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84 詩篇19篇13節講道|006_詩19_13_免於大罪

第六篇講道 並免於大罪。詩篇十九篇13節。

我們現在來到第二個動機或鼓勵,就在經文中。這些話有兩種讀法:邊註中的讀法,以及正文中的讀法。在邊註的讀法中是:「許多過犯」,指其他可憎的罪。在正文中是:「不可饒恕的罪」,或者正如我們所表達的,「大罪」。從邊註的讀法中觀察這一點:

教義:凡容許自己在某種罪上的人,不能保證自己能免於最大的罪。

這一點將由以下兩個考量來證實:(1)有些罪比其他罪更大;(2)較小的罪為較大的罪鋪路。

I. 有些罪比其他罪更大。當然,罪之間是有區別的;有些較小,有些較大。這顯而易見,因為聖經告訴我們關於蠓蟲與駱駝(馬太福音二十三章24節),刺與樑木(馬太福音七章3節)。並非所有的罪都一樣,所有的罪人也非一樣。有些罪比其他罪更可憎:列王紀下三章1至2節:「亞哈的兒子約蘭……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只是不像他父母所行的,因為他除掉了他父親所造巴力的柱像。」他的罪很大,但不如他們的大:約翰福音十九章11節:「所以,把我交給你的那人罪更重了。」所有參與迫害基督的人都有罪,但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可憎;那些出於純粹惡意出賣他的人,比那些根據指控與證據審判他的人罪更重。那些在教會中受教的人比異教徒有更多的知識。這也顯明於審判,審判總是與罪行成比例(馬太福音十一章22節)。有些人有「更重的審判」(更不可容忍的審判);馬太福音二十三章14節:「我實在告訴你們,在審判的日子,所多瑪和蛾摩拉所受的,比那城還容易受呢!」有些人受鞭打多,有些人受鞭打少;路加福音十二章47至48節:「僕人知道主人的意思,卻不預備,又不順他的意思行,那僕人必多受責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做了當受責打的事,必少受責打。」雖然在持續時間上所有人都受同樣的懲罰,就「喪失之刑」而言,所有人都一樣,但就「感覺之刑」而言,痛苦是有程度之分的;有些多,有些少。因此,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的罪並不相等。但這種不平等從何而來?不僅僅是來自大眾的輿論與世人的羞恥。有「更重羞恥之罪」,也有「更重罪咎之罪」。屬靈的罪,如不信與不悔改,其罪咎可能大於那些在世人眼中更可憎、使我們蒙受更大羞恥的感官行為。

罪的區別與加重源於:(1)立法者;(2)法律,善惡由此決定;(3)違法者;(4)試探的性質;(5)後果與影響。

首先,源於立法者。對神越是藐視,罪就越大:撒母耳記上十五章23節:「悖逆的罪與行邪術的罪相等;頑梗的罪與拜虛神和偶像的罪相同。你既厭棄耶和華的命令,耶和華也厭棄你作王。」當人故意違背神已知的旨意,並且因為知道神禁止而偏要犯某種罪時,這就是悖逆;因此,被禁止的不是數量,而是性質,不是物質,而是形式。悖逆,這不是小事;它就像去求問巫師與魔鬼,或敬拜偶像。立法者的權威在前者與後者中同樣被藐視,正如掃羅違背神明確的命令而憐惜亞甲:詩篇九十五篇10節:「四十年之久,我厭煩那世代,說:這是心裡迷糊的百姓,竟不曉得我的作為。」有一種出於無知的罪,那是心智上的迷糊;有一種出於疏忽與不注意的罪,這是一時的無知,或未考慮我們的職責;還有一種心裡的迷糊,當我們喜愛流浪,不在乎神的旨意時。一個不知道神道路的人,他的心智迷糊;但一個不想知道神道路的人,他的心迷糊。錯誤不在他的心智,而在他的心。這些罪使神憂傷並極大地激怒他,因為他的權威被輕視了。

(其次,源於法律。反對第一條誡命的最高程度的罪,大於反對第二條誡命的最高程度的罪,因為基督告訴我們,馬太福音二十二章38節:「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了。」毆打父親的人所犯的罪,大於毆打他人的人;直接反抗君王的人,大於反抗官員的人。任何罪越是直接針對神,罪就越大,因為神比人大(約伯記三十三章12節)。那得罪鄰舍的人也得罪了神,但不是那麼直接:哥林多前書八章12節:「你們這樣得罪弟兄們,傷了他們軟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第一條誡命的職責必然是最大的,因為它們強制執行了第二條。我們履行對他們的職責,如同在主裡面並為了主;但這必須正確理解,以便比較正確;第一條誡命的首要與第二條的首要比較,中間與中間,最小與最小;否則不然:以賽亞書一章15節:「你們舉手禱告,我必遮眼不看;就是你們多多地祈禱,我也不聽。你們的手都滿了殺人的血」;何西阿書六章6節:「我喜愛良善,不喜愛祭祀;喜愛認識神,勝於燔祭。」首先是愛神,然後是愛人;對神外在的敬拜行為,與對人外在的仁慈行為;第一條誡命的環境與儀式職責,必須讓位於第二條誡命的必要與道德職責。但當在同一等級中進行適當比較時,那些直接且單純尊重神的法律應被優先考慮;愛鄰舍必須讓位於愛神;愛妻子、兒女、朋友、弟兄:路加福音十四章26節:「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神是至高且最值得尊重的。

