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7 哥林多後書第五章講道集|040_林後5_21_基督替我們成為罪

第四十篇講道

「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

這裡他擴展了先前簡要傳達的關於神那邊和好方式的奧秘,即「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藉著展示神在基督裡所做的事,以及由此帶給我們的益處。這裡有事實(factum)與事實的目的(finis facti)。

  1. 事實;在那裡要注意:

[1.] 基督祂自己是什麼:祂無罪。 [2.] 藉著神的命定,祂成為了什麼:祂替我們成為罪。

  1. 事實的目的;在那裡觀察:

[1.] 預定給我們的益處:好叫我們成為神的義。 [2.] 我們何時領受這益處:在他裡面,當實際與基督聯合時。

讓我們解釋這些情況。

首先,為了我們的和好所做的事;在那裡:

  1. 基督作為中保的無罪性:「祂無罪」,也就是說,在實踐與經驗上,祂是一位無辜、純潔且無罪的……

至於他本人;否則,若僅是理論與推測,他深知罪的本質為何,以及罪在結果與果效上將會如何。基督的無罪在其他經文中亦有斷言:約翰福音八章46節:「你們中間誰能指證我有罪呢?」以及彼得前書二章22節:「他並沒有犯罪,口裡也沒有詭詐。」耶穌基督,我們的中保,絲毫沒有違背神的律法,也沒有任何缺陷或與之不符之處,因為他在心志與實踐上都完全順服了神的旨意;馬太福音三章15節:「因為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藉著神蹟般的成孕,他免受原罪的傳染;其他人則被原罪所玷污:約伯記十四章4節:「誰能使潔淨之物出於污穢之中呢?無論誰也不能。」但基督卻蒙豁免:路加福音一章31節:「聖靈要臨到你身上,至高者的能力要蔭庇你,因此所要生的聖者,必稱為神的兒子。」他也免於一切實際的過犯;儘管撒但最猛烈的火箭射向他,他裡面卻沒有任何東西能與試探勾結:約翰福音十四章30節:「這世界的王將到,他在我裡面是毫無所有。」我們的救贖主必須如此,這是有必要的,好叫他在神眼中顯為可愛:詩篇四十五篇7節:「你喜愛公義,恨惡罪惡;所以神,就是你的神,用喜樂油膏你,勝過膏你的同伴;」並且在所有聖徒眼中也是如此,雅歌五章16節:「他的口極其甘甜,他總是可愛。」基督的無罪有雙重用途:一是為了滿足律法,二是為了作榜樣。為了滿足律法,是為了讓我們知道,他忍受這些苦難並非作為他自己罪的刑罰;「他不知罪」,即在經驗上、認可上不知罪。在希伯來語法中,「知道」意味著愛、行動、喜悅。他知道為罪受苦是什麼滋味,卻不知道犯罪是什麼滋味;他為罪受苦,「義的代替不義的,為要引我們到神面前」,彼得前書三章18節。他必須聖潔,既作為祭司,也作為祭物:希伯來書七章26、27節:「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的高大祭司,原是與我們合宜的。」作為祭物,他必須完全可愛並蒙神悅納,正如律法下那些作為他預表的無瑕疵羔羊所象徵的那樣:約翰福音一章29節:「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以及彼得前書一章19節:「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簡言之,我們的大祭司必須無罪,他必須獻上無瑕疵的祭物,以便滿足神的公義,贏得神的恩寵,進入天堂,並藉著他的代求,獲取罪的實際赦免以及我們完全且永恆的救恩。同樣,他作為榜樣,是為了成為所有跟隨者聖潔的完美典範,使他們能「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約翰一書三章3節。我承認,這不僅僅是為了作榜樣,否則基督就不需要被「變為罪」,即成為贖罪祭,或承擔罪的刑罰;但這既是為了贖罪,也是為了作榜樣,「那召你們的既是聖潔,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也要聖潔」,彼得前書一章15節;我們也當照他所行的去行,約翰一書二章6節。頭與肢體必須渾然一體,否則基督的奧秘身體將會是畸形且不成比例的。

