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8 希伯來書第十一章信心講道|016_來11_4_稱義信心與基督

第十六章講道。

「亞伯因著信,獻祭與神,比該隱所獻的更美,因此便得了稱義的見證,就是神指他禮物作的見證。他雖然死了,卻因這信,仍舊說話。」——希伯來書十一章4節。

個案二。關於信心的領受部分,我們該如何使自己與耶穌基督的幫助產生連結?

  1. 我們必須帶著對自身軟弱的體認,俯伏在神的腳前;正如約沙法在另一種情況下所說的,歷代志下二十章12節:「主啊,我們沒有力量。」因此,當你要從事任何職責時,要承認你的軟弱:哥林多後書三章5節:「並不是我們憑自己能承擔什麼事,我們所能承擔的,乃是出於神;」他是在談論事奉工作的管理。
  2. 你必須懇求神的應許,祂在其中已承諾要在聖潔的職責中幫助你。你必須帶著祂的親筆手跡來到祂面前,向祂展示祂的應許;正如他瑪對待猶大,當她向他展示印、帶子和杖時:「請認一認,這些是誰的?」創世記三十八章25節。用信心的謙卑懇求來催促神履行祂的應許:詩篇一一九篇49節:「求你記念向你僕人所應許的話,叫我有盼望;」主啊,這難道不是你自己的應許嗎?你難道不是藉此引導並邀請我的盼望嗎?這並非神需要受造物的提醒;而是使我們信心升起的唯一合理途徑。看哪,正如藉由摔跤我們能為自己贏得熱度;同樣地,我們藉由禱告與神摔跤,復甦我們盼望的基礎,向祂展示祂自己的設立,好讓我們靈魂中有更大的確據。
  3. 在期待祂幫助的同時,投身於職責的履行。誠然,神並不被義務約束去給予祂聖靈隨意的幫助;祂隨自己的旨意行事。但雖然神不受約束,你卻受約束;無論結果如何,你都必須投入職責。那麼就說:我將做神所命令的,讓神做祂所喜悅的。這其中有很大的信心。信心的工作是帶領我們進入喜樂的投入。藉此,神的大能得到榮耀,因為祂有能力幫助你;神的慈悲得到榮耀,因為你將事務交託給祂,並信靠祂的慈悲。當你能俯伏在祂腳前,讓祂按自己恩典的運作行事時,祂的主權也得到了極大的榮耀;正如大衛:詩篇七十一篇16節:「我必來到主耶和華大能的作為中;」也就是讚美的職責;以弗所書六章10節:「你們要靠著主,倚賴他的大能大力作剛強的人。」主責備祂的兒女,因為他們因自己的沮喪而忽略了職責。因此,耶利米書一章7節,當神差遣他傳遞信息時:「不要說:我是年幼的,因為我差遣你到誰那裡去,你都要去;我吩咐你什麼話,你都要說;」以及出埃及記四章10-12節,當摩西想要推辭時:「我本是拙口笨舌的。耶和華對他說:誰造人的口?……豈不是我耶和華嗎?現在去吧,我必賜你口才,指教你所當說的話。」絕不可用軟弱來排除職責;當有明確的命令時,我們應當投身於職責,並將幫助交託給神的美意。

個案三。第三個個案涉及信心的推理工作,確據在何種程度上是必要的,好讓信心能有一些力量與鼓勵,使我們能被這些信心的論據說服去順服?我回答:

  1. 我們是因信而活,而非因確據而活。信心的第一個行動是賦予生命的,它使我們與基督聯合並植入基督:希伯來書三章14節:「我們若將起初確實的信心堅持到底,就在基督裡有分了。」如果你能維持信心的第一個行動,當你能將靈魂滾交並投靠在基督身上時,這就足以使你在基督裡有分了。
  2. 確據是非常令人安慰的,當我們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時,我們損失巨大。說「基督為我而死」,遠比僅僅說「基督為罪人而死」要好得多;當你能辯稱「這一切祂都為我做了,這是為了我的緣故」時,信心的論據就更尖銳,並能更直接地擊中靈魂。
  3. 當我們無法特別應用基督的愛時,我們可以從祂普遍的行動進行推理。當我能為基督而稱頌神,而不反思我個人的私利,僅僅是因為祂將救恩置於如此可能的途徑時,那種感恩是非常純潔的。這足以催促靈魂去履行順服的職責:提多書二章11、12節:「因為神救眾人的恩典顯明出來,教訓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神恩典帶給世界的普遍救恩,為靈魂提供了聖潔的論據與對話,藉此我們可以抵擋情慾並克服試探。「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保羅說,提摩太前書一章15節。當我們抓住應許的黑暗面時,這裡面就有一種應用;當我們能像保羅那樣推理:「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基督為罪人而死。