第三,源於違法者,以及他的性情、品質與優勢;例如:

  1. 反對亮光與知識的罪;在這種行為中,罪的本質更多。罪是法律的破壞或違反;我們對法律了解得越多,罪就越大。因此,罪的大小取決於我們知識的多寡:雅各書四章17節:「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提摩太前書一章13節:「我從前是褻瀆神的,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還蒙了憐憫,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做的。」我這對神、對人、對聖徒施加傷害的人,然而,「我蒙了憐憫」。為什麼?因為我是在無知與不信中做的。反對知識的罪,大於出於單純無知所犯的罪。無知不能作為藉口;儘管是在無知中犯下的,它仍是罪,因為受造物有義務了解造物主的旨意;然而,它不是那麼嚴重與可憎的罪;在反對知識的罪中,對良心原則有更多的惡意與暴力。
  2. 自願與故意,當人自由且頑固地將自己交給邪惡,不僅犯了罪,而且還喜歡那些犯同樣罪的人(羅馬書一章32節)。他們的靈魂喜歡看到別人像他們一樣壞;這是惡意,是對恩典之靈的凌辱:希伯來書十章29節:「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3. 當人領受了許多恩典時。人無法忍受自己的善意被藐視。約瑟認為虧負將一切交託給他的主人是忘恩負義(創世記三十九章9節);我們豈能虧負神?並非每一種罪都是反對知識的罪,但每一種罪都是反對恩典的罪。有一種所有人都能領受的普遍之愛,即食物與衣裳。羅馬書二章4節指責他們,不可藐視他的恩慈與豐富的良善。但他的子民已經在基督裡嘗到了他的愛。你們的每一種罪都是對他心臟的刺傷:約翰福音六章67節:「耶穌就對那十二個門徒說:『你們也要去嗎?』」這是他藉著聖靈印證給你們的一切溫柔之愛的果子嗎?詩篇五十五篇12至13節:「原來不是仇敵辱罵我,若是仇敵,還可忍耐;也不是恨我的人向我狂大,若是恨我的人,就必躲避他;不料是你,你原與我平等,是我的同伴,是我知己的朋友。」大衛對亞希多弗感到不滿,基督對猶大也是如此。從一個公開的敵人那裡,我們不期待更好的;但從一個朋友那裡,這是痛苦的;你們嘗過他的餅,吃過隱藏的嗎哪。
  4. 你們有更多的機會了解神的旨意:羅馬書二章9節:「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先是猶太人,因為有更多的優勢與機會:馬太福音十一章23節:「迦百農啊,你已經升到天上,將來必墜落陰間;因為在你那裡所行的異能,若行在所多瑪,它還可以存到今日。」是的,他們不僅有外在的媒介,還有相反的經歷:民數記十四章11節:「耶和華對摩西說:『這百姓藐視我要到幾時呢?我在他們中間行了這一切神蹟,他們還不信我要到幾時呢?』」當神在持續的經歷中訓練他們,特別是內在的經歷,在經歷這一切後仍與神決裂,這是何等可憎!在他們嘗過他的愛之後(希伯來書四章6節);在經歷了他無數的恩惠之後:耶利米書二章5節:「耶和華如此說:『你們的列祖見我有什麼不義,竟遠離我,隨從虛無的神,自己成為虛妄呢?』」彌迦書六章3節:「我的百姓啊,我向你做了什麼呢?我在什麼事上使你厭煩?你可以對我證明。」你們曾有過神道路甘甜的經歷。什麼!在看見迦南之後又要回到埃及?人失去了他們的私慾,並從神那裡墮落。你們有過罪惡之惡的經歷。你們曾一兩次受過苦,但你們還要冒險嗎?再派那五十個人去(列王紀下一章11節);雅各書四章2節:「你們貪戀,還是得不著;你們殺害嫉妒,又鬥毆爭戰,也不能得。」你們多次重複了這一點。這是在與神進行明顯的爭戰,是踢刺。這讓你們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但你們仍要觸碰禁果:耶利米書二章19節:「你自己的惡必懲治你,你背道的事必責備你。由此可知可見,離棄耶和華你的神,不存敬畏我的心,乃為惡事,為苦事,這是主萬軍之耶和華說的。」就像愚蠢的孩子,疼痛一過就忘了鞭打。我們舊有的傷口尚未痊癒;我們應該記住過去的痛苦與良心的刺痛:詩篇五十一篇8節:「求你使我得聽歡喜快樂的聲音,使你所壓傷的骨頭可以踴躍。」我們已經發現這種犯罪的過程是何等冗長與苦澀。

第四,罪的區別源於試探的性質。

  1. 當一個小小的試探,一件小事,將我們從神那裡帶走;一把大麥與一塊餅,一種虛榮的快樂,一點微小的利益;我們竟能為了一點瑣事而拿我們的平安冒險,忽略我們的職責,並扭曲我們的道路。亞當為了蘋果:「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阿摩司書二章7節)。
  2. 當一個巨大的試探引誘我們背離基督;偶像崇拜、褻瀆、姦淫、謀殺或嚴重的罪行;聽從這些是違背了所有自然的誠實與虔誠感,或我們對這些事所持有的觀念。有些是「呼喊的罪」,它們向神祈求報應,不讓他安寧。陷入這些是極大的邪惡:詩篇五十一篇2節:「求你將我的罪孽洗除淨盡,並潔除我的罪。」

