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篇講章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的審判臺前顯露出來。
哥林多後書五章十節
第三,我來談談審判者。誰將是審判者呢?在此我將證明,世界的審判者是主耶穌基督;「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的審判臺前顯露出來。」為了證實這一點,我將探討:
- 為何這項尊榮被委派並賦予聖子。
- 指出祂將以何種本性審判世界,是作為神,作為人,還是兩者兼具。
首先,基督如何成為世界的審判者,以及將這項尊榮賦予祂,在理智上是何等合宜與妥當。審判者必須具備四項特質:智慧、公義、權能與權柄。
- 智慧與悟性。藉此,祂能根據審判所依據的法則與律法,審判所有來到祂面前的人與案件。若一個人對於權利問題缺乏專業知識,或對於事實真相缺乏足夠的證據或認知,便無法對案件作出判決。因此,在一般的司法審判中,會選出一位審慎且具洞察力的人擔任法官,他必須明辨是非與法律,並根據所提出的事實證據進行審判。
- 需要公義,即一種恆常且不偏不倚的意志,以根據權利與真理的要求,作出判決(ex aequo et bono,依據公平與良善)。若因無法準確理解案情而作出錯誤判決,那是缺乏審慎,在其職位上是大過;但若一個人理解案情,卻因乖謬的情感與目的而偏袒,在案件中作出錯誤判決,這不僅是不審慎,更是「不義」,這是極大的邪惡,是最不虔誠且可恥的。
- 權能是必要的,這樣祂才能強迫受審者服從祂的判決,並使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否則,一切都將是脆弱且隨意的,若沒有權能來支持判決,並將當事人帶到法庭前執行,那麼審判將不過是一場虛空且莊嚴的作秀,僅僅是扮演一個角色而已。
- 需要權柄;否則,若有人自告奮勇,我們可能會像對羅得說的那樣對他說:「誰立你作我們的審判官呢?」若他以武力強加於人,或僅有虛假的權利藉口,我便可以拒絕並避開他的法庭,向他提出上訴。當然,施行獎賞者必須高於受獎者,施行懲罰者更是如此;因為懲罰他人會給對方帶來顯著的惡、損害與損失,除非我們有權利這樣做,否則這就是高度的不義。
現在,智慧、公義、權能與權柄,在基督身上完全匯聚。這些特質在人與人之間的司法程序中是必要的,而在這最後審判的偉大且莊嚴的交易中,更是如此。這將是有史以來最重大的審判:就受審者而言,無論尊卑、貧富、君王與臣民;就審判的案件而言,涵蓋了六千年左右世界的所有事務;就隨之而來的報應而言,這是最高程度的懲罰與獎賞,是有史以來最重大的懲罰與獎賞,且是無限且永恆的。因此,必須有一位具備精確知識的審判者,祂不僅知曉律法,更知曉所有的人與案件,使「萬物在我們與之交涉的主面前,都是赤露敞開的」(希伯來書四章十三節);這樣一位審判者,祂知道我們心中的意念(約翰一書三章二十節),並能根據充分的證據,對每一位來到祂面前的人進行審判。
再者,祂必須極其公義,沒有絲毫行事不端的污點與瑕疵,否則,若祂不是恆久公義的,便無法維持祂的職分。參見創世記十八章二十五節對世界審判者的描述:「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因此,當有人說出似乎損害神公義的話時,使徒在羅馬書三章五至六節說:「神不義嗎?……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那是不可能的。審判權或許會交給一個可能不義的人,但絕不可能將全世界最終的審判交給一個會行不義或錯誤之事的人。
