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81 約翰一書3章講章|008_009_約壹3_5_基督顯現為要除掉罪

「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罪,在他並沒有罪。」(約翰一書三章 5 節)

使徒在此繼續闡述他的宗旨與目的,即勸勉基督徒要謹慎,不可陷在罪中,也不可過著隨從罪的生活。他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證:

  1. 從我們的得兒子的名分(adoption)論起,這意味著我們應當效法我們所屬之父神的樣式。
  2. 從律法,或神家中秩序的角度,勸勉我們不可放棄所蒙的恩典。
  3. 從基督的角度,他提出了兩點:(1) 祂救贖計畫的聖潔;(2) 祂自身無罪的本性。這兩點都勸誡我們不可過著隨從罪的生活。凡是基督降世所要摧毀的,以及凡使我們不像基督的,基督徒都不應當容讓。經文說:「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罪。」

第一,在第一個論證中,基督的救贖被提出: [1.] 作為一個顯而易見的真理。全世界的罪與苦難是如此深重,以致於它在嘆息中渴求一位救主。罪是我們眾人都患上的致命疾病;隨後,屬靈的醫生來到,要將它除掉。人類共同的需要顯明了苦難,而基督教共同的光照則顯明了救法。 [2.] 這被提出作為祂顯現的偉大目的與宗旨。基督在福音與肉身中兩次顯現。在福音中:提多書二章 11 節:「因為神救眾人的恩典已經顯明出來」;彼得前書一章 20 節:「在這末世才為你們顯現」。福音顯明祂來是要除掉罪:提摩太前書一章 15 節:「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就是基督耶穌降世,為要除掉罪。」但在這裡是指祂在肉身中顯現:提摩太前書三章 16 節:「大哉,敬虔的奧祕!神在肉身顯現」;約翰一書一章 2 節:「這生命已經顯現出來,我們也看見過」。基督,那位先前隱藏在神懷裡的,如今顯現出來,作為神獨生子被啟示給世界。

第二,在第二個論證中,基督的無罪被提出:「在他並沒有罪。」加上這句話的原因: [1.] 是為了顯明祂祭物的價值,因為祂自己沒有罪需要贖罪:「像這樣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高過諸天的大祭司,原是與我們合宜的;他不像那些大祭司,每日必須先為自己的罪,後為百姓的罪獻祭。」 [2.] 是為了顯明祂愛的偉大:「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 [3.] 是為了顯明,當我們活在罪中時,我們就無法與祂有交通與相通,因為祂的本性與罪是如此對立;光明與黑暗、基督與彼列(Belial)怎能相通呢? [4.] 是為了將祂立為我們的榜樣與模範,這點最為重要。要效法基督,我們必須遠離罪惡,像祂一樣聖潔,像祂一樣純潔。

教義:凡與基督有份的人,絕不應當容讓自己過著犯罪的生活或處於罪的狀態中。

我將藉由經文中的兩個論證來證明這一點:我們不可持續犯罪,因為基督來是要除掉罪,且祂自己並無罪。在此,基督首先被提出作為我們的贖價,其次作為我們的榜樣。針對這兩點,我將先解釋所用的詞句,然後探討其論證的力量。

I. 作為贖價,「你們知道主曾顯現,是要除掉罪。」這裡有三件事必須說明:(1) 基督在何種意義上被稱為除掉罪;(2) 祂藉由什麼方式成就此事;(3) 這為何是一個具有約束力的論證。

首先,基督在何種意義上被稱為除掉罪。罪可以從罪咎(guilt)或罪的權勢、生命與統治來看。

  1. 當刑罰的義務被解除,我們從將來的忿怒中得釋放時,罪咎就被除去了;這是我們從主耶穌那裡得到的一大益處:帖撒羅尼迦前書一章 10 節:「救我們脫離將來忿怒的耶穌」。這是藉由赦免來完成的,赦免與罪有關:以弗所書一章 7 節:「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這也藉由稱義來完成,稱義與個人有關:羅馬書五章 1-2 節:「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我們又藉著他,因信得進入現在所站的這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盼望神的榮耀。」藉由成聖,罪的權勢與統治被打破:哥林多前書六章 11 節:「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因此,基督來不僅是為了除掉罪的罪咎,也是為了除掉罪的污點。祂顯現是為了制伏我們對罪的愛與喜好,並使我們的心轉向神。我們需要一位救主來幫助我們悔改,正如我們需要祂來赦免一樣。失去神的形象是我們刑罰的一部分;而我們本性的更新,確實是基督救贖中一個主要的組成部分。如果你問我,這些益處哪一個先發生?我回答:祂先使我們重生,以便赦免我們;因為在我們信之前,我們尚未稱義;在我們悔改之前,我們尚未蒙赦免,而這些都是新生命的作為。聖經在許多地方闡明了這個順序;我現在只引用一處:提多書三章 5-7 節:「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

