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希伯來書十一章六節。
使徒曾提到以諾的被接是討神喜悅的結果,並在討神喜悅的前提下證明了他的信心。本節給出了理由,因為「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等等。這句話中有兩個總體部分:
一、一個命題: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 二、其理由:因為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且信他賞賜那尋求他的人。
開始討論這個命題「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這本身就是一個正式的教義,我將採用以下方法:
一、解釋經文。 二、給出由此得出的必要推論和結論,包括教義和實踐層面。
首先,關於解釋,「非有信」;即沒有救贖性和稱義性的信心,沒有對彌賽亞的信心。我證明這一點,因為這正是上下文中提到的信心;使徒的宗旨是證明舊約的長老、列祖,與我們是靠著同樣的信心得救的。再者,這種信心在隨後的詞句中表達為「到……來」和「尋求」;那「到神面前來」的人,以及那勤奮「尋求他」的人。再者,我們無法想像在基督之外,神會成為賞賜者:有罪的本性預示著除了災禍別無他物。使徒在羅馬書一章三十二節談到外邦人:「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若沒有基督和中保,憑著神的公義,你除了死亡別無所求;但因為這是一個重大的問題,且使徒似乎將必要要點的教義問答或摘要寫得非常簡短;因為他只提到了兩個條款——神的本體和神的恩惠,即祂的本質和祂的賞賜,而沒有提到基督,彷彿這就足以討神喜悅,或足以被接納以致得救;因此,我將討論並審查這個問題。在福音的這些末世,許多人對基督徒的信仰感到厭倦,並準備倒向自由主義和無神論,彷彿討神喜悅只需要對祂的存在有一個普遍的信心;因此我將:
一、證明這種普遍的信心是不夠的。 二、說明使徒的宗旨,以及為什麼他只提到神的存在和恩惠。 三、說明這段經文該如何解釋。
一、這種普遍的信心是不夠的;原因有二: (一)部分是因為其他地方有更多的要求:約翰福音十七章三節:「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這就是永生,別無其他;也就是說,這是通往永生的手段或道路。
認識基督在各方面都被視為與認識神一樣對救恩是必要的,因為事實上,沒有基督,我們永遠無法享受神。祂與我們之間有一道巨大的鴻溝;神與墮落的受造物之間所有恩典的往來都已斷絕,因此,約翰福音十四章六節:「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在人墮落的狀態下,需要一位中保。人在無罪狀態下可以直接與神交通;神愛亞當身上祂自己的形象;一個公義聖潔的人對一位公義聖潔的神有什麼可懼怕的呢?但現在,我們從神的受造物變成了祂的囚犯;我們不能從祂的憐憫中期待任何東西,因為祂是公義的;因此,如果受造物想要得到安慰,就必須引入另一個原則;我們不僅必須認識神是真神,還必須認識祂所差來的耶穌基督。全世界最大的疑問是,我當用什麼來討神喜悅?彌迦書六章八節:「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什麼呢?」他該如何滿足祂的公義並給予補償?所羅門說,當人失去無罪狀態時,他充滿了發明:傳道書七章二十九節:「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人起初有足夠的智慧和亮光引導他走向幸福,但自那以後,我們一直沉迷於漫遊和愚蠢的計謀,我們四處尋找如何回到那失去的幸福。但在人所有的發明中,他從未找到足夠的贖價來贖罪,來使我們與神和好,來聖化人性,使我們能再次與天國保持往來;因此,所要求的遠不止是對神聖本質的觀察和對祂賞賜的普遍信仰;甚至需要認識基督,沒有祂就沒有救恩。
(二)部分是因為許多從未討神喜悅的人也可能走得這麼遠;正如被定罪在永遠黑暗鎖鏈中的魔鬼,以及完全不知道基督的外邦人,還有那些從未感受到祂恩典救贖功效的屬肉體的基督徒。魔鬼相信神的本質和祂永恆的報應。祂的本質:雅各書二章十九節:「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魔鬼自己也處於對這一真理的敬畏和恐懼之中。世界上可能有無神論者,但地獄裡沒有;魔鬼相信有神,他們永遠無法使自己免於對此的恐懼和思慮。同樣,他們相信祂的報應:馬太福音八章二十九節:「神的兒子,我們與你有什麼相干?時候還沒有到,你就上這裡來叫我們受苦嗎?」魔鬼對審判日有一些感覺,雖然他們不能希望得到任何釋放,只能期待痛苦的增加;但他們知道時候將到,並且現在一想到它就戰驚。對於外邦人也是如此;他們相信有神,並且相信有一些賞賜;雖然他們對這些事情的信仰非常微弱且不完美,並夾雜著他們自己虛假和荒謬的觀念,但他們對美德的賞賜確實有一些認識。愛比克泰德要求對虔誠而言必要的兩件事:對神要有正確的觀念,認為祂們存在,並以良善和公義治理萬物。朱利安也說,野蠻人也斷言有神,並且祂關心所有人類事務,賞善罰惡。塞內卡說:「敬神的第一步是相信有神,其次是承認祂們的威嚴,並歸還祂們的良善,沒有良善就沒有威嚴。」普魯塔克說:「如果我們想變得虔誠,不僅要相信有一位不朽且幸福的神,而且如果我們在美德上操練自己,祂還是人類的愛好者,這是有必要的。」我可以舉出許多這樣的例子;但我克制自己,以免顯得矯揉造作,在未知的語言中誇誇其談。對於屬肉體的人,在福音之聲傳到的地方,那些沒有一絲恩典的人,他們也有這種普遍的信心,即有神,且神是賞賜者;因此,擁有這樣的認知不足以討神喜悅,也不足以被接納以致得救。一個人不會因為對神持有正確的觀點而得救。一個人可能在觀點上是基督徒,在生活和實踐上卻是異教徒;我們必須對這些事情進行具體的應用,以便我們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當一個人即將滅亡和溺水時,僅僅看到陸地是不夠的,他必須到達那裡,並站在上面,如果他想安全的話;同樣,我們必須在神裡面獲得一份份額。使徒在此處要求「到……來」和「尋求」;「到……來」意味著渴望與祂交通,而「尋求」則意味著勤奮使用手段以享受祂。必須將這些事情應用於實踐目的,否則普遍的概念和觀點對我們毫無益處。
二、使徒的宗旨不是要列出信心的全部對象,而是要列出第一個基礎,即什麼樣的信心是絕對必要的,並且是尋求神恩寵或任何順服行為的前提;因為除非我們相信有一種神聖的力量,並且有為鼓勵受造物的義務而設立的報應,否則所有的宗教都將只是死板的習俗,並很快會被廢除。因此,我認為,使徒為了更有利地證明他的論點,採取了「從已承認的事實出發」(ex concessis),即從常理認為對每一種善行都是必要的東西出發。他舉例說明了主要的根本真理,這些真理是所有宗教的基礎,即有神,並且這位神會賞賜所有的美德;有一位全能的神,祂會善待受造物。
