種體制下,奴僕的靈佔據主導地位。就恩典之約而言,我們最嚴格地被稱為神的兒女;加拉太書三章26節:「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有些人只生活在新約可見的行政之下,卻未生活在其實效與能力之下;藉著福音的條例,他們擁有自由的徽章,但他們並非真正的自由,並非真正的兒子。在他們中間,還有其他人是神藉著祂的靈所生的,並被收養接入祂的家;祂對他們有父性的慈愛,他們對祂有兒女般的性情;祂對他們有父性的關懷與天意,他們對祂有兒女般的信靠與依賴;祂期待父親的榮譽,他們可以期待兒女的特權。祂這種特殊的關係,不同於祂對其他人的普遍關係,因為它不是出於祂普遍的良善,而是出於祂特別且獨特的愛。我們與祂之間所有的往來與相通,在神那方面是父性的;在我們這方面是兒女般的;祂賜給我們祂最珍貴的福分,我們則盡我們所能地獻上最好的事奉。
  5. 實現的方式。

[1.] 它最初的根基奠定在神的揀選中。祂是這棟建築的基石:以弗所書一章5節:「就按著自己意旨所喜悅的,預定我們藉著耶穌基督得兒子的名分」。我們算什麼,竟讓神的思念在這麼久以前就放在我們身上?

[2.] 在神永恆的旨意得以執行並適時向世人顯明之前,藉著基督的救贖是必要的。因此,加拉太書四章4、5節說,祂「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我們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在神將這榮譽賜給我們之前,罪必須由神之子在我們的人性中來贖罪;基督必須先成為我們的長兄,神才能成為我們的父;祂必須在地上取一個母親,我們才能在天上有一個父親;祂必須忍受律法的咒詛,我們才能被安置在福分之中。

[3.] 在它應用在我們身上之前,我們必須先重生,從神而生。因為這種新的關係取決於新的出生;只有那些重生並更新為神形象與樣式的人,才被收養。名義上的基督徒是私生子,而非兒子;不是非法的,而是墮落的兒女。關係上的改變先於實質的改變:約翰福音一章12、13節:「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這等人不是從血氣生的,不是從情慾生的,也不是從人意生的,乃是從神生的」。這種關係的下一個根基,不是我們作為受造物從神那裡得到的生命,而是我們作為基督裡的兒女,從祂那裡得到的新生命。作為人,神是我們的統治者,我們是祂的臣民;作為新人,神是我們的父親,我們是祂的兒女。

[4.] 重生的直接結果是信心:約翰福音一章12節:「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接待基督就是衷心地同意接受基督,以達成神提供祂的目的:即祂成為我們的主與救主,我們依靠祂順服與犧牲的功勞,以及祂聖約與應許的保證,去順服祂的律法,並等候我們最終的獎賞。

  1. 由此而來的益處。我舉出三點:

