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哥林多後書五章19節)
教義:我們藉著基督與神和好的一個重要分支或果子,是罪的赦免或不歸算。
在此我將說明:(1)這特權的性質與價值;(2)其成就的方式;(3)它是我們與神和好的分支或果子。
第一,這特權的性質與價值,即「不歸算」。這詞彙在其他地方也曾使用:羅馬書四章8節:「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提摩太後書四章16節:「願這罪不歸與他們。」這是一個取自結算帳目者的隱喻;因此:
- 它假設罪是一種債務,馬太福音六章12節:「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 它假設神終有一天會召集罪人算帳,並將這些債務歸在他們身上:馬太福音二十五章19節:「過了許久,那些僕人的主人來了,和他們算帳。」人或許能快活且安穩地過上一陣子,什麼都不在乎;但算帳的日子終將來到。
- 在這算帳的日子,神不會將那些藉著基督與祂和好、並在新約恩典中尋求庇護之人的過犯,歸算在他們的定罪上,也不會按他們所應得的對待他們。每個人都應得憤怒與永死,罪使我們負有此債,但神不會將其歸在我們身上;因此經上說:「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這對神而言是極大的恩典,對受造物而言則是極大的特權與福分。
[1.] 對神而言,這是一項極大的恩典與恩惠。(1)部分是因為每個人都已「在神面前成為有罪」,並受祂公義審判的程序所約束:羅馬書三章19節:「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罪多到足以歸算;而這種不歸算的原因並非我們的無罪,而是神的憐憫。在人之間,歸算往往是不公正且誹謗的,正如大衛抱怨他們將他未曾犯過的罪歸在他身上;但我們卻是確實有罪的。(2)部分是因為祂不願作為一個復仇與公義的審判者來追討祂的權利,嚴格算帳並按我們的罪行懲罰我們,那將是我們的徹底毀滅:詩篇一百三十篇3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詩篇一百四十三篇2節:「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沒有一個人沒有足夠的過犯與缺失,若神以公義的嚴厲對待他,他將完全無法領受任何恩惠。(3)部分是因為祂找到了補償罪對祂威嚴所造成傷害的方法,並差遣祂的兒子為我們作出補償,「祂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以賽亞書五十三章4節);「祂的義歸算給我們」(羅馬書四章11節)。(4)部分是因為祂出於純粹的愛,這愛推動了我們救贖過程中所有協同的因素:約翰福音三章16節:「神愛世人,甚至將祂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外在的推動力僅是我們的悲慘;內在的推動力則是祂自己的恩典與憐憫。這愛並非由我們對祂的愛所激發:羅馬書三章24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白白地稱義」;也就是說,這是祂的恩典自發地運作。(5)部分是因為這種消極的「不歸算」被積極的「歸算」所提升;這裡有罪的不歸算,以及在基督裡被接納為義;祂的功德被計算並判定給我們;也就是說,我們領受了祂受苦的果效,彷彿我們親自受苦一樣:基督成為我們「律法的總結,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馬書十章4節)。
[2.] 若主不將我們的罪歸算在我們身上,不將其記在我們的帳上,這對受造物而言是極大的特權與福分。這將顯明於: (1)若我們考慮到我們所脫離的邪惡;罪咎是一種對懲罰的義務,而赦免則是解除與鬆開這種義務。罪的懲罰是極其巨大的;是什麼造成了地獄與定罪,若非不赦免?地獄並非僅僅是嚇人的稻草人,天堂也不是兒戲;永恆使一切變得真正巨大,即永遠的放逐與與主那令人安慰的同在隔絕,這就是「喪失之刑」(poena damni):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1節:「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路加福音十三章27節:「你們這一切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他們被關在門外,被逐出主的同在。當神將亞當逐出樂園時,他的處境非常悲慘,但與此相比簡直微不足道;神在放逐中仍眷顧他,為他作皮衣。