再者,權能是必要的,用以召集違法者,將死人從分散的各處聚集起來,使每一粒塵土歸回其本體,並使他們顯露出來,服從祂所作出的判決,而無處逃避或抵抗。權能之所以非常必要,顯而易見,因為違法者人數眾多,且分散四方,有的在海中,有的在土裡,有的埋在野獸的體內,無數在魚腹之中。必須有一種大能,才能使每個人重獲自己的身體。如果可能的話,他們會極力逃避法庭,躲避羔羊的寶座(啟示錄六章十六節);但這是不可能的。
權柄也是必要的,這是一種治理與處置受審者的權利,既然受審者是全世界,這權柄只屬於宇宙的君王;祂必須是那位創造萬物、保存萬物、並為祂自己的榮耀治理與處置萬物的人。立法與執行都屬於同一權能。審判是治理的一部分。若沒有執行,法律不過是影子。因此,讓我們具體來看這一切如何屬於基督;祂是獨一智慧的神;祂是公義的神,斷不犯錯;祂是大能的神,無人能逃脫祂的手;祂是宇宙的君王,擁有絕對且至高的權柄;因此,祂必然是世界的審判者。
- 論到智慧與悟性,基督有雙重智慧:神性的與人性的(因為每一種本性都有其相應的智慧)。作為神,基督的智慧與悟性是無限的,正如詩篇所言;因此,祂藉著一個理解的行動,便知曉所有已經存在、曾經存在、甚至將要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事物。祂知曉祂自己旨意中將要發生的一切,以及祂的神性大能與全能所能成就的一切;正如使徒在希伯來書四章十三節所推論的,萬物在祂面前都是赤露敞開的,彷彿被脊骨剖開一般。正如我們剖開一隻野獸的脊骨,分開其身體,便能看見裡面的一切;同樣,萬物在神面前也是赤露敞開的。我們對事物的認知是先後有序的,但神是一次性地全知。如果一個人要讀一本書,他必須從一行讀到另一行,或從一頁翻到另一頁;但神的知識就像一個人一眼看穿整本書,僅憑一眼便能知曉書中所含的一切。這就是祂的神性智慧。
至於祂的人性智慧,那不能與此相等,因為有限的本性無法承載無限的悟性。然而,祂的人性智慧遠遠超過所有人類與天使的知識。當基督在世時,雖然事物的形式必須先後進入祂的心中(作為一個人,祂必須像人一樣去理解,因為心智與悟性的本性是有限的),但即便如此,祂也能知曉祂所願知曉的一切。祂將心智應用於任何事物,便能立即理解,且在瞬間,萬物便呈現在祂面前;因此,祂精確地知曉祂想要了解的事物的本性。你會發現,在任何場合,祂都不會對人的思想與內心感到無知,即便事情做得再隱秘,基督也知曉;例如,當那婦人來到祂背後,隱秘地(如她所想)摸了祂衣裳的繸子時,基督說:「誰摸我?因為有能力從我身上出去。」(路加福音八章四十五節)。基督知道信心的觸摸,知道那來到祂背後且不想被看見的婦人。又如馬太福音九章三至四節:「有幾個文士心裡說:『這個人說僭妄的話了。』」雖然他們不敢公開說出來,但基督揭露了他們內心的思想,翻出了他們靈魂的最深處;同樣在馬太福音十二章,耶穌知道他們的思想,當他們臆測祂是靠著鬼王別西卜趕鬼時。
更完整地看那段著名的經文,它將表明我們所能使用的任何狡詐手段,都無法逃脫祂的知識:約翰福音二章二十三至二十五節:「當耶穌在耶路撒冷過逾越節的時候,有許多人看見祂所行的神蹟,就信了祂的名。但耶穌卻不將自己交託他們,因為祂知道萬人,也用不著誰見證人怎樣,因為祂知道人心裡所存的。」注意,經文說他們信了基督。當然,他們的信心不僅是假裝的,而是真實的,儘管不是徹底的信心,未在靈魂中紮根,儘管當時他們尚未背叛其不誠實。但「耶穌知道人心裡所存的」。在人顯露自己之前,我們無法無誤地辨別告白者的真偽;但所有的假冒為善者,在他們表現出虛偽之前,早已被祂所知。而且是如何被知的呢?不是藉由推測,而是藉由確定的知識,因為這知識源於祂自己,並藉由祂自己。作為神,祂無誤地知曉人心中最隱秘的事。即使在我們目前僅有道德上的誠實,且沒有偽裝時,主也知道這是否為真實、實際且超自然的工作,因為在沒有超自然誠實的地方,可能存在道德上的誠實。