[1.] 聖靈的恩賜,作為我們的成聖者、引導者與安慰者。這是祂只賜給祂兒女的恩賜,也是祂賜給所有兒女的恩賜;這恩賜與我們父親的偉大與慈愛相稱;且作為兒女,這對我們是絕對必要的。神作為創造主,賜給我們天然的稟賦;但作為基督裡的父親,祂賜給我們祂的聖靈:加拉太書四章6節:「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祂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如果我們擁有這得兒子的名分的高貴特權,我們也擁有兒子的靈,居住在我們心中,作為我們的成聖者、引導者與安慰者。作為成聖者,祂首先改變我們的心,將我們轉化為基督裡神的形象:哥林多後書三章18節:「我們眾人既然敞著臉,得以看見主的榮光,好像從鏡子裡返照,就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提多書三章5、6節:「祂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祂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這樣祂使我們成為兒女。但正如蜜蜂先築巢,然後住在裡面;祂也住在我們裡面,好進一步使我們成聖,抑制我們犯罪:羅馬書八章13節:「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並激勵我們追求聖潔:加拉太書五章25節:「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作為引導者,引導我們進入一切真理:約翰福音十六章13節:「只等真理的聖靈來了,祂要引導你們明白一切的真理」。並規範屬靈生命的一切運行:羅馬書八章14節:「凡被神的靈引導的」;特別是我們的禱告:猶大書20節:「在聖靈裡禱告」;羅馬書八章26節:「我們本不曉得當怎樣禱告,只是聖靈親自用說不出來的嘆息替我們禱告」。作為安慰者,堅固我們現在的份與未來的盼望:哥林多後書五章5節:「為此培植我們的就是神,祂又賜給我們聖靈作憑據」。確實,聖靈作為安慰者,不如作為成聖者那樣絕對必要;但祂確實是安慰者;如果沒有那麼明確與顯著,我們只能責怪自己。這是神所允許的,我們因自己的愚昧而剝奪了自己領受這益處的機會。 [2.] 賜予我們合宜的世俗福分:馬太福音六章32節:「因為你們需用的這一切東西,你們的天父是知道的」。基督徒有兩件事可以減輕他一切不信任的恐懼與憂慮:得兒子的名分與特別的天意。他在天上有位父親,他的父親既不忽略他的處境,也不忘記他;因此,儘管他手頭幾乎一無所有,但父親為他掌管錢囊就足夠了,父親的關懷延伸到萬事萬物、所有人,祂將人的心掌握在自己手中,並按祂自己的旨意成就萬事。祂知道他們的身分、需要與試探;如果我們信靠祂賜給我們天上的產業,我們也可以信靠祂供應我們日用的飲食,祂連空中的飛鳥、田野的走獸都供應;是的,連祂的仇敵在犯罪、羞辱祂的名、壓迫祂的僕人、在世上抵擋祂的利益時,祂都供應。那餵養烏鴉的,豈不餵養祂的孩子嗎?那供應祂仇敵的,豈不照顧祂的朋友?那些祂家裡的人嗎?確實,祂在安排中選擇使我們得益處,而非取悅我們;但你們的本分是將一切交託給祂的智慧與慈愛。 [3.] 永恆的福分也是這收養的果子:羅馬書八章17節:「既是兒女,便是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我們一被接入神的家,就有了承受那蒙福產業的權利;我們現在所擁有的權利與盼望,足以抵銷一切試探。唉,那些引誘我們違背父親的罪中之樂與享受,與祂為我們在天上所預備的蒙福事物相比,算得了什麼呢!以掃賣掉長子的名分是褻瀆的:希伯來書十二章16節。今生的一切恐懼與憂傷也是如此:路加福音十二章32節:「你們這小群,不要懼怕,因為你們的父樂意把國賜給你們」;如果我們最終能得到國度,我們在路上受什麼苦就無關緊要了;但將來我們將完全領受我們順服的果子:羅馬書八章23節:「我們自己也是心裡嘆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在天堂,我們將得到神慈愛與恩惠最完全、最廣大的彰顯。祂現在收納我們進入祂的家,並使用我們去事奉祂,這是愛,是恩典;但當我們不僅被接入祂的家,更被接入祂的同在與宮殿時,那是另一種程度的愛;在那裡,我們不僅有權利,更有佔有;不僅是一些遙遠的事奉與職分,而是永遠地享受、喜悅並讚美神。

第二,我們現在來到證明我們擁有這特權的證據與見證,「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在此,讓我們:

  1. 開啟這雙重見證。
  2. 其中一個比另一個多出了什麼。
  3. 它們結合對我們獲得完全安慰的必要性。
  4. 這雙重見證的本質;在此:

[I.] 讓我們從我們較為熟悉與理解的開始,那就是重生的良心的見證。讓我們將它視為「良心」,並視為「重生的」。

(1.) 作為良心。在我們裡面有一個秘密的偵探,觀察我們所想、所說、所做的一切,羅馬書二章15節:「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現在,這良心不可被輕視。部分是因為我們自己,因為它與我們如此親密;它是我們胸中的偵探,比任何其他事物更能對我們與我們的行為作出判斷。世人藉由讚美或譴責所作的判斷,是外在的,且基於表象;因此不值得那麼看重:哥林多前書二章11節:「除了在人裡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呢?」誰比我們自己更了解我們呢?這種見證不能被懷疑有偏袒或惡意;因為對我們自己而言,有什麼比我們自己更親近的呢?因此,如果我們的心責備我們,還有什麼可說的呢?約翰一書三章20、21節:「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祂沒有不知道的。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部分是因為它與神的關係;它被稱為「耶和華的燈」,箴言二十章27節;它是神的代理法官,在我們裡面代替神的位置;因此,如果它責備或稱義,就必須受到重視,因為它是在神的審判台前責備或赦免我們。我們所要恐懼與戰兢的,正是祂的判決;它向誰控告我們,若不是向神?它恐懼誰的憤怒,若不是神的,即使在沒有外在恐懼與戰兢的原因時?良心是至高審判者的代理人;部分是因為它所遵循的規則,即神的旨意,藉此區分善惡;這要麼藉由自然之光,要麼藉由聖經之光來啟示。自然之光;羅馬書二章14、15節:「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使徒證明外邦人有律法,因為他們有良心;因為良心總是推論出某種區分善惡的規則與律法。聖經之光包含行為之約或恩典之約。行為之約,因此良心定罪全世界為「在神面前有罪」,羅馬書三章19節;除了規律的申訴,以及從一個法庭轉向另一個法庭之外,沒有人能逃脫這判決:詩篇一百三十篇3、4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篇一百四十三篇2節:「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在那裡,可憐被定罪的罪人可以尋求主恩典的庇護,並謙卑地要求新約的益處。恩典之約,其中悔改的信徒,以及那些真誠順服福音的人,被接納。合乎律法的良心定罪全世界;但福音的良心若我們真誠且感恩地接受新約,便會赦免我們;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接受為我們幸福所提供的特權;並履行我們工作所要求的本分。因此,彼得前書三章21節說:「洗禮本不在乎除掉肉體的污穢,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不在乎單純的條例,而在乎由它所印證的聖約。聖約要求什麼?接受主的提議,並決心順服祂的命令。

(2.) 作為重生的。按本性,良心是盲目的、偏袒的、遲鈍的;但藉著恩典,它變得純潔、柔和、順從,且更有能力履行其職責。這裡並沒有說聖靈見證給我們的心,而是見證給我們的「靈」;也就是說,見證給那已經重生與成聖的良心。現在,這樣的良心意味著這些事:第一,對新約有某種認識與同意;因為沒有知識,心就不好,箴言十九章2節。它在律法與規則上犯錯,因此無法在該案件中作好見證。第二,必須有同意;因為我們不能要求一個我們從未接受過的憲章所賦予的特權。因此,以賽亞書五十六章4節:「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人」。他們感恩地接受所提供的益處,並決心藉著主恩典的力量去履行所要求的本分。第三,我們的心必須定意去履行我們的聖約誓言;否則我們就是虛偽的,對神不真誠:希伯來書十三章18節:「我們深信自己有良心,願意凡事按正道而行」。心的習慣與傾向是為了神,並順服祂。第四,必須有相稱的努力,追求這種決心,並在凡事上關心如何取悅神:使徒行傳二十四章16節:「我因此自己勉勵,對神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第五,這些努力必須一致地進行,使我們的真誠能向良心證明。因為那時它對我們而言是喜樂與確據的來源:哥林多後書一章12節:「我們所誇的,是我們的良心見證我們憑著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約翰一書三章19節:「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恩典若不斷地、捨己地操練,在良心中就有證據,也有助於在神面前給予自由與坦然無懼。