其次,第二件事是神的命定:「他使他替我們成為罪。」這裡有兩個表達需要解釋:罪與使。

  1. 罪。請注意,經文並未說神使基督成為一個罪人,而是說他使他成為罪;我指出這一點是為了防止大膽且狂妄的曲解,因為機巧的人總喜歡在這些表達上玩弄花樣。有些人說基督是「最大的罪人」(maximus peccator),因為他站在所有人的位置上;但這說法刺耳,且聽起來不妥。經文本身的表達已足夠;我們無需強加解釋。在聖經中,「罪」有時指罪的刑罰,有時指罪的祭物,或贖罪祭。(1)藉著以因代果的借代法,「罪」被用來指代罪的刑罰,如創世記四章13節:「我的刑罰(原文作罪)太重,過於我所能當的」,他指的是罪的刑罰(poena peccati)。又如第7節:「罪伏在門口」,即刑罰就在門口,且必將臨到。希伯來書九章28節亦然:「基督將要……與罪無關地顯現」;這不僅指他脫離了罪的污點,因為他始終是聖潔、無邪惡、遠離罪人的;更是指他脫離了罪的罪咎與刑罰,而這些是他以我們的名義承擔的。(2)藉著以附屬物代主體的借代法,「罪」被用來指代贖罪祭或為罪獻的祭;拉丁文中的「piaculum」既指罪,也指為罪獻的祭。因此,何西阿書四章8節說祭司吃百姓的罪,即指吃為罪獻的祭,他們只顧用祭物的脂油填飽肚子,而祭物的一部分本是歸給祭司的;這裡也必須如此理解:他為我們成為罪,即成為我們罪的贖罪祭。保羅在羅馬書八章3節中將此應用於基督:「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也就是說,藉著這祭物,廢除了罪或其刑罰,並給罪打上永恆的烙印,使聖徒對其心生厭惡。
  2. 「使」這個字需要解釋;因為這裡每一個字都充滿了強調與分量。這意味著神莊嚴的命定與指派,因為「使」就是命定,如馬可福音三章14節:「他就設立(made/ordained)十二個人」;以及使徒行傳二章36節:「立他為主,為基督了」;這並非指他的本性與實體,而是指他的地位與狀況;因此神使他成為罪,即命定他承擔罪的刑罰,或成為罪的祭物。在其他經文中說,以賽亞書五十三章6節:「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又如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0節:「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使他受痛苦。」罪的刑罰與咒詛被加在他身上;因此,我們的救主藉著歸算,承擔了選民所有的罪,親自承受了罪的刑罰。

第三,關於基督所成就之事的目的。其中(1)所意圖的益處:「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即我們能以神所賜予、歸算並認可的義,在神面前被稱為義。這裡要注意四件事:

  1. 「義」是所用的詞,這裡是在法律與審判的意義上使用的,不是指心靈或心志的性情,而是指一種被接納的狀態,或在神法庭前申辯的根據。羅馬書五章19節也是如此:「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即被視為義,被接納為義。簡言之,這裡指的不是成聖,而是稱義。現在,這種法庭上的或法律上的義,可以根據律法的誡命或制裁來解釋。

[1] 就律法的誡命而言;如羅馬書二章13節:「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一個精確履行行為之律的人是義的,但「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馬書三章20節。讓我舉例說明這種與恩典之律相關的義,約翰一書三章7節:「行義的才是義人」,即在福音的意義上,當他真誠地行義時,儘管並不完美。法律上的義與罪咎(reatus culpae)相對;如果可能的話,我們可以說,履行律法的人是義的,即他沒有過錯。