其次,祂藉由什麼方式成就此事。這必須從「獲得」(impetration)與「應用」(application)兩方面來考量。就獲得與功德而言,這與祂自己的功勞有關。就應用於我們,以及我們領受這雙重益處而言,這是藉由合宜的媒介來完成的。

  1. 就獲得與功德而言,這是已經完成的:基督藉由在祂自己身上承擔罪來除掉罪。經文中的詞彙,以及在這些事上常用的詞彙,既有「除掉」也有「帶走」罪的意思:約翰福音一章 29 節:「看哪,神的羔羊,除去(或作:背負)世人罪孽的!」;以賽亞書五十三章 6 節:「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他身上。」我知道,解釋罪如何歸在基督身上,或者祂為了從我們身上除去罪而承擔了什麼樣的罪,是有困難的。罪包含四件事:過犯(culpa)、污點(macula)、罪咎(reatus)與刑罰(poena)。並非過犯或犯罪行為,因為那是我們所犯的,不能轉嫁給他人。並非污點;因為基督是聖潔無玷污的,而污點意味著內在的罪。並非罪咎;因為罪咎是源於當事人自身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刑罰義務。誠然,基督有義務去受苦並滿足祂父的公義;但這是藉由自願的承擔,或恩典的降卑行為,而非在沒有祂同意的情況下強加於祂;這一切並非因為祂自己的緣故而欠下的。刑罰是我們所背負的債,是違背我們意願而強加於我們的;但基督自願順服以承擔多人的罪,以賽亞書五十三章 12 節;因此祂被稱為「替我們成為罪」,哥林多後書五章 21 節。那裡的「罪」既指罪的刑罰,也指罪的祭物,即贖罪祭。有時它指刑罰:「我的刑罰太重,過於我所能當的」,創世記四章 13 節;第 7 節:「罪就伏在門口」;意即刑罰就在門口,或者指贖罪祭。因此,祭司被說成是吃百姓的罪,何西阿書四章 8 節;他們只顧著飽餐祭物。羅馬書八章 3 節:「就藉著罪,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祂被說成是「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意即承擔刑罰。祂被說成是「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彼得前書二章 24 節,意即為罪而死、而受苦。這就是基督除掉罪的方式與途徑;這事一次完成,極其有效,無需重複:希伯來書十章 14 節:「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就功德而言,毫無欠缺;無需再向神獻上其他功德與祭物。
  2. 就應用而言,通常人們說祂藉著祂的血除掉罪的罪咎,藉著祂的靈除掉罪的污穢。但這說法並不夠精確;因為祂的血既洗淨我們罪的罪咎,也洗淨罪的污點:約翰一書一章 7 節:「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啟示錄一章 5 節:「他愛我們,用自己的血使我們脫離罪惡」;這與哥林多前書六章 11 節提到的雙重洗淨有關。兩者都是祂死亡的果效,祂藉此為我們贏得了赦免與成聖;用經文的話說,「祂將罪帶走了」。這雙重益處被視為祂死亡的果效。稱義是祂承擔罪的果效:以賽亞書五十三章 11 節:「有許多人因認識我的義僕得稱為義,因為他要擔當他們的罪孽。」擔當罪就是擔當刑罰、咒詛或應得的忿怒。基督承擔了它,使它從我們身上除去。同樣,成聖也是祂擔當我們罪孽的果效:彼得前書二章 24 節:「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基督來是要醫治我們的靈魂,治死我們對罪的愛與喜好。因此,成聖與稱義一樣,都是祂十字架的果效,我們不可將這些益處割裂,彷彿一個是基督給的,另一個是聖靈給的。不;兩者都是基督賜給我們的,只是應用方式不同;首先是藉由祂的話語與新約來赦免罪,這是一份遺忘的法令、憲章或恩賜,藉此,祂在特定條件下,將這益處轉讓給那些接受它的人,「即凡悔改並信靠祂名的人」。他們藉由新約被立為義,基督將在審判之日藉由祂自己的宣告來批准並確認這一點:使徒行傳三章 19 節:「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這樣,那安舒的日子就必從主面前來到。」當審判官親口宣告我們的赦免時,那便是莊嚴的定罪與稱義之時。但就目前而言,藉由福音的憲章,一旦我們悔改並相信,罪的罪咎就已被除去了:使徒行傳十章 43 節:「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使徒行傳十三章 39 節:「你們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稱義的事上信靠這人,就都得稱義了。」其次,成聖是藉由基督的靈在我們裡面不斷作工,除掉罪並削弱我們心中對罪的愛;因為內心一天新似一天,潔淨與成聖的工作是逐步完成的:哥林多後書七章 1 節:「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直到罪完全消失;聖靈藉由為此目的而設立的職責與典章來成就這事。但致命的一擊已經給予了:羅馬書六章 6 節:「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以後不再作罪的奴僕。」