[2.] 聖靈的見證。因為這常被誤解,我將更清楚地為你們陳述。

(一)聖靈在聖經中設立了標記,用以裁決這個問題:你們究竟是否為神的兒女。例如:約翰一書三章 10 節:「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又如羅馬書八章 14 節:「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因此,神在聖經各處明確告訴我們誰將進入天堂,誰將進入地獄;在聖潔與屬肉體之間,並不存在中立或中間的狀態;所有人皆屬於其中一類。若我們僅止於此,這段經文便已具備了充分的意義。當我們的良心能見證我們在順服神的道路上保持誠實時,聖靈便與我們的靈同作見證。聖經中聖靈的見證,既是穩固的,也是真實的證據;而良心的見證若得到聖經的證實,便同樣有效;因為聖經中所說的一切,都被視為聖靈親口的聲音與見證:如使徒行傳二十八章 25 節:「聖靈藉先知以賽亞向你們祖宗所說的話是說得對的」;又如希伯來書三章 7 節:「聖靈有話說:『你們今日若聽他的話……』」。因此,聖靈是在聖經的話語中對我們的靈說話或作見證;若我們承認這點,就絕不可輕忽。然而,這並非全部;因為上下文所談論的並非外在的見證,而是內在的感動,藉此我們得以脫離罪惡,並傾向於呼叫:「阿爸,父!」

(二)祂在我們裡面作工,產生出神兒女所特有的恩典,這些恩典證明了我們在神恩惠中的份;例如當祂更新並聖潔化我們的靈魂時。因此,許多頂尖的神學家將「見證」一詞理解為「證據」或「客觀的見證」;即聖潔的靈在我們裡面的同在、居住與作工,乃是論證的依據與證明的實質,整個案件或爭論皆取決於此。這點在那個排他性的標記中顯而易見:羅馬書八章 9 節:「如果神的靈住在你們心裡,你們就不屬肉體,乃屬聖靈了。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以及那個肯定的標記:約翰一書三章 24 節:「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裡面,神也住在他裡面。我們所以知道神住在我們裡面,是因他所賜給我們的聖靈。」那聖潔且充滿愛心的靈,以及祂同在時所帶來的恩典運作,正是我們得出結論的論據。

(三)祂幫助我們更清晰地辨識這項在我們靈魂中的工作。良心盡其職責去發現它;而神的靈則盡祂的職責;即祂幫助我們認識並看見祂所賜予並在我們裡面運作的恩典;因為祂將「神賜給我們的事」顯明出來(哥林多前書二章 12 節),這不僅是在福音中,雖然主要是透過福音,同時也在我們的心中。製造物品的工匠最能向買主保證其品質。祂先使我們成聖,然後使我們確信;有時,由於我們心中的黑暗與混亂,我們忽略了自己的證據。夏甲直到神開了她的眼睛,才看見身邊的水泉(創世記二十一章 19 節)。良心有時會產生懷疑;我們無法在軟弱與不完全之中看見恩典。馬利亞因基督不在而哭泣,殊不知祂就站在她身旁(約翰福音二十章 14、15 節)。聖靈住在他們心中並作工,他們卻未察覺。

(四)祂不僅幫助我們看見恩典,還幫助我們判斷恩典的誠實性。證明我們有信心,比知道我們的信心是得救的信心更為容易;證明我們愛基督,比知道我們是誠實地愛祂更為容易;這是因為人心的詭詐,以及不信、自愛與其他罪惡的摻雜;且假冒為善者也可能擁有某些程度的表現,如暫時性的信心、對真理的嘗味、不完全的愛、局部的順服。此外,恩典若軟弱,便難以察覺;空氣在有風時才會顯露出來;火在被吹旺成火焰時,便不再隱藏。恩典若得到加強、增長並付諸行動,對良心而言就更為明顯;習慣是透過行為與操練來辨識的,神也習慣以祂那帶來光明與安慰的印記來獎賞忠心的靈魂:約翰一書三章 18 節:「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我們在表面上越不像基督徒,而在誠實上越像基督徒,我們就越有喜樂與平安。