現在,如果主耶穌在祂肉身的日子裡,就已被賦予如此令人讚嘆的智慧與悟性(當時祂在智慧與身量上都能成長,路加福音二章,因為祂的人性能力是逐漸擴展的,祂在凡事上都願與我們相同,唯獨沒有罪),那麼當基督得榮耀後,當祂處於現在在天上榮耀的狀態時,我們該如何看待祂呢?當祂來執行這審判時,祂必將帶來無與倫比的知識,遠遠超過所有受造物(無論是人或天使)的方式與程度,即便就祂作為人而言也是如此。但祂作為神那無限的知識,在這一工作中尤為彰顯;因此,祂適合擔任審判者;因為祂能將暗中的隱情顯露出來,顯明人心的意念(哥林多前書四章五節),並將剝奪罪人所有的藉口與推託,清晰且無可辯駁地揭開他們的偽裝。祂知曉所有驅動你們、使你們行動的動機、內心隱秘的計謀與暗中的事物。
- 論到公義與正直。祂是一位不腐敗的審判者,在審判中既沒有、也不會、更不可能犯錯。正如基督有雙重知識,祂也有雙重公義;一種屬於祂作為神,另一種屬於祂作為人;兩者都是精確且恆久完美的。祂的神性本性就是聖潔本身。「在祂裡面有光,毫無黑暗。」(約翰一書一章五節)。在神裡面,連一絲不義的陰影都無法想像;因為神的聖潔就是祂的本體,這不像在我們裡面,是一種附加的品質;品質可能會喪失,但本體依然存在;例如在天使身上,聖潔是一種附加的品質;他們擁有天使的本體,卻喪失了聖潔;當亞當墮落時,他喪失了被造時的聖潔與公義,但他仍保有本體。但神的聖潔就是祂的本性與本質。神的聖潔可以比作一個純金打造的器皿;而受造物的聖潔可以比作一個木製或土製的器皿,僅僅是鍍了金;外表是金的,但器皿的實質是另一回事。現在,在一個純金的器皿中,光澤與實質是同一的。我們的聖潔只是鍍金,可能會磨損;但神的聖潔是金子,祂就是聖潔本身。我們不能稱一個智慧人為「智慧」。我們在談論人時使用具體名詞,我們說他們是智慧的、良善的、聖潔的;但我們對神使用抽象名詞——神就是愛、光、聖潔、純潔與憐憫本身,這標示了屬性與祂本性的不可分離性。神就是祂自己,神不能背乎自己。彼得·馬特(Peter Martyr)用這個比喻闡述了神的聖潔:「拿一個木匠來說,當他畫好線後,他便去砍伐木材。有時他砍得準,有時砍錯了。為什麼?因為他有一個外在的規則——一條線,他根據這條線來切割木材。但如果你能想像一個永遠不會砍錯的木匠,他的手就是他的線與規則,如果他有如此平衡與精準的手感,以至於他的每一次揮動本身就是一個規則,他就絕不會犯錯。」藉由這個簡單樸實的比喻,他闡述了神與受造物的聖潔。受造物的聖潔是一個外在於我們的規則,因此我們有時會砍錯;但神的聖潔是祂的規則,是祂的本性,祂不能做任何錯誤的事。
現在讓我們考慮祂的人性;自從它與神處於位格聯合中,它就如此聖潔,以至於在祂肉身的日子裡,祂不可能犯罪,更何況現在在天上得榮耀了;在最後審判中,這兩者都將發揮作用;但主要是屬於神性的公義;因為基督所有的運作,祂的中保行動,都是由神人所完成的,祂的任何一種本性都不會停止運作。看哪,正如在人的工作中,他所做的一切外在行動,都是由身體與靈魂完成的——身體工作,靈魂工作,根據它們各自的本性,然而兩者在各自適當的方式中共同協作;只是在某些行動中,靈魂展現得更多,如在獸性的行動中,或需要力量的行動中,身體展現得更多;然而身體與靈魂共同協作,同樣,兩種本性在基督的行動中共同協作,只是在某些工作中,祂的人性更顯著,在另一些工作中,祂的神性更顯著。看哪,在祂卑微的工作中,祂的人性顯現得更多,但祂的神性也同時彰顯出來,祂作為神人獻上了自己;但在屬於祂高升與榮耀狀態的工作中,祂的神性顯現得最多;因此,在這莊嚴的交易中,基督將以最大的威嚴與榮耀向世界顯露自己,祂以神人的身分行事,只是神性顯現得更多,因為這屬於祂的高升。
- 論到權能。神聖的權能顯然也是必要的,這樣就沒有人能逃避這場審判,或抵抗並阻礙祂判決的執行,否則這判決將是徒勞的(提多書二章十三節)。基督屆時將顯現為偉大且大能的神。祂的權能顯現在使死人復活、將他們聚集到一處、開啟他們的良心使他們能回顧並感受到自己所有的行為,以及隨後將惡人捆綁手腳,丟入地獄之中:馬太福音二十四章三十節:「人子要從天上帶著能力和大榮耀降臨。」
