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18 TSADHE 詩119 137-144|142_第一百五十九篇_公義永遠長存律法盡都真實_詩119_142

第一百五十九篇講道

「你的公義永遠長存,你的律法盡都真實。」(詩一一九:142)

在本節經文中,神的話語透過「公義」與「律法」這兩個概念呈現出來;與此相應,經文也對這兩個概念作了兩項宣告:作為公義,它被稱為「永遠長存的公義」;作為律法,它被稱為「真實」。兩者皆隱含了我們的本分:既有真理在神的話語中,人的本分便是相信它;既有命令在其中,人的本分便是順服它。我將先探討這兩個概念,再探討這兩項宣告。

首先,關於這兩個概念。首先,神的話語被稱為「公義」,即「你的公義」。神的公義有時是指神自身所具備的公義;如第137節:「耶和華啊,你是公義的」;詩篇一四五篇17節:「耶和華在祂一切所行的,無不公義。」有時則是指神所要求於我們的公義;如雅各書一章20節:「人的怒氣並不成就神的義」,意即神所要求於我們的義;此處經文亦然。此外,神在祂話語中要求於我們的公義,有時在狹義上是指第二法版(十誡中關於人際關係的誡命)的責任,當它與聖潔並列時通常如此,如路加福音一章75節;以弗所書四章24節:「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聖潔是給予神當得的,公義則是給予人當得的。有時它則在更廣義上被使用,意指人的全部本分與完全;當「公義」單獨出現時,即是此意。

在此,我取其廣義,並提出以下觀點:

  1. 神的話語就是公義。這是詩篇中用來描述神話語的概念之一,正如經文所稱。

其理由如下:

[1.] 因為它是神自身公義的副本。神的自然屬性在受造物中有所彰顯,祂的威嚴與無所不在彰顯於太陽,但祂的道德屬性則彰顯於神的話語。諸天述說祂卓越的威嚴與榮耀,但祂的律法述說祂的純潔、公義與聖潔。詩篇十九篇將太陽與律法作了比較,正如受造物以其方式彰顯神,神的話語亦以其方式彰顯神。它之所以被稱為公義,是因為它是神道德屬性最完美的草圖與呈現,而其中最主要的屬性即是公義與聖潔。我們透過受造物所獲得的知識,傾向於尊崇神;我們透過律法所獲得的知識,則傾向於使人謙卑與自卑,因為我們的不潔。因此,先知以賽亞在看見神時,立刻呼喊道:「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賽六:3);大衛在默想律法的聖潔時,也立刻呼喊:「耶和華啊,求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十九:12)。

[2.] 它是人一切公義與公正的準則與典範;因為我們的公義是對神律法的順服。事實上,習慣性的公義是對神本性的順服;實際的公義則是對神律法的順服。祂的靈照著神的形像更新我們的本性,並告訴我們什麼是神所喜悅的:「你們這知道公義、將我訓誨存在心裡的民,要聽我話!」(賽五十一:7)。唯有那些將神律法存在心裡的人,才真正認識公義,即知道什麼是公義的本質;我們的新本性以及我們一切的行為,都必須經過它的試驗。

[3.] 它是促進公義的偉大工具。它使遵守它的人在神面前成為正直與公義的。在神面前有兩種公義:稱義的公義與成聖的公義。稱義的公義,是聖經所啟示的偉大真理。自然界對此一無所知;外邦人雖能察覺到某種破裂,知道需要平息神的怒氣,卻對神面前的公義毫無所知:這奧祕對世上的智慧人是隱藏的,卻為聖經所保留;因此使徒說:「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三:21-22)。律法與先知彰顯這奧祕,是為了教導世人,我們必須藉著信靠基督在神面前稱義。自然界只能使我們知罪,卻不能使我們知義。

