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81 約翰一書3章講章|010_011_約壹3_6-7_住在基督裡就不犯罪

第十章講道

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約翰一書三章6節)

這裡有一個反對邪惡與罪惡生活的雙重論證,源於我們藉由信心與基督的聯合與相通,或是我們對祂的認識。這是在一個結合的公理中傳達的,其中有對比的比較。這兩個對立的群體在兩個命題中被陳述出來,一個斷言真信徒的特質與性情,另一個駁斥假冒者的宣稱。前者論證源於與基督的聯合,後者源於對祂的認識。

第一命題:「凡住在他裡面的,就不犯罪」;這裡有主語與謂語。

  1. 主語,「住在他裡面」;即那些藉由真實且活潑的信心與基督聯合,並在這聯合中持守的人,就是住在他裡面。實際上,凡是真基督徒,因為他們常以此特徵來表達:約翰一書二章6節:「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這是加諸我們身上的偉大義務:約翰一書二章27、28節:「你們從主所受的恩膏常存在你們心裡,並不用人教訓你們,自有主的恩膏在凡事上教訓你們……你們要按這恩膏的教訓住在主裡面。小子們哪,你們要住在主裡面。這樣,他若顯現,我們就可以坦然無懼;當他來的時候,在他面前也不至於慚愧」;約翰福音十五章4-7節:「你們要常在我裡面,我也常在你們裡面。枝子若不常在葡萄樹上,自己就不能結果子;你們若不常在我裡面,也是這樣。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常在我裡面的,我也常在他裡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做什麼。人若不常在我裡面,就像枝子丟在外面枯乾,人拾起來,扔在火裡燒了。你們若常在我裡面,我的話也常在你們裡面,凡你們所願意的,祈求,就給你們成就。」這詞組隱含了親密與恆常。

[1.] 親密,即藉由信心,基督與信徒之間那種親近且緊密的結合。

[2.] 恆常,即我們這一方對祂的持守與倚靠;因為這聯合在基督那邊是不會斷裂的;是我們被催促要住在祂裡面,首先是因為有些人僅僅是藉由可見的告白而在基督裡,若他們不離棄,基督就不會丟棄他們。其次,因為選民必須考慮背道的危險:「自己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

  1. 謂語,「就不犯罪」;即按照我們使徒的意思,不活在已知罪的過程中,否則沒有人不犯罪(王上八46);又如傳道書七章20節:「時常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世上實在沒有。」因此,使徒的意思是,他大體上追求純潔與聖潔,且不容許自己在任何罪中。

第二命題。這裡順序顛倒了;因為前一命題的謂語在這裡成為主語:「凡犯罪的」,即上述意義下的,凡將自己交給罪,以致不追求純潔與聖潔,無論是蓄意且刻意地行惡,還是疏忽地抵擋惡,任由船隨波逐流。

接著是謂語,「是未曾看見他,也未曾認識他」;即從未與基督相識。

然而,因為這些表達極具強調性,我將更仔細地剖析它們。

  1. 使用這些表達是因為所有屬基督的人,都有義務認識祂並與祂相識:約翰福音十章11節:「我認識我的羊,我的羊也認識我。」這種認識是相互的;正如祂認識我們並看顧我們,我們也認識祂並看顧祂的誡命。
  2. 當看見與認識產生果效時,它是對罪極大的制止:約翰三書11節:「行善的屬乎神;行惡的未曾見過神。」看見與認識被用來代表活潑的信心:約翰福音十七章3節:「認識你獨一的真神,並且認識你所差來的耶穌基督,這就是永生」;約翰福音六章40節:「因為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因此,其意思是,他沒有真實且活潑的信心。
  3. 這些表達被恰當地用來駁斥諾斯底派(Gnostics),這群自以為是的人,虛假地宣稱對基督有更高的認識,卻沒有生命的更新;甚至沉溺於各種污穢中;因此被稱為「Borborites」(污穢者);他們的一個教條或觀點是,珠寶掉在泥土裡仍是珠寶。因此,他們那所謂虛假的知識或科學,常在使徒的著作中被駁斥:約翰一書二章4節:「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
  4. 手邊或爭論中的議題是關於看見基督並像祂;但未來唯有那些現在以某種方式看見祂並認識祂的人,才能看見祂;因為信心是進入榮耀之見的引言。如果我們現在不看見祂、不認識祂,我們將來既看不見祂,也不認識祂;但那過著邪惡與罪惡生活的人,既未看見祂,也未認識祂;因此,這樣的人不能期待看見祂的本體並像祂。
  5. 經文中明顯有一種否定的漸進,即先否定最大的,這在聖經中很常見;如詩篇一百二十一篇4節:「保護以色列的,也不打盹也不睡覺」;希伯來書十三章5節:「我總不撇下你,也不丟棄你。」一個人可以離開他所不丟棄的人的陪伴。所以這裡,他既未看見基督,也未認識祂。看見隱含了清晰與確定;因此其意思是,他離看見基督還很遠,以至於他根本不認識祂。可觀察的要點有二:

第一,凡藉由真實且活潑的信心被接枝於基督,並與祂有聯合與相通的人,不應也不可能容許自己在任何已知的罪中。

第二,沒有任何對基督的看見與認識是得救且有效的,除非它能制止罪並防止活在罪的過程中。

關於第一點,凡藉由真實且活潑的信心被接枝於基督,並與祂有聯合與相通的人,不應也不可能容許自己在任何已知的罪中。

在此我將檢視:(1.) 什麼是與基督的聯合與相通;(2.) 這需被視為已開始且持續進行的;(3.) 為什麼這種與基督的聯合與罪惡的生活是不相容的。

一、首先,基督與基督徒之間確實存在著一種親密且緊密的聯合。說「在」某物之中,遠勝於說「與」它同在、「靠」它、「圍繞」它,或僅僅是「屬於」它。如今,我們不僅屬於基督,更是「在祂裡面」(約翰福音十七章26節;哥林多後書五章17節:「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這種聯合究竟是什麼,是一個奧祕,難以解釋。當使徒告訴我們「我們是祂身子上的肢體」後,又在以弗所書五章32節補充道:「這是極大的奧祕,但我是指著基督和教會說的。」基督與祂子民之間這種親密的結合,是宗教中不可輕忽、也不可過度好奇窺探的祕密之一。這種結合是真實的,但其方式卻是屬靈且屬天的。宗教中許多事物,我們是透過其果效而非其本質來認識的。事物本身是顯而易見的,但其方式卻是隱藏的;我們的職責是追求其蒙福的果效,而非精確地研究其本質。然而,了解它是如何達成的仍是有益的。可以這樣理解:立約為聯合鋪路,聯合為享受鋪路,享受為交通鋪路,而交通則為基督與我們之間,或藉著基督使神與我們之間產生親密感鋪路。