[2] 有一種與制裁相關的義,因此與威嚇或應許相關。(1)就威嚇而言,法律上的義即是不應受罰;凡免除刑罰義務的人就是義的。這種義與刑罰的罪咎(reatus poenae)相對;因此,當一個人被免除神所威嚇的永恆刑罰時,就說他被稱義或成為義了。因此,藉著基督的義,我們「在摩西的律法上不得稱義的一切,信靠的人都得稱義了」,使徒行傳十三章39節;或者參看羅馬書一章17、18節:「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但在離開威嚇這一點之前,有兩件事值得考慮:判決與執行。就威嚇作為一種判決或涉及判決而言;當我們不再受定罪時,我們就被稱義或成為義了,如羅馬書八章1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以及羅馬書五章18節:「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但就威嚇涉及執行而言,被稱義或成為義就是不需受罰。因此羅馬書五章9節說:「現在我們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這種豁免有時基於個人的無罪,但這不是我們的情況;有時是通過自由赦免,如律法被暫停,或僅憑恩慈免除刑罰,正如約瑟饒恕他的兄弟,或大衛饒恕押沙龍;但這也不是我們的情況;有時是通過滿足律法,正如保羅願意償還阿尼西母的債;或者同時通過自由赦免與滿足律法,這確實是我們的情況,「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馬書三章24節。這裡有自由的赦免,也有對神公義的完全補償,以滿足律法的破壞。因此,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這是白白的,是神在尋得救法時,既維護了律法的權威與公義的尊嚴,又基於基督的滿足,或他為我們成為罪,使我們免受律法的判決與執行,即免受神永恆的忿怒。(2)制裁的另一部分是應許。因此,我們的司法或法律上的義,不過是我們對獎賞、恩賜或福分的權利,這權利不基於我們自己的任何功德,也不僅基於他人的單純賞賜,而是基於他人的功德與其自由賞賜的結合。因此,藉著基督為我們成為罪,我們不僅免除了咒詛,還擁有了進入榮耀的資格,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9、10節。我們在天上的產業被稱為救贖:以弗所書一章14節:「直等到神之民(原文作產業)被贖。」基督的子民是被他的血所買贖的,是他的產業,是他特選的子民;他們終將獲得完全且最終的拯救,那裡稱之為救贖;正如以弗所書四章30節所言,主要是因為這是基督死亡的果效,是我們憑藉他捨命作為贖罪祭而獲得的。

  1. 抽象名詞被用於我們的特權,正如被用於基督的受苦一樣。他成為罪,我們成為義,不僅是被視為或接納為義;而是成為義,這更具強調性,提升了我們對特權的認知,正如基督成為罪提升了我們對他受苦之偉大的認知一樣。
  2. 請注意,這被稱為「神的義」。為什麼?

[1] 因為這是那位身為神之人的義:耶利米書二十三章6節:「耶和華我們的義。」有一種本質的義,基督作為神,與父和聖靈共有,這既不能傳遞給人,也不能傳遞給天使,正如神不能將他的其他本質屬性(如全能與永恆)傳遞給受造物一樣。但基督(神人)的義是條件性的與保證人的義,是他代替我們所成就的;他在我們位置上的作為與受苦,是可以傳遞給我們的,這是我們蒙神接納的根據,可以被稱為神的義,因為成就這義的那位是神。

[2] 它被稱為神的義,是因為唯有智慧的神發現並命定了它。這不是人的計謀,而是他永恆旨意的結果,歌羅西書一章19、20節。因此,當使徒證明猶太人與外邦人都處於深重的罪咎之下(羅馬書三章19節),受制於律法的控告與神報應性公義的審判,因此需要一種義來使他們蒙神接納時。自然之光與摩西律法無法給予他們救贖,反而使他們更加悲慘,因為律法揭露了罪,卻不提供對抗罪的幫助,只將他們留在不確定、捆綁與良心的恐懼中;墮落的受造物該怎麼辦?主在憐憫中尋得了一種義,「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羅馬書三章21、22節等。