第五,源於後果與影響。因此,一個罪的大小,取決於它對犯它的人造成的損害與損失,或對神造成的羞辱。

  1. 當它轉向他自己的損失時;當它使他恐懼或麻木時。恐懼:雅各書四章17節:「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創世記四章13節:「該隱對耶和華說:『我的刑罰太重,過於我所能當的。』」當一個人背負著絕望思想的重擔走來走去,成為自己的恐懼時,對他來說這確實是罪;他發現並感覺到它是如此。或者當它使人麻木並陷入邪惡的習慣與靈魂的束縛中,我們不知道如何打破,以致人們繼續不悔改,並決心盡情享受生活,在罪中過得盡可能甜蜜:耶利米書十八章12節:「他們卻說:『這是枉然。我們要照自己的計謀去行,各人隨自己頑梗的惡心做事。』」當它奇怪地勝過我們時,那確實是大罪;當它發展到那種地步,將自己交給任何私慾的暴政,任由它帶我們去任何地方。然而,這是反覆犯罪的果子,正如同一處骨折多次的骨頭很難接好;所以當人們頻繁地陷入同一種罪時,他們給自己帶來了必然性,然後將脖子交給了軛。
  2. 對於神而言,當他的名受到羞辱時:羅馬書二章24節:「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當你鼓勵他人以同樣的方式犯罪,或因你無節制的行為……

若行事為人給人機會去毀謗神的道,這便是禍患:馬太福音十八章7節:「絆倒人的事有禍了!這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絆倒人的有禍了!」這類罪惡會給敬虔帶來羞辱,並毀壞他人的靈魂。這些人確實是罪大惡極。絆倒(scandalum)分為主動與被動,即軟弱的基督徒可能給人絆倒,也可能被絆倒。人不可絆倒他們;馬太福音十八章6節:「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裡。」出埃及記二十一章22節:「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卻無別的害……總要受刑罰。」或者,像法利賽人那樣惡意地以基督為絆腳石。若我們並未給人機會(去毀謗),那便罷了;但當你張開罪惡的口,為不信者提供誇勝的藉口時,羞辱神名的罪責便歸在你的帳上了。

二、小罪為大罪鋪路,大罪則通往不可赦免之罪。這在功績上(meritorie)與效力上(effective)皆然。

  1. 在功績上。它在功績上激動神任憑我們隨從自己心中的計謀;因為神在祂公義的審判中,慣於以罪罰罪;祂任憑我們沉溺於更大的罪中,以懲罰我們在小罪上的疏忽、放縱與自恃: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10、11節:「在滅亡的人身上,行各樣出於不義的詭詐;因他們不領受愛真理的心,使他們得救。故此,神就給他們一個生發錯誤的心,叫他們信從虛謊。」大衛在閒暇時放縱淫眼:撒母耳記下十一章2節:「一日太陽平西,大衛從床上起來,在王宮的平頂上遊行,看見一個婦人沐浴,容貌甚美。」神任憑他犯下血腥與污穢的重罪。因此,約伯與他的眼睛立約:「我豈可與童女定盟呢?」約伯記三十一章1節。他不敢容許自己有淫亂的目光,以免招致更大的禍患。他以律法約束自己的眼睛,並立下堅定的決心與努力,不讓目光停留在任何情慾的對象上,以免這成為感染並毒害他內心的媒介。
  2. 在效力上。儘管只是小罪,它卻削弱了神在人心中的地位,從而解除了靈魂中那道防止其他罪惡的敬畏之鎖。當一個人容許自己在最小的罪上放縱時,他便容易變得疏忽,並喪失對罪的良知;因為他打破了那本該約束他不犯任何罪的鎖鏈與繩索,即神反對罪的誡命:詩篇二篇3節:「我們要掙開他們的捆綁,脫去他們的繩索。」如果這道鎖鏈對我們已失去效力,那麼還有什麼能約束我們歸向主呢?羅馬書六章19節:「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一罪引向另一罪;在下坡路上,是沒有停頓的。哦,因此,我們怎能不因容忍自己犯下一項罪而戰兢,唯恐它將你引向地獄!因為一旦你屈服,就再也停不下來了。

【應用一】首先,這顯明了那欺騙內心之藉口的虛妄:「這不過是小罪;我只犯這一次。」哦,起初就要拒絕;最好永遠不要屈服。

  1. 在小事上我們必須忠心。在小事上忠心是大有意義的(In minima fidelem esse magnum est)。是的,我們的主告訴我們,馬太福音五章19節:「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做,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不向神律法中最微小的違背屈服,是一個好的記號。這表明你的心中存有對律法的敬畏。
  2. 罪具有侵蝕性,就像河流,起初源頭細小,但在流動過程中卻不斷擴展與壯大。只要給它一點餘地,它就會演變成大罪。一旦水閘打開,就無法阻止洪水。罪是防患於未然,勝過事後補救。你無法預知自己會走多遠。受欺騙的心說:「我只屈服這一次」,但不久後又再次屈服。魔鬼會把你越帶越遠,直到你的良心不再有任何敏銳度。有些人說他們只會賭一先令,直到在賭博那隱秘的魔力下,他們最終輸掉了土地、產業,甚至是身上的衣物;因此,對於那些向罪讓步的人來說,良心的所有原則終將喪失。
  3. 即便我們在小罪上止步,這些罪也可能使心剛硬,以至於忽略了更大的罪:馬太福音二十一章31節:「稅吏和娼妓比你們先進神的國」;也就是說,比法利賽人先進。
  4. 如果我們不因良心的緣故遠離小罪,我們就不是出於良心而遠離大罪,而是出於次要的考量,並非因為神禁止它、神為此感到憂傷。對待一項罪與對待所有罪的理由是一樣的:雅各書二章10、11節:「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那說「不可發重誓」的,也說「什麼誓都不可起」。那說「不可恨你的弟兄」的,也說「要除掉憤怒」。如果我們只遠離一項罪而不遠離另一項,這就不是真誠的心。