  1. 立約是我們這一方面一切事物的根基;因為與神立約是我們與祂聯合的基礎,或者說是藉著基督與祂聯合的基礎;因為那時神就是我們的神,我們就是祂的子民(耶利米書二十四章7節)。亞伯拉罕因著約的緣故被稱為神的朋友(雅各書二章23節);我們藉著接受基督而獲得兒子的名分:約翰福音一章12節:「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也就是接受祂作為他們的主與救主。當自覺有罪的人同意福音的條款,並衷心接受基督,讓祂成為神所指定、為貧窮罪人所成就的一切時,他便獲得了完全的許可稱神為父,並擁有了屬於神兒女的一切特權。
  2. 在此之後,便是與基督的聯合,現在我們來探討這究竟是什麼。這當然不僅僅是與基督的一種關係。聯合確實賦予我們對基督的名分,也賦予基督對我們的名分:雅歌二章16節:「良人屬我,我也屬他。」但這不僅僅是關係;因為基督不僅是我們的,我們也是祂的,祂更是在我們裡面,我們也在祂裡面。神是我們的,我們是祂的,神在我們裡面,我們也在神裡面。這不僅以相對的聯合來呈現,更以真實的聯合來呈現。相對的,如婚姻;丈夫與妻子藉著婚約成為一體(以弗所書五章31、32節)。但藉著頭與肢體,他們構成一個身體,這不是指政治上的,而是指自然身體上的聯合:哥林多前書十二章12節:「就如身子是一個,卻有許多肢體;而且肢體雖多,仍是一個身子;基督也是這樣。」藉著葡萄樹與枝子,他們構成一棵樹:約翰福音十五章5節:「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此外,它還被比作食物與受其滋養的本質:約翰福音六章56節:「吃我肉、喝我血的人常在我裡面,我也常在他裡面。」正如食物轉化為吃食者的本質,他們與基督也成為一體;藉著信心吃喝基督,隨之而來的是彼此的內住。我們藉著持續的倚靠住在祂裡面,祂則藉著持續的影響與祂靈的生命力住在我們裡面。不僅如此,它還被比作三一神的奧祕,以及神聖位格之間的聯合:約翰福音十七章21-23節:「使他們都合而為一。正如你父在我裡面,我在你裡面,使他們也在我們裡面……我已將你所賜給我的榮耀賜給他們,使他們合而為一,像我們合而為一。我在他們裡面,你在我裡面,使他們完完全全地合而為一……」這雖然無法完全理解,但至少它不僅僅是單純的關係。神祕的聯合意味著的不僅僅是單純的名分。是的,這不僅是聖經的概念,更是聖靈在我們裡面成就與運作的事實:「我們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哥林多前書十二章13節)。聖靈的工作是真實的。祂所做的,不僅僅是推導出一個單純的名分與關係;基督在我們心中有真實的臨在,並由此產生了賦予生命的影響。
  3. 聯合為享受與交通鋪路;因為我們既在基督裡,就藉著祂並從祂領受各樣的福分: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也就是說,我們藉著與祂的聯合,領受了各樣的益處。當然,這種聯合絕非枯燥的概念;由此流露出的安慰是非常真實的。這些益處更具體地可歸納為兩點:神的恩寵與神的生命。第一,神的恩寵;藉著基督與神和好,我們所有的罪都得赦免:以弗所書一章14節:「我們在愛子裡得蒙救贖,罪過得以赦免。」以至於我們免受定罪:羅馬書八章1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我們的人格被接納:以弗所書一章6節:「祂在愛子裡接納了我們。」我們被置於永生的盼望中:歌羅西書一章27節:「基督在你們心裡成了有榮耀的盼望。」哦,這是何等的憐憫!我們這些曾經想到神就恐懼、聽到祂的名就戰兢、禱告時毫無安慰與確據的人,如今藉著基督得到了赦免與開釋,並且隨時在需要祂時,都能帶著確據與歡迎,自由地進到祂面前;不僅如此,還可以滿懷希望地期待在天上有兒女的分,「在光明中同得基業」。第二,神的生命,這生命始於重生,並藉著祂的靈住在我們心中並在我們心中運作的影響而延續,直到在榮耀的生命中達到完全:約翰一書五章12節:「人有了神的兒子就有生命。」這是一種與以往不同的生命;一種在神裡面並為神而活的生命,這是日光之下最高貴的生存與生活方式:加拉太書二章20節:「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基督被稱為我們的生命(歌羅西書三章4節)。基督是這生命的根源與泉源,是活著的頭,所有的肢體都在祂裡面活著,並從祂領受力量與影響:約翰福音十四章19節:「因為我活著,你們也要活著。」我們藉著祂生命的權能而活。
  4. 交通與享受為親密感鋪路,使基督與靈魂之間有真實的愛之交流。祂住在我們裡面並與我們同行,我們也與祂同行;祂指引、勸導並激勵我們,我們則在聖潔的順服中,回應祂恩典的感動與啟發:詩篇二十七篇8節:「你說:你們當尋求我的面。那時我心向你說:耶和華啊,你的面我正要尋求。」祂藉著恩典的激發與屬靈安慰的注入向信徒說話;信徒則以神聖的思想、禱告與對祂威嚴的懇求來回應祂。這是一種恩賜與義務、恩典與事奉、禱告與祝福的持續交換。這種親密與交流,更特別地體現在莊嚴的宗教儀式與職責中,或在持續不斷的聖潔生活中。第一,在莊嚴的宗教職責中。禱告被稱為進到神面前(以弗所書三章12節);與祂建立屬靈的認識(約伯記二十二章21節)。藉著持續的往來,人們建立起彼此的認識。第二,在持續的聖潔生活中:約翰一書一章7節:「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一致性是交通的基礎。當我們愛神所愛的,恨神所恨的,祂就與我們同在,在我們一切所行的路上維護、指引、扶持我們;我們也與祂同在,敬畏、愛慕、取悅、事奉祂,並榮耀祂的名。

二、這種聯合與交通不僅在開始時如此,在延續時亦然。所有的聯合都必須有某些紐帶與聯繫,藉此達成;這神祕的屬靈聯合也是如此。主要的紐帶是那些開啟聯合的,次要的紐帶是那些延續聯合的。主要的紐帶是聖靈與信心,次要的紐帶是同一位聖靈與信心及其他恩典的持續內住與影響。