[3] 因為它是被神所接納的義,是神所默許並接納作為我們赦免根據的義,馬太福音三章17節。神對基督的順服感到滿足,視其為我們完美的贖價,並對那些以指定方式運用並應用此義的人感到喜悅。現在,作為神的義,這是一種巨大的安慰,因為神的義勝過單純受造物的義。憑著神的義,我們可以滿懷信心地站在神面前,並期待從他那裡獲得各樣的祝福。那定我們罪的律法是神的律法;我們所懼怕的忿怒與刑罰是神的忿怒;我們所期待的榮耀是神的榮耀;我們所進入的同在是神的同在;與之相稱的是,我們所站立的義是神的義,這對我們是極大的支持。

  1. 再看,這件事是如何藉著交換的方式進行的:基督成為罪,我們成為義。基督在法律上被視為罪人,我們在神面前被宣告為義;我們的保證人承擔了我們的刑罰,並被視為討神喜悅且蒙神接納的;就這樣,藉著奇妙的交換,他將我們的惡事歸在自己身上,好將他的美事賜給我們。他從我們這裡取走了苦難,好將憐憫傳遞給我們;他為我們成為咒詛,好叫亞伯拉罕的福因信臨到我們,加拉太書三章13、14節;他忍受死亡,好傳遞生命;他將我們的罪歸在自己身上,好將他的義傳遞給我們。這種交換在於:雙方都將某些並非本人所應得的事物轉移到了對方身上。有什麼比罪更違背基督聖潔的本性呢?「他不知罪」,卻成為了罪。在我們這一邊,有什麼比義更疏遠與陌生呢?我們在許多方面都有罪;然而我們在他裡面成為了神的義。這並非判斷上的錯誤,而是神智慧的籌算、命定與指派,即藉著另一位所做的事,被歸算並視為屬於那另一位,彷彿是他親身所做的一樣。因此,因著我們的罪,死亡被加在基督身上,彷彿他就是罪人;而因著基督的義,生命與天上的基業被賜給我們,彷彿我們親身履行了律法並滿足了它。但這裡有區別:我們的罪被歸算給基督是出於神的公義,因為他是我們的保證人;他的義被歸算給我們是出於神的憐憫。我們的罪轉移到他身上,是為了讓他廢除或除去它;因為他來是為了除去罪,約翰一書三章5節。他的義被歸算給我們,是為了讓它成為我們蒙神接納的永恆根據,因此經上說他要「止住罪過,除淨罪惡,贖盡罪孽,引進永恆的義」。他義的功效永不耗盡,它存到永遠。他為我們成為咒詛,好讓這咒詛被消解並吞滅,但他的祝福傳遞給我們,好讓它存留並與我們同在直到永遠。他取走了我們的污穢衣裳,好將其投進深海;但我們穿上了長兄的袍子,好讓我們能穿著它在主面前事奉,並在他眼中蒙恩。因此,雖然我們可以說我們確實是義的,是神的兒女,但不能說基督是罪人或可怒之子,因為他自己沒有罪,神的忿怒也沒有停留在他的身上,只是經過他而已。

第四,經文中還剩下一件事:「在他裡面」(in him);這指出了我們實際參與這益處的時間與方式。當我們在他裡面時,在這種義因聯合而屬於我們之前,我們是藉著信心被嫁接到基督身上的。這種義被判定歸於我們: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先是藉著活潑的信心在他裡面,然後它被歸算給我們。正如我們藉著恆久的順服住在他的愛中,它也持續地歸於我們。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羅馬書一章17節;並且是藉著信,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馬書三章22節。因此,我們也必須關注我們是如何獲得它的,正如關注它在基督那邊是如何成就的一樣;正如罪或諸罪若非藉著同一本性的共同紐帶,且除非他藉著自願的保證與承擔與我們聯合,否則無法歸算給基督;同樣,基督的義若非我們在同一奧秘身體中與他成為一體,也無法歸算給我們;因此,我們信靠基督並住在基督裡,就分享了他的義,從而蒙神喜悅與接納。代價是在基督死時支付的;我們實際的擁有與進入這特權,是在我們藉著活潑的信心被栽種在基督裡的時候。