【應用二】這顯明了以其他考量(如為了防止更大的危險)來犯小罪之藉口的虛妄。沒有什麼危險比得上「大罪」;我們必須選擇最大的苦難,也不可犯最小的罪:希伯來書十一章26節:「他看為基督受的凌辱比埃及的財物更寶貴。」我們絕不可為了獲取最大的益處而犯最小的罪:羅馬書三章8節:「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嗎?」這等於是讓魔鬼服事神,讓神服事魔鬼。這是對神全能的懷疑:祂不需要我的謊言。我們不可為了避免更大、更醜惡的罪而犯最小的罪。沒有人會被迫陷入那種境地。羅得不能被原諒,他為了阻止所多瑪人犯下違背自然的罪,竟將兩個女兒交給他們那污穢的情慾,創世記十九章8節。神的孩子沒有被強加這種必要性,非得犯小罪來防止大罪。將結果交託給神吧。

【應用三】這告知我們罪具有擴散性。一罪是另一罪的起因;或是因為被神離棄、被交給撒但;或是因為罪的親緣性,一罪會引向另一罪;例如揮霍會引向偷竊或欺詐。情慾必須得到滿足;一項罪無法在沒有其他罪的情況下完成;例如貪婪:提摩太前書六章10節:「貪財是萬惡之根。有人貪戀錢財,就被引誘離了真道,用許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當一項罪被用來掩蓋另一項罪時;就像大衛為了掩蓋他的情慾而犯下謀殺罪。同樣的罪會進一步擴散:雅各書一章15節:「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

【應用四】這顯示我們多麼需要不斷地恨惡並治死罪,免得那瘸腿的被引離了正路,希伯來書十二章12、13節。因此,要努力為最小的罪謙卑自己並與之爭戰;正如希西家為他的驕傲所作的那樣:歷代志下三十二章26節:「希西家見心裡驕傲,就和耶路撒冷的居民一同自卑。」

【應用五】無論在判斷或實踐上,都要謹慎對待最小的罪。

  1. 你們不可給自己自由去偏離神所啟示給你們的、且良心已確信的任何真理。雖然你們在主要與根本的事項上沒有失敗,但你們必須在持守最小真理的事上存有良心:加拉太書二章5節:「我們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沒有容讓順服他們,為要叫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們中間。」
  2. 在實踐上。我們不可做任何我們有理由懷疑是否被禁止的事:羅馬書十四章23節:「若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大衛曾懼怕他隱而未現的過錯。

現在,讓我們從經文的字面翻譯或讀法來理解這段經文。罪惡固然多,但有一種罪凌駕於其餘之上,值得被稱為「大罪」,聖經中通常也如此稱呼;這很合適,因為唯獨此罪被排除在恩典之約外,無法藉此得到赦免。此外,因為它代表了受造物在未下地獄前所能犯下的、對神最高程度的惡意與藐視,且極其接近魔鬼或邪靈的罪。在此處提及它是恰當的,因為「擅敢行事」(presumptuous sin)是通往不可赦免之罪的傾向。那段經文:「如果我們得知真道以後,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希伯來書十章26節,是指向民數記十五章28-31節,在那裡,對於擅敢行事或「舉手」犯罪的人,是不允許獻祭的。經文說,第30節:「但那擅敢行事的……就是褻瀆耶和華」;犯了褻瀆神的罪;而這「大罪」與之象徵意義相同,因為它被稱為「褻瀆聖靈的罪」;路加福音十二章10節:「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的,總不得赦免。」故意犯罪意味著或表達了一種褻瀆。因此,為了安慰那些靈裡軟弱與受傷、容易控告自己犯了此罪的人,也為了我們自己的警惕,使我們不至於陷入或靠近它,我們應當了解通往這「致死之罪」的某些階段與步驟,並遠離危險。那些違背亮光與良心責備而故意犯罪的人,正走在最終背道、離棄神的康莊大道上。所有擅敢的罪都會給良心造成可怕的創傷,撒但會藉此得勢;因此,讓我們稍微說明一下這「大罪」是什麼。我不會對此進行正式且莊重的論述,但我會為你們揭示一些內容。

