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81 約翰一書3章講章|029_030_約壹3_22-23_遵守命令行神所喜悅的事

第二十九章

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悅的事。——約翰一書三章 22 節

我現在來到第二點,即良善良心的特徵與屬性。這裡有兩個表達,一個與我們順服的內容有關,另一個與目的有關。

  1. 內容:「因為我們遵守他的命令」。
  2. 目的與目標:「行他所喜悅的事」。

教義:凡遵守神命令並行祂所喜悅之事的人,便擁有福音式的良善良心。在此我將探討:

  1. 遵守神的命令並行祂所喜悅的事是什麼意思。
  2. 這為何是福音式的良心;律法還能要求更多嗎?
  3. 這如何構成一個良善且平靜的良心,使我們免於被拒絕的恐懼,並給予我們在神面前蒙悅納的盼望。

I. 這是什麼意思。第一個表達是遵守神的命令。在此我們必須闡明兩件事:

(1.) 命令;(2.) 遵守;即對象與行動。

首先,必須遵守的命令;它們有幾種:

  1. 道德與福音的命令;這在下一節得到了解釋:「神的命令就是叫我們信他兒子耶穌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彼此相愛。」愛是我們原始的聖潔,信心則屬於我們的恢復。不僅道德律是我們職責的準則,福音也是;信心是被命令的:約翰福音六章 29 節:「信神所差來的,這就是做神的工。」罪根本不是我們的工;世俗的事務是我們的副業。特定的職責從屬於福音的大職責,不是我們的主要工作,也不可本末倒置。同樣,悔改是被命令的:使徒行傳十七章 30 節:「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如果你拒絕這恩典,後果自負。福音的順服屬於命令的範疇;我們是否接受這救法並非可有可無的事。道德職責藉由自然之光顯明。補救性的與福音的職責則取決於積極的制度,儘管它們與自然之光高度協調。
  2. 第一誡與第二誡的職責;如信靠耶穌基督,以及彼此相愛。我們必須對我們欠神與欠人的職責都存有良心:使徒行傳二十四章 16 節:「我因此自己勉勵,對神對人,常存無虧的良心。」有第一誡與第二誡;有些人對待人非常嚴謹,卻忽略了神。但兩塊法版都來自天上(羅馬書一章 18 節)。有些人不願虧欠人一分錢,卻不介意剝奪神應得的敬畏、愛、信靠與喜悅。他們不以公開的污穢玷污身體,卻在心中犯下罪惡;他們譴責押沙龍的叛逆,卻違背了他們的天父。他們雖不是殺人犯,卻攻擊神的本體;他們愛惜人的名聲與聲譽,卻羞辱並妄稱神的名。另一些人在敬拜上很熱心,但在與人的往來中卻毫無良心;他們不發誓,卻極度缺乏愛心,毫無憐憫與悔意地指責弟兄。這是世俗的風氣,對一項職責熱心,卻對另一項職責冷漠。命令是以這句序言引入的:「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出埃及記二十章 1 節)。那吩咐這一條的,也吩咐了那一條;但正如回聲只能傳達部分話語,我們在順服的回報上也只給予部分。神說了全部,我們卻只回報了一部分。
  3. 較小的職責與較大的職責同樣重要:馬太福音五章 19 節:「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神認為,凡在教義或實踐上,將祂律法的任何違犯視為輕微、可原諒而不予理會,或認為在細節上如此謹慎嚴謹是瑣碎之事的人,都是藐視祂的權柄,使祂律法的義務性失效。這些細節如:虛妄的念頭、輕浮的言語或激動的言辭。心靈的詭詐在兩方面都有體現。有些人傾向於說:「這不過是一件小事,我的靈魂必存活」,就像羅得對瑣珥所說的。沒有任何罪是對偉大的神所犯的「小罪」;因瑣碎的理由而背離神,更顯出其邪惡。一點點外力就會使沉重的物體向下移動,因為那是它的自然運動。另一些人則傾向於在較小的事情上斤斤計較。約翰福音十八章 28 節,猶太人為了不被玷污而不進衙門,卻在那時尋求殺害榮耀的主。假冒為善者在小事上大做文章,因為肉體與自我對此有特殊的利益,而對沉重的共同職責卻不屑一顧、不加品味或堅持;他們為自己所信奉的次要事項與不確定的觀點爭辯,充滿熱心與誠懇(馬太福音二十三章 23 節)。他們拒絕律法中更重的事,如信心與愛;他們忽略了公義與憐憫,卻獻上薄荷、茴香、芹菜的十分之一;就像一個人進店買一分錢的東西,卻偷了一磅的東西,或者償還一筆小債,好讓他在債權人的帳本上欠下更多,從而欺騙他一筆更大的金額。
  4. 要求公共與私人職責的命令;在任何一方面失敗都與誠實不符。在患難時期,許多人若認為自己的心是正直的就滿足了:哥林多後書七章 1 節:「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哥林多的放縱者就是這樣。他們認為是否公開承認神並不重要,或者如果他們願意,為了討好鄰舍,就去參加偶像的筵席;這就像一個妻子出賣自己的身體,卻聲稱她對丈夫保持心靈的忠貞。另一些人在世人面前表現得體,但在家庭生活中卻鬆懈且粗心。大衛說(詩篇一百零一篇 2 節):「我要存完全的心行在我家中。」如果一個人是真正聖潔的,他無論在家裡還是外面,在日常交往的家庭中,甚至在密室與隱秘處,都會表現出來。基督徒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樣的,因為神在任何地方都是一樣的。我們竭力在公眾面前展現最好的一面,神也要求我們在私下裡盡心侍奉。
  5. 有關管理內在與外在人的命令。我們必須對兩者都存有良心,否則我們的良心就不是良善的良心:以賽亞書五十五章 7 節:「惡人當離棄自己的道路,不義的人當除掉自己的意念。」不僅要對我們的道路或外在行為存有良心,也要對我們的意念與內心的隱秘運作存有良心:雅各書四章 8 節:「有罪的人哪,要潔淨你們的手!心懷二意的人哪,要清潔你們的心!」正如我們不應在人前作惡,也不應在聖潔的神面前思想惡事;因為這些事與公開的行為一樣,都受律法管轄。
  6. 有些命令我們沒有太大的誘惑去違背,有些則更違背我們的性情與利益;因此,不能只遵守其中一些或許多,而必須遵守全部。一個成聖的判斷力必須認可全部,一個成聖的意志必須選擇全部,視其為公正、必要且對我們有益的;在我們的努力中,我們必須順服全部:羅馬書七章 12 節:「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整體,以及那條在他心中產生如此悲劇性影響的誡命,都是良善的,無論它與我們天然或悖逆的傾向多麼相反。如果我們在心中設立「容忍」,我們就不誠實:詩篇六十六篇 18 節:「我若心裡注重罪孽,主必不聽。」意即,如果他珍視並暗中滋養它。總有一些事是你希望神能寬恕並期待祂恩待的。一個在冬天想擋住寒風的人會關上所有的門窗,但風仍會鑽進來,儘管他沒有留下任何敞開的洞。我們必須不保留任何罪;經過最好的照顧與謹慎,仍會殘留一些。因此,我們不能在某些事上順服神,卻在其他事上背離祂,「也不可倚靠自己的義而行罪孽」(以西結書三十三章 13 節)。如果懷中的罪沒有被削弱,你整個的義都會受到質疑:詩篇十八篇 23 節:「我在他面前作了完全人,我也保守自己遠離我的罪孽。」有些罪因身體的氣質、生活方式或肉體的利益而最容易發生。現在,我們應當主要去克制那最令人愉悅的罪,並止住那流向我們的污穢之源。這就是對象。