第三,現在我必須談到論證的力量。如果基督來是要除掉罪,那麼我們就應當謹慎,不可活在罪中。

  1. 這是在公然違背並挫敗我們救贖主所設定的目的,從而使祂蒙羞,並使祂來到世上成為徒勞;因為你們試圖珍視祂來所要摧毀的東西。祂要解開、鬆開並釋放那些繩索,而你們卻將它們繫得更緊,從而使祂的作為歸於無效。基督來到世上或在肉身顯現的偉大目的與宗旨,在聖經中處處可見:約翰福音一章 29 節:「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所有獻給神的羔羊都是為了除掉罪;而這就是神的羔羊,即所有這些預表的真實本體。無論這典故是指每日獻祭的羔羊,還是逾越節的羔羊,都是一樣的;祂所服務的用途就是贖罪、廢除罪,並以更堅固的順服紐帶將人與神連結。因此,馬太福音一章 21 節:「你要給他起名叫耶穌,因他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不僅是為了減輕他們的苦難,主要是為了摧毀罪及其有害的影響。不是為了在罪中拯救他們,而是將他們從罪中拯救出來:提多書二章 14 節:「他為我們捨了自己,要贖我們脫離一切罪惡。」不僅是脫離律法的咒詛,更是脫離罪惡:使徒行傳三章 26 節:「神既興起他的僕人,就先差他到你們這裡來,賜福給你們,叫你們各人回轉,離開罪惡。」不是脫離羅馬的軛,而是脫離罪,那是一種更糟糕的奴役與囚禁:羅馬書十一章 26 節:「必有救主從錫安出來,要消除雅各家的罪惡。」那麼,既然這是基督的目的,要使我們成聖並使我們脫離罪,我們就不應當試圖讓祂失望,因為這等於是直接與祂作對。

二、這是在輕視我們救贖的代價;因為既然這項除罪的工作是付出了如此巨大的代價才得以成就,若你對於罪是否被除去漠不關心,便是貶低並輕忽了神的智慧,以及祂在基督裡那奇妙的愛之降卑,彷彿這一切勞苦不過是為了無關緊要的小事。使徒彼得在彼得前書一章十八至十九節中,正是以此論點勸勉:「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為了彰顯這份恩益,經文特別提到了代價的偉大。我們應當更加看重屬靈的福分,例如從罪中得釋放,因為它們是如此重價買來的。我們往往為了瑣事而忽略它們,為了瑣事而喪失它們,為了金銀而失去了那些無法用金銀買到的東西。凡輕視基督寶血所買贖之物的人,在聖經中被視為輕視了基督的寶血本身;正如那為了世上的尊榮、享樂與利益而背離基督的叛教者,被形容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彷彿那不過是罪犯或普通受難者的血。我們對基督寶血的尊重,是根據我們對其所購得之恩益的尊重來衡量的。舉例來說,這兩大恩益即神的恩寵與神的形象。凡藐視神的恩寵,不以獲取並持守它為己任,反而將可朽壞之物置於其上的人,對基督的功德以及神差遣祂獨生子來除罪、將失喪的世界挽回歸入祂恩典與慈愛中所付出的巨大代價,毫無敬重。同樣地,凡不看重那在公義與真實聖潔中的神形象的人,亦是不看重基督的寶血,反而對祂道成肉身與受難的奧祕抱持輕視的態度,彷彿祂的血是為瑣事而流。

三、這實際上等於放棄了基督的一切恩益;因為祂救贖我們的方式,正是藉著除罪。聖經處處強調從罪中得救贖,是脫離咒詛的唯一途徑。罪帶來了咒詛,因此基督要深入根源,醫治我們的罪,好叫祂能除去咒詛並醫治我們:祂不僅藉著赦免罪,更藉著聖化並醫治我們的本性來成就此事。如果你只尋求赦免,你尋求的不過是半個醫治。你忽略並藐視了祂工作中最主要的部分;甚至,除非你被聖化,否則你無法得到赦免;因此實際上,你從基督那裡得不到任何益處。關於這一點,請容我提出以下理由:

[1.] 罪是神與祂受造物之間巨大的隔閡。最初的破裂是由罪造成的,且罪至今仍維持著這種疏離: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二節:「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因此,除非罪被除去,否則神與受造物之間就不可能有完美的和好,也不可能有相通;雖然罪人可以按著神的條件蒙赦免,但神的純潔與罪是無法相容的;因此,如果你活在罪中並持續犯罪,神與你之間就不可能有交通。

[2.] 罪是人類的大病,使我們無法事奉創造主。因此,救贖主降臨是為了除罪,因為祂顧念神的利益,也顧念我們的利益:希伯來書九章十四節:「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基督的目的是為了使我們能為神所用,因此要聖化我們並使我們脫離罪,好讓我們有能力重新愛神並討祂喜悅。這是靈魂醫治者偉大的工作。