這兩條信條必須根據信仰類比(analogy of faith)以及神在福音中所啟示的旨意,進行擴充與解釋;所有將宗教簡化為少數幾個要點的摘要,都必須根據信仰準則的廣度來加以闡釋。正如在誡命中,所有的道德義務都被歸納為十句話;同樣地,在福音的摘要中,這些事項也必須藉由信仰準則的廣度來解釋。例如,在第一條信條中:「到神面前來的人必須信有神」;這意思是,祂是如祂所啟示的那樣,即三位一體的神;否則,我們所敬拜的便是一尊偶像,而非那位真實的神。當我們在三位一體之外去思想神時,我們就是在塑造偶像;因此,我們必須相信祂正如祂在聖經中所啟示的那樣。同樣地,對於另一條信條,「神是賞賜者」;這意味著,祂是按照恩典之約的旨意,以祂所啟示的方式作為賞賜者;即祂是在中保基督裡並藉著基督作為賞賜者;祂將賜給我們約中所有的福分,即作為榮耀之質的稱義與罪得赦免,以及作為榮耀之開端的成聖;隨後,將榮耀本身作為這一切的成全;而這一切都是在基督裡並藉著基督完成的。誠然,在無罪狀態下,只需相信兩件事:有神,且神是賞賜者。但如今,在墮落之後,無論是在律法之前或之後,教義問答都已擴充,我們不僅要仰望我們的創造主,還要仰望我們的救主、中保;而在基督降臨後,神的旨意得到了更進一步的闡明,我們被要求要有更明確的信仰。
「是不可能的」;這並非就神絕對的統治權與主權而言——祂本可以採取另一種救贖途徑——而是就祂的旨意,以及我們救贖所被設定與安排的途徑而言。正如柏金斯(Mr. Perkins)先生所言,神可以在沒有信心下拯救一個人,正如祂可以在沒有太陽的情況下照亮世界;但這是祂在智慧與公義中已定下的途徑。神的旨意是至高的準則;正如神已安排了祂將帶領受造物通往幸福的途徑,因此,在既定前提下(ex hypothesi),若沒有基督,人絕不可能蒙神悅納。
「得神的喜悅」;這是什麼意思?在前一節中,我曾告訴過你們創世記五章24節的內容:「以諾與神同行」;在七十士譯本中,這句話譯為「以諾得神的喜悅」。與神同行指的是順服,而得神的喜悅則是順服的果效。此處的「得神的喜悅」是指在任何盡責與順服的行為中蒙悅納;即因符合神的旨意而蒙悅納以得生命。如今,若沒有對耶穌基督的信心,我們絕不可能如此蒙悅納。至此,我已闡明了這些命題。
其次,我將談談從中可以得出的推論;有些是教義性的,有些則是實踐性的考量。
第一,若沒有對耶穌基督的真實信心,就不可能得救;或者說,除了教導人正確信靠基督的宗教外,沒有任何宗教可以被視為救贖的途徑。猶太人、土耳其人(穆斯林)與異教徒絕不可能得神的喜悅,也不可能蒙悅納以得生命,因為他們沒有信心。有許多人說,每個人只要忠於自己的原則,並在各自的宗教中虔誠,就都能在自己的宗教中得救。西馬庫斯(Symmachus)是一位為異教辯護、反對基督徒並主張敬拜古老神祇的邪惡異教徒,他曾這樣說:「眾人所敬拜的無論為何,都應被視為同一,這是公平的;我們仰望同一片星空,擁有共同的天空,同一個世界包圍著我們;每個人憑自己的智慧去探求真理,又有何妨?通往如此偉大的奧祕,不可能只有一條路。」這話的意思是,儘管我們採取不同的途徑,但我們仍應和平共處,如同那些在同一敬拜中達成共識的人一樣。我們仰望同一星辰,盼望同一天堂,生活在同一大地,我們以何種方式尋求真理並不重要。這種觀點為無神論與放縱主義奠定了基礎,並大大削弱了我們對神所賜予教會、記載於聖經中那極其寶貴的財富所應有的感恩;因此,那些為異教徒辯護的人需要謹慎自省,以免他們自己最終被發現並非基督徒。顯而易見,如果我們願意聽從所啟示的,那麼除基督以外,別無拯救,使徒行傳四章12節已說明了這一點。神沒有讓受造物知道任何其他通往生命的方法。如今,異教徒對基督一無所知;他們只有對神性力量的一些普遍認識,他們有「神所顯明出來的」(羅馬書一章19節):對神性存在的一些普遍認知,這足以使他們無可推諉,卻不足以拯救他們。誠然,他們或許能藉由創造物理解神的永恆與權能——這些屬性是顯而易見的,但對罪人而言,這些屬性比起安慰,更多的是令人恐懼——但至於對基督的任何認識,他們是絕對不可能有的。日月星辰無法傳講基督,儘管它們或許能傳講一位神;但藉由基督得救的途徑,連天使都是藉著教會才得知的:以弗所書三章10節:「為要藉著教會使天上執政的、掌權的,現在得知神百般的智慧。」因此,他們並不認識基督;而沒有基督,就沒有救贖。
對此有許多反對意見:
反對意見一:他們說,沒錯;沒有基督他們無法得救;但他們是藉著基督得救的,儘管他們對祂一無所知;正如彼得在未察覺是誰的情況下,被天使從監獄中救出(使徒行傳十二章9、10節);所以他們在認識救主之前,就已感受到自己得救了。
回答:使徒說:「沒有信心,就不可能得神的喜悅。」他不僅說沒有基督是不行的,還說沒有信心也是不行的;因此,這項教義不僅確立了基督的恩惠,也確立了信心的必要性:正如約翰福音十七章3節所言:「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正如沒有基督就無人能得救,同樣地,若不認識基督、不信靠基督,也無人能從基督得益處。
反對意見二:但他們說,神或許能藉由某些超自然的方式向他們顯現,並啟示耶穌基督。
回答:這不是我們所能評判的;我們必須持守準則。我只想暗示,這種觀念的基礎是錯誤的;他們認為,既然異教徒有許多道德美德,神就有義務向他們啟示基督,因為他們在自然層面上已有如此的提升。這又是另一個謬誤,因為那些並非出於信心、且非為神的榮耀而行的事,是不蒙神悅納的;它們不過是披著華麗外衣與光澤的罪;而他們能從中得到的唯一特權,就是「受較輕的刑罰」(ut mitius ardeant),即在地獄中受較輕的痛苦。
反對意見三:有人提到,許多人在認識基督之前,就是虔誠且敬畏神的人;例如使徒行傳十六章14節:「有一個婦人,素來敬拜神,聽了我們的話」;又如使徒行傳二章5節:「那時,有虔誠的猶太人從天下各國來,住在耶路撒冷」,他們當時還不是基督徒;但他們悔改了,並因彼得的講道而歸正。又如使徒行傳十章2節:「哥尼流是個虔誠人,他和全家都敬畏神」;第34、35節說:「神是不偏待人的,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
回答:這些經文要麼是指一種自然的虔誠,這可能僅僅源於良心的本能,因此我們的譯本使用「虔誠」(devout)而非「宗教」(religious);要麼是指那些實際上信奉猶太教敬拜,或對其有所認識的歸信者,儘管他們並未完全加入,正如許多羅馬人那樣,儘管他們並未實際受割禮。在使徒行傳十六章,呂底亞被稱為「敬拜神」,這僅是指她出於良心的盲目本能;在使徒行傳二章,那裡指的是來到耶路撒冷參加節期敬拜的猶太歸信者。關於哥尼流,儘管他不是正式的歸信者,但他熟悉猶太人的教義,並對神有一定的認識。埃提阿伯的太監(使徒行傳八章)也是如此。他們認識並敬畏那位又真又活的神,並對將要來的彌賽亞有信心,儘管他們對基督位格的認識尚不完全;他們期待以色列的救贖,基於這種信心,並付諸順服的行動,他們便蒙神悅納,正如那些相信將要來之彌賽亞的先祖一樣。至於哥尼流,顯然他非常虔誠;他因熟悉猶太人關於神與彌賽亞的教義,已經歸正了;他的禱告與賙濟達到了神面前。如今,神不聽罪人(的祈求);至於使徒行傳十章34節那個普遍的結論:「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我的回答是:這裡的「行義」是指任何符合神在律法或福音中所啟示之旨意的行為。凡棄絕自己的義,並在福音的意義上投靠基督功德的人,就是行義的人,無論他是哪一國的人,神都會悅納他。這句話表明所有的區別都已消除,恩典的範圍已經擴大。
反對意見四:如果神不接受沒有基督信仰的外邦人,那麼祂就是在要求不可能的事;因為基督並未向他們顯現,且他們在亞當裡甚至沒有信靠基督的能力;因為如果亞當沒有犯罪,他就不需要中保;因此,主怎能要求他們為了蒙悅納得生命而具備信心呢?