其次,行動,「遵守」;這指出了兩件事:(1)我們對神律法內在的尊重;(2)由此產生的外在行動或生活方式。

  1. 我們在記憶、良心與情感上對神律法的內在尊重:箴言三章 1 節:「我兒,不要忘記我的法則,你心要謹守我的誡命。」當我們將誡命記在心裡以致理解它們;記在記憶中以致不忽略它們,並隨時準備好;記在心與情感中以致敬畏它們時,心就遵守了它們:箴言十三章 13 節:「敬畏誡命的,必得善報」;詩篇一百十九篇 161 節:「我的心畏懼你的言語。」我不敢作任何違背它的事,甚至以它為樂:詩篇一百十九篇 14 節:「我喜悅你的法度,如同喜悅一切的財物」;詩篇四十篇 8 節:「我的神啊,我樂意照你的旨意行,你的律法在我心裡。」新約偉大的祝福就是將律法寫在心裡與意念中:希伯來書八章 10 節:「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不僅是單純的認可,更是一種喜悅,或行出它們的準備傾向。現在,如果我們起來反抗我們的確信,並對傾向與良心施加暴力,我們就嚴重地違背了神的律法,正如我們在所有滔天大罪中所作的那樣:撒母耳記下十二章 9 節:「為什麼藐視耶和華的命令,行他眼中看為惡的事呢?」對誡命內在的藐視或不尊重,使罪更加嚴重。
  2. 外在的遵守:詩篇一百十九篇 5 節:「但願我行事堅定,得以遵守你的律例!」按照這指引生活是我們一生的事業:約翰福音十四章 21 節:「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裡的遵守與擁有是有區別的。神的命令賜給我們不是為了談論或思考,而是為了去行:申命記十二章 32 節:「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要只是凝視它,認為它是一件極好的事,而是要付諸實踐。

其次,表達良善良心的下一個概念是:「行他所喜悅的事」。這意味著許多事:

  1. 我們的設計與範圍是為了在神面前蒙悅納:哥林多後書五章 9 節:「所以,無論是住在身內,離開身外,我們立了志向,要得主的喜悅。」這是我們為自己設定的目的,你的心主要放在什麼上面?你所設計與努力的目的,是取悅並榮耀神,並永遠享受祂,還是為了享受任何次要事物而取悅你肉體的意念?你最愛、最令你喜悅、最願意為之付出且最不能缺少的事物,就是你的目的。神的子民被描述為那些「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人」(以賽亞書五十六章 4 節)。他們不是漫無目的地生活,也不是偶然行善,而是出於選擇。一個在起步時就虛假的人,永遠無法在神面前堅持到底。
  2. 這不僅是他們的選擇,也是他們生活的基調與過程。以諾與神同行,據說有這見證,就是他討神喜悅(希伯來書十一章 5 節,參創世記五章 24 節)。七十士譯本讀作:他們在順服祂的事上是誠實且一致的。你每天都必須省察自己,你是否順應了你的偉大目的?我作了什麼,或者我一直在作什麼?我取悅了神還是得罪了神?
  3. 這不是在少數幾件事上,而是在所有事上:歌羅西書一章 10 節:「好叫你們行事為人對得起主,凡事蒙他喜悅」;不能對一項職責熱心,卻對另一項冷漠,因為那是取悅自己,而不是取悅神;或者是為了取悅人,而不是順服我們的準則。
  4. 我們必須每天在我們的行事為人與取悅神的關懷上更加精確,以致祂與我們之間不會產生任何冒犯或裂痕: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 1 節:「你們既受了我們的教訓,知道該怎樣行事,可以討神的喜悅,就要照你們現在所行的,更加勉勵。」你從未如此取悅神,以致不能更好地取悅祂,而且你對祂越熟悉,祂對你的期望就越高。一個剛開始工作的人起初很生疏,但後來他變得更熟練、更適合他的工作;所以,如果你想取悅神,你必須先克服你的軟弱,並在屬靈生命中變得更加精確。

五、若有什麼事比其他事更令神喜悅,你們的主要關切就必須在這些事上;例如,你們尋求恩典勝過尋求偉大,在職責上尋求指引勝過尋求世俗的榮耀,這極大地令神喜悅:列王紀上三章10節,「所羅門因為求這件事,就蒙主喜悅。」毫無疑問,我們憑著聖靈而非憑著肉體禱告,不為自己尋求大事,而是祈求能有恩典去履行我們對神的職責,這更令神喜悅。因此,在履行職責時,我們應當看重宗教的實質,而非儀式:羅馬書十四章17、18節,「因為神的國不在乎吃喝,只在乎公義、和平,並聖靈中的喜樂;在這幾樣上服事基督的,就為神所喜悅,又為人所稱許。」在宗教的實質中,我們不應遺漏第二法版(second table)的職責,例如在人際關係中的忠信。聖經舉了父母與子女的職責為例;關於子女對父母的職責:歌羅西書三章20節,「因為這是主所喜悅的。」關於對眾人慷慨與憐憫的職責:希伯來書十三章16節,「只是不可忘記行善和捐輸的事,因為這樣的祭是神所喜悅的。」不僅要謹守公義,也要謹守憐憫。如今,基督徒聽聞這些事是如此令神喜悅,卻不付諸實行,實在是羞恥。以掃曾拿起弓箭,為的是在他父親渴望時,去尋求美味的野味。

二、但這怎能稱為福音的良心(gospel conscience)呢?律法還能要求更多嗎?

答:1. 我們要從墮落之人的角度來看待這點。墮落之人進入這條新順服的道路,是作為一個被基督救贖與恢復的人,被重新賦予能力去順服並取悅神:路加福音一章74、75節,「叫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在祂面前,終身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祂」;以弗所書四章24節,「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我們視他為被基督救贖、被聖靈更新的人。取用這兩種表達方式中的任何一種;前者,「因為我們遵守祂的誡命」。我們從中保的手中領受這些誡命,祂命令的權柄與權利並非要廢除我們原有的職責,而是增益;職責的債務並未因人的罪而終止,只要造物主與受造物之間存在關係,這債務就將持續存在;但這是一種附加於前者的權柄,對我們而言更為舒適且有益,因為基督將我們重新接合,使我們有能力順服神。從中保手中領受職責的律法是一件蒙福的事;因為祂不僅以祂為我們而死的偉大愛心來約束我們,更為我們的幫助與蒙納提供了保障,藉著基督的靈,我們有基督來幫助我們,在我們裡面並為我們作成一切工,並賜下「恩典,叫我們可以用虔誠、敬畏的心事奉神」(希伯來書十二章28節)。我們越運用這恩典,它就在我們身上越發增長;但我們也擁有祂的義,憑藉此義,我們在神面前蒙納:以弗所書一章6節,「使祂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榮耀恩典得著稱讚。」神會幫助我們履行職責,並按我們所能行的來接納它。關於第二種表達方式,「並行祂所喜悅的事」。神是先被平息(placandus),然後才喜悅(placendus);先藉著基督的滿足被平息,而這滿足只歸算給那些藉著信心歸正與稱義的人:羅馬書八章8節,「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除非我們在為全體選民會眾所獻上的偉大贖罪祭上有份,否則神不會接納我們手中的感恩祭,也不會喜悅我們在履行個別職責時所做的任何事,同時我們卻忽略了藉著基督歸向神這一總體職責:希伯來書十一章6節,「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悅。」因此,除了那些被聖靈重生、藉著基督與神和好的人之外,沒有人能取悅神。