神隨後給了他悔改的機會,應許女人的後裔,暗示了更好樂園的希望;但若失去一切安慰,被送入無盡的悲慘狀態,那是何等悲哀!這就是「感覺之刑」(poena sensus):馬可福音九章44節:「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良心的蟲,當我們想到自己的愚昧、輕率、對神的悖逆時。人現在或許能藉著睡覺、奔波、騎馬、行走、工作、飲酒來逃避良心,藉著忙碌的喧囂來分散心智,但那時卻沒有一個念頭是自由的。靈魂將永遠思想被輕視的恩典、被濫用的安慰、被浪費的時間,以及我們所陷入的道路。那時我們的悔改將是徒勞的。我們現在的憂傷是醫治性的,但在神的憤怒下,那時的憂傷將是折磨性的;你們現在冷淡地對待赦免的邀請;那時,噢,哪怕有一點點減輕,哪怕有一滴水來涼涼你們的舌頭! (2)因為這與今生及來世所依賴的良善有關。
(第一點)在今生,部分是因為:除非罪得赦免,否則我們無法適宜地事奉神。希伯來書九章14節:「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神赦免人,是為了進一步使我們成聖,並使我們適於祂的所用。赦免的目的,是為了讓神能重新得回祂所失去的,並使我們能致力於愛祂、為祂而活。赦免導向聖潔,如同手段導向目的;藉此,我們對救贖主的感恩與愛便有了途徑,而這正是恩典之國中佔主導地位的管治性情感,也是順服的主要動力。部分是因為:除非罪得赦免,否則我們無法討神的喜悅;因為在罪咎被除去、赦免之恩遮蓋我們的缺陷之前,神不會悅納我們實際的事奉。我們當從何處指望蒙悅納呢?從我們個人的價值嗎?那根本毫無價值。從行為的純全嗎?唉,即便在領受恩典之後,我們在原則與行動上仍是殘缺的;在此之前就更不用說了。希伯來書十一章6節:「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羅馬書八章8節:「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悅。」在我們得兒子的名分、與神和好、罪得赦免之前,我們的人與我們的行為都無法在祂面前蒙悅納。部分是因為:除非我們獲得罪的赦免,並處於神不再將過犯歸算給我們的境地,否則我們在自己裡面就沒有健全的安慰與喜樂;因為只要罪仍未得赦免,律法的判決尚未撤銷,靈魂就仍處於疑惑或恐懼之中;若非如此,那便源於我們的自恃與健忘,這對我們毫無益處;因為我們只是推遲了災禍,而非將其消除,其行徑就像一個罪犯,在被處決前讓自己沉醉。在聖經中,赦免被視為安慰的堅實基礎:以賽亞書四十章1、2節:「你們的神說:你們要安慰,安慰我的百姓。要對耶路撒冷說安慰的話,又對她宣告說,她爭戰的日子已滿了,她的罪孽赦免了。」當神的忿怒平息時,那才是真正的安慰之基;當神因基督的緣故赦免並遺忘了我們所有的過犯,且為我們接受了贖價時,正如馬太福音九章2節所言:「小子,放心吧!你的罪赦免了。」啊,那時苦難便從源頭被截斷,我們的大患難便結束了;但在那之前,我們所有的安慰都被恐懼所敗壞:正如太陽以其明亮的光芒顯現時,便驅散了迷霧與雲彩。
(第二點)在來世,除非我們處於神不再將過犯歸算給我們的境地,否則我們無法享受神,也無法在祂的愛中永遠蒙福;因為除非我們逃脫忿怒,否則我們無法享受幸福;除非祂的怒氣平息,否則我們無法在祂的愛中有份:羅馬書五章18節:「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如今,當罪被除去時,我們的權利便開始了;而將來,我們在天上的無罪狀態,是我們得以完全享受、取悅並榮耀神的一種方式(使徒行傳二十六章18節),那時我們便有能力承受那蒙福的基業。
其次,關於這一特權是如何藉由以下步驟實現並應用於我們身上的。
- 這座建築的第一塊基石,奠基於神永恆的旨意與目的,即藉著基督使罪人與祂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算給他們。我不能略過這一點,因為它在此處具有首要的重要性:「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算到他們身上。」那時,祂正在思量一個足以救贖全世界罪人的犧牲、贖價與滿足,並決定不按罪的應得報應來對待他們,而是以憐憫待之,並為所有在適當時機願意或應當接受的人,預備了罪得赦免的充足救法。恩典之約建立在救贖之約上(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0、11節);我們和好、赦免與得兒子的名分的藍圖與設計,便是按照聖父與聖子之間所協議的條款而定,即救贖主當做什麼來滿足祂的忿怒,罪人當做什麼以按神所定的方式獲得赦免;如此,神便在適當時機與我們實際和好,而罪人在順服這些條款時,便實際獲得了赦免。
