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我們已經完成了這篇禱文中的祈求部分,現在來到祈求免除的部分。祈求(supplications)是我們為獲得美善之事而向神發出的請求;祈求免除(deprecations)則是我們為除去邪惡之事而向神發出的請求。後者有兩類:(1)我們祈求赦免已經犯下的罪惡;(2)我們祈求預防可能臨到的災禍。我們現在處理的正是第一類請求。在此:
- 提出請求:「免我們的債」。
- 以論據證實:「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在第一點中,請注意: I. 請求的對象或內容,即「債」。 II. 祈禱的主體或對象,即「我們」。 III. 我們祈禱的對象,即我們在天上的父,唯有祂能赦免我們的罪。 IV. 神針對此對象的作為,即「免」。
接著,該請求由一個取自我們如何寬恕他人的論據所證實。其中包含一個論證:
- 類比論證(a simili),源於我們內在相似的性情。凡在我們裡面為善的,首先必存在於神裡面,因為祂是一切完美的典範。若我們心中被植入了這樣的性情,且這在我們身上是一種美德,那麼同樣的性情必然存在於神裡面,因為第一因(the first being)絕不缺乏任何完美。
- 論證亦可取自「由小及大」(a minori ad majus)。若我們這些僅擁有一滴憐憫的人,都能寬恕加在我們身上的冒犯,那麼無限的神,祂本身就是憐憫,祂必擁有更深切的慈心與憐憫:「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以賽亞書五十五章9節)。這似乎就是論證的提出方式:路加福音十一章4節說:「赦免我們的罪,因為我們也赦免凡虧欠我們的人。」
- 論證亦可取自那些期待赦免之人的條件或資格。他們是這樣的人:因感受到神對他們的憐憫,且神的愛澆灌在他們心中,因而傾向並樂於向他人施憐憫。基督在第14節對此作了解釋,將其作為我們這一方的條件或資格:「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當我稍後檢視該子句時,這一點將會更加清晰。
在進入請求本身之前,必須考慮其連接詞,因為「和」(and)字將其與前一個請求連結起來。在「願人都尊你的名為聖」之後,祂並未說「和願你的國降臨」;那些被視為獨立的句子。但「我們日用的飲食,和免我們的債」卻連結在一起,原因有三:
[1.] 若無赦免,今生的一切美物對我們都毫無益處。它們就像給死囚的豐盛飲食或華麗衣裳;這無法安慰他,也無法減輕他當下的恐懼。在我們蒙赦免之前,我們正處於判決之下,隨時等待執行,因此在我們對神的父性憐憫有份之前,我們無法從外在事物中獲得真正的安慰。一個被判刑的人,在執行前仍領受國王的配給。因此,神賜給惡人許多外在事物,僅是祂的寬容,儘管他早已被定罪。我們不應在沒有感受到赦免之恩的情況下,僅以日用的飲食感到滿足。
[2.] 為了向我們顯明我們的不配。我們的罪如此眾多且沉重,以至於我們不配得到哪怕是一口放進嘴裡的食物。當我們說「賜給我們今日」時,我們隨即需要說「免我們的債」。即使是這些共同的恩典,我們也早已喪失了權利:創世記三十二章10節說:「你向僕人所施的一切慈愛和誠實,我一點也不配得。」我們所有的一切都來自憐憫,且是不配得的憐憫。作為受造物,我們與神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權利能強迫祂賜下屬世的祝福,因為我們完全屬於祂,是從無中被造的。兒女無法強迫父母。更何況,作為有罪的受造物,這完全出於主的憐憫。
[3.] 兩者之所以連結在一起,是因為罪是我們從神那裡所期待的一切祝福的巨大障礙與阻礙:耶利米書五章25節說:「你們的罪惡使這些福分離開了你們。」當憐憫臨到我們時,罪卻擋在路中將其推回,使其無法順暢地臨到我們。因此,神必須先赦免,然後才能賜予,也就是說,祂必須先赦免,才能將這些外在事物作為祝福賜給我們。
談過此連結後,讓我從請求本身觀察幾點。 首先,我觀察到罪被定義為「債」。要點如下:
教義一:罪被視為債。 在路加福音十一章4節中,原文是「赦免我們的罪」。人對神負有雙重債務:
- 義務之債。
- 刑罰之債。
[1.] 義務、敬拜與順服之債;這是我們對神所負的債。在此意義上,羅馬書八章12節說:「我們欠肉體的債,不是去順從肉體活著。」這句否定句中清楚暗示了肯定句,即我們欠神的債,要為神而活;欠聖靈的債,要順從聖靈而活。根據創造之律,我們並非被指定去服事並取悅肉體,而是去服事神:路加福音十七章10節說:「你們做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做的本是我們應分做的。』」順服、敬拜與服事,是我們憑藉神對我們的主權與管轄權,而對神所負的債。加拉太書五章3節亦提到,我們既處於律法的順服之下,就是欠行全律法的債。
[2.] 刑罰之債,這是我們因疏忽義務而陷入的。刑罰是我們應得的工價:羅馬書六章23節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神彷彿與我們立了契約,若我們犯罪,就必須領取工價;我們必須承擔其後果。
現在,在此請求中,當我們說「免我們的債」時,我們並非要求免除對神應盡的義務,而是要求免除罪咎與刑罰。我們所犯的過錯或罪惡,使我們負有刑罰的債;因此罪被稱為債。我們原始的債是順服;若違約,我們所欠的下一筆債就是刑罰。正如在契約與債券中,若當事人未遵守條件,便須承擔沒收的後果:神以聖約的方式對待人,其條款是完全的順服;此約附帶了制裁或義務:若未完全順服,我們便要受咒詛,並在今生與來世遭受各樣的苦難。如今,因著墮落,我們招致了此刑罰;因此,作為失喪且敗壞的受造物,我們奔向神的憐憫,祈求祂免除這筆債,或免除人因律法而對神所負之順服債券的沒收。
在進入請求的主體之前,讓我先證明罪為何是債,以及兩者有何共通之處。這可以從以下兩點看出:
- 我們因罪而面臨的危險。
- 我們因罪而獲得的救贖。
在這兩部分中,你都會發現罪被視為債。
首先,若考慮我們因罪而面臨的危險: [1.] 有一位債主,債務是欠祂的,那就是神:路加福音七章41節,當祂要闡明神的憐憫時說:「一個債主有兩個債戶……」神在此被描繪為債主。神是債主,部分是因為祂是我們的創造主,部分是因為祂是立法者,部分是因為祂是審判者。作為創造主與施恩者,我們從祂那裡領受了一切:正如馬太福音二十五章所言,是主將才幹交給各人去經營;有的多,有的少。神將生命與其他一切祝福託付給我們。但作為立法者:若神賜給我們生命、力量、才幹、財富,讓我們隨意使用,儘管這份禮物在感恩的層面上會使我們有義務服事施恩者,但我們對自己的過失可能不會負如此大的責任。然而,我們處於律法之下,必須服事並尊榮那位造我們並賜給我們一切的神。神並未放棄對這些事物的所有權。祂並非將這些作為所有物賜給我們,讓我們隨意處置;祂是將其作為管家職分賜給我們:我們在此的生命與工作是一種管家職分。不僅如此,神不僅是立法者,也是審判者;祂會召我們交帳。祂作為創造主使我們負有義務,作為立法者強迫我們順服與服事祂;祂不僅制定律法,還要審查人如何遵守創造之律。終有一天,這些僕人的主會回來與他們算帳,並連本帶利地索回祂自己的:路加福音十九章23節。祂會向我們索取這筆債與服事,否則我們必須承受刑罰。這就是其中的關聯:濫用神作為創造主之恩典的人,就是冒犯了作為立法者的祂,並將受到作為審判者的祂之公義懲罰。許多人從未想到這一點,因此對這些重大的關係毫無知覺,也不認為自己必須為所有的才幹、力量、時間以及在世上所享有的優勢負責。因此,確實有一位債主。
[2.] 正如債戶有義務向債主清償,否則將面臨法律程序,我們對神也是如此,無論身體或靈魂;我們都成了「在神面前有罪的人」(羅馬書三章19節)。我們處於律法的判決之下,面臨祂公義審判的程序,終有一天神會對我們執行祂公義的律法。所有墮落的受造物都已徹底破產;我們永遠無法償還順服的原始債務,因此必須承擔刑罰之債。
[3.] 正如債務有記錄,並記在帳簿上以免遺忘,神也有祂的帳簿——「紀念冊」,如瑪拉基書三章16節所稱。我們所有的言語、談話、行為,都記錄在案;我們所享有的恩典、機會、呼召,以及祂愛與恩典的信息:約伯記十四章17節說:「我的過犯被封在囊中。」正如人們將債券或借據封在袋子裡,約伯使用了這個比喻。罪就是這樣被呈現為記錄在案且無法遺忘的事物。我們往往忘記了童年或嬰兒時期所做的事,但一切都記錄在案;儘管你已忘記,並以為永遠不會再聽到,但你的罪孽終有一天會追上你。
[4.] 算帳的日子終將來到,屆時神會執行債券,所有人都將被召交帳。有時神會在今生部分地與罪人算帳,但來世必會清算。死亡不過是向神交帳的傳票:路加福音十六章2節說:「把你所經管的交代交代,你不能再做我的管家了。」這段比喻適用於死亡:「等到你們無用的時候,他們可以接你們到永存的帳幕裡去」(第9節)。當靈魂被逐出軀體,被傳喚到神的審判台前時,我們便要交帳。特別是在那大日:啟示錄二十章12節說:「我看見死了的人,無論大小,都站在寶座前。案卷展開了。」也就是良心的冊子與神的紀念冊。有兩本書,內外都寫著字,蓋上了我們所有行為的印記:它們現在大多是封閉的;我們不知道這些大書中寫了什麼。其中一本書(良心的冊子)由我們自己保管,但我們無法塗抹或擦去。在那日,這些書將被展開;良心將在神的大能下,被擴展以認清我們所有的道路。良心在不說話時也在書寫:它往往不為我們所犯的罪而責備我們,但那筆債卻記在那裡,我們將為此負責。
[5.] 算帳之後便是執行。無法清償債務的破產者會被投入監獄;神也有祂為不悔改、不順服、頑固的罪人所設的監獄:彼得前書三章19節說:「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那是一個淒慘的監獄,可憐的囚犯被鎖在黑暗的鏈條中;也就是說,處於絕望恐懼的折磨中,等待著主的審判,屆時他們將被投入此監獄,永無出頭之日,直到還清最後一分錢:路加福音十二章59節。對於罪人而言,這永遠無法達成:他彷彿一直在償還,卻永遠無法說他已滿足了神的公義。