  1. 這些職責是以福音的方式完成的,是出於對神的愛,或是出於對基督所顯明之奇妙恩典的感悟:哥林多後書五章14節,「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這些職責是出於感恩,以及我們對神所負有的偉大愛心而完成的;束縛我們職責的繩索不是恐懼,而是愛。約翰一書二章5節說:「凡遵守主道的,愛神的心在他裡面實在是完全的」;也就是說,產生了它應有的果效。信心是媒介,愛是目的,而順服是愛適當的果實與結果。信心是藥物,愛是健康,它越完全,我們就越是健全的基督徒。如今,愛的完全與力量顯明在新順服中;因此,當我們學習並致力於取悅神時,這就是福音的精神與福音的良心。
  2. 當我們有誠懇、衷心的努力去遵守誡命並取悅神時,這種行為便蒙接納,儘管我們在每一點上的成就未必相稱。新約所接納的並非僅僅是無罪的順服,而是真誠的順服;因著罪,我們無法精確地遵守誡命,但因著恩典,只要有一顆正直的心,不虛假地傾向並衷心努力在凡事上取悅神,我們便蒙接納。恩典雖未完美地產生其行為,但它確實產生了,且達到了偽善者無法企及的程度。他們恆常的關切是避開一切已知的罪,不容許自己在任何職責上有疏忽;這樣的人在神面前蒙赦免與接納:詩篇三十二篇1、2節,「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他們被賜予各樣的福分:箴言十一章20節,「心中乖僻的,為耶和華所憎惡;行事完全的,為他所喜悅」;詩篇十八篇25節,「慈愛的人,你以慈愛待他;完全的人,你以完全待他。」

三、這構成良善且平靜之良心的理由。

  1. 因為那時我們的心不會否認我們基於新約所建立的確信,而新約是接納正直人的。當然,正直人在約的福分範圍之內。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真理,無需過多證實。當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時,創世記十七章1節對他說:「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也就是說,正直且真誠,正如該詞所意指的,邊註中也有註明。那是對他所要求的條件。人類的軟弱無法達到絕對的完美,而一個不可能達到的條件會使立約在訂立時就失效,那麼這項交易就毫無意義了。因此在其他地方,約的所有福分都歸於正直人:詩篇八十四篇11節,「因為耶和華神是日頭,是盾牌,要賜下恩惠和榮耀。他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那些行動正直的人。」此外,永恆的幸福將是他們的份:詩篇一百四十篇13節,「義人必要稱讚你的名;正直人必住在你面前。」除了神賜給信徒的所有愛之見證外,他在來世將與神有永恆的相交。大衛提出了這個問題,詩篇十五章1、2節,「耶和華啊,誰能寄居你的帳幕?誰能住在你的聖山?就是行為正直、做事公義、心裡說實話的人」;也就是說,如果我大膽地詢問你,你是天地的主,誰將在未來獲得永恆福樂的獎賞?答案必然是:那行為正直的人,只有他,且唯有他,那在統一且穩定的順服道路上行進的人,那在神面前真誠地做一切事的人;正是他將蒙接納並被接納,這並非出於他自身的任何價值,而是出於神愛他並應許與他永恆同住。
  2. 這種正直的行走包含了真實的信心,以及對神誡命的喜樂順服;這就是公義與正直:「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路加福音一章6節);因為關切避開一切已知的罪,並對一切已知的職責存有良心,這無疑就是正直。它並不意味著完全脫離罪,而是意味著不容許任何罪;他們為罪哀慟、與罪爭戰,並取得勝利,以至於相反的原則(恩典)成長,並在大多數情況下主導並影響他們的言行。恩典取得了上風,不是一時的,而是習慣性的;因此,這樣的人可以帶著安慰來到神面前,沒有理由懷疑自己在祂面前蒙接納,因為他們意識到自己對神的忠信,以及在祂道路上行走的真誠渴望;他們自己的心不責備他們,神也不會拒絕他們:詩篇一百一十九篇6節,「我看重你的一切命令,就不至於羞愧。」沒有理由害怕或羞愧來到祂面前;他們有足夠的理由謙卑,卻沒有理由灰心,因為他們的心證明他們沒有容許任何罪或違背神的律法。
  3. 這是我們對基督真誠之愛的真實試驗與證明,因此我們可以在神面前有信心,而這種信心,「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是在上述的謹慎與限制之下。我將透過以下考量來證明這一論點。

[1.] 對基督的真實信心會產生對神的真誠之愛:加拉太書四章6節,「信心藉著愛發動。」信心的真正職責是說服靈魂,相信神在基督救贖中所顯明的驚人愛之奇蹟:「神愛我們的心,我們也知道也信」(約翰一書四章16節)。為什麼呢?不僅是為了讓我們驚嘆地凝視它,而是「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19節)。為了讓這愛在我們身上留下深刻的印記,並使我們融化,對那憐憫我們失喪景況、並為我們預備如此完備且昂貴救贖的神,充滿愛與敬重。福音是一門教導我們愛神的藝術或科學。

[2.] 我們愛神的真實證明,就是遵守祂的誡命,並行祂眼中看為喜悅的事。因為神的愛是慷慨的愛,我們的愛是職責的愛,是根據祂的旨意學習取悅神:約翰一書五章3節,「我們遵守神的誡命,這就是愛了,並且祂的誡命不是難守的」;約翰福音十四章21節,「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這就是對基督的愛。那種只談論祂為我們所做偉大之事,卻不為神做任何事,或在對感官安慰的抱怨中消沉的愛,是懶惰的愛。不;要履行你的職責;愛必須是勤勞的,而非閒懶的,一個人沒有比做祂交託給我們的事更好的工作了。

