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見,我們能觀察到一個教義:要使那些自以為義的人(justiciaries)或自義者知罪,最好的方法就是讓他們持守自己所依附的約,即「行為之約」。或者換句話說:使人為基督作好準備的真正途徑,是藉著律法使他們看見自己的悲慘與無能。
為了證實這一點,我將說明:(1)什麼是行為之約;(2)證明所有人在本性上都處於此約之下;(3)這正是自然良心所執著的約;(4)正確理解此約,是使自義者知罪,或為基督預備人心最直接的方法。
首先,什麼是行為之約?我的回答是:這是神在人無罪狀態下與亞當所立的約,其中應許了生命,條件是人必須憑藉自身天然的力量,完全順服神。
此約的立約雙方,一方是神,另一方是受造於完美本性中的人——即神與亞當及其所有後裔。此約的條款是完全且無罪的順服,且這種完全的順服必須由我們憑藉自身的力量來完成:加拉太書三章12節說:「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也就是說,律法之約只應許生命給那些遵守律法所規定之事的人,因此他們必須擁有自身內在的完全公義;它所提供的生命,條件絕不寬鬆,而是要求恆久、普遍且完全的順服。現在,此約的制裁與確認乃是藉著一個可怕的咒詛,正如使徒所解釋的:加拉太書三章10節:「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律法對每一個不能在每一點、每一畫上都完全履行,且從生命的第一分鐘到死亡時刻都持續如此行的人,都宣告了咒詛;而墮落的人永遠無法做到這一點。因此,只要他還處於此約之下,他就始終處於神的咒詛與忿怒之中。如果他忽略了任何要求,或犯了任何禁止之事,那麼即便他只犯了一次罪,他也處於咒詛之下。
其次,我將證明,在藉著基督與神和好之前,所有人在本性上都處於此約之下。此約關乎亞當所有的後裔,直到他們在第二位亞當裡有了新的名分;因為神是與亞當作為公眾代表立約的,他代表了其所有後裔,因此這不僅關乎他個人,也關乎他所有的繼承人。就嬰兒而言,他們也處於此約之下,因此他們被稱為「本為可怒之子」(以弗所書二章3節)。由於罪的緣故,所有人都處於律法應得的咒詛之下。若看成年人:約翰福音三章18節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也就是說,因為他沒有藉著神的兒子從行為之約和律法的咒詛中得釋放。每一個不信者都已經被律法的判決定了罪,在他們抓住基督——這唯一的拯救途徑——之前,他們依然處於律法的判決之下。律法的判決在你們藉著基督廢除它之前,始終有效。有些人將會發現,在審判之日,此約仍對他們生效,因為屆時將會按照此約對他們進行審判。全世界的人都將按照這兩個約中的一個受審:雅各書二章12、13節:「有些人將按著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另一些人則將受無憐憫的審判。」無能並不能使亞當的任何子孫免除此約,因為這種無能是我們自己的罪所導致的,並不能使神的權利失效;正如債權人不會因為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喪失其權利。如果一個人為自己及其繼承人簽署了償還某筆款項的契約,卻揮霍了家產,導致自己無力償還,那麼只要債務未清或未被豁免,他和他的繼承人仍需承擔法律責任。我們和我們所有的一切,都必須為未來履行完全的順服,並為過去的罪作出補償,而我們這些被賣給罪的可憐受造物,永遠無法做到。因此,此約絕對將我們置於一種境地,即除了投奔耶穌基督之外,別無他法。
第三,此約是自然良心所運作的,且似乎最為執著的;因此,當我們用此約來責備人時,我們不過是用他們自己的武器來擊打他們。當行為之約與亞當立定時,全人類都在他的腰中;此約是以他們的名義與他立的;因此,人本性上仍保留著對此約的深刻印象,這表現在當良心覺醒時,它會按照此約來審判人;正如羅馬書一章32節,使徒談到外邦人時說:「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外邦人麻木的良心在清醒時,會因按照此約的條款受審而恐懼;同樣的情況也見於自然良心試圖做些什麼,以顯出善行並藉此約提出合理辯解的努力中;正如法利賽人的辯解,路加福音十八章11、12節:「我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基督談到那些「仗著自己是義人」的人;法利賽人拿出一點垃圾,幾件微不足道的事:「我一個禮拜禁食兩次,凡我所得的都捐上十分之一」;這就是他的義。