- 論到祂的權柄。我將在此多費筆墨,因為這一切的核心在於此;這將把問題帶回到聖子身上,證明耶穌基督,唯有基督,祂是世界的審判者,我們眾人必須顯露在祂的審判臺前。根據自然法,受損的一方與至高的權力有權要求對所受的任何損害進行賠償。讓我們稍微考慮一下基督的權柄,並在理性的天平上衡量它。我說,根據自然法,在沒有公開建立權力的地方,在人們沒有法律與政府的情況下,受損的一方或許有權要求賠償,他是復仇者;但當事情處理得更好,有法律與政府時,為了防止受損的一方因自身利益而沉溺於報復與激情,至高的權力便將復仇權收歸己有,施行公義,並會傳喚違法者,審判手頭的案件,對那些在身體、財產或名譽上受損的人進行賠償。
好吧,這兩件事同時存在:神是受損的一方,也是至高的審判者,因此審判權委派給了主耶穌基督。
[1.] 祂是受損的一方,因人的罪而受冒犯;因為被破壞的是祂的律法,被藐視的是祂的權柄,被踐踏在腳下的是祂的榮耀。誠然,我們所做的一切都無法減損神的幸福;我們所做的一切,就像一個人擊打照在樹上的光;他或許能讓斧頭砍進樹裡,但他傷害不了光。神並沒有真正受到傷害,受造物所做的一切都不會造成祂的損失或幸福;我們的善惡並不延伸到祂身上;祂本質的榮耀依然如故;無論我們順服或悖逆,取悅或冒犯,尊榮或羞辱祂,祂都是永恆不變的;我們所做的一切都無法增加或減少祂;祂超出了我們向祂投擲的所有飛鏢的範圍。我們可以向天投擲飛鏢;它們或許會傷害我們,卻傷害不了祂。但罪如何成為對神的損害呢?這是對祂宣告性榮耀的損害,作為至高的主與立法者,這是對祂律法的破壞與對祂權柄的藐視。看哪,正如大衛在拔示巴的事上犯罪時,他損害了烏利亞,但他仍說:「我向你,唯獨向你犯罪。」(詩篇五十一篇四節)。這罪本質上是針對神的。神是自然之光與萬物秩序的創造者,這在我們心中產生了對善惡的感知;因此,任何違背自然之光犯罪的人,都必須對神負責。他內心的良心告訴他,他做了違背神的事。如果一個人貧窮或生病,他的良心不會因此而困擾;但如果他做了違規的事,良心作為神的代理人,他的心可能會因此而不安;如果他犯了姦淫,或做了任何違背自然之光的事,他的心會責備他,並傳喚他顯露在神面前,為對神所造成的損害負責。我說這話是因為外邦人的緣故。但現在對於基督徒而言,神確實藉由摩西賜下律法,並藉由基督在福音中賜下律法;因此,我們每一次的罪都是對神的冒犯,因為這是對祂所建立之秩序以及祂將我們置於其下的治理方式的破壞:約翰一書三章四節:「罪就是違背律法。」法律不可被藐視;但立法者的威嚴也受到了侵犯,因此,既然神是受損的一方,神便介入成為我們的審判者,要求對我們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這確實有其道理,但神並非僅僅作為一個受冒犯的一方,或像一個私人為了維護自身權益而進行報復(在沒有公共權力為他伸張正義的情況下)。不;祂作為世界至高與主權的主宰與治理者,適當地審判我們,作為宇宙的君王,祂有責任確保治理的目的以達成共同的福祉,確保行善者得福,作惡者受罰;除非案件值得憐憫,否則對任何受造物都不會表現出憐憫。
但更清楚地說明這種權利如何歸於神,祂如何成為世界的至高治理者。有幾種方式:或是因為祂本質的卓越,或是因為我們與祂之間的關係,以及祂賜給我們的一切恩惠;我們的一切都來自祂。
[1.] 因為祂本質的卓越。根據自然之光,那些超越他人的人應當是首領與至高的,這在人高於畜類的事實中顯而易見。人被造是為了擁有統治權,因為他擁有比它們更卓越的本性,正如創世記第一章所言。當神說:「我們要造人」時,神立即將治理權賦予他,並賜他權柄管理田野的走獸、空中的飛鳥與海裡的魚。因此,神是無限的,遠高於所有至高的存在,對祂所有的受造物(天使與人)擁有權力,他們在祂面前如同無有,因此必須受祂治理。