[3.] 順服既是我們愛基督的證據,也是保持對祂愛我們之感悟與確據的媒介:約翰福音十五章10節,「你們若遵守我的命令,就常在我的愛裡,正如我遵守了我父的命令,常在他的愛裡。」聖潔的行走是一種不會欺騙我們,反而會讓我們在祂的心與愛中佔有很大份額的媒介。神喜悅賜下祂愛我們並對我們滿意的見證:約翰福音十四章15節,「你們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這是一個雙重考驗的朋友,主動地、被動地。主動地,當你們盡心竭力去行祂所命令的事時,你們就顯明自己是基督的朋友。被動地,祂將顯明自己是你們的朋友;你們將被當作朋友對待;我將視你們為朋友;全世界都將看到我愛你們;我將慷慨地獎賞並滿足你們:約翰福音十四章21節,「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且要向他顯現自己」;23節,「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與他同住。」神喜悅向這樣的人顯現自己,承認他們,並在他們身上賜下特殊的恩寵標記。

[4.] 在愛與忠誠順服的其他獎賞中,其中之一就是垂聽並接納他們的禱告。在祂內在或外在的護理治理中,神透過祂恩典的同在、諮詢、指引、激勵,以多種方式承認他們:約翰福音八章29節,「那差我來的是與我同在;他沒有撇下我獨自在這裡,因為我常做他所喜悅的事。」透過軟化仇敵的心:箴言八章17節,「人行事若蒙耶和華喜悅,耶和華也使他的仇敵與他和好。」透過祂聖靈的安慰,並將愛澆灌在那些愛基督之人的心中:箴言十六章7節,「愛我的,我也愛他。」透過良心的平安;因為公義的果效是平安。透過在他們一切親近神時的接待:以賽亞書六十四章5節,「你迎接那歡喜行義、記念你道的人。」神在祂護理治理的過程中,向他們顯明了豐盛的慈愛,但主要是在幫助並接納他們的禱告;因此,「我們一切所求的,就從祂得著,因為我們遵守祂的誡命,行祂所喜悅的事。」其餘的一切都指向這一點,這在聖經中常被應許,而對於那些假裝愛神卻不遵守祂誡命的人,則有相反的威脅:詩篇三十七篇4節,「又要以耶和華為樂,他就將你心裡所求的賜給你」;箴言十章24節,「義人所願的,必蒙應允。」

應用一:是知識,向我們展示若要保持良善的良心並蒙神接納,順服是必要的。所有持續在罪中的人的禱告,不過像是賄賂;仇敵的禮物是無價值的:箴言二十一章27節,「惡人的祭物是可憎的,何況他存惡意來獻呢?」無論他如何獻上,他在敬拜中總有某種乖僻的目標,即希望神在他犯罪的事上使他興旺。

應用二:在基督教中,有真實純粹的聖潔,因為它源於最高的源頭——基督的靈;它是在順應最高的規則與樣式——神的旨意中進行的;並旨在最高貴的目的——取悅、榮耀並享受神;這一切必然會產生平安。這就是文中描述的福音良心。第一,最高的源頭;因為我們是作為被救贖與更新的人來順服:提多書三章5、6節,「祂便救了我們,並不是因我們自己所行的義,乃是照祂的憐憫,藉著重生的洗和聖靈的更新。聖靈就是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救主厚厚澆灌在我們身上的。」作為本性被改變、變得像神的人:約翰福音三章6節,「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從靈生的就是靈」;彼得後書一章4節,「因此,他已將又寶貴又極大的應許賜給我們,叫我們既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就得與神的性情有分。」第二,最高的規則,神的旨意或祂的誡命。他不僅做祂所命令的事,而且是因為祂命令了,即出於對旨意的敬重(intuitu voluntatis):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3節,「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彼得前書二章15節,「因為神的旨意原是要你們行善」;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18節,「因為這是神在基督耶穌裡向你們所定的旨意。」我們擁有最好的平安與確據的保證,即至高神的命令與旨意。第三,最高的目的,取悅神、榮耀神並享受神:哥林多前書十章31節,「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

應用三:勸勉你們在遵守誡命與取悅神的事上追求聖潔;我們有許多論據。

  1. 出於神的權柄:詩篇一百一十九篇4節,「耶和華啊,你曾將你的訓詞吩咐我們,為要我們殷勤遵守。」這是由主權的立法者強加給我們的道路,你們每一刻都依賴祂;祂不會被戲弄與侮辱。
  2. 誡命的公平性:羅馬書七章12節,「誡命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它們對理性本性具有巨大的證據與適宜性;因此,如果人神智清醒,他會選擇順服這些律法,而不是選擇自由。
  3. 藉著基督所買贖的恩典,遵守這些誡命並取悅神是可能的:希伯來書十三章21節,「在各樣善事上成全你們,叫你們遵行祂的旨意;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行祂所喜悅的事。」規則是神的旨意。當我們行每一件善事時,這旨意就被遵守;這所行的事在神眼中是喜悅的。
  4. 考慮順服的益處,以及它對我們的好處有多大:申命記十章13節,「遵守耶和華的誡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為要叫你得福。」我們的勞苦並未白費或虛擲。敬虔的道路在當下被許多甜蜜的經歷所滋潤,並將在未來帶來豐厚的獎賞:詩篇一百一十九篇56節,「我所以遵守你的訓詞,是因為我守你的命令。」

