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六篇講道】
「照你向那些愛你名的人所常行的。」(詩篇一一九篇132節)
在此處你有: 第三,恩典施行的條款:「照你向那些愛你名的人所常行的。」這句話的意思是:
- 按照律法與公義。
- 按照慣例與習俗,按照所應許並通常賜給那些愛你之人的憐憫。這兩種解釋皆非不妥。
首先,第一種解釋,按照律法與公義。有些人譯為「按照愛你名者之權利(jus)」。武加大譯本譯為「按照審判(secundum judicium)」。阿米拉爾(Amyraldus)註釋道:「按照你與那些敬畏你名的人所立的憐憫。」其他人則譯為「按照權利與那約」。若以此理解,這帶有很好的含義;因為這裡既有公義的義務,也有恩典的義務;既有公義的審判,也有憐憫的審判。聖徒所訴求的正是這種憐憫的審判。我不能排除這一點;否則這節經文就不會包含那十個表達神的話語或律法的詞彙之一了。
教義:在神與他的子民之間,建立了一種恩典的權利途徑,他們可以據此期待憐憫。 這點透過比較兩個聖約的異同便能得到最好的理解,這裡的比較並非指所有方面,而是指相關的部分。
- 讓我們看看這兩個聖約如何一致。
(一)它們在作者上是一致的。神設立了兩者,而人有責任接受或持守所提供的。當神設立第一個約時,人並未想到這些事:創世記二章17節:「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或啟示第二個約:創世記三章15節:「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神與受造物立約,無論是行為之約還是恩典之約,都是一種降卑的行為;除了神自己,還有誰能命令全能者謙卑自己,並為神與我們之間的往來規定條件與律法呢?人並沒有給出條件,也沒有與神商議這些條件該是什麼;人只是有義務順服神所喜悅規定的。在行為之約中,神頒布了生命的條件、律法與刑罰;在恩典之約中,人有義務不加爭辯地順服這些條件。這些條件並非留給我們自由討論、修改,或降格到我們自己的喜好與情緒中;而是要順服並持守它們,而不是去指定它們:以賽亞書五十六章4節:「因為耶和華如此說:那些謹守我的安息日,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太監……」;羅馬書十章3節:「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
(二)它們在動力因上是一致的,兩者皆源於神的恩典。第一個約,神立定它本身就是恩典。神接受人完美的順服,並在人履行時確保他獲得永生,這是神的恩典。雖然最後一個約因其卓越性而榮獲「恩典之約」的稱號,但第一個約同樣也是恩典之約,儘管其條件是完美的順服,且獎賞與個人的義有關。神願意與人立約並與人建立關係,這本身就是恩典,因為人並非與他平等,且神願意對他手所造之物給予應許。是恩典賦予人原始的義,並裝備他、使他有能力持守那個約。他絕對的主權並不虧欠人,正如他對其他受造物一樣。是恩典保證了獎賞,亞當的順服並沒有比我們的順服有更多的功德:路加福音十七章10節:「這樣,你們做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做的本是我們應做的事。』」他的工作與永恆的獎賞也不成比例。
(三)它們在立約雙方上是一致的,兩者皆為神與人,而非其他高於或低於人的受造物,無論是有理性的還是無理性的;主要的立約雙方是公眾人物,即亞當與耶穌:羅馬書五章18節:「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哥林多前書十五章47節:「頭一個人是出於地,乃屬土;第二個人是出於天。」第一位亞當與第二位亞當,是為了他們自己以及他們所有的後裔。
(四)神在兩個聖約中都給予了立約對象足夠的力量來履行其中的條件。對亞當:傳道書七章29節:「我所找到的只有一件,就是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們尋出許多巧計。」對亞當是自然的力量,對我們則是超自然的力量:以西結書三十六章27節:「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希伯來書八章10節:「主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