(五)祂幫助我們大膽地從這些證據中得出結論。很多時候,當前提清晰時,結論卻被擱置了。我們發現,在定罪的情況下,結論因自愛而被擱置;許多人知道隨從肉體的人必死,卻不願審判自己;同樣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在自我認可上,這是出於律法主義的恐懼或嫉妒;因為那些想像力豐富、情感強烈的人,總是充滿了顧慮,或不願應用本屬於他們的安慰。聖靈為他們斷定,他們是神的兒女:約翰一書三章 14 節:「我們知道我們已經出死入生了」;約翰一書二章 3 節:「我們若遵守他的命令,就曉得是認識他。」

(六)祂使我們感受到這結論帶來的安慰:羅馬書十五章 13 節:「但願使人有盼望的神,因信將諸般的喜樂、平安充滿你們的心。」這是安慰之靈的印記;使徒行傳九章 31 節:「……蒙聖靈的安慰,人數就增多了。」聖靈對於這種實際的喜樂是必要的;因為一個人可能確信自己的誠實,或對此毫無懷疑,卻因靈魂過於死寂與遲鈍,而未能得到安慰。那麼,這並非像馬太福音三章 17 節那樣的神諭,也不是一種內在的暗示說:「你是神的兒女」;我們在聖經中找不到這樣的根據。這不僅是對良心說話,更是與良心同作見證。良心是基於理性的證據;我們從自己所感受或發現的事實進行推理與論證;這符合聖約,即特權是賦予信徒的:約翰福音一章 12 節:「凡接待他的……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賦予悔改者:使徒行傳二章 38 節:「你們各人要悔改……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賦予順服者:「他……就為凡順從他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

  1. 前者補充了後者。並非沒有資格便享有特權;這在聖經中已充分說明;並非僅靠良心的推論,也非僅靠聖靈直接的啟示;不,它們共同產生了同一個結論。聖靈的見證增加了確定性、權威性與壓倒性的光照:哥林多前書四章 4 節:「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是主」;羅馬書九章 1 節:「我在基督裡說真話,並不謊言,有我良心被聖靈感動,給我作見證。」正如天上的影響力強大卻無形地運作,同時與受造物的運動相融合;聖靈也與我們的靈如此運作;祂堅固並加強了一個人內心的見證;從而以更大的權威與能力說服我們,我們是神的兒女。
  2. 這對於我們獲得完全的安慰是必要的。

(1)沒有它,我們便無法禱告。因為引用這段經文是為了證明他們裡面有聖靈,感動他們呼叫:「阿爸,父!」在禱告中能說出以賽亞書六十三章 16 節:「你無疑是我們的父」;以及以賽亞書六十四章 8 節:「耶和華啊,現在你仍是我們的父」——這無疑是一大優勢。但如果你不是神的兒女,你該怎麼辦呢?若非聖靈對你的靈作見證並與你的靈同作見證,你又怎能知道自己是神的兒女呢?我知道並非所有神的兒女都有聖靈的安慰,但他們都有安慰之靈,並且在某種程度上能以父的身份來到神面前。

(2)沒有它,我們便無法應用應許,因為應許是兒女的食物。除非我們是神的兒女,否則若我們對應許沒有份,又能從中得到什麼安慰呢?特權附帶條件:權利在條件履行前是暫停的;也就是說,除非我們知道自己是真正的信徒,否則應許便是徒然且無效的。若應許給所有人,你便欺騙了大多數人;因為儘管有些人屬於神的家,但全世界都臥在那惡者手下;大多數人是魔鬼的兒女。若應許給某些人,他們便有其特徵,這正是限制所在;而你在此處被告知,這是藉由聖靈對我們的靈作見證而得知的。

那麼,那些尚未得到這清晰見證的可憐靈魂該怎麼辦呢?