[2.] 這頭銜來自於祂賜給我們的恩惠;我們從神那裡獲得生命、存在與一切;因此,權力與權柄當然在祂裡面。看哪,正如父母對子女擁有權力和權柄,他們在神之下是賦予子女生命與教育的媒介,最野蠻的民族也會承認這一點;那麼,賜給我們生命、氣息、存在、福祉與一切的神,豈不更擁有這權柄嗎?祂從無中創造了我們,一旦被造,祂便保存我們,並賜給我們所享受的一切美物;因此,我們有義務順服祂,遵守祂神聖的律法,並為破壞律法而向祂負責;因此,讓我們這樣陳述:如果祂本性的卓越使祂足以治理人類,那麼祂的創造、保存與其他恩惠,便賦予祂處置人類的充分權利,制定祂所喜悅的律法,並傳喚人類負責,看他們是否遵守。神的權利肯定大於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因為在自然繁衍中,父母僅僅是祂護理的工具,僅僅執行神賦予他們的權力;他們除了傳遞生命的物質與屬於身體的事物外,並未傳遞任何東西給子女(希伯來書十二章九節)。不,神在塑造孩子方面比父母有更大的作為;他們始終是在神的引導下,並受祂護理的影響而行動,因為他們不知道孩子會是男是女,美麗還是畸形,他們不知道骨骼、神經、血管、筋腱的數量與位置;但神以祂自己的智慧安排這一切,並奇妙地在腹中隱秘處塑造我們;因此,主權當然屬於神,因為是祂塑造了人裡面的靈(撒迦利亞書十二章一節)。靈魂是神直接塑造的,如果沒有神的引導與祝福,我們父母所有的關懷與護理都將歸於無有。神是所有可見與不可見受造物的審判者,從祂的帝國與管轄權中,他們既不能也不應當逃避。因此,作為神與作為世界的審判者是一回事,只是用不同的詞彙表達而已。
總結這個論點。這是一個確定的規則:任何事物的擁有者必然是它的治理者(如果它是可治理的,如果它是具備治理能力且有受治理傾向的受造物),因為對於一個可治理的受造物,絕對的所有權必然賦予完全的頭銜。現在,神從無中創造了我們,並使我們具備受治理的能力,因為我們是理性的自由行動者,因此祂必然是我們的主與治理者。「凡屬我的靈都是我的。」祂說(以西結書十八章四節)。這權柄藉由一個新的權利委派給了我們的救贖主基督,因為祂為此而死、復活並復甦;祂已經買贖了這權柄,成為活人死人的主。
這也是一個確定的規則,我們的治理者必須是我們的審判者,因為治理包含三個部分:立法、審判與執行——頒布法律、審判與執行。神藉由權威性的體制完成這一切;祂為人制定法律,要求人順服。在神的律法中,有誡命與制裁;也就是說,有獎賞與懲罰。誡命顯示我們必須做什麼,制裁顯示神將要做什麼;誡命顯示受造物應盡的義務,制裁顯示受造物應得的報應——即,如果他破壞這律法,他將受罰;如果他遵守這律法,他將得獎賞。因此你們看,神作為我們的治理者,可以為具備受律法能力的人制定法律。現在,如果沒有審判,這制裁將不過是影子與虛空的稻草人;因為神會說:「行吧,你必存活;信吧,你必得救」,卻從不追究我們是否行了或信了嗎?因此,正如存在立法,也必然存在審判:但這審判必然引申出一件事,即執行——否則審判將不過是一場莊嚴的作秀。但為什麼基督是世界的審判者,而不是聖父與聖靈呢?祂們也創造了我們,賜給我們律法,並賦予其制裁,祂們也因我們的罪而受冒犯與憂傷?我回答:
(1.) 考慮到我們已經邁出了一大步,證明這是神獨有的權利,是聖父、聖子、聖靈三位格所共有的,這實際上證明了基督可以執行它,因為「祂們原為一」(約翰一書五章七節)。祂們擁有一個共同的本性;就外在的運作而言,神聖的本質是祂們所共有的。因此,正如萬物的創造同樣歸於祂們,這審判世界的行動也同樣歸於祂們。因此,這屬於祂們全體,因為祂們在存在、權能與榮耀上是平等的。但除非我們承認這將由全體執行,或者從聖經中證明某一位格經由共同同意,被其餘位格選出,為祂自己及其他位格執行審判,否則這件事尚未解釋清楚。但我已經證明了,神是審判者。起初,當三位一體的神學教義在教會中僅被隱晦地啟示,而非公開時,無需更細緻地探究,但這一普遍真理已足夠。以諾在預言時,並未告訴我們基督是審判者,而是告訴我們,猶大書十四節:「看哪,主帶著祂的千萬聖者降臨,要在眾人身上行審判……」大衛對神說,詩篇九十四篇二節:「審判世界的主啊,求你挺身而起!」詩篇五十篇六節:「神自己是審判者。」理解到這一點就足夠了,無需區分位格;但一旦這奧秘藉由神在肉身顯現而最確定地彰顯出來,現在我們必須進一步探究。