  1. 關於成聖的道路,或一個稱義的人應當如何向神與人證明自己。聖經呼籲另一種公義,即稱義之人所當有的公義;這就是說,成為公義的途徑就是行公義:「小子們哪,不要被人誘惑,行義的才是義人」(約壹三:7)。路加福音一章6節論到撒迦利亞與伊利莎白,說他們「在神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申命記六章25節亦云:「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我們從神的話語中學到這智慧,其中所推薦的唯有公義;因為它來自公義的神,祂本質上是良善與聖潔的,在命令不義之事時,絕不可能與祂自己相違背:因此祂的誡命在各方面都是正確的。證明原則正確的唯一方法,就是透過歸謬法(arguing ab absurdis)來論證其良善。若沒有這樣的律法與準則,世界將會陷入何等悲慘的境地!那將是一個充滿罪惡與邪惡的地方。因此,這裡有公義,且是一切的公義;我們無需再尋求其他指引。神當然知道什麼最能取悅祂,而我們的感官與經驗也告知我們,在人眼中什麼是良善與誠實的。

應用:讓我們活出配得上這公義準則的樣式:「智慧之子都以智慧為是」(太十一:19)。讓我們藉著信心、見證與敬虔的生活,為神的教義作見證。這就是榮耀神的話語(徒十三:40),當我們在實踐中表達出它的卓越時;不僅在判斷上認同它,在口頭上稱讚它,更要在生活中活出它。實踐比口頭的讚美更能榮耀神。讓我們藉著成為神公義的準則與工具,來證明神的話語就是公義。讓我們尋求稱義的公義。除非我們將屬靈生命的根基建立在信靠耶穌基督與悔改離棄死行上,否則我們永遠無法真正公義,因為這為敬虔的靈與能力鋪平了道路;因為基督成為神賜給我們的公義,先於祂成為我們的成聖(林前一:30)。沒有這公義,我們就無法蒙神悅納:羅馬書五章19節:「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藉此,我們的人格才蒙悅納。在我們自己裡面,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在忽略這公義的同時去尋求其他公義,是危險的:羅馬書十章3節:「因為不知道神的義,想要立自己的義,就不服神的義了。」此外,我勸勉你們要尋求成聖的公義,確保我們被聖靈更新,進入聖潔的道路;不僅如此,還要繼續在公義中長進:啟示錄二十二章11節:「不義的,叫他仍舊不義;污穢的,叫他仍舊污穢;為義的,叫他仍舊為義。」我們只是部分地被更新:箴言十五章9節:「耶和華喜愛追求公義的人」;這意味著將追求公義視為己任,每日變得更加公義,增加善行,使習慣臻於完美;這種熱切的努力絕不可停止。

其次,現在我從概念轉向宣告。這公義是「永遠長存的公義」:這在兩方面是真實的——在人際的體制中,以及在它的果效上。

  1. 在其體制上。恩典之約是永遠的約;希伯來書十三章20節如此稱呼;福音被稱為「永遠的福音」(啟十四:6);「我必與你們立永約」(賽五十五:3)。這約的特權是永恆的。基督「為我們成就了永遠的救贖」(來九:12;但九:24)。基督在教會中建立了一種不變的公義;祂是耶和華我們的義。祂的公義始終如一,這計畫最初就奠定在祂永恆的旨意中。新約中所持守的生命與救恩的條件,將永遠持續,無需期待任何改變。從世界之初到世界末了,恩典之約永不廢止;其義務持續存在;人永遠有義務愛神與愛鄰舍。絕不會有任何時刻,愛神與愛鄰舍的律法會被廢除或過時。在各種不同的行政管理下,這約的本質始終如一。正如特權一樣,義務也具有永恆的約束力。在人世間,有些事在某個時刻是公正的,在另一個時刻卻不然。立法者不能永遠活著以監督法律的執行,人也無法預見所有的情況與不便,因此經常廢除他們的法律。但神是智慧的;祂制定了不變的律法,祂禁止本質上邪惡的事,命令本質上良善的事。
  2. 就其果效而言,在順服或悖逆的情況下:(1.) 在悖逆的情況下,永恆的憤怒將臨到那些拒絕這約、背道而行的人,他們將永遠痛苦: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9節:「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這不是暫時的,而是永遠的毀滅;馬可福音九章44節:「在那裡,蟲是不死的,火是不滅的。」永恆的刑罰,因為他們藐視了永恆的憐憫,拒絕了永恆之神的權柄。既得罪了無限的神,他們的刑罰就永遠停留在他們身上。如果他們堅持到底,那麼他們失去救贖的機會也是理所當然的。(2.) 在順服的情況下,福分是永恆的。有永恆的恩典、永恆的安慰與永恆的生命:約翰一書二章17節:「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惟獨遵行神旨意的,是永遠常存。」聖靈被賜下作為安慰者,永遠與我們同在(約十四:16);帖撒羅尼迦後書二章16節:「神……愛我們,因恩給我們永遠的安慰和美好的盼望。」這理當如此,因為它是建立在神不變的愛,以及基督永恆的功勞與代求之上。神的愛是永恆的愛(耶三十一:3)。基督功勞的功效永不終止(來十三:8)。祂持續的代求永遠長存(來七:25),羅馬書八章39節:「沒有什麼能使我們與基督的愛隔絕。」祂永遠活著,藉此我們永遠停留在神的恩寵中,祂與我們之間的約堅定不移;安慰的泉源永不枯竭。