由此可見罪如何成為債,以及它們之間存在著何種對應關係——即由罪所產生的刑罰義務。但這與其他債務有所不同:
(1.) 對人的債務,無論數量或重量,都無法與我們對神的債相比。馬太福音十八章24節與28節相比:你會看到那個主人免了僕人「一千萬銀子」的債;而那僕人出去,竟掐住他同伴的喉嚨,要求他償還「十兩銀子」。請注意,冒犯神比冒犯我們更嚴重;因為兩者之間的差異與不成比例,正如一百與一萬。同伴的債僅是銀子,一百兩銀子;但欠主人的債是「塔連得」(talents);一塔連得約值一百八十七英鎊十先令。我們對神的罪,比弟兄對我們所能犯的罪更沉重。銀子與塔連得;一百與一萬:這就是差異與不成比例。願我們對「得罪神」、「得罪無限的威嚴」有正確的認識!打擊一個平民,不如打擊一個執法官嚴重;而那又不如打擊最高執政者嚴重。得罪神意味著什麼?我們又犯了多少次?我們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因此,由於被冒犯者的無限性,我們對神的罪將累積成一筆巨大而沉重的債。
(2.) 其他債務有規定的還款日期;此債則無。神並未告訴我們祂何時會對我們執行債券;祂可能在我們毫無防備時突襲我們。路加福音十二章20節:當那人夢想著還有許多歲月時,神說:「無知的人哪,今夜……」現在在監獄裡的靈,當初也像活著的罪人一樣,沒想到那個悲慘的地方。這可能發生在今天、明天、下一小時:創世記四章7節說:「罪就伏在門口。」有一種判決與咒詛在埋伏著他。罪,為了罪的刑罰;它隨時準備抓住他,掐住他的喉嚨,將他帶到神面前。咒詛始終盤旋在頑固與不悔改的罪人頭上。
(3.) 在其他債務中,若財產被沒收且足以抵債,當事人便自由了;但在這裡,神針對的是人,是整個人。「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馬太福音十章28節)。
(4.) 在這裡,無法推託,也無法逃避危險。如果你逃離神,你不過是逃向神;從那位願意作朋友的神,逃向那位必然報應的神。「我往哪裡去躲避你的靈?我若升到陰間,你在那裡」(詩篇一三九篇)。神無處不在。
(5.) 其他債務在死亡時終止;當人死時,我們說債還清了:但在這裡,執行才剛開始,律法隨即掐住罪人的喉嚨,將他拖入永恆的刑罰,實際上是在說:「償還你所欠的。」死亡是神的逮捕。靈魂一離開世界,隨即被扣押、沒收,落入神公義的手中。有多少人正處於這種危險中卻從未想到!他們對屬靈的債不如對物質的債那樣敏感。一個負債累累、面臨逮捕危險的人,無法安睡、進食、外出,恐懼始終伴隨著他。奧古斯都買了他的被褥,因為他欠了數千塞斯特斯(sesterces)卻能安然入睡。但可憐且麻木的罪人,直到陷入危險才想到,那時已無處可逃。
其次,這個比喻在我們的救贖與恢復方面也同樣適用,即我們如何脫離這筆債。無力償還的債戶若無人代償,便徹底完了:因此,除非有人代為滿足,否則我們必須永遠處於神的忿怒之下。因此,耶穌基督:
[1.] 首先,以保證人(surety)的身分出現。因為祂將人的債擔在自己身上,所以希伯來書七章22節稱祂為「更美之約的中保」。當基督承擔我們救贖的重任時,祂實際上就像保羅對腓利門所說的(第18節):「他若虧負你,或欠你什麼,都歸在我的帳上」:耶穌基督對神也說了同樣的話,讓我為他們成為罪,成為咒詛。那位身為審判者的,甘願成為當事人,並償還我們所欠的。大衛在基督的預表上說:「我沒有搶奪的,要償還」(詩篇六十九篇4節)。祂並未搶奪神的榮耀;是我們搶奪了神公義、權柄與真理的榮耀;是我們將其踐踏在腳下:但基督向神作了賠償與補償。
[2.] 既已降卑成為我們的保證人,祂便藉著承受我們應得的刑罰,作了完全的滿足:以賽亞書五十三章4節說:「他誠然擔當我們的憂患,背負我們的痛苦。」我們本應背負在自己背上、並將永遠壓垮我們的,祂都擔當並背負了。基督在律法上成為罪人,並代替我們受苦。所羅門關於保證人有一段話:箴言十一章15節說:「為外人作保的,必受虧損」;或如希伯來文所暗示的,「受重創」;或如邊註所言,「必被折磨與重創」。同樣的詞也用在基督身上,祂是我們的保證人: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0節說:「耶和華卻定意將他壓傷。」基督是我們的保證人,因此祂被壓傷與破碎,祂承受了我們本應承受的。誠然,基督並未承受我們刑罰中的某些情況,例如地獄刑罰中的很大一部分;那裡有良心的蟲與絕望,以及刑罰的永恆性;但這並非刑罰的本質,而僅源於罪咎以及受罰者本身的軟弱,因為我們無法以其他方式承受。基督支付了神公義所要求的全部代價,從而為我們作了滿足。
[3.] 基督既以保證人身分作了滿足,所有在祂的死上有份的人,便從神的忿怒中得釋放,從這筆巨大的債務中得解脫。正如公羊被獻上,以撒便得釋放;所以當基督被捉拿時,罪人便得釋放與免除:約伯記三十三年24節說:「救贖他免下坑,我已經得了贖價。」神絕不會對保證人與當事人索取兩次債;我們的保證人既已為我們還債,我們便得自由。因此,若我們的良心在律法上控告我們,我們可以回答:基督已為我們被捉拿,「他為我們的過犯受害,因他受的刑罰我們得平安。」
[4.] 基督不僅為刑罰作了滿足,還為我們贏得了恩寵;這就是祂與普通保證人的不同之處。基督不僅使我們脫離債務,還使我們與創造主、立法者與審判者重歸於好,獲得恩寵。基督的死有雙重意義:作為贖回俘虜的贖價,以及作為換取永生的功德與代價。基督的死不僅解除了我們因違背律法而必須承受刑罰的義務,從而將我們從將來的忿怒中救出來;它還是一份代價,用以購買恩典、恩寵與天堂,這在以弗所書一章14節被稱為「被贖的產業」。那麼,為什麼我們的保證人必須使我們獲得這樣的恩寵呢?因為基督不僅償還了沒收的罰金,還償還了本金;也就是說,祂不僅為過犯與冒犯作了滿足(這是償還罰金),還建立了一種符合律法的義(這是償還本金),以及神最初要求受造物所負的那筆原始債務;因為有一種順服與服事的債,基督為我們履行並建立為義。
[5.] 因此,以祂的名向俘虜宣告救贖,向那些負債、軟弱、無法自救的可憐囚犯宣告自由。因此,福音的傳揚被比作禧年:路加福音四章19節,基督來「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這與禧年有關,在那一年,所有債務都被勾銷;這是一個大赦之年,藉著號角聲宣告,每個人都要歸回自己的產業,所有債務都解除並勾銷:利未記二十五章9、10節。所以耶穌基督說:「主的靈在我身上,叫我報告神悅納人的禧年」;也就是說,向可憐的俘虜宣告所有債務與枷鎖的釋放。
[6.] 所有藉著基督來到神面前的人,都能在這一恩典宣告的安慰中有份,並能向神懇求免除這筆巨大而沉重的債。我特別強調「藉著基督來到神面前的人」,因為你會發現這正是基督想要拯救之人的描述:希伯來書七章25節說:「凡靠著他進到神面前的人,他都能拯救到底。」誰是那些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就是那些奉基督的名,帶著破碎的心,認真地與祂處理釋放與免除債務之事的人。靠著祂進到神面前,就是奉祂的名,以祂的贖罪或滿足作為唯一的功德原因來懇求;並以神在基督裡的應許——塗抹我們的過犯——作為唯一的希望基礎;就我們自己而言,則是承認債務;也就是說,承認我們的罪與我們應受的刑罰,並立志離棄它們。
(1.) 需要承認債務。神堅持祂的公義必須得到應有的尊重,按照第一聖約的條款:因為儘管滿足是由另一位、由神所提供的保證人所作的;但神仍要受造物知道他們負有如此沉重的債,祂要他們在破碎的心中感受到這一點;不僅是在一般的定罪中知道,還要承認他們的罪:約翰一書一章9節說:「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當我們帶著真實的悔改前來,承認我們冒犯了如此公義、聖潔、慈悲的父時,回憶起這些必然會令我們感到痛苦。你們不僅要將罪視為一種錯誤,還要視為一種債:罪冒犯了神,它也是一種將你們束縛在刑罰之下的債,我們永遠無法承受,也無法對神作任何補償。因此,大衛在想要神塗抹並勾銷債券時,看他是如何懇求的:詩篇五十一章2、3節說:「求你塗抹我的過犯,因為我知道我的過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塗抹它,因為我承認它;也就是說,我順服你所設立的途徑;我順服第一聖約的公義。
(2.) 罪人也必須在天上的法庭上,以信心的態度懇求基督的滿足,這樣才能承認這位保證人。所有與此事有關的各方都必須同意。現在,神與基督在救贖之事上已經達成協議:神同意接受基督的滿足,基督同意向神作出此滿足:現在所有的問題都在於罪人的同意,或在於他是否樂意接受耶穌基督。我們若不以信心的眼光仰望祂,視祂為那位撕毀了反對我們的債券與手寫字據的人,我們就永遠不會真心同意基督作為我們的保證人,以及祂是必須釋放並免除這筆債的人。律法被稱為「反對我們的字據」;那裡有必須執行的債券:現在,歌羅西書二章14節說:「塗抹了在我們中間所寫的字據,就是反對我們、與我們為敵的,把它撤去,釘在十字架上。」祂廢除了那要求我們承受神忿怒的律法。律法是批准我們死亡的債券。
(3.) 需要有離棄罪惡的真誠目的。凡債務已得釋放的人,絕不能繼續陷入新的債務。基督絕不是為了讓我們能更新債務,並在冒犯神的新帳上繼續犯罪而塗抹我們的債;這是在戲弄神,在祂為我們打破網羅並給予逃脫之路後,又跑進網羅,將自己沉入新的債務中。
在這篇禱文中,「免我們的債」之後,隨即是「不叫我們遇見試探」。因此,我們必須立志離棄罪惡,否則我們就不是以誠實的心來到神面前:希伯來書十章22節。除非有離棄並拋棄一切罪惡的真誠目的,否則我們在所作的一切認罪與信心的懇求中,都只是在欺騙神。基督徒們,你們必須以你們保證人的名義,請求釋放與免除。
應用一:首先,這向我們顯示了不悔改之人的悲慘。