回答:1. 在末日,外邦人不會因缺乏對基督的信心而受審判,而是因未遵守刻在他們心上的道德律,以及未順從自己良心的指引而受審判,正如使徒在羅馬書二章12至14節中所詳述的:「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等等;因為神是按照人所得光照的程度來對待他們,在末日的審判中,神將追究異教徒未按理性與良心的指引生活的責任:神不會要求超過祂所給予的。誠然,祂沒有給予他們進一步的恩典媒介;但這並非他們的罪,而是他們因罪所受的悲慘與懲罰,儘管沒有基督,他們永遠無法蒙悅納。
- 關於我們在亞當裡所領受的,我的回答是:雖然亞當沒有義務信靠基督,但他確實擁有相信神所啟示之一切事物的能力,正如一個後來失明的人,曾擁有看見後來所建之房屋的能力。
應用:應用這第一個推論。如果沒有生命之道,沒有除基督教以外的救贖教義,即那宣揚神在基督裡之教義的宗教,那麼:
- 這促使我們為認識福音而讚美神。哦,世上有多少成千上萬的人,如同沒有牧人的羊,被遺棄在世界的荒野上,任由神聖公義的審判處置。讓我們為我們所享有的特權讚美神,我們擁有如此優越的條件;當然,如果我們回顧自己被挖掘出來的坑,我們與其他人並無兩樣。古老的布立吞人(Britons)曾敬拜最怪異、最醜陋的偶像;這就是神眷顧我們時,我們最初的模樣。如果我們濫用特權,對福音之光不知感恩,祂可能會讓我們重回往日的野蠻狀態。主曾威脅以色列人:何西阿書二章3節:「使她赤身露體,與才生的時候一樣。」主可能會剝奪我們的一切,拿走我們所有的屬靈恩惠;當我們追逐新光時,主可能會將舊光從我們這裡挪去。我們害怕天主教(popery);這還不完全像無神論那樣糟糕;因此,讓我們心存感恩,並謹慎運用神交託在我們手中的優勢。我們對神在耶穌基督裡的認識,無論如何感恩都不為過,這是一個偉大的奧祕,不僅令人心悅,更能醫治靈魂。神對外邦人發怒,並因他們在自然之眼中蒙上塵埃而降下許多審判。哦,我們若熄滅或輕視福音之光,以及神向我們所作關於基督的卓越啟示,我們的悲慘將會如何?異教徒對神只有模糊的認識,但我們卻在耶穌基督的面容上,看見了神榮耀的知識。他們藉由良心認識道德律;神向他們提供了盡責的條件,但祂卻向我們提供了救贖與恩典的條件。
- 這促使我們珍視正統信仰,並在一切事上,務必確保信仰的正確。並非每個人都能在任何教派中得救,即使他們在廣義上承認基督。現在出現了一群放縱主義者,認為基督教界與索西尼派(Socinians)及阿民念派(Arminians)之間的差異與爭論不過是虛浮無益的,認為對神與基督有一種鬆散的信仰就足夠了。如果這種普遍的信心就足夠了,那麼神為何要向我們啟示這麼多事,並給予我們更詳盡的準則,如果我們在無知的情況下仍能安全得救?祂為何要指派我們為聖徒的信仰,以及聖經中所啟示的真理而爭辯?例如,你是藉由代贖而得救贖,還是藉由祂的義或行為而稱義?他們說,這些細節並不重要。這樣的人似乎是在指責聖經,認為其中有冗餘與多餘的教義,他們似乎在指責聖徒們的熱心是魯莽的,因為他們曾為聖徒的信仰如此激烈地辯論;正如保羅為信心的義與律法主義者辯論,雅各為善行的重要性與反律法主義者及放縱主義者辯論。他們也指責聖潔的殉道者愚蠢,竟願為這些看似次要的條款流血;只要一切歸結於基督,人們認為這就夠了。人們認為不需要探究祂的義是如何應用的、祂代價的功效、祂受難的功德,彷彿只要持守幾個概括性的觀點就足夠了,我們的信心越模糊越好;然而,主卻希望我們在知識上長進,讓祂的道豐豐富富地存在我們心裡。
哪些條款是得救絕對必要的,很難定義與判定,而沒有達到什麼程度的信心就不能得神的喜悅,也很難界定。我不知道該依據什麼準則來進行;如果我們訂得太寬,會成為無知與懶惰的藉口;如果我們訂得太嚴,則會成為對那些在不可抗拒的偏見下掙扎之人缺乏愛心的藉口。為了讓你們在這件事上不至於鬆懈,請記住幾條規則:
[1.] 宗教的根基是神與基督,必須以極大的確信持守:約翰福音十七章3節:「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除非我們持守三位一體的神與作為中保的耶穌基督,否則我們無法得救。這些是清楚啟示並擺在我們信心面前的至高真理。至於實踐性的真理;關於享受神與基督的途徑,則在其他經文中有所啟示:約翰福音十六章8節:「他(保惠師)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這是聖靈在教會中所教導的教義,叫人為罪,以及人處於自然狀態下所面臨的咒詛而自責;為「義」,即主耶穌基督充足的代贖;為「審判」與聖潔。聽從那些減輕自然之悲慘、基督功德與代贖,或輕視善行的人是非常危險的;所有這類觀點都與恩典之約不相容,並推翻了救贖所依賴的主要支柱。當人們高舉自然、貶低基督,或否定善行時,只要他們按照這些原則生活,就永遠無法得救。
[2.] 我們必須認真對待聖經中所傳遞的那些真理的具體闡釋。真理的每一部分都是寶貴的,一點點錯誤的酵都是危險的。使徒在談到錯誤時說,加拉太書五章9節:「一點麵酵能使全團都發起來。」他那裡談到的是稱義問題上的錯誤,這在宗教的所有問題中是最細膩、最敏感的;錯誤會像壞疽一樣蔓延,直到侵蝕宗教的核心。人們認為只要謹守基本教義就夠了,其他知識不過是「令人愉悅的知識」(scientia oblectans);僅供消遣,而非關乎安全。哦!請考慮,在這些教義的具體闡釋上犯錯是非常危險的;這會玷汙理解力,即使我們沒有傷害它。我承認有些真理的重要性較低;理解力有「斑點與傷口」(maculae et vulnera intellectus)之分。在看似無關緊要的觀點上隨意行事是危險的。玩弄真理的人,會讓自己陷入網羅;儘管他們只在小事上犯錯,卻容易受到更多的暗示。有些人說基本教義很少;只要相信它們並過好生活,就能得救。這就像一個人在蓋房子時,只關心打好地基,而不顧屋頂、窗戶或牆壁。如果有人來拆掉你的屋瓦,對你說:「朋友,我留下了地基,主要的支撐柱是安全的」,你是不會高興的。為什麼我們在屬靈事物上要如此粗心?
[3.] 任何較小的錯誤,無論多麼微小,都不應因利益關係而持守,也不應違背良心的確信而堅持,因為我們不能以此為藉口說那條路也能得救。這是某些人首先會問的問題:「那條路能得救嗎?」因此,我們不要停留在較小的錯誤中。如果它們是違背良心而持守的,那便是可定罪的;因為那時它們就屬於「被允許的已知罪」。僅僅為了利益而非出於良心去持守任何次要的途徑,是非常危險的;這是意志未被征服的證據,或是心被世俗利益所束縛的證明;這是將人的喜悅置於神的喜悅之上,正如我們的主所說,約翰福音十二章43節:「他們愛人的榮耀過於愛神的榮耀」;因為儘管這兩條路或許都能得救,但你必須在祂所有的真理中承認神。腓立比書三章15節,使徒在談到割禮與未受割禮的問題時說:「所以我們中間凡是完全人,總要存這樣的心;若在什麼事上存別樣的心,神也必以此指示你們。」割禮與未受割禮本身算不得什麼,但如果為了維護我們的利益,僅僅為了依附某個黨派而持守它們,那就大有問題了。請注意,無論是完全的確信,還是隱祕的恐懼或懷疑,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去查考,正如許多人害怕查考一樣,唯恐真理會損害他們的利益。這些就是基督所描述的人:約翰福音三章20節:「他們不來就光,恐怕行事受責備」;以及「他們故意忘記」(彼得後書三章5節);當人們費盡心思尋找藉口來粉飾太平,向良心隱瞞真理時;或者當他們不願查考,害怕太快發現真相時。正如在實踐層面上,一個人不願被告知為了善行他該做什麼,以及他的生活該有多嚴謹,以便他能沉溺於自己的粗心大意中;這是心未被征服的跡象;所以在這些情況下,人甘願無知;他們不願被告知,也不願徹底查明真理,唯恐觸犯世俗的便利;通常在當代的真理問題上,利益會使人心變得如此猶豫不決。這是第一個涉及外邦人與以色列國民之外者的例子。你們已經看到,除那宣揚對耶穌基督之信心的途徑外,別無拯救。
第二,第二個推論涉及信徒的子女。如果沒有信心就不可能得神的喜悅,那麼子女也必須具備某種信心,否則他們絕不可能蒙悅納以得生命。
我知道使徒主要是對成年人、有年紀的人說話,即那些到神面前來並尋求祂的人:但無論如何,這條準則是普遍的,除基督外別無拯救,而藉由基督得救的途徑唯有信心;根據信仰類比,這關係到所有蒙悅納得救的人;因此,嬰兒也包含在該準則內,所以他們必須具備某種信心。否認嬰兒的救贖與永恆榮耀,是不仁慈的,且違背了約中豐富的恩典。聖經表明,「他們是聖潔的」,並獻給了神(哥林多前書七章14節);基督說:「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馬太福音十九章14節)。如今,這種嬰兒的信心是一個非常複雜且困難的問題。對此有幾種觀點。奧利金(Origen)認為,嬰兒得救是憑藉他們在出生前,當靈魂寄居於其他身體時,在他人身體中所作的善行、信心與順服。伯拉糾派(Pelagians)——奧古斯丁曾與他們激烈辯論——認為嬰兒得救是預見了他們若能繼續活在世上所會作的善行。奧古斯丁對此進行了辯論,證明每個人受審判,不是根據他將要做什麼或可能做了什麼,而是「根據他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惡」(哥林多後書五章10節)。如果這種藉口是合理的,且是救贖的基礎,那麼推羅與西頓的人就無需悔改也能得生命;因為基督說,如果他們有這些機會,「他們早已悔改了」(馬太福音十一章21節)。安波羅修(Ambrose)說,他們是藉由教會的信心得救:馬可福音二章5節,當耶穌看見「他們的信心」,即那癱子與帶他來之人的信心。但這似乎不妥,因為他們身處教會中;他們有權領受可見的聖禮;但恩典是神的賞賜,必須按祂的方式施行。伯撒(Beza)說,他們是藉由父母歸算給他們的信心得救。正如他們因自然繁衍而受到亞當之罪的感染;同樣地,憑藉恩典之約,他們藉由父母的信心得救,但孩子並不參與父親的行為。
誠然,父母的信心為子女在約中的地位鋪平了道路;但每個人都是藉由自己的信心得救——「義人必因信得生」(羅馬書一章17節)。他人無權定我罪或救我;因為直系父母並非像亞當那樣的代表與公眾人物。儘管亞當是傳遞罪的媒介,但父母的信心並不能使子女進入救贖與蒙神悅納的狀態。路德宗(Lutherans)則說,兒童有實際的信心,儘管他們說,這種行為對我們而言是不可思議的。但這不僅是對我們理性的暴力,更是對我們感官的暴力。聖經中到處將兒童描述為那些「不能分辨左手右手的人」(約拿書四章末節)。我們看到他們沒有運用理性的能力,因此他們對基督與宗教奧祕沒有認識,也不可能有這種實際的信心。
那麼,憑藉什麼信心,我們才能確立嬰兒在神面前的蒙悅納呢?有些人認為這個問題完全沒有必要,並說聖經對此著墨甚少,成年人應更關心自己的信心,而非嬰兒的信心,他們說,嬰兒必須交託給神的自由恩典與旨意。就我而言,我也傾向如此,若非此爭議已被提出,且父母的安慰與此息息相關,我會將他們交託給神的恩典。但基於這些原因,我認為有必要作出定論;我相信這將對神的榮耀與你們自己的安慰大有裨益。那麼,在這件事上該說些什麼呢?