應用一:這告知我們神律法與人律法之間的區別。兩者有許多不同,我將稍後提及其中幾點;此處的表達提供了兩點:它是公義,且是永遠長存的公義。

  1. 它是公義。人經常透過法律來制定邪惡,不僅在第一法版(關於對神的敬拜)上,人在此最為盲目,在第二法版上亦然;不僅在他們野蠻的敬拜、獻祭活人中,也在他們的人為體制中。斯巴達人認為,只要不被當場抓獲,偷竊就是合法的。在賽普勒斯,他們認為貧窮的處女為了籌措嫁妝而賣淫是合法的。根據十二銅表法,如果妻子身上有酒味或偽造鑰匙,丈夫可以殺死她。在羅馬,如果奴隸殺了主人,他所有的同伴奴隸都要與他一同被處死,儘管他們完全無辜。根據同樣的法律,父親可以三次出賣自己的孩子;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他們可以將其撕成碎片。人在處理自身事務與人際商業往來時竟如此盲目;在取悅神與來世利益的道路上,更是如此。為這公義的律法感謝神吧。

二、這是永恆的公義;不僅在最初頒布時是公義的,在所有世代與時代中亦是公義的。若我們輕忽這條將存到永遠的準則,豈不危險?在世上,新君新法;人會變更,其設計與目的亦隨之改變;今日所賜的特權,明日可能被廢除,但這道卻永遠長存。我們藉著基督所得的稱義是不可撤銷的,那部分的公義是永恆的。務要確信,你如今既已按著福音的條款稱義,你就必永遠稱義;你的赦免是永恆的赦免,你的平安是永恆的平安:耶利米書三十三章三十四節:「我不再記念你們的罪。」同樣,成聖的公義也是永恆的。如今在神面前蒙悅納,在審判之日你也必蒙悅納。

應用二:勸勉。

一、讓這真理使我們不再追求那些沒有延續性的事物。這道的永恆性常與世上短暫的虛空相對照:彼得前書一章二十三至二十四節:「凡有血氣的,盡都如草,他的美榮都像草上的花。草必枯乾,花必凋謝,惟有主的道是永恆的。」我們為何要追逐那轉瞬即逝的榮耀呢?約翰一書二章十七節亦云:「這世界和其上的情慾都要過去,惟獨遵行神旨意的,是永遠常存。」世上萬物都在變遷,隨著各種循環起伏;我們在世上處境浮沉不定,但在恩典之約中,一切皆是穩固的。

二、讓我們選擇這道作為生活的準則,好叫我們能分享藉此而來的永恆福分。噢,讓我們重視它!永恆與此息息相關。若神的公義是永恆的,讓我們及早開始與它建立關係,並持守到底。讓我們及早開始,因為我們在世上的日子無多,無論是為了表達感恩,還是為永恆的盼望奠定根基,都應當儘早著手。並且讓我們持守;我們守這律法的關切必須是恆久的,不可像那些暫時信主的人。許多人會在一時之間表現得敬虔,隨後卻退後了;這與永恆的律法不相稱;神律法中的良善,與起初時並無二致。