再者,自然良心向此約運作,在於所有人心中對行為之義有一種奇怪的執著,且不願聽聞其他任何義:羅馬書十章3節:「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人極其渴望在自己裡面擁有一種個人的、內在的義;他不願虧欠任何人;他想拼湊出一種自己的義,並傾向於信靠它;驕傲的受造物不願順服。不僅如此,即使是重生者,即神自己的兒女,儘管他們在信心的義上受過良好的教導,也充分看見了行為之義的不可能性,儘管他們經歷過心靈的破碎,但他們仍會留戀此約,帶著一種天然的渴望,想要安息在自己的本分上;這就是路德那句名言的原因:「我們每個人腹中都有一個教皇」;總有某種東西在那裡為行為的功德辯護。
第四,這是使自義者知罪,並藉著此約使人看見並感受到自己的罪、悲慘與無能,從而為基督預備人心最直接的方法;原因有幾點:
原因一:因為每個人都傾向於用自己編造的虛假行為之約來粉飾自己,這是攔阻他歸向基督與救恩的主要障礙。行為之約有兩種:一種是真實的、神所設立的;另一種是偽造的、虛構的,是人發明的「私生子」之約;也就是說,一個無法履行律法義務,也無法逃脫其咒詛的受造物,憑自己的大腦編造出來的約,例如:藉著做某些事以求得神的悅納,儘管並沒有做到所要求的一切;並藉著在外部儀式上多下功夫,來補償在重大事務上的缺失。人為自己制定了一個約,藉著對律法進行簡化的解釋,好讓自己對自己的義有很高的評價。為了維持內心的平靜與安穩,他們不願讓尺子長過布料,因此,因為他們知道自己無法在神所立的真實之約下站立,他們就制定了自己的約,好讓對律法外在字句的無瑕疵遵守,能補償他們其他的缺失,並在人為的發明和虛妄的儀式上大做文章,彷彿這樣就能使他們在神面前蒙悅納。這就是攔阻他順服福音的信心與悔改之道,並在主面前謙卑自己的重大障礙。
原因二:它必然是為基督預備人心的有力工具,因為此約將罪人關閉起來,若非基督與恩典為他開門,便毫無指望。有三處經文充分說明了這一點:羅馬書三章19節:「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ὑπόδικος τῷ θεῷ,意即對神的訴訟與忿怒負有責任),他們無話可說,無法憑藉第一個約提出任何辯解:羅馬書十一章32節,談到猶太人時說:「因為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藉著此約,他們彷彿被關在監獄裡,若非恩典與憐憫開門,便無路可逃。加拉太書三章22節亦然:「但聖經」(即律法之約)「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此約因罪而控告、定罪並審判全人類,它彷彿將他們關在可怕的咒詛之下,如同罪犯被關在監獄裡;因此,人被迫放下對自身任何義的自信,投奔應許,並投奔基督的義。讓我們看看此約是如何將人關閉起來,並不可避免地斷定他們是失喪且滅亡的。如果這能被有力且徹底地執行,歸正的工作就不會停滯不前。儘管所有人都處於這種被咒詛的境地,但要使人知罪,或使他們的心靈敏銳地感受到這一點,並非易事。因此,如果有一種方法能將他們關閉起來,且毫無希望,在那裡沒有一絲逃避應得忿怒的門縫,那麼這項工作就會有力地進行,他們就會被迫投奔基督。那麼,讓我們看看律法是如何將人關閉起來的,因為它的義務是不可能完成的,而其懲罰是無法忍受的。
- 義務是不可能完成的。律法之約為了得生命所要求的公義是如此完全且精確,以至於墮落的受造物根本不可能履行:羅馬書八章3節:「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律法不應許罪人任何好處,只應許給無罪的人;它沒有揭示任何消除過去之罪的方法,只揭示了對罪的懲罰,沒有任何方法能讓一個已經犯罪的人恢復原狀;因此,它因我們的肉體而變得軟弱,即不可能完成。肉體的軟弱不允許我們以律法所要求的精確度來履行它。即使未來能精確履行,也無生命之望,因為有過去的罪;因此,寄望於我們的好意、良好的動機和努力能幫助我們,是徒勞的。一個人必須從生命的第一刻到最後一分鐘,在神面前都完全精確。現在,人連無罪狀態都無法保持,怎能指望他在失喪後能恢復自己呢?