首先,讓我們考慮它所被稱呼的名稱:「褻瀆聖靈的罪」;馬太福音十二章31節:「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在這裡,我必須說明為什麼它被稱為「褻瀆」,以及為什麼是「褻瀆聖靈」。為什麼是褻瀆?褻瀆分為顯性與隱性。每一項擅敢的罪中都隱含著褻瀆;這是對神的羞辱。法老公開地,以及在後果與解釋上,褻瀆了神,當他說:「耶和華是誰,使我聽他的話呢?」這是在質疑祂的權柄,或質疑祂的能力與真理。隱性的褻瀆是心裡的言語,正如在罪中的安全感與自恃,否認了神的護理或公義的治理:西番雅書一章12節:「心裡說:耶和華必不降福,也不降禍。」但這種罪不僅是隱性的,而且往往是顯性的(如果不是總是如此)且明確的褻瀆,正如對它的所有描述所顯示的那樣;如馬太福音十二章24節:「這個人趕鬼,無非是靠著鬼王別西卜啊」;這引發了基督對此罪的論述。同樣,希伯來書六章6節:「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也就是說,他們判斷他就像那些釘死他的猶太人一樣,他們不認為基督是彌賽亞和神的兒子,而是一個誘惑者、騙子和罪犯;他們要求對他進行審判,以便他被釘十字架並蒙羞;他們通過後來的同意,追認了這種事後行為。同樣,這種罪因其中包含的褻瀆而加重;當談到徹底且最終的背道者時,希伯來書十章29節說:「將神的兒子踐踏,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他褻瀆性地貶低、低估並羞辱基督,將他貶低到腳下的塵土中,判斷他是一個騙子、假先知和罪犯,並認為他被釘十字架是罪有應得。他將那作為新約基礎的血,視為普通人的血,認為它沒有贖罪與潔淨的能力,並將其視為不潔與污穢,藐視並輕慢施恩的聖靈,將聖靈的恩賜、光照、感動與安慰,視為魔鬼的錯覺與衝動,無論是在他自己身上(如果他曾經感受過),還是在他人身上;而這一切都是出於對基督教信仰的惡意與憎恨,在他已經感受到這聖靈在自己靈魂中產生的一些神聖影響(無論是恐懼還是安慰)之後。

其次,讓我們考慮這罪的本質。這是一種惡意的藐視與故意拒絕福音真理的行為,當聖靈以足夠的證據將其呈現給我們時;或者,它是我們在接受福音並被聖靈確信其真理後,對其進行徹底且最終的背離與背道。其中:

  1. 請注意,此罪的對象是福音;它不是反對律法的罪,而是反對福音的罪;不是反對某一點真理,而是反對整個福音之約,違背了基督教的核心本質,並反對作為救贖主的基督,即反對我們藉著奉祂的名悔改而獲得罪的赦免,並藉著祂的靈成聖並適合永生。這三種褻瀆顯示了它的本質。第一種褻瀆涉及基督作為世界救贖主的人格與職分;後兩種涉及祂的恩惠,即稱義與成聖。前者建立在祂寶血的功績上,後者依賴於祂聖靈的功效。這一切表明它是一種對基督教信仰的徹底背離與背道。

那麼,為什麼它被稱為「褻瀆聖靈的罪」?它被稱為「褻瀆聖靈的罪」,是因為它是針對聖靈獨特的運作而犯下的,而不是針對聖父或聖子。我說,這是針對祂個人的運作,或是祂在救贖奧秘中所承擔的關係。針對律法所犯的罪,可以說是針對作為世界統治者與審判者的聖父。對於這樣的罪,可能有赦免,因為神在基督裡提供了補救措施。針對福音所犯的罪,如不悔改與不信,可以說是針對聖子,因為這些是「反對補救措施」(contra remedium)的罪,正如前者是「反對職分」(contra officium)的罪。福音是主救贖主新的補救律法;這些是針對聖子的罪。聖父將救贖主賜給人類,但在聖靈開啟我們心靈的眼睛,使我們能夠承認並擁抱我們的救贖主之前,祂對我們而言並非救贖主。但聖靈並沒有為我們成為罪,也沒有為我們承受神的忿怒;因此祂不被稱為我們的救贖主。那份榮耀歸於基督,祂被高舉為君王與救主,賜下悔改與罪的赦免,使我們能承認祂並接受祂,如果我們不這樣做,我們就犯了嚴重的罪,並招致公義的定罪。但並非所有暫時拒絕基督的人都會被定罪。保羅曾帶著某種迫害這樣做,但後來歸正了。我們必須尋求發現第三種罪,那就是褻瀆聖靈的罪,也就是當我們輕慢施恩的聖靈時,祂本是為了使人確信、歸正並將人帶向基督的,當我們拒絕並褻瀆祂,輕視祂的證據(無論它是多麼充分、清晰,足以強迫人相信),不願看見也不願聽從,反而頑固地毀謗它時,這就是褻瀆聖靈。聖靈是福音偉大的見證者,祂以兩種方式見證福音,即客觀地與有效地,稍後將更充分地說明。現在,如果我們故意閉眼不看這一切,並持續褻瀆,這就是褻瀆聖靈的罪,那時我們就沒有希望了;因為在三位一體各盡其職、完成各自的工作後,就沒有補救措施了。聖父、聖子與聖靈將救贖的工作分開了;聖父作為立法者,聖子作為救贖主,聖靈作為施行者。那違背律法的人是得罪了聖父;那違背福音的人是得罪了聖子,但那故意、惡意且褻瀆地抵擋確信,抵擋聖靈將靈魂帶向基督的大能,抵擋祂那使人確信、勸說與歸正的工作的人,他就是得罪了聖靈。根據這三種分賜與關係,神向我們啟示了祂自己。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神更多地被視為立法者;聖子隱晦地顯現,聖靈被吝嗇地賜下。當神在我們的肉身中顯現並住在我們中間時,聖子的位格、尊嚴與職分被彰顯出來;但在祂被接升天後,聖靈作為神的代理人或總代理來到。現在,祂對教會的所有事務都有特別的監察:使徒行傳五章3、4節:「彼得說:亞拿尼亞!為什麼撒但充滿了你的心,叫你欺哄聖靈,把田地的價銀私自留下幾分呢?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嗎?既賣了,價銀不是你作主嗎?你心裡怎麼起這個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使徒行傳二十章28節:「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神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血所買來的。」祂活在你們裡面,行走在你們裡面,住在你們裡面:「我們是祂的殿。」所有屬於信心與悔改的運作都來自祂。抵擋這些就是抵擋聖靈,使徒行傳七章51節。因此,這種質疑信心所建立之主要證據的罪,被稱為「褻瀆聖靈的罪」。再者,它被稱為「致死之罪」;約翰一書五章16、17節:「有致死的罪,我不說當為這罪祈求。凡不義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致死的罪。」在某種程度上,所有的罪都是致死的,因為它們配得死亡;但這罪尤其如此。一項罪可以被稱為致死之罪,就其應得的懲罰而言(quo ad meritum):羅馬書六章23節:「罪的工價乃是死。」或者就其結果而言(vel quoad eventum);不信與不悔改,或人持續到死的所有罪都是如此:箴言三章18節:「她的家通向死亡,她的路通向死人」,如果持續下去的話;但如果中斷,它是可赦免的,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已赦免的。但這種罪就其本質而言(quoad naturam),是一項無論在今世或來世都無法赦免的罪:馬太福音十二章31、32節:「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凡說話干犯人子的,還可得赦免;惟獨說話干犯聖靈的,今世來世總不得赦免。」為什麼這罪是不可赦免的?當然,這不是因為聖父缺乏赦免它的慈愛;那是不可能的,因為祂的良善與慈愛是無限的。也不是因為我們的主作為贖罪祭,因為祂的寶血具有無限且無與倫比的價值與價值,高於受造物的過犯。也不是僅僅從罪人主觀的角度來看,因為他由於過去的罪惡與頻繁的確信而被交給一顆剛硬的心,一顆無法悔改的心,並因習慣犯罪而變得像下磨石一樣剛硬;而是主要源於這項罪的特殊本質,它在於對赦免條件的某種矛盾,或者神將罪人帶回自己身邊的方式。這是一種本質上加重的、不悔改的罪,神不會赦免它,因為這是對確信與歸正媒介的頑固拒絕。