- 通往這蒙福果效的第二步,是基督實際顯現於肉身,並為我們付清贖價之時;因為祂來是為了除掉罪:約翰一書三章5節:「神的兒子顯現出來,為要除掉罪,在他並沒有罪」;約翰福音一章29節:「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希伯來書一章3節亦云:「他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希伯來書十章14節:「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在功德、滿足與犧牲方面,無需再做任何事。我們必須謹慎區分「獲得」(impetration)與「應用」(application),即基督的取得與我們的應用;正如我們必須區分神的「定旨」與我們對赦免的「享受」或實際參與。神從永恆中就定了這旨意,但我們並非從永恆中就實際與神和好並得赦免,正如我們並非從永恆中就實際被創造、成聖與得榮耀一樣。同樣地,基督在祂死時買贖了這一切;因此使徒說:「我們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羅馬書五章10節);那時,在基督那一方,所有對於我們和好與赦免所必要的事都已完成;憑藉基督所成就的滿足,祂樂意在福音中向我們宣告自由且簡易的憐憫條件,藉此,赦免便能實際應用於我們身上。
- 下一步是基督從死裡復活之時;因為那時我們有了可見的證據,證明祂為我們所做的贖價、犧牲與滿足是充足的;因此經上說,羅馬書四章25節:「他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正如祂為我們的釋放與赦免而死,並為我們的罪作了贖罪祭,祂也為了藉著那至高無上的大能,向不信的世界證明祂已完成了我們蒙赦免與與神和好所需的一切而復活;因為基督的復活是我們保證人的清償證明,羅馬書八章34節:「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而且從死裡復活。」神已收到了足以抵償罪惡的贖價,所有信祂的人都將獲得其益處與安慰。
- 當我們悔改並相信時,我們便實際被稱義、赦免並與神和好。無論神在基督裡對我們有何永恆的恩典思想與旨意,在我們成為悔改的信徒之前,我們仍處於罪的果效之下;因為我們必須區分神在恩典旨意中看待選民,與在律法判決中看待選民的差別:在恩典旨意中,祂以善意愛選民;在律法判決中,我們處於忿怒之下(以弗所書二章3節;約翰福音三章18節:「罪已經定了」),在信與悔改之前,忿怒常在我們身上。這些條件僅使我們具備蒙赦免的資格,這是顯而易見的。
[1.] 悔改:使徒行傳五章31節:「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基督以君王、審判者或更新狀態之元首的身分,將赦免與釋放掌握在自己手中,並按照祂中保國度的律法來施行;因此祂將這兩者一同賜下。祂藉著祂的新律法賜下赦免,在那律法中,祂要求並賜予悔改與罪的赦免;因此祂差遣使者到世上:路加福音二十四章47節:「人要奉他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從耶路撒冷起直傳到萬邦。」那麼,唯有悔改的人才有資格。
[2.] 信心:使徒行傳十章43節:「眾先知也為他作見證,說: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使徒行傳十三章38、39節:「所以,弟兄們,你們當曉得,赦罪的道是由這人傳給你們的。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赦免罪惡屬於我們主耶穌的權柄與職分;罪必須按照祂新約或新律法的條款來赦免;也就是說,當人順服地接受祂的教導,並藉著奉祂之名所獻的禱告,以破碎的心懇求赦免與罪的寬恕時,他們便被稱義並蒙神悅納,脫離了在來世伴隨罪惡而來的忿怒與懲罰。那麼,唯有悔改的信徒才被實際且個人化地赦免。這恩惠賜給罪人,但賜給的是悔改並相信的罪人;一個沉溺於罪中並堅持悖逆的人,無法分享這特權;悔改使主體具備資格,信心則直接領受它,因為信心對此有特殊的適應性。為了不單單斷言此真理,而是為造就你們而解釋它,我提出兩點:
(1.) 關於這些恩典的性質,悔改的指向是神,而信心則特別指向中保;我發現它們是有區別的:使徒行傳二十章21節:「對神悔改,信靠我主耶穌基督。」所有的基督信仰都是藉著祂歸向神(希伯來書七章25節)。對神悔改,標誌著一種意願,即回歸到我們對創造主所虧欠的本分、愛與事奉中,我們因愚昧與罪惡而從中墮落。這必須發生,因為基督死並非為了使神與我們的罪和好,或者說,在我們仍沉溺於罪中時赦免我們的罪;而是為了將我們帶回,重新事奉、愛並享受神。信心則尊崇救贖主;因為藉著依賴祂的功德、祂犧牲的充足性以及祂聖靈的大能,我們來到神面前,並藉著對祂之愛的感恩,我們受到鼓勵並有能力盡我們的本分。那麼,當我們以破碎的心承認我們的罪,認同我們的救贖主,將自己奉獻給神,並決心行走在基督所規定的道路上時,罪便得赦免,我們便蒙神悅納。