- 首先要說明的是,這個問題是關於信徒子女的;至於其他人,我們將他們交託給神的審判。確實有些人認為,所有嬰兒正如他們在亞當裡滅亡而不知曉他一樣,他們也藉由基督得救而不知曉基督。正如阿民念派所說,嬰兒既無揀選也無遺棄,且沒有嬰兒會因原罪而被定罪;這兩個斷言都是錯誤的。因為我們發現,神的預定清楚地在嬰兒與嬰兒之間作了區別:羅馬書九章11至13節:「雙子還沒有生下來,善惡還沒有做出來,只因要顯明神揀選人的旨意……就對利百加說:『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正如經上所記:『雅各是我所愛的,以掃是我所惡的。』」雅各在母腹中就處於揀選的狀態;值得注意的是,在許多其他地方,聖經的說法彷彿神的旨意……
我們將生命追溯至母腹與受孕之時;正如耶利米書一章 5 節所言:「我未將你造在腹中,我已曉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別你為聖;我已派你作列國的先知。」這部分是因為,就感官而言,那是我們存在的開端;另一部分則是因為,神的旨意正是從那時開始運作並顯明出來。神彷彿在說:「這是一個我必須看顧的生命;這是我預先揀選,要為特殊目的而使用的器皿。」人的按立是在成年之後,但神的按立卻是從永恆中就已定下的。正因有這份特殊的護理看顧,聖經才說這看顧始於嬰兒在母腹中之時,加拉太書一章 15 至 16 節:「然而,那把我從母腹裡分別出來、又施恩召我的神,既然樂意將他兒子啟示在我心裡,叫我把他傳在外邦人中,我就沒有與屬血氣的人商量。」使徒提到了他事奉的三個根基:神的美意(即永恆的旨意)、他從母腹中被分別出來,以及實際的呼召。首先,神從永恆中定意,隨後這旨意便開始顯明;神對出生有特別的看顧,之後才有實際的呼召。這一切都證明了,孩子在出生前,不僅處於神的護理看顧之下,更處於神旨意的特別關注之中。至於那種認為無人會因原罪而被定罪的觀點,也是毫無根據且違背聖經的;因為我們讀到以弗所書二章 3 節:「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和別人一樣。」神願意對那些仍處於血氣與污穢中的人說「活著」,這乃是憐憫。若神看見人身上除了原罪的污穢外別無他物,而將其定罪,誰又能質疑祂的公義呢?在世人眼中,我們會在蛇卵孵化前就將其搗碎;難道神不能因我們的出生之罪而毀滅我們嗎?我承認,有些正統派人士認為,所有夭折的嬰兒都屬於神的揀選;如朱尼烏斯(Junius),以及福克斯先生(Mr. Fox)在註釋啟示錄七章 9 節時,區分了受印者與未受印者,並將其應用於教會內外未受洗的嬰兒。但我回答說,至於那些出生在教會之外的人,我們沒有權柄去審判他們,正如使徒在類似情況下所說的,哥林多前書五章 12 節:「外人與我何干?」那麼,那些教會之外的人與我們又有何干呢?神的審判應當受敬畏,而非出於好奇去探究;然而,從聖經的整體脈絡與主旨可以明顯看出,出生在聖約之內與出生在聖約之外的人,有著極大的差別。聖經對信徒父母說:「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兒女的」(使徒行傳二章 39 節)。我無法將這份安慰應用於不信者。那些出生在聖約範圍內的人被稱為「約之子」(使徒行傳三章 25 節)。出生在恩典範圍之外的人被視為不潔,但其他人卻是聖潔的,是獻給神的:哥林多前書七章 14 節:「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因此,嬰兒與嬰兒之間是有區別的。使徒明確斷言,不信者父母的兒女是不潔的;我們無法對他們抱有同樣安慰的希望,也不能說他們必然得救;因此,我們必須將他們交託在神的審判中。目前的問題在於聖約之內的兒女,以及那些出生在恩典範圍內的人。因此:
關於那些夭折的嬰兒,我主張他們擁有信心——並非實際的信心,而是「信心的種子」,這是藉著神的揀選,以及祂在聖約中透過基督賜給他們的恩典。我將透過以下幾點來證實:(1) 這是有可能的;(2) 這必須是如此;(3) 事實確實如此;(4) 它是如何實現的,或者他們擁有何種信心。這些問題釐清後,應用之路便會敞開。
- 這是有可能的,因為對此觀點唯一的偏見似乎源於認為此事不可能;索西尼派(Socinians)將一切事物都降格到腐敗理性的尺度與規則之下,認為嬰兒的信心是不可能的,甚至稱其為比發燒者的夢囈更荒謬的癡想;因此,我的首要工作是證明他們具備信心的能力。顯然,他們並非像木石或無生命之物那樣完全無能;然而,神卻能從這些石頭中為亞伯拉罕興起子孫。他們也不像野獸的幼崽那樣完全無能,因為野獸生命的完美僅在於感官與本能,而人類幼兒卻擁有理性。理性比感官更接近恩典,因此他們絕非像石頭或畜類那樣完全無能。
但若要更深入探討,他們被認為無信心能力的唯一原因,是因為他們無法運用信心。然而,我將透過幾個例子證明,即便他們無法運用信心,也並非不具備信心的能力。這個假設似乎暗示了這是可能的。如果嬰兒是從亞當在無罪狀態下所生,他們本具備原初的純潔,以及一切信心的原則與根基,對神話語的認同本會自然存在於他們心中,並隨著年齡的增長而顯明出來。嬰兒在他們的程度上,本應如基督一般。基督一出生就充滿聖靈,但他仍在智慧與知識上不斷增長(路加福音二章 40-52 節)。聖靈的恩典在基督身上是循序漸進地發揮與顯明的。現在,如果亞當持守在無罪狀態,這本應是其後代嬰兒的狀況;因此,透過超自然的工作,恩典的種子與根基存在於他們心中,並無任何矛盾。我說,這並不比他們若在亞當裡持守無罪時所具備的原初純潔更難以想像。我再舉一例。以現今敗壞的本性為例;如果他們天生具備犯罪的能力,為何不能透過神超越本性的聖靈工作,具備領受恩典的能力?我們看到,罪的根基隱藏在嬰兒心中,並隨時間顯露出來;如果他們具備罪(這是一種習性)的能力,那麼若神願意動工,他們為何不能具備恩典(這是另一種習性)的能力呢?他們成為罪人並非因自己的行為,而是因從亞當那裡繼承的習性或敗壞的本性,儘管這並未透過任何行為顯露出來。同樣,他們可以擁有恩典,儘管這恩典尚未透過行為顯露或發現,卻隱藏並封存在恩典的習性原則中。正如他們因亞當的罪而受玷污,儘管他們無法理解,他們同樣可以因基督的靈而受聖化,儘管他們尚未感受到基督的功德,也無法理解救贖的方式與工作。為了消除這種無能的偏見,我們看看日常事物中的類比。我們看到嬰兒具備理性的能力,儘管他們尚不能進行論辯;他們是理性的受造物。嬰兒擁有理性和理解力,儘管它暫時隱藏起來。狼的幼崽擁有貪婪的本性,這在後來會顯露出來。植物中的生命力與生長力隱藏在種子與根部中,表面看起來是枯死的,後來卻明顯顯露並生長出來;同樣,嬰兒雖然對基督的救贖沒有實際的感官與知識,但他們靈魂中可能已有了神形象的印記,這印記在適當時機,會透過理智中的光、心中的純潔,以及生活中對神律法的順服而顯明出來。此外,這並非不可能,從聖經中關於有些人從母腹中就被分別為聖的表達中也可見一斑;例如施洗約翰,經上說:「他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了」(路加福音一章 15 節)。即便這被視為約翰的特殊恩典,但這在所有蒙揀選的嬰兒身上並非不可能。同樣,大衛作為基督的預表,談到自己從母腹中就信靠神:詩篇二十二篇 9 節:「我還在母腹中,你就在我心裡種下倚靠。」約伯也說(三十一章 18 節):「從我幼年時,他便撫養我,像父親一樣;我從母腹中就引導她。」意指他在出生時就被賦予了一種憐憫的性情。那麼,如果神願意動工,為什麼我們不能在母腹中就被賦予信心的原則呢?