(五)在兩者中,神都保持了他的主權,並透過他的降卑,絲毫沒有放棄對人的統治權。在行為之約中,他藉著寫在人心上的律法來統治:羅馬書二章15節:「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同樣,藉著恩典,信徒並沒有從自然律中被釋放出來,由於自然律在人心上幾乎被磨滅、塗抹,變得難以辨認,神便喜悅將其以新版發布,並重新寫在更新之人的心上:希伯來書八章10節:「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意念中,寫在他們心上」;以弗所書四章24節:「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雖然神准許我們進入新的恩典條件,但他仍然要求我們順服,要求我們承認他是主與統治者,要求我們服事他,否則他便保留用杖責打我們過犯的自由:詩篇八十九篇31-32節:「若是背棄我的律例,不遵守我的誡命,我必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用鞭責罰他們的罪孽。」
(六)在兩個聖約中,雙方都有相互的義務;這源於約的本質。契約是為了建立義務而達成的共識,藉此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在每一個約中,雙方都有束縛,且有權利的理由。神與我們之間沒有債務的義務,只有恩典的義務。阿奎那說:「神不是債務人,因為他不受制於其他事物;他償還債務,卻不虧欠任何人。」他的約推導出的是恩典之債,而非公義之債。我們可以憑他的應許向他挑戰:詩篇一一九篇49節:「求你記念向你僕人所應許的話,叫我有盼望。」但神這樣做並非基於我們的工作,而是基於他自己的應許。在人與人之間的公義契約中,雙方的條件之間存在比例與對應。在神與我們之間的約中,這是一份恩典的契約,包含了廣泛的特權授予與崇高的條件,以及與所賜恩惠完全不成比例的條款與重新約定。就像某位君王或尊貴之人,出於對一位一無所有的貧窮少女的純粹之愛,立約給予她與自己地位相稱的豐厚嫁妝與終身俸;神在恩典之約中對我們也是如此:以西結書十六章8節:「我從你旁邊經過,看見你的時候,正動愛情,便展開衣襟遮蓋你的赤身露體;又向你起誓,與你結盟,你就歸於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耶利米書三十一章3節:「古時耶和華向以色列顯現,說:我以永遠的愛愛你,因此我以慈愛吸引你。」確實,在行為之約中,公義比恩典有更顯著的影響力;儘管在嚴格的公義中,神在那裡也不受義務去回報我們。
(七)兩個聖約中的條件都適合所指定的目的與範圍。在第一個約中,神要彰顯公義,獎賞人的工作與他自己的順服。那麼,還有什麼比「行為」更合適的條件呢?且在失敗時不給予絲毫寬容:加拉太書三章10節:「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而為了彰顯恩典,還有什麼比恩典之約所要求的「信心」條件更合適的呢?羅馬書四章16節:「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顯為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這樣,他使這約對受造物充滿安慰,並使他的公義得著榮耀。
- 這兩個聖約之間的區別。
(一)它們在目的上有所不同,無論是對人還是對神而言。