三、讓我們以神話語中所應許的永恆特權來安慰自己。主的贖民應當有永恆的喜樂:以賽亞書三十五章十節:「並且耶和華救贖的民必歸回,歌唱來到錫安,永恆的喜樂必歸到他們的頭上。」任憑世事如何終結與變遷,我們藉新約所得的權利永不改變。有時我們在世上受人追捧,有時卻遭人唾棄;但神的愛是永恆且穩固的。我們並非今日與祂親近,明日就被祂棄絕;祂是以穩固且不變的條款與我們立約;甚至當你離世時,你也可以此自慰,詩篇一百零三篇十七節:「耶和華的慈愛,歸於敬畏他的人,從亙古到永遠;他的公義,也歸於子子孫孫。」不僅在你們外在境遇的變遷中,這裡有永恆的安慰泉源,就是在你們屬靈光景的起伏中,以及那些偶爾遮蔽你們對神之安慰與盼望的烏雲中,亦是如此。在被神離棄的時刻,我們似乎已死且被拋棄;但要記得,神喜悅永遠被祂的約所束縛:撒母耳記下二十三章五節:「雖然我的家在神面前並非如此,祂卻與我立了永恆的約。」儘管我們並不那麼準時、精確且忠誠,反而充滿了許多錯誤與失敗,但神必顧念祂永恆的約:詩篇八十九篇三十三至三十四節:「只是我必不將我的慈愛,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實廢棄。我必不背棄我的約,也不改變我口中所出的。」死亡不能溶解它,離棄也不能中斷它。

現在談到表達神話語的第二個概念,「你的律法」,由此可觀察到:

教義:神的話語具有律法的性質與效力。

聖經中常如此稱呼它;不僅是十誡(那是所有道德義務的摘要),整本聖經都是神的律法:以賽亞書五十一章四節:「有律法必從我而出」;詩篇第一篇二節:「喜愛耶和華的律法」;福音書被稱為「信主的律法」(羅馬書三章二十八節)。在此,我將向你們說明,無論是就我們個人而言,還是就群體而言,神賜人律法是何等必要;並說明這話語具有律法的效力。

一、考慮個人。誠然,受造物作為受造物,必有一位至高者,其天意與秩序是受其管轄的。因此,所有的受造物都有律法,其運行的界限被固定與限制:詩篇一百四十八篇六節:「將這些立定,直到永永遠遠;定了命,不能廢去」;箴言八章二十九節:「為滄海定出界限,使水不越過祂的命令。」太陽、月亮與星辰都在律法之下;所有受造物都在適當的比例中保持平衡,並由一隻無誤的手引導與固定在它們的軌道上,這對它們而言就是一種律法。作為受造物,人與其他受造物一樣,受神天意的引導;但作為有理性的受造物,人有能力接受道德治理;因為人有自己的選擇權,有拒絕惡與選擇善的能力。其他受造物是被鐵杖統治,被迫執行神權能與主權所定的事;但人作為自願的代理者,是受律法治理的,律法可以指引並約束他行善,警告並驅使他遠離惡。這律法起初寫在人的本性中,當人保持純全時,這足以引導他並使他在所面臨的一切事上事奉並取悅神。寫在人心中的律法是他的準則與原則。但因墮落而磨滅後,神就有必要賜下新律法,以引導人走向自己的福分,並使他不致迷失。內在的公義原則既已喪失,人的律法便不足夠,因為它們有另一個目的,即人類社會的益處。它們的目的並非指向享受神這種超自然的目的;它們的律法僅及於規範人外在的行為,而不涉及內心深處的運作與動機,這些是它們無法察覺的。這些內在動機可能紊亂,造成極大的破壞;因此,正如智慧的神指引人制定律法來規範人的行為,祂也親自賜下律法來規範人心,這是人所無法觸及的。綜上所述,神賜人律法是有其必要的。