未蒙赦免的罪人,身上背負著巨大的債務,若不及時取得免除,必將自取滅亡。他已被定罪,將要永遠承受神的忿怒,除了神的手,沒有任何力量能釋放他。許多時候,他們對此毫無察覺,口中還對自己喊著:「平安了,平安了!」然而,能塗抹帳冊的並非債務人,而是債權人。你是否已從神那裡得到免除債務的憑據?你的法律資格在哪裡?可憐的人啊,你們將如何是好?許多人費心確保自己不欠任何人分文,噢!但你們欠神什麼呢?活在隨時可能被逮捕的恐懼與懷疑中,那是何等的悲慘!然而,當罪孽伏在門口,時刻準備攻擊你,將你拖入地獄的監牢時,那才是最可怕的。因此,務要嚴肅地思想:你與神之間的帳目究竟如何?罪人總是不願去想。當主人來與僕人算帳時(馬太福音十八章24節),經上記著:「有一個人被帶過來,他欠了一千萬銀子。」他本不願來算帳,極力想躲避,但他終究被帶到了主人面前。我們也是如此,不願被召去算帳,我們推託、拖延,不願思想自己的悲慘處境;然而,擱置罪惡並不能消除罪惡;我們不去想自己的悲慘,並不能幫助我們脫離困境,更不能成為我們的釋放與免除。
二、若罪是債務,且是不斷累積的債務,以致人是在為忿怒的日子積蓄忿怒,這就催促我們更要謹慎,務求脫離這種光景。所羅門說(箴言六章3-5節):「你既落在鄰舍手中,就當這樣行:……快快去謙卑自己,懇求你的鄰舍。不要容你的眼睛睡覺,不要容你的眼皮打盹。要救自己,如羚羊脫離獵戶的手,如鳥脫離捕鳥人的手。」噢,沉溺在罪中是何等可悲的事!如果你正負擔這筆債務,「不要容你的眼睛睡覺,不要容你的眼皮打盹;要像羚羊脫離獵戶的手那樣逃脫。」我對罪惡狀態所說的話,同樣適用於每日的過犯;要及早與神和好;如果你又欠了新債,務要使你與神之間的一切重歸平靜,好叫你不至於沉睡在罪中。
三、這應當使我們更加謹慎,不可犯罪:為何?因為罪是會使你招致神忿怒的債務;罪本身就配得永恆的死亡:噢,因此,不要再犯罪了,不要再陷入網羅!當你放縱罪惡時,你便危及了你在基督裡所獲得的赦免之安慰:詩篇八十五篇8節:「耶和華神必應許將平安賜給他的百姓,就是他的聖民;他們卻不可再轉去妄行。」如果主已賜給你平安,並讓你對脫離這沉重的債務存有盼望,就要謹慎,不可觸碰禁果,不可再次負債。
二、從這禱告的主體或對象「我們」來看,請注意:
教義:即使是那些稱神為父的人,也當每日謙卑地祈求赦免他們的罪。
「赦免我們」;誰是這「我們」,能憑信心每日稱「我們的父」呢?因為這是一份每日禱告的範本,正如前一祈求中的「今日」一詞所指出的。我們需要祈求,因為基督在此教導我們去索求我們的免除憑據:在這祈求中,包含著信心的操練,即仰望基督:羅馬書三章25節:「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他的血,藉著信。」同時也包含悔改的操練,即為罪哀慟:約翰一書一章9節,以及箴言二十八章13節:「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憫」;以及對罪的厭惡,使徒行傳三章19節:「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這當然必須謙卑地祈求;因為我們若尋求赦免,就必須以神所定的方式尋求。我們並非祈求神廢除祂的律法,或廢除祂所設立、使受造物得以領受這恩典的智慧體制,以及祂與犯罪的受造物處理這事務的方式;而是我們在操練更新的悔改時尋求赦免;也就是為罪哀慟、厭惡罪惡。關於這一點,以後再詳述。
現在,我將論證為何神最好的兒女也應當與神處理罪的赦免問題:
- 從必要性來看。
- 從此舉的效用與益處來看。
首先,其必要性可從兩方面顯明:
- 從神兒女在世上的光景來看。
- 從神賜下赦免的方式來看。
- 從神兒女在世上的光景來看。即使是最好的人,在此生中也未完全成聖,以致仍有罪在他們身上;不僅是那些毫不留心的人,即使是那些對自己的道路嚴加看守的人,他們也未成聖到不需要每日來到神面前的地步。
(1) 他們有原罪,這罪一直存留到最後,也就是使徒所說的「那罪」。保羅抱怨這取死的身體:羅馬書七章23、24節:「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希伯來人習慣以提問的方式表達願望;例如:「但願救恩從錫安而出!」希伯來原文是:「誰能從錫安帶來救恩?」又如:「誰能領我進以東?」意即:「但願我能被領進以東」,好讓我在那裡因神的真理而展揚旗幟。同樣地,「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意即:「但願我能得救!」罪的權勢雖已破碎,但它仍存留;雖然就統治權而言,它已被擊倒,但就內在性而言,它尚未被逐出。就像爬進牆裡的常春藤,即便砍掉枝條、分枝、殘根,只要牆還沒拆除,它仍會不斷萌芽;因此,在我們這些地上的帳棚倒塌歸於塵土之前,儘管我們正在治死並制伏罪惡,它仍會不斷萌芽生長。
(2) 有許多實際的罪:雅各書三章2節:「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傳道書七章20節:「地上行善而不犯罪的義人,實在沒有」:意即,在忽略善行或犯下惡行上,沒有人不犯罪:我們的過犯有完全的,也有部分的。所謂部分的過犯,是指儘管神的兒女愛神、敬畏神、信靠神,卻沒有達到神所要求的純潔與完美;儘管他事奉神、順服神,卻沒有達到神所要求的自由、喜樂與敬虔。在每一個行為中,都有部分的疏忽:沒有達到神所應得的完美,因為神當受我們盡心、盡力地事奉。我們的原則是分裂的;有肉體,也有聖靈;我們所有的行為中都有混雜。有時是完全的疏忽,屬靈生命停滯不前,許多時候對神的敬重行為中斷了。至於犯下的罪,有時是出於無知,他們看不見當做的事。儘管他們有遵行神全旨意的總體決心,但許多時候仍會犯錯。我們的亮光只是部分的:「誰能知道自己的錯失呢?願你赦免我隱而未現的過錯。」(詩篇十九篇12節)。我們因無知而犯罪,就像人在黑暗中可能會撞到朋友。有時是出於不謹慎與疏忽,就像一個人不留心,儘管他知道,仍可能走錯路。許多人被過犯所勝:加拉太書六章1節;也就是說,在不知不覺中,且非出於本意。有時,出於不思慮與突如其來的衝動,他們不僅被勝過,甚至被壓倒,「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雅各書一章14節):被情慾與敗壞的愛好所勝;於是罪佔了上風。神的兒女就是這樣。正如對羅馬人的評價,他們在戰役中會被擊敗,但在戰爭中卻從未輸過;儘管神的兒女最終會得勝,但在許多具體的衝突中,他們會被試探的猛烈與自己的敗壞私慾所壓倒。因此,如果我們考慮到聖徒在世上的光景,他們帶著犯罪的本性,帶著一種永遠無法在世上乾涸的敗壞源頭;同時又犯下許多忽略與犯下的實際罪行,那麼每日祈求赦免便有其必要性。
其次,其必要性可從神賜下赦免的方式顯明,即在受造物謙卑順服並尋求恩典條件的情況下;因此,無論我們在基督裡對赦免擁有何種權利,儘管我們對罪的赦免擁有總體的權利,我們仍必須尋求應用那權利,並為我們每日的赦免與在神面前的蒙納而祈求。這可從以下兩點看出:(1)此請求的性質;(2)稱義之人對每日罪惡之赦免所擁有的權利。
- 當我們說「赦免我們的罪」時,我們祈求的是什麼?我們向神祈求五件事:
1] 赦免的恩賜。 2] 這特權的延續。 3] 對赦免的感知與安慰。 4] 對這感知的增長。 5] 赦免的果效,或從作為罪之果子的刑罰中得釋放。
(1) 赦免的恩賜,即神接納基督為我們的罪所作的補償,並在祂裡面看我們為義。耶穌基督自己也需要索求祂救贖的果效:詩篇二篇8節:「你求我,我就將列國賜你為基業,將地極賜你為田產。」儘管祂有權利被接入天堂,坐在神的右邊,並為祂選民的安慰管理國度,但神仍說:「你求我。」我們也當索求我們的權利:詩篇三十二篇5節:「我說:我要向耶和華承認我的過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惡。」然後呢?「為此,凡虔誠人都當禱告你。」儘管神在我們一有此意念時就準備赦免,賜下赦免,但我們仍要呼求神。神要我們索求赦免的恩賜。為什麼?因為祂要以主權者的身份與我們打交道,因此祂要求我們信心的順服。祂為我們預備補償是出於恩典,祂並未為墮落的天使預備;祂從自己的庫藏中賜下那補償、賜下那代價,更是極大的恩典。基督並非我們所選擇的中保,而是神所選擇的;因此,儘管公義已完全得到滿足,受造物仍需謙卑地承認債務,並索求恩典的條件。再者,當成千上萬的人在罪中滅亡時,應用在我們身上的赦免純粹是恩典;因此,我們當祈求、索求這恩典,好讓我們能得著基督死亡的益處。神這樣做,是為了讓我們在祈求時承認自己的悲慘,以及我們是何等無力作出補償:詩篇一百四十三篇2節:「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篇一百三十篇3、4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在神賜給我們這赦免的份之前,我們當來到祂面前,承認自己徹底無力償還,並承認耶穌基督是唯一的途徑,好讓我們能莊重且明確地認同我們的救贖主,祂是神所指派並為我們贏得這益處的:約翰一書二章1節:「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神要求我們索求,並認同我們的中保,正如承認自己無力補償一樣,好讓我們知道誰是我們的中保。在銅蛇的預表上(民數記二十一章8節):「耶和華對摩西說:你製造一條火蛇,掛在杆子上;凡被咬的,一望這蛇,就必得活。」注意,儘管神設立了一個救恩的記號(如他處所稱),但當你仰望祂時,你就必得活。所以,神要我們藉著仰望基督來索求這恩賜,好讓我們的份得以確立:約翰福音三章14、15節:「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叫一切信他的都得永生。」那「一切信他的」,就是仰望祂的本意,好讓我們將信心定睛在基督身上,並來到祂翅膀的蔭下。我們在承認自己不配的基礎上,祈求神接納基督為我們所作的補償。