(1)放棄所有其他的倚靠。當你無法確信時,應用何西阿書十四章 3 節:「亞述不能救我們;我們不騎馬,也不再對我們手所造的說:你是我們的神。因為孤兒在你那裡得蒙憐憫。」

(2)在謙卑的道路上認同神;從應許的後門爬進去,提摩太前書一章 15 節:「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如果基督降世是為了拯救罪人,那麼我作為罪人,已足夠讓基督拯救了。路加福音十五章 18、19 節:「我要起來,到我父親那裡去,向他說:父親!我得罪了天,又得罪了你;我不配稱為你的兒子,把我當作一個雇工吧。」

(3)來到祂面前,作為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與父:以弗所書三章 14 節:「因此,我在父面前屈膝,他(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毫無疑問,神會愛並接納所有藉著基督來到祂面前的人。

(4)當沒有像兒女般的親密與大膽時,仍有一種像兒女般的傾向。靈魂無法遠離神,這就是隱含地承認祂為父:耶利米書三章 19 節:「你必稱我為父,也不再轉去不跟從我。」我們稱祂為父,是藉著祈願,即使不是藉著確信;無法言喻的嘆息與無法言喻的喜樂同樣顯明了得兒子的名分;我們藉著祈願與選擇來認同祂,儘管我們對自己與祂的特殊關係以及對祂父愛的分份尚無實際的確據;當我們對祂的父愛尚無確據時,心中仍可能存有對神像兒女般的愛。

(5)當沒有像兒女般的信心時,仍有一種像兒女般的敬畏與尊崇。他們的心敬畏(如利甲族人)他們父親的命令,不敢為了全世界而惹祂不悅;這些在適當的時候終將克服困難。簡而言之,當我們無法證明自己有權獲得最高的福分時,神仍有權要求我們最深切的愛。

除非他與他的子民同在;因為我們是藉著基督享受神,並與祂永遠同活。基督必使祂的子民分享同樣的生命與榮耀:約翰福音十二章26節:「若有人服事我,就當跟從我;我在哪裡,服事我的人也要在那裡;若有人服事我,我父必尊重他。」若他們願意服事祂並跟從祂,祂的子民必與祂有同樣的境遇;也就是說,不以受到的待遇不如祂為苦。祂必在患難中與他們同在,他們也必在榮耀中與祂同在;在永恆的境地裡,他們必與祂有恆久、親密且更近的相交。

(2.)一種掌權與能力的基業:以弗所書一章21節:「神叫他遠超過一切執政的、掌權的、有能的、主治的,和一切有名的,不但是今世的,連來世的也都超過了。」基督作為中保,被高舉到榮耀的最高位,在天上僅次於神;遠超過那些將祂處死、轉瞬即逝的統治者與權勢者的權力;是的,遠超過天使最高等級的權能。但這一切有分給我們嗎?看看基督怎麼說:啟示錄三章21節:「得勝的,我要賜他在我寶座上與我同坐,就如我得了勝,在我父的寶座上與他同坐一般。」那忍受一切試探而堅持到底的人,必分享我父在我受苦之後所賜給我的榮耀。他必與基督一同作王,與基督一同坐在神威嚴的右邊;這並非指對他採取與基督相同的方法來帶領他進入榮耀的永恆,而是指他被賦予與元首基督同樣的權能:詩篇四十九篇14節:「正直人必在早晨轄制他們。」