  1. 主要的。神藉著祂的靈首次進入我們裡面,因為是聖靈將我們栽種在基督的神祕身體中:哥林多前書十二章13節:「我們都從一位聖靈受洗,成了一個身體。」因為藉著這聖靈賦予生命的權能,信心在我們裡面被激發,隨後靈魂擁抱並接受基督,婚約的結便繫上了。基督作為最尊貴者,且擁有賦予生命與創造生命的能力,祂主動採取行動並抓住我們,好讓我們能抓住祂:腓立比書三章12節:「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著基督耶穌所以得著我的。」聖靈是基督那一方面的紐帶,信心則是我們這一方面主要的紐帶。如果你問我這是什麼行動?我回答:這是一個破碎心靈且感恩地接受基督的行動,正如神將祂賜給我們一樣;這是我們這一方面的終結行動;當我們決心緊緊跟隨祂,並接受祂作為我們的主與救主時,基督與我們就攜手了(約翰福音一章12節)。
  2. 為了延續這種聯合,或我們住在祂裡面,聖靈仍然是必要的:約翰一書四章13節:「神將祂的靈賜給我們,從此就知道我們住在祂裡面,祂也住在我們裡面。」信心也是如此:以弗所書三章17節:「使基督因你們的信,住在你們心裡。」信心是基督藉著聖靈住在我們裡面的媒介,也是我們住在祂裡面、堅持祂並倚靠祂的媒介。我們不是在危急時才使用基督,像用筆寫字一樣,寫完就放下;而是像枝子使用葡萄樹,肢體使用頭一樣,它們賴以生存,一旦分離就會乾枯。心必須習慣於對基督持續的倚靠。那麼,基督與祂肢體之間的交通是相互的,他們藉著信心與穩定的倚靠住在祂裡面,祂則藉著祂的靈作為他們屬靈生命的根源住在他們裡面;但隨後所有其他的恩典都會參與其中,並發揮其作用與影響,主要是愛,這會導致對祂令人愉悅的依附:申命記十章20節:「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神,事奉祂,專靠祂。」我們藉著愛依附祂,正如我們藉著信心活在祂裡面。正如約拿單的心與大衛的心深相契合(撒母耳記上十八章3節),或者雅各的生命被說成與那童子的生命相連,是因為他對他深切的愛(創世記四十四章30節),信徒的靈魂也這樣依附基督;愛無法忍受分離:羅馬書八章35節:「誰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呢?難道是患難嗎?是困苦嗎?是逼迫嗎?是飢餓嗎?是赤身露體嗎?是危險嗎?是刀劍嗎?」當我們不讓自己因世界的誘惑或恐懼、肉體的私慾或魔鬼的試探,而從對祂名的認信、對祂真理的熱心,或對祂誡命的遵守中退縮時,我們就被稱為住在祂裡面。那麼,愛是必要的,只是信心與愛之間有區別。信心是主要的紐帶,愛是次要的;因為聯合始於信心,卻延續於愛。繫上婚約的第一件事是信心,即選擇並接受基督,而延續它的則是夫妻般的忠誠與信實,即藉著愛依附基督。再者,心靈的道德聯合是藉著愛,神祕的聯合則是藉著信心。基督必須作為我們生命的頭與泉源住在我們裡面,但藉著愛,我們擁抱祂作為我們最深愛與敬重的良友。最後,藉著信心,祂有效地住在我們裡面,藉著祂的影響維護我們的生命,並供應我們敬虔所需的一切。藉著愛,祂客觀地住在我們裡面,藉著對象與官能之間的聯合。星星在看見它的眼睛裡,儘管它遠在萬里之外;你所想的在你的心中,你所渴望的在你的心裡。學者的心在他不在書本時,依然在書本中;惡人的心在他不實行罪惡時,依然在罪惡中(歌羅西書一章21節);我們常說,心不在它生活的地方,而在它愛的地方。當你敬畏神時,你的心與祂同在;當你愛神時,你的心與祂同在。這是一種客觀的聯合,但藉著信心,存在著一種具體化與結合的聯合。基督是樹幹,我們是接枝;我們被說成是栽種在祂裡面(羅馬書六章5節),祂成為我們屬靈生命的泉源與原則,或賦予生命影響的根源。

三、為什麼他們不應該,也不能容許自己在已知的罪中。

  1. 他們不應該,因為他們肩負著超越他人的重大義務。使徒告訴我們:約翰一書二章6節:「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贊奇(Zanchy)觀察到,這不僅是「有益的」(utile),去行主所行的,更是「義務」(debitum),一項必要且明確的責任;他們應該去行。為什麼這比對他人而言更是他們的責任?第一,以免他們得罪基督,並喪失祂愛的感覺,祂為他們做了這麼多,使他們與神和好,並將他們納入祂的神祕身體中,好賜給他們祂的聖靈。在做了這一切之後,我們還要違背祂的律法並使祂的靈擔憂嗎?這是在基督裡卻反對基督,像猶大一樣親吻祂卻出賣祂。當我們遵守祂的律法,而不是盲目地尊崇祂的名與記憶時,祂最為喜悅:約翰一書五章3節:「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祂了」;約翰福音十四章21節:「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約翰福音十五章10節:「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愛裡。」祂的愛是慷慨的愛,我們的是義務的愛。這是最令祂喜悅的途徑,也是延續祂對你們愛的感覺的捷徑。第二,以免他們羞辱基督。什麼!當你們被納入基督神祕身體的內室時,當你們與神與基督合而為一時,你們還要犯罪嗎?「使他們與我們合而為一」(約翰福音十七章21節)。你們是在神裡面犯罪;儘管你們被栽種在美好的葡萄樹中,卻結出了所多瑪的簇與蛾摩拉的葡萄。什麼!在基督裡犯罪?祂是聖潔的,你們卻是不潔的;祂是謙卑的,你們卻是驕傲的;祂是溫柔的,你們卻是好爭辯的;祂是仁慈的,你們卻是惡毒的;祂總是取悅神,你們卻除了得罪祂之外什麼都不做。基督來是要使你們成為聖徒,你們卻像野獸一樣過著肉慾的生活,甚至像魔鬼一樣充滿嫉妒與仇恨。這就是你們在基督裡並活在基督裡的果子嗎?你們將自己的混亂歸咎於祂,並因此玷污了祂的名。
  2. 他們不能;與基督的聯合與罪惡的生活是不相容的。使徒說:「他就不犯罪」,這不僅是義務,更是那些住在基督裡的人的特徵。必然如此,否則這種交通只是假裝的。而且在我們這一方面,它會被中斷與破壞。

[1.] 這只是假裝的:「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否則你們只是說說而已,這不是真實的。我這樣證明:因為凡與基督有聯合與交通的地方,祂的靈就賜給我們,而那些有基督之靈的人會像祂;聖靈在頭與肢體中均勻地運作。因此,如果我們裡面有與基督相同的靈與生命,就必然會有相稱性。如果活物的靈在輪子中,輪子就必須隨著活物移動。確實,如果我們沒有基督的靈,我們就沒有與祂聯合(羅馬書八章9節)。如果我們有,我們在世上就會像祂一樣,有祂那樣的心,並照祂所行的去行。異教徒有一種古老的欺騙手段,即在他們想要推動任何計畫時,假裝與他們的神有祕密往來。許多人談論與神與基督的交通,但果子在哪裡?因此,除非我們想用單純的概念與空洞的假裝來欺騙自己,否則我們必須努力發現它是真誠的。