(2) 我們祈求赦免的延續;儘管我們已經稱義,仍要說「赦免我們的罪」。正如「日用的飲食」,儘管我們身邊已有,神也已在我們家中儲備了祝福,我們仍祈求它的延續與使用;所以,無論我們對赦免的恩慈擁有何種權利,我們仍祈求它的延續,原因有二:部分是因為稱義直到審判之日才算完全,但恩慈仍在進行中(in fieri),即神仍在作工:使徒行傳三章19節:「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這樣,那安舒的日子就必從主面前來到。」那時我們的罪才被塗抹,那時這特權才算完全。我們讀到今世的赦免與來世的赦免(馬太福音十二章32節)。在今世得赦免,是指被接納進入神的恩典與眷顧中;在來世得赦免,是指這特權完全實現,並對選民完全補足。罪的某些果效會存留到那時;例如死亡,它是因罪進入世界,並存留在身體上直到那時;當罪的一切果子都消失並除盡時,我們的罪才被塗抹。因此,只要罪所帶來的任何刑罰性惡果尚存,我們就當祈求赦免,求神不要後悔祂的恩慈。看哪,正如我們在成聖的狀態中,祈求成聖的延續與增長,因為罪仍有殘餘,儘管我們在恩典與成聖中的堅忍,正如我們在神恩寵中的堅忍與稱義的恩賜一樣,受到神應許的保障;所以我們祈求赦免的延續,因為罪的惡果仍部分存留。部分是因為神為了操練我們,會讓我們感受到已蒙赦免之舊罪的痛苦;就像舊傷,儘管已癒合,但在天氣變化時,我們仍會隱隱作痛。對於已蒙赦免的罪,良心的控告可能會回來;正如約伯記十三章26節:「你竟寫罪狀攻擊我,又使我擔當我幼年的罪孽。」儘管一個人已與神和好,並蒙祂眷顧,但他仍會在他獲得赦免後,被幼年的罪所困擾。神可能會讓這些罪以可怕且驚人的面貌回到良心上;它們的面容可能令人不寒而慄。儘管這些罪已被塗抹,撒但仍可能使對它們的記憶變得非常可怕;而神在祂神聖、智慧的安排中,可能會為了我們的謙卑而容許這事發生。儘管這並未侵蝕已經過去的赦免,但它可能極大地恐嚇靈魂,並遮蔽我們的安慰,因此我們必須祈求這益處的延續。要像大衛那樣來到神面前:詩篇二十五篇6、7節:「耶和華啊,求你記念你的憐憫和慈愛,因為這是亙古以來所常有的。求你不要記念我幼年的罪愆和我的過犯。」他祈求神古時的慈愛能與他同在。他承認他曾領受過古時的慈愛;他能追溯到永恆,那慈愛是亙古以來就有的;然而,主啊,不要因我幼年的罪而記念我。當舊罪的感覺更新時,我們必須為赦免它們而更新祈求。當我們疏忽時,神常容許魔鬼利用苦難來重提舊罪,使它們在良心的注視下顯得煥然一新;因此我們需要祈求這特權的延續,因為它尚未完全。儘管赦免本身並未廢除,但其安慰可能會受到極大侵蝕,舊罪可能會回來,以極其醜陋的面貌恐嚇靈魂。
(3) 我們在此祈求赦免的感知與彰顯,儘管這並非我們祈求的唯一事物。「赦免我們的罪」,意即,讓我們知道這件事。神可能從祂的冊子上塗抹罪,卻未從我們的良心中塗抹。有良心的冊子,也有神紀念的冊子。神紀念的冊子可能會被取消(用人的話來說);當我們信而悔改時,那抵擋我們的字據就被撕碎了;但當基督的血藉著聖靈應用,當我們「良心被灑去惡念」(希伯來書十章22節)時,祂就從我們的良心中塗抹了它。大衛為這益處——赦免的感知——懇求神:詩篇五十一篇8、12節:「求你使我得聽歡喜快樂的聲音,使你所壓傷的骨頭可以踴躍。求你使我仍得救恩之樂,賜我樂意的靈扶持我。」拿單曾告訴他罪已得赦免,但他仍缺乏神救恩的喜樂,缺乏他慣常擁有的那種古時自由的靈、那種安慰與擴張的靈。神在天上可能赦免了,但在我們的感知與感覺中卻未赦免;因此我們藉著福音的安慰,祈求這赦免的彰顯。
(4) 我們祈求這感知的增長,因為這感知的給予有不同的廣度。屬靈的感知在每個人身上並不都是同樣敏銳與活潑的;許多人只有或然的確據,卻有許多疑惑;有些人有安慰,卻從未達到平安。你知道,安慰是當我們面對挑戰時,能支撐我們的事物;所以當靈魂傾向於安慰的部分佔優勢時,仍可能存在許多疑惑。有些人目前有平安,從良心的困擾中得到安息;另一些人有喜樂,這比平安與安慰高出一個層次。
(5) 我們祈求赦免的果效,或從那些持續在神兒女身上、作為罪之果子的刑罰性惡果中得釋放。顯然這是本意,因為我們求神赦免我們,正如我們赦免別人;也就是說,完全地、徹底地寬恕、遺忘。我們求神赦免我們的罪;也就是說,減輕那些作為罪之果子的苦難、惡事與患難。誠然,當一個人稱義時,他的身份改變了;但罪本身依然如故,它配得各樣的惡事;因此我們不僅祈求從將來的忿怒中得釋放,也祈求從那些緊追不捨的暫時性惡事中得釋放。罪依然是罪,儘管人已不再是那個人。它依然是對神聖律法的違背,是對聖潔之神的冒犯,是對寶貴靈魂的損害;它給我們帶來污點,帶來再次犯罪的傾向;不僅如此,它帶來永恆的死亡。儘管它不會給蒙赦免的人帶來永恆的死亡,但它可能會引起暫時的麻煩。神在聖約中仍保留了這項自由:祂要「用杖責罰他們的過犯,用鞭責罰他們的罪孽;只是我必不將我的慈愛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實廢棄」(詩篇八十九篇32、33節)。箴言十一章31節:「義人在世尚且受報,何況惡人和罪人呢?」也就是說,他必為自己的惡行受苦。神的兒女當他犯罪時,儘管不至於被處死,但他可能會被烙印,可能會被貼上羞恥的標記,他的天路歷程可能會變得不舒服,而這些與神的恩典與慈愛是完全一致的。因此,我們祈求從這些刑罰性的惡果中得釋放,好讓罪的懲罰也像罪咎一樣被廢除。
- 稱義之人對每日罪惡之赦免所擁有的權利。
罪的赦免應從以下方面考慮:(1)它的獲得;(2)它的提供;(3)罪人的司法應用或法律上的宣告無罪。
[1] 在它的獲得與買贖上。所以,希伯來書十章14節:「因為他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不需要再有什麼來贖罪以滿足公義。
[2] 在它的提供上。所以神已宣告在悔改的條件下赦免:以西結書三十三章11節:「你對他們說,主耶和華說:我指著我的永生起誓,我斷不喜悅惡人死亡,惟喜悅惡人轉離所行的道而活。以色列家啊,你們轉回,轉回吧!離開惡道,何必死亡呢?」
[3] 在罪人的司法應用或法律上的宣告無罪上。神在祂的話語中已宣告了每一個信基督之人的法律上的無罪。當我們悔改並相信時,我們獲得了三方面的益處:
(1) 個人的狀態改變了;他是神的兒女:約翰福音一章12節:「凡接待他的,就是信他名的人,他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他有充分的權利稱神為父,得到神父性的對待。從忿怒的狀態轉移到恩典的狀態,從魔鬼的兒女變成了神的兒女,永不被逐出祂的家。
(2) 對過去所有罪的實際赦免:羅馬書三章25節:「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如果罪在犯下之前就已赦免,那將成為犯罪的許可證。
(3) 對每日罪惡之赦免的權利,或自由使用那永遠湧流、並在神的家中為信徒的安慰而敞開的恩典泉源的權利:撒迦利亞書十三章1節:「那日,必給大衛家和耶路撒冷的居民開一個泉源,洗除罪惡與污穢。」
其次,此舉的效用與益處。請參閱《詩篇三十二篇1節講道集,第二十篇》。
應用:此處的應用是催促我們藉著總體且每日的謙卑,經常與神處理我們罪的赦免;沒有人能免於為罪的惡而哀慟。基督的死並沒有使罪的惡減少;它在本質上依然是該死的;它依然是對神聖律法的違背,是對聖潔之神的冒犯,是對你寶貴靈魂的損害。當基督為我們的罪付上代價時,條件是:我們應當更新我們的信心與悔改;我們應當以祂的名索求我們的免除憑據;當我們犯罪時,我們應當來到主面前謙卑自己。在律法之下,人若不潔淨,他在晚上之前必須洗衣服;他不可在不潔中睡覺。所以,如果你們玷污了自己,你們就當去洗滌神所指定的洗濯盆。主在律法下教導祂的百姓重複每日的獻祭,早晚各一次。如果一個人與另一個人發生爭執,神勸告我們,在日落之前去與弟兄和好;難道你願意在神的忿怒下躺臥一夜嗎?如果我們更經常使用這種方式,悔改的工作就不會那麼困難。傷口最好在初期就治癒,以免它們潰爛化膿;罪惡也是如此,在它們長久累積之前。如果我們更經常這樣與自己算帳,當我們臨終時,我們需要做的事就會更少。因此,要像精明的商人;在每一頁的底部結算帳目,這樣它就會向前推進;這樣,總結長期的帳目、計算我們的一生並祈求免除我們所有的債務,就不會是困難的事;因此,每日來到主面前謙卑自己。你們這樣做的次數越多,你們就越快得到赦免的安慰;但當你們遠離神並拖延時,你們就承受了失去平安與失去神眷顧的損失;而心硬、無神論與肉體的安全感就會在你們身上增長。
「免了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我來到最後一個分支。由此觀察: 教義3:那些想要正確祈求神赦免的人,他們必須赦免別人。
首先,我將給予解釋;其次,說明理由。關於解釋,我將談論三件事:
- 誰是債務人。
- 我們赦免別人與神赦免我們有什麼關係。
- 我們必須以什麼方式赦免別人。
首先,誰是我們的債務人。這並非指通俗意義上那些僅僅欠我們錢的人;而是指所有在言語或行為上冒犯我們的人。我們彼此之間負有義務,當我們忽略或違背它時,我們不僅是對神負債,也是對彼此負債;而行惡者有義務賠償錯誤並作出歸還。在此處,「債務人」一詞是在這個廣義上使用的,是指那些犯下傷害的人。他成為債務人,必須作出補償,並承受錯誤所應得的懲罰。
其次,我們赦免別人與神赦免我們有什麼關係? 我將從否定與肯定兩方面來說明。
- 否定方面。
[1] 這不是一種功德,也不是給予神以換取祂赦免我們的代價,因為那只有基督的血。我們每一個行為都是應盡的義務,它是不完美的,與我們所期待的恩慈絕不相稱;因此,它在神面前不可能是功德。這是應盡的,是我們有義務去做的,償還新債並不能抵銷舊帳。神給我們立了這樣的律法,即我們必須赦免別人。那不能贖回以前的過犯。而且它也是不完美的。對傷害的記憶太過深刻。當我們最衷心、最徹底地赦免別人時,即使在那時,我們對所受的傷害與錯誤仍有太強烈的感覺。現在,那需要赦免的事物不可能配得赦免。而且它與我們所期待的恩慈是不相稱的。無論我們考慮到參與此行動的人、主題、方式與途徑,還是行動的果效與結果,神赦免我們與我們赦免別人之間,存在著多麼巨大的差異與懸殊。
第一,在赦免的人身上。神與人、創造主與受造物之間能有什麼比例?神是絕對自由的,不被任何人所束縛,具有無限的尊嚴與完美,我們任何行為無論是為祂還是反對祂,都不能增加或減少祂的尊嚴;但我們生活在完全依賴神旨意的狀態下,受祂的命令所支配,有義務遵行祂的旨意;因此,當我們的同類——由同樣的塵土所造、由同樣的靈魂所賦予生命、在自然界中與我們完全平等的人——在我們微小的利益上傷害我們時,我們赦免他們算得了什麼?這種赦免與神的赦免之間有什麼比例?祂是如此無限威嚴的主,祂赦免對祂神聖律法的違背?