二、若考慮到人處於群體中,作為被稱為教會的屬靈群體的一部分,則更是如此。從世界之初,所有人類社會都發現,建立律法是防止自身毀滅的唯一途徑。除此之外,別無他法能對抗混亂;難道神會讓祂親自設立、祂為元首、且關乎祂榮耀的群體,處於沒有律法的狀態嗎?申命記三十二章九節:「耶和華的份,本是祂的百姓」,他們被分別出來事奉祂,並成為祂的名與讚美。誠然,一群與神如此親近、並與祂有特殊關係的百姓,必有律法來治理並保存他們,以達致永恆的益處,除非我們說神對祂自己的百姓比對其他人更不關心。這種必要性更為迫切,因為這個群體是屬靈的;儘管由有形的世人組成,卻是為了屬靈的目的而結合,即與神交通與相通,且主要是在他們的靈裡,這使得該群體最難治理。這個散布在世界各地、最為分散的群體,因此更需要用最強的紐帶連結在一起。誠然,這需要一條共同的律法,使他們在與元首基督及彼此的連結中合而為一,不致分崩離析;且這律法必須由神賜下,好讓祂在他們中間保持祂的權柄與利益。

這律法就是聖經,那些神聖的法典,神在其中不僅彰顯了祂的智慧與公義,還彰顯了祂的旨意與統治權,即祂要我們做什麼。前者顯示了公平,後者顯示了我們順服的必要性;這無疑是祂的律法,否則便沒有律法。神已將教會立為其記錄的守護者;絕不可承認其他律法;也沒有任何其他律法能提出合理的藉口。

現在,既已將問題帶到這裡,我將向你們說明它在何處具有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律法之性質與效力;在此我將:

一、說明它在何處與人的律法一致。 二、說明它在何處與人的普通律法不同。

一、在何處一致:

(一)律法是權能與主權的行為,至高者藉此向其臣民宣告祂的旨意。至高權力有兩個分支:立法與司法;即頒布律法,並根據所頒布的律法進行治理。因此,神對有理性受造物的權能,體現在立法中,而在祂天意的管理中,則體現在司法中。在聖經中,祂賜下了律法,並將追究對律法的遵守情況;部分是在此世,在小法庭中;將來,在公審判之日,則會更全面、更清晰地追究。但就目前而言,神在此處透過指定這樣的律法,展現了祂對受造物的權能。神擁有最大的權利與權柄來發號施令:以賽亞書三十三章二十二節:「耶和華是我們的審判者,是我們的立法者。」

(二)不僅給予我們指引,還對我們施加了義務。律法與準則之間有此區別:純粹的準則用於提供資訊,而律法用於施加義務。因此,神的話語在此與律法一致;它不僅是神智慧的結果,也是祂立法意志的體現。祂不僅要幫助並教導受造物盡其本分,還要以祂的權柄約束他們。法學家說:「法令產生必要性,勸勉激發自由意志。」勸勉與建議適於激勵自由的人,但法令與律法則強加一種力量、一種必要性。正如耶柔米在《駁約維尼安》第二卷中所言:「給予建議時,行動者有選擇權;給予誡命時,則有服侍的必要性。」建議與誡命不同;誡命針對臣民,建議針對朋友。聖經不僅是神的建議,更是祂的誡命。祂的律法中有一種強制力。神並未讓受造物隨意決定是否遵從祂的指引,而是對他留下了嚴格的囑託。

(三)每一條律法都有制裁,否則它不過是隨意的指引;若沒有制裁,權柄可能會被藐視。制裁即以獎賞與懲罰來確認;神賜下祂的律法時,也附帶了最高的刑罰:馬可福音十六章十六節:「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不信的必被定罪」;加拉太書六章八節:「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羅馬書八章十三節:「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神告訴他們後果,並命令他們遠離,否則他們將在神面前承擔極大的危險。律法的義務首先推斷出過錯,即藐視權柄;神的話語作為祂的律法也是如此,違背它對我們而言就是過錯;而當我們拒絕祂的勸告時,它便推斷出懲罰,且我們對神律法了解得越多,懲罰就越重:羅馬書二章九節:「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都是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為何先是猶太人?因為他們更清楚神的旨意。

