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講道】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篇三十二篇1-2節)
這篇詩篇的標題是「訓誨詩」,之所以如此命名,是因為大衛願意根據自己的經驗,向眾人指明通往幸福的道路。毫無疑問,沒有什麼課程比這更需要學習了。我們都渴望幸福:善人與惡人,儘管他們在任何事上都鮮少達成共識,卻在這一點上達成了一致,那就是對幸福的渴望。然而,我們若不在神裡面,就無法獲得幸福,因為祂是唯一、不變、永恆且全足的善,祂滿足並填滿了我們靈魂所有的容量與渴望。而罪攔阻了我們親近祂,罪在祂與我們之間造成了破裂與隔絕;除非罪被除去,否則我們無法與祂相通,而罪唯有藉著神因基督的滿足而施行的赦免才能被除去。神的赦免在我的經文中已明確宣告,但基督的滿足與公義必須從其他經文中補充,例如哥林多後書五章19節:「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使徒在此清楚表明,不將過犯歸到人身上,是神在基督裡恩典的結果。我們將此處經文納入考量並無不妥;因為使徒在羅馬書四章6至7節引用這段經文時告訴我們:「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在這些話語中,你有:
- 對一項偉大且蒙福的特權——即罪得赦免——的強調性陳述。
- 對將要享受此特權之人的描述:心裡沒有詭詐。
我將把我的思考局限於這項特權;它透過三種表達方式呈現:赦免過犯、遮蓋罪惡、不算為有罪。這種說法熱切而強烈,並且重複了兩次:這人是有福的。
我將說明這三種表達方式的含義,以及為什麼先知在闡述這項特權時,要使用如此強烈且強調性的反覆叮嚀。
- 「得赦免其過」,或譯為「其過犯的重擔得減輕」;在此,罪被比作我們無法承受的沉重負擔,正如其他經文所言:馬太福音十一章28節:「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
- 「遮蓋其罪」;這暗指對污穢的遮蓋,或將令人厭惡之物從視線中移除。正如以色列人在營中行軍時,必須在武器上繫一個鏟子,以便在方便時挖掘,並將排泄物遮蓋:申命記二十三章記載了這條律法及其原因,第14節說:「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常在你營中行走,要救護你,將仇敵交給你,所以你的營當聖潔,免得祂見你那裡有污穢,就離開你。」
第三種表達方式是「耶和華不算為有罪」;也就是說,不將罪歸入他們的帳目。在此,罪被比作債務,正如主禱文中所言:馬太福音六章12節:「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這就是赦免的行為。
赦免的對象在經文中以不同的詞彙呈現:罪孽、過犯與罪;正如在法律中,許多含義相近的詞彙被堆疊在一起,以使法律文件更全面且有效。我特別注意到這一點,因為當神宣告祂的名時,也使用了相同的詞彙:出埃及記三十四章7節:「赦免罪孽、過犯與罪。」好了,我們已經看過這些表達方式的含義。為什麼神的聖潔之人要如此有力且反覆地叮嚀:「這人是有福的」,又再次說「這人是有福的」?部分是出於他自己的經歷。大衛深知罪得赦免是何等甘甜;他曾在自己的靈魂中感受過罪的苦澀,甚至導致血氣枯乾,因此他以最生動的詞彙表達對赦免的感受:「得赦免其過……這人是有福的」。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那些為其撰寫這份訓誨的人,使他們不至於將其視為輕微且瑣碎之事,而是能徹底領悟這項偉大特權的價值。得蒙赦免、藉著耶穌基督稱義的人,是有福的、幸福的、三倍幸福的。
因此,我將堅持的教義是:獲得基督耶穌對我們罪的赦免,是通往我們福分的一個重要程度與步驟,甚至可以說是我們福分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我將透過以下三個考量來向你們證明:
- 我將說明我們尋求此赦免的必要性。
- 我們若沒有此赦免,將會陷入何等悲慘。
- 我將談論隨之而來的益處,以及我們一旦獲得它所享有的幸福。
- 我們身為在神面前皆有罪的人,尋求稱義與藉基督赦免罪孽的必要性。為了讓這點更深刻地銘刻在你們心中,我將採取以下架構或方法:首先,理性的本性意味著良心;良心意味著律法;律法意味著制裁;制裁意味著審判者與審判日(屆時所有人都將因違背律法而被追究責任);而這個審判日不可避免地會導致全人類被定罪,除非主願意妥協,並在福音的法庭中找到某種方式,使我們能得救。神已在基督裡找到了這條道路,既然這條道路是透過如此奧秘的安排而實現,我們就應當深刻且感恩地領悟它,並以謙卑與破碎的心,放棄舊約,接受神在另一約中為我們預備的恩典。