[3.] 除罪比單純的免罪或除去刑罰是更大的恩益,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罪比受罰更糟糕。那些與最終目的有更直接聯繫的手段,比那些較為遙遠的手段更為高貴。對我們而言,最終目的是看見神並享受神,或是看見祂並像祂。現在,除罪比赦免與免罪有更近的聯繫;兩者雖同時發生,但死亡的判決必須先被撤銷,因為它使我們無能;然而聖潔是蒙福狀態的一部分,也是進入該狀態的引路,它在性情上預備了我們。就神而言,討神喜悅與榮耀神是最終目的。神對我們作為聖潔之人的喜悅,勝過對我們作為蒙赦免之人的喜悅,因為祂的滿足與喜樂在於祂形象在我們身上的反映;祂在我們被動領受祂恩典時得榮耀,但在我們被聖化、潔淨並變得像祂時,祂在客觀上更得榮耀。這點必須銘記在心,部分原因是人們只尋求擺脫麻煩與暫時的苦難,卻不尋求擺脫罪。法老能說:「除去這災禍」;但教會卻說:「除去一切罪孽」(何西阿書十四章二節)。那些對真正的邪惡有感的人,主要渴望的是除罪;這是他們主要的關切與掛慮,即如何擺脫罪;這是他們首先抱怨的重擔。這點必須指明,部分是因為有些人即便關心屬靈事物,也只關心罪的赦免與良心的安適,而不關心從罪的權勢中得釋放;這就像一個斷了腿的人,只希望減輕疼痛,卻不想把骨頭接好。不;真正的悔改者不僅為罪咎感到困擾,也為罪的污點感到困擾。因此,應許是相應的:約翰一書一章九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這才是徹底的醫治。

[4.] 在我們被聖化、罪本身被除去之前,罪咎與刑罰是無法被除去的。醫治的一部分為另一部分鋪路。祂先使人重生,然後才赦免。正如我們是先成為罪人,然後才招致刑罰;所以我們是先成為聖潔,然後才蒙赦免;先被帶入基督的國度並成為子民,然後才享受作為子民的權利:歌羅西書一章十三至十四節:「祂救了我們脫離黑暗的權勢,把我們遷到祂愛子的國裡;我們在愛子裡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我們是先轉向神:使徒行傳二十六章二十節:「應當悔改,歸向神。」我們不能只得其一而不得其二。所以,如果你不尋求除罪,你就是在順序上執迷不悟,儘管你不知道原因;這意味著你藐視了基督所帶來的一切恩益。

[5.] 活在罪中卻相信基督是為除罪而來,這與我們的信仰有明顯的矛盾。我從「你們知道」這句話中得出此結論。基督徒被認為是知道並相信他們得救贖的目的。如果我們知道,為什麼我們不就此事與祂打交道呢?在同一個人身上,理論知識與實踐知識往往是矛盾的。我們憑著自己的確信說話,但我們卻憑著內心固有的性情與傾向生活。宗教遠比改變人心更容易掛在人的嘴邊,鑽進人的腦袋裡。但儘管他們的知識與實踐相反,我們至少得出了一個論點:他們的信仰譴責了他們的行為;無論我們如何設法調和兩者,基督徒的信仰與罪惡的生活在本質上是不相容的。那些知道基督為除罪而來,卻仍活在罪中之人,雖然他們沒有顯出其宗教的虛假,卻顯出了他們在其中的不真誠;雖然他們在言語上尊崇救贖主,但在行為上卻厭惡祂、否認祂。這不應歸咎於宗教,而應歸咎於他們自己,正如一門技藝不會因為從業者是個笨手笨腳的人而受到貶損。

[6.] 基督除罪的方式展現了罪的可憎,並足以警告世人不可持續犯罪:「因為如果青綠的樹木做了這些事,那枯乾的樹木又將如何呢?」當我們透過撒但的眼鏡,以及我們自身激情與肉體私慾的雲霧來看待罪時,我們覺得它沒什麼;但在基督的苦難、十字架的悲傷與受難中,我們看見了它的可憎,好讓它對我們變得更加可恨。除了神的兒子的苦難、流血與受咒詛的死亡,沒有別的救法能奏效,以獲取罪的赦免與毀滅。藉著這贖罪祭與靈魂的贖價,我們可以看見罪是什麼。我先前向你們展示了罪作為違背律法之物的可憎;那應當使你們對它感到厭惡;但現在我帶你們看另一個論點。各各他是罪最真實的展現,也是神如何恨惡罪並愛慕純潔的明證,好讓罪能以其本色顯露出來。我們輕看罪,但基督發現要贖罪並非輕而易舉之事。只要想想祂在神的審判台前站在罪人位置時的恐懼、淚水與大聲哀求,當神「將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時。