第二,就主題而言,即所赦免的事物,沒有比例。當我們比較雙方所赦免的過犯的數量或程度、大小時,我們看到存在著巨大的懸殊。我們赦免的是便士,神赦免的是銀子;我們赦免一百個便士,祂赦免一千萬銀子:馬太福音十八章。
第三,赦免的方式:在神那方面,藉著自由地釋放我們,並要求基督作出完全的補償;因此,我們的赦免無法與之相比,那是一種義務的行為,是對神律法的順服。
第四,就行動的果效與結果而言。我們的善惡並不能達到神那裡。儘管我們赦免別人對我們自己來說是一種有益的行為,但對神卻沒有果效。因此,由於有限與無限之間沒有比例,我們的赦免與神的赦免之間就不可能存在那種比例,以致這行為在神面前可能是功德。因此,它在此處並非作為功德被提出,不是作為那種在功德上強迫並約束神去赦免我們的條件。
[2] 它不是一個範本或規則。我們並非意指我們的赦免應成為神赦免的範本。誠然,第10節說:「願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那裡暗示了對範本的順服。但當我們說「免了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時,這裡並不意味著一個範本或規則。我們效法神,但神在赦免過犯時並不效法我們;如果神赦免我們並不比我們赦免別人更好,那我們就慘了。神在祂所有的完美中是無與倫比的;沒有什麼工作像祂的:詩篇八十六篇8節。正如神在其他事物上是無與倫比的,在赦免的恩慈上也是如此。「天怎樣高過地,照樣,他的道路高過我們的道路,他的意念高過我們的意念」:以賽亞書五十五章9節。就在這個場合,主必廣行赦免:「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等等。這是我們所能想像的最大距離。天與地之間有如此巨大的距離,以至於星星,儘管它們是偉大而榮耀的光體,看起來卻像是一點點亮片與火花。這就是神與我們的恩慈之間所存在的距離與懸殊:何西阿書十一章9節:「我必不發烈怒,也不再毀滅以法蓮。因我是神,並非世人。」如果神赦免人僅僅像人赦免人那樣,如果以法蓮要面對的是充滿報復心的人,那他就慘了。神是按照祂自身本性的無限性來行事,遠遠高於所有受造物的律法與方式。因此,它在此處並非作為範本與規則被提出。
[3.] 這並不意味著次序上的優先,彷彿我們的行為在神的行為之前;或者彷彿在神向我們顯明任何憐憫之前,我們就已經或能夠衷心地饒恕他人。絕非如此;在一切愛的行動中,神總是居首位;祂對我們的憐憫,是我們對他人施憐憫的原因。正如牆壁在被太陽光束照暖之後,才會將熱量反射回給站在旁邊的人;同樣地,當我們的心被神憐憫的感悟所融化時,祂對我們的愛,便是我們對他人施予愛與仁慈的原因。《約翰一書》四章19節說:「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這意思是,我們愛祂,也為了祂的緣故愛他人;因為對神的愛必然包含這一點。為什麼呢?因為祂先愛了我們。此外,這也是我們饒恕他人的動機與榜樣。在《馬太福音》十八章32至33節的比喻中,神的饒恕是我們饒恕人的動機:「我饒恕你一切的債,你不應當憐恤你的同伴嗎?」對於那些真正蒙赦免的人來說,這使他們因著對神憐憫的感悟而饒恕他人;也就是說,他們被激勵並傾向於向他人施憐憫。但對於那些自以為蒙赦免,卻僅僅是得到暫時的寬恕與緩刑的人(如該處經文所言)而言,這本該是促使他們饒恕的動機,儘管他們並未因此而行。不僅如此,這更是我們愛他人的榜樣:《以弗所書》四章32節:「彼此饒恕,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即以那種方式,並照著那個榜樣去行。
[4.] 這並不意味著完全的平等,而是一種相似性。正如「如同」(as)一詞,它標示的是類比,而非程度或方式上的相等;它僅暗示我們這一方面有相應的行動,有類似的作為。因此,《路加福音》六章36節說:「你們要慈悲,像你們的父慈悲一樣。」「像」字標示了真理的確據,而非精確的比例;我們身上將會有與神相稱的表現。
- 現在正面說明它具有何種關聯。
[1.] 這是一種在蒙赦免者身上所發現的條件或道德素質:《馬太福音》六章14節:「你們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饒恕你們的過犯。」但第15節說:「你們不饒恕人的過犯,你們的天父也必不饒恕你們的過犯。」這兩者是不可分割地連結在一起的:神對我們的赦免,與我們對他人的饒恕。赦免的恩典,是在我們心中產生這種性情時同時賜下的;但對赦免的確信,則是隨這種性情之後而來的。當我們發現自己心中有這種性情時,我們就開始明白自己是如何蒙神赦免的。
[2.] 這是一個蒙赦免之罪人的證據、記號或標誌。當一個人的心被主的恩典所軟化,並傾向於施憐憫時,這就是他的證據:《馬太福音》五章7節:「憐恤人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蒙憐恤。」印章留下的印記證明了印章的存在;同樣地,這對我們而言是一個證據,藉此我們可以證明自己有權領受主的憐憫,因為我們已經從主那裡領受了憐憫。
[3.] 這是神澆灌在我們心中的赦免之恩的必然結果;因為憐憫會產生憐憫,正如熱能產生熱能:《提多書》三章2至3節:「向眾人顯出溫柔;因為我們從前也是無知、悖逆……」沒有人比那些親自領受過憐憫的人更體恤他人;他們知道神對待他們是何等溫柔,且沒有抓住他們的罪孽不放。
[4.] 此處提到這一點,是為了表明這是蒙赦免者所肩負的義務。神將此必要性加在人身上。這或許就是插入此句的原因之一:每當我們前來禱告祈求赦免時,我們便是在神面前將自己束縛於這項實踐,更莊重地提醒自己當盡的責任,並在神面前承擔這項義務。因此,當我們說「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時,這是一項確定的承諾或莊嚴的誓言,我們向神宣告:若祂向我們施憐憫,這將激勵我們向他人施憐憫。在懇切的祈求中,我們習慣將自己束縛於必要的義務。
[5.] 這是一個能激發對神赦免之恩信心的論據。當我們這些內心充滿舊酵——那種酸澀、報復本性——的人,在僅僅領受了一點恩典火花後,就變得願意饒恕他人時,我們對神又能有何種想像呢!我們的那一滴水,與祂裡面那無限的豐盛海洋相比算得了什麼!在《路加福音》十一章4節的經文中,這一點被清楚地強調:「赦免我們的罪,因為我們也饒恕凡虧欠我們的人。」這裡對「因為我們也」有特別的強調;也就是說,我們這些恩典如此稀少、本性如此易怒且充滿報復心的人,尚且饒恕那些虧欠我們的人。因此,滿有良善與一切道德完美的神,遠遠超過了受造物;如果我們身上尚且有這種表現,神裡面豈不更豐盛嗎?這種推理方式在聖經中常被使用;如《馬太福音》七章11節:「你們雖然不好,尚且知道拿好東西給兒女,何況你們在天上的父,豈不更把好東西給求他的人嗎?」如果惡人對兒女尚且有這樣的慈心與情感,神裡面必然有更多的良善與慈愛。
第三,這種饒恕他人包含什麼?