現在我來處理亞伯信心的後果。

  1. 第一個是見證:「因此便得了稱義的見證,就是神指他禮物作的見證。」
  2. 第二個是特殊的特權:「他雖然死了,卻因這信,仍舊說話。」

首先,見證,這是雙重的:(1.)關於他的人,「他被稱為義」;(2.)關於他的行為,「神指他禮物作的見證」。前者證明了後者:他證明了他的人蒙神悅納,因為神對他禮物的悅納作了見證。藉此,藉什麼?在原文中是「藉此」。有些人將其應用於信心,藉此信心他得了見證;另一些人將其應用於祭物,藉此祭物他得了見證。

雙方都有論據。最可能的是必須歸於信心:「因著信,他得了稱義的見證。」

  1. 因為使徒已經提出了普遍的命題;第2節,「古人在這信上得了美好的證據;」現在他透過特殊的例子來證實這一點,因為藉著它,亞伯「得了稱義的見證」。
  2. 如果歸於獻祭,使徒寧可說「藉著他的這一行為,在獻祭時」。然而,在健全的意義上,它可以歸於兩者。他的義可以歸於他的信,而他義的見證可以歸於他的祭物,這不過是他信心的見證。成為義是一回事,獲得我們是義的見證是另一回事。因著信,亞伯在神的法庭(in foro caeli)中是一個義人,在彌賽亞裡蒙悅納;但藉著他更美的祭物,作為信心的果子,他在良心的法庭(in foro conscientiae)中,以及在教會的莊嚴認可(in foro ecclesiae)中,獲得了他義的見證。