[7.] 祂祭物的可蒙悅納,進一步幫助我們抵擋罪:「祂來是為了除罪」,並且祂所做的一切都蒙了悅納。為什麼?基督為人的罪受死,是人類或天使所能向神執行的最高貴的服事,也是最高程度的順服,因為其中包含了對神如此多的愛、對人如此多的憐憫、如此多的捨己、如此多的謙卑與忍耐,以及對那位指派祂成為世界救贖主的神如此多的順服。其中最卓越、最崇高的部分就是順服:羅馬書五章十九節:「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服,眾人也成為義了」;腓立比書二章七至八節:「祂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神並不以流血為樂;你們不可在心中對神有錯誤的描繪。神所尋求並悅納的,是基督在我們人性中那卓越的順服;因此祂聖潔公義的一生,以及祂痛苦且受咒詛的死亡,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順服。祂功德的價值源於祂的神性,但祂功德的形式理由,在於基督來是為了成就神的旨意,「我們藉著這旨意,得以成聖」(希伯來書十章九至十節)。現在,這對罪以及在悖逆神的道路上不悔改地生活,是多麼顯著的制止!

聖經所呼求的那種破碎的心,是我們進入福音之約、以及在處理罪得赦免之事上與神往來時所不可或缺的。若非基於事物的本質,這些行動必然流於敷衍,而非出於真實與誠實。因為,若罪咎已徹底消除,我怎能誠心地在主面前控訴自己犯了某某罪呢?又或者,若刑罰的罪咎已消除到一個地步,以致我的行為在自身本質上,並按著主公義的律法,不再配得那樣的定罪與刑罰,我又怎能痛悔地承認自己配得祂律法所威嚇的極大災禍呢?那麼,赦免並非廢除行為,也不是使已發生的事變為未發生,更不是否認過犯彷彿它不是過犯,也不是廢除刑罰的應得性,而是免除那按自然律本應加於我們身上的刑罰本身。這正是恩典之律或新約所成就的事;每一位悔改的信徒,都已實際且真實地蒙赦免,並從自然律所規定的應得債務——即刑罰——中被釋放出來:馬太福音六章12節:「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我們的債,就是實際承受律法全部刑罰的義務。

現在,我們來探討罪的第三個面向,即「刑罰」(poena),這分為暫時的與永恆的。

[1.] 先從後者談起,即永恆的刑罰。我們一旦在基督裡有份,便從中得釋放;因為那時我們的地位已改變,神赦免了我們過去所有的罪,並使我們成為永生的後嗣:加拉太書三章13節:「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律法的咒詛可從主動與被動兩方面理解。主動而言,它不過是律法或審判者神對律法違背者的定罪宣告,並宣判他們為受咒詛的:「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三10);這咒詛不能落空,必須藉由某種有價值的補償來解除,以維護神治理的尊榮,而這正是基督藉由為我們受咒詛所成就的。被動而言,它指涉所有已經、正在、將要或可能加在律法違背者身上的刑罰;但主要指那最終的咒詛,即所謂「將來的忿怒」,基督已將我們從中救出(帖前一10);這包含兩部分:喪失之苦(poena damni)與感官之苦(poena sensus);即喪失神永恆且蒙福的同在,以及在榮耀中見祂面並享受祂的福分: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1節:「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他們被逐出主的面前,被丟入極大的痛苦中。當我們直接落入一位憤怒且被冒犯的神手中時,那種痛苦是何等劇烈:希伯來書十章31節:「落在永生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如今,罪已赦免給所有投靠主恩典的人。我們本應受罰,但祂已藉由新約實際將我們從中釋放;這就是祂在基督裡對我們的憐憫與恩典。

[2.] 至於暫時的刑罰:只要我們身上還有罪,且仍在持守我們的權利,而我們的成聖尚不完全,神便保留了施行管教的自由,按祂智慧與公義所認為合適的方式,懲罰並管教祂的兒女:詩篇八十九篇32、33節:「我必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用鞭責罰他們的罪孽。只是我必不將我的慈愛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實廢棄。」暫時的刑罰有兩種:

(1.) 屬於祂外在治理的苦難。要一一列舉這些苦難實屬困難,但終極的惡是死亡,而中間的惡則種類繁多。一處經文說(申二十五20):「這書上所寫的一切咒詛必臨到他身上」;但另一處(申二十八61)則說:「凡沒有寫在這律法書上的災禍,耶和華也必降在你身上」,無論是寫在聖經中,還是顯明在祂的護理中。神保留了這項自由,以祂喜悅的方式管教祂犯罪的兒女。簡而言之,一切美善皆來自神,一切邪惡皆源於罪;為了貫徹祂永恆的愛,並保守他們免於沉淪,祂有時會嚴厲地管教他們: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2節:「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耶利米書五章25節:「你們的罪孽使這些事轉離了你們;你們的罪使你們不得福分」;彌迦書一章5節:「這一切都是因雅各的罪過,以色列家的罪惡。」正如阿摩司書三章2節:「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因此,我必追討你們的一切罪孽。」沾染罪咎的杖,打在神子民的背上會感到劇痛。神的不悅在他們的管教與審判中被感受到。誠然,這些苦難的作者是神,起因是罪,目的是悔改。若我們不承認這一真理,我們就有輕視臨到我們及家庭之災禍的危險。誠然,這會轉化為益處,但它本質上仍是自然的惡。如果我們沒有罪,祂會賜給我們福分而不帶苦難;如果你認為這一切之中沒有神的不悅,那你就大錯特錯了。