- 對人而言。第一個約的目的是保存並延續人所處的幸福,即他被造時的狀態;但恩典之約是為了修復並恢復人類失去的、從中墮落的幸福。律法對處於最佳、純潔與完美狀態的人說:持守它。它對無辜者說,使他們能持守原始的幸福。福音說:你們要和好並更新:哥林多後書五章20節:「所以,我們作基督的使者,就好像神藉我們勸你們一般。我們替基督求你們與神和好」;因為它對墮落與悲慘的人說話:這是對失去之物的恢復,並將我們從苦難與罪惡中救贖出來。前者是與處於「受造狀態(statu institute)」的人所立,正如他從神手中出來時那樣,處於原始的完整中,那時他是神生動的肖像,順服的能力尚未破碎。後者是與處於「匱乏狀態(statu destitute)」的人所立,當他處於最糟、罪惡與悲慘的墮落狀態時,已失去順服神的能力:羅馬書八章3節:「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在前者中,立約雙方(神與亞當)之間有完美的友誼,此約是為了延續並維持這種友誼;但當新約開始時,雙方之間存在仇恨與距離;這必須被消除,裂痕必須被修補;因此它被稱為和平之約:以賽亞書五十四章10節:「大山可以挪開,小山可以遷移;但我的慈愛必不離開你;我平安的約也不遷移。這是憐恤你的耶和華說的。」
- 對神而言。在前者中,神被視為創造的恩主;在後者中,神被視為恩慈與憐憫的救贖主,他因他們破壞了第一個約而感到不悅,便立了一個新約來彰顯他恩典與憐憫的豐富:以弗所書一章6節:「使他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他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墮落的人不再是神之愛的合適對象,正如無罪狀態下的人一樣;那時的人是可愛的,是一個吸引人的對象,因為神賦予了他美麗;但現在他卻是可憎的,如同一個在血污中的嬰兒:以西結書十六章6-8節:「我從你旁邊經過,見你滾在血中,就對你說:你雖在血中,仍可存活……我從你旁邊經過,看見你的時候,正動愛情,便展開衣襟遮蓋你的赤身露體;又向你起誓,與你結盟,你就歸於我,這是主耶和華說的。」因此,對神而言,目的有所不同。創造的恩惠是舊約的目的,救贖的恩典與赦罪的憐憫是新約的目的,彰顯在對失喪罪人的拯救上。在前者中,他意在提升那些透過律法與自然之光為人所知的屬性,如智慧、能力、良善、恩惠與公義:詩篇八篇9節:「耶和華我們的主啊,你的名在全地何其美!」恩典之約的目的是彰顯救贖的憐憫:羅馬書五章21節:「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生。」如果受造物從未陷入苦難,憐憫就不會為人所知,恩典也不會像賜下基督那樣榮耀。神所有的自然屬性在基督裡都獲得了新的光輝。
(二)它們在性質上有所不同。行為之約更多地建立在命令上,較少建立在應許上;但恩典之約更多地建立在應許上,較少建立在命令上:因此被稱為「應許」,加拉太書三章18節:「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命令與應許並不對等。在那個約中,並非律法自然的每一個命令都有一個應許,但在福音中,神應許了他所要求的。在行為之約中,公義是神處理事務的準則;因為雖然他進入了那個約,並出於恩典應許了獎賞;但一旦進入,公義便執掌天平,衡量人的行為,並根據人的行為給予每個人他所應得的:羅馬書二章6-8節:「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但新約中神處理事務的準則則是恩典。行為之約在神與人之外的恩典上較為獨立,而在人自身內部的恩典上較為依賴。在其中,人被留下來靠自己的力量站立,憑自己的義被稱義,神起初賦予了他資本,或持守該約的足夠能力。但恩典之約發現我們毫無力量;因此我們被保持在對另一位的依賴中:詩篇八十九篇19節:「我已把救助之力加在那有能者的身上」;腓立比書四章13節:「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做。」人本該持守第一個約,但在這裡,實際上是約持守著我們:彼得前書一章5節:「你們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必能得著所預備,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耶利米書三十二章40節:「又要與他們立永遠的約,必隨著他們施恩,並不離開他們,且使他們有敬畏我的心,不離開我。」