[1.] 理性的本性意味著良心;因為人能反思自己的行為,並擁有內在的判斷力,根據所行的是善是惡來宣告自己無罪或定罪(約翰一書三章20-21節)。良心不過是人對道德層面上的行為——即行為中的善惡、正直或偏差——所作的判斷,並與獎懲相關。當人行動時,他是當事人;但當他審視並譴責自己的行為時,他就是審判者。讓我們僅關注定罪的部分,因為這與我們的處境有關。事後,良心的力量通常比事前或行動中感受得更強烈;因為事前,由於感官的欺騙與激情的反叛,理性的判斷並不清晰。我說,我們的激情與情感升起雲霧,遮蔽了心智,並以一種令人愉悅的暴力傾向於意志;但當惡行完成,情感平息後,罪疚感便會衝擊良心。正如猶大,當他沉浸在罪惡中時,他的心是沉睡的,但事後,罪疚感便臨到了他。你「因出賣無辜者的血而犯罪了」。當情感得到滿足並讓位於理性時,那先前被譴責的理性重新登上寶座,它便更有力量以悔恨與恐懼來影響我們,同時以嚴厲的責備判決來刺穿人的心,因為我們在理性之前順從了慾望。現在,這種對罪的良心譴責或許能被暫時壓制與掩蓋,但火焰終將爆發,我們隱藏的恐懼很容易被重新喚醒,除非我們獲得赦免與釋放。理性的本性意味著良心。
[2.] 良心意味著律法,藉此區分善惡;因為如果我們對任何事有良心,那必然是基於某種來自神的律法或義務,祂是我們的創造者與統治者,我們必須向祂負責,祂的權柄賦予了良心警告與制止的力量,若沒有這一點,良心將是軟弱且無效的,它們所激起的希望與恐懼也將是虛妄的幻想與愚蠢的猜測。我無需在此多費口舌,良心意味著律法。外邦人也有律法,因為他們有良心:羅馬書二章15節:「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他們有良心會控告或辯護,會根據律法的條文要求。因此,當使徒談到死亡臨近時在我們心中復甦的良心刺痛時,他說,哥林多前書十五章56節:「死的毒鉤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那些人在威脅生命的疾病中感受到的刺痛,並非疾病的果實,而是由最高理性所證實的;它們來自對罪的意識,而這種意識在我們心中因神的律法而增強與加深,良心正是從律法中獲得了所有力量。
[3.] 律法意味著制裁,或透過懲罰與獎勵來確認;否則,它僅僅是任意的規則或指引,我們可以忽略或無視,而不會有太大的損失或危險。不;律法武裝著對所有違背者可怕的咒詛。與神不可戲弄,祂將生與死、福與禍擺在我們面前(申命記三十章15節)。現在,誡命是我們職責的準則,而制裁則是神處理過程的準則,即神將要做什麼,或可能做什麼,以及我們應得什麼樣的對待。前者顯示了我們對神應盡的義務,後者顯示了在神手中可能公正地預期的結果;因此,在懲罰執行之前,我們必須設法獲得赦免。聖經將神描述為「天天向惡人發怒」,隨時準備好弓箭,劍不僅出鞘而且磨快了,彷彿若我們不回轉,祂隨時準備擊打(詩篇七篇11-13節)。
[4.] 制裁意味著審判者,祂將會對遵守或違背律法進行審查;否則,若沒有人負責,制裁或懲罰不過是虛設的稻草人。神,我們的創造者與統治者,就是我們的審判者。祂會為違背律法制定懲罰,卻從不與我們算帳嗎?這種想法是如此不合理,如此違背良心的感受,違背神每日的攝理,也違背聖經——聖經處處(為了促使我們尋求罪的赦免)將神描述為審判者。良心畏懼一位看不見的審判者,祂將會對我們所做的一切進行追究。使徒在羅馬書一章32節告訴我們,外邦人「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而攝理向我們顯示,確實有這樣一位審判者,祂關注律法的遵守與違背,並透過祂所執行的審判,從天上認可了律法的每一部分:羅馬書一章18節:「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祂透過懲罰世上的不虔或不義,認可了律法的兩塊法版;甚至對每一次明顯的疏忽或違背,祂都予以懲罰。使徒說,「凡越過」與「不順從」:這兩個詞分別指疏忽之罪與違背之罪:它們都受到了懲罰,神認可了祂的律法,證明其為堅定且真實的準則。聖經也通常利用審判者這一概念或論點來激勵我們尋求罪的赦免:使徒行傳十章42-43節:「祂吩咐我們傳道給眾人,證明祂是神所立定的,將來審判活人死人的主。眾先知也為祂作見證,說: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參見使徒行傳三章19-21節。我們這些將要站在公正審判者台前的人,既然因違背祂神聖的律法而如此觸怒祂,我們除了向我們的審判者懇求,並透過順服地請求赦免與接受神所預備的恩典來防止懲罰執行之外,還能做什麼呢?