他得了稱義的見證,原文是「他被見證為義」,他因自己的義得了美好的名聲。這與第2節的「得了美好的證據」是同一個詞。他如何獲得這個見證?我回答:或者是在神的話語中:創世記四章4節:「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並且到處都稱他為聖潔與公義的人;這是他莊嚴的頭銜,「義人亞伯」,馬太福音二十三章35節);或者它可能指的是神對他的人與祭物所懷的尊重,因為使徒自己就是這樣證明的:「神指他禮物作的見證」,即藉由某種外在與可見的悅納證明,現在與之等同的是聖靈內在的見證;因為當恩典有了完全的工作與操練時,神就在那裡賜下它們的光與安慰。為了更清楚地說明這段經文,你必須知道,這次獻祭是為了揀選並分別兩兄弟中的一人,作為蒙福種子與族系的頭。我說,現在的試驗是神會選擇他們中的哪一個,在他的家族中延續教會的線路與蒙福的後裔。正如後來摩西在與亞倫爭論祭司職位的繼承與線路時,將可拉置於類似的試驗中:民數記十六章6、7節:「你們要這樣行:你和可拉一黨的人,要拿香爐來,明日在耶和華面前,把火盛在爐中,加上香。耶和華揀選誰,誰就為聖;」神將藉由來自天上的特殊見證與指定來決定誰是聖潔並分別出來的。就在這樣的場合,兩兄弟在神面前,這部分顯明於神對該隱的回答,當該隱因為弟弟被置於他之上而不悅時:第7節:「你若行得好,豈不蒙悅納?……你必戀慕他,他必管轄你;」意思是這樣,如果他正確地獻祭,他就會蒙神悅納,並擁有卓越地位,成為蒙福線路與族系的頭。正如創世記四章25節所說的,當夏娃生了第三個兒子,她給他起名叫塞特,「因為神,」她說,「另給我立了一個兒子代替亞伯,因為該隱殺了他;」不僅是另一個兒子,而是另一個種子;該隱在他們看來已被神棄絕,她從這個兒子的出生中獲得了更大的喜樂,因為現在有人被興起以延續聖潔的種子。使徒在猶大書11節中說屬肉體的假冒為善者「走了該隱的道路」,這一點不容小覷;因為他是非信徒的族長,正如亞伯將成為信徒狀態的頭。這就是這次莊嚴獻祭的場合,神會悅納誰為聖潔與公義,並作為蒙福線路的頭。現在,這是所有信徒在耶穌基督裡蒙普遍悅納的預表;因此總而言之,我們可以斷言,因著信,他是義的並蒙神悅納,並且因著在獻祭中運作的信心,他獲得了他是義的、蒙悅納並被神揀選的見證。因著信,他是義的,也就是因著對所應許種子的信。他並非因自己的價值與功德而成為義;部分是因為使徒的宗旨是要表明,歷代的義都居住在基督裡,這是先祖們藉由信心所領受的,這使他們在教會中聞名;部分是因為他自己的個人功德與義,實際上被他的祭物所否認;因為這是一個贖罪祭,否認了他自己的義,並莊嚴地宣告了他對在所應許種子中蒙悅納的盼望。「神指他禮物作的見證。」如何作的?使徒指向了所說的話:創世記四章4、5節:「耶和華看中了亞伯和他的供物,只是看不中該隱和他的供物。」這是如何知道的?它必然是藉由某種可見的標記知道的,因為該隱因此對亞伯生氣,並在嫉妒與憤怒中殺了他的兄弟;因此必然有神不同悅納的某種標記。現在,這個可見的標記是什麼?眾人有眾人的想法。有人說該隱祭物的煙被壓向地面,這是神厭惡的見證,而亞伯祭物的煙升向天空,彷彿進入了神的鼻中;但這是一個毫無根據的想法,無法以最微小的猜測機率來確立。另一些人認為這是藉由天使的顯現,或神對他們的不同顯現;但這也是在沒有根據或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斷言的。因此,最可能的是,神作為悅納他供物之標記所給予的可見標記是這個,即藉由從天上降下的火,將亞伯的祭物燒成灰燼。希伯來文中「神看中了亞伯」,被其他人翻譯為「神顧念亞伯,並點燃了他的祭物」。事實上,這個觀點有很大的根據,因為這在神的話語中是蒙悅納的常見標記。讓我為你們列舉幾個地方:有一處禱告,詩篇二十篇3節:「記念你的一切供物。」在邊註中是,「願耶和華將你的燔祭燒成灰」,因為吞噬祭物是來自天上蒙神悅納的標記。所以當神悅納亞倫的祭物時,利未記九章24節說:「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當所羅門蒙悅納時,歷代志下七章1節說,「有火從天上降下來,燒盡了燔祭和別的祭物;」這是一個莊嚴的標記。當以利亞和巴力的祭司要試驗誰是真神時,列王紀上十八章38節:「耶和華降下火來,燒盡燔祭。」這是神要給基甸的標記,士師記六章21節:「有火從磐石中出來,燒盡了肉和無酵餅。」瑪挪亞,當參孫要作為教會的拯救者出生時,士師記十三章20節:「火焰從壇上往上升,耶和華的使者在壇上的火焰中也升上去了。」歷代志上二十一章26節,當大衛向神獻上莊嚴的祭物時,說:「神應允他,使火從天降在燔祭壇上。」這是蒙悅納的常見標記。祭物上的火是神恩惠的標記;但獻祭者身上的火是神咒詛與忿怒的標記。當亞倫的兩個兒子觸怒了主時,「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了,」利未記十章2節。因此,從隨後的經驗中,我們可以推斷出這是哪種見證。事實上,在這裡,正如在祭物中一樣,也有基督的預表;因為那作為我們贖罪祭的,必須被獻在十字架的祭壇上;正如祂必須在祂自己愛的火焰中被烘烤,同樣也在神忿怒的火中。從整體來看,你們看見那時的特權更為可感。神要決定蒙揀選家族的頭;而見證是可感的,因為火降下並吞噬了祭物,這現在由聖靈的暗示所補充。

我從這樣解開的經文中得出三點:

  1. 因著信,我們被稱義並成為義。經文說:「藉此他得了見證。」
  2. 在聖潔職責中信心的莊嚴運作下,我們獲得我們是如此為義並蒙神悅納的見證。
  3. 只有這些義人的行為才蒙神悅納。

首先,亞伯的人在基督裡因信蒙悅納,使徒推論出這一點,因為神悅納了他的禮物。

教義一。因著信,我們被稱義,成為義,並蒙神悅納。

因信稱義是宗教最核心的條款之一;在這裡,它藉由亞伯的例子得到了證實,這是教會最古老的經驗之一。因此,我不會不加理會地略過它。

我將探討三件事:(1.)我們如何因信稱義;(2.)為什麼信心在所有其他恩典中被指派執行這項職責;(3.)這是什麼樣的信心。

首先,我們如何因信稱義?