  1. 請注意對象的資格,即由聖靈的某種強大證據所呈現的福音真理;因為這是對聖靈的褻瀆,或對確信與歸正媒介的頑固拒絕。它不可能是無知的罪,因為因無知而犯下的最大褻瀆是可以被赦免的:提摩太前書一章13節:「我從前是褻瀆神的,逼迫人的,侮慢人的;然而我還蒙了憐憫,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時候而做的。」它不可能是疏忽的罪,因為在所有罪中,當一個人突然被驚嚇時,那是最軟弱的。它不是輕率的對抗,而是明知故犯地針對聖靈的某種特殊運作;而聖靈在應用福音時的運作,必須是足以產生關於其真理之信心的充分證據。現在,聖靈以兩種方式向人的靈魂證明並見證福音的真理:客觀地或有效地;作為客觀的見證或論據:使徒行傳五章31、32節:「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我們為這事作見證,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事作見證。」或者有效地:以弗所書一章17、18節:「求我們主耶穌基督的神,榮耀的父,將那賜人智慧和啟示的靈賞給你們,使你們真知道他,並且照明你們心中的眼睛,使你們知道他的恩召有何等指望,他在聖徒中得的基業有何等豐盛的榮耀。」藉由外在的神蹟,或內在的神聖影響,例如光照與品嚐。外在的工作就足夠了,因為它是充分的證據。法利賽人並沒有我們所讀到的來自聖靈的內在確信或光照,只是惡意地誹謗基督的神蹟,基督將此罪歸於他們,馬太福音十二章31節。他們將這些聖靈的工作歸咎於撒但。而且,有些人可能擁有更多的光照,例如那些通過惡意且徹底的背道而拒絕此證據的人。他們可能被光照:希伯來書六章4節:「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於聖靈有分。」他們可能有一種品嚐,某種內在的預備性工作。
  2. 這是對此真理的故意、惡意且褻瀆的拒絕,正如聖靈所印證的那樣。關於這種褻瀆,我之前已經談過了。

[1.] 這是一種故意的罪:希伯來書十章26節:「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這是以完全的意志,以及蓄意且頑固的惡意所犯下的。罪可以由完全的意志或混合的意志所犯下。事情可能在混合的意志下完成,當被猛烈的激情從正確的規則中動搖時;而在完全的意志下完成,則是帶著同意與頑固的意志。這不是無知、恐懼或猛烈的激情。我們出於恐懼所做的事,似乎是不情願的;因為意志暫時拒絕,儘管後來被恐懼克服而屈服;就像一個人把貨物扔進海裡,這是「勉強地」(ekon akonti, to thymo),自願地,但心裡是不情願的。但一個人故意且頑固地反對神所做的事,則是另一回事。明知故犯與故意犯罪之間是有區別的。