[1.] 對基督教教義的真理表示認同,即耶穌正如聖經所啟示的那樣,是基督,是世人的救主,是為了將我們挽回歸向神而來:約翰福音六章 69 節:「我們已經信了,又知道你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兒子。」這是支撐一切宗教的根本原則,並使所有較小的真理充滿生命力,使它們對我們的心產生更大的影響。這會產生對基督堅定的持守,無論我們面臨何種反對的試探:約翰福音五章 5 節:「勝過世界的是誰呢?不是那信耶穌是神兒子的嗎?」許多人僅有屬人的輕信,卻未產生這樣的果效,因為那並非由聖靈在他們心中所作的誠摯而衷心的認同。他們接受這種觀點是出於習俗、教育和一般的誘因,而非將其視為在聖經中帶給我們、並由聖靈印證與堅固給我們的神聖見證。

[2.] 同意神對基督的提議,使祂成為我們的主與救主:約翰福音一章 12 節:「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歌羅西書二章 6 節:「你們既然接受了主基督耶穌,就當遵他而行。」或者說,同意恩典之約,這被稱為「領受了道」,使徒行傳二章 41 節。接受所提供的恩典作為我們唯一的幸福,並決心將所要求的本分視為我們恆常的工作。

[3.] 對基督的信靠或依賴,或者說將我們自己交託在祂手中,使我們能從罪惡與刑罰中被挽回並得救,最終被帶回神那裡,進入完美的幸福與榮耀中:以弗所書一章 11、12 節:「我們也在他裡面得了基業,這原是那位隨己意行做萬事的,照著他旨意所預定的,叫他的榮耀,從我們這首先在基督裡有盼望的人可以得著稱讚」;提摩太後書一章 12 節:「因為知道我所信的是誰,也深信他能保全我所交付他的,直到那日。」

  1. 這些行為的修飾語是:這種與同意相結合的認同,必須是衷心且誠摯的:使徒行傳八章 37 節:「你若一心相信」;且兩者都伴隨著信靠的依託。這種信靠是實踐性的,以至於我們撇下一切,將自己交託給祂的話語與聖靈的引導。

[1.] 它產生治死罪與捨己。這包含在信心的本質中;因為信心意味著將心從可見與暫時的事物,轉向屬靈、不可見與永恆的事物;意味著從世界與屬世的事物中退後,並向神與天國靠近:哥林多後書四章 18 節:「原來我們不是顧念所見的,乃是顧念所不見的;因為所見的是暫時的,所不見的是永遠的」;約翰一書五章 4 節:「凡從神生的,就勝過世界;使我們勝了世界的,就是我們的信心。」我們必須在信靠神透過耶穌基督所賜的應許中,撇下所有其他的幸福與盼望;在立志與決心上,當我們一信主時就當如此;在實際行動上,當世上任何事物與我們對基督的本分及忠誠相抵觸時,就當如此:馬太福音十三章 45、46 節:「天國又好像買賣人尋找好珠子,遇見一顆重價的珠子,就去變賣他一切所有的,買了這顆珠子」;路加福音十四章 33 節:「你們無論什麼人,若不撇下一切所有的,就不能作我的門徒。」除非你們的心從世界中斷奶,否則你們無法在基督的見證上持守恆常,也無法一致地履行祂所要求的本分。基督提出真正的幸福,是為了將我們從虛假的幸福中拉出來。我們接受前者,就是一種放棄後者的表現,或者至少是在我們的評價中降低了後者的地位,視其為不配與基督或祂所賜的恩典相提並論,也不配阻礙我們對祂所當盡的本分。

[2.] 奉獻並將自己交託給祂的話語與聖靈的引導。毫無疑問,所有信奉神兒子的人都將自己交託在祂手中,以祂的旨意作為生活與行為的準則,並仰望祂的大能保守自己直到得救:哥林多後書八章 5 節:「並且他們所做的,不但照我們所想望的,更照神的旨意,先把自己獻給主,又歸附了我們。」祂的話語是他們的準則:加拉太書六章 16 節:「凡照此理而行的」;祂的聖靈是他們的引導:羅馬書八章 14 節:「因為凡被神的靈引導的,都是神的兒子。」祂的誡命顯明了他們的本分,而藉著祂聖靈的大能,他們得以履行這些本分;因此,對神兒子的信心,就是將自己交託在祂手中,從而產生對祂的忠誠。信心與忠誠的關係比這更為緊密,如果我們想要對基督忠誠,就必須信靠祂。我們在應許中有足夠的真誠,在所應許的事物中有足夠的忠實。