答:1. 否定地:(1.)不是因信作為與行為共同的原因;(2.)不是因信作為我們裡面的一種行動與恩典;(3.)不是因信作為它領受聖靈的見證。

  1. 不是因信作為與行為共同的原因;正如天主教徒所說,我們因信稱義,因為它藉由行為獲得了功德與價值。這將在神與受造物之間瓜分利益,並混淆了聖約,正如使徒在羅馬書十一章6節所推理的:「既是出於恩典,就不在乎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但若是出於行為,就不是恩典;不然,行為就不是行為了。」
  2. 信心稱義並非因為它是我們裡面的一種恩典行動,而是相對地與工具性地;不是因為它藉由愛而運作,而是因為它領受了基督;不是因為相信的行動取代了對律法的完全順服,而只是參考其對象,因為它抓住了耶穌基督,這是因為它作為聖約的工具與條件的必要配合。聖經中有不同的表達方式;有時說神稱義,有時說基督稱義,有時說信心稱義,但各有不同的層面。

[1.] 神被說成稱義,有兩種方式;部分是作為第一推動原因。一切的源頭是父神在命定基督時的慈悲:羅馬書三章24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藉由父神先行且白白的揀選之愛與慈悲,作為第一推動原因。部分是作為最高審判官:羅馬書八章33節:「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也就是說,執行者怎能控告我呢?神在此被稱為最高審判官。所以羅馬書三章26節,「父被說成稱義那信耶穌的人」;約翰一書二章1節,「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等等。在位格的順序中,祂承擔了最高審判官的位格,一切事物都由祂權威地安排。

[2.] 基督被說成稱義;如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也就是耶穌基督,作為神永恆旨意中公義的僕人。現在基督稱義,部分是藉由為我們贏得那足以稱義的義。是祂藉由祂的順服、死亡與代替我們受苦而獲得了它;因此祂被說成引入了「永遠的義」,但以理書九章24節。祂的順服是我們稱義的實質,成為「耶和華我們的義」,耶利米書二十三章6節。部分是藉由為我們代求,使我們能對這義有分,使聖靈能在我們裡面運作信心。

[3.] 信心被說成稱義,因為沒有它,我們就無法領受基督的義;正如手可以被說成餵養與滋養身體,但營養的功效不在手中,而在食物裡。因此,當說信心稱義時,是指它作為……

領受基督的義,並與其對象相關。沒有什麼比將其應用於該對象所適用的工具更為常見的了;在聖經的表達中,這通常與其對象錯綜複雜地交織在一起。對基督的信心、對祂寶血的信心,其所有的功德與價值皆源於此。同樣地,信心的義被提及時,是作為我們自身之義的對立面;因此,它不能被理解為信心本身,而是指基督的義:羅馬書十章3節:「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腓立比書三章9節:「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是的,有明確的經文將其稱為「神的義」,以對抗任何人的行為,並使信心僅作為領受它的工具:羅馬書一章17節:「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也就是說,相對於人的行為,這義是由一位位格——即神——所成就與贏得的,並由神所接納:羅馬書三章21、22節:「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我們並非被稱為 propter fidem(因著信心作為功德),而是 per fidem(藉著信心作為工具)。

  1. 再者,信心並非如反律法主義者(Antinomians)所言,是作為聖靈見證的領受性見證。他們說有印證的見證與領受的見證,並將印證的見證歸於神的靈,將領受的見證歸於信心。他們認為信心不過就是確據;但確據是隨信心而來的結果。即使我們尚未領受聖靈這莊嚴的見證,我們仍可能已稱義。確據被視為信心的後果:以弗所書一章13節:「你們既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先有信心,後有印證。聖靈的見證不過是對於已成就之恩典的確證,且是在更新後的良心見證之後:羅馬書八章16節:「聖靈與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聖靈不會在空白處蓋印。必須先有信心,然後神的靈才蓋上祂的印記。