(2.) 某些屬於祂內在治理的苦難,例如當神藉由收回祂的靈,向犯罪者顯明祂的不悅時,這正是大衛極其恐懼的惡:詩篇五十一篇10-12節:「神啊,求你為我造清潔的心,使我裡面重新有正直的靈。不要丟棄我,使我離開你的面;不要從我收回你的聖靈。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他祈求神不要收回祂的恩典,以及他因犯下滔天大罪而理應喪失的聖靈的感動與安慰。這是地獄之外最沉重的審判,即被剝奪與神內在的相通。這並非與祂的恩寵與同在完全隔絕,但卻是其中的一種程度;當神對我們顯得疏遠,暫停祂一切喜悅的愛,使我們變得遲鈍、麻木,對任何屬靈的美善都毫無心志與生命力。若我們不悔改,神可能會更進一步,任憑我們陷於禽獸般的私慾中。這些惡的大小,取決於我們犯罪或忽略恩典的程度。因此,這些作為刑罰的聖靈撤離應當被留意;因為神藉由賜下或收回聖靈,顯明了祂許多的喜悅或不悅。祂的祝福與恩寵是這樣顯明的:箴言一章23節:「你們當因我的責備回轉;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們。」但當神被拒絕、被忽略或被極度激怒時,祂便離開了:詩篇八十一篇11、12節:「以色列卻不聽我的聲音……我便任憑他們心裡剛硬,隨自己的計謀而行。」這比世上所有的災難都更嚴重。

  1. 在成聖的道路上。基督藉由賜下祂的靈來除掉罪,藉此我們本性的污穢得以潔淨。我們照著祂的形象,在公義與聖潔中更新:以弗所書四章24節:「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哥林多後書三章18節:「我們眾人……就變成主的形狀,榮上加榮。」

關於這種除掉罪的方式,我觀察到四件事:

[1.] 聖靈是作為基督功德與犧牲的果子賜給我們的:提多書三章5、6節:「他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他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加拉太書三章14節:「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祂是那被摩西的杖所擊打的磐石:哥林多前書十章4節:「也都喝了一樣的靈水,所喝的,是出於隨著他們的靈磐石;那磐石就是基督。」若基督是磐石,從磐石流出的水就是聖靈:約翰福音四章14節:「人若喝我所賜的水,就永遠不渴。我所賜的水要在他裡頭成為泉源,直湧到永生」;約翰福音七章38、39節:「信我的人……從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來。耶穌這話是指著信他之人要受聖靈說的。」那麼,基於基督的功德與犧牲,神藉著聖靈在我們裡面造清潔的心與正直的靈,使我們能活在對祂聖潔旨意的順服中。

[2.] 聖靈的恩賜是一種「執行的赦免」,或是對救贖的領受;因為這種恩典曾因罪而喪失,正如人不僅給自己帶來了永恆與暫時的死亡,也帶來了屬靈的死亡,而我們將罪的污穢視為聖靈的喪失,或再次犯罪的傾向;因此,藉由成聖或聖靈的恩賜,我們的赦免便在我們身上執行或應用出來。正如撤回或扣留聖靈是我們刑罰的一大部分,賜下聖靈便是神赦免之恩的第一個重大行動,也是使我們有資格領受神赦免其餘部分的媒介;因為人在歸正之前,是未蒙赦免的:「你們當回頭,離開你們所犯的一切罪過,免得罪孽敗壞你們」(結十八30);以賽亞書五十五章7節:「惡人當離棄自己的道路,不義的人當除掉自己的意念,歸向耶和華,耶和華就必憐恤他;當歸向我們的神,因為他必廣行赦免。」因此,除非藉由對基督的信,從罪的生活轉向神,否則就沒有實際的稱義與赦免。