- 寬容他人。
- 免除他人的債務。
- 以善待人。
[1.] 寬容彼此,克制自己不去報復。這與饒恕有所區別,我們將發現使徒對此有相應的教導:《歌羅西書》三章13節:「倘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彼此饒恕;主怎樣饒恕了你們,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請注意,先是包容,然後才是饒恕。什麼是包容?就是停止報復的行為,這些行為雖然對本性而言是甜美的,卻與恩典背道而馳。有些人會說:「他怎樣對我,我也要怎樣對他」:《箴言》二十四章29節:「不可說:人怎樣待我,我也怎樣待他;我必照他所行的報復他。」敗壞的本性渴求報復,並有強烈的傾向朝此方向發展;但恩典應當制止它:「不可說」等等。人們認為忍受冤屈與傷害是卑賤的,是懦弱的表現;哦,這才是一種愚蠢的卑賤。但這正是讓人勝過自己之處;不僅如此,當一個人克制報復時,他便對敵人取得了真正的勝利。這使人勝過自己,這比世人所能做的最崇高的行為更為優越:《箴言》十六章32節:「治服己心的,強如取城。」我們裡面有一種狂暴、動盪且充滿報復的靈,容易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現在,當我們能駕馭這種靈時,這就是對自己靈魂的征服。但真正的靈魂軟弱,是一個人輕易地被自己的激情所征服。當敵人的傷害使我們為了報復而違背神的律法時,他便對我們取得了真正的勝利。因此使徒說:《羅馬書》十二章21節:「你不可為惡所勝,反要以善勝惡。」那時恩典才是得勝的,那時人才擁有高貴勇敢的靈,而不是當他被惡所勝時(因為那證明了軟弱),而是當他能勝過惡時。這是神羞辱作惡者並勝過他的方式:這是對付敵人最好的勝利之道。當大衛在洞中佔了掃羅的便宜,割下他衣襟時,他克制了任何報復行為,掃羅被融化了,對大衛說:「你比我公義。」(撒母耳記上二十四章17節)。儘管掃羅對他懷有敵意,四處追殺他,但當大衛在有能力報復時卻選擇克制,這便勝過了掃羅,使他痛哭流涕。同樣地,當先知使敘利亞軍長眼瞎,並將他們從多坍領到撒馬利亞時,以色列王說了什麼?他準備立刻殺掉他們嗎?沒有:《列王紀下》六章22節:「當在他們面前擺設飲食,使他們吃喝,回他們主人那裡去。」他善待了他們;結果如何?「從此,敘利亞軍不再犯以色列境了。」這觸動了敘利亞人的心,使他們不再來騷擾。
[2.] 在饒恕方面,基督徒不僅被要求克制報復,還要實際地饒恕並赦免那些傷害過他們的人。他們不僅要克制報復行為,心中一切報復的慾望也必須被連根拔起。人們可能會因為缺乏合適的機會執行報復而暫時容忍他人;但聖經說:「彼此包容,彼此饒恕。」這種饒恕意味著放下一切憤怒、仇恨以及報復的渴望。這不僅要在言語上做到,更要真誠且普遍地實行。
(1.) 真誠,且發自內心。在那個比喻的結尾,基督並沒有說:「如果你們不饒恕,你們將會遭遇如此」,而是說:「你們各人若不從心裡饒恕你的弟兄,我天父也要這樣待你們。」我們不僅要這樣做,還要從心裡這樣做。約瑟當他的兄弟們前來投降時,不僅免除了他們的過犯,而且心裡憐憫他們,對他們懷有慈愛(創世記五十章17節)。
(2.) 這必須是普遍的,無論過犯是什麼,無論是針對我們的人身、名譽還是財產。針對人身:《使徒行傳》七章60節,司提反在被石頭打死時說:「主啊,不要將這罪歸於他們。」儘管他們對他造成了剝奪生命與事奉的巨大傷害,他仍說:「主啊,不要將這罪歸於他們。」針對名譽:當示每咒罵大衛時,這位可憐的人被叛逆的兒子趕出耶路撒冷,這個邪惡的傢伙趁機對大衛惡言相向,然而大衛在恢復王位後饒恕了他:「他必不死。」(撒母耳記下十九章23節)。他甚至向他起誓。針對財產:當債務人無力償還卻願意順服時。保羅也要求腓利門饒恕阿尼西母的過錯:「算在我的帳上。」(腓利門書18節),意思是為了我的緣故饒恕這過錯。
[3.] 我們必須隨時準備對他們履行一切愛的職責:《路加福音》六章27節:「愛你們的仇敵,善待恨你們的人。」請注意,不僅要克制對他們的憤怒與報復,還要善待他們;是的,即使他們是基於宗教立場而成為仇敵;即使宗教被捲入爭端,使我們更加憤怒,當那本該制止我們激情的事物反而成為燃料時:「為那凌辱你們、逼迫你們的禱告。」(馬太福音五章44節)。米利暗曾得罪摩西,摩西卻為她禱告(民數記十二章13節),求神赦免她的罪並醫治她。
至於那些想要正確祈求神赦免的人為何必須饒恕他人——這既是應當的,也是必然的——其中存在著一致性與必要性。
- 一致性,即理應如此。懇求憐憫的人理當施予憐憫;這是極其相稱的。因為這是一條普遍法則:我們願意人怎樣待我們,我們也要怎樣待人;因此,如果我們需要神的憐憫,我們就應當向他人施憐憫,否則我們永遠無法憑信心禱告。不實行愛的人永遠無法憑信心禱告。為什麼?他自己報復性的性情會不斷偏見地影響他的心,使他斷定自己的禱告不會蒙應允;因為我們確實是以己度人。這也是我們不信的原因之一,為什麼我們很難相信神裡面那一切溫柔的憐憫;因為我們覺得一天饒恕七次太過煩人,我們傾向於根據自己內心的性情來下結論。我們怎能認為神會饒恕,而我們自己卻不肯饒恕呢?一個人的禱告將會反過來駁倒自己。有什麼比「願意人怎樣待你,你就怎樣待人」更公平的呢?因此,如果他為自己懇求憐憫,他就理當向他人施憐憫。正如百夫長從他對士兵的權柄推理出神的權能:《馬太福音》八章9節:「我在人的權下,也有兵在我以下,對這個說:去!他就去;對那個說:來!他就來。」我們習慣的事物,當我們思想神時,往往會浮現在腦海中。那位以紀律管束士兵,說「去」他們就去的人,對神作了這樣的推理:神必然有能力驅逐疾病。同樣地,我們也應當根據我們在自己身上發現的憐憫,來推理神的憐憫。因此,值得注意的是,當基督談到饒恕弟兄「不只是七次,而是七十個七次」時,門徒對主說:「加增我們的信心。」(路加福音十七章5節)。這話是怎麼引出來的?在第4節中,基督說他們不僅要饒恕七次,而是七十個七次;他們沒有說「主啊,加增我們的愛心」,而是說「加增我們的信心」;這暗示了當我們的心被報復和私慾所狹窄化時,我們就無法對神有如此宏大的思想。
- 必要性;正如理應如此,事實也必如此;因為神的憐憫會對我們產生影響,使我們變得憐憫。神對我們的一切作為都會在我們身上留下印記。祂對我們的揀選使我們選擇祂與祂的道路;祂對我們的愛使我們愛那先愛我們的祂;同樣地,祂對我們的赦免使我們饒恕弟兄。靈魂對神的每一個行動都會留下相應的印象。為什麼?因為真正的信徒是神的形象:「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象造的。」(以弗所書四章24節);因此他行事如神。當然,如果我們的天父有這種性情,我們若與祂有份,這種性情也必在我們裡面。正如孩子在肢體上與父親相稱,儘管在體型與規模上不如父親;神的兒女也是如此,他們照著神的形象被造,靈魂中在某種程度上具備了一切神聖的完美。這種考量更具強制力,因為新造的人不可能在每一部分都殘缺不全,而是完整的,一無所缺。因此,如果神饒恕他人,敬虔的人必然也會傾向於饒恕。
應用一:這是一個檢驗我們是否蒙赦免的基礎:我們那種與生俱來且令我們愉悅的報復性情是否已經治死了?這是檢驗我們是否蒙神赦免的一個試驗或證據;我們能否發自內心地自由饒恕他人?
反駁:但有人可能會反對這一點:你是否太過看重饒恕他人這一特質了?這並不單單適用於蒙赦免的罪人,因為我們看到有些屬肉體的人性格軟弱遲鈍,對傷害無感。另一方面,許多神的兒女發現很難達到所要求的對傷害的徹底遺忘。
回答:關於第一部分,我回答:我們所說的這種性情,並非源於隨和的性格,而是源於恩典;當我們在神面前存著良心,並出於對祂在基督裡所賜之愛的感悟,我們的心被軟化並融化,從而向他人施予我們從主那裡領受的憐憫;這才是證據。再者,我們並不強求僅憑這一個證據來判斷,而是要結合其他證據;當他們謙卑悔改,承認自己的罪,並轉向主時,這才是偉大的福音條件:《約伯記》三十三章27節:「人犯罪,顛倒是非,這事我沒受報應。神救贖我的靈魂免入深坑。」當一個人被悔改的懊悔深深觸動,看見自己過去道路的愚昧,並向神祈求赦免時,神就向他施恩。但我們所說的是,這種赦免的性情,若與信心和悔改這偉大的福音條件相結合,有助於使證據更加清晰。
- 關於反駁的另一部分:這會極大地削弱那些無法徹底遺忘所受傷害,卻發現自己內心仍有此類掙扎的神兒女的信心。
我回答:只要我們活在世上,肉體與聖靈就會並存,腐敗與恩典也會並存;兩者的運作會交織在一起。屬肉體的本性傾向於報復,但恩典會勝過並傾向於饒恕。那麼,如果這是靈魂中佔主導地位的傾向,且我們正竭力藉著一切良善的途徑在心中培養這種溫柔的性情,去寬恕我們所受的傷害,那麼即使舊本性仍有抗拒與怨言,我們仍可從這證據中得到安慰。
應用二:勸勉我們培養這種饒恕傷害的預備性傾向。我們並不完美,我們都需要彼此饒恕。只要我們還在世上,就會有相互的冒犯,尤其是在宗教分歧盛行的時代;因此,我們若想蒙神赦免,就必須關注這種饒恕他人的性情。沒有這種相互的包容與饒恕,人類社會就無法維持。現在,效法你們的天父吧。沒有人能像我們每日得罪神那樣得罪我們,然而神卻赦免了我們。祂不僅赦免較小的過失、某些輕微的錯誤,以及我們不知不覺中犯下的疏忽之罪;祂還赦免最大的罪,即使它們像硃紅一樣:《以賽亞書》一章18節。那些深紅色的罪,神能用基督的血洗淨。請注意,那麼你還在堅持什麼呢?是因為過犯的嚴重性嗎?神赦免大罪。還是因為傷害你的人的卑微(這只是環境因素),當我們受到那些理應對我們更加敬重、地位不如我們的人傷害時?我們在神面前算什麼?儘管那些每日冒犯祂的人是何等卑微,所有人在祂面前不過是「水桶的一滴,天平上的微塵」(以賽亞書四十章15節);然而神赦免了他們。再者,加上神全能的考量。祂有能力為自己所受的傷害伸冤,且無人能向祂追究責任。很多時候我們無能為力:「祂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馬太福音十章28節)。神被如此冒犯,被那些隨時準備向祂挑釁、微不足道的塵土所冒犯;然而主赦免了,且祂是白白地赦免:《路加福音》七章42節:「祂開恩赦免了他們兩人。」祂赦免得徹底,彷彿罪從未犯過:《彌迦書》七章19節:「祂將我們一切的罪投於深海。」祂赦免得頻繁:祂的「恩賜乃是許多過犯的赦免」(羅馬書五章16節)。祂「廣行赦免」(以賽亞書五十五章7節)。請注意,祂甚至(在某種意義上)在他們悔改之前就赦免了;這是一個旨意;祂在我們出生前就預備了基督。祂賜給我們悔改的恩典,否則我們永遠無法在受冒犯的神腳前謙卑自己;祂賜給他們恩典,使他們承認過犯。基督為那些對祂所作傷害毫無知覺的逼迫者禱告;他們後來因那禱告而歸正:《路加福音》二十三章34節:「父啊,赦免他們,因為他們所做的,他們不曉得。」因此,當他們悔改並順服時,祂豈不更會赦免嗎?哦,所以,讓我們不要對這義務感到勉強;或者至少,我們不應因任何瑣碎的冒犯,就對弟兄懷恨在心。
但這裡有一些需要討論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尋求法律途徑來賠償傷害,並因他人對我們犯下的過錯而訴諸法律,這與饒恕他人的性情是否一致?