答:2. 正面來說,信心稱義僅僅是作為一種工具,是神所委派用來領會並應用基督之義的。整個秩序與過程如下:藉著有效的呼召,神生發了信心;藉著信心,與基督產生了聯合;藉著與基督聯合,我們便擁有了基督的一切;基於這種擁有,神看我們為義;神看我們為義,便宣告稱義的判決;這判決是雙重的:一是赦免我們的罪,二是接納我們在基督裡。我們藉著基督自由且完全的赦免,從一切罪惡與死亡中被釋放,這主要藉由基督的被動順服完成;我們被接納為義以至於永生,這是祂主動順服的果效,即祂為我們成全了律法。

  1. 藉著有效的呼召,神生發了信心。有效呼召的直接目的在於生發信心。我們蒙召是為了聖潔,蒙召是為了榮耀;這些表達在聖經中隨處可見;但呼召的直接果效是信心: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14節:「神藉著我們所傳的福音召你們到這地步,好得著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榮耀。」「到這地步」指的就是前文提到的信心;這是呼召的第一個目的,即與基督連結;然後是最終目的,即我們得以進入榮耀。聖經中所有呼召與邀請的聲音都是:「到我這裡來」,「到基督這裡來」。
  2. 藉著信心,與基督產生了聯合。信心是屬靈聯合的紐帶。我們被稱為藉著信心在祂裡面活著:加拉太書二章20節:「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被稱為藉著信心住在我們裡面:以弗所書三章17節:「使基督因你們的信,住在你們心裡。」現在,必須有聯合,因為基督的衣裳只遮蓋祂身體的肢體。
  3. 與基督聯合後,我們便擁有了基督裡的一切,只要這與我們領受的能力,以及神在給予時的命定相符。聯合使我們在基督個人的功德與義上有份,並享有祂中保行動的益處;這些對我們而言,在一切果效與目的上,就如同我們親自滿足並順服了律法一樣。為什麼?因為它不是在一個與我們分離的位格裡;它是在我們的頭裡面,在一個與我們有緊密聯合紐帶的位格裡,因此它們被視為是我們的。誠然,我們並不像基督那樣是中保與救贖主,因為那與我們的地位不符,也不合乎神的旨意;但神定意讓我們藉著祂的義成為義,這是合乎神旨意的: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這是父的喜悅:「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基督的義對我們的捐贈與應用,正如我們的罪對基督的歸算一樣真實且有效。正如藉著後者,父神喜悅將基督視為罪人來對待;同樣地,藉著前者,父神也喜悅這樣對待我們,並接納我們為義。看哪,正如藉著神的命定,我們可能被算為有亞當之罪的罪咎,儘管我們並非處於他作為全人類代表的公共地位;同樣地,我們也可能藉著基督的主動順服被算為義,儘管我們並非中保與救贖主,因為那是祂位格中固有的特殊地位與關係。簡言之,與基督聯合後,我們在祂所有的行動上都有份,彷彿它們是我們自己的一樣;因為當我們在靈裡與祂合一,我們在律法上就被神視為與祂合一。司法上的聯合總是跟隨神秘的聯合。正如債務的償還必然歸算給債務人;同樣地,耶穌基督既是我們的保證人(希伯來書七章22節),祂的義便歸算給我們。因此,藉著聯合,我們被稱為「披戴基督」(加拉太書三章27節),連同祂所有的個人功德與義。
  4. 基於此,神看我們為義。請注意,雖然稱義是一個司法行動,但它並非沒有根據或理由的空洞赦免宣告;它有真實的根據與基礎,即基督之義對信徒的捐贈與應用。因此,當神看罪人為罪人時,祂絕不會宣告他無罪;但稱義是建立在神父的命定與安排下,將基督所成就並傳遞給信徒的真實且完美的義捐贈給他;因為使徒說,羅馬書三章26節:「神自己顯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當一個人被如此稱義時,神在稱他為義時就是公義的。神不會宣告任何非藉著信心在基督的滿足上有份的人為義。首先有基督之義的真實捐贈與有效應用,然後才是在神的法庭上通過判決。
  5. 神的判決是雙重的:(1)祂赦免我們一切的罪與死亡,這是藉著自由且完全的赦免;(2)祂接納我們為義以至於永生。我們稱義的成分是剝奪性的與積極性的:約翰福音三章16節:「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前者是藉著基督的被動順服完成,後者則是藉著基督的主動順服完成。