[2.] 這是一種惡意的拒絕,因為它伴隨著仇恨:約翰福音十五章24節:「我若沒有在他們中間行過別人未曾行的事,他們就沒有罪;但如今連我與我的父,他們都看見,也都恨惡了。」通常,這種罪被認為是對真理作為真理的仇恨;但那是不可能的。誠然,犯了此罪的人恨惡他所墮落的真理,恨惡神,並恨惡基督。確信落空使人變成魔鬼。但恨惡真理作為真理是不符合理性的。仇恨以邪惡為對象,而非真理。人不能恨惡真理,除非它與我們的肉體傾向與利益相反,而這激起了惡意,即神想要說服我們,而我們卻無意接受。

  1. 這可以由不信者或背道者完成。

[1.] 由不信者,以及那些從未接受基督教,但可能已經被聖靈工作的充分證據所確信其真理,卻頑固地閉眼不看其亮光,選擇嘲笑與褻瀆而非相信,從而成為無法獲得憐憫的對象。這就是法利賽人的情況,馬太福音十二章。

[2.] 背道者。在希伯來書第六章中,我們發現他們曾經是基督徒,做出過告白;他們有一些亮光與品嚐,一些光照,一些安慰;他們有一些感覺,但那是膚淺的;一些喜樂,就像稻草裡的火。石頭地接受了道,帶著喜樂,路加福音八章13節;靈魂中沒有堅定的堅持與恩典的深根;他們只是品嚐了一下。品嚐是一種真實的參與,但程度很低,因此它沒有對罪與敗壞取得普遍的統治權;因此他們可能會墮落,隨後恨惡、迫害並褻瀆真理。這是一項極其可惡的罪,也是此罪的最高程度,因為他們已經得知了福音真理的知識;他們完全確信神在他們的救贖上做了很多工作,不僅是外在的能力與神蹟,還有內在的一些影響。

因為這是褻瀆聖靈的罪的途徑。現在我必須告訴你們,並非每一次背道都是這種罪,但它根據其故意與惡意的程度而或多或少地可惡。那些為了某種巨大的世俗希望而拋棄敬虔告白的人,比那些因某種巨大的恐懼而退縮的人,捲入了更可惡的罪中;因為我們所恐懼的事物,如死亡、折磨以及所有這類事情,是對我們本性的破壞,因此無法說本性多麼厭惡它們;但我們所希望與渴望的事物,大部分是本性可以輕易且無需付出巨大代價而放棄的;如巨大的財富、生活的輝煌、高貴的親緣與婚姻;因為這些事物並非絕對必要,只是有助於我們更豐盛的幸福;不僅是我們的存在,我們的福祉也與它們有關。我們的存在可以在更卑微的條件下得到維持與支持。因此,巨大的危險在臨近時很難承受,對它們的恐懼往往使我們偏離正確的規則。如果我們失去了巨大的希望,在野心或世俗期望上受到挫折,那沒什麼大不了的;智慧與蒙恩的人可以輕易地以平靜與沉著的心態承受它。那些被這種希望所驅使的人的背道更嚴重、更自願,且更接近那「大罪」;而那些墮落者的悔改更罕見,正如日常觀察所能告訴你們的;因為他們只是被自己的快樂與情慾所誘惑,而基督徒有義務去治死這些情慾。

但儘管因恐懼而墮落並不是那麼可惡的罪,但它仍然是一項巨大且可惡的罪;因為恩典應該管理恐懼以及希望;儘管對它的強迫與約束更困難,但它並不能完全免除罪責(a toto),而只是部分免除(a tanto);而且要讓一個基督徒恢復原狀是非常困難的。見證那些一旦陷入網羅就困擾人們的恐懼;正如彼得出去痛哭;這讓他付出了巨大的心痛。基督不得不親自傳達一個安慰的信息給他:馬可福音十六章7節:「你們可以去告訴他的門徒和彼得,說:他在你們以先往加利利去。在那裡你們要見他,正如他從前對你們所說的。」所以它並沒有排除所有悔改與赦免的希望。良心的一些責備可能會重新喚起他對宗教的愛。但當它與頑固的惡意、迫害、藐視以及對已知真理的仇恨結合在一起時,因為考慮到他為了這麼一點點東西而放棄了多少,這對他的思想來說是痛苦的,這就是罪的巨大加重。

【應用二】這是要謹慎對待那「大罪」以及通往它的步驟。

一、務要謹慎,切勿輕慢神的話語,以及祂在我們良心中所彰顯的恩典與真光。此罪在於一種惡毒且輕蔑的藐視;以掃(Esau)作為棄絕者的典型,便充分體現了這一點:希伯來書十二章 15 至 17 節:「又要謹慎,恐怕有人失了神的恩;恐怕有毒根生出來擾亂你們,因此叫眾人沾染污穢;恐怕有淫亂的,有貪戀世俗如以掃的,他因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的名分賣了。後來你們知道,他想要承受父所祝的福,竟被棄絕,雖然號哭切求,卻找不到悔改的路。」此罪的根源在於因瑣碎的理由而輕忽、怠慢基督,並將卑賤的私慾與享樂置於祂之上。以掃在出賣長子名分時,便是藐視了它(創世記二十五章 34 節);他認為長子的名分在父親去世前毫無用處,而那可能還要等上許久,因此為了滿足眼前的享樂便將其賣掉。同樣地,許多人傾向於認為我們的福分尚在未來,而基督又是肉眼看不見的;因此,我們對祂的疏忽被描述為一種藐視。希伯來書十章 28 至 29 節:「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踐踏豈不就是藐視嗎?噢,願那些藐視基督及其恩典的人,將此銘記在心;他們輕看屬天的事物,正如黑人踐踏珍珠一般:馬太福音七章 6 節:「不要把聖物給狗,也不要把你們的珍珠丟在豬前,恐怕牠踐踏了珍珠。」