[3.] 當我們藉由聖靈開始對神悔改並信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時,神應許賜下更豐盛的聖靈住在我們裡面:使徒行傳二章38節:「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箴言一章23節:「你們當因我的責備回轉;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們」;以弗所書一章13節:「你們既信了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為了長久的用途,在我們裡面成為成聖與得兒子的名分的靈。首先,作為成聖的靈: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13節:「神從起初揀選了你們,叫你們因信真理,又被聖靈感動,成為聖潔,得著救恩。」正如祂使我們歸向神,祂是「重生的靈」;但當祂進一步使我們成聖、潔淨我們、使我們適合神並在祂眼中顯為可愛時,祂被稱為「成聖的靈」。正是藉由住在我們裡面的聖靈,我們治死並制服罪(羅八13)。正是藉由聖靈,我們發揮並活出一切聖潔的行動:加拉太書五章25節:「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並在聖靈裡履行對神的一切義務。簡而言之,聖靈的恩典賜給我們,是為了制服罪的權勢,加強我們抵擋試探,使我們在敬畏神中得以成聖。其次,作為得兒子的名分的靈:加拉太書四章6節:「你們既為兒子,神就差他兒子的靈進入你們的心。」那使我們聖潔的同一位聖靈,使我們擁有對神的兒女之愛與對祂的倚靠;因此,孩童般的愛,伴隨著討神喜悅的順服與倚靠,就是祂作為得兒子的名分的靈住在我們裡面的偉大果效與標記。

[4.] 這聖靈正逐步使我們適合永恆的基業:哥林多後書五章5節:「為此培植我們的就是神,他又賜給我們聖靈作憑據」;因此,當祂預先為應許的後嗣預備榮耀時,不可阻礙祂的工作,免得我們不僅失去了未來盼望的安慰,反而在屬靈生命上倒退,從而叫神的聖靈擔憂,祂既是我們的成聖者,也是我們的安慰者。如此,我們已看見基督為除掉罪所做的一切;祂使我們脫離地獄中受咒詛者的永恆苦難,若我們順服並聽從祂的勸告,祂也必使我們脫離今生的苦難。但在軟弱之中,我們得免刑罰與永生的資格依然未被撤銷,儘管它常因我們的罪與愚昧而被遮蔽。

其次,我們必須做什麼,罪才能如此被除掉?因為我觀察到,首先,神藉由祂的恩典在我們裡面所做、所賜給我們的,祂也藉由祂的命令要求我們去行:以西結書三十六章26節:「我也要賜給你們新心,將新靈放在你們裡面。」然而以西結書十八章31節卻說:「你們要將所犯的一切罪過盡行拋棄,自作一個新心和新靈」;在許多其他地方也是如此。有時祂應許使我們回轉,有時祂命令我們回轉歸向祂;有時祂吩咐我們除掉罪,有時祂應許為我們除掉罪;前者顯明了我們的責任,後者顯明了我們的幫助所在;前者推導出重生,這是聖靈的工作;後者推導出悔改,這是我們的責任。再者,基督的死必須從祂對神與對我們兩方面來考量。就對神而言,它是付給被冒犯之公義的代價,為我們買贖恩典:以賽亞書五十三章5節:「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就對我們而言,它對我們施加了一種義務,去行我們所當行的:彼得前書一章22節:「你們既因順從真理,潔淨了自己的心,藉著聖靈……」

那麼我們該做什麼?(1.) 就我們進入基督教而言;(2.) 就我們從跌倒中恢復而言。

  1. 就我們進入福音的恩典而言,需要對神悔改,並信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徒二十21)。

[1.] 對神的悔改,包含一種嚴肅的意圖與意願,願意放下罪,並立定心志去愛神、事奉神、取悅神,帶著悲傷與羞愧在神面前哀慟自責:耶利米書三十一章18節:「我聽見以法蓮為自己哀嘆。」

[2.] 信心,或接受基督為我們靈魂唯一的醫生,唯有祂能醫治並改變我們的心;因此,倚靠祂普世性的恩典邀請,我們決心使用祂所設立的媒介,使這醫治能在我們裡面成就(羅七24、25)。

  1. 關於我們從特定的跌倒中恢復,針對罪中的四個面向,我們必須有所行動。

[1.] 就過犯而言;務必確保過犯不再持續,即不再重複犯罪行為。重蹈覆轍是非常危險的。一根骨頭若在同一處多次折斷,就更難接好。神的兒女在裂痕尚未完全修復、傷口尚未完全癒合前,有陷入此危險的可能;正如羅得重蹈亂倫,參孫一次又一次地去找大利拉(士十六2、4)。但惡人頻繁犯罪,就像那位國王,五十次又五十次地冒險;沒有什麼能阻止他們在罪的道路上狂奔。

[2.] 罪咎會持續存在,直到我們進行嚴肅且莊重的悔改,並奉基督的名祈求赦免:約翰一書一章9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即使一個人停止了犯罪行為,且不再犯,但若沒有透過嚴肅的悔恨並在神面前謙卑自己來撤回,這也是無效的。這種自我控訴是必要的,好讓我們知道自己欠恩典多少。查看你的帳單,你欠了多少?路加福音七章47節:「她許多的愛都赦免了,因為她的愛多;但那赦免少的,他的愛就少。」她對神與基督有更深切的愛。這種自我審判使我們更迫切地祈求赦免(路十八13),並在兩者中帶著悲傷與羞愧,以增強我們抵擋重蹈覆轍的能力,使我們能離棄所承認的罪:箴言二十八章13節:「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輕率的認罪無法治死罪。

