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73 以弗所書第五章講章|014_弗5_12_暗中所行提起來也是可恥

第十四章

「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提起來也是可恥的。」以弗所書五章12節。

這些話被視為他們應當「不要與那不結果子的黑暗行為有交通,反倒要責備他們」的理由。「黑暗的行為」是指在異教與未歸正狀態下所犯的罪。外邦人行了許多事,因其污穢而不配進入基督徒的耳中;這或許就是為什麼他自己沒有特別且明確地提及這些罪的原因。

未歸正外邦人的行徑被標上了雙重烙印:(1)他們暗中所行;(2)提起來也是可恥的,其中有如此的卑劣與污穢。

因此,在這些話中可以觀察到:(1)關於人對罪的感覺與理解;(2)關於隱秘的罪。

關於第一點,我觀察到:

教義:人心中對是非、善惡的感覺並未完全熄滅;因為這裡不信的外邦人,儘管行了可憎的事,卻是在暗中行,這顯示了他們心中仍存有自然良心與羞恥的殘餘。

  1. 我們天生就能理解美德與惡行、善與惡之間的區別;因為我們將前者理解為可責備與邪惡的,將後者理解為誠實與值得稱讚的。這種觀念並非來自習俗與成文法,否則它就不會如此普遍;而是來自事物本身的性質,或寫在我們心中的自然律:羅馬書二章14-15節:「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因為凡在全世界普遍接受的事,在自然中都有其基礎。若事物本身沒有區別,那麼殺一個人與殺一隻蒼蠅,在林中搶劫與在田野獵兔,與父親的妻子同房與行合法的婚姻,順從感官與順從理性,或受食慾支配與受良心支配,就沒有什麼不同了。但這些觀念對於任何知道自己是人的人來說,都是可怕且怪異的。此外,明顯的經驗顯示,我們都渴望被視為誠實的,即使不是真的,也是表面上的。最邪惡的人若被視為他們真實的樣子,也會感到被冒犯;所有人都渴望用正直與誠實的外表來掩蓋他們的邪惡。若這種渴望不是自然的,它就不會如此普遍。這清楚地表明,我們感覺到美德應受尊榮,罪惡與惡行應受責備;因此,儘管我們在自己的事上非常偏袒,但我們內心深知,我們所喜愛並沉溺其中的那種污穢,在所有文明社會中都是應受責備與懲罰的;因此,我們盡可能地向世界隱藏我們的行徑。
  2. 這種理解最明顯地藉由羞恥與恐懼的情感表現出來。Omne malum aut timore aut pudore perfundit(一切惡事都伴隨著恐懼或羞恥)。恐懼與羞恥隨著惡行的發生而來。我們讀到亞當與夏娃,一犯罪就感到羞恥(創世記三章7節),並且害怕(第10節)。誠然,你可以將其歸結為一種情感,即恐懼,因為羞恥是一種恐懼。恐懼,正確地說,是對刑罰的恐懼;而羞恥是對恥辱的恐懼。前者涉及懲罰,後者涉及責備。

為了清楚起見,我們將分別處理它們。

[1.] 關於羞恥,它源於對過錯的意識,是對責備的恐懼。這表明自然已經用某些不贊同與厭惡的標記來玷污了邪惡。無疑地,如果我們對善惡沒有良心,我們就會像公開善行一樣大膽地公開我們的惡行;如果沒有其他理由禁止,我們甚至會努力使惡行變得可信,而非美德;因為美德若沒有困難就無法實踐,這是因為我們與感官慾望的衝突,這些慾望強烈地將我們帶向惡行所帶來的享樂與快樂。然而,美德儘管違背了敗壞的本性或肉體的傾向,卻對我們的心思與良心擁有如此大的權力,以致它們給予它這樣的見證:罪會滋生羞恥與膽怯的缺乏自信,這會抑制我們的歡樂與開朗,而良善與誠實則帶來寧靜與平安,因為「義人膽壯像獅子」。世界的假冒為善證實了貞潔、節制與誠實的卓越;因為無論人們多麼不潔、放縱與欺詐,他們都羞於以真面目示人;因此,惡人在他們所允許與實踐的事上定自己的罪。儘管自然良心的殘餘不足以有效地阻止人們行惡,但它們卻使他們對惡行感到羞恥;儘管……

即便這些力量不足以主宰我們的情感,但它們對我們的心思仍有相當的影響力,以致於若一個作惡之人無法隱藏或掩蓋其混亂的行徑,他便會在自己良心面前受譴責,並暴露在眾人的蔑視之下。