[1.] 關於前者;其形式載於約伯記三十三章24節,那裡有父神正式的判決:「神開恩說:『救贖他免得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讓那靈魂活著,救他脫離地獄與死亡。看哪,正如亞伯拉罕找到公羊,便讓以撒離開;所以神既領受了贖價,即藉著基督的受難滿足了祂的公義,罪人便被釋放:「救贖他」。事實上,當我們的良心回過頭來控告我們時,我們可以辯稱我們在律法上與基督合一,祂的贖價就是我們的贖價:加拉太書二章20節:「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也就是說,我在基督裡滿足了律法。信心必須仰望保證人,看見公義已得滿足,且這一切都是為我:歌羅西書二章14節:「塗抹了在我們中間、有礙於我們、字據上的規條,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

[2.] 判決的第二部分是接納我們為義以至於永生;因為基督不僅藉著祂的死滿足了舊約,更藉著祂莊嚴的順服批准了新約;祂不僅除去了罪的權勢,也建立了恩典的權勢;因此使徒說,羅馬書五章21節:「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現在,我們在馬太福音二十五章34節中得到了接納進入永生的形式:「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當我們在末日從基督親口聽到這句話時,那將是最令人安慰的。

其次,信心被委派執行此項任務的原因。

  1. 因為它是最具領受性的恩典。其他恩典更具運作性,但信心最具領受性,因此極其適合受造物貧乏的境況。它是靈魂空虛的手,用以領受基督的豐盛。自墮落以來,人是貧窮且匱乏的,靠借貸為生;因此,最具領受性的恩典最為適用。愛是給予,但信心是領受與借貸。我們現在是乞丐,而非勞動者;因此,榮耀被賦予信心,而非愛。
  2. 因為它對神最忠誠、最真實。它仰望神的一切,並將一切歸功於神。這就是使徒解釋為何信心被設定為新約條件的原因:羅馬書三章27節:「免得有人自誇」;使受造物仰望神的一切。神要謙卑驕傲的受造物;他們所擁有的,不過是借來的。
  3. 為了使道路更加穩妥:羅馬書四章16節:「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顯為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事情不像建立在行為上那樣漂浮不定。我們在耶穌基督裡有穩固的根基,並藉著聖約有穩固的持有權:撒母耳記下二十三章5節:「神卻與我立永遠的約,這約凡事堅定穩妥。」我們藉著信心有穩固的把握:希伯來書六章19節:「我們有這指望,如同靈魂的錨,又堅固又牢靠。」

第三,第三個問題是,稱義的信心是什麼?它不是對宗教條文的一般性贊同或鬆散的承認。使徒表明魔鬼也能贊同神話語的真理,並引述了所有真理的原始與根本——即有一位神——來證實這一點。有一種信心(為了將其與所有其他信心區分開來)被稱為稱義的信心,描述如下:它是神藉著聖靈在我們心中所作的恩典,藉此靈魂安息並投靠基督,即神為赦免與接納而向我們提供的基督。我不打算逐一檢視這定義的每一部分,而是致力於在信心的行動中揭示其本質。信心中有一些隱含的內容,也有一些更明確、更形式化的內容。

  1. 信心所隱含的是知識與感受。

[1.] 必須有明確的知識: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因此,使罪人稱義的信心預設了知識。神所造的第一個受造物是光;在新的創造中也是如此,第一件事就是光。神在歸正時帶入靈魂的,不僅是恩典的架構,還有真理的儲備。完全不認識基督的外邦人不能藉著祂稱義,那些僅僅隨意認識祂、僅憑一般傳統認識祂的基督徒也不能,因為這只會產生鬆散的盼望。雖然沒有人比無知的人更自信,他們完全認為自己會上天堂,但當他們稍作認真思考時,我們發現他們所有的信心不過是赤裸裸的猜測,或盲目且魯莽的自負。通常,越無知的人越自負;他們珍視一種盲目的希望。正如保羅所說,羅馬書七章9節:「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也就是說,在他自己的信念與估計中。人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獲得足夠的知識,以至於不再自以為是,並辨識出自己的虛妄。盲目的世界並不尋求藉著基督稱義,只是憑猜測與虔誠的目標生活;他們憑著共同的傳統與良好的意圖,構想出一些鬆散的希望,並以此在愚蠢的自負中保護自己。必須對救恩的奧秘有足夠且明確的知識,這樣我們才不會助長盲目且錯誤的希望。