回答:是的。因為,
- 當然,一條律法不會與另一條律法衝突。愛心的律法並沒有廢除公義的律法。官長雖然是基督徒,有義務饒恕他人,但並不被禁止對公共違法者執行職務。私人也不被禁止訴諸官長以恢復權利或賠償損失。因為要求自己的權利並不違背愛,尋求透過官長的權柄來糾正並使作惡者謙卑,也不違背愛,因為官長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羅馬書十三章4節);這樣做也是為了讓他人「聽見就害怕」(申命記十九章20節);並使受害者未來能平安生活。饒恕是一種私人管轄權的行為。過犯就其對我們而言是私人的部分,是可以被饒恕的;但有許多過犯不僅是對我們個人的冒犯,也是對公共秩序的冒犯,這必須留給法律程序處理。
- 任何使用這種補救措施的人,都必須審視自己的內心,確保自己不是出於私人的報復,也不是出於對作惡者的嚴苛或怨恨;而是出於對公義的熱心,對個人的憐憫,以免他與他人因罪而剛硬。因為這是基督的普遍律法:「凡你們所做的,都要憑愛心而做。」(哥林多前書十六章14節)。因此,當我們被私人的激情和隱秘的報復慾望所驅使時,我們就濫用了神設立的官長制度,使其淪為我們私慾的奴僕。因此,必須謹慎對待我們內心的光景,確保在這些事情上心存正直。雖然這對血肉之軀來說似乎很難,但請記住,血肉之軀不能承受神的國。恩典必須塑造你們的心,以順服神的旨意。
- 這些來自權柄的補救措施必須用於重大案件,以及重要且關鍵的事項。使徒所責備的是在最小的事情上彼此爭訟(哥林多前書六章7節)。不可因瑣碎的小事就訴諸法律。這必須在嘗試過其他方法之後;例如尋求朋友的幫助來調解,因為愛心凡事包容(哥林多前書十三章4節)。使徒說:「難道你們中間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嗎?」(哥林多前書六章5節),也就是說,沒有人能裁決和仲裁分歧嗎?因為訴諸權柄應當是我們最後的手段。此外,這也必須在作惡者有能力賠償時才進行,否則就是嚴苛與不仁(列王紀下四章1節)。正如債主來要把寡婦的兒子當作奴隸。當你對那些因履行職責而非自身過錯導致貧窮的人嚴苛時,這與基督教背道而馳。正如醫生處理水銀,經過多次蒸餾才使其可用於藥物;同樣地,這種途徑也必須經過多次準備才能採取。
第二種情況:在饒恕傷害時,我們是否有義務等待對方悔改?懷疑的根據是基督說:「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勸戒他;他若懊悔,就饒恕他。」(路加福音十七章3節);以及神的榜樣,祂不饒恕頑固的罪人,只饒恕悔改的人。當然,即使在悔改之前,我們也有義務放下報復,並在許多情況下主動與他人和解。救主說:「你若想起有什麼人得罪你,就去與他和解,然後來獻禮物。」經文並非說「如果有人想起你有什麼得罪他的」,而是「如果你想起有什麼人得罪你」。我承認,在某些情況下,在神面前放下仇恨就足夠了。但在其他時候,我們應當尋求與傷害我們的人和解。但這種情況必須由屬靈的智慧來引導。至於神的榜樣,神是至高的,不受任何約束,祂自由地行動;祂赦免任何人都是祂的憐憫;然而神出於祂的美意賜給我們悔改的心,祂主動開始與罪人接觸。但這與我們這些在律法之下、有義務饒恕他人的人的情況無關。
三、我們所禱告的對象:我們的天父。
要點是,唯有神能赦免罪。
在天上與在人自己的良心中,有雙重的罪之赦免;因此有時比作從書上塗抹掉某物,有時比作從雲中塗抹掉。比作從書上塗抹:《以賽亞書四十三章25節》:「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我也不紀念你的罪惡」;使它不再被紀念或歸咎於我們。比作從雲中塗抹:《以賽亞書四十四章22節》:「我塗抹了你的過犯,像厚雲消散;我塗抹了你的罪惡,如薄雲滅沒」;正如太陽發出強光時,驅散了霧氣與雲層。罪像雲一樣阻隔,妨礙了神的面光照耀我們。這兩者都是神的工作;塗抹書卷與塗抹雲層。
- 在天庭赦免罪,這是神獨有的權柄:《但以理書》九章9節:「主我們的神,是憐憫饒恕人的……」唯有神能做到,原因有二:
[1.] 祂是受冒犯的一方。
[2.] 祂是至高的審判者。
(1.) 祂是受冒犯的一方,罪是針對祂而犯的:《詩篇》五十一篇4節:「我向你犯罪,惟獨得罪了你。」他曾得罪拔示巴,得罪烏利亞(他策劃了烏利亞的死亡)。為什麼說「惟獨得罪了你」?對受造物可能會造成傷害與虧損,但罪是針對神而犯的,因為它是對祂律法的破壞,是對祂主權的蔑視;對受造物的傷害,與對神的冒犯相比微不足道,因為我們對神負有如此多的義務。在人中間,我們區分犯罪與傷害。刑事行為是一回事,傷害與過犯的行為是另一回事。如果一個人偷竊他人,僅僅賠償是不夠的,他還必須滿足法律的要求。
(2.) 祂是至高的審判者。聖父、聖子、聖靈,作為獨一真神,是全地的審判者,人必須為過犯向祂負責:《創世記》十八章25節:「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但在救贖的奧秘中,聖父作為位格中的第一位,被呈現為審判者,滿足被呈獻給祂,並由祂權威地宣告赦免。因此《約翰一書》二章1節說:「我們在父那裡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祂要與作為至高審判者的父打交道;且「稱義的是神」(羅馬書八章33節)。我們被宣告無罪的整個過程,都是由聖父推動的,祂是接受滿足與我們謙卑祈求赦免的對象。
但要回答可能出現的一些反駁。
反駁一:經文說,《馬太福音》九章6節:「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權柄。」
我回答:那裡提到這一點是為了證明祂的神性。那位人子也是真神;因此在地上,在祂受辱期間,祂有權赦免罪,因為祂道成肉身時並未停止為神。祂藉著神蹟中的神能,以及赦罪的神聖權柄,來彰顯自己,這是合宜的。
反駁二:取自經文:「免我們的債,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
我回答:在罪中,存在著罪的乖謬或過錯,以及由此對人造成的傷害或損害。作為對神律法的破壞,或對祂無限威嚴的冒犯,唯有神能赦免或免除。作為對我們的傷害,則需要對人進行賠償,而人可以寬恕或饒恕它。
反駁三:經文說,《約翰福音》二十章23節:「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赦免了;你們留下誰的罪,誰的罪就留下了。」因此,似乎人也有赦罪的權柄。
我回答:他們是藉著宣告,並憑藉神的委任來執行這事。
教會的職分人員被託付了天國的鑰匙;即知識或教義的鑰匙,以及秩序與紀律的鑰匙。因此,這權柄被稱為「天國的鑰匙」(太十六19)。其用途在於開啟或關閉神家的門,並如經文所言「捆綁或釋放」(太十八18)。也就是說,在宣告的意義上並奉神的名,宣告人有罪並應受審判,或是宣告人得赦免並得釋放;或者,正如所引經文直譯的那樣,是赦免或留下罪。教義的鑰匙是針對所有作為罪的罪行而運用,無論它是多麼隱密與內在;而秩序與紀律的鑰匙則僅針對那些具有醜聞性與傳染性的罪行。現在,他們按其委任所執行的職務,在天上必被認可,因為這不過是對天上早已作出的判決所作的宣告或傳達。因此,教會被賦予的是一種宣告性與職務性的權柄;但赦罪的權威性權柄,神已為自己保留。人可以從教義上,並藉由司法程序來赦免,但那僅是出於委任與職務上的代理。對於那些悔改並感受到罪之捆綁的人,他們宣告其得赦免與釋放,或是解除因其醜聞行徑而施加的司法懲戒。這種職務上的赦免,儘管屬肉體的心可能在教義與紀律上輕視它,但只要它是按照聖經的規則而行,神必認可;悔改者將感受到其中的鼓勵,而頑梗者將感受到其中的恐懼。
- 正如祂在良心中赦免罪;在那裡,唯有神能赦免罪,或基於雙重理由向靈魂說平安:
[1.] 因為祂的權柄。
[2.] 因為祂的大能。
(1.) 因為祂的權柄。良心是神的代理人,除非神得著平息,否則良心無法在健全且穩固的基礎上得著平息。因此經上說,當良心盡其職責時,「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約壹三20-21)。神比我們的良心更大。祂的權柄更大,因為神是至高的,祂的判決具有決定性。現在,即便良心沒有盡其職責,「我雖不覺得自己有錯,卻不能因此得以稱義;但判斷我的是主。」(林前四4)。一切都取決於神的見證。
(2.) 因為祂的大能,唯有祂能使良心平靜:「我造就嘴唇的果子,說:平安,平安!」(賽五十七19);這指的是祂僕人或使者的嘴唇,他們帶來平安的佳音,或神與祂子民和好的信息:因此這被稱為「神的平安」(腓四7),因為這是由祂所成就的。福音是一帖特效藥,但必須是神的手將其貼在靈魂上,否則我們只是聽了話又說了話:正是藉著祂聖靈活潑的運行,我們的心才得以安定。神以一種至高且大能的作為進入靈魂,否則一種憂傷或悲哀的念頭只會喚起另一種。除非祂「命定慈愛」(詩四十二8),否則我們仍會不斷受到試探;正如雨水使河流漲溢,河流使海洋漲溢,而在海中,一波推動另一波,試探也是如此,一個引發另一個。
應用一:這責備了那些在赦罪之事上不與神打交道的人。如果唯有神能赦免罪,那麼就必須在赦罪之事上尋求神。因為雖然世上沒有人能叫我們交帳,但神可能會叫我們交帳;那時我們該怎麼辦?許多人若能逃脫人的審判,就以為自己安全了;但哀哉!你們的罪孽必追上你們。你們以為罪已過去,永不再被記念;但它們必在今世或來世追上你們;我們的事與其說是與人有關,不如說是與神有關。因此,這應當是你們靈魂的問題:「神興起,我當怎樣行呢?祂察問,我怎樣回答呢?」(伯三十一14)。當神叫我交帳時,我該轉向何方?祂必來察看我們的道路;你們準備好答案了嗎?大衛的罪是隱密的;他毀滅烏利亞的計謀進行得極為周密。拿單對他說:「你在暗中行這事。」(撒下十二12)。但大衛說:「我得罪耶和華了。」許多人逃脫了人的指責,但神的忿怒會對罪人進行審問。如果你們不與祂商討赦免之事,你們就無法逃脫祂的搜查與報應。
應用二:這顯示了那些除了自己虛妄的確據外,拿不出任何赦罪憑據之人的愚昧;赦罪是神的作為。人可能會忘記自己的罪,但如果神記念,那人就悲慘了。人可能會隱藏自己的罪,但如果神將其顯露出來;人可能會推開這些念頭,但如果神不除去;人可能會為自己的罪辯解,但如果神加重其罪;債務人可能否認債務,但如果帳簿上沒有劃掉,他就必須負責:「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凡心裡沒有詭詐、耶和華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三十二1-2)。我們必須有神的作為作為我們得釋放的憑據,那時我們才能誇勝:「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羅八33-34)。神是受冒犯的一方,也是至高的審判者。那時,良心就與我們無干,撒但也不能作為控告者或執行者。不能作為控告者,因為那時他只是個毀謗者;不能作為執行者,因為他已被撤職:「特要藉著死敗壞那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二14)。你們從神那裡得到赦免了嗎?你們的釋放是從祂而來的嗎?我們何時從神那裡得到赦免?