[2.] 論恐懼。使徒在羅馬書一章32節告訴我們,世人知道「神的判定」(the judgment of God),也知道「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人對善惡是有知覺的,也知道神將對惡行施行審判。經驗顯示,當人犯下某種罪惡時,心中所感受到的恐懼是真實存在的。內心深處有一種東西,比起人為法律所規定的刑罰,更能以對報應的恐懼來驚嚇我們;因為即便是世上大有權勢的君王,也曾感受到這種恐懼,例如卡利古拉(Caligula)等人,他們雖能輕易地向自己保證免受人的懲罰,也無需畏懼人為法律的嚴厲,但當罪行在暗中進行時,他們仍陷入極大的恐懼之中。詩篇十四章5節與五十三篇5節說:「他們在無可懼怕之處,就大大地害怕」;意即,並無外在的恐懼原因。使徒在希伯來書二章14節告訴我們,我們一生都受這種恐懼的轄制;但我們在臨終時感受最深,那時我們最為嚴肅。哥林多前書十五章56節說:「死的毒鉤就是罪。」本性並不喜歡這些恐懼,而是設法排斥它們;因為沒有人會以被這些恐懼折磨為樂。然而,它們卻緊緊纏繞著我們,作為罪中之惡的一種自然感應。人或許能掩飾它們,卻無法完全壓制;他們或許能藉著虛浮的享樂、忙碌的事務或交際來暫時轉移注意力,但這些恐懼總會以更強烈的糾纏與暴力回歸。

  1. 這種對罪的認知在敬虔人與惡人身上產生了不同的果效。經文中就有一個例子。在未歸正的人身上,它產生了假冒為善;在已歸正的人身上,它產生了對罪的羞怯與厭惡。在未歸正的異教徒以弗所人身上,它產生了假冒為善;他們試圖隱藏那些他們不願避免的事。儘管這些事是可憎的,且帶有本性所厭惡與反對的印記,但他們仍暗中行事;正如許多人的心雖責備自己,卻仍繼續犯罪;若他們能隱密地行事,不被他人看見,便以為自己安全無虞,暫時脫離了危險。但經文中還提到了另一類人;使徒以及與他同心的人,都是光明之子,他們厭惡這些黑暗的行為,以至於羞於提及那些他人不以為恥去實行的事。不信者僅存一絲良知,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可憎的,卻在暗中行出來。而這些光明之子,不僅遠離這些事,甚至認為談論它們,或聽聞他人談論它們,都是一種羞恥,若不臉紅便無法開口。光明之子「必須禁戒各樣的惡事」(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22節),因此即便出於神聖與誠實的目的,為了表達更大的厭惡,或是為了避免喚起自己與他人的慾望,並重燃某些私慾,他們也不願提及這些罪。基督徒確實應在言語上表現出端莊,污穢的事最好是壓制而不提及。那些以談論污穢為樂的人,終必行出污穢。簡言之,不信者對罪之醜陋或邪惡的感知是微弱的;這不足以約束其行為,只能使其避開眾人的目光;但在信徒心中,這種感知是強烈的;它不僅約束了行為,甚至連談論他人罪惡的言語都一併勒住。

應用一:為了向我們顯明罪的邪惡。經文中有兩點揭示了這一點:

  1. 罪是黑暗的行為。它是暗中進行的,不敢出現在光中;即便是異教徒也將其限制在私下與最隱密的角落。使徒告訴我們:「醉酒的人是在夜間醉」(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7節)。他們選擇黑暗與隱密來遮蓋他們的惡行。我們的主在約翰福音三章10節告訴我們:「凡作惡的便恨光。」這指的是知識之光;但同時,感官之光也是這隱喻的基礎。參見約伯記二十四章14-15節:「殺人的人黎明起來,殺害困苦窮乏人,夜間又作盜賊。姦夫的眼等候黃昏,說:『必無眼能見我。』」神在敗壞的人性中留下了一些普遍誠實的原則,以約束我們那頑固的向惡傾向,但這也顯明了罪的本質。
  2. 經文中另一個標記是,談論罪是羞恥的,行出來更是羞恥。如果提及罪已是如此羞恥,以至於難以符合基督徒耳中的端莊,那麼沉溺於這種污穢中又是何等光景呢?