二、務要謹慎,切勿在蒙光照後背道、離棄真理。有些人因傳統與盲從的信心而領受並宣稱信奉基督教,卻從未對所信的真理有過清晰的認識;有些人則較為明確地相信並理解基督教教義,確信其真實性,卻從未受其感化而離棄罪惡。有些人既知曉又相信,且在某種程度上受其感化,以致開始藉著聖靈的大能離棄世俗的享樂,並獲得了一些屬靈的喜樂與安慰;這種光景雖有希望,卻不可就此停滯。若有某種私慾未被治死,在試煉之時便會爆發,顯露出內心尚未完全歸正的隱藏惡毒:彼得後書二章 20 節:「倘若他們因認識主救主耶穌基督,得以脫離世上的污穢,後來又在其中被纏住、制伏,他們末後的景況就比先前更不好了。」因此,對於這些人而言,背道、在宣稱與實踐上否認真理,是極其危險的。務要謹慎,遠離這大罪。

三、務要謹慎,切勿恨惡神、基督及其道路。恨惡神的人亦有等級之分;每個未歸正的人因先入為主的觀念,皆是如此:雅各書四章 4 節:「你們這些淫亂的人哪,豈不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嗎?所以凡想要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神為敵了。」肉體的自由:羅馬書八章 7 節:「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律法下的捆綁:創世記三章 7 節:「他們二人的眼睛就明亮了,才知道自己赤身露體,便拿無花果樹的葉子,為自己編作裙子。」人恨惡自己所懼怕的事物。它阻礙了我們的道路,切斷了我們所渴望的享樂,並因我們的罪而懲罰我們。在敬虔人心中,仍殘留著些許此類傾向。更高一等的人則是恨惡訓誨:詩篇五十篇 17 節:「其實你恨惡訓誨,將我的言語丟在背後。」他們恨惡光:約翰福音三章 20 節:「凡作惡的便恨光,並不來就光,恐怕他的行為受責備。」他們無法忍受被提醒責任或被警告危險:列王紀上二十二章 8 節:「以色列王對約沙法說:『還有一個人,是音拉的兒子米該雅,我們可以託他求問耶和華。但我恨他,因為他指著我所說的預言,不說吉語,單說凶言。』」該隱恨惡他的兄弟(約翰一書三章 12 節)。更高程度的恨惡則是逼迫。但這並非褻瀆聖靈的罪,因為他們所恨惡的僅是某個特定的真理,而非基督教信仰的核心;這是出於對持有該真理之人的怨恨,或是因利益衝突而與之分裂;並非真理本身被恨惡:然而這依然危險。同樣地,恨惡敬虔的能力;當人因他人敬虔而恨惡他們時,這已是極高程度的罪。他們無法忍受敬虔在他人身上閃耀的光輝,因此以各種傷害與藐視加諸於他們。

四、務要謹慎,切勿譏誚、嘲弄神的話語,以及勸勉你們與耶穌基督和好的嚴肅忠告。褻慢人的座位是撒但學堂中的高位:詩篇第一篇 1 節:「不從惡人的計謀,不站罪人的道路,不坐褻慢人的座位,這人便為有福。」我不敢說這些人一定犯了褻瀆聖靈的罪,因為褻慢人仍受邀回轉:箴言一章 22 至 23 節:「你們愚昧人喜愛愚昧,褻慢人喜歡褻慢,愚昧人恨惡知識,要到幾時呢?你們當因我的責備回轉;我要將我的靈澆灌你們,將我的話指示你們。」我們不知道他們受光照的程度,或他們所擁有的確據究竟為何;然而,身處教會懷抱中,在基督被宣稱與承認的地方做出這種事,是極其危險的。噢,為了你們靈魂的得救,務要謹慎,切勿將宗教當作笑談,切勿嘲笑那尋求將你們引向基督的教義,切勿因他人渴望敬畏神並與祂同行,而責難聖靈的成聖工作。務要謹慎,切勿將嚴肅的勤勉視為過度拘謹。神的形象豈可被嘲弄?嘲弄敬虔就是嘲弄聖靈,因為成聖正是祂的職分與工作。這雖非不可赦免之罪,卻已極其接近那不可赦免的邊緣,因此,凡有此罪者,當思想及此而謙卑下來,並對如此可怕的罪心生畏懼。

五、務要謹慎,切勿犯下擅自妄為的罪。魔鬼藉由故意犯罪在良心上留下的傷口,獲取了可怕的優勢。並非每一種重罪都是此罪,但當罪是違背知識與良心而犯下,特別是若我們有時間去深思、考量神的禁令與祂的憤怒時,便屬此類。

其次,這段經文對於那些恐懼自己犯下此罪的人,具有安慰的作用。憂傷的基督徒沒有理由害怕自己犯了此罪。此罪的本質在於使心剛硬。犯此罪的人藐視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卻絲毫不為失去祂而感到憂傷。因此,如果你對祂有價值感與尊崇,並渴望得到祂,那麼可以確定的是,你並未犯下這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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