應用一:這是關於幾個真理的教導。

  1. 我們的天國基業並非藉由我們自己的購買、獲取或功德而來,而是藉由我們兒子的名分而來。因為使徒如此推論:「既是兒子,便是後嗣。」這是出於神的憐憫,或我們父的恩慈所賜:路加福音十二章32節:「你們這小群,不要懼怕,因為你們的父樂意把國賜給你們。」這基業是由基督所買贖的;誠然,聖經並未明確用「基督為我們買贖了基業」這樣的字眼,但祂死亡的功德達成了那個果效;基督死亡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贖我們的過犯;希伯來書九章15節:「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基業。」祂的死除去了罪,以及罪所應得的永恆刑罰;充滿天國應許的新約,也因此被引進;唯有罪得赦免的人才能成為後嗣;而若沒有中保的死,你們的罪就無法被赦免。因此,除去這死,就沒有新約,也沒有基業;這死滿足了神的公義,並贏得了祂的恩寵。再者,我們是被買贖的;雖然沒有說天堂是被買贖的,但以弗所書二章14節提到祂成就了和睦。此外,經文說祂捨了自己,以弗所書五章25至27節;所有的福分都仰賴基督的血;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9至10節:「因為神不是預定我們受刑,乃是預定我們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救。他替我們死,叫我們無論醒著、睡著,都與他同活。」因此,這買贖的代價就是基督,就是基督的死與血。基督既買贖了它,就將其留作遺產:約翰福音十七章24節:「父啊,我在哪裡,願你所賜給我的人也同我在那裡」;路加福音二十二章20節:「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是為你們流出來的。」遺產是什麼?是赦免與生命,馬太福音二十六章28至29節;且基督永遠活著,作祂自己遺囑的執行者,希伯來書七章25節。因此,我們這些被收納的信徒,是出於純粹的恩典,而非出於我們任何的功德,被指定為救恩與永恆榮耀的後嗣。
  2. 這教導我們,透過觀察神聖靈在我們身上所產生的救贖果效,來斷定我們處於恩典的狀態,即神所收納的兒女,是一條穩妥的途徑。因為使徒在此處正是如此推論:他們是神的兒女;如何得知?藉由聖靈在我們裡面的工作與見證;由此我們推論:「既是兒子,便是後嗣」;同樣地:加拉太書四章6節:「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呼叫:『阿爸!父!』可見,從此以後,你不是奴僕,乃是兒子了;既是兒子,就靠著神為後嗣。」這教導我們如何在靈魂的辯論中得出結論。我是否有孩童般的傾向,以及神已收納我進入祂恩寵的感悟與確信?我是否有聖靈在我心裡的成聖工作?那麼,我就可以大膽地提出我的主張。
  3. 這教導我們,信徒的特權是如此緊密相連,以至於擁有其中之一,就擁有其餘所有。因此,如果我們享受其中之一,我們就必須推論其餘的也屬於我們;若是兒子,我們就不應停在那裡;「便是後嗣,就是神的後嗣,和基督同作後嗣。」這金鍊的一環牽引著另一環;這些歸納與推論有極大的益處;我們的心思通常被瑣事與幼稚的玩具所佔據;基督徒的特權確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其益處在於:一方面,它使我們的心保持在讚美神與恆常以神為樂的道路上;如果我們更多地思想我們基業的卓越:彼得前書一章3至4節:「願頌讚歸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父神!……叫我們有活潑的盼望,可以得著不能朽壞、不能玷污……的基業。」在我們藉著基督重溫這些卓越特權的記憶之前,我們的思想太過死寂與冷淡。另一方面,它使我們在面對真理時,無論付出什麼代價,都能保持恆常且喜樂的持守;我們輕看一切屬世的事物,無論它們多麼令人痛苦或困擾:羅馬書八章18節:「我想,現在的苦楚若比起將來要顯於我們的榮耀就不足介意了。」羅馬書五章3節:「我們在患難中也是歡歡喜喜的;因為知道患難生忍耐。」再者,它幫助我們藐視那些暫時的罪中之樂,同時將永恆的事物置於視野之中:哥林多後書四章18節:「原來我們不是顧念所見的,乃是顧念所不見的;因為所見的是暫時的,所不見的是永遠的。」最後,它幫助我們消化責任與順服的勞苦,即聖潔生活的一切艱辛,哥林多後書五章9節:「所以,無論是住在身內,離開身外,我們立了志向,要得主的喜悅。」對於這樣一位為我們預備了如此基業,使我們能享受祂並蒙祂悅納的父,我們還有什麼不能做的呢?因此,我們應當用這些思想充實我們的心靈。
  4. 我們不應因為身處沉重的壓力和患難中,就質疑我們的地位。因為這些話語是對一個反對意見的預先回應:若是神的兒女與榮耀的後嗣,為什麼我們受如此多的苦難?他顛倒了論證:你們受苦,正是為了讓你們能得著基業。這反而是我們權利的證據,而非對它的侵害,特別是如果為了神的緣故而忍耐到底,因為藉此你們就效法了那本性之子:羅馬書八章29節:「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我們與基督及祂的苦難有相通;如果我們在祂受辱的狀態中像祂,我們也必在祂受尊榮的狀態中像祂。