[5.] 審判者意味著審判日,或某個時刻,祂的公義必須進行莊嚴的審判,屆時祂將與墮落的世界算帳。祂有時會因不虔與不義,透過戰爭、瘟疫與饑荒,與現今的國家算帳。祂會在個人死亡時與他們算帳,當他們的工作完成時,祂會支付他們的工價:希伯來書九章27節:「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但還有一個更普遍且最終的審判,屆時祂的公義必須進行莊嚴的審判,這在自然界中已部分顯明;因為使徒們大多是透過這種方式,將基督教教義引入他們所傳講之人的心中:使徒行傳二十四章25節:「保羅講論公義、節制和將來的審判。」其細節屬於福音的啟示,但自然界本身對此有一種感覺,他們被敦促悔改,「因為神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祂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神現在在忍耐中審判世界,但那時將在公義中審判,屆時萬物將被重新審視,一切將被恢復;美德將獲得公開的榮譽,惡行將受到應有的羞辱。
[6.] 如果有一個莊嚴的審判日,屆時每個人都必須接受最終的判決,那麼對於一個墮落的受造物而言,除非神設立另一個法庭來救助他,否則這審判必然意味著定罪;因為現在人因罪而完全喪失了履行律法的能力,絕無法避免因違背律法而應受的懲罰。我將透過三個理由證明這一點:律法對墮落的人而言是不可能的;懲罰是無法忍受的;而懲罰,就目前所見,若神不採取另一種方式,是不可避免的。
(1.) 律法的職責是不可能的。使徒告訴我們:「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它不能在神面前稱義我們,當祂要求我們交代時,它不能提供任何回應。人極度沉迷於律法之約,因此福音派牧師的工作之一,就是闡明藉著該約獲得恩典或生命的不可行性。人會盡可能地堅持律法,並試圖用一些膚淺的事物來拼湊出一種可憐的自我公義。他對律法作了簡短的解釋,以便珍視自己公義的宏大觀點;他削減了神的律法,使尺子不長於布料,並將其降格為一種可憐且卑微的事物,僅要求人履行一些外在的膚淺職責。我們常讀到「向罪死」與「向世界死」;我們必須「向律法死」也同樣真實。那麼我們如何向律法死呢?聖經在一個地方告訴我們,我們「藉著律法向律法死了」;在另一個地方,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前者是加拉太書二章19節:「我藉著律法,就向律法死了。」人傾向於堅持律法之約,並對肉體充滿信心,將在神面前蒙悅納的希望寄託於一些外在的事物,並將其視為虛假的公義。因為肉體的世界,正如它將虛假的幸福當作神一樣,人也有虛假的公義,這就是他們的基督。現在,藉著律法,他們向它死了。如何死?律法假設我們是無辜的,並要求我們保持無辜:「凡不恆心遵守……的,都是被咒詛的。」假設一個人後來精確地履行了它,但支付新債並不能抵銷舊帳。然後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向律法死了」,羅馬書七章4節;藉著基督被釘十字架的身體,祂為我們贏得並買贖了更好的希望與恩典。好了,職責是不可能的。
(2.) 懲罰是無法忍受的,因為當神發怒時,誰能站立得住呢?以西結書二十二章14節:「到了我對付你的日子,你的心還能忍受嗎?你的手還能有力嗎?」我們這些連痛風或結石的痛苦都無法忍受的人,又怎能忍受神永恆的忿怒呢?落入那位永活之神的手中,確實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祂永遠活著,以懲罰祂律法的違背者。
(3.) 懲罰是不可避免的,除非罪得赦免,且你順服神的道路:因為我要問你,在神面前你還能有什麼希望?祂的本性使祂恨惡罪,祂的公義使祂必須懲罰罪。