(2.) 這種信心與悔改是藉著道在我們裡面作成的,並主要在禱告中運作。首先,它藉著道在我們裡面作成,神樂意在其中提出自由且簡易的赦免與憐憫條件,懇求我們與祂和好,拋棄悖逆的武器,順服恩典的律法;因為在此處第18至20節中,祂不僅啟示了奧祕,更懇求我們與祂立約,並將自己交給祂事奉。其次,禱告,藉此我們奉基督的名懇求這恩惠。這是為重生者與未重生者所定的媒介;未重生者:使徒行傳八章22節:「你當懊悔你這罪惡,祈求主,或者你心裡的意念可得赦免」;重生者:約翰一書一章9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帶著破碎之心的信心禱告具有顯著的功效;稅吏沒有別的祈求,只有:「神啊,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路加福音十八章13節)。主描述了那些來到祂面前尋求赦免的貧窮罪人,耶利米書三十一章9節:「他們要哭泣而來,照我引導他們懇求而來。」
- 當主在信心中賜下平安與喜樂,並「藉著聖靈將祂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時,我們不僅在實際上,也在感官上獲得了赦免。我們必須區分「恩典的授予」與「感官的體會」;有時赦免可能已經授予,但我們卻沒有感受到它的安慰。我們可能用顫抖的手握著一顆珍貴的寶石,正如風暴過後,儘管風已止息,海浪仍在翻騰。神可能使祂的子民保持謙卑,正如君王可能赦免了一個被判死刑的罪犯,卻不讓他知道,直到他被帶到刑場。大衛的心向著押沙龍,卻不願讓他見自己的面。有兩個法庭,即天上的法庭與良心的法庭。赦免可能在前者通過,卻未在後者通過;一個人可能與神有平安,卻沒有良心的平安。在祂面前堅定我們的心,並知道我們的誠實(約翰一書三章9節),這與「誠實」本身是兩回事;一個人可能處於安全之中,卻沒有安慰。並非每個信徒都能發出信心的勇敢挑戰,說:「誰能定他們的罪呢?」(羅馬書八章33節)。
- 最後一步是當我們獲得罪的完全赦免時,即在審判之日:使徒行傳三章19節:「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這樣,那安舒的日子就必從主面前來到」;當審判者在審判座前,在全世界的聽眾面前,宣告我們的赦免時。藉由律法來確認赦免的資格固然令人安慰,但那時我們將從審判者親口聽到。在此,我們不斷受到新的罪咎影響,因而產生新的罪,隨之而來的是新的恐懼;所以直到我們最終獲得釋放,我們才算完全,直到救贖之日(以弗所書四章30節)。當罪的惡果完全止息時,我們的得兒子的名分便完全了(羅馬書八章23節);那時我們的重生便完全了(馬太福音十九章28節);那時罪的一切影響都將止息。身體的死亡將不再是赦免的中斷;我們將被完全宣告無罪,且永不再犯罪。
第三,這(赦免)是我們與神和好的分支與果實;另一個分支是聖靈的恩賜,或所有屬於新性情的事物;因為神作為和平之神,賜下成聖的恩典。但這也是和好的一個顯著分支與果實。
- 因為當神將我們從罪的懲罰中釋放出來時,這是一個標誌,表明祂的怒氣與忿怒已經平息並過去了:以賽亞書二十七章4節:「我心中沒有忿怒。」神曾有片時的憤怒,但當祂赦免罪惡時,祂便平息了,因為罪是我們與神之間的攪局者。
- 和好的基礎就是罪得赦免的基礎:以弗所書一章7節:「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乃是照他豐富的恩典」;即中保為滿足祂父的公義所付出的代價;因此,我們和好與救贖的一個主要部分,就是稱義中的罪得赦免。
- 和好的果實是藉由罪得赦免來獲得並促進的,那就是與神的團契,以及在順服與服從祂的過程中與祂進行愉悅的交通:希伯來書十章22節:「並我們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身體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我們最初的普遍赦免是為了使我們進入新順服的狀態,我們具體的赦免則促使我們持續在蒙悅納的順服中,以便我們能維持與神神聖的往來:約翰一書一章7節:「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應用一:這告訴我們,所有尋求與神和好,或自認為已與神和好的人,都應當處理罪的赦免問題,並懇求這一特權,這在他們與神的往來中極為重要。
但這裡產生了一個疑問:那些已經與神和好的人,還有什麼必要祈求赦免呢?