(三)在條款上。無罪的順服是行為之約的條件。行為之約因任何一個罪而完全作廢,其應許也歸於無效,且沒有任何治癒或補救的希望。一旦成為罪人,便永遠悲慘;正如天使因一罪而被逐出天堂,「被拘留在黑暗中,等候大日的審判」(猶大書6節)。它不容許悔改之類的事,也不提供任何此類條款;它對健康的人說得多,對病人卻一無所言;它向義人作出應許,卻不向罪人作出應許。但恩典之約則不然:馬太福音九章13節:「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我本來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悔改」;使徒行傳五章31節:「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每一次失敗都不會使約作廢,甚至連較嚴重的過犯也不會:詩篇八十九篇33-34節:「只是我必不將我的慈愛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實廢棄。我必不背棄我的約,也不改變我口中所出的。」第一個約對罪人來說是一個令人不安的約,只有對完全義的人才令人安慰;因為在哪怕最微小的失敗情況下,它除了憤怒與咒詛之外,什麼也沒說。但恩典之約對罪人來說是令人安慰的,它向他們提供赦免。至於第一個約,人在墮落狀態下是不可能履行的:羅馬書八章3節:「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自亞當墮落之日起,從未有人履行過這個約,也不可能有人履行。那麼,這個約的要求若沒有在其中所寫的一切事上保持高度的精確與完美,就無法得到滿足。但福音承認真誠、一致的順服為完美:哥林多後書八章12節:「因為人若有願做的心,必蒙悅納,乃是照他所有的,並不是照他所無的。」在接納方面有一種仁慈的寬容,儘管準則同樣嚴格:瑪拉基書三章17節:「萬軍之耶和華說:在我所定的日子,他們必屬我,特特歸我。我必憐恤他們,如同人憐恤服事自己的兒子。」
應用一:那麼,進入這個約吧。在你親自進入它的束縛之前,你無法從中獲得任何益處。行為之約是與作為公眾人物、代表其所有後裔的亞當所立,是與一般、普遍意義上的人所立;但恩典之約是與具體、個人意義上的人所立,且明確要求他的同意,否則它無法傳遞任何益處給我們。那是一個律法,因此無論人是否同意都具有約束力。這是一個特權,基督吸引人同意他,並不強迫我們違背意志:約翰福音一章12節:「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你願意承認他是神的兒子與世界的救贖主嗎?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同意。第一個約的影響在目前是令人不安的,即奴僕的心:希伯來書二章15節:「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但在將來則是可怕的:雅各書二章13節:「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當沒有人為他們代求時,他們就必須面對公義,嚴格的公義。最小的罪也足以毀滅你,它不會放過任何過犯,不會減免你任何刑罰,它要求滿足到最後一分錢,不容許赦免,沒有辯護人,不理會任何眼淚。公義能給你的,你才可以期待。如果公義不說好話,不應許好處,你就不要期待任何好處;因為公義在你們所處的約中做了一切:詩篇一百三十篇3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你可以將什麼作為應得的債務來要求,你就可以期待什麼;那個約不給予任何禮物。噢!那麼,向主伸出你的手吧:歷代志下三十章8節:「現在你們不要像你們列祖硬著頸項,只要歸順耶和華,進入他的聖所,就是他永遠分別為聖的聖所,又要事奉耶和華你們的神。」接受神的條件:使徒行傳九章6節:「主啊,你要我做什麼?」你沒有權利選擇或拒絕。
應用二:讓我們祝福神,並讚嘆他在實現這個新約中的恩典。