(1st.) 祂的本性使祂恨惡罪與罪人:哈巴谷書一章13節:「祂眼目清潔,不看邪僻。」我提出這一點有兩個原因:部分是因為我觀察到,所有罪人的安全感,以及他們忽視藉著耶穌基督尋求赦免,都源於他們對神聖潔的輕視;如果他們的心能充分被神那無瑕疵的純潔與聖潔所敬畏,他們就會更關注神所預備的恩典條件:詩篇五十篇21節:「你以為我恰和你一樣。」為什麼人們在罪中安然生活,而不斷絕他們的惡行?他們認為神並不那麼嚴厲與苛刻,因此他們所有的信心都建立在對神本性的誤解之上,這種可怕的誤解甚至構成了褻瀆:「你以為我恰和你一樣。」另一個原因是,我觀察到人心恐懼的根本原因在於神的聖潔:撒母耳記上六章20節:「誰能在耶和華這聖潔的神面前侍立呢?」以及「誰不敬畏你,因你是聖潔的?」(啟示錄十五章4節)。我們畏懼祂的大能;為什麼?因為它是由祂的忿怒所驅動的。我們畏懼祂的忿怒;為什麼?因為它是由祂的公義與正直所點燃的。我們畏懼祂的公義,因為它建立在祂的聖潔與祂本性的純潔之上。
(2dly.) 祂的公義使祂必須懲罰罪,以免律法顯得是徒然制定的。維護祂公義的聲譽,並在人面前始終顯為公義的神,這關係到全地審判者的職責:創世記十八章25節:「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以及羅馬書三章5-6節:「神不義,祂發怒,是祂不義嗎?……若神不審判世界,怎能審判世界呢?」這些經文暗示,如果有一絲瑕疵,如果你能假設祂在公義上失敗,這就等於否認神是世界的審判者。因此,賦予每個人應得之報的神的公義與正直,必須在其適當的位置上閃耀;祂將報應臨到應受報應的人,並將祝福賜給應得祝福的人。在我們的處境中,懲罰是我們應得的,除了忿怒與永恆的毀滅,我們還能從這位神那裡期待什麼呢?因此,如果這一切都是真的,如果良心意味著律法,律法意味著制裁,制裁意味著審判者,審判者意味著某個祂的公義必須進行莊嚴審判的時刻,而這必然意味著對墮落受造物的定罪——那麼我們該怎麼辦?
[7.] 從這定罪中,除非神設立另一個福音的法庭與法規,使被定罪的罪人能蒙受憐憫,罪得赦免,並被稱義,否則絕無逃脫之路。
得蒙恩典與生命,其條件必須能維護神的榮耀以及祂對人類的治理。寬恕私人的過犯與傷害,與赦免公眾的罪愆,兩者之間有極大的差別;官長的赦免與私人之間的寬恕,性質亦不相同。當地位平等的人彼此發生爭執,他們可以憑著慈愛,以雙方都滿意的方式結束分歧,僅僅透過寬恕、不再計較所受的傷害,或是冒犯者單純的認錯即可。但此處的情況則不然:神與我們和好,不僅僅是作為受冒犯的一方,更是作為世界的統治者;這場爭端發生在世界的審判者與犯罪的人類之間。因此,這件事不能僅靠妥協與協議來解決,而必須透過「滿足」(satisfaction),使祂的律法得到成全,並確保祂公義的尊榮。因此,為了使人的赦免成為一位公義聖潔的審判者所能施予的恩惠,且不損及祂公義的榮耀與律法的權威,主顯明了這偉大的奧祕:「神在肉身顯現」。耶穌基督「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加拉太書四章 5 節);並且「成為挽回祭,以滿足神的公義」(羅馬書三章 25-26 節)。如此,神向祂的受造物顯出憐憫,同時祂治理的威嚴得以維持,祂的公義也向世人作了充分的彰顯。
[8.] 既然這一切都已合宜地成就,以維護神的榮耀,我們就必須針對兩項聖約來祈求赦免:一是我們所違背的自然律,二是那在基督裡所立的約,我們必須將其視為我們的避難所與穩妥的藏身處。