答:非常有必要,馬太福音六章12節。我們的主這樣教導我們;我們祈求每日的赦免與每日抵擋試探的恩典,正如我們祈求每日的飲食。我證明如下:
- 從神子民在世上的狀況來看。我們在世上並未完全成聖,以致我們身上仍有罪;原罪一直伴隨著我們直到最後,且我們有實際的過失。保羅為取死的身體嘆息(羅馬書七章23節);使徒告訴我們:約翰一書一章8節:「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裡了」;第10節:「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犯過罪,便是以神為說謊的,他的道也不在我們心裡了」;傳道書七章20節:「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不是忽略了善,就是犯了惡。他們沒有以神所要求的純潔與熱忱去愛神,也沒有以祂所要求的自由、喜樂與敬畏去事奉祂。得勝教會的幸福在於他們沒有罪;爭戰教會的幸福在於他們的罪已得赦免。有時我們因無知而犯罪;有時因不謹慎與疏忽;有時我們被過犯所勝,有時被強迫;現在,這些事必須向神誠懇地哀求。當船隻漏水時,我們必須使用抽水機;不斷積聚污垢的房間必須每日清掃;不斷滋生惡質的胃必須服用新的藥物。我們不斷為赦免之恩製造工作,因此也為悔改與信心製造工作。
- 從我們在祈求赦免時所要求的幾件事來看。
[1.] 為了獲得恩准,即神願意因基督的緣故悅納祂為我們所作的滿足,並悅納我們。基督必須祈求並爭取祂中保工作的果效(詩篇二篇8節)。我們也當謙卑地爭取我們的權利;因為儘管祂的恩典極其謙卑,神仍以主權者的身分對待我們,並要求我們這一方的順服:耶利米書三章13節:「你只要承認你的罪孽,就是你違背耶和華你的神。」儘管神已找到了赦免的途徑,受造物仍須謙卑地承認這債務。
[2.] 我們祈求赦免的持續;正如每日的飲食,儘管我們身邊已有,我們仍祈求它的持續與使用;在成聖方面也是如此,我們祈求成聖的持續與增長,因為腐敗仍有殘餘。神可能為了操練我們,使我們感受到舊罪的刺痛,就像舊傷,儘管已癒合,但在天氣變化時我們仍會感覺到;對於已經赦免的罪,良心的控告可能會回來:約伯記十三章26節:「你寫苦毒的字害我,又使我擔當我幼年的罪孽。」幼年的罪可能會困擾一個已經與神和好並獲得赦免的人。神的兒女可能會發現他們的罪咎從墳墓中被挖出來,其顯現可能像鬼魂或死而復生的人一樣可怕;已癒合的良心傷口可能會重新流血。因此我們需要像大衛那樣祈求:詩篇二十五篇6、7節:「耶和華啊,求你記念你的憐憫和慈愛,因為這是亙古以來所常有的。求你不要記念我幼年的罪愆和我的過犯。」當我們忘恩負義、不警醒或疏忽時,神可能允許這一切發生,為了使我們謙卑。
[3.] 感官的體會與彰顯。很少有信徒對自己的誠實有確據;神可能從祂的冊子上塗抹罪惡,卻未從我們的良心中塗抹;當我們悔改並相信時,神就從祂紀念的冊子上塗抹了罪;但當良心的蟲藉著聖靈應用基督的血而被殺死時,祂就從我們的良心中塗抹了罪:希伯來書十章22節:「心中天良的虧欠已經灑去。」當拿單告訴大衛赦免的恩准時,大衛祈求那種體會:詩篇五十一篇12節:「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在我們的感官與體會中赦免它。
[4.] 體會的增長;因為它並非以足以排除所有恐懼與疑惑的程度賜下:約翰一書四章18節:「愛裡沒有懼怕;愛既完全,就把懼怕除去,因為懼怕裡含著刑罰,懼怕的人在愛裡未得完全。」