應用二:這顯明了那些「像所多瑪一樣宣揚自己的罪,並不隱瞞」(以賽亞書三章9節)的人,在罪中是何等厚顏無恥與絕望,他們已超越了人的良心,喪失了所有良知的感覺;他們練就了鐵石心腸,在犯罪上厚顏無恥;正如押沙龍,在全以色列人面前,在屋頂上與他父親的妃嬪同寢(撒母耳記下十六章22節)。那罪就本質而言是亂倫,極其污穢,但其厚顏無恥的行徑更為嚴重。這些犯罪的外邦人的羞恥感,將在審判之日興起,定這些不知羞恥的基督徒罪人的罪,他們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行黑暗之事。主抱怨說:「他們不知羞恥」(西番雅書三章5節);又說:「他們行可憎的事,雖然羞愧,卻不羞愧,連臉紅也不知」(耶利米書八章12節)。這些人公開犯下那些連普遍誠實與自然羞恥本能都會試圖遮掩的罪。人並非一開始就變得如此厚顏無恥,而是透過幾個階段逐漸喪失對罪之邪惡的感知:

  1. 撒但向我們暗示某種我們本性傾向的罪,並試圖以看似有利可圖與愉悅的方式誘惑我們:雅各書一章14節:「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彼得後書二章20節:「倘若他們因認識主救主耶穌基督,得以脫離世上的污穢,後來又在其中被纏住、制伏,他們末後的景況就比先前更不好了。」
  2. 這種暗示若不立即抵擋,便會在我們心中產生某種快感。這在口中甘甜,藏在舌下。
  3. 喜悅會觸動私慾或貪慾,並引出並促成我們的同意:約書亞記七章21節:「我在所奪的財物中,看見一件美好的示拿衣服,二百舍客勒銀子,一條金子,我就貪愛這些物件,便拿去了。」私慾被挑動了。
  4. 這會推動並催促意志去行動:雅各書一章15節:「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
  5. 行為完成後,除非罪人受到神的管教,或被祂的靈喚醒,否則便會產生安全感:「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各書一章15節)。如果罪人受到神護理的管教,或被祂的靈所說服,這人便有機會恢復;但若不然,對神的敬畏就會減弱,人以為沒有危險:詩篇十章11節:「他心裡說:神竟忘記了;祂掩面永不觀看。」同章13節:「惡人為何輕慢神,心裡說:你必不追究?」
  6. 安全感引誘我們繼續犯罪,也使我們對其他罪不再有良心的責備:申命記二十九章19-20節:「聽見這咒詛的話,心裡仍是自福說:我雖然行事心裡剛愎,連累眾人,卻還是平安。耶和華必不饒恕他,耶和華的怒氣與憤恨要向他發作。」乖謬的意志讓路給私慾,私慾為習慣鋪路,習慣則帶來必然性。
  7. 這種持續與生活在罪中,奪去了我們對罪的洞察力與厭惡感,並產生了心硬與心思的昏暗:希伯來書三章13節:「免得你們中間有人被罪迷惑,心裡就剛硬了。」
  8. 這種剛硬與昏暗,起初是局部的,針對某個特定的罪;但最終是全面的,針對所有的罪;這便產生了那種可怕的厚顏無恥,使人完全不知羞恥。當他們在第一次犯罪後,因神可怕的審判而未受阻攔,他們便重複犯罪,肉體的迷惑在他們身上不斷增加。因此,及早停止是好的,免得我們像豬一樣,開始以在泥濘與污穢中打滾為樂。

教義二:罪人的愚昧與瘋狂在於,他們明知罪的污穢,卻暗中行事,以為只要能逃過人的眼睛,自己就是安全的。

我將證明這一點:

首先,從隱密之罪的邪惡來看;儘管成為一個大膽且公開的罪人在某些方面比隱密的罪人更為可憎,因為這涉及對神的褻瀆、對他人的絆倒,以及罪人自身的厚顏無恥。對神的褻瀆:撒母耳記下十二章14節:「你行這事,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對他人的絆倒。當火因我們的疏忽而點燃,若只在屋內,損失僅限於我們自己;但若火星飛出,燒毀了他人的居所,我們的私下過犯就成了公眾的損失與損害。馬太福音十八章7節:「世界因絆倒人的事有禍了。」還有罪人自身的厚顏無恥:耶利米書三章3節:「你有妓女的額,不肯羞愧。」一個完全喪失信譽的妓女,對什麼都不感到羞恥。

然而,在其他方面,隱密的罪具有其他罪所沒有的加重情節:

  1. 因為它們更違背知識與確信。人自知在行惡,因此尋求面紗與遮蓋。他們想犯罪,卻不願讓世人知道。現在,在明知自己在犯罪的情況下犯罪,是一種可怕的邪惡;因為這是有預謀的罪,而預謀留下了不小的罪咎:詩篇十九章13節:「求你攔阻僕人不犯任意妄為的罪,不容這罪轄制我,我便完全,免犯大罪。」每一種罪,我們對律法理解得越深,對本分知道得越多,它就越具有可責備的違法性;因為這是明知故犯地對抗神。那些生活在隱密邪惡、嫉妒、驕傲、肉慾中,並極力想隱瞞的人,他們壓制了良心的責備,公然反抗真光,因此在他們暗中允許並犯下的行為中,他們是自定罪的。
  2. 這種隱密犯罪且自以為安全,附帶著無神論。無神論要麼是否認神,要麼是輕慢神。

[1.] 否認神,這在理智上、刻意地、形式上是任何理性受造物都無法做到的;但藉著否認祂的護理,我們實際上就否認了祂的存在。這種無神論打擊了所有敬虔與順服的根基:詩篇七十三篇11節:「神怎能曉得?至高者豈有知識呢?」詩篇九十四篇7節:「他們說:耶和華必不看見,雅各的神必不思念」;約伯記二十二章13節:「你說:神知道什麼?祂豈能看透幽暗施行審判呢?」那些生活在隱密罪中的人,實際上否認了神在世上施行護理與治理,否認了祂不關心人的事務,或不理會人所做的事;因為他們所有的心思都在於向人隱藏自己,這實際上就是否認神是神。他們的安全感與假冒為善說明了這一點:西番雅書一章12節:「我要懲罰那些如酒在渣滓上澄清的,心裡說:耶和華必不降福,也不降禍。」人之所以不相信神有特別的鑒察,是因為他們無法想像,考慮到祂與我們之間的距離,這該如何實現。

[2.] 輕慢神。如果他們不否認祂的存在與護理,他們也輕視祂的審判;因為這種暗中行惡,比起神,更看重人,同時由於粉飾過的無神論的盛行,他們只懼怕人,尋求向人隱藏罪惡,卻絲毫不顧及神那全視之眼,對此毫不在意:耶利米書二章26節:「賊被捉住,必蒙羞愧」;意即,被人在偷竊時撞見。現在,當你們如此看重人而如此輕視神時,你們就是無神論的偽君子。如果人一旦被看得比神更重,你就不會在意自己多麼令神不悅,只要你不冒犯人;這樣,你就刺傷了你順服的核心。但這是何等荒謬!人能定你的罪嗎?人能使你的良心充滿恐懼嗎?人能命令你進入永火嗎?那麼,為什麼你懼怕人,卻不懼怕神呢?你能在暗中嫉妒,在暗中抨擊神的兒女,在暗中忽略本分,在暗中放縱肉慾。邪惡的傢伙!你害怕人知道,卻不怕神知道嗎?什麼!害怕人的眼睛,卻不怕偉大的神?你竟不願讓一個孩子看見你做神看見你做的事。這分明是將人置於神之上。他們所求的,不過是從世人的眼中隱藏起來。