- 我將證明這必須是如此;否則嬰兒如何得救?沒有聖約就沒有救恩,而在聖約中,除了藉著對基督的信心外,別無救恩。按著天然的出生,所有孩子都是可怒之子,是神的仇敵,在神面前有罪。正如我們所讀到的,經文用詞是「負罪的」(ὑπόδικος),即受神公義審判的對象:羅馬書三章 19 節:「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嬰兒亦然;沒有理由將他們排除在外。他們都在罪中死了;聖經明確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約翰福音三章 18 節);也就是說,他們處於被定罪的判決之下;因此,他們必須成為信徒,否則就必被定罪;他們必須重生,否則我們知道進入神國別無他法。請任何人指出,除了信心之外,還有什麼方式能取悅神,或除了重生之外,還有什麼方式能進入天國。約翰福音三章 3 節,基督明確說:「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神的國。」在使徒最初受差遣去傳揚生命之道時,福音的宗旨便是:「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馬可福音十六章 16 節)。請人們在聖經中找出介於信徒與不信者之間的第三類人,或除了基督之外的任何救恩途徑;以及除了藉著對基督的信心之外,在基督裡還有什麼救恩途徑。如果有人說,所有這些經文都只適用於成年人,那麼透過這種推託,你可以規避任何聖經經文;那麼我們又該依據什麼規則來判斷嬰兒呢?這對父母來說是多麼令人絕望,對聖約的恩典又是多麼大的貶損,任何人都不難看出。
[3.] 事實確實如此,我將從神的應許中證明;因為神是信實真實的,祂的應許等同於肯定的斷言:神應許將恩典與榮耀賜給嬰兒。關於恩典,以賽亞書四十四章 3 節:「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的後裔,將我的福澆灌你的子孫。」原文作「你的芽」,這不僅是指廣義上的後裔,即成年人,更是指他們的「芽」,在他們長成莖葉與花朵之前。至於榮耀,基督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馬太福音十九章 14 節);天國藉由賞賜與應許屬於他們。蒙揀選的嬰兒總體上擁有「權利」(jus ad rem),即進入天國的權利;但若無信心,便沒有「實際的權利或份」(jus in re)。但當我們有明確的斷言時,何須爭辯呢?路加福音十八章 17 節:「凡要承受神國的,若不像小孩子,斷不能進去」;他們不僅有權承受神國,而且他們是「像小孩子領受它」那樣領受神國。其意涵在於:即藉著信心,並伴隨著謙卑來領受。更明確地說:馬太福音十八章 6 節:「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這裡用了「信我」這個詞;這些小子,基督指的不是隱喻,而是字面意義;「這些」,即當時在他面前的人,他稱他們為「信我的人」。有些人對此提出異議,說基督所指的孩子當時已經長大。我回答說,這是不可能的:因為在路加福音中,他被稱為「嬰兒」(βρέφος,路加福音十八章 15 節);在馬太福音中是「小孩子」(παιδίον);在馬可福音九章 36 節說:「基督抱起他來。」此外,在較大的孩子身上,驕傲、兇猛與其他惡劣品質已經顯露;因此,這樣的人不適合作為基督向使徒展示溫柔與謙卑的榜樣。正如他們在尚未運用理性之前就被稱為理性受造物,我們也發現嬰兒可以、必須且確實擁有信心的原則,由此他們可以被稱為信徒。
[4.] 它是如何實現的?孩子們擁有的是什麼樣的信心?我先前已證明,他們沒有實際的信心,因為實際的信心始於知識,終於信靠。因此,他們必然擁有信心的種子,或藉著神聖靈隱秘的運作,將某種恩典原則注入他們的靈魂,這使他們在基督裡有份,從而有權利藉著祂的功德得救。我承認,正統派對此有不同的表達方式,但他們在實質上是一致的。有些人稱之為信心的習性,有些人稱之為原則,有些人稱之為傾向,有些人稱之為聖靈的初熟果子,另一些人稱之為聖靈的恩賜,這對應於實際的信心。所有人都同意,這是聖靈的某種工作,使他們與基督建立關係,並藉著這種關係,他們在祂的功德上有份,以獲得罪的赦免並蒙神悅納。較常用的術語是原則與習性。有些人不喜歡「習性」這個詞,因為聖經中沒有這個詞,且它似乎更適合於已經長大並實際操練的信心,況且恩典的習性並非聖約的條件。更準確地說,它可以被稱為信心的原則或種子;因為聖靈的工作正是如此表達的,約翰一書三章 9 節:「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這裡重生的恩典被稱為神的種,這是聖靈以我們未知的方式播種在他們心中的。簡言之,這是恩典的工作,藉此心靈被屬靈的生命所激發,成為聖化的器皿以領受基督。藉著聖化的靈,一切外在的媒介都得到供應,嬰兒被賦予了艾姆斯博士(Dr. Ames)所稱的「被動領受」,藉此他們在基督裡並與祂聯合。這並非完全沒有作為,儘管這種作為是適合他們年齡的。
問:但你會說,所有蒙揀選的嬰兒都領受了聖靈的聖化工作或信心的種子嗎?我們看到許多信徒的嬰兒,我們憑愛心判斷他們是蒙揀選的,因為應許是給他們及其後裔的;然而,當他們長大後,我們卻看到他們顯明自己從未在嬰兒時期重生。
答: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是普遍地說,而是不確定地說;我們不是說所有嬰兒都信基督,而是說嬰兒,且在愛心的判斷下,我們推測所有夭折的嬰兒都是如此。我們必須將神留給祂旨意的自由,以免恩典的自由被任何家族的功德所損害。神會揀選一個,撇下另一個,揀選雅各,撇下以掃;我們只是總體上說,我們更有理由對信徒父母的所有孩子抱有希望。為什麼?因為揀選的恩典最自然地流淌在聖約的渠道中,因此對他們有更大的希望。羅馬書十一章 24 節,使徒稱他們為「本來的枝子」,因此他們更容易被接上。使徒對他們用了「何況」一詞;「何況這本來的枝子,豈不更要接在自己的橄欖樹上嗎?」神可能任憑聖約的枝子長成野橄欖,並接上外來的枝子,但對本來的枝子來說,這是最自然的;他們一出生就擁有更大的恩典充足性與外在權利。出生在聖約之內的父母確實是一個巨大的優勢;他們擁有極好的產業,直到他們因自己的忘恩負義與悖逆而放棄它。正如我們根據枝子所屬的樹幹來判斷它,直到它結出其他果子以供辨識;對於孩子,我們也根據他們的父母來判斷他們,直到他們長大成人,選擇自己的道路,從而實際地選擇或拒絕神的恩典。
應用一:勸勉父母為聖約的豐盛恩典讚美神。啊,不僅要考慮你們個人蒙神悅納,還要考慮你們的後裔,藉此基督的功德得以應用,基督的靈注入他們心中,同時將神留給祂旨意的自由。哦,主多麼愛那些敬畏祂的人!祂不僅在對待他人時感到滿足,更為了他們的緣故,對他們的兒女與後代施恩。因此,儘管他們因明顯的不信與背道而被折下,但正如猶太人因自己的緣故被恨惡,卻因他們列祖的緣故蒙愛,因此他們將再次被接回樹幹上;所以,在他們歸正之前,他們都處於護理的看顧之下。哦,我們應當以何等謙卑與敬畏的心領受聖約的恩典,並駐足驚嘆,神不僅悅納我們這些無用之人,還將我們的後裔接在恩典的樹幹上。當神向亞伯拉罕頒布聖約時(創世記十七章 3 節),經上說:「亞伯拉罕俯伏在地」,這是一種謙卑敬畏的姿勢,驚嘆於神廣大而普及的憐憫;大衛在撒母耳記下七章 18 至 19 節,當神將他與他的兒女納入聖約時說:「主耶和華啊,我是誰?我的家算什麼,你竟使我到這地步呢?」你竟將如此多的特權堆疊在我身上。「主耶和華啊,這在你眼中還看為小,你又應許你僕人的家至於久遠。主耶和華啊,這豈是人所常遇的事嗎?」他站在那裡驚嘆於恩典。自然的愛像河流一樣是向下流的:除了我們的靈魂,我們最關心的是我們的孩子;因為在他們身上,我們的生命在世上得以繁衍與延續。孩子是父母的倍增;因此有人說孩子是「糾結的永恆」;當生命的線走到盡頭,那裡打了一個結,並在孩子身上延續下去。因此,神不僅從永恆中為我們的靈魂預備,還對我們的家說了關於久遠未來的恩言,祂將在我們的血脈中延續祂的恩典,這是何等的憐憫!