(2.) 我回答,在受祝福的三位一體中,位格之間存在一種秩序;正如在存在的方式上,也存在一種確定的秩序與經綸,根據這種秩序,祂們所有的運作都被產生並帶給受造物,根據這種秩序,審判的權力部分屬於聖父,部分屬於聖子。
(1st.) 在救贖的事工中。在那裡,審判的行動是在我們的中保身上執行的,祂被替換在我們的位分與處所,不僅為了我們的益處,更是在我們的位分與處所上獻上了自己,以承擔我們的懲罰,並為我們獲取神的恩寵。在那裡,審判的行動屬於聖父,賠償被呈獻給祂,我們的中保與擔保人必須在祂面前辯護並呈現自己;因此,約翰一書二章一節說:「我們在父那裡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因此,我們的中保在父面前,如同在審判者面前進行辯護。
(2nd.) 至於對我們執行的審判。凡分享了由中保所買贖之救恩的人,或因疏忽、不悔改與不信而失去救恩的人,在那裡,聖子將是審判者。在前者中,聖子不能成為我們的審判者,因為那樣祂既是我們的審判者又是當事人,那麼那些異端分子的辯解就會有更多的理據。在救贖的事工中,聖子不能審判,因為祂為了我們的益處成為當事人,站在我們的位分與處所,而同一當事人不能既給予又接受賠償,那是不可能的;因此,在這神性的榮耀奧秘中建立了這種秩序,即賠償被呈獻給聖父,祂在我們的事上為我們辯護並代表自己。而聖靈不能成為審判者,因為在這奧秘中,祂有另一部分、職能與職分,祂是存在順序中的第三位格。
(三)在子裡面有雙重的關係或考量:一是祂作為神,二是祂作為中保;前者是自然的、永恆的,將存到永遠;後者是祂在時間中取取的,並將在時間的終結時最終卸下。就前者而言,作為神,基督與父及聖靈一同審判,這是出於原有的權柄;但就後者而言,作為中保,基督是受委派而審判。原始的主權屬於作為至高君王的神,而藉由衍生與委派進行審判的,則是作為中保的耶穌基督,祂的人性與神性的第二位格聯合;因此,世界的審判權交託給了祂。就受造物而言,對我們來說,祂的權柄是絕對且至高的;但就神而言,這是受委派的;因此祂被按立並指定為審判者。聖經非常喜愛這個觀念,約翰福音五章27節:「祂有施行審判的權柄,因為祂是人子」,父賜給祂權柄,因祂是人子;使徒行傳十章42節,使徒們在傳道時,認為僅僅說「神是審判者」是不夠的,不,他們說:「祂是神所立定,作活人死人的審判者」;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亦同:「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在所有這些事上,基督皆以父之代理人的身分行事。而在祂如此作為父的代理人審判世界之後,祂就要將國交與父神,哥林多前書十五章25節。因此,基督作為中保所擁有的權利,並非僅僅藉由創造而來,也不是祂與父共有的本質性國度,而是一種作為中保的衍生性、從屬性權利,這是憑藉祂的救贖功勞,因祂死而復活、重獲生命。
(四)這屬於基督作為中保的權柄,是基於以下理由賜給祂的。部分是作為祂降卑的報償;但主要原因在於,這屬於祂中保職分的圓滿;這是最後的行動。中保的國度從屬於神的國度。既然祂被父所指定,祂君王職分的最後行動就是審判世界。這位中保不僅要為神聖公義支付代價,不僅要藉著使救贖對象歸向神而將他們從世界中分別出來,祂還要審判魔鬼,以及那些不願服從祂中保國度的仇敵,審判那些祂要從其手中釋放教會的敵人。在世界存續期間,祂要與我們的仇敵爭戰,但隨後要審判他們,將他們丟入永恆的刑罰中,並以此將國度交給父,哥林多前書十五章24節。祂的職分直到祂執行審判並審判了祂所有的仇敵之後,才算圓滿。
