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13 MEM 詩119 97-104|104B_第一百一十一篇_恨惡一切假道_詩119_104

【第一百一十一篇講道】

「所以我恨惡一切的假道。」(詩一一九104)

第二個命題是這種恨惡的普遍性,即「一切」假道。那些恨惡罪的人必須恨惡所有的罪。

  1. 這必然從前者得出;因為如果我們恨惡罪,特別是作為罪來恨惡,為了它內在的邪惡,而不是為了外在偶然的原因,那麼我們就會恨惡所有的罪,因為恨惡是對整個種類的厭惡;正如哈曼,當他恨惡猶太人時,他認為僅僅對末底改下手是不夠的,而是想要毀滅所有的猶太人(斯三6)。這只是一種偶然的厭惡,而非恨惡。當然,如果我們將罪作為罪來恨惡,我們就會恨惡所有的罪。那些促使我們恨惡一種罪的相同理由,也會促使我們恨惡所有的罪。那麼,什麼是將罪作為罪來恨惡呢?作為對神律法的違背,作為對神權柄的藐視,作為屬靈友誼的破裂,它使聖靈擔憂;這些理由促使我們恨惡一種罪,正如恨惡另一種罪一樣。那麼,私下的保留與放縱,或在我們心中建立一種容忍,是與恨惡所有罪不相容的。有些罪或許會讓我們感到更羞恥與困擾,但所有罪在神的旨意面前都是一樣的;因此,如果我們為了對神盡本分的理由而恨惡它們,我們就應該普遍地恨惡它們,「一切的假道」。

二、每一種罪都是神所憎惡的,因此每一種罪也當為我們所憎惡。其理由在於:我們應當恨神所恨的,愛神所愛的。神與那些與祂立約的人之間,存在著完美的友誼。真正的友誼在於:意志與願望的一致;它建立在相似性與性情的相合之上。聖靈在箴言八章13節中強調了這一論點:「敬畏耶和華在乎恨惡邪惡;那驕傲、狂妄,並惡道,以及乖謬的口,都為我所恨惡。」這就是與神為友:恨神所恨的——祂恨惡,所以我們也恨惡。驕傲與狂妄指的是心思的罪,因為這會引發我們虛妄的沉思與想像;乖謬的口指的是言語的罪;而惡道則指行為的罪,即外在的實踐。這一切神都恨惡,我們也當如此。啟示錄二章6節說:「你恨惡尼哥拉一黨人的行為,這也是我所恨惡的。」如果我們與神處於同一個聖約中,我們就會有同樣的愛,同樣的恨。不僅如此,既然我們與神有相同的本性——聖徒「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彼得後書一章4節)——這神聖的本性便會透過相合的性情顯明出來。

三、這源於我們與神立約的關係,這意味著靈魂的全然降服,且不帶任何保留。當你將自己交給神時,祂要的是全部。如果你說:「神啊,求祢憐憫我,但在這件事上饒了我吧」,那麼你就喪失了聖約中所有的福分。神要麼全要,要麼全不要;因此,我們必須毫無例外地恨惡所有的罪,否則神就不是我們至高的善。如果除了祂之外,還有任何事物被愛,或是違背祂的旨意而被愛,那就是將其置於祂之上。在丈夫之外另有他人,就是對婚姻之約的破壞;同樣,在心中容許一項罪,就破壞了神與我們之間所有的聖約。雅各書二章10節說:「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眾條。」這句話並非僅是屬於行為之約的律法判決——那樣理解是錯誤的;它不僅在行為之約的意義上是真實的(即一項罪就足以使我們永遠滅亡),在福音之約中也是真實的。因此,若心中完全同意並容許一項罪,就使福音之約歸於無效,正如若不同意契約中的一條條款,就會廢除我們與神之間整個條約與協議一樣。若我們為了容許任何一項罪而降低福音之約的標準,這與真誠是不相容的。

四、這源於罪對我們靈魂所造成的損害與禍患。一項罪會維持魔鬼的權勢;它就像窩裡的誘餌,留在那裡是為了引發新的試探。你若繼續讓他在你裡面掌權,這正是他巨大的陰謀——保留一部分。良心開始運作時,他們必須有所妥協;魔鬼所爭取的不過是一部分,但他知道這將帶來全部。正如法老想要一個抵押——或是他們的羊群、牛群,或是孩子——好讓這能把他們再帶回去。保留一項罪就給了撒但一個立足點;船上若有一個漏洞,即便其他地方都補好了,若忽視了那個漏洞,終究會使船沉沒。