[2.] 在我們這一方面,它被中斷與破壞;我們盡己所能地激怒基督使祂撤離,因為這種交通的條件是聖潔:約翰一書一章6、7節:「我們若說是與神相交,卻仍在黑暗裡行,就是說謊話,不行真理了。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約翰福音十四章23節:「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與他同住。」一致性為交通鋪路,相似性是愛的基礎。因此,如果我們犯罪,如果我們行事與神相反,我們就不住在祂裡面;因為我們若住在祂裡面,卻又藉著故意的罪與祂斷絕,這就是矛盾。

應用一:資訊;教導我們如何藉著對與基督聯合與交通的記憶來抑制罪:哥林多前書六章15節:「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使徒正在反對淫亂,一個主要的論點就是取自我們與基督的聯合。信徒的身體是祂神祕身體的一部分,因此必須帶著敬畏來使用,並在聖潔與尊榮中擁有;不應給予娼妓,而應為基督保留。他在兩方面證明了這個論點,即與娼妓聯合的,就是與娼妓成為一體;與主聯合的,就是與主成為一體。「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即,那種結合是肉體與身體上的:「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即,這種結合是神聖與屬靈的。這個論點在其他情況下不也成立嗎?例如在暴飲暴食與放縱中,它們將我們與基督以外的事物聯合,並貶低了基督使之成為祂聖靈殿宇的身體。不僅如此,即使罪沒有那麼嚴重,這個論點依然成立。我們住在基督裡,卻使基督的神祕身體成為罪人的庇護所與聖殿,並使這與基督聯合的偉大奧祕,僅僅成為肉體心靈與生活的遮羞布嗎?確實,每一個在基督裡的人都比其他人肩負更大的義務,因為被納入與神如此親密的關係中;並且擁有更大的幫助,因為領受了祂的豐盛(約翰福音一章16節)。他們從祂那裡領受恩典,正如枝子從根那裡領受汁液一樣。

應用二:我們是基督神祕身體的真正肢體嗎?「凡住在祂裡面的,就不犯罪。」讓我們對此稍作停頓。我們不是每天都犯罪嗎?但不可避免的過失並不會喪失或中斷我們與祂的聯合與交通。那麼,是什麼呢?

  1. 有許多罪與真正的敬虔是完全不相容的;如果一個神的兒女在某些罕見、不尋常的情況下陷入其中,他無法確認自己是神的兒女。確實,活在其中清楚地決定了這個問題。例如,考慮這些經文: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加拉太書五章19-21節:「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以弗所書五章6節:「不要被人虛浮的話欺哄;因這些事,神的忿怒必臨到那悖逆之子。」這些行為與恩典如此對立,以至於不需要對它們進行辯論;它們要麼與真誠不相容,要麼與對真誠的認識不相容。
  2. 他們不活在任何違背知識與良心的罪中;因為放縱與蓄意地陷入任何罪,都會遮蔽我們對真誠的認識,因為那爭辯著罪的統治,那是危險的(羅馬書六章14節);因此我們需要警醒(以弗所書五章15節),並多作禱告(詩篇一一九篇133節)。
  3. 當一個神的兒女因軟弱而跌倒時,他會立即重整旗鼓,重新恢復自己:耶利米書八章4節:「人跌倒,豈不起來嗎?」確實,躺在泥土中意味著頑固。
  4. 他們不以犯罪與悔改為交易或慣例;因為違背良心的反覆犯罪對一顆真誠的心來說是如此痛苦,而悔改,如果是認真的,會如此重創罪惡,以至於它無法輕易恢復生命與力量:詩篇五十一篇6節:「你所喜愛的是內裡誠實;你在我隱密處,必使我得智慧。」
  5. 當神的兒女接近死亡狀態時,忽略對他們心靈與生活的應有照顧,從而使他們的狀況變得可疑,這既不關乎他們的義務,也不關乎他們的平安,以免他們看起來似乎趕不上了(希伯來書四章1節);希伯來書十二章13節:「也要為自己的腳,把道路修直了,使瘸子不致歪腳,反得痊癒。」任何會使我們偏離對神順服之路的事物,都應當與之抗爭並警惕,直到我們得勝。如果我們不藉著避免罪而被認識,那麼讓我們藉著與罪抗爭並在某種程度上得勝而被認識。

應用三:是指導。如果住在基督裡的人不犯罪,那麼讓我們住在基督裡,尋求與祂的聯合與交通,因為那裡有我們的安全。第一,如果我們與基督同住,祂就會與我們同住。在祂那一方面沒有破裂的危險,因此我們經常被呼召住在祂裡面(約翰福音十七章)。第二,離開祂,我們就不能做什麼(約翰福音十五章5節)。第三,在祂裡面,你們可以結出果子(約翰福音十五章8節)。第四,住在祂裡面,我們有許多的喜樂與安慰:約翰福音十五章10、11節:「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愛裡,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祂的愛裡。這些事我已經對你們說了,是要叫我的喜樂存在你們心裡,並叫你們的喜樂可以滿足。」主的晚餐被設立來代表並印證這種聯合:哥林多前書十章16節,它被稱為「祝福的杯」等等。在那裡,我們來吃祂的肉、喝祂的血,並與主聯合,以至於成為一靈。既然基督稱餅為祂的身體,酒為祂的血,這些外在的事物就是提醒你們的記號,也是使你們擁有基督的印記,你們吃祂的肉、喝祂的血,好使你們藉著祂而活;不是用你們的口,那樣會肉體地思考屬天的奧祕;就像尼哥底母,當被告知要重生時,以為人必須第二次進入母腹;或者像迦百農人所說的,約翰福音六章59節:「這個人怎能把祂的肉給我們吃呢?」不;吃喝必須與飢渴相稱;現在那不是肉體的,而是屬靈的。我們必須莊嚴地接受基督進入我們的心中,好讓祂住在那裡。哦,那麼,承認基督為你們的主,將你們自己奉獻給祂:歷代志下三十章8節:「歸順耶和華。」衷心、真誠地決心成為基督的人,祂就會成為你們的。

第二點:沒有任何對基督的看見與知識是拯救且有效的,除非它抑制罪並阻礙罪的生命。

知識有兩種:思辨的與實踐的。

  1. 思辨的知識,不過是神聖真理的裸圖與模型。猶太人在律法上有知識的規範(羅馬書二章20節)。同樣,思辨的基督徒有敬虔的外貌(提摩太後書三章5節),福音真理的架構與描繪。這有不同程度的區別。

[1.] 記憶性的知識,就像孩子們擁有的那樣,當記憶的田野被播下了基督教教義的種子。孩子們被教導背誦屬天的奧祕,如神、基督、天堂、地獄、罪、公義;正如哲學家對年輕人的觀察,他們全心全意地學習數學,但道德事物他們只是說說而已,與其說是相信,不如說是複述並跟著別人說。孩子們回答你教義問答的詞句,但他們不注意自己在說什麼,也不明白他們所斷言的是什麼;但孩子們學習神聖的事物,並在之後進一步被教導其本質與確定性,是好的(路加福音一章5節)。

