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你是誰,竟論斷別人呢?
他堅持同樣的論點。神是唯一的立法者與審判者;你是誰,竟敢侵犯或篡奪祂的職分?
「設立律法……只有一位。」但你會說,我們可以列舉許多其他人,如萊庫古(Lycurgus)、扎琉庫斯(Zaleucus)、梭倫(Solon)等,許多人也擁有 potestatem vitae et necis(生殺大權),現在也有許多人制定並執行法律。這句話怎麼會是真的呢?我回答:格老秀斯(Grotius)推測使徒在此處以這句話指代基督,以反對摩西,這是為了辯論那些想要繼續使用儀式、遵守日子與飲食區別的人。他說,我們在基督教會中只有一位立法者,就是基督,而不是摩西。這些不能被軛在一起。但這太過精細,且對上下文施加了太多的強迫。那麼,更有可能的是:(一)只有一位絕對且至高的立法者,祂的旨意是公義的準則。其他人受到外部準則以及對公平與安全的審慎考量的指導,在這一點上,他們只是神在教會或國家中的代理人與替身:歷代志下十九章六節:「你們辦理審判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你們審判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二)在屬靈的事上,沒有人能為良心制定律法。在外部治理上,人的法律與法令應當遵守。但他談論的是良心的內部治理,在那裡,神唯獨藉著祂的話語進行審判;因為他反對那些在無關緊要的事上,想要將自己的意志設定為罪或義務準則的人。觀察:
觀察:唯有神能為良心制定律法。正如以賽亞書三十三章二十二節:「因為耶和華是審判我們的,耶和華是給我們設律法的,耶和華是我們的王;他必拯救我們。」從屬靈意義上理解,這些話是排他性的:神,沒有別人,是我們唯一的審判者,我們唯一的立法者,等等。唯有神知道良心,因此唯有神必須審判它,並為它制定律法。唯有神能因罪懲罰良心,因此唯有祂能定義什麼是罪。祂話語的特權是「甦醒人心」(詩篇十九篇)。
反對意見:根據羅馬書十三章五節,可以對此教義提出反對意見,經上說:「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因此,人的命令似乎也約束良心。
解答:我回答:它們在某種程度上確實約束,但不是以神命令的那種順序與方式。(一)不是直接且立即的,而是藉由神命令的介入。正如基督徒有義務基於宗教理由履行所有公民義務,我們在良心上是有義務的,儘管人類法律在該範疇內並不直接約束良心。正如彼得前書二章十三節:「你們為主的緣故,要順服人的一切制度。」是神的命令約束我的良心去遵守人的命令。正如傳道書八章二節:「我勸你遵守王的命令,且要因為對神所起的誓。」也就是說,不僅是因為懼怕人,更是因為對神虧欠了良心。(二)不是如此普遍且無限制的。我必須 intuitu voluntatis(單單看見祂的旨意)而順服神;但我必須檢驗人的法律,看它們是否公義、公平、符合愛心與公共安全;在許多情況下,必須拒絕積極的順服。彼得與使徒們說:「順服神,不順服人,是應當的。」(使徒行傳五章二十九節)。這類情況很多;但對於神,良心是受約束的,即使它看不出理由,也看不出好處。(三)不是如此絕對的。無論神命令什麼,我都有義務去行,即使是在隱密處,即使這對我絕對不利;但對人的順服,可以透過承受刑罰來完成,即使所要求的順服被擱置;在某些情況下,當事情無關緊要,且沒有醜聞與藐視權威的危險時,人在私下可以做相反的事。那麼,在你們的良心中,除了神的聲音,不要聽別的;在教會中,除了基督的教義,不要聽別的。當他們引入外來的教義時,經上說他們「不持定元首」(歌羅西書二章十九節)。除了祂所指定的,不可允許任何職分、制度與敬拜。沒有聖經的古老傳統不是可靠的準則。我們不應看我們之前的人做了什麼,而應看基督在所有人之前做了什麼。教會的權威亦然;她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摩太前書三章十五節),是 sensu forensi(法庭意義上),而非 architectonico(建築意義上);也就是說,像柱子懸掛國王的公告一樣,彰顯基督的心意。教會在禮儀的端莊、權宜與秩序方面,憑藉哥林多前書十四章四十節那條通用準則,擁有一定的權力(儘管該經文帶有約束而非允許的色彩,且與其說是擴大,不如說是節制教會權力,正如我在他處所闡明的),但在主要事項上,教會只能宣告律法,不能制定律法;雖然在無關緊要的事上,她可以指導什麼是符合秩序與端莊的,但這些指導的管理方式不應剝奪事物本身的性質;雖然基督徒的自由受到限制,但絕不可被侵犯。篡奪對神教會的權威是敵基督的傷害;這正是敵基督主義的精神,即為良心制定律法。加爾文說,人們希望我們謙虛一點,不要稱教宗為敵基督;但只要他對良心行使暴政,我們就永遠不會放棄這個稱呼;不僅如此,他說,我們還要更進一步,稱那些將這種網羅加在良心上的人為敵基督的肢體。設立另一位立法者正是敵基督主義;因為那時一個元首被對抗另一個元首,人的權威被對抗神的權威。這是保羅對敵基督的描述: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四節,他「坐在神的殿裡,自稱是神」;也就是說,使自己成為良心的絕對主宰,使良心服從他,為他的利益服務。
「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這指出了神對人無論在今生或來世,隨己意處置的絕對權力。這種權力在各處都歸於神:申命記三十二章三十九節:「你們如今要看見:我,唯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無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損傷,我也醫治,並無人能從我手中救出來。」參見撒母耳記上二章六節與以賽亞書四十三章十三節。由此觀察:
觀察一:絕對的至高權力只屬於擁有絕對能力的那一位。官員的權力受到神旨意的限制,因為他們依賴祂,除了祂所賦予與授權的,他們什麼也不能做(約翰福音十九章十一節)。
觀察二:神對人擁有絕對與至高的權力,能隨己意處置他們。因此我們必須(一)以更多的恐懼與戰兢緊守祂的律法;沒有人能逃脫這位審判者(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二節)。永生與永死都在祂的處置中(馬太福音十章二十八節)。(二)以更多的鼓勵去遵守它們;按照基督的律法生活,祂有能力保護你們:詩篇六十八篇二十節:「神是為我們施行諸般救恩的神;人能脫離死亡,是在乎主耶和華。」祂能拯救祂的子民,祂有許多方法使祂的敵人滅亡。你的朋友是最可怕的敵人;祂「拿著死亡和陰間的鑰匙」(啟示錄一章十八節)。(三)在違背祂律法的情況下,更加謙卑。噢!你們將如何面對這位立法者,祂只需臉上的斥責,就能將你們打入地獄?參見以賽亞書二十二章十四節。你們有足夠的勇氣與力量去抵擋神嗎?你們將如何面對這位「能救人也能滅人」的主?羊毛藉著屈服於鐵錘的打擊而勝過它。除了順服與謙卑的祈求,別無他法。祂可以被信心勝過,但不能被力量勝過:以賽亞書二十七章五節:「讓他持住我的能力,使他與我和好,願他與我和好。」藉著謙卑的懇求,你們可以「像王子與神較力」(創世記三十二章二十八節)。
「你是誰,竟論斷別人呢?」也就是說,你與神之間有何等的距離!與祂相比,你是何等可憐的審判者!你們有同樣的問題,羅馬書十四章四節。
觀察:以神的榮耀與我們自己的卑微來羞愧驕傲是好的。祂是「能救人也能滅人的」;但「你是誰」呢?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