教義:基督為我們成為罪,是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的功德因與途徑: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並且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因此,他擔當我們的罪孽,是我們藉著信靠他而被接納為義的原因。羅馬書五章18、19節亦然:「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在這一根基上,主為聖徒建立了稱義的不變法則。

我將這一點的總結歸納為以下幾項命題:

  1. 第一個聖約要求我們必須有完美的順服,否則將面臨永恆的死亡;因為它的條款是:行則生,罪則死。根據該聖約,最小的罪也配得永恆的死亡:加拉太書三章10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
  2. 全人類都犯了罪,因此都面臨那種死亡:羅馬書三章23節:「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以及羅馬書五章12節:「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3. 基督成為中保,介入我們與那完全的執行之間,將刑罰承擔在自己身上,成為受冒犯之公義的祭物,以及罪人的贖價。因此,他的受苦對他父的公義是滿足的,對我們的罪是贖罪的。關於基督之死的兩個莊嚴概念是贖價與祭物:提摩太前書二章6節:「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以弗所書五章2節:「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這贖價與祭物是針對律法的咒詛而支付的,為要使我們免受舊約的刑罰。
  4. 藉著這死亡,基督獲得了對世界新的統治權與帝國,成為他們的主與救主,按他自己的條件統治並拯救他們:羅馬書十四章9節:「因此基督死了,又活了,為要作死人並活人的主」;腓立比書二章8-11節:「他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神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叫一切在天上的、地上的,和地底下的,因耶穌的名無不屈膝,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神使這位神人成為他教會的至高君王,賜給他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使一切有理性的受造物都向他繳納各樣的順服與承認,並使他的教義與信仰被世上萬國所接納。
  5. 我們的救贖主既擁有這統治權與權柄,便立定了新的恩典之律,作為恢復與重建墮落人類世界、使其重獲神恩典與寵愛的補救措施,向所有真誠悔改並信靠他的人提供並賜予他們白白的赦免、稱義、得兒子的名分與榮耀的權利;但對那些不信的人,則重新判處死亡。這就是福音的總綱,顯明在許多經文中: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約翰福音三章16-19節:「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因為神差他的兒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6. 這種悔改與相信,是對福音真理的一種衷心認同,使我們感恩地、破碎地且信靠地接受主耶穌,正如他所提供給我們的那樣,並藉著他將我們自己交託給神。必須先對福音真理有認同,因為普遍的信心先於特殊的信心;在我們與基督交往之前,先要相信福音。這種認同必須產生接受,因為福音是對我們需求與渴望之福分的提供,我們的主要工作是接受基督:約翰一書一章12節:「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這是一種破碎的接受,因為基督與他的恩惠是給我們的白白恩賜,我們作為被定罪的罪人來接受這恩典,承認我們的不配與罪有應得;承認永恆的忿怒本是我們公義的份。因為神不讓任何人離開第一個聖約,直到他們承認其公義,感受到罪,並知道罪的苦楚。這也是一種感恩的接受。因為如此巨大的恩惠,如赦免與生命,若不帶著感恩的同意,以及對那位如此白白拯救我們之愛的深刻體會,是無法被接納的。確實,若沒有衷心的歡迎與誠摯的擁抱,基督不能、也不應被接到心裡。這是一種信靠的同意,是與某種確信相結合的;因為信心本質中包含確信或信靠,不能與之分離;若沒有它,我們就不會對所提供之真理感到滿足,也無法依賴神的話語,以弗所書一章13節。這與將我們自己交託給他,或藉著他交託給神相結合;因為他是我們的君王與主,正如他是我們的救主一樣;歌羅西書二章6節;使徒行傳五章31節:「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彼得後書三章2節:「主救主的使徒」;我們必須滿足於以他自己的方式被引導進入那看不見的榮耀。此外,在這補救性的恩典之律中,他作為我們靈魂的醫生來到我們面前,我們必須承認他是醫生,信靠他的醫術,忍受他施加最劇烈的膏藥,服用他最苦的藥物,這些對肉體與血氣來說是最不愉快的。最後,這是一種回歸神,以享受、取悅並榮耀他,這是我們的主要工作,因此我們必須以衷心的順服同意,將自己交託給主,受他的引導、統治與安排。
  7. 所有悔改並相信的人,都藉著基督的滿足與功德被賜予赦免與稱義;因此他們變得蒙神接納與喜悅。「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馬書十章4節。神既藉著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律法的義就成就在我們身上,即一種滿足律法的義,使我們能夠在審判中站立得住,若無此義,我們便不能:詩篇一百三十篇3、4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篇一百四十三篇2節:「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但為什麼呢?基於兩個原因:你有一個義可以申辯,以豁免律法的刑罰;你也有新約的條件可以申辯,以獲得福音的特權,即基督的功德與滿足作為被控告者的申辯,而信心與悔改作為條件。