[2.] 高於此的一個程度是意見性的知識,當他們不僅充實記憶,而且對這些事物行使一種良心與判斷,以至於在意見上是正統與正確的,並在他們所受教育的宗教方式中,或最適合他們幻想與利益的方式中,忙碌與爭辯;然而智慧並沒有進入心中(箴言二章10節)。這使人成為熱烈的爭辯者,卻是敬虔的冷漠實踐者;他們有一種宗教可以談論,卻沒有宗教可以賴以生存;他們可能在概念上知道很多宗教知識,甚至比嚴肅的基督徒更精確。就像酒商的酒窖裡可能比貴族家裡儲存了更好的酒,但他擁有它們是為了銷售而非使用,所以這些人可能將他們的概念整理得比嚴肅敬虔的人更有條理。這些人在教會中是有用的,就像一根死柱子可以支撐一棵活樹,或者像黑奴在礦井中挖掘,為他人帶來黃金。但唉!儘管他們有所有的學問,他們仍可能被扔進地獄:「他們不領受愛真理的心,使他們得救。」

[3.] 在此之上還有更高程度的思辨知識,那就是,當人們對他們的心靈有一種觸動,但它太微弱且不足以打破他們的私慾或抵擋試探。

應用。那麼,讓我們尋求這種拯救性的知識,以我們應當認識與看見祂的方式,來看見並認識基督,帶著一種更新、轉化的知識:以弗所書三章10節:「穿上了新人;這新人在知識上漸漸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象。」這只是道聽途說的知識。認為每一個不能邀請你們的心靈進入基督拯救性知識,並確保你們的實踐免受錯誤與試探的觀念都是損失;因此祈求聖靈;祂教導我們認識事物,以至於將它們銘刻在我們的心中:以弗所書四章21、22節:「如果你們聽過祂的道,領了祂的教,學祂的真理,就要脫去你們從前行為上的舊人,這舊人是因私慾的迷惑漸漸變壞的。」

一、論題:「行義的人」。這需要加以解釋,因為許多人自誇為義,卻沒有活出公義的生活。

在此我將探討:(一)何謂公義;(二)何謂行義。

(一)何謂公義?「公義」一詞有時嚴格地指那種促使我們履行對人義務的恩典,以及與此相關的一切行為與責任。如以弗所書四章24節:「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此處的「仁義」(righteousness)指對人,「聖潔」(holiness)指對神。路加福音一章75節:「一生在他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他」;此處亦有同樣的指涉。又如提摩太前書六章11節:「追求公義、敬虔」;這些詞彙涵蓋了律法第一與第二兩塊法版的要求。有時,「公義」則更廣泛地指稱新生命的全部,或基督徒所被要求的一切聖潔行為。如馬太福音三章15節:「我們理當這樣盡諸般的義」;意即履行律法所要求或神所命令的一切。在此處,它是取其廣義。

(二)何謂行義?即愛慕公義,或持守聖潔與公義行為的恆常傾向;因為「行義」與「犯罪」相對立。因此,這意味著我們過著敬虔公義的生活,或者說,我們在各樣善事上操練自己並結出果子。

二、關於述語:「他是義的」。在此我們必須探討「公義」一詞在何種意義下被使用;因為一個人被稱為義,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看:一是關於成聖,二是關於稱義。在第一種意義下,它是從道德層面而言,指心靈與意念的正直傾向;在第二種意義下,它是從法律與審判的層面而言,指蒙悅納的狀態,或在神法庭前申辯的根據。

(一)成聖的公義,「他是義的」;意即:一個聖潔正直的人。彼得前書三章12節:「主的眼看顧義人」;彼得前書四章18節:「若是義人僅僅得救」;彼得後書二章7、8節:「他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又說「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看見聽見不法的事,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

(二)公義被視為法庭上的公義,即屬於稱義的範疇:羅馬書五章19節:「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將成為義了」;意即:被視為義,被算為義,被獎賞為義。現在的問題是,此處應選擇哪一種意義。對於第一種意義,情況很明確,一個聖潔正直的人是藉由他聖潔公義的道路與行為被認出來的,或者說,他藉由敬虔的生活顯明了重生的真實性(約翰一書二章29節)。在前一章的結尾,也就是整段論述的開端,使徒說:「你們若知道他是公義的,就知道凡行公義之人都是他所生的。」但對於第二種意義,即「義」字涉及稱義時,我看不出有何理由將其排除;因為成聖的人同時也是稱義的人;至於道德上的公義與司法上的公義有何關聯與從屬關係,我們稍後便會看到。當然,這些人被神視為義、被神接納、被神獎賞。請留意這兩處經文,路加福音一章6節提到撒迦利亞與伊利莎白:「二人在神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請注意,他們因生活無可指摘,所以他們是義人,且是在神面前的義人。又如使徒行傳十章35節:「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在那裡,公義是蒙神悅納的一個基礎。

其次,藉由他對基督的效法,「正如他是義的一樣」。他在本性與實踐上都是義的,因為他完美地順服神,且總是做神所喜悅的事:希伯來書一章9節:「你喜愛公義,恨惡罪惡;所以神,就是你的神,用喜樂油膏你,勝過膏你的同伴。」基督的行義被稱為公義。如今,當基督徒這樣行時,他們就效法了基督,像他一樣,雖然不能與他相等;神的兒女也是如此,他們被收養進入他的家,這正是上下文所要證明的。