應用二:這應當鼓勵父母在自己身上建立聖約的關係。哦,在你們自己身上奠定它的根基!詩篇一百零三篇 17 節:「耶和華的慈愛歸於敬畏他的人,從亙古到永遠;他的公義也歸於子子孫孫。」哦,從亙古到永遠是何等偉大;我們可以從一個永恆走向另一個永恆;我們可以回顧,看見永恆恩典的旨意,並展望未來,看見永恆榮耀的產業。但這還不是全部,祂的公義歸於子子孫孫!學習敬畏神;這是為你們的孩子提供保障的最好方式。我們都尋求孩子的福祉。你們可以為他們堆積財富與榮耀,卻留下咒詛;你們可以留給他們一份產業,卻同時留下憤怒;但留給他們一份聖約的關係,那才是極好的產業。邪惡的父母彷彿阻擋了神憐憫降臨在後代身上的道路;至少,他們沒有打開通道與渠道,讓恩典能自由且不間斷地流淌。神常威脅說:「惡人的後裔必被剪除」(詩篇一百零九篇 13 節)。你們不僅可能傷害自己的靈魂,還可能傷害你們的後代。哦,為了你們可憐的嬰孩,學習敬畏神,免得你們將他們留給神的憤怒與不悅!該隱被告知(創世記四章 10 節):「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哀告我。」一些註釋家推論,該隱不僅要為殺害亞伯本人負責,還要為所有從他腰中生出的聖潔後裔的死亡負責。神不僅會向你們追討忽略自己靈魂的罪,還會因你們忽略孩子而懲罰你們;因為你們沒有採取行動打開通道,讓恩典降臨在他們身上。
應用三:這對信徒父母關於夭折的孩子來說是極大的安慰。我們不應懷疑他們的救恩,否則我們就是虧待了恩典之約。神說「我是你們的神,也是你們後裔的神」,這是為了什麼目的?考慮到耶穌基督自己就是孩子的辯護者,當使徒們認為基督與孩子無關時,祂卻為他們的權利辯護:馬太福音十九章 14 節:「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讓他們來;我為他們預備了天國,正如為其他人預備的一樣。基督既然說了「在天國的正是這樣的人」,祂當然會找到一種方法來確立他們的名分,並使他們進入天國。大衛在孩子死後,以此安慰自己:撒母耳記下十二章 23 節:「現在他死了,我何必禁食呢?我豈能使他返回呢?我必往他那裡去,他卻不能回我這裡來。」這不僅是指死後的狀態,那樣的話這論點就太粗淺了,而是指「我必往他那裡去」;意思是,往永恆榮耀的狀態去;甚至,即使他們死時沒有受聖約的印記。希伯來人的孩子一出生就被殺害(出埃及記一章 22 節;馬太福音二章 16 節)。伯利恆的孩子在受割禮流血之前,就以殉道的方式流了血,因此將他們交託在基督的懷中吧。
應用四:教導我們對神恩典的大能充滿信心。神能照亮孩子黑暗的心,因此當然沒有什麼心是黑暗到神無法照亮的。我們在初次歸正時的困擾,與其說是懷疑神的愛,不如說是懷疑祂的大能。這顆剛硬的心永遠不會軟化;這些悖逆的情慾永遠不會被聖靈的管教所制服;這顆盲目的心永遠不會被照亮。如果他們能一次榮耀祂歸正恩典的大能,安慰就會更快地在他們心中安定下來。是的,但主能照亮嬰兒的心,所以不要懷疑。你看見祂在那些尚未運用理性的人身上能做什麼。神能賜下恩典的原則:以賽亞書六十五章 20 節:「百歲死的仍算孩童,有罪的百歲死的被咒詛」;這是指福音的恩典。對那段經文有許多解釋。有些人認為,在基督徒狀態下的孩子,將像百歲老人一樣完美且成熟,足以進入天國。這就是神恩典的大能,因此要等候神。
應用五:這對被忽視的教育責任是一種鼓勵。很多時候我們忽視了幼小的孩子,認為我們對他們無能為力。哦,澆灌恩典的種子吧,因為你不知道他們是否從母腹中就被聖化了。關於施洗約翰,路加福音一章 15 節說:「他從母腹裡就被聖靈充滿了。」哦,這將使他們發揮並顯明神在他們靈魂中運作的那些隱秘的恩典作為;因此,用教育的甘露澆灌恩典的種子吧。神將因你們對孩子的教育而向你們追討:以西結書十六章 20 節:「又將你所生給我的兒女,獻給他們作食物,給他們焚燒。你行淫的事還算小事嗎?竟殺了我的兒女」;也就是說,藉著割禮獻給我的兒女。考慮到他們是神的兒女,而你們只是受託撫養他們。讓我們這些曾是傳遞敗壞本性的工具的人,協助他們完成恩典的工作。許多人在被福音事工呼召之前,就已經透過私下的教育而歸正了。你們對孩子所能做的最壞的事,就是任由他們放縱。考慮到他們是聖約的天然枝子,你們應該對他們進行栽培。暴君狄奧尼修斯(Dionysius)為了報復他的對手,將他的孩子撫養得放蕩不羈。你們對自己所能做的最壞的傷害,以及對自己最大的報復,莫過於任由你們的孩子放縱。
第三。第三個推論是關於屬肉體與未重生的人。「沒有信心」,使徒說,「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此,一個處於天然狀態的人,絕對做不出任何能蒙神悅納的事。我將用其他聖經經文來證實這一點:羅馬書八章 8 節:「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屬肉體」,即處於屬肉體的狀態;這與第 1 節的「在基督裡的人」相對立。他們所做的一切都不可能蒙主悅納,這部分源於人的狀態,部分源於自然人所行之事的性質。
- 源於人的狀態。未重生的人是神的仇敵,因此祂不會接受他們手中的禮物。在與基督建立關係之前,沒有和解;因為神不會因人的職責而平息;平息並滿足祂公義的榮耀,唯獨留給耶穌基督。因此,從天上宣告說,馬太福音三章 17 節:「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同樣,以弗所書一章 6 節:「他在愛子裡使我們得蒙悅納。」耶穌基督是天上的寵兒;祂必須為我們代求。正如當「希律惱怒推羅、西頓的人,他們就託了王的內侍臣伯拉斯都的情,求和」(使徒行傳十二章 20 節);同樣,如果我們想在神面前蒙悅納,我們必須在天上有一位朋友與寵兒,為我們辯護。現在,在你們與祂的功德與代求建立關係之前,神不會接受你們手中的獻祭;因此,你們會發現,在恩典之約中,神的方法是先從個人的關係開始,然後才接受其工作。看看神是如何輕蔑地拒絕惡人的獻祭與最好的事奉,無論它們被包裝得如何:箴言十五章 8 至 9 節:「惡人獻祭,為耶和華所憎惡;正直人祈禱,為他所喜悅。惡人的道路,為耶和華所憎惡;追求公義的,為他所喜愛。」這兩節經文中有許多值得注意之處。首先,他說,惡人的獻祭是可憎的;神不僅不接受他們最精心的職責,反而憎惡它們。神不接受是令人痛苦的:是的,但祂是憎惡它們。請注意其中的對比:「惡人的獻祭」與「正直人的祈禱」。獻祭是敬拜中較為外在且昂貴的部分。惡人可能在外在儀式上做得比敬虔人更多,以彌補內在敬虔的缺陷;但儘管他們帶著獻祭而來,正直人單純的祈禱……
更蒙主的悅納。請留意,他在第六節說:「惡人的道路為耶和華所憎惡。」這不僅是指他們的祭物或宗教操練(這些都可能是假冒的),更是指他們的「道路」,即他們在第二塊法版上的本分。這些本分因著對人類社會有益,顯得更討人喜歡、更合乎情理;然而,這依然是他們的道路,是神所憎惡的。他們或許做了許多事,或許興辦學院、提倡學問、救濟窮人,但這一切在神眼中仍是可憎的,因為行事的人是惡人。所羅門並未說他們的姦淫是可憎的,而是指他們的慈善與文明。但他隨即說:「追求公義的,他必喜愛。」這意味著,那些以追求公義為真誠目標的人,即便不能時刻掌控自己的慾望、無法完全實踐心中的意願,神仍喜愛他們,因為他們的心志已經歸正。反之,惡人——那些處於未稱義狀態的人——無論做什麼,在主眼中都是可憎的;他們因罪受罰,且其所行的本分也不蒙悅納。
現在,為了避免你們認為這一切是因為事奉本身有什麼嚴重的缺陷,你們當明白,這是因為神在他們與基督和好之前,對他們的人格懷有恨惡。我將從箴言二十一章二十七節證明這一點:「惡人的祭物是可憎的,何況他存惡意來獻呢?」假設一個惡人盡其所能,但因其人尚未與神和好,那麼充其量這也只是惡人的獻祭;因此,除非我們改變自己的本質,否則這就是我們的光景:這在主眼中必是可憎的。由此可見,由於人的地位與本質處於未稱義、未和好的狀態,因此他們所做的一切都無法討神喜悅。
二、考慮事奉本身的缺陷。一個屬血氣的人,永遠無法做出純粹順服的行為。誠然,他的行為在實質上是好的,但「實質」並不能使行為成為善行。天鵝絨是製作衣裳的好材料,但若剪裁不當,便會毀了它;木材是建造房屋的好材料,但必須經過精心的架構。同樣地,這些行為在實質上或許是好的,但因其在最必要的條件上有所缺失,便不能討神喜悅。凡是行得好的事,必須出於信心與愛心的原則,且必須是為了神的榮耀而做,否則便不能算作本分,而應算作罪。在這一點上,惡人總是難辭其咎;他既沒有信心,就無法出於信心而行;他無法以神的榮耀為目標,因此他始終是在犯罪。誠然,他在本質上邪惡的事上(如偷竊、說謊)比在獻祭上犯罪更重;在姦淫上比在禱告上犯罪更重,因為行為本身就是罪;但在他所履行的那些本分上,其內容或許對人類社會有益,但就其在神面前的蒙悅納而言,結果是一樣的。因為一件事僅僅本身是好的還不夠,還必須為了好的目的而做;這是一個必要的條件,而惡人在此卻有所缺失。箴言二十一章二十七節說:「惡人的祭物是可憎的,何況他存惡意來獻呢?」通常,惡人在所做的一切事上都存有惡意;他們懷著屬肉體的、屬天然的,或充其量只是律法主義的目的。