應用一:讓我們將此呈現在我們的信心面前:「基督為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父與子之間達成協議,若他願意成為罪,或為罪獻祭,我們就應從罪與死亡中得釋放,並藉著他活著。參看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0節:「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他必看見後裔,並且延長年日。耶和華所喜悅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藉著這一次的獻祭,基督恢復了神因我們的罪而失去的榮耀;因此現在,公義既已滿足,恩典便有了自由的道路。因此,這應當安慰我們對抗罪的罪咎;基督的祭物足以贖罪;基督已經忍受了我們所應受的刑罰,這等同於我們本應受的。他忍受了各種刑罰。在他的身體上,彼得前書二章24節:「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在他的靈魂裡,在他的痛苦中;「他心裡甚是憂傷,幾乎要死」,馬太福音二十六章38節。正如暴雨降臨前有陰霾與黑暗,基督的精神也是如此,他忍受了剝奪性的邪惡,或損失的刑罰(poena damni),在他被離棄時;忍受了積極的邪惡,或感覺的刑罰(poena sensus),當他「大聲哀哭,流淚禱告,懇求那能救他免死的主,就因他的虔誠蒙了應允。他雖然為兒子,還是因所受的苦難學了順從」,希伯來書五章7、8節。他忍受了所有能施加邪惡者所帶來的痛苦:人,猶太人與外邦人;陌生人與他自己的門徒;黑暗的權勢,他們是基督從其工具所受一切邪惡的始作俑者,路加福音二十二章53節。他忍受了來自神自己的忿怒,他喝盡了那忿怒的杯。神為我們的平安奠定了如此寬廣的根基。他身體的每一部分都受了苦,痛苦藉著每一種感官的管道傾注在他身上:飢餓、乾渴、赤身露體、唾沫、鞭傷;他們刺穿了他的手腳。

應用二:將此呈現在你們的愛面前。

[1] 我們多麼有義務承認神那不可言喻的憐憫,他知道我們悲慘的狀況,憐憫我們,並決意藉著一位對我們合宜的祭司與祭物來拯救我們,並使我們與他和好。但我們這些不配的罪人,因對自己的罪、罪咎與悲慘無知且麻木,不明白我們多麼需要基督,也不為神提供他給我們的大愛而讚美神。我們的狀況是罪惡的,因此是悲慘的。我們是有罪的,被罪玷污,面臨死亡,無法親近神,也無法獲得永恆的生命;最糟糕的是,我們對這種悲慘狀況麻木不仁;如果我們一旦知道了,我們就絕望、無助,如果主沒有為我們尋得救法與贖價,我們就必徹底滅亡,羅馬書八章32節。