(1.) 我們必須對罪,以及第一聖約所帶來的咒詛,有痛悔的體認;因為正是疾病將我們帶到醫生面前;咒詛驅使我們尋求應許,公義的法庭驅使我們來到恩典的寶座前;那緊追不捨的復仇者,迫使我們逃向那合適的逃城,並在主的恩典中尋求庇護(希伯來書六章 18 節)。因此,如果你對罪輕描淡寫、百般開脫,你似乎仍執著於第一聖約,寧願辯稱無罪也不願認罪。不;如果你想要得到這份恩典,就必須承認你的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翰一書一章 9 節)。你必須承認自己的罪,並帶著對如此偉大的神所犯下的過犯應有的悔恨。不僅要有對罪的體認,還要對罪所帶來的咒詛與罪應得的報應有深刻的認識;因為我們不僅要控告自己,還要審判自己,免得神審判並定我們的罪(哥林多前書十一章 31 節)。自我控告是指向罪,並在認罪中實行;自我審判是指向因罪而應得的咒詛或懲罰,這是一個人根據律法的條文,對自己應受的刑罰作出宣告,承認自己的罪咎,並在神面前帶著極度破碎的心,因為他已使自己陷入神永恆的忿怒與不悅之中。我觀察到,聖經將律法之約比作一座監獄,神將有罪的靈魂關在其中(羅馬書十一章 32 節:「神將眾人都圈在不順服之中,為要憐恤眾人」;加拉太書三章 21 節:「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律法是神的監獄,罪人若未得神的准許,便無法從中逃脫;而除非他們體認到那第一聖約的公義與正直,並帶著破碎的心承認自己的罪,且承認神永遠定他們的罪是公義的,否則他們無法從神那裡得到任何赦免。
(2.) 我們必須感恩地接受主所提供的赦免。因為既然神樂意給我們第二次機會,以全新的恩典重新建立我們,且這一切是以如此奇妙的方式成就,為要將失喪的受造物挽回歸向祂,那麼,在我們已經使自己無力履行義務之後,若我們仍藐視這救法,還有什麼懲罰比這更嚴厲的呢?(約翰福音三章 18-19 節)。因此,我們應當讚嘆神在基督裡的憐憫,並對此有深刻的體認,好抑制我們那曾是我們禍根與毀滅的罪性自愛。既然神顯明祂願意和好,我們就必須進入祂的平安,不要將自己視為處於絕望與無可救藥的境地,而要倚靠基督的功德、犧牲與代求,並受祂恩慈的應許與聖約所激勵,「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為要得憐恤,蒙恩惠,作隨時的幫助」(希伯來書四章 16 節)。由此可見,我們是何等需要尋求這罪的赦免。
- 第二,我必須指出若沒有這赦免,我們將陷入何等悲慘的境地;這一點透過本文中的概念可以得到最好的說明。這裡有需要遮蓋的污穢,有我們必須卸下的重擔,還有必須勾銷的債務:若非如此,我們將處於何等悲慘的境地!
[1.] 若罪未得赦免,那重擔是何等沉重!屬肉體的人目前感覺不到;元素在它們本位時並不沉重;但他們很快就會感覺到了!有兩種良心會感受到罪的重擔:一種是敏銳的良心,一種是受傷的良心。對於一顆珍視神之愛、卻處於罪咎之下並招致神忿怒與不悅的破碎心靈來說,這是極其痛苦的:「我的罪孽高過我的頭,如同重擔叫我擔當不起」(詩篇三十八篇 4 節)。骨折的人對最輕的重量都會感到敏感;顯然,一顆破碎的心無法輕看罪。那些在罪中安然自得、毫無悔意、從不煩惱的人,究竟是怎樣的心腸?去問問那些受傷的良心,罪是什麼:創世記四章 13 節:「我的刑罰太重,過於我所能當的」;箴言十八章 14 節:「人有疾病,心能忍耐;心靈憂傷,誰能承當呢?」只要邪惡在我們之外,尚可忍受,人的天然勇氣或許能支撐;但當靈魂本身因罪的意識而受傷時,誰能承當呢?如果神忿怒的火星落在良心上,人很快就會成為自己的重擔;有些人甚至選擇自殺而不願活著。去問該隱,去問猶大,感受罪的重擔是什麼滋味。罪人「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這重擔並不總是能感覺到,但很容易被喚醒:一場講道中迫切的勸勉、世上發生的一場重大災難、一樁醜聞、一場嚴重的疾病或世俗的挫折,都可能喚醒它。所有這些事情以及更多其他事,都能輕易地在我們心中重燃這種感覺。要讓一個罪人陷入良心的枷鎖中,並不需要大費周章。因此,只要想想卸下這重擔的必要性;哦,那是何等的福分!