第二,祂以何種本性來行動並執行審判?是作為神,還是作為人,抑或兩者皆是?我回答:兩者皆是。基督是那個位格,而非父或聖靈,基督是以神人身分執行審判;審判是由祂在人性中顯而易見地執行,坐在可見的寶座上,使眾人都能看見並聽見;因此,關於審判,基督常被稱為「人子」,馬太福音十六章27節、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馬太福音二十六章64節、約翰福音五章27節。審判必須是可見的,因此審判者也必須是可見的;為了讓世界能用肉眼看見祂,為了讓我們能在末日看見我們的救贖主降臨,並在安慰中看見祂,那位退入諸天帷幕之後、那位在神面前進行代求職事的主,必須出來祝福祂的子民;因此,為了讓眾人都能看見並聽見祂,儘管神性的大能將被強烈地看見,祂仍要在人性中執行審判。
應用:(1) 這對惡人而言是恐怖的。(2) 對敬虔者而言是安慰。
- 對惡人的恐怖。在此讓我們看看:
[1] 誰是這些恐怖所指向的惡人。 [2] 是什麼使這件事對他們如此恐怖,若不悔改,將在他們心中產生驚恐與戰兢。
(1) 所有在世上抵擋祂國度的人:路加福音十九章27節:「至於我那些仇敵,不要我作他們王的,把他們拉來,在我面前殺掉吧。」這些人抵擋福音的偉大計畫,即立耶穌基督為王。 (2) 所有在祂恩典之日輕看祂位格的人:即使他們不抵擋祂的統治,卻拒絕了祂:詩篇八十一篇11節:「無奈我的民不聽我的聲音,以色列全不理我。」 (3) 所有藐視祂恩惠並疏於尋求的人:希伯來書二章3節:「我們若忽略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基督的恩惠就是神的恩寵與形象。對這些事有低下的看法,就是對基督的寶血有低下的看法:彼得前書一章18節:「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希伯來書十章29節:「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4) 所有濫用祂恩典並將其轉為放縱的人:猶大書4節:「因為有些人偷著進來,就是自古被定受刑罰的,是不虔誠的,將我們神的恩變作放縱情慾的機會,並且不認獨一的主宰——我們主耶穌基督。」那些因恩典的緣故而變得更不謙卑、更不聖潔、更不謹慎的人。 (5) 所有違背祂誡命的人:約翰福音十五章10節:「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愛裡。」其他人被視為仇敵:歌羅西書一章21節:「你們從前與神隔絕,因著惡行,心裡與他為敵」;詩篇六十八篇21節:「神必打破他仇敵的頭,就是那常在他罪惡中行走之人的髮頂。」 (6) 那些質疑祂應許真實性的人:彼得後書三章3、4節:「第一要緊的,該知道在末世必有好譏誚的人隨從自己的私慾出來譏誚說:『主要降臨的應許在哪裡呢?』」他們將會付出慘痛的代價來認識這些應許的真實性;基督必會降臨,且是以審判者的身分降臨。 (7) 那些曲解祂典章的人:馬太福音二十四章48-51節:「倘若那惡僕心裡說:『我的主人必來得遲』,就動手打他的同伴,又和酒醉的人一同吃喝;在想不到的日子,不知道的時辰,那僕人的主人要來,重重地處治他,定他和假冒為善的人同罪;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凡盡其所能地惡意中傷、嫉妒、毀謗並傷害祂最勤勞、忠心的跟隨者與僕人,強化惡人的手,並鼓勵他們去壓迫那些最嚴肅的人,必將受到最嚴厲的懲罰。