應用:讓我們也將這一點銘記在心。通常總有些事情是我們希望被寬恕並期待恩待的。我們靈魂深處都有一個柔軟的部分,不願被觸碰;有些虛浮的時尚、習俗、道路,或是靈魂的發洩,儘管我們常為此受苦,卻仍不願放棄。請思考:容許任何錯誤的道路,與你對神的順服和愛是不相容的,也與你心中恩典的能力不相容。希律做了許多事,卻依然滅亡了。一個人可能因為罪的緣故而做了許多好事。當你容許任何一件事時,那不過是為了以更冠冕堂皇的藉口來隱藏並餵養你的私慾;因此,許多宗教行為也可能成為私慾的燃料,正如屬肉體的舒適一樣。若人毫無宗教信仰,這並不符合肉體或內在敗壞的利益;除非在某種偽裝下,或在順服神旨意的外表下,做些符合神心意的事,否則罪無法以如此「乾淨」的方式被侍奉。那麼,試問:我豈能徒然做這麼多事、受這麼多苦?要這樣帶領你們的心去恨惡每一條錯誤的道路。

第三,這是真智慧的一部分與果子。

  1. 恨惡每一條錯誤的道路是智慧與悟性的一個主要部分,這顯明於約伯記二十八章28節:「敬畏主就是智慧;遠離惡便是聰明。」我們恨惡罪有多少,屬靈的智慧與屬靈的悟性就有多少。毫無疑問,恨惡罪就是智慧;我從罪的本質來證明這一點。所有的悖逆都是世上最大的愚昧;因此,若犯罪就是行事愚昧,那麼恨惡罪就是有智慧。而缺乏悟性無疑是愚昧的果子,因為人所做的事,若有朝一日他清醒過來,將會定自己的罪。現在,當一個人清醒過來時,例如在他臨終或悔改時,噢!當他飽嘗自己道路的惡果時,他的心將會如何譴責並責備他那世俗道路的虛空!特別是悔改,那是一種清醒。正如一個人酒醉與放縱過後,開始回顧他在那種混亂狀態下所犯的愚行;悔改也是如此,這是一種事後的智慧,因此這證明了我們所悔改的事物中存在著不謹慎與考慮不周,所以我們才定自己的罪。凡是取悅我們死敵的事,就是愚昧。現在,罪取悅了那尋求我們滅亡的魔鬼:他「如同吼叫的獅子,遍地遊行,尋找可吞吃的人」(彼得前書五章8節)。你取悅了那尋求你徹底毀滅的人;你竟願惹神憂傷而取悅魔鬼嗎?凡是給你不順服的對象帶來不了任何損害,卻給你自己帶來了難以想像的巨大禍患的事,就是愚昧。神不會因你的罪而受傷;祂高於我們的傷害:箴言九章12節:「你若有智慧,是與自己有益;你若褻慢,就必獨自擔當。」神沒有受到任何傷害;所有的傷害都是針對我們自己的靈魂:箴言八章36節:「得罪我的,害了自己的性命;恨惡我的,喜愛死亡。」每一個罪人都是自己的謀殺者與毀滅者。我們射向天上的所有箭,都會以更大的力量落在我們自己的頭上。為了瑣事而拿寶石去冒險,為了些許肉體的愉悅與屬肉體的滿足,而拿自己的靈魂、天堂與永恆的幸福去賭博,這就是愚昧:約拿書二章8節:「那信奉虛無之神的人,離棄憐憫他們的主。」為了追求那些可憐、短暫的安慰與虛謊的虛無,而離棄了自己的憐憫;也就是說,離棄了本可屬於他們的一切幸福。罪人是一個瘋狂的賭徒,每一次下注都為了些許短暫的快樂與虛空的滿足,而拋棄了天國。為了那些我們所依賴的一切——我們的生命、存在、安慰、幸福——而與神決裂,這就是愚昧;罪使我們與神隔絕:以賽亞書五十九章2節:「你們的罪孽使你們與神隔絕。」那麼,如果犯罪就是行事愚昧,那麼遠離罪就是智慧,就是悟性。毫無疑問,那防備最大禍患的人,就能逃脫最大的危險;這才是智者,而不是那些只防備貧窮與恥辱等暫時不便的人。那逃脫罪的人,就逃脫了地獄、神的忿怒,以及降臨在可憐受造物身上最極端的苦難:箴言十五章24節:「智慧人從生命的道上升,使他遠離在下的陰間。」因此,恨惡罪是智慧的高峰。
  2. 正如它是悟性的高峰,它也是悟性的果子與結果。我們恨惡罪的程度,取決於我們悟性的程度;因為他說:「藉著祢的訓詞,我得以明白,所以我恨惡一切假道。」用兩個理由來證明這一點:

[1.] 我們的感情跟隨我們的認知。除了透過心智、透過悟性,沒有別的路可以通往內心。看哪,正如除了透過口、胃以及通往腸胃的其他通道,沒有別的路可以進入腸胃以清除那裡的毒素一樣,除了透過悟性,也沒有別的路可以通往心靈與情感。知識產生了所有其他的情感,無論是屬於選擇與追求的,還是屬於厭惡與排斥的。那些屬於選擇與追求的,如渴望、喜樂。對於未知的事物,沒有渴望;同樣,在那些屬於厭惡與排斥的事物中,無論是對於已經犯下的罪所產生的悲傷或羞恥,還是為了不犯罪而產生的恐懼或恨惡,皆是如此。悲傷或羞恥:耶利米書三十一章19節:「我受教之後,就拍腿嘆息;我因擔當幼年的凌辱,就蒙羞受恥。」是真理使人謙卑,靈魂是根據它對事物的看法而受到影響;或者談到那些有助於防止犯罪的情感,如恨惡與恐懼。經文中提到的恨惡;良好的悟性先行,徹底的恨惡隨之而來。

[2.] 第二個理由:當心智充滿了真理,並藉著神的訓詞積累了豐富的知識時,它就會不斷地檢視並敦促靈魂對罪保持警惕;因此,你藉著神的訓詞獲得的悟性越多,你就越受到警告並提醒自己注意這些事:詩篇一一九篇11節:「我將祢的話藏在心裡,免得我得罪祢。」當神的話語在心中積累了豐富的知識時,總會有這樣或那樣的思想升起,抵擋你所受的一切試探:以弗所書六章17節:「並戴上救恩的頭盔,拿著聖靈的寶劍,就是神的道。」在屬靈的爭戰中,我們需要的武器不僅是防禦性的,也是進攻性的;不僅要有信心的盾牌,還要拿著聖靈的寶劍,這樣我們才能摧毀並治死罪,抵擋試探,並將撒但從我們身邊趕走。這聖靈的寶劍是什麼?就是神的話語。你越有及時的救助,越有新鮮的思想來抵擋那些容易侵入你的試探:箴言六章21、22節:「要常繫在你心上,掛在你項上。你行走,它必引導你;你躺臥,它必保守你;你醒來,它必與你談論。」這將不斷地敦促他盡責,並警告他危險。

應用:(1.) 獲取悟性;(2.) 除非你在恨惡罪上有所增長,否則永遠不要認為自己明白了什麼。

  1. 獲取悟性。部分原因是:(1.) 有許多錯誤的道路,若沒有足夠的悟性,你永遠無法辨別。有許多錯誤的道路被掩飾,並以良善的面貌呈現,除非我們有光來選擇我們的道路,否則我們很容易陷入網羅:哥林多前書二章8節:「他們若知道,就不把榮耀的主釘在十字架上了。」一個人會以極大的生命力與活躍度,走在一條與神背道而馳的道路上:使徒行傳二十六章9節:「我自己從前以為應當多方攻擊拿撒勒人耶穌的名。」噢!一個錯誤的良心與無知的狂熱者,其暴政與瘋狂是何等可怕!當一個人擁有比引導他的知識更多的熱心與精神時,他是撒但何等現成的獵物,並被帶向毀滅的道路!他將如何跌倒,並撞上那些與神旨意極其相悖的事物。(2.) 如果他們能辨別這些道路,若沒有悟性,他們也沒有心志與技巧去糾正它們。我們不會有心志,因為真理的光會敦促、呼喚我們,提醒我們盡責,警告我們危險;否則,我們將會像牛被牽到宰殺之地,像愚昧人被帶去受刑一樣,溫順地走下去。我們也不會有技巧,因為一個無知的靈魂會誤用並誤解一切,因為他整個宗教事務都在製造安慰劑而非清腸劑,製造藥水而非解毒劑;當威脅臨到他時,他卻抓著應許不放;當他本該喚醒自己盡責時,卻用新的恩典論調讓自己的靈魂沉睡。
  2. 永遠不要認為自己在任何事上有所長進,直到你的心被喚醒,對罪產生更深的恨惡。基督徒們!那不過是概念;除非是為了實踐,否則就不是救贖性的知識;那些沒有對罪產生這種主動且根深蒂固的敵意的人,是沒有悟性的:詩篇一百一十一篇10節:「凡遵行他命令的,是聰明人;」那些更恨惡罪、對敗壞更感到厭倦的人。藉著神的話語而變得更好的人,才變得更有智慧。不是那些高談闊論的人,而是恨惡罪惡的人,才是智者。如果智慧進入心中,並在我們的實踐中迸發出來,我們在知識上的長進就當以此來衡量:約翰一書二章3節:「我們若遵守他的命令,就曉得是認識他。」