應用二:這是勸勉。

  1. 要相信這為神的兒女所存留的蒙福基業。這是一種極大的幸福,但我們不可因此懷疑它的真實性;因為它建立在永恆之神無限的憐憫,以及蒙福救贖主永恆的功德之上;我們是藉著得勝聖靈的大能運作,為此作了準備並具備了資格;這是一種存在於另一個世界的幸福,我們唯有藉著死亡才能抵達。但難道此生之外就沒有生命了嗎?那麼善人將在哪裡得到獎賞,惡人將在哪裡受到懲罰?它是看不見的,但它在福音的應許中擺在我們面前,神藉著神蹟證實了這些應許,並在歷世歷代中將其聖化,使許多靈魂歸正並得著安慰。難道世上最優秀、最智慧的人竟被虛妄的幻想所欺騙嗎?或者謊言與幻覺能被聖化以達成如此崇高與神聖的目的嗎?因此,你相信嗎?約翰福音十一章26節:「凡活著信我的人必永遠不死。你信這話嗎?」如果你相信藉著基督的死,你與神和好了,為什麼不相信藉著祂的生命,你必得救呢?如果你相信你被收納進入祂的家,為什麼不相信那基業呢?這兩種特權都立足於同樣的恩典。
  2. 讓我們時刻活在對它的渴慕中;那種會激勵你追求它的渴慕,腓立比書三章14節,並將其置於首位去尋求,馬太福音六章33節;那種會激勵你渴望享受它的渴慕,腓立比書一章23節。
  3. 用對它的盼望來安慰自己:羅馬書五章2節:「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這是神的榮耀;神賜下它,神是它堅實的部分;我們難道能期待不久後與神同住、靠神而活,卻不為此盼望而喜樂嗎?神所賜的贈與契約,那無誤應許的保障,難道一文不值嗎?在擁有之前,這名分難道毫無意義嗎?當這產業如此確定且臨近時,我們更應昂首挺胸,振奮我們頹喪的精神。
  4. 讓我們活出與之相稱的生命:

[1.] 藐視撒但的誘惑,希伯來書十二章16節。不要作像以掃那樣褻瀆的人;列王紀上二十一章3節:「我敬畏耶和華,萬不敢將我先人留下的產業給你。」要珍惜你的基業;保持盼望清晰、新鮮且充滿活力。

[2.] 使你的心脫離世界:歌羅西書三章1至2節:「你們若真與基督一同復活,就當求在上面的事……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你的父、你的元首、你的基督、你的產業都在那裡;它為你存留在天上。

[3.] 在一切聖潔的品行與敬虔上生活,彼得前書三章7節;作為生命之恩的共同繼承人,在對神的一切責任、彼此的愛,以及在我們所有關係中的忠誠上生活。我們這些將要在基督裡親眼看見並完全享受神的人,應當成為與眾不同的人。

[4.] 以屬天的方式生活:腓立比書三章20節:「我們卻是天上的國民」;無論是為它而行動,靠它而活,或是以它自慰。用對天堂的喜樂思想來滋潤你在此地的旅程;如果神呼召我們,就甘心樂意地忍受苦難。你是與基督一同受苦;基督將這視為對祂自己所做的:使徒行傳九章:「你為什麼逼迫我?」補滿基督奧秘身體所受的苦難,這是天意所指定的:歌羅西書一章24節:「現在我為你們受苦,倒覺歡樂;並且為基督的身體,就是教會,要在我肉身上補滿基督患難的缺欠」;哥林多後書一章6節:「我們受患難呢,是為叫你們得安慰,得拯救」;以及腓立比書三章10節:「使我認識基督,曉得他復活的大能,並且曉得和他一同受苦,效法他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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