[2.] 在這知識之上,必須有某種感受與經驗,這就是使徒在希伯來書六章5節所指的:「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即聖靈某種共同的功效與美德。有一種知識的形式,正如有一種敬虔的形式:羅馬書二章20節:「是律法中知識和真理的模範」;這是一種無活動的光與思辨的沉思,一種赤裸裸的真理模型,就像學者在腦中所擁有的,或是人們透過部分知識與對話語的關注所獲得的。但必須有某種感受與經驗,我們通常稱之為確信;若僅就我們當前的目的來考慮,它涉及兩件事:對我們苦難的感知,以及我們克服它的無能為力。人是安逸的受造物,因此必須有對苦難的感知;人是驕傲的受造物,因此必須有對自身不足的感知。

(1)對因罪而來的苦難,以及對我們所當受之神咒詛的感知。這是稱義的信心所預設的;因為一個人若未被定罪,為何要尋求稱義?誰會關心未受傷之人的香膏?誰會關心未在良心中被控告之人的赦免?人是懶惰的受造物,除非被自己的需要所鞭策與驅使,否則不會致力於宗教的工作與關懷。基督說,馬太福音九章12節:「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人們安逸且心滿意足,除非他們被對自身苦難的深刻感知所佔據,否則他們不關心基督。被蛇咬的以色列人仰望銅蛇;那些「覺得扎心」的人喊道:「我們當怎樣行?」(使徒行傳二章37節)。人在需要之前輕視憐憫,在神以他們自己的罪與祂的忿怒觸動他們之前,對偉大的救恩漠不關心。以色列人在埃及,直到重擔加倍才容易戒掉肉鍋;所以,直到忿怒壓迫到痛苦,直到它沉重地壓在良心上,我們才不會為救主哀嘆:耶利米書十五章17節:「我因你的手(指管教)獨自坐在那裡,你使我滿心憤恨。」這使我們獨自坐下,認真思考這件事。誠然,程度各不相同:這種對苦難的感知在某些人身上表現為恐懼;在所有人身上,它至少會使他們對救主以及我們永恆的境況感到焦慮與掛心。簡言之,耶穌基督不尋找我們,直到我們迷失;我們不尋求祂,直到我們迷失。

(2)必須有一種對自身無力自救的感知。人不僅容易安逸,而且自負;因此,直到靈魂看見自己裡面一無所有,外面除了基督——唯一的道路——之外也一無所有,我們就永遠不會走向祂。人是驕傲的受造物,不願受人恩惠。一件借來的衣服,即使是絲綢的,也不如我們自己那件粗布外套那樣適合驕傲的本性。所以,對於基督這完全的滿足,驕傲的人並不重視;我們試圖建立自己的義。律法上的沮喪總是伴隨著驕傲與自愛。罪人被擊倒,卻未被謙卑;沒有來到基督腳前,好讓他因憐憫而受惠;因此,必須不僅僅是看見苦難。看哪,正如哥林多人不關心保羅,因為他們認為自己充滿了恩賜:哥林多前書四章8節:「你們已經飽足了,已經豐富了,不用我們,自己就作王了」;只要人們還擁有任何屬於自己的東西,他們就不會關心基督。這就是為什麼保羅不僅將他的法利賽人的義,甚至將他最好的行為都視為有損的(腓立比書三章8節),因為這阻礙了他尋求基督的義。我們想自給自足,在自己裡面幸福。稱義的信心意味著人已經放棄了所有自己的自信;因為當我們在自己裡面有充足時,為什麼要倚靠別人?血肉之軀想要自己的義;只要我們能藉著外在的行為、藉著我們自己的任何關懷與決心來保持良心的平靜,我們就永遠不會尋求基督的義。直到良心被帶到像彼得那樣說:「主啊,你有永生之道,我們還歸從誰呢?」(約翰福音六章68節),情況才算好轉。我們必須承認我們所有的行為都算不得什麼;只有基督能醫治並幫助我們。這就是所隱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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