這就是神賜下話語的目的,不是為了考驗人的才智,看誰能最敏銳地領悟,也不是考驗人的記憶力,看誰能最忠實地背誦,也不是考驗人的口才,看誰能最靈巧地辯論;而是為了考驗心的真誠,看誰能最順服地降服於神的旨意。耶利米書二十二章16節,當他談到恨惡罪與行善時說:「這不是認識我嗎?這是耶和華說的。」這就是認識神——恨惡罪。外在的事物不僅是為了觀看,更是為了使用,正如草藥、植物與星辰一樣。我們的主與神賜給我們的聖經也是如此;它不僅是為了觀看,更是為了使用,好讓我們有智慧以至於得救;不是為了讓我們能以關於神之事的敏銳概念來取悅自己,而是要嚴肅地將心志放在實踐上。

關於這一點的第四件事是,這種智慧與悟性是藉著神的訓詞獲得的。請注意:「我恨惡一切假道。」為什麼?「因為藉著祢的訓詞,我得以明白。」我們從哪裡得到它?藉著研讀神的話語。羅馬書三章20節:「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律法是如何讓人知罪的?有三種方式:根據罪的本質,根據誰是罪人,以及根據那些處於罪中之人的罪疚與可怕境況。因此,對罪的認識,即它的本質、它居住的地方、它掌權的地方,以及它將產生的後果,所有這些知識都是藉著律法而來的。

  1. 藉著律法,我們認識了罪的本質(quoad naturam peccati)。有許多事,若非藉著神的律法,我們永遠不會知道,儘管我們對善惡有一些籠統的概念。羅馬書七章7節,使徒說:「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那些心靈最初的騷動、隱秘的渴望,以及對違背神旨意之事的傾向,在意志的同意與喜樂之前就已經存在,這些事我們永遠無法藉著自然的亮光來辨別。
  2. 關於主體(quoad subjectum),誰是罪人,誰對此有罪?羅馬書七章9節:「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他藉著神的律法看到了自己失喪、悲慘、毀滅的境況。罪的行為是藉著神的話語被揭露的;它揭露了心中的思想與意念(希伯來書四章12節),以及罪的狀態;我們自然的臉面,我們所處的境況,都要在這面鏡子中看見。
  3. 關於罪的罪疚與嚴重性(quoad reatum et magnitudinem peccati),它會產生什麼後果?羅馬書五章20節:「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因此,賜下律法是為了讓人對罪的惡果產生深刻的感受,並讓人知道因違背公義的律法而將面臨何等的忿怒。律法展現了罪的可憎本質,因為它是「不法」(anomia),是對律法的違背,它攻擊神的本體或神的權柄,試圖將祂從寶座上擠下去;它違背了祂的主權,從祂手中奪走權杖,從祂頭上摘下冠冕,使人說:「誰是我們的主呢?」彷彿我們除了自己的私慾之外,沒有任何引導。神的話語揭露了這種心中的驕傲,隨後罪的多重禍患也被揭露出來;我們藉著神的話語獲得了這種悟性。藉著話語的威脅來認識罪的禍患,總好過藉著我們自己痛苦的經歷。正是罪使我們與神隔絕,使我們無法承受任何福分。

應用一:省察你們自己,藉著話語這面鏡子,審視你們靈魂的境況;看看你們每次閱讀、聆聽,每次與祂交通時獲得了什麼,有什麼被賜下來使你知罪,或喚醒你的靈魂去抵擋罪。

應用二:當你查考神的話語時,祈求聖靈的光照,這才是唯一活潑且有效的。使徒談到在「聖靈和大能的明證中」認識事物(哥林多前書二章4節)。這裡有同樣的聖靈明證。理性與從自然悟性中得出的論證所提供的證據,與聖靈的啟示或明證之間,有著明顯的區別。有許多人可能對文字與詞句的意義有充分的知識,正如它們在理性的證據下所呈現的那樣,卻缺乏這些真理的光與能力,因為那是聖靈明證的果子,是聖靈伴隨著話語而來的活潑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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