[2.] 這是需要遮蓋的污穢,使我們在神眼中顯得可憎。箴言十三章 5 節說:「惡人顯出羞恥和罪孽。」在誰眼中?在神眼中。顯然,祂的眼目清潔,不看邪惡。在好人眼中。「義人憎惡惡人」;新生命對罪有一種厭惡。羅得那義心,因惡人淫蕩的行為,天天傷痛。惡人以敵對與憎惡的心恨惡敬虔人;但敬虔人恨惡惡人,並非出於與善意相對的敵意,而是出於與喜悅相對的憎惡。這對一個中立的人來說也是可憎的,因為聖潔會在良心中激發敬畏與尊崇。「義人比鄰舍更有餘」,而在世人的普遍評價中,惡人是卑劣的人:可怕的褻瀆行為是不容易被接受的。不僅如此,它對其他惡人來說也是可憎的。我不知道我是否正確地解釋了那段經文,但它看起來有點像:「受咒詛的,彼此恨惡」。我們恨惡別人身上的罪,儘管我們不願察覺自己身上的罪。一個惡人的感官主義、驕傲與虛榮,被另一個惡人所恨惡;甚至,他對自己而言也是可憎的。為什麼?因為他無法忍受審視自己。我們無法忍受自己變得嚴肅。「他們不肯來就光,恐怕行為受責備。」我們躲避神的面;我們意識到自己身上有令祂反感的事物,當我們得罪祂後,我們便遠離祂;正如大衛的經歷,詩篇三十二篇 3 節。這就是他沉默的原因:他得罪了神,便遠離祂,沒有心去求取赦免。哦,那麼,將這污穢遮蓋,使我們能從這種羞愧的缺乏信心(bashful inconfidence)中解脫出來,不再羞於面對神的面,並能帶著聖潔的膽量來到這位蒙福之神的面前,這是何等的憐憫!哦,罪得遮蓋之人的福分!
[3.] 這是一筆將靈魂束縛在永恆懲罰中的債務;若不被赦免,審判官將把我們交給獄卒,獄卒將我們投進監獄,「直到我們還清最後一分錢」(路加福音十二章 59 節)。背負如此巨大的債務,是何等的悲慘!奧古斯都買下了那個欠了幾百萬塞斯特斯(sesterces)債務卻能安然入睡之人的床。顯然,當我們因眾多罪孽而註定要承受永恆之神忿怒的報應,卻仍能安然入睡時,這是一種多麼奇怪的麻木。身體與靈魂將在執行審判時被奪走;還債的日子已經定了,而且可能比你想像的更早到來;你必須取得免責證明,否則你將永遠滅亡。我們的債務高達億萬;那麼,如果主願意赦免如此巨大的債務,哦,那人的福分是何等大,等等。現在把這一切放在一起;顯然,如果你曾經處於束縛之中,如果你曾感受到死亡的刺痛與律法的咒詛,或者曾被神的忿怒所灼傷,或者知道那些在陰間被神討債之人的恐懼,你一定會對這奇妙的恩典有越來越深的感觸。「哦,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第三,隨之而來的益處。我列舉三點: [1.] 它使受造物歸向神,使我們重新連結,有能力去事奉、取悅並榮耀神:詩篇一百三十篇 4 節:「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赦免邀請我們歸向神,強迫我們歸向神,並按著神所施予的方式接受它;它促使我們歸向神,並鼓勵我們與神保持和睦與聖潔的友誼,在我們一生的日子裡,在公義與聖潔中取悅並事奉祂。顯然,它邀請我們歸向神。人遠離一位定罪的神,但可能會被引導去順服一位赦免的神。它強迫我們歸向神,去事奉、愛戴並取悅那位願意赦免如此巨大債務並免除我們一切罪孽的主;因為那蒙赦免多的,她的愛也多。它促使我們事奉並取悅神;因為神在赦免之處必更新,祂將新生命注入我們裡面,使我們傾向神:歌羅西書二章 13 節:「你們從前在過犯和未受割禮的肉體中死了,神赦免了你們一切過犯,便叫你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它鼓勵我們事奉並取悅神:希伯來書九章 14 節:「何況基督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並且是以合宜的方式,使你能以活潑、喜樂的方式事奉神。一個被律法束縛、自知悖逆、招致忿怒與懲罰的可憐受造物,是極其沉重的,步履維艱;但當良心從死行中得潔淨,我們便能以活潑的方式事奉永生神;這在靈魂中產生了一種聖潔的喜樂,我們從那原本會阻礙我們事奉神的束縛中解脫出來。