[2.] 若每個人都必須獨自承擔自己的重擔,那將是何等悲慘的事;無論罪在犯下時顯得如何輕微,當人在神面前為這些罪交帳時,它們絕不會被視為輕微。對於一個清醒的良心而言,罪是有史以來所能感受到的最沉重的重擔之一。若神將罪加在我們身上,正如祂將眾人的罪加在基督身上那樣,我們必會全數沉淪至地獄。若神僅僅讓人觸碰罪的一絲一毫,罪的「小指頭」也比任何其他憂愁的「腰身」更為沉重:詩篇三十九篇11節:「你因人的罪惡懲罰他,叫他的美貌消滅,如衣被蟲所咬。」這根杖若浸透了罪咎,其刺痛是極其劇烈的。若祂憤怒的火星落入你的良心,那將會引發何等猛烈的燃燒!詩篇三十八篇4節:「我的罪孽高過我的頭,如同重擔叫我擔當不起。」我們一旦嘗到這杯的滋味,便會立刻呼喊:「我的心衰殘了。」你可以從基督所感受到的,部分地體會這滋味。祂失去了慣常的安慰,陷入了奇異的苦悶與血汗之中。如今,若在青翠的樹上尚且如此,在枯乾的樹上又將如何呢?若祂的靈魂極其憂傷,我們又怎能不驚惶?這也可以從聖徒的經歷中略知一二;當神僅僅讓他們感受到祂小指頭的重量,若神將哪怕一項罪責加在良心上,所有的生命與力量便蕩然無存:詩篇四十篇12節:「我的罪孽追上了我,使我心不能看見。」約伯說:「全能者的箭射入我身,其毒,我的靈喝盡了。」(約伯記六章4節)。此外,亦可從你自身的經歷中體會。當你對罪的意識稍稍復甦時,你內心感受到何等的恐懼與不安!箴言十八章15節:「人有疾病,心能忍耐;心靈憂傷,誰能承當呢?」那時,即便獻上千萬公羊、萬條油河,為了靈魂的罪,什麼代價都願付出。再者,可從來世中被棄者的狀態,以及聖經中關於那些死在罪中之人的警告來體會:希伯來書十章31節:「落在永生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以及馬可福音九章44節:「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這就是那些承擔自己重擔與罪孽之人的結局。

[3.] 基督為我們承擔重擔所帶來的福分。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這絕非無足輕重或微不足道之事。我們整體的福祉與幸福皆繫於此,包括我們從咒詛中得釋放,以及我們承受榮耀的資格。

(1) 從咒詛中得釋放;因為這是一種使我們免於律法所威脅之刑罰的義。我們在現今便擁有這份安慰,即脫離了定罪的判決:羅馬書八章1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此,我們可以歡喜快樂地去服事。然而,當那位施行報應的偉大真神降臨執行刑罰時,我們將獲得更大的安慰。在末日的大審判中,若沒有某種義——無論是我們自己的,還是我們中保的——是無法在神面前安全且坦然無懼地站立的。然而,我們自己的任何義都無法保護我們免受神憤怒的打擊與律法之約的嚴厲懲罰。凡在基督裡被發現,且不靠自己義的人,是有福的。

(2) 我們承受榮耀的資格,因為這使我們有資格領受獎賞。若不穿上我們長兄的衣袍,就無法得到祝福。我們因這義的緣故而領受了聖潔(彼得前書二章24節);我們被成聖,在個人生命中變得聖潔公義。我們因這義的權能而領受了信心(彼得後書一章1節)。在恩典中的一切長進,皆是藉著永恆之約的權能所賜予的(希伯來書十三章20、21節);最終則是榮耀:以弗所書五章27節:「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

  1. 讓我們珍視並渴慕這義(腓立比書三章8、9節)。每個人都傾向於建立自己的義(路加福音十八章9節)。部分原因是,律法本性上就寫在我們心上;因此,道德的規條比福音的教義更受歡迎。每個人生來都在行為之約下。部分原因是出於驕傲。每個人都想成為「自給自足者」(autexousios),凡事依靠個人的功德。我們自己那件粗布衣裳,總比借來的絲綢長袍更受珍視:羅馬書十章3節:「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但這些人既不考慮律法之約的嚴格,也不考慮神的聖潔,更不考慮他們自己及其缺陷。一顆破碎痛悔的心會使我們珍視基督,哥林多前書四章4節:「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不能因此就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乃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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