[2] 什麼是如此恐怖的? (1) 祂是這樣一位審判者,最強大者的權勢也無法使祂畏懼;但他們都將被祂所震懾:啟示錄六章15、16節:「地上的君王、臣宰、將軍、富戶、壯士和一切為奴的、自主的,都藏在洞穴和山岩石穴裡,向山和岩石說:『倒在我們身上吧!把我們藏起來,躲避坐寶座者的面目和羔羊的忿怒;因為他們忿怒的大日到了,誰能站得住呢?』」 (2) 祂是這樣一位審判者,最富有者的財富也無法賄賂。他們能拿什麼補償基督對祂律法的違背呢?馬太福音十六章26節:「人還能拿什麼換生命呢?」 (3) 祂是這樣一位審判者,最聰明、最狡詐者的智慧與詭計也無法欺瞞:哥林多前書四章5節:「所以,時候未到,什麼都不要論斷,只等主來,他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等等;猶大書15節:「要在眾人身上行審判,證實那一切不虔誠的人,妄行一切不虔誠的事,又證實不虔誠之罪人所說頂撞他的剛愎話」;詩篇五十篇21節:「你行了這些事,我閉口不言,你想我恰和你一樣;其實我要責備你,將這些事擺在你眼前。」 (4) 祂是這樣一位審判者,對祂的判決沒有上訴的餘地,也沒有撤銷的希望:祂的判決將永遠存留。在世上,從一個法庭向另一個法庭上訴是自由的,在那裡可能會發生對審判的暴力扭曲;如傳道書五章8節:「你若在一省之中見窮人受欺壓,並奪去公義公平的事,不要因此詫異;因有一位高過居高位的鑒察,在他們以上還有更高的。」但這判決是最終的。 (5) 祂是一位其忿怒極其恐怖的審判者:詩篇二篇12節:「當以嘴親子,恐怕他發怒,你們便在道中滅亡,因為他的怒氣快要發作。凡投靠他的,都是有福的。」 那麼,那些抵擋祂國度的惡人,以及所有袖手旁觀、不進入祂聖約的人,都將被祂審判;被他們所不信的祂審判;被他們所輕視的祂審判;被他們所藐視其恩典與憐憫的祂審判;被他們在心中說「我們不願這個人作我們的王」的祂審判。
- 這是對敬虔者的安慰。在此我將說明:
[1] 誰可以得到安慰。或者說,這安慰屬於誰。 [2] 有什麼樣的安慰。
(1) 誰?信徒,即相信祂教義的人:約翰福音十一章25節:「信我的人雖然死了,也必復活。」領受祂位格的人:約翰福音一章12節:「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與祂立約,從而成為祂奧秘身體肢體的人,他們感受到自己在罪、撒但與神忿怒下的悲慘,並相信基督為人的恢復與救贖所做與所受的一切,滿懷感激地接受祂作為他們唯一的救主與主,按著福音所提供的條件,為了這些目的;即稱義、成聖,並將他們帶入永恆的榮耀,這些人被祂所擁有並接納。 (2) 正如藉由他們的信心,也藉由他們的愛:以弗所書六章24節:「並願所有誠心愛我們主耶穌基督的人都蒙恩惠」;哥林多前書十六章22節:「若有人不愛主,這人可咒可詛,主必要來。」他們愛祂勝過愛自己的生命;祂是他們靈魂的渴望與喜樂:詩篇七十三篇25節:「除你以外,在天上我有誰呢?除你以外,在地上我也沒有所愛慕的。」他們一直渴望這一天,提摩太後書四章8節,他們愛慕祂的顯現。對這件事的思念是他們在患難中的慰藉。 (3) 那些與祂的仇敵——魔鬼、世界與肉體——爭戰的人:啟示錄三章21節:「得勝的,我要賜他在我寶座上與我同坐,就如我得了勝,在我父的寶座上與他同坐一般。」 (4) 那些遵守祂律法並效法祂榜樣的人:約翰一書二章28節:「小子們哪,你們要住在主裡面。這樣,他若顯現,我們就可以坦然無懼,當他來的時候,在他面前也不至於慚愧。」以及約翰一書四章17節:「這樣,愛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我們就可以在審判的日子坦然無懼。因為他如何,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
[2] 他們有什麼安慰? (1) 這位審判者是他們的朋友、親屬、弟兄、大祭司,為他們贖罪,是他們罪的挽回祭,是他們的辯護者與代求者,是為他們而死的那一位。 (2) 祂來是要領他們進入永恆的居所。基督是將要在他們身上所成就之事的典範。祂從死裡復活,成為「睡了之人初熟的果子」。祂現在「坐在神的右邊,為他們代求」。並且「祂必再來,接他們到祂那裡去,使他們可以在祂所在之處,看見祂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