其次,愛弟兄是接下來要闡明的內容:「你們要彼此相愛,正如他所賜給我們的命令。」

  1. 必須有內在的情感。祂不僅催促我們彼此行善,更要彼此相愛。必須有真實的愛,否則最榮耀的行為在神面前的悅納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哥林多前書十三章 1-3 節。必須為了神的緣故,為了祂所賦予他們的良善,以及為了他們能為祂所做的服事,或他們作為受造物或兒女與祂的關係,而對他們懷有真誠的愛;而不是為了我們自己,去與他們進行禮尚往來的交易。一個自私的人無法忠誠地愛任何人,除了他自己,因為他愛所有人都是為了他自己。
  2. 對象;我們必須「彼此相愛」。我們應當以對神的敬畏來愛萬物,愛祂在所有受造物中留下的自然形象,以及在祂兒女身上留下的道德與屬靈形象。對於每一個有機會行善的人,我們都應無一例外地去愛。當受傷的人被祭司和利未人忽略時,撒馬利亞人盡了鄰舍的職分;基督吩咐我們去照樣行,路加福音十章 36、37 節。但因為愛鄰舍是以愛神為前提,並像泉水流出溪流一樣從愛神流出,所以主要應愛神的兒女:約翰一書五章 1 節:「凡愛生他之神的,也必愛從神生的。我們若愛神,又遵守他的誡命,從此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約翰一書四章 21 節:「愛神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們從神所受的命令。」我們不應只為自己活,而應為了彼此的益處,特別是為了我們基督徒同道的益處。
  3. 關於實踐這種愛的方式,它必須是以捨己的方式進行;這是一種基督式的愛,不僅是我們應當愛自己,而是要像基督愛我們那樣;也就是說,為了他們的益處而犧牲我們自己的利益。基督在兩件事上展現了祂的捨己:為門徒洗腳,以及為罪人死。藉著前者,祂教導我們,如果我們能彼此服事,就應當謙卑自己去從事最卑微的工作,約翰福音十三章 3、4 節。這對我們這些互為僕人、同為一身肢體的人來說,約束力更強,哥林多前書十二章 25、26 節;因此,我們應當致力於對鄰舍行一切愛的本分,儘管這些工作可能極其卑微且勞苦。使徒提到了「愛心的勞苦」,希伯來書六章 10 節。儘管這對肉體來說是勞苦且令人厭煩的,但神的旨意與愛必須使其變得甘甜。使徒說,加拉太書五章 13、14 節:「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會使我們謙卑自己去從事最卑微的職分,去對待最卑微的人。另一個例子是為罪人死;因此我們也應當以最昂貴的代價去愛弟兄:約翰一書三章 16 節:「主為我們捨命,我們從此就知道何為愛;我們也當為弟兄捨命。」要將他們的益處置於我們的便利與自然慾望之上,特別是在涉及他們的屬靈益處與神的榮耀時;但唉!很少有人知道如何將神的榮耀與鄰舍的益處,置於滿足自己肉體私慾之前。
  4. 這種愛的果子通常體現在給予與寬恕上;給予或分出我們的財產來救濟他們:我在第 17 節已詳細論述過;這在其他地方也曾引用基督的榜樣來論證:哥林多後書八章 9 節:「你們知道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恩典:他本來富足,卻為你們成了貧窮,叫你們因他的貧窮,可以成為富足。」祂告訴他們,祂說這話是為了證明他們愛心的真誠;如果愛是衷心的,它就會以這種方式顯露出來。在寬恕方面也是如此,以弗所書四章 32 節:「彼此寬恕,正如神在基督裡寬恕了你們一樣。」神已經寬恕了更大的過犯與不義,馬太福音十八章;因此,我們必須以隨時準備對那些傷害過我們的人盡愛與仁慈的本分來寬恕;誠然,我們沒有一個人是如此沒有軟弱,以至於不需要寬恕,不僅是來自神,也來自人。

II. 這些是如何結合在一起的:對基督的信心與對弟兄的愛。在此,首先談連結,其次談順序。

首先,連結。基督給出了誡命的另一個總綱與摘要:馬太福音二十二章 36、37 節:「夫子,律法上的誡命,哪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另一位使徒提到了其他內容:使徒行傳二十章 21 節:「對猶太人和希臘人證明當向神悔改,信靠我主耶穌基督。」這一切都有其用途,因為它們是根據各自的目的而說的;基督談論的是摩西所給律法的總綱,保羅談論的是福音教義或聖約的總綱,約翰則是根據他勸勉的目的:他本可以將福音的總綱歸納為一個重點,即對基督的信心;但為了更清晰的闡釋,他也包含了愛;這並非沒有充分的理由,因為這些事物在聖經中經常被連結在一起:歌羅西書一章 4 節:「因聽見你們在基督耶穌裡的信心,並向眾聖徒的愛心」;以弗所書一章 15 節:「因聽見你們信從主耶穌,親愛眾聖徒」;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 3 節:「你們的信心格外增長,並且你們眾人彼此相愛的心也都充足。」但最重要的是,提摩太後書一章 13 節:「你從我聽的那純正話語的規模,要用在基督耶穌裡的信心和愛心,常常守著。」這種連結必須始終被遵守。

  1. 就我們個人的安全與教會的益處而言。信心更多地與我們個人的益處相關:稱義,羅馬書五章 1 節:「既因信稱義」;成聖,使徒行傳十五章 9 節:「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救恩,彼得前書一章 9 節:「得著你們信心的果效,就是靈魂的救恩。」愛則與他人的益處相關,使我們能對基督教會的本分、榮耀與興旺有溫柔的關懷。我們應當在至聖的真道上造就自己;我們也應當愛並建立教會,這是藉著愛,以及各肢體所供給的,以弗所書四章 16 節。誠然,他們的福祉應當像你們自己的福祉一樣受到重視。愛被使徒稱為「聯絡全德的」,歌羅西書三章 14 節。愛是將教會所有肢體連結在一起的紐帶,使他們各自的恩賜與恩典能為公眾所用,否則它們只會成為彼此偏見的來源。沒有愛,我們就像一把散開的掃帚,會分崩離析;將不會有和平與安全,只有惡意與辱罵,而這些往往還摻雜在我們的敬拜中。
  2. 這種連結是必要的,這樣恩典才能被證明是得救的與真誠的;因為沒有愛的信心是死的,雅各書二章 17 節;而沒有信心的愛不是得救的恩典,只是一種自然的傾向,一種微小的善良本性:因此,信心與愛心在某種程度上是基督徒的兩翼,沒有它們,他就無法行走;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另一個就會枯萎死亡。