  1. 任何邪惡越隱密,就越是經過深思熟慮;罪中的預謀越多,罪就越大。正如大衛先策劃如何達成,然後隱藏他對世人的不潔(撒母耳記下十一章8節);他從軍隊召回烏利亞,使他醉酒,策劃謀殺他。這些罪是帶著詭詐與狡猾犯下的。正如約伯記二十四章15節:「姦夫的眼等候黃昏,說:『必無眼能見我』,並把臉蒙蔽。」他們帶著決心與預見犯罪,並策劃如何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進行,因此勤於尋找機會。正如約書亞記七章11節:「他們偷竊,又行了詭詐,又把那當滅的物放在他們的家具裡」;使徒行傳五章9節:「你們為什麼同心試探主的靈呢?」在隱密的罪中,使用了大量的預謀、詭詐與偽裝。
  2. 隱密的罪往往使我們更深地陷入罪中;因此,為了掩蓋一個罪,我們陷入了更多罪。正如亞當為了隱藏他的罪,間接地將罪責推給神:創世記三章12節:「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我就吃了。」當撒拉暗中嘲笑神賜子的應許時,她隨即用一個粗劣的謊言來掩蓋(創世記十八章15節)。當大衛與烏利亞的妻子犯下姦淫後,他努力用一個更醜惡的罪來掩蓋,即策劃她丈夫的死亡。任何犯下的罪都會削弱心靈,使其更無力抵擋第二次攻擊;正如城堡一旦被破開,就更容易被攻陷。罪通常像鏈條的環一樣彼此相連,以至於一個罪引出其餘所有的罪;神被激怒而收回祂的約束恩典,允許人填滿他們罪惡的滿盈。當罪對一個人產生了束縛,這是可怕的事,正如我們暗中做了一些惡事,若不付出某種代價或羞恥就無法洗清自己時;我們通常會堆積罪惡來維護自己的名聲。沒有補救辦法;他們陷入了魔鬼的網羅,必須用一個罪來幫助他們擺脫另一個罪。狄奧多西二世皇帝的妻子歐多西亞(Eudosia),曾收到丈夫贈送的一個大得不可思議且美麗的蘋果,她將其送給了一位她因其才華而敬重的學者保利努斯(Paulinus)。他不知道這蘋果是皇后從哪裡得來的,便將其作為稀有之物獻給皇帝,皇帝召來妻子,問她蘋果去哪了;她因害怕丈夫的不悅,回答說她吃了;後來她發誓,並用咒詛來證實。因此,嫉妒的丈夫殺了保利努斯,並從此憎恨他忠誠的妻子。如果她起初說了實話,就不會陷入偽證的罪;但因放縱了一點點,她被引向了更大的罪;她無辜的朋友失去了生命,她也永遠失去了丈夫的寵愛。
  3. 沉溺於隱密的罪,往往會給行事者帶來巨大的災難與不便。我僅舉約伯記二十四章14-15節提到的那兩個人為例:殺人者與姦夫。

[1.] 對於暗中策劃的謀殺,它後來總會以奇特的方式曝光。因為詩人告訴我們:「神追討流人血之罪」(詩篇九篇12節)。它絕不會被隱藏得如此之深而不曝光,並將行事者捲入千般苦難之中。謀殺罪不會長久不被報應,特別是殺害神的僕人。但例子太多了,如果我一一列舉,將永無止境。神必聽流血的哀聲。該隱暗中將亞伯帶到田間殺了他;但神說:「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哀告我」(創世記四章10節)。

[2.] 對於姦淫。不法的私慾通常以悲劇告終,正如我們在原始世界、所多瑪、示劍、以色列人在曠野與摩押女子行淫、以色列與便雅憫之間因強暴利未人的妾而發生的戰爭、參孫、大衛(刀劍不離他的家)的例子中所見;更不用提常見的故事了。淫亂並非像屬肉體的人所認為的那樣是輕微的罪;悲慘的審判伴隨著它,無論它被隱藏得多麼深。這是第一個論點。

其次,這是愚昧與瘋狂,因為神喜愛揭露它。我們的主在路加福音十二章2節告訴我們:「掩蓋的事沒有不露出來的;隱藏的事沒有不被人知道的」,無論是在今生還是來世。

  1. 在今生,神揭露隱密的罪,並將其帶到光中,正如祂發現了亞干的褻瀆聖物。因此,我們被教導要記念羅得的妻子(路加福音十七章32節)。她的罪是暗中犯下的;她想偷看一眼,回頭望向所多瑪:創世記十九章26節:「羅得的妻子在後邊回頭一看,就變成了一根鹽柱。」因此,不要有人暗中犯罪。神能在我們隱密的罪中發現我們。正如我們應當在公開犯罪上保持良心,在暗中犯罪上也當如此,儘管罪行是以極其隱蔽與私下的方式進行的。因此,民數記三十二章23節:「你們的罪必追上你們。」如果他們向世人的眼睛隱藏它,他們以為就永遠不會再聽到自己的罪:以賽亞書二十九章15節:「他們說:誰看見我們呢?誰知道我們呢?」神看見並知道我們所有隱密的計謀與設計;最終它們會被揭露,使我們蒙羞與困惑。基哈西被發現了:列王紀下五章26節:「我豈沒有與你同去呢?」意指他的先知之靈。亞拿尼亞與撒非喇被使徒們所擁有的揭露之靈發現了(使徒行傳五章)。神喜愛揭露那些不知悔改、虛假行事的偽君子,他們暗中進行邪惡:箴言二十六章26節:「他雖用詭詐遮掩自己的怨恨,他的邪惡必在會中顯露。」主喜愛揭開他們的偽裝。
  2. 在那偉大的算帳之日與最後審判時:詩篇五十篇21節:「我要將你的罪擺在你眼前」;哥林多前書四章5節:「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意即,每個人的動機與目的。那時,一切都將在人與天使面前顯露出來。