- 人不可挽回地破壞了第一個約,從生命的狀態中墮落;以致全世界都在罪咎與咒詛之下失喪了:羅馬書三章19節:「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 在這根本性的破壞之上,主從行為之約的生命應許中被釋放與解脫;因為人在那個法庭上永遠無法站立:羅馬書八章3節:「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那麼,
- 神藉著這悲慘的狀態,藉著基督打開了一扇希望之門:哥林多後書五章19節:「這就是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神設立了一個新的公義與生命的法庭,罪人可以在那裡出現,恩典在那裡坐寶座,基督是審判官,福音是準則,信心與真誠的順服是被接納的。
- 主通知墮落的人,並傳話給他,如果他願意來到這個法庭,並置身於其律法之下,他將從咒詛中被拯救:路加福音一章77-79節:「叫他的百姓因罪得赦,就知道救恩。因我們神憐憫的心腸,叫清晨的日光從高天臨到我們,要照亮坐在黑暗中死蔭裡的人,把我們的腳引到平安的路上。」
- 因為人是退縮的,他便藉著律法的咒詛,以及人對此的感受,來追趕並驅使他們去尋求他恩典的庇護:希伯來書六章18節:「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神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
- 當一個可憐的受造物來到時,他恩慈地接納他:耶利米書三章12-13節:「耶和華說:背道的以色列啊,回來吧!我必不怒目看你們,因為我是慈愛的,我必不永遠存怒,這是耶和華說的。只要承認你的罪孽,就是你違背耶和華你的神……」;約翰一書一章9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如果他沒有設立另一個公義的法庭,任何眼淚、任何悔改都無法幫助我們;那條路將毫無幫助。現在他願意接納你,他張開雙臂站著。從始至終,他都以恩典的條款與我們往來。
第二,審判(Judgment)被用作方式、習俗或過程:創世記四十章13節:「你必遞杯給法老,像先前作他的膳長一樣(manner)。」約書亞記六章15節:「他們照樣繞城七次。」同樣的詞再次出現:撒母耳記上二章13節:「這祭司的規矩(custom)是……」;撒母耳記上八章11節:「管轄你們的王必這樣行(manner)……」;撒母耳記上二十七章11節:「大衛素常是這樣行(manner)。」在其他地方也是如此。
教義一:神鼓勵所有事奉他的人,向他們展現各種恩惠與憐憫的表達,這是神一貫的方法。 這個命題在聖經中經常被表達:詩篇二十五篇10節:「凡遵守他的約和他法度的人,耶和華都以慈愛誠實待他」;詩篇八十四篇11節:「因為耶和華神是日頭,是盾牌,要賜下恩惠和榮耀。他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那些行動正直的人」;詩篇三十四篇10節:「少壯獅子還缺食忍餓,但尋求耶和華的,什麼好處都不缺。」大衛推斷道:詩篇二十三篇6節:「我一生一世必有恩惠慈愛隨著我。」以及許多其他地方。
反對意見:但這似乎與感官相矛盾。那些最愛神的人往往是最悲慘的,且有許多苦難。 回答:
- 這些屬於神的約,是神善意與信實的表達:詩篇一一九篇75節:「耶和華啊,我知道你的判語是公義的;你苦待我是憑你的誠實。」如果神不時不拿起杖來,他就不是信實或憐憫的;我們的需要、我們的好處要求這樣做:希伯來書十二章10節:「生身的父都是暫隨己意管教我們;惟有萬靈的父管教我們,是要我們得益處,使我們在他的聖潔上有分。」管教對孩子來說像食物一樣必要,冬天像夏天一樣必要,雨天像晴天一樣必要,為的是抑制肉體的放縱,並撤去我們私慾的燃料。
- 他習慣在人們的苦難中向他們施憐憫,使光在黑暗中為他們升起:哥林多後書一章5節:「我們既多受基督的苦楚,就靠基督多得安慰。」在我們從世俗情感的渣滓中被分離出來之前,我們無法領受屬靈的安慰。