[5.] 赦免的果效,或從那些作為罪之果實的災禍中得釋放。我們希望神像我們赦免他人那樣,完全且徹底地赦免我們;饒恕並遺忘;祂不對我們執行暫時的懲罰,除非是為了我們的好處;參照列王紀下二十三章26節與以西結書三十三章12-14節。祂要麼不懲罰我們,要麼若祂懲罰,祂也會使我們的患難成聖。當神免除永恆的懲罰時,祂仍會施加暫時的災禍,這不是為了完成我們的稱義,而是為了促進我們的成聖。如果我們只知道罪的甜美而不知道它的苦澀,我們就不會對它如此避之不及:耶利米書二章19節:「你當知道,當看見你離棄耶和華你的神,不存敬畏我的心,乃為惡事,為苦事,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2節:「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
[6.] 為我們所犯的每一個新罪祈求更新的赦免;約翰一書二章1節:「我小子們哪,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叫你們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約翰一書一章9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當我們悔改並相信時,就有了一個普遍的赦免,人的狀態改變了,他成為神的兒女:約翰福音一章12節:「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約翰福音十三章10節:「凡洗過澡的人,只要把腳一洗,全身就乾淨了」;因為在世上走動,我們會沾染新的污穢。他從忿怒的狀態轉移到恩典的狀態;過去所有的罪都已赦免。神不會赦免一些,而留下另一些,儘管神的赦免並非預先註明日期;羅馬書三章25節:「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他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這樣的人有自由去懇求未來罪惡的赦免,從而對神有更大的把握;他們手邊有現成、確定且有效的赦免救法,即基督寶血的功德、他們有份的恩典之約、基督的代求,以及激勵他們悔改與信心的聖靈。那麼,讓我們飛奔向基督尋求每日的赦免;正如在律法下,有每日獻上的祭物(民數記二十八章3節)。神在涼風中來到亞當那裡(創世記三章8節)。與人和好應當迅速尋求:以弗所書四章26節:「不可含怒到日落。」不潔淨的人必須在晚上之前洗淨衣服。想到神不悅,我們的心應當在祂面前謙卑。
[7.] 我們為在最後大審判日獲得基督的赦免與悅納而禱告:路加福音二十一章36節:「你們要時時警醒,常常祈求,使你們能逃避這一切要來的事,得以站立在人子面前。」罪的一些果效直到那時才會殘留,例如身體的死亡;所以,只要罪所帶來的任何刑罰性災禍還存在,我們就祈求神不要後悔祂的憐憫。
應用二:這表明我們應當多麼珍視赦免,視其為神與基督之愛的一種特殊果實:啟示錄一章5節:「他愛我們,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脫離罪惡」;約翰一書四章9、10節:「神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使我們藉著他得生,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如果我們是認真的,我們就會這樣做。那些感受過罪惡重擔的人,會以極大的感恩接受赦免的提議;這對受苦的良心來說是一個受歡迎的特權。哪個戴著鎖鏈的人不為自由而高興?哪個債務人不希望被免債?一個誠實的人還清債務是多麼高興?哪個有罪的罪犯不希望被宣告無罪?哦,不要讓它在你們眼中顯得輕微!如果這樣,我們就失去了屬靈的味覺。哦,珍視赦免,將其視為巨大的恩惠,比蜂蜜與蜂房更甜。
應用三:它應當促使我們愛神:路加福音七章47節:「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但那赦免少的,他的愛就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