(四)制裁預設了一位審判者,祂會追究律法是被遵守還是被違背,否則所有的應許與威脅都將徒勞。律法既是我們順服的準則,也是祂審判的準則;因此神的話語與其他律法有此共同點;所以神指定了一位審判者與審判之日,屆時祂將藉著祂所指定的人,按公義審判世界;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八節:「祂要報應那不認識神和那不聽從福音的人,在火焰中施行報應。」根據他們所處的律法,外邦人與基督徒都必須站在主面前,交代他們是如何遵守神律法的。如今祂在忍耐中寬容世人,有時透過特殊的審判介入,但屆時他們將接受最終的判決。

二、在何處與人的普通律法不同:

(一)人在制定律法時,不會與臣民辯論,只是單純地頒布並運用權柄;但神卻降卑自己,體恤人的軟弱,從主權的寶座上下來,與人講理、勸說並懇求,希望他們不要離棄自己的慈愛,而要順服祂的律法,祂使他們確信這些律法是為了他們的好處:以賽亞書四十六章八節:「你們當思想,要自己作人;悖逆的人哪,要心裡思想」;以賽亞書一章十八節:「耶和華說:你們來,我們彼此辯論。」神樂意屈尊就卑,與可憐的受造物爭辯,並讓他們成為自己案件的審判者:彌迦書六章二至三節,祂要與以色列爭辯:「我的百姓啊,我向你作了什麼呢?我在什麼事上使你厭煩?你可以對我證明。」祂要與以色列爭辯祂律法的公平性,是否對他們有益。君王若向臣民懇求,會降低其權威,因為他們本是發號施令的;但神卻懇求、辯論並與祂的百姓爭論;哥林多後書五章二十節,祂用人的繩索牽引,溫柔地吸引他們的心歸向祂。

(二)神的律法約束人的良心與不朽的靈魂;人的律法僅約束外在行為,無法規範內心。神留意一個淫蕩的眼神、一個不潔的思想、一個屬肉體的動機(馬太福音五章二十八節)。人的言語與行為受人的律法管轄;他們無法得知思想;但神的律法卻直指內心的意圖:羅馬書七章十四節:「因為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連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

(三)神的律法無差別地、不可變更地約束所有人;沒有人能因其地位而請求豁免;在神的律法面前沒有特權與自由。人可以授予其律法的豁免權:撒母耳記上十七章二十五節:「他必使他父家在以色列中自由。」人的律法常被比作蜘蛛網;小蟲被纏住,大蟲卻衝破了。神不豁免任何受造物對祂的義務,而是公正地對所有人說話。

(四)人的律法傾向於懲罰多於獎賞。對於強盜與殺人犯,處以死刑,但無辜的臣民僅有的獎賞就是盡了本分,免受懲罰。極少數情況下,律法會承諾獎賞;執行懲罰是其正當工作,因為其用途是抑制邪惡;但神的律法提出的懲罰與獎賞是對等的;一方面是永生,另一方面是永死:申命記三十章十五節:「看哪,我今日將生與福,死與禍,陳明在你面前」;因為神律法的用途是引導人走向幸福。這一點應當受到高度重視;談論獎賞是人律法的寬容與屈尊;它命令許多事,禁止許多事,但始終附帶懲罰;那是人權力的主要目的;在極少數情況下,它才以獎賞來邀請人盡本分;僅在那些每個好人都未必會盡本分的情況下。它在懲罰不順服者這一正當且自然的工作上更為嚴謹與警惕,以使邪惡不致逍遙法外;公共和平需要如此;但對於行善應受獎賞,人類社會並無此必要。人類律法並非為了獎賞善而發明,而是為了防止惡。