- 神會使苦難成聖:羅馬書八章28節:「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當季節呼喚時,他最終會施行拯救:哥林多前書十章13節:「你們所遇見的試探,無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實的,必不叫你們受試探過於所能受的;在受試探的時候,總要給你們開一條出路,叫你們能忍受得住。」
反對意見:但他對待他子民的方式,似乎比對待其他人更為嚴苛;當他子民的微小過失受到嚴厲管教時,他卻不懲罰那些敵對者所犯的滔天大罪。
答:正如彼得前書四章十七節所言,「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這是合宜的,好叫人知道神絕不偏袒任何人的罪。阿摩司書三章二節說:「在地上萬族中,我只認識你們;因此,我必追討你們的一切罪孽。」神的子民所犯的罪,儘管在人看來微小,卻因著是在最明亮的光照與最深切的愛中犯下的,而顯得更加嚴重。以斯拉記九章十三節說:「在我們遭遇這一切事之後,因我們的惡行……我們豈可再違背你的命令呢?」以賽亞書二十六章十節也說:「在惡人身上施恩,他還是不學習公義。」神對他的子民心懷忌邪,務要使他們從每一條惡道中回轉。哥林多前書十一章三十二節說:「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神在杖的苦楚中,顯明他們罪惡的卑劣;因為當神任憑其他人隨己意而行時,他卻要管教並挽回自己的子民。
四、神的仇敵終必嘗到那杯的渣滓,而神的子民不過是嘗了一點點。詩篇七十五篇八節:「耶和華手中有杯,其中的酒起泡沫,杯內滿了攙雜的酒;他倒出來,地上的惡人必都喝這渣滓,而且喝盡。」耶利米書二十五章二十九節:「我從稱為我名下的城起首施行災禍,你們能盡免刑罰嗎?你們必不能免,因為我要召刀劍臨到地上一切的居民,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他們必喝盡杯底的渣滓。
五、在此期間,神的子民擁有他的愛,他們的罪已得赦免,並被接納與他相通;我們絕不可憑藉世俗的際遇來論斷神對他子民的慈愛與恩惠。詩篇十七篇十四至十五節:「耶和華啊,你曾用手救我脫離世人,脫離那只在今生有份的世人……至於我,我必在義中見你的面;我醒了的時候,得見你的形像就心滿意足了。」基督將錢囊給了猶大,卻將聖靈賜給了其他門徒。
反對意見:但神離棄了他們;他的子民對此發出哀嘆:以賽亞書五十九章十四節:「錫安說:耶和華離棄了我,主忘記了我。」甚至基督自己也在馬太福音二十七章四十六節呼喊:「我的神,我的神,為什麼離棄我?」
答:一、對基督的情況必須有特殊的考量,因為他要擔當我們的憂患:以賽亞書五十三章四節:「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他暫時被離棄,是為了讓我們能永遠被接納。
二、神的子民誤解了;聖徒的抱怨往往是無根據的。感官會對神說謊:詩篇三十一篇二十二節:「我曾急促地說:我從你眼前被隔絕了。然而,我呼求你的時候,你仍聽我懇求的聲音。」詩篇七十七篇九至十節:「神豈忘記開恩,因發怒就止住他的慈悲嗎?我便說:這是我的懦弱,但我要回憶至高者顯出右手之年。」門徒在基督靠近他們時,卻認不出他來:路加福音二十四章十六節:「只是他們的眼睛迷糊了,不認識他。」
三、雖然他們暫時被離棄,卻不是永遠被離棄:以賽亞書五十四章七至八節:「我離棄你不過片時,卻要將你收回。我的怒氣漲溢,頃刻之間向你掩面,卻要以永遠的慈愛憐恤你,這是耶和華你的救贖主說的。」
應用:不要說神是嚴厲的主。當你正確地計算,並追溯他對你一生所有際遇的護理時,你會發現其中的恩典多於苦難。雅各對自己的一生作了總結:創世記四十八章十五至十六節:「願我祖亞伯拉罕和我父以撒所事奉的神,就是一生牧養我直到今日的神,救贖我脫離一切患難的那使者,賜福與這兩個童子。」其他人亦當如此說。
教義二:神歷世歷代對他子民所施行的慣常恩惠與慈愛,應當鼓勵我們等候他並向他禱告。
這使我大受鼓舞,因為你所有的僕人在歷世歷代中,都發現你是恩慈憐憫的神。