應用一:這教導我們要對隱密的罪保持良心,無論是疏忽的罪、行為的罪,還是混合性質的罪,即當一件事在實質上是好的,但在方式或目的上有缺陷時。

  1. 疏忽的罪。民數記三十二章23節就是如此,一種對本分的退縮,或是不與神其餘的子民一同承擔份額。許多人若不作惡,不犯下滔天大罪,便以在神面前處於良好狀態的臆測來自我安慰。哦,但如果你生活在忽略任何必要的已知本分中,你的景況可能是危險的。你目前或許不為此感到困擾,但終有一天,它會在你的靈魂中造成悲慘的後果:雅各書四章17節:「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人或許長期生活在忽略與神相交的過程中,良心一直保持沉默,但隨後它會狂暴起來。馬太福音六章6節,你的父在暗中看見你所做或未做的事,並將相應地賞賜或懲罰你。
  2. 行為的罪。讓我們「棄絕暗昧可恥的事」(哥林多後書四章2節)。不要有人因為所做的事對人隱瞞,就以為一切都好;也不要在任何已知的隱密罪中放縱自己。不;當你有隱密的機會時,你應當保持對神與祂全視之眼的恆久敬畏:創世記三十九章9節:「我怎能作這大惡,得罪神呢?」隱密與孤獨往往最容易招致最污穢的試探;但神在那裡,這對我們來說就足夠了。箴言中的少年人被誘惑,因為是在黃昏、晚上、黑暗之中(箴言七章9-10節)。因此,應當避免這樣的場合;或者如果我們被迫處於其中,讓我們更加謹慎與警醒。
  3. 混合性質的罪,即不是忽略了本分,而是忽略了誠實。這可以在禱告中看到:羅馬書八章27節:「鑒察人心的,曉得聖靈的意思。」在與神立約時:申命記五章29節:「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在我們整體的順服中:箴言十六章2節:「人一切所行的,在自己眼中看為清潔;惟有耶和華衡量人心」;腓立比書二章12節:「就當恐懼戰兢,作成你們得救的工夫。」我們應當考慮我們是以什麼樣的心來到神的面前。

應用二:勸勉,督促你們履行三項本分:

  1. 尋求罪得赦免,勝過尋求隱藏罪:箴言二十八章13節:「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我們試圖向世界、向自己、向神隱藏我們的罪。
  2. 學習討神的喜悅,勝過向人隱藏。敬虔的單純與誠實將是我們的安慰:哥林多後書一章12節:「我們所誇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著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羅馬書二章29節:「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3. 謙卑自己,不僅為公開的罪,也為隱密的罪:詩篇十九章12節:「求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希西家「因心裡的驕傲,就謙卑下來」(歷代志下三十二章26節);大衛為對護理不配的念頭而謙卑。隱密的污穢在神眼中是可憎的。

幫助:1. 對神屬性的正確認知;例如: [1.] 祂的全知:詩篇一百三十九篇2節:「你從遠處知道我的意念。」祂本性的完美顯明了這一點。如果祂不知道萬事,祂就不是神;世上就會有脫離祂護理的事。但事實並非如此:歷代志上二十八章9節:「耶和華鑒察眾人的心。」

[2.] 祂的無所不在。神在萬物之中,貫乎萬物之上,也在萬物之上:以弗所書四章6節:「貫乎眾人之中,住在眾人之內」;使徒行傳十七章28節:「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

[3.] 祂是我們的審判者。神怎能審判祂所不知道的事呢?

  1. 祂揭露隱密之罪的各種方式:

[1.] 天使的職事:傳道書五章6節:「不可在使者面前說是錯了」;提摩太前書五章21節:「我在神和基督耶穌並蒙揀選的天使面前囑咐你,要遵守這些話」;哥林多前書十一章10節:「因此,女人為天使的緣故,應當在頭上有服權柄的記號。」

[2.] 嚴厲的患難:創世記四十二章21節:「他們彼此說:我們在兄弟身上實在有罪」;列王紀上八章47節:「他們若在擄到之地心裡回想,悔改,懇求說:我們有罪了。」

[3.] 罪的爆發:詩篇三十六篇2節:「直到他自覺罪孽終必顯露,心懷憎惡」;提摩太後書三章9節:「他們的愚昧必在眾人面前顯露出來。」

[4.] 有時是良心的恐懼:馬太福音二十七章4節:「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是有罪了。」我們嘔吐出自己的羞恥。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