應用:讓我們謙卑自己,因為我們對神的話語如此缺乏尊重,以至於如此大膽地違背它,且對我們的違背行為如此麻木。我們真的考慮到這是神的律法嗎?絕大多數人類敬畏君王勝過敬畏神,敬畏絞刑架勝過敬畏地獄。如果我們心中每一個虛妄的念頭或屬肉體的動機,都如同割傷手指或烙印在手上,人們對此的恐懼似乎會比對地獄的恐懼更甚。不,我要告訴你們,人們為了順應人的律法,竟能免除神的律法:何西阿書五章十一節:「以法蓮因願意順從命令,就受欺壓,被判決壓碎。」當一點點危險就能將人引入網羅時,地獄卻不能阻止他們。噢,讓我們振作起來!人難道不是神的臣民嗎?祂難道不是比世上所有的掌權者更強大的主宰嗎?祂難道不在祂的話語中對人的永恆結局作出審判嗎?祂的審判難道會落空嗎?神難道沒有指定一個日子,屆時一切事項都將被審查嗎?如果你能否認這些真理,那就繼續犯罪吧,隨便你;但如果良心對神的權柄還有知覺,噢!藉著悔改斷絕你的罪,並在未來更謹慎地行事!每一種罪都是「違背律法」(約翰一書三章四節),是對神永恆律法的破壞;難道神會永遠對你對祂的不忠視而不見嗎?

除了最後一句「你的律法是真理」之外,已無其他需要討論的了。

教義:神的律法是真理。

一、我將說明它在何種意義上被稱為真理。 二、它是真理的原因。 三、這真理的目的。

首先,在何種意義上它被稱為真理:

一、它是至高的真理;人的律法與著作中,甚至異教徒的著作中,也包含一些真理;但那不過是墮落後殘存的真理碎片;而神話語的真理超越了純粹理性的真理。這裡有最關乎重大的真理,所提出的事項對失喪的罪人極具安慰與益處(提摩太前書二章十六節)。這裡將道德義務提升到了最高點:申命記四章六節:「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這就是你們在萬民眼前的智慧、聰明。」這些的目的不僅是規範你與人的交往,更是引導你與神的交通,並幫助你達致對祂的永恆享受。

二、它是唯一的真理,也就是說,它是你唯一能建立其上的神旨意的啟示;它是真理的準則。一個事物可能是真實的,但它未必是真理的準則。有「被規範的真理」與「規範性的真理」;神的話語是衡量與標準,其他事物是否真實,取決於它們是否與之相符。每一種習俗與傳統都必須經由它來檢驗;起初並非如此;起初,我的基督教就是耶穌基督。我們不應關注別人做了什麼,而應關注基督做了什麼,祂在萬有之先;理性的每一個判斷都必須經由它來檢驗,因為這裡有最高的理性。它被寫下來是為了使屬神的人得以完全,否則它無法引導你走向幸福(提摩太後書三章十五至十六節)。每一個啟示都必須經由它來檢驗(加拉太書一章八節)。若有天使或人帶來任何與書面話語不同或之外的教義,那便是受咒詛的教義:這就是準則。

三、它是純粹的真理;其中沒有任何虛假,只有真理;每一部分都如真理本身一樣真實。它的應許是真實的,威脅是真實的,教義是真實的,歷史是真實的,誡命是真實的,禁令是真實的。神必使其絲毫不差地實現。在道德上是真實的,在信仰的奧祕上是真實的;不僅在人與人之間的義務上是真實的,在涉及與神交通的更崇高真理上也是真實的,而自然理性在這些事上更為盲目:詩篇十九篇九節:「耶和華的典章真實,全然公義。」在屬肉體的人不希望它真實的地方,它是真實的,例如在咒詛與威脅中。如果神的話語是真實的,那些仍處於罪惡道路上的人就有禍了,他們很快就會發現它是真實的,並感受到他們不願相信的事實。在敬虔之人擔心它不會實現的地方,它是真實的;沒有任何應許會被感官所否定,它們最終都會在實現中證明是真實的。無論在試探時刻,屬肉體的理性如何判斷,過不了多久,你就會看到你那不信的恐懼被駁倒。

四、它是全部的真理;它包含了所有必要的事物,足以拯救那些甘心受其教導的人:約翰福音十四章二十六節:「祂要將一切的事教導你們」,並使你們想起一切的事;約翰福音十六章十三節:「引導你們進入一切的真理」;在所有關乎宗教以及我們當前通往永恆幸福的行為準則上。因此,不可聽從任何與神在祂話語中所啟示的相悖之事;沒有留下任何傳統或超自然啟示的餘地;教會所必需的一切都已啟示在其中;它是一個完整、完美的準則。