[2.] 它為我們靈魂中的堅實安慰與平安奠定了基礎,因為在罪得赦免之前,你沒有真正的安慰;因為世界最高統治者的公義對我們來說依然是可怕的,我們違背了祂的律法,理應承受祂的忿怒,且我們仍認為祂因我們而受冒犯、被激怒。我們可以用屬肉體的快樂讓靈魂入睡,但那鴉片的效力很快就會消失。所有那些喜樂不過是偷來的水,暗中吃的餅,是一種可憐、悲哀的平安,不敢見光,經不起考驗;是一種很快就會被對神與來世的嚴肅清醒思考所擾亂的悲哀平安;但一旦罪得赦免,你便有了真正的喜樂——「小子,放心吧,你的罪赦了」(馬太福音九章 2 節)。那時,悲慘被連根拔起:「你們的上帝說:你們要安慰,安慰我的百姓。」為什麼?「因為她的罪孽赦免了」(以賽亞書四十章 1-2 節);「我們既藉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得與神和好,也就藉著他以神為樂」(羅馬書五章 11 節)。主耶穌成就了救贖;但當我們領受了這救贖,我們就以神為樂,那時就有豐富喜樂的源頭,因為「藉著所賜給我們的聖靈,神的愛澆灌在我們心裡」。
[3.] 當我們得蒙赦免,我們便有資格獲得永恆的幸福。罪的赦免是「除去障礙的恩典」(gratia removens prohibens),即除去阻礙的恩典,將那破壞和睦的事物從路上移開,移除了阻礙我們進入天堂的事物。成聖是開始;但在我們得蒙赦免之前,不可能進入天堂:現在這移除了無資格的狀態。我觀察到,罪的赦免被視為所有特權的部分,正如悔改被視為義務的部分:使徒行傳五章 31 節:「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這裡有兩項初始的福分:悔改,作為新生命的根基;罪的赦免,作為我們未來一切恩惠的根基。新約中提供了兩項主要的祝福,赦免與生命,與神和好,以及在榮耀中永恆地享受祂;而前者為後者鋪平了道路:使徒行傳二十六章 18 節:「我差你到他們那裡去,要叫他們的眼睛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神;又因信我,得蒙赦罪,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當我們得蒙赦免,我們便有資格仰望那蒙福的基業;那排除我們於基業之外的障礙已被移除了。
如此,你們便看見了:「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應用之言
- 讓我們為基督教信仰讚美神,在這信仰中,這一特權以其全部榮耀向我們顯明,且條件極其合宜,足以贏得人的心,並將人帶回神面前:彌迦書七章 18 節:「神啊,有何神像你,赦免罪孽,饒恕你產業之餘民的罪過?」宗教的要務在於為兩件事提供充分的準備,這兩件事曾困擾著世上思考的人們:人類合宜的幸福,以及贖罪合宜的方式。幸福是我們極大的渴望,而罪是我們極大的重擔與困擾。現在,這一切都藉由基督信仰完全向我們顯明與揭示。後者正是我們所探討的,即世上重大的疑難如何得到解決,他們有罪的恐懼如何得到平息;為了讓我們看見基督教信仰超越世上所有宗教的卓越之處,它提供了赦免,其條件對神的榮耀最為合宜,對我們的靈魂最為滿足;也就是說,基於基督的滿足與我們自己的悔改,若沒有這些,我們的處境便不值得憐憫。前者我將重點強調。異教徒對於神如何在赦免罪孽時免除祂公義的榮耀這一途徑感到極度困惑。人是神的受造物,因此是祂的臣民;他在對神的義務與順服上極大地失敗與犯錯,因此理應承受神公義的忿怒與報應,這些真理在自然之光與共同經驗中是顯而易見的;因此,異教徒對此有一些確信,並看出神需要透過某些贖罪的祭物來平息與和解;他們的生活越接近這一傳統與制度的源頭,他們對此的負擔與緊迫的觀念就越強烈。但在他們所有殘酷的迷信中,靈魂都沒有安息;他們不認識真神,也不認識合宜的贖價,也沒有任何確定的方式將赦免傳達給他們,而是始終陷入自己思想的困惑與混亂中,無法在不減損神聖潔與公義的情況下使神變得仁慈,也無法在不減損神憐憫的情況下使神變得公義。他們透過神長期延續被沒收的恩惠,對神的良善有了一些概念:「神未嘗不為自己未顯出證據來」;但他們仍無法將其與祂公義或懲罰罪人的意志協調起來;他們對罪得赦免的所有理解都只是可能性,而為了獲取功德所做的一切要麼是荒謬的,要麼是野蠻且不自然的,如「為自己的罪孽獻上長子」(彌迦書六章 7 節)。他們對這種所理解的贖罪的所有觀念,都太過軟弱,無法改變人的心或生活,也無法將人帶回神面前。現在來到猶太人這裡。猶太人有許多神親自設立的祭物,但這些祭物「就良心說,都不能叫禮拜的人得以完全」(希伯來書九章 9 節);而給予被激怒之公義的贖價,只有少數人知道。