(一)屬肉體的目的。通常他們把宗教當作買賣,將自己的公義拿來兜售。無論做什麼,他們都是為了討人的喜悅,而非討神的喜悅;他們怎能指望從神那裡得到賞賜呢?正如我們的救主在論及那些禱告、禁食、施捨之人的假冒為善時所說的(太六2-16):「他們已經得了他們的賞賜。」他們給了神一張收據與結算單,因為他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討人喜歡,而非討神喜歡;因此,他們已經得到了他們所追求的賞賜。透過卑劣的順從,他們使神的事奉屈從於世俗的利益。馬太福音二十三章十四節提到,法利賽人「假裝作很長的禱告,侵吞寡婦的家產」;也就是說,為了博取名聲與信譽,好讓寡婦將家產託付給他們。使徒在腓立比書一章十五節也提到有些人:「傳基督是出於嫉妒紛爭,不是出於好意。」他們或許為了炫耀恩賜而講道、禱告,但其目的卻是屬肉體的,是為了滿足世俗的利益。當宗教被用作不潔動機的遮羞布時,這是對神極大的褻瀆;這就像你拿一個國王飲用的金杯,卻把它當作盛裝糞便的器皿。或者說:
(二)他們在所做一切事上的目的都是屬天然的。唯有恩典能昇華受造物的心志。一個屬肉體的人,其境界無法超越自我,正如水不能高過其源頭。屬肉體的人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私利。如果他們吃喝,那是為了自我,為了滿足食慾,而不是為了能在事奉神時更有精神。如果他們禱告,那是為了自我:何西阿書七章十四節說:「你們在床上哀號,卻不是心裡歸向我,你們聚集是為了五穀新酒。」他們所有的禱告都源於一種獸性的本能,追求自身的安逸與福祉;主說:「不是歸向我。」神既不在這行為的起點,也不在終點。如果他們像惡人那樣在神聖的事奉中耗盡精力,那也只是為了填飽自己的肚子;這依然是將自己當作神,而將主棄之一旁(腓三19)。使徒在那裡談到那些假教師,他們出於自私的原則,為了追求財富與世俗享樂,而在福音工作中耗盡精力;因此他說:「他們的神就是自己的肚腹。」請務必觀察,一個人將什麼視為最終目的、視為至高福祉,他就是將什麼當作神。所有屬天然的人都是如此,以自我取代了神。那麼,當神的威嚴被棄置一旁,而由自我取而代之時,神又怎能悅納其行為呢?
(三)即便惡人表現得最好,也僅僅是出於律法主義的目的。當惡人最虔誠時,也只是為了平息良心,並藉由履行本分來滿足神對他們罪的追討。他們極力想以任何代價買通與天上的和平;正如先知所記載的詢問:彌迦書六章六至八節:「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神面前跪拜,當獻上什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嗎?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嗎?我豈可為自己的罪過獻我的長子,為心中的罪獻我身所生的嗎?」我該獻上什麼來贖我靈魂的罪?神又將因什麼而平息怒氣?如果良心的平安可以用錢買到,人們寧願放棄一切也不願放棄罪,因為對人而言,沒有什麼比罪更寶貴的了;不是他們的兒女,不是他們的產業,也不是他們的長子。因此,屬肉體的人藉由過度的慈善,試圖贖去屬肉體生活的罪愆,他們願意慷慨解囊,只要能繼續犯罪。這正是使人受恨惡、在神眼中更為可憎的原因;當他們以為能買贖自己的赦免,並僱用神來施恩時;當他們做些在世人眼中看來光鮮亮麗的事時,他們以為神有義務赦免他們的罪;因此,他們反而使主更加恨惡他們,因為他們忽略了基督——「神所喜悅的」。
應用一:這向我們展示了屬天然之人的悲慘。想到他們所做的一切在神眼中都是可憎的,這應當使他們感到震驚。他們虧欠了全律法,卻做不出任何能討神喜悅的事。即便他們履行本分再精確,也無法償還舊債;他們永遠無法達到神所要求的本分高度與純粹的順服行為;他們背負著巨大的債務,卻連一分錢也還不起。為了加強這一點,請反思你們自己的悲慘,以及神兒女相反的幸福。
- 你們自己的悲慘。在所有人中,你們處於最悲慘的境地,神不會悅納你們的任何作為。你們要如何討祂喜悅呢?你們的任何處境、任何本分、任何享受,都無法使你們在神面前蒙悅納;沒有任何外在條件能使你們在神面前顯得親近。世上的財富與權勢在神公義的審判面前毫無用處。世人容易被排場與高位所吸引。我們傾向於偏袒富人,但神的公義是不受賄賂的;所有這些東西不過是點燃地獄之火的燃料。正如從高處墜落的石頭會摔得更碎,你們在世上的權勢與地位優勢越大,審判也就越重;有權勢的人必受重刑;任何恩賜、學問、才智等卓越之處皆無濟於事。神不為才華所動;所有這些素質與天賦,就像蟾蜍頭上的寶石,那個人在神眼中依然是令人厭惡的。看到那句古老的感嘆成真,是何等可悲:「無知者興起奪取天國,而我們這些有學問的人卻被推入地獄。」道德上的正直也是如此;那不過是經過精緻包裝、塗上一層更漂亮清漆的罪。凡不是出於信心與順服的純淨源頭,且不是為了神的榮耀而做的,就如同塗了香料的屍體——不過是經過香薰的罪與本性。以那些更值得稱讚的事為例:對學問的慷慨、施捨、建造教堂、生活文明;這些在本身或許是好的,在人眼中或許是榮耀的,但在神面前卻是可憎的。請留意我們救主話語的強調:路加福音十六章十五節:「人所尊貴的,是神看為可憎的」;不僅是「討人喜歡」的,而且是「人所尊貴」的;祂說這不僅是「不蒙悅納」,而且是「可憎的」;對我們而言是玫瑰,對祂而言卻是荊棘。屬肉體的目的在神眼中,正如重罪在人眼中一樣令人厭惡。不僅如此,看看宗教本分;一個邪惡、屬肉體的人或許會禱告,但他的禱告變成了罪,就像死人口中的寶石。你們的禱告,因為出自死人——「死在過犯罪惡之中」的人——而失去了所有的價值與功效,無論這行為本身多麼好;所以,當一個人試圖討神喜悅時,他反而更觸怒了神。一個屬肉體的人或許會從事教會的職分:馬太福音七章二十二節:「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嗎?」然而基督卻說:「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吧!」(23節)。一個人或許會在事奉中耗盡精力與心血,但到頭來仍可能被棄絕。基督不會承認那些在職分與事奉上如此親近祂的人——「我不認識你們」。奇怪的是,當他們能以如此好的憑據來要求與基督相識時,基督竟然不認識他們;我們有這樣的恩賜,有這樣的職分。有些人只有給予他人的恩賜;在他們像蠟燭一樣在事奉工作中耗盡自己、燃燒殆盡後,最終可能熄滅在灰燼中。恩賜與職分是為了身體。毫無疑問,在挪亞時代,有些人為他人建造了方舟,自己卻死在洪水中;所以,在我們為他人建造了方舟、向他們展示基督之後,如果我們自己沒有在祂裡面得著份,我們就會被棄絕;或者像那些滋潤大地卻被風吹散的雲彩,我們或許能將天上的影響力傳遞給他人,但自己卻像那些被基督拒絕的人一樣,被主的氣息與憤怒吹散;又或者像律法下用於潔淨大痲瘋的除污穢水,它潔淨了別人,自己卻是不潔的。他們或許對教會功不可沒,卻對神忘恩負義,對自己的靈魂不忠;不僅如此,你或許正統,站在較好的一方,但這一切都不能使你在神面前蒙悅納:加拉太書五章六節:「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唯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那是當時信徒之間的爭論,關於是否要持守割禮。基督愛人不是因為他們的觀點,而是因為他們的順服。有些正統的人可能會下地獄。魔鬼自己對許多信仰要點都有極高的造詣;不僅如此,更甚者,人或許會為了宗教——為了他們所謂的良心——而受苦,但這一切都是徒勞:哥林多前書十三章二節:「我若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愛,這與我無益。」沒有信心,這一切都算不得什麼。惡人的受苦,就像砍下豬頭或以狗為祭物:正如在律法下,祭司必須查驗祭物是否健全,是否長瘡或瘸腿。神不喜愛長瘡的祭物;當人被極其敗壞的生活與行為所玷污時,他們的受苦並不能使他們在神面前蒙悅納;不僅如此,無論你在合法的職業中做什麼,在你的呼召中做什麼,這一切都是罪。惡人一生的整個經營與道路不過是罪,因為所有這些行為都沒有被恩典提升到超自然的意圖:箴言二十一章四節:「惡人發達,眼高心傲,這乃是罪」;無論他們做什麼——說話、吃喝、交易——一切都是罪,因為沒有恩典。這應當如何使我們脫離虛妄的自信啊!我除了罪一無所有,我除了犯罪什麼也做不了;這應當如何使靈魂俯伏在神腳前祈求憐憫!