[3.] 污點或再次犯罪的邪惡傾向。罪的邪惡影響會持續存在,直到我們治死其根源;僅僅治死罪是不夠的,我們必須在一切好轉之前,拔除這病態的核心。約拿為離棄呼召而悔改;然而,因未治死根源,它再次爆發。他堅持自己的立場(拿四1、2)。基督試驗彼得:約翰福音二十一章15節:「你愛我比這些更深嗎?」他先前曾誇口:「眾人雖然為你的緣故跌倒,我卻永不跌倒」(太二十六33)。儘管彼得已為此行為痛哭,但基督仍要試驗那根源是否已除去。彼得現在變得謙卑多了,不再做任何比較。我們必須使用媒介來抑制犯罪的傾向。

[4.] 就刑罰(poena)而言,我們必須祈求免除那因我們行為的功德而應得的永恆刑罰,始終「仰望耶穌,祂救我們脫離將來的忿怒」。但至於神可能因我們犯罪的後果而加在我們身上的暫時苦難,當我們在罪的果子下感到痛苦時;因為刑罰的惡能極大幫助我們判斷罪的惡:耶利米書二章19節:「你自己的惡必懲治你;你背道的事必責備你。由此可知可見,離棄耶和華你的神,不存敬畏我的心,乃為惡事,為苦事。」部分是為了使我們成為他人的警戒,免得他們像我們一樣冒犯神:撒母耳記下十二章14節:「只是你行這事,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故此,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基於這些理由,我說,神可能會在我們個人身上,或在我們的家庭與親屬身上懲罰我們;因此,我們應當謙卑地祈求免除審判:詩篇六篇1節:「耶和華啊,求你不要在怒中責備我,也不要在烈怒中懲治我。」好讓我們能止住審判,並使其減輕;或者,若審判臨到,我們能以謙卑順服神旨意的心忍耐承受:彌迦書七章9節:「我必忍受耶和華的惱怒,因我犯罪得罪了他。」雖不至於絕望地哀哭,但仍要謙卑自己,將嘴貼在塵土中。

其次,我們有什麼根據相信基督會為我們成就這些?

  1. 基督的職分與使命,祂絕不可能忽略;祂被父顯現並差遣,正是為了除掉罪:使徒行傳五章31節:「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祂會徒勞無功、錯失目標,或辜負一個期待並等候祂職分益處的誠實靈魂嗎?基督教界的大多數人珍視祂的名聲,卻忽略祂的職分;但如今,那些倚靠祂的名、尋求祂職分果子的人,祂會挫敗他們的期望嗎?
  2. 考慮祂有何等能力來履行祂的職分,即祂降卑的功德與祂升高的權能。首先,祂降卑的功德:彼得前書一章18、19節:「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祂為成聖與醫治的恩典付出了何等代價!這不僅應提高我們對這特權的尊重,更應增加我們的信心。正如以賽亞書五十三章5節:「哪知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為我們的罪孽壓傷。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因他受的鞭傷我們得醫治。」祂的犧牲具有如此的完美與功德,以致我們可以信靠它;祂絕不會讓祂順服與受苦的果子落空。其次,祂升高的權能:使徒行傳三章26節:「神既興起他的僕人,就先差他到你們這裡來,賜福給你們,叫你們各人回轉,離開罪惡。」基督既已付清我們的贖價,升入高天,便擁有完全的權能使我們脫離罪,甚至使所有衷心同意祂條件的人都得釋放。
  3. 祂樂意為你做這事。否則祂為何以如此昂貴的代價買贖它?為何祂在福音的應許中,以及那已立定、誓約的約中,如此白白地提供它?(來六17、18)。否則祂為何對所有現今在榮耀中的人如此恩待?沒有人是藉由舊約進入天堂的;所有在那裡的人,都是作為被耶穌基督稱義與成聖的人,並藉由祂赦免的恩典之路到達那裡的。祂絕不會對那些哀嘆自己的人顯得疏遠。思想祂憐憫的本性,祂顯現在我們的肉身中,好讓我們能有這份信心:希伯來書二章17節:「所以,他凡事該與他的弟兄相同,為要在神的事上成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為百姓的罪獻上挽回祭。」那麼,只要我們願意,基督就願意;問題就卡在這裡。祂來是為了除掉罪,但我們卻不給祂的聖靈留地步;我們既不感受罪的重擔,也不迫切尋求醫治,至少不是尋求徹底的醫治。我們尋求安逸與安慰,勝過尋求除掉那病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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