教義:那行義的人,且唯有他,才是基督徒中的義人,並以此身分蒙神悅納。

我將藉由上述對公義的兩種理解來證明這一點。

一、在成聖的道路上,那行義的人,且唯有他,才是正直的福音派基督徒。

  1. 因為這是神改變他的心、將恩典注入他裡面的偉大目的;不僅僅是讓他擁有恩典,而是要他使用恩典,並靠著恩典生活;這是一項才幹,是賜給世人最珍貴的才幹:加拉太書五章25節:「我們若是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確實,有生命的地方就必須有相稱的行為;若有屬靈的生命,就必須有屬靈的行走:這恩賜不是白白給予的。當基督談到賜下聖靈時,約翰福音四章14節說:「我所賜的水要在他裡頭成為泉源,直湧到永生」;約翰福音七章38節:「從他腹中要流出活水的江河來。」賜下聖靈是為了行動。基督徒不可將恩典據為己有,不可將才幹包在手巾裡;這水是活泉,不斷湧流;這導管被充滿到必須爆發或流出的程度;心中的恩典必須時刻在運作與操練之中。使徒在羅馬書六章4節告訴我們,我們藉著神的大能與基督一同復活,為的是要我們在生命的新樣中行走;不是要躺臥懶惰,而是要行走,並且要像那些擁有新而聖潔本性的人那樣行走。
  2. 恩典具有如此運作且強健的本質,以至於一旦真正栽種並紮根,它在靈魂中就不可能閒置,而會爆發為行動;正如罪不是一種遲鈍懶散的品質,而是時刻在運作與爭戰:「罪在我裡面發動了各樣的私慾,」使徒說;「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羅馬書七章23節。罪的習性,雖然不是「實際的罪」(peccatum actuale),卻是「活躍的」(actuosum)。恩典同樣會產生相稱的運作:彼得後書一章8節:「你們若充充足足地有這幾樣,就必使你們在認識我們的主耶穌基督上,不至於閒懶不結果子了。」當恩典在生命與力量上有相當程度的成長時,基督徒就不可能懶惰,他的生活必會結出果子。恩典不會讓人安逸;除非他為神忙碌並運用自己,否則他在內心將不得安寧。信心會顯明在對基督公開且自由的見證中,無論是言語還是行為:哥林多後書四章13節:「但我們既有信心,正如經上記著說:『我因信,所以如此說。』我們也信,所以也說。」信心的靈無法被壓抑,信心的工作亦然(帖撒羅尼迦前書一章3節)。盼望是活潑的盼望(彼得前書一章3節);愛具有強制的動力與功效(哥林多後書五章14節)。人無法隱藏他們的愛,就像火無法被隱藏一樣。恩典在產生其圓滿的行為之前,會經歷一種不完全的狀態:約翰一書二章5節:「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那麼,基督徒的價值不應以死寂且無用的習性來衡量,而應以運作中的恩典來衡量。人們徒然說服自己,心中埋藏並播下了公義,而實際上不義卻完全佔據了他們的手、心思、眼睛,並流露在他們的行為中。
  3. 我們除了藉由執行與真實歸信者相稱的行為外,別無他法將自己與假冒為善者區分開來。當約翰懷疑那些來受他洗禮的文士與法利賽人時,他敦促他們以相稱的生活來證明他們的真誠:馬太福音三章8節:「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使徒也勸勉外邦人悔改歸向神,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使徒行傳二十六章20節)。稱之為行為也好,稱之為果子也好,它們必須是與我們裡面所發生的改變相稱的行動。新心藉由生活的新樣被認出,心的改變藉由生命的改變被認出。悔改是內在的事,但果子卻顯露在外在的行為中;樹液看不見,但蘋果卻顯現出來。我們的奉獻藉由我們的使用被認出,我們的選擇藉由我們的行事被認出,我們的決心藉由我們的實踐被認出。行為揭示了習性,我們恆常、頻繁、自然所做的事,顯示了內心的性情。誠然,神主要要求內心真實,沒有這一點,一切外在的聖潔都只是虛飾,令他厭惡;然而,若果子沒有顯露在外,且他們沒有努力在日常的舉止與生活中彰顯它,就不應以自己想像中擁有的聖潔來自我陶醉。如果燈籠裡的蠟燭點亮了,它就不會被侷限在裡面,而是會照耀出來;同樣,如果心中有恩典,它就必須藉由一切聖潔的舉止與敬虔顯明出來。我們藉由他人的外在行為來判斷他人,因為樹是藉由果子被認出的;我們則藉由內在與外在的行為共同來判斷自己。如果裡面有恩典的原則,就會有對神的愛、對邪惡的恨、對聖潔的喜悅,以及對來世的深切體悟;這一切都會顯露在外面聖潔與屬天的生活中。這便完成了證據,並在我們心中產生了良心的見證:哥林多後書一章12節:「我們所誇的是自己的良心,見證我們憑著神的聖潔和誠實,在世為人」;希伯來書十三章18節:「我們深信自己有良心,願意凡事按正道而行。」如果一個人想要對自己的光景做出判斷,他必須審視自己對神的順服與日常舉止。如果有一種親近神的生活方式,且主要的努力是為了取悅他,我們便能從中得到安慰,這將在良心的法庭上構成證據。
  4. 那些靠神而活的人應當為神而活,這對神的榮耀至關重要;當他為自己塑造了一群聖潔公義的子民時,他們應當藉由行義來榮耀他。我們作為新造的人,要結出果子歸給神:約翰福音十五章8節:「你們多結果子,我父就因此得榮耀」;詩篇十一篇7節:「耶和華是公義的,他喜愛公義,正直人必得見他的面」;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11、12節:「因此,我們常為你們禱告,願我們的神看你們配得過所蒙的召,又用大能成就你們一切所羨慕的良善和一切因信心所做的工夫;叫我們主耶穌的名在你們身上得榮耀。」藉由內在的恩典,我們在神面前蒙悅納;藉由外在的聖潔,我們在世上榮耀他。就神的認可而言,我們必須是義的;就神的榮耀而言,我們必須行義,好使他在世人面前受到尊崇。他非常關心我們是否過著與之相稱的生活。

二、行義的人,在稱義的公義上是義的。這似乎是更艱鉅、更困難的任務,但對於一個深思熟慮且不偏不倚的心靈,以及那些願意讓神的話語或我們主的福音來決定其觀點的人來說,一切都很容易。因此,為了更清晰起見,我將向你們說明:(一)何謂稱義的公義;(二)聖潔的生活與它有何關聯。

首先,何謂稱義的公義?它可以根據律法的誡命或制裁來解釋。

  1. 就律法的誡命而言,法律上的公義與「罪咎」(reatus culpae)相對立;因此,如果可能的話,我們可以說,凡履行律法的人就是義的;即他沒有過錯;但唉!我們都是罪人。然而,為了論證起見,假設像使徒所做的那樣;因此,羅馬書二章13節說:「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如果理解正確,這是一句真理;但律法可以根據「行為之約」或「恩典之約」的意義來履行。

(一)在行為之約的意義下。一個在每一點每一畫上都精確履行律法,沒有絲毫改變與偏離的人,是義的;但這對墮落的受造物來說是不可能的:「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馬書三章20節;加拉太書三章21、22節:「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裡,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但是

(二)就恩典之律而言。誡命難道不能被說成是順服的嗎?不是完美地,而是真誠地?如果是這樣,有什麼能阻礙行義的人成為義的呢?即在福音派的意義上稱義,並被神接納,作為一個遵守恩典之律的人。我認為這沒有任何不協調之處;是的,如果世人願意接受這教義,並根據福音的單純性,而不是根據基督教界中因近期過多爭論而產生的任何派系之言來決定他們的觀點,我便能看到這教義中絕對的聖經確定性。事實上,我不知道還有什麼其他方法可以調和保羅與雅各兩位使徒。保羅說:「我們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雅各則說:「我們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稱義涉及某種控告。現在,既然有兩種律法,就有兩種控告,因此隨之而來就有兩種稱義:藉由行為之律與藉由恩典之律。當我們被控告為行為之律的破壞者,即作為罪人,招致神的忿怒時,他們援引基督的滿足作為我們的公義,這是藉由信心所領受與應用的,而非藉由我們自己的行為;但當我們被控告為恩典之律的破壞者,即作為拒絕者,或至少是忽視基督及其更新與和解恩典的人時,我們藉由展現我們的信心與新順服,而被認可、被接納為義,因為我們藉此證明了這是一項虛假的指控;雖然我們不能辯稱自己無辜,但我們可以辯稱自己真誠;因此,馬太福音十二章37節說:「因為你要憑你的話定以為義,也要憑你的話定你有罪」;雅各書二章12節:「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但我太早介入了自己的判斷,在進一步釐清問題之前就說了這些:我現在所希望的僅是這一點,即這個概念應被標記出來。公義在於遵守律法,因為恩典之律是可以遵守的,且必須從中提出某種申辯,否則我們將永遠滅亡。