- 懲罰是無法忍受的:加拉太書三章10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律法是一張口,說出可怕的事,它咒詛人的身體、安慰、糧食、積蓄,以及他所擁有的一切;今生所有的苦難都包含在這個咒詛中:耶利米哀歌三章39節:「活人因自己的罪受罰,為何發怨言呢?」死亡本身就是它的一部分;它是「罪的工價」(羅馬書六章23節),以及地獄的痛苦: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1節:「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永火裡去。」當律法扼住罪人的喉嚨說:「償還你所欠的!」唉!一個可憐的受造物能做什麼來逃避或克服這咒詛呢?我們每個人在思想、言語和行為上都違背了神的律法;現在,我們用什麼來平息祂的忿怒呢?我們沒有什麼可給神的,也沒有什麼是祂會從我們手中接受的;我們無法躲避或逃離主的面,因為我們都必須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顯露出來。我們無法忍受這咒詛,因為誰能在吞滅的火中居住呢?哦!那我們該做什麼來逃避這可怕的咒詛呢?別無他法,只能從律法的判決中投奔恩典的寶座,尋求憐憫與赦免。我們沒有留下其他希望,因為那些不投靠恩典之約的人,必須按照律法的判決站立或跌倒;因此,這是喚醒人心並為基督預備人心的最強大引擎。因此,基督有充分的理由將這自信的年輕人引向律法:「誡命你是曉得的。」
原因三:沒有人能在被舊約驅趕之前進入新約,因此,這確實是為基督預備人心的方法,即在我們心中對此有某種感覺與體會,看見我們是被咒詛且失喪的受造物,從而帶著破碎的心伏在神腳前:羅馬書八章15節:「你們所受的,不是奴僕的心,仍舊害怕;所受的,乃是兒子的心,因此我們呼叫:『阿爸!父!』」每一種約都伴隨著一種靈;奴僕的靈在所有處於第一個約之下的人心中產生恐懼,而兒子的靈在所有處於第二個約之下的人心中產生盼望:加拉太書二章19節:「我藉著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著。」在我們抓住第二個約之前,我們必須向律法死。人若不被律法的咒詛逼到絕境,使他們對藉著遵守律法而獲得天堂與救恩感到絕望,他們就會一直輕慢且粗心。哦!那時,他們才會想到新的生命與新的名分。律法的咒詛緊緊跟隨他們,使他們對自己徹底絕望;那時,他們才適合向神活著。使徒告訴我們,這就是律法現在的主要用途:羅馬書五章20節:「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加拉太書三章19節:「這樣說來,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是為過犯添上的」;也就是說,為了使罪人知罪,認識到他們失喪的境地,使人能意識到自己的罪,從而被迫去尋求另一種義。沒有人能從一個約轉向另一個約,而不先嘗過第一個約的滋味。
應用一:告知我們兩個約是如何協調並彼此從屬的;因為這兩者並不矛盾,都是神所啟示的真理;它們有相互的關聯。律法用於使罪顯明:羅馬書三章20節:「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而福音則提供了罪的救贖:約翰福音一章29節:「看哪,神的神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律法指出我們對基督的需要,「因為基督是律法的總結,使凡信祂的都得著義」(羅馬書十章4節)。福音提供了基督,使我們能在祂裡面得到我們無法藉著律法獲得的東西: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律法揭示了已成為義的人應當行在其中並見證其感恩的本分:以弗所書四章1、2節:「我勸你們,既然蒙召,行事為人就當與蒙召的恩相稱,凡事謙虛、溫柔……」福音則供應他屬靈的力量,去行律法所規定的本分:哥林多後書三章6節:「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或作:聖靈)是叫人活。」律法命令,恩典幫助。就這樣,它們和諧一致,且相互有益。
應用二:喚醒我們的良心,去思考我們與神處於什麼樣的關係中,我們能憑藉什麼約向祂申訴——是行為之約,還是恩典之約。如果我們仍處於行為之約下,且尚未廢除律法的判決,可憐的受造物啊!毫無希望:詩篇一百三十篇3、4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如果神以嚴格的公義,按照律法與行為之約的條款對待我們,沒有人能逃脫定罪與咒詛。還有另一個約,但你將如何拒絕按照第一個約受審呢?