一、基於神的不變性。他不會改變他一貫的作風;他始終如一: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一節:「耶和華的膀臂並非縮短,不能拯救,耳朵並非發沉,不能聽見。」瑪拉基書三章六節:「因我耶和華是不改變的,所以你們雅各之子沒有滅亡。」他永遠是那位神。
二、他所有的子民都站在相同的地位上;因此,他為一人所做的,也必為另一人做。神的愛是一樣的;他對所有兒女的慈愛是一致的;他的聖徒如今在他眼中依然寶貴:詩篇一百四十九篇四節:「因為耶和華喜愛他的百姓;他要用救恩當作謙卑人的妝飾。」他們擁有同一個聖約,這是一份共同的憲章:使徒行傳二章三十九節:「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並一切在遠方的人,就是主我們神所召來的。」同一個救贖主:哥林多前書一章二節:「寫信給在基督耶穌裡成聖、蒙召作聖徒的,以及所有在各處求告我主耶穌基督之名的人——基督是他們的主,也是我們的主。」羅馬書三章二十二節:「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沒有人比別人擁有更尊貴的基督;信心依然如故地蒙悅納:彼得後書一章一節:「給那些……與我們同得一樣寶貴信心的人。」他們在相同的特權、應許、恩賜與賞賜上有份。
應用一:神憐憫的榜樣與實例應當堅固我們。離棄他的子民,或對他們的禱告充耳不聞,這不符合神的本性與作為:詩篇二十二篇四至五節:「我們的列祖倚靠你,你便解救了他們。他們哀求你,便蒙解救;他們倚靠你,就不羞愧。」從未有他的子民徒然尋求他。從世界之初直到今日,神一直是恩慈的:詩篇九篇十節:「耶和華啊,認識你名的人要倚靠你,因你沒有離棄尋求你的人。」沒有任何時代能舉出反例;因此,要留意神對待他兒女的慣常方式:對他們所說的話,是為了堅固我們的安慰與盼望:羅馬書四章二十三至二十四節:「『算為他義』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這與創世記十五章六節相較:「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神的話語是一本先例之書,正如畫家的傑作被懸掛出來,是為了吸引顧客。
二、讓我們確信自己屬於這群人。若我們在情感上與他們一致,在安慰上也必一致;若在恩典上有份,在特權上也必有份:詩篇一百四十五篇十八至二十節:「凡求告耶和華的,就是誠心求告他的,耶和華便與他們相近。敬畏他的,他必成就他們的心願,也必聽他們的呼求,拯救他們。耶和華保護一切愛他的人。」
教義三:我們應當祈求神賜給他子民的恩惠。
平凡的事物不應滿足神的兒女。他必須擁有聖徒所獨有的恩惠:詩篇一百零六篇四至五節:「耶和華啊,你用恩惠待你的百姓,求你記念我;求你用你的救恩眷顧我,使我見你選民的福,樂你國民的樂,與你的產業一同誇耀。」除了神特別的愛,沒有什麼能滿足神的子民;他們擁有一個必須被滿足的新本性,一個必須被成全的偉大、高貴且神聖的目標,那就是享受神;受造物無法達成此目的。普通人以普通的恩惠打發,這些他們或許能得到,卻仍會滅亡。
應用:讓我們保持這種心志。世人通常認為,神若賜給某人豐厚的世俗財富,便是眷顧他;認為那些從未見過苦難、從未感到痛苦或匱乏的人,是蒙神憐憫的。大衛不這麼想;他祈求神以對待他朋友與愛人的方式對待他;他將如何彰顯憐憫的主權交給神,因為唯有神知道什麼對我們最好;他只祈求神賜下那特別之愛的果子。當屬靈的事物未被視為高於世上一切榮華富貴時,人的心便是屬地且屬世的。若沒有這些恩惠,我們的光景便是在咒詛之下;基督在這些事上顯明了他的愛:使徒行傳三章二十六節:「神既興起他的僕人,就先差他到你們這裡來,賜福給你們,叫你們各人回轉,離開罪惡。」他死不是為了讓我們富有、尊貴、偉大,而是為了赦免罪孽。這是喜樂堅實的根基;這喜樂存到永遠。
教義四:我們不應追求特殊的際遇,而應滿足於像我們之前的其他神兒女一樣被對待。
我們不應指望在沒有困難的情況下進入天堂:彼得前書五章九節:「因為知道你們在世上的眾弟兄也經歷這樣的苦難。」我們並不孤單;我們的命運並不比神其他聖潔的兒女更艱難。所有人都是這樣進入天堂的。神將以這樣的方式向我們顯現,使信心與忍耐仍有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