  1. 公義可以根據制裁來解釋,制裁有兩種:威脅與應許。

(一)就威脅而言,公義與「刑罰的罪咎」(reatus poenae),即懲罰的義務或責任相對立;因此,當一個人從神所威脅的外部懲罰中被釋放,且不再因作為律法的破壞者而應受懲罰時,他便被稱為義。為此,請觀察羅馬書一章16-18節:「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本於信,以至於信。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請注意,有兩種彼此對立的啟示;一種是律法之約,其中顯明了神的忿怒;另一種是福音之約,其中顯明了神的義,或逃避那忿怒的途徑。在律法中,神的忿怒顯明並宣告在那些破壞它的人身上;我們在每一塊法版上都破壞了它,藉由我們的不虔與不義,是的,在每一點每一畫上;然而,恩典之律或信心之律在基督裡為我們指定了一種補救措施,使我們如何能藉由他,藉由神的義或藉由信心所顯明的基督的義,成為義,並從這忿怒與報應中被釋放。更具體地說,在譴責與威脅中,有兩件事值得考慮:判決與執行。

(1)就譴責意味著判決或涉及判決而言,當我們不再受定罪時,我們就稱義或成為義了:羅馬書五章18節:「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現在,誰有分於這項特權呢?當然是悔改的信徒;這是他的第一個資格:約翰福音五章24節:「信基督的人,不至於定罪。」新的順服也被考慮在內:羅馬書八章1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因為他們「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因此可以說,行義的人是義的,他在基督裡有份,不受定罪。

(2)就譴責涉及執行而言,稱義或成為義即是不再受懲罰,或不被懲罰;因此使徒說,羅馬書五章9節:「既靠著他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他免去神的忿怒。」刑罰被免除並撤銷了。敬虔正直的人也是如此稱義的,因為在最後的審判中,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6節說:「這些人要往永刑裡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裡去。」那裡的義人就是那些行義的人,或在善事上多結果子的人;他們不受懲罰,而是得到獎賞。

(二)我們現在來到制裁或應許的另一部分;因此,我們在司法與法律上的公義,就其而言,只不過是我們對獎賞、恩賜或福分的權利,這權利不是建立在我們自己的任何功德上,而僅僅是建立在基督的白白恩賜上;部分在於他人的功德,即神的白白恩賜與耶穌基督的功德。因此,那些對永生有權利的人被稱為稱義並成為義:羅馬書五章18節:「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提多書三章7節:「好叫我們因他的恩得稱為義,可以憑著永生的盼望成為後嗣。」現在,除了那些行義的人,誰有權利呢?因此他們在稱義的意義上是義的;啟示錄二十二章14節:「那些洗淨自己衣服的有福了!可得權柄能到生命樹那裡。」信徒對他們得兒子的名分所擁有的權利也是一樣(約翰福音一章12節)。那麼,行義之人的特權並非微不足道,或無關緊要;我們全部的福祉與幸福都取決於它,我們從咒詛中的釋放與對榮耀的權利。這是一種使他們免於當前定罪的公義;最終,當其他人被判處永恆的毀滅時,他們將被接納進入永生。

其次,聖潔與這種「成為義」有何關聯?

  1. 所有人都會承認,這是一個關於主體的附加語的述語,或關於所簽署之物的標誌。如果任何人行義,這是一個標誌與證據,證明他是義的,證明他是那些被神稱義並接納的人之一;因此他們認為,稱義的人是由其不可分割的屬性,即聖潔的實踐或行義來描述的。我不拒絕這一點,因為這包含了所有稱義的人,並排除了所有作惡的人;如果我們能好好遵循這一點,將會比我們通常所想所顧及的,更促使我們敬畏神並行義;因為你想知道你是否已免於定罪,並被基督指定得生命嗎?除非你的信心被你的聖潔所證實,否則你永遠無法清楚這一點。一處經文說:「神不喜悅作惡的人」(詩篇五篇5節),另一處說:「耶和華是公義的,他喜愛公義」(詩篇十一篇7節)。這些就是他所認可、接納、喜悅,並最終要接回自己那裡的人。
  2. 但這不僅僅是一個標誌;它是我們在基督的公義及其隨之而來的福分中擁有權利與份額的條件。我們的資格是我們作為真實信徒之申辯的一部分。為了理解這一點,請容我告訴你,新約的公義要麼是至高無上的,那就是基督的公義;要麼是次要且從屬的,即信心與順服的公義。關於前者,需要正確的信心;關於後者,需要持續的順服。

(一)至高無上的主要公義,藉此我們與神和好,是基督順服至死:羅馬書五章19節:「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將成為義了。」這是我們偉大的公義,藉此神的忿怒得以平息,他的公義得以滿足,藉由其功德,新約的一切福分都對我們有了保障。

(二)從屬的公義,或我們藉以獲得對這至高公義之份額與權利的條件,是信心與新的順服;但為了明確起見,就我們最初進入神的約而言,需要信心:羅馬書四章3節:「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就我們持續享有這蒙福的特權而言,需要新的順服;因為經上說:「行義的人是義的。」藉此,他在基督裡的份額得到確認與延續。我們最初且至高的公義在於因基督的緣故赦免我們所有的罪:羅馬書三章23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我們在愛子裡得蒙接納(以弗所書一章6節),並藉著他有權利免受懲罰並得榮耀(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9、10節)。我們第二且從屬的公義在於擁有赦免與生命的真實條件。在第一種意義上,基督的公義是我們在神面前蒙接納的唯一根據。信心、悔改與新的順服並非其中的一小部分。但在第二種意義上,相信、悔改、順服,以各自的方式成為我們的公義,即基督的公義可以成為我們的,並持續成為我們的。

應用一:這是經文的警告,「不要被人誘惑」;在罪或公義的問題上,也不要誘惑你們自己。

首先,罪。正如我們傾向於犯罪,我們也容易藉由許多藉口來誘惑自己的心,繼續犯罪。常見的欺騙有這三種:罪不是罪;即使犯罪,他們也能安然逃脫;或者他們的罪只是小過失或人類的軟弱。