其次,關於順序,先是信心,後是愛心;因為信心產生愛心,因在果先。信心領悟到神在基督裡的愛,激發心中對神的回愛;然後我們遵守祂的誡命,並為了神的緣故愛其他事物,加拉太書五章 6 節。當信心在我們靈魂中點燃了對神的愛,我們就會愛神勝過一切,我們會在一切事物中愛神,並且最愛那些擁有最多神性特質的事物。誠然,如果你像愛神那樣愛神,它就會教導你去愛弟兄;神在基督裡愛的榜樣會對你產生影響,你會愛世上所有屬於神的事物。

應用 1. 責備那些不重視信心與愛心的建立、成長或操練的人;如果你拒絕祂的任何誡命,更不用說如果你忽視信心與愛心這兩大誡命,你就不是真正順服神的人。

  1. 許多人對信心不以為意,認為信靠基督是一個神祕的真理。道德上的順服可以透過自然之光顯明;因為律法不僅寫在神的書中,也寫在人的心裡,羅馬書二章 14 節。透過雙重媒介所看見的事物更為重大。我們不像對待不道德行為那樣,對不信的惡行有敏銳的感受;但現在福音既已由聖靈證實,這就是大罪:約翰福音十六章 9 節:「為罪,是因他們不信我」;這也是危險的罪:馬可福音十六章 16 節:「不信的必被定罪」;約翰福音三章 18、19 節:「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光來到世間,世人因自己的行為是惡的,不愛光,倒愛黑暗,定他們的罪就是在此。」這是雙重的定罪;我們已經處於定罪之下;除非我們信靠基督,否則律法的判決不會撤銷,如果我們拒絕救贖,它在福音的法庭上就會被批准。現在基督已經來到世間,藉著福音被充分啟示為救主,並由神蹟所證實;因此,這是一件比通常所想或所關注的更為必要的事。
  2. 同樣地,對弟兄的愛也非常罕見:許多人對此完全陌生,最好的人在其中也非常不完美;世上所實行的殘酷與欺詐,以及基督徒在各種場合對彼此所表現出的無情,就是明證。唉!我們本應在彼此行善上豐富,卻很難彼此和平共處;我們本應寬恕傷害,卻主動傷害他人,不僅沒有轉過另一邊臉給打我們的人,反而自己打自己,彷彿在公然挑戰基督所有的律法與勸誡。我們活得好像祂命令我們要奸詐、嫉妒、傷害他人、設計他人的毀滅,並禁止我們溫柔、憐憫、隨時準備幫助並對彼此行善;彷彿愛被過度推薦給我們,而我們對彼此福祉與名聲的漠視,比對彼此的關懷更為人所知;彷彿基督說的是: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不是因為你們彼此相愛,而是因為你們彼此仇恨。

應用 2. 勸勉我們對這雙重誡命要保持敏銳。

  1. 信奉神兒子的名;當你犯罪時,要以此責備自己:這不是我的本分或工作。神的工作就是信祂所差來的;我們應當藉著基督從罪中挽回,並越來越多地離棄罪,而不是活在罪中。當你追逐世界或沉溺於肉體享樂時,這不是你的工作。神與天國是信心所關注的偉大對象,而基督是帶我到那裡的媒介;不僅如此,其他本分若沒有信心,就不是誡命,因為沒有信心,一切都是虛空;因為人們若忽視了主要的,卻忙於瑣碎的本分,是徒勞的,希伯來書十一章 6 節。這若出於真誠,會帶動其他事物;信心是屬靈建築的第一塊基石,彼得後書一章 5、6 節;信心是這一切的根基:凡要接待君王的人,都會顧念他的隨從。所有的特權都取決於此:得赦免、成聖,使徒行傳二十六章 18 節;得榮耀,約翰福音三章 16 節;與基督相通,以弗所書三章 17 節。所有的祝福,馬太福音十五章 28 節。神有自由為我們成就我們所求的;否則祂就被祂自己的方法與所設立的秩序所束縛:馬可福音六章 5 節:「耶穌因為他們不信,就在那裡不得行什麼異能。」

讓這成為你恆常的工作,約翰一書五章 13 節。沒有人信得足夠多,以至於不能再信;你越在信心上成長,你就越討神喜悅並榮耀祂:羅馬書四章 20 節:「信心裡堅固,將榮耀歸給神。」並在我們自己裡面有更多的安慰:羅馬書十五章 13 節:「但願使人有盼望的神,因信將諸般的喜樂、平安充滿你們的心。」你越信,你就越知道你確實信,神也越會承認你的信心:約翰福音一章 50 節:「你信嗎?你將要看見比這更大的事。」信心的軟弱與完全的不信一樣會受到懲罰:民數記二十章 12 節:「因為你們不信我,不在以色列人眼前尊我為聖,所以你們必不得領這會眾進我所賜給他們的地去。」

  1. 關於愛。我們應當在愛心上像在信心上一樣成長;凡對其中之一有良心的人,也必對另一者有良心;兩者都是由同一權柄所推薦;前者是後者必然的果效。一個人怎能對神的愛有適當的感受,卻不去愛屬於神的事物呢?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