他們看到了許多神的忍耐與寬容,卻很少看到神的公義,以及那偉大的挽回祭是什麼。直到「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他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馬書三章 25-26 節)。他們的條例與祭物更像是一份承認債務的契約,或預示著即將支付的贖價,他們的祭物反而滋生了束縛;他們的條例被稱為「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那時靈魂的救贖被視為一個偉大的奧祕,但只是吝嗇地揭示:詩篇四十九篇 3-4 節:「我的口要說智慧的言語;我心裡的意念要通達。我要側耳聽比喻,用琴解我的謎語。」那智慧是什麼?那謎語是什麼?「贖生命之價極貴,只能永遠罷休。」就單靠人而言,「沒有一個能贖自己的弟兄」。基督的永恆救贖在那個時代是一個謎語,他們只知道沒有凡人能做到。在更早的時期,在約伯的時代,他是一位「傳話的,一千中之一」,能將這信息帶給受苦的罪人,即神已經找到了一種贖價。因此,這種作為罪得赦免基礎的贖罪,在那個時代是稀有的。讓我們為這一真理的清晰與公開顯明,以及藉由耶穌基督所提供的白白恩典,讚美神。
第二個用途是激勵我們去爭取分享這一蒙福的特權。我已經花時間向你們展示罪得赦免是何等蒙福的事。基督徒們,一個財富與榮耀滾滾而來的人,若未得赦免,便不是一個幸福的人。一個生活在苦難、被輕視、在世上無人問津的人,如果他是一個蒙赦免的罪人,哦,那人的福分是何等大!幸福的不是那些苦難最少的人,而是那些罪咎最少的人;不是那些良心麻木的人,而是那些良心健全、堅定、在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中得安穩,並建立在祂聖潔聖約之上,以及祂向我們提供的平安與恩典之上的人;這才是幸福的人。藉由這些以及類似的論點,我希望你們去爭取分享這一特權。但需要什麼呢?我很想給你們一些指引。
請容我懇求你們,如果這是一件如此蒙福的事,請將其作為你們每日、迫切、誠摯向神的禱告,祈求你們的罪得赦免(馬太福音六章 12 節)。我們的主教導我們禱告(因為我們每天都在為赦免的憐憫製造太多工作):「免我們的債」。在其中一個祈求中,「今日」對所有隨後的人來說都是共同的;正如我們祈求日用的飲食,我們必須祈求每日的赦免,每日對抗試探的恩典。在律法之下,他們每天早晚各有一隻羊羔獻給神作為每日的祭(民數記二十八章 4-6 節)。我們都被邀請仰望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顯然,我們比他們更有需要,理由比他們更多;因為現在一切都已清晰、公開地向我們顯明。神在涼風中來到亞當那裡;祂不讓他沉睡在罪中:在夜幕降臨前,祂來喚醒他的良心,然後給出女人的後裔要傷蛇頭的應許。在與神和好這件事上,不可含怒到日落(以弗所書四章 26 節)。一個人不應在憤怒中入睡,也不應與人失去愛心;顯然,我們應該每天與神和好。如果一個人在律法之下染上了任何不潔,他必須在傍晚前洗衣服,以免他在不潔中過夜。我們應該每天誠摯地來到神面前提出這個請求:主啊,赦免我們的罪。但是什麼!那些已經被收養進入神的家庭,並被納入祂恩典與慈愛中的人,還需要每天祈求罪得赦免嗎?雖然在我們初信時,我們的地位已經改變,我們確實藉著信耶穌基督成為神的兒女與永生的後嗣;然而,洗過澡的人,只要把腳一洗就乾淨了。我們在這骯髒的世界中走動,會染上許多罪惡的污穢與污染;我們必須「每天在神面前潔淨我們的良心」,並祈求我們能分享這一益處。主可能會因我們的不知感恩、疏忽、愚鈍的麻木,重新喚起我們對舊罪的記憶,使我們帶著恐懼審視那(已經勾銷的)債務簿,並使我們「承受幼年的罪孽」。舊傷在天氣變化時總會感到疼痛。當我們變得不知感恩、粗心、愚鈍、疏忽,且不守望時,主可能會容許這些事情以極大的驚恐回到我們的良心上。從墳墓中挖出的罪咎比鬼魂或死而復生的人更可怕。很少有信徒能以正確的條件確信自己的真誠;雖然神可能會將罪從祂紀念的冊子上抹去,但祂不會將它們從我們的良心上抹去。良心的蟲子始終是藉著基督的血與聖靈的應用而被殺死的。這是我要給你們的簡短勸勉,其他的會花太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