其次,原因:

一、源於作者;神是真理的神,祂那裡只能有真理,因為神不能說謊(提多書一章二節)。律法的真理取決於神的真理;因此它必然沒有錯誤;是的,它糾正了所有的錯誤;如果神會欺騙或被欺騙,你才可能懷疑祂的話語。

二、內容本身;它藉著真理的顯明,將自己推薦給我們的良心:哥林多後書四章二節:「藉著真理的顯明,把自己推薦給各人的良心」;哥林多後書六章七節。如果人心沒有受到極度的扭曲,沒有因頑固的無神論與敗壞的情慾而成為不稱職的審判者,它就不能不承認這些真理是出於神的:「如果我們的福音蒙蔽,就是蒙蔽在滅亡的人身上」(哥林多後書四章三至四節)。

三、它的目的,即規範人並使人成聖。如果人能藉著謊言與欺騙變得更好,那將是不可思議的:約翰福音十七章十七節:「求你用真理使他們成聖;你的道就是真理。」毫無疑問,這是使人恢復理智、活出人樣的最合適工具。

四、它宣稱自己是神的律法;事實確實如此,否則它將是世上最大的欺騙;因為它始終以神的權柄對我們說話。沒有人會愚蠢到認為世上所知最智慧的教義體系,僅僅是一個騙局。

應用一:推薦神的話語給我們;沒有聖經,我們就無法擁有真正的教義、真正的敬虔或真正的安慰。沒有真正的教義:以賽亞書八章二十節:「人當以訓誨和法度為標準;他們所說的,若不與此相符,必不得見晨光。」若不符合神的話語,便會被定為虛假。你無法擁有真正的聖潔,因為聖潔不過是聖經的消化與實踐(雅各書一章十八節)。屬靈生命的根基建立在話語之上;聖經中的信心與聖經中的悔改,始終由話語所餵養。它教導我們如何相信、如何悔改、如何禱告、如何生活,特別是過屬天的生活;沒有話語,就沒有真正的安慰與平安:羅馬書十五章四節:「叫我們因聖經所生的忍耐和安慰,可以得著盼望。」

應用二:一、我們應當考慮話語的真理,部分是為了堅固與安定我們的信心,使其更清晰、更紮實、更確定:以弗所書一章十三節:「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信了。」當狂暴的試探引誘我們去行神所禁止並嚴厲威脅的惡事時,應當將聖靈的寶劍指向它的胸膛(申命記二十九章十九至二十節)。

二、當你們在與神和好的核心問題上安定心靈時:提摩太前書一章十五節:「這話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就是基督耶穌降世,為要拯救罪人;在罪人中我是個罪魁。」話語絕不會欺騙那些在其中尋求公義的人。

三、當困難出現,阻礙了應許的實現或對應許的期待時,你們應當在困難面前堅持話語的真理:「你的律法是真理。」以保羅為例,使徒行傳二十七章。神藉著應許賜給與保羅同船的所有人生命,然而發生了多少困難!起初,當他們在亞得里亞海漂流了許多晝夜,既看不見太陽,也看不見星辰,不知道自己在何處,也不知要去哪裡;這裡幾乎看不出神在向保羅兌現祂的話語。另一個困難發生了,他們擔心靠近某個國家;他們探測水深,發現靠近陸地,但不知是什麼地方,且害怕在岩石上撞碎;但那些了解海域危險的水手,想要棄船逃走,他們想利用小船,因此在陸地邊緣幾乎要失敗,但保羅阻止了他們。天亮之後,眾人因長期禁食與與波浪搏鬥而精疲力竭,無法划槳。另一個困難,他們處於兩水夾流之處;他們使船擱淺,並決定殺死保羅與其餘的囚犯,以免他們游上岸;但百夫長想要救保羅,阻止了那個意圖;最終,他們都上了岸,儘管經歷了接二連三的困難。神將祂的應許兌現得絲毫不差(四十四節)。請注意保羅是如何在最大的困難面前堅持神的應許,作為期待拯救的充分鼓勵:二十五節:「我信神祂怎樣對我說,事情也要怎樣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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