- 在你承認第一個約是公義的,並帶著破碎的心看自己被關在咒詛之下,承認自己是失喪且滅亡的罪人之前,你沒有希望申訴另一個約。這個年輕人所缺乏的正是破碎的心,因此基督要他在律法中看見自己。應許的繼承人被描述為「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希伯來書六章18節)。這是對那些為保命而逃亡之人的隱喻。如果有人誤殺了人,而非蓄意謀殺,便設有避難城;如果他在血仇(最近的親屬)抓住他之前逃進去,那人就安全了。沒有人是被帶到基督面前的,除非他們像那些有血仇追趕的人一樣前來:他們是被驅趕的,必須藉著對自己悲慘境地的深刻認識,逃離第一個約。那些心靈完整,對兩個約只有教義上的概念,卻沒有感受到任何一個約的力量,也沒有被驅趕出自己,伏在神腳前尋求憐憫的人,他們仍處於舊約之下,需要藉著這種破碎的工作來預備。誠然,程度各不相同,但所有人都會感到一些不安、極大的恐懼與絕望,而另一些人則帶著焦慮與掛念;咒詛緊跟在他們腳後,因此他們渴望在基督裡被發現。現在,你是否感受到奴僕之靈的任何作用?傷口的深度不必刻意追求,但醫治的徹底性卻是必須的;然而,總會有一些傷口。因此,在因罪而有悲傷、羞愧、懊悔和痛苦的悔改,因主的忿怒而拍大腿,並在神面前謙卑自己之前,我們並不適合領受憐憫。如果我們不急於奔向擺在我們面前的指望,我們就不是應許的繼承人。
- 那些仍信靠自己的良好動機與努力,並尋求藉著自己的行為獲得救恩的人,必須對神的律法履行完全的順服,否則他們無法獲得永生;我們藉著堅持自己的任何一項行為,就將其變成了我們的約:加拉太書五章2、3節:「我保羅告訴你們,若受割禮,基督就與你們無益了。我再指著凡受割禮的人確實的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如果別人說這話,你可能會認為他魯莽且不謹慎;但「我保羅告訴你們」;我這有使徒權柄的人,我這明白基督心意的人,我一再見證,將任何一種儀式視為救恩所必需的義的一部分,就切斷了觀察者與基督的一切益處;他欠著履行全律法的債,他強迫自己必須完全順服,沒有這些,律法就不能稱任何人為義;他一再重申,好讓人警惕。這種對自己義的信靠,實際上就是否認了福音之約。基督必須是我們全部的義,是一位完全的救主,否則就毫無意義。如果我們信靠祂之外的任何事物,或將其作為救恩的功德原因與祂並列,我們就失去了藉著基督的一切希望與安慰。這是靈魂的大事,因此必須以如此嚴肅與懇切的態度來灌輸。
- 生活在任何已知的、被允許的、掌權的罪中,表明我們對第二個約沒有名分。大衛說,詩篇十九篇13節:「求你攔阻僕人不犯任意妄為的罪,不容這罪轄制我,我便完全,免犯大罪。」我們在第二個約下的資格,不是一個完全無瑕的靈魂,而是一個誠實的靈魂。現在,如果任何罪轄制我們,我們的誠實就喪失了:羅馬書六章14節:「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如果處於恩典之下的人能生活在任何一種罪的轄制下,這個論證就沒有說服力;他們是被咒詛圈住的。我們必須仰望基督,並將自己交給祂。經文中的這個人心中有對世界的愛在掌權,基督轉身離開他,後來經文說:「他就變了臉色,憂憂愁愁地走了。」
應用三:教導我們,如果我們想為基督作好準備,我們必須做什麼;我們必須研讀律法,它的純潔性,以及它對所有處於其下之人的約束力。
- 我們必須能夠理解它。基督對年輕人說:「誡命你是曉得的」;祂呼籲他,如同呼籲一個對律法有所認識的人。那些生活在教會中的人,不應對神的誡命或律法無知,而應對它們非常熟悉。神抱怨說,何西阿書八章12節:「我為他寫了律法萬條,他卻以為與他毫無關聯。」對神的話語感到陌生,很少研讀,且很少使用它,是對神極大的侮辱。我們不應只熟悉字句,像小孩子死記硬背那樣,而應熟悉它的意義與目的。
- 經常默想它:詩篇一篇2節:「惟喜愛耶和華的律法,晝夜思想。」深刻且沉重的思想最有功效;若不研讀律法,人在擁有律法時卻如同沒有律法:羅馬書七章9節:「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誰比保羅更熱心於律法?加拉太書一章14節:「我又在猶太教中,比我本國許多同歲的人更有長進,為我祖宗的遺傳更加熱心」;但當他不默想律法時,他就是沒有律法。
- 用它來審判自己。道德律的一個重要用途,就是帶領人看見並感受到自己的罪與缺陷,並在神面前謙卑自己:羅馬書七章7節:「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並消除他們對自己良善與公義的自負。看看你的帳單,你欠了什麼?
- 祈求聖靈的光照,顯明你的罪與悲慘:羅馬書七章9節:「誡命來到」;在聖靈的光照與見證下,「罪又活了,我就死了。」擁有律法字句的人,可能沒有律法的光與能力。沒有聖靈,我們對事物只能模糊地猜測,就像那看見人如樹木行走的人一樣,只有籠統、草率、混亂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