  1. 儘管他們生活虛浮放蕩,他們卻認為自己沒有犯罪。為了說服這些人,我們必須帶領他們審視他們的準則、目的、榜樣。他們的準則就是神的律法或話語。什麼!在如此嚴格的準則下過著虛浮的生活?你們沒有罪需要悔改與改正嗎?確實,人們對神的律法是陌生的,否則他們對罪會有更多的認識。大衛在讚嘆了太陽的美麗、可見世界的亮光,以及律法的純潔與完美(這是理智世界的亮光)之後,以這段禱告或默想作為總結,詩篇十九篇12節:「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但輕率且粗心的人,為了讓尺不長於布,對律法做了簡短的解釋,以便對自己的公義有宏大的看法,從而過著屬肉體的生活,沒有任何檢視或約束。同樣,審視他們偉大的目的,正如基督徒不應做任何與之不一致的事,也不應做任何與之無關的事;因為在這種程度上,我們偏離了道路。審視你們的言語與行為,它們在做什麼?唉!我們用那些完全偏離我們偉大目的的行為填滿了我們的生命;這會使他們變得嚴肅,因為一個人的目的應該在全程中被知曉。然後是他的榜樣,「行義的人是義的,正如他是義的一樣。」你們過的生活像基督的生活嗎?如果我們不審視我們的榜樣,難怪我們是虛浮輕率的。功效來自於瞻仰(哥林多後書三章18節),或「仰望耶穌」(希伯來書十二章2節)。
  2. 他們認為即使生活在罪中也能逃脫審判。儘管像正午的陽光一樣清楚,那些生活在嚴重罪惡中的人處於被定罪的狀態,但人們仍傾向於欺騙自己的靈魂,認為儘管他們生活不虔,只要有一點對基督的普遍認信,並形式上呼求他的名,他們就能得救,儘管他們的生活趨向地獄。哦,不!「凡稱呼主名的人總要離開不義」(提摩太後書二章19節)。這種自負的原因是不注意或不應用聖經的威脅:「無人說:『我做的是什麼呢?』」(耶利米書八章6節)。他們濫用神的忍耐,將他轉變為自己幻想中的偶像:詩篇五十篇21節:「你以為我恰和你一樣。」不;他是聖潔且忌邪的神。不要說他不會那麼嚴格與嚴厲。說神的忍耐容忍一切,且他的慈愛不會阻礙他的審判,這是對神慈愛的濫用:詩篇六十八篇19-21節:「我們的神是施行諸般救恩的神……但神要打破他仇敵的頭,就是那常犯罪之人的髮頂。」基督來是為了將罪人從罪中救出來,而不是在罪中救他們(馬太福音一章21節)。因此,他們濫用了稱義的教義。哦,基督是他們的稱義。唉!但你必須留意那從屬的公義,藉此至高的公義被歸算給你;凡基督成為我們公義的地方,他也成為了你們的成聖(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他們信他,但真實的信心與邪惡罪惡的生活是不相容的,因為它潔淨了心(使徒行傳十五章9節)。這些是他們所信靠的蜘蛛網,是他們希望用來遮蓋自己以致赤身露體不被顯露的悲慘無花果葉,是他們所建立的沙土根基,是他們用來粉飾的不調和的灰泥。
  3. 他們認為他們的罪只是小過失與微小的罪,僅僅是人類的軟弱;沒有人能完美;最純潔的聖徒也犯過同樣大的錯誤。但那些你所放縱與容許,且不努力去預防與治死,或不以悲傷與羞恥去撤回的,並非軟弱;此外,持續的軟弱證明了不義,這些不義藉由頻繁的跌倒,在你們裡面反而被加強了,而不是被削弱了。

其次,在公義的問題上,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人是義的。」

  1. 不僅僅是聽見並談論它的人才顯明自己是義的;不是嚴格的觀點卻有放縱的行為;不是單純的認可,不是沒有行動的認可:路加福音十一章27、28節:「是,卻還不如聽神之道而遵守的人有福。」
  2. 這不僅僅是心靈的意圖與目的。不;我們必須實際履行神的旨意:「行義的人是義的」;使徒行傳二十六章20節:「應當悔改歸向神,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悔改是心思的改變,但必須有相稱的行為。
  3. 不僅僅是良好的願望。許多人以「渴望過聖潔生活就足夠了」來取悅自己。不;懶惰人的心渴望,卻一無所得。不是渴望成為義的人,而是行義的人;懶惰的願望很容易被控制。效果在哪裡?向著標竿直跑(腓立比書三章14節)。如果它是強烈、認真地被渴望,我們就會致力於這項工作,並在很大程度上取得成功。當百姓有心做工時,建築就進行下去了(尼希米記四章6節)。
  4. 這不是偶爾做一件好事,而是貫穿我們整個過程;我們必須敬畏神,並行義:詩篇一百零六篇3節:「凡遵守公平、常行公義的,這人便為有福」;如果他跌倒了,他會藉由迅速的悔改而回轉。

應用二:勸勉我們去追求這公義,這正是經文的旨意。為此,請考慮:

  1. 我們很快就會出現在神的法庭前,那裡每個人所擁有的資格都將受到審判,無論他是義的還是不義的。這一天何時到來,我們無法得知;這一天讓世上大多數人感到驚訝,並使他們毫無準備。經文中「被發現」(found)一詞常被用來指這一天:哥林多後書五章3節:「倘若穿上,被遇見的時候就不至於赤身了。」彼得後書三章14節:「使自己沒有玷污,無可指摘,安然見主」;腓立比書三章9節:「並且得以在他裡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
  2. 關於神的審判;唯有神的義能滿足要求。定我們罪的律法是神的律法;我們所懼怕的忿怒與刑罰是神的忿怒;我們所期待的榮耀是神的榮耀;我們所要進入的同在是神的同在;因此,我們信心所立足的義,必須是神的義。《羅馬書》三章22節:「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這是神所設立的,也是神所悅納的。
  3. 神的義,主要指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死、功德與補贖;因為經上說,《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
  4. 除了信靠基督的人,沒有人能得著這義的益處;因為神的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羅馬書》一章17節。如今,這信心無非就是以破碎的心,感恩地接受主耶穌基督作為我們的主與救主。
  5. 除了那些以祂為救主而倚靠祂,並從心裡同意順服、願受祂作為主來引導、治理與管束的人,沒有人擁有這信心。關於倚靠:參《以弗所書》一章13節:「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關於順服:參《歌羅西書》二章6節:「你們既然接受了主基督耶穌,就當遵他而行。」
  6. 除了那些以討祂喜悅、榮耀祂並以祂為樂作為人生目標與職志的人,沒有人會將自己交託給祂作為主:參《哥林多後書》五章9節:「所以,無論是住在身內,離開身外,我們立了志向,要得主的喜悅。」除了那些像祂一樣潔淨自己,像祂一樣公義的人,沒有人能得著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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