- 考慮神兒女相反的幸福,這會加重你們的悲慘。一個在基督裡與神和好的人,其最小的善行都會得到賞賜。一杯涼水也不會不得賞賜(太十42)。如果一個屬肉體的人獻上萬萬的油河、千千的祭物,那也算不得什麼;而另一方面,最微弱、最卑微的事奉卻蒙悅納。那些處於恩典狀態的人,有權隨時進到神面前,神也應許會留意他們的人格與禱告:詩篇三十四篇十五節:「耶和華的眼目看顧義人,祂的耳朵聽他們的呼求」;神隨時準備接納並款待他們,每當他們來到施恩座前;但正如下一節所說:「耶和華向行惡的人變臉」;正如我們用皺眉來阻嚇懇求者。當然,我們能進到神面前,並有權利每日站在祂面前,這是一項極大的憐憫;不僅如此,他們本分中的軟弱也會被寬容。神的兒女犯了許多過錯,正如「產物隨母體」,出生帶有更多母親的特質而非父親的;所以,儘管神的靈在他們的事奉中幫助他們,但其中仍摻雜了許多他們自己的軟弱;然而神會悅納它:雅歌五章一節:「我吃了我的蜂房與蜂蜜」;蜂房是苦的,但基督會為了蜂蜜的緣故而吃下它。我們在履行本分時事奉基督,正如祂在十字架上所受的對待,我們獻給祂調了沒藥的酒,但祂會寬容其中的不完美;那時,他們生活中的罪也必得赦免。誠然,神的兒女並沒有犯罪的特權;但當他們因敗壞與軟弱的勢力而被引誘犯罪時,神會以極大的寬容對待他們。僱工若不能令人滿意,很快就會被解僱;但孩子不會因為每一次過犯就被趕出家門:神說:「我必憐恤他們,如同人憐恤服事自己的兒子。」(瑪三17)。
應用二:這向我們展示了處於信心狀態的必要性,否則無論是人還是行為都無法討神喜悅;我們必須改變我們的狀態,而不僅僅是履行本分。在狀態未改變的情況下,勸說人們改變行為是徒勞的。如果人不受恩寵,行為就會被恨惡;本分或許會加深我們的自欺,卻無法增進我們的幸福。許多人堆砌本分,彷彿以為這樣就能討神喜悅。我不責怪人們使用恩典媒介,而是責怪他們忽略了在基督裡的份。誰會指望在荊棘上摘葡萄呢?在成為祭司之前,沒有人能向神獻祭;首先,必須有對他們人格的聖別:瑪拉基書三章三節:「祂必潔淨利未人,他們就憑公義獻供物給耶和華」;希伯來書九章十四節:「何況基督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首先,基督徒必須先被聖別,才能在主面前事奉聖物:彼得前書一章二至五節:「你們是被揀選的族類,是有君尊的祭司,藉著耶穌基督獻上靈祭,蒙神悅納。」人必須先成為神的君王與祭司,才能向神獻祭。屬天然的人是糟糕的祭司,他那邪惡的心是拙劣的祭壇。我們的人格必須與神和好,在基督的恩典之下,並被接納進入神所認可、神所喜悅敬拜者的行列。在律法下,祭司在獻祭前,必須在巨大的洗濯盆中洗淨(出二十九4);基督徒也必須在重生的洗濯盆中洗淨(多三5),然後才能前來敬拜;他們必須改變狀態,然後主才會在基督裡悅納他們的獻祭。
應用三:我們由此得知,那種認為神是根據人先前的行為與功德來賜下恩典的觀點是錯誤的。我們在此不僅要面對天主教徒,還要面對阿民念派,他們主張恩典必然伴隨著屬天然的努力。他們說,如果一個人善用他屬天然的力量與能力;如果他盡其所能,神就一定會幫助他獲得超自然的恩典。如果他們真誠地努力尋求歸正的恩典,他們就一定會毫無差錯地找到它;阿民念說:「凡盡其所能者,神必無誤地賜下預防性恩典的幫助。」誠然,我們堅持這是自由恩典的常規做法。神很少虧待那些不虧待自己的人;但若主張這種必然性,並將義務強加於神,這就是一種謬論,違反了使徒的準則:「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沒有信心,我們所有的行為都是罪,因此它們不能強迫神賜下更多的恩典。但他們說,沒有信心就不能得神的喜悅,是指他們的人格不能被接納以致得救;但並非不能得神的喜悅,以致被接納而獲得更多的恩典。但我回答說,經文排除了這兩者;在任何意義上,沒有信心都不可能討神喜悅。此外,討神喜悅與與神同行是一回事;原文是什麼呢?「以諾與神同行」——在七十士譯本中是「以諾討神喜悅」;這意味著神與受造物之間建立了一種安慰與恩典的交通;這既是指蒙恩得救,也是指蒙恩得榮。但為了更充分地處理這個論點,我將說明:
- 這個教義的不當與虛假。
- 處理一些反對意見。
首先,這個教義的不當之處在於:如果人盡其所能,神就必然會賜下恩典。
- 從來沒有一個屬天然的人盡過他的全力。
- 即使他們這樣做了,神也沒有義務必然地賜下恩典。
(一)從來沒有一個屬天然的人盡過他的全力。看看這類人的特徵,他們並沒有發揮他們的能力:「但他們本性所知道的事,竟像沒有靈性的畜類一樣,在這事上敗壞了自己。」(猶10)。認為有人能將本性發揮到極致,不過是幻想。聖經通常將屬天然的人描繪為不忠心的。那領一千銀子的把銀子埋在土裡(太二十五18);神似乎以此為由與他們爭辯,指出他們在普通的恩賜上是不忠心的:路加福音十六章十一節:「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託付你們呢?」在運用恩典媒介上的熱切,是聖靈功效的第一個印記,源於神投放在心中的恩典種子。
(二)即使他盡了全力,神也不受約束;因為如果神有義務、有責任,那必然是因為受造物的功德,或是因為祂所做的某種應許;神沒有其他的義務。現在,沒有人能強求基督的恩典,且神也沒有做出這樣的應許。
- 沒有人能強求神賜下歸正的恩典;這會將恩典與行為掛鉤,那麼人就能使自己與眾不同;我們對恩典的虧欠就會被消除,而我們與他人之間的差異就會源於我們自己:這會使人向自己的網獻祭。這與聖經相悖。沒有人能從神那裡賺取任何東西:羅馬書九章十六節:「據此看來,這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不是基於我們意志的衝動,也不是基於我們努力的功德,而是神純粹出於祂自己恩典的自由而行;不是基於我們的渴望(這隱含在「定意」中),也不是基於我們努力的功德(這隱含在「奔跑」中);提摩太後書一章九節也說:「神救了我們,以聖召召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祂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裡賜給我們的。」神的自由不受任何受造物行為的限制,祂也沒有義務必須憐憫我們而不是憐憫他人。根據這個教義,會產生許多不當之處;例如,受造物在擁有基督的份之前,必須先出價、購買並強求基督。這違背了理性:所有那些先行的努力都不能討神喜悅,因為它們缺乏信心且摻雜了罪;而那些應受憤怒的行為,不能為恩典做準備。這違背了經驗:許多人努力卻無法獲得,因為在自然狀態下所做的一切行為,都不能使我們在神面前多蒙一分悅納。因此,神為了表明祂的恩典是自由運行,而不是被我們的努力所牽引,祂說:「你們要努力進窄門,因為將來有許多人想要進去,卻是不能。」(路十三24)。再者,這會使受造物前來與神爭辯;而主卻要我們俯伏在祂的主權之下;主必是祂自己憐憫的分配者。這違背了神在恩典分配上的秩序,即要使受造物跪下,願意將一切歸於祂的主權——「神憐憫誰,就憐憫誰;叫誰剛硬,就叫誰剛硬。」這會破壞謙卑的工作,藉此主使受造物絕對順服於祂自己的主權。當我們做了一切,神並不是我們的債主;祂除了審判,不欠我們任何東西。
- 神沒有任何應許的影子,使祂對我們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義務;沒有這樣的應許說:憑藉本性的力量做這事,你就會得到超自然的恩典。但因為他們強辯許多事情。
其次,我將處理一些反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