- 你們是從祂的口中,在話語或禱告中,藉著奉基督的名向祂懇求並熱切等候祂而得到的嗎?如果人們能思考他們是如何得到平安的,他們就會更早從迷惑中醒悟。你們當時正在禱告並與神摔跤,所以你們的安慰才來到。神說平安。但當這種安慰在你們身上滋長時,你們卻不知從何而來;那是一件你們從未勞苦追求的事;就像約拿的蓖麻,一夜之間長出來;那不過是一場虛幻的夢。
- 你們是在祂的印證下得到的嗎?這平安是基於聖經的條件嗎?即信心:「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羅五1);悔改:「人要奉他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從耶路撒冷起直傳到萬邦。」(路二十四47);以及聖潔的操練,那時你們就有神的話語作為憑據。但如果這平安與聖經規則不符,甚至你們害怕神的話語(約三20),不願受試驗,那就是一顆邪惡的心。
- 你們是在祂的印記下得到的嗎?「他又用印印了我們,並賜聖靈在我們心裡作憑據。」(林後一22)。你們身上有神的印記、神的形象嗎?應許的聖靈是否在神面前向你們的心保證,使你們能靠著這安慰的力量生活,並喜樂地履行職責?那麼這就是神的赦免;否則,那不過是你們自己的赦免,毫無價值。
應用三:這顯示我們不必懼怕人的指責,也不必懼怕不虔誠之人的仇恨;因為是神赦免,誰能定罪呢?神不會詢問他們誰該被接納進入永生,誰不該:「我被你們論斷,或被別人論斷,我都以為極小的事。」(林前四3)。一個對神忠心的人必須預期會受到指責;但如果神宣告我們無罪,我們那些有罪的同類說什麼都無關緊要。
應用四:這是對破碎心靈之罪人的安慰;對那些需要並渴望赦免的人。神不把他們推給別人,而是將這赦罪的權柄保留給自己,這對他們來說是好的。
- 赦免罪是祂的榮耀:「求你顯出你的榮耀給我看。」(出三十三18);對照出埃及記三十四章6-7節:「耶和華,耶和華,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為千萬人存留慈愛,赦免罪孽、過犯,和罪惡。」這不僅是一個人——他自己如此易受冒犯且情緒化,以至於這種情緒會引導他做出不合宜之事——的榮耀,更是神的榮耀。
- 這不僅超越了受造物,也超越了世上一切被稱為神的,這是祂的榮耀:「有何神像你,赦免罪孽,饒恕你產業之餘民的罪過,不永遠懷怒,喜愛施恩?」(彌七18)。外邦的神以恐怖而非恩惠著稱,人們畏懼祂們是因為祂們的報復而非憐憫。基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在所有偶像神之上誇耀祂。祂在祂的子民中被認識,與其說是藉著大能的作為,不如說是藉著恩典的作為,以及祂為基督的緣故赦免罪孽的豐盛慈愛。
- 祂樂意施行赦免:「祂喜愛施恩。」(彌七18)。神以祂自己及祂所有的屬性為樂,並以這些屬性在世上的彰顯為樂;但祂最喜愛的是祂的慈愛。公義是祂「非常的工」(賽二十八21)。沒有什麼比這更令祂喜悅的了。神為我們擬定了一份請願書,這正是神的慈愛;如果祂不樂意向我們施憐憫,祂絕不會教導我們藉著禱告祈求憐憫。
- 神會為祂自己的緣故而做,而不是為了任何外在的原因:「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賽四十三25),並出於對祂自己榮耀的尊重。看神是如何計算祂的帳目的。這是慈愛:「我是慈愛的,耶和華說,我必不永遠懷怒。」(耶三12)。祂的信實也是如此:「祂就為他們記念祂的約,照祂豐盛的慈愛後悔。」(詩一○六45)。這並非出於那些如此忽視祂、虧待祂之人的任何功德;神會基於祂自己的理由而做。
- 祂會以一種人所沒有的方式,即無限慈愛的方式來做:「我不執行我烈怒的刑罰;因為我是神,並非世人。」(何十一9)。我們這些罪人與神而非與人打交道,這是我們極大的優勢;因為人的憐憫與慈愛可能會耗盡,無論它多麼偉大。什麼!一天七次嗎?但神是無限的。人可能認為與一個不向自己低頭的下屬和解是有失尊嚴的;但神遠高於受造物,以至於我們根本不配祂的憤怒。人很快就會厭倦,但神不會:「耶和華說:我的意念非同你們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們的道路。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賽五十五8-9)。
我現在進入第四個也是最後一個考量。
四、赦免罪是我們在禱告中必須向神祈求的一項大恩。在此有必要說明:
第一,與神商討赦免的必要性。
第二,這項恩惠的本質。
第三,神施行赦免的條件。
第一,必要性將顯明於以下命題中:
- 人有良心:「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5)。野獸無法反思。
- 良心推導出律法。
- 律法推導出制裁。
- 制裁推導出審判。
- 審判推導出對墮落受造物的定罪。
- 除非神設立一個衡平法庭,或另一個恩典法庭,否則無法避免這種定罪。
- 如果神設立了另一個法庭,我們的辯詞必須是恩典。關於這一點,詳見《二十篇講章》,詩篇三十二篇1-2節的第一篇講章。
第二,這項恩惠的本質,或神赦免的方式。
- 白白地。
- 完全地。
[1.] 白白地,僅僅出於祂自己恩典的推動:「惟有我,為自己的緣故塗抹你的過犯。」(賽四十三25)。除了祂自己的慈愛,沒有什麼能促使祂這樣做;祂本可以選擇做或不做,因為祂沒有寬容天使,卻向人提供赦免,且並非所有人都實際得到了赦免。因此,祂向我們而非向其他人施憐憫的唯一原因,僅僅是祂自己的恩典。基督功德的介入並不妨礙其白白性,儘管這是基督重價買來的,卻是白白賜給我們的。因為經上說:「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羅三24)。為什麼?部分是因為祂不追究我們對祂的權利,這本身就是慈愛。部分是因為祂找到了補償罪惡對祂威嚴所造成損害的方法,並出於祂的愛差遣祂的兒子為我們作出補償(約三16)。是愛啟動了一切。最後,這並非受我們任何價值的激發,外在的推動力僅是我們的悲慘,內在的推動力則是祂自己的恩典。要求我們信與悔改,也並未損害這作為的白白性,因為那只是顯示了這恩典施行的途徑與次序,而非原因。這並非因為我們悔改的價值,也不是說其中有任何功德。一個跪著乞求赦免的罪犯,並不配得赦免;只是君王的威嚴要求必須謙卑地祈求。這些不是功德的條件,而是次序;不是原因,而是恩典運作的途徑。這些條件是由恩典在我們裡面作成的(徒五31);不僅是被要求,更是被賜予。在所有其他聖約中,立約的一方有義務靠自己的力量履行所承諾的。但在恩典之約中,神不僅要求我們信與悔改,更在我們裡面作成這事。聖約的條件是聖約中的條件。神要求信心與悔改,並賜下信心與悔改。比較以賽亞書五十九章20節與羅馬書十一章26節。這是基督的賞賜,也是祂的命令;所以當我們來祈求赦罪時,我們只與恩典打交道。我們祈求赦免,並祈求一顆領受的心。這是一個白白的赦免。
[2.] 這是一個完全的赦免。它在幾個方面是完全的。(1.) 因為當一個人被赦免時,他在神面前被接納,就好像他從未犯過罪一樣:「東離西有多遠,他叫我們的過犯離我們也有多遠。」(詩一○三12)。彌迦書七章19節:「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以賽亞書三十八章17節:「你將我一切的罪扔在你的背後。」它將不再被記念,也不再被歸算在他們身上。誠然,在一段時間後,它們可能會困擾良心,就像風暴停止後,波浪仍會翻騰一陣子;所以罪在神兒女的良心中,在信靠應用基督的寶血之後,可能會引起困擾。但風暴會逐漸平息;而且新的罪行可能會喚起舊的罪疚,就像新的扭傷可能會讓我們感覺到舊的瘀傷一樣。然而,我們必須區分赦免的完全授予與對其完全的感受。當我們不感恩、不謙卑、不結果子時,過去的罪可能會浮現,神可能會允許這種情況,作為我們謙卑的素材,並激勵我們尋求對我們權利與份額的重新確認。然而,神的赦免從未被撤銷,罪也不會再次被控告,或被用來對付他,以致於使那被赦免的人最終定罪。再者:即使稱義之人的罪在審判之日被提起,那也不會使他們蒙羞,而是為了主恩典的顯揚與讚美。那時,這種免除在各方面都是完全的。(2.) 它是完全的,因為當神赦免一個罪時,祂會赦免所有罪:「祂赦免你的一切罪孽。」(詩一○三3);彌迦書七章19節:「將我們的一切罪投於深海。」原罪、本罪;疏忽之罪、作為之罪;小罪、大罪;隱密的、公開的;在心中沸騰並在生活中爆發的私慾;敬拜中的罪、日常交往中的罪。看看帳單,你欠了多少?當基督徒認真地與神算帳時,他會感到震驚;但自我審判的罪人來到神面前時,不必灰心。因為神赦免了過去的一切,泉源每天都為他敞開,使他能帶著所犯的一切過錯逃往那裡;藉著更新他的信心與悔改,他必獲得赦免。所有的罪都是致命的,所有的罪都是可定罪的。因此,如果不是所有的罪都得到赦免,他仍處於咒詛的危險中,而單單一個罪就足以將我們排除在天國之外。因此,遲早一切都會得到赦免。公義對基督再無所求。我們都有權奉基督的名祈求赦免。他處於那個會赦免一切的聖約之下。
[3.] 它是完全的;因為當神赦免罪時,祂也赦免了刑罰。赦免了債務卻又要求償還,這與神的慈悲不符。說「我赦免你的債」,卻又將人投入監獄;赦免了罪犯,卻又讓他面臨處決,這是在嘲弄。在此經文中,神赦免我們,正如我們有義務赦免我們的弟兄一樣,不是部分,而是全部。罪疚不過是一種對刑罰的義務。(1.) 就永恆的刑罰而言,這是明確的:羅馬書五章9節。永恆的應許與威脅,既是關於絕對的善與惡,因此是絕對且斷然的,也就是確定的。(2.) 但現在就暫時的苦難而言,存在一些困難,因為當整個刑罰被廢除時,這樣的恩典與償還債務的任何部分是不能並存的。那基於有價值且充足代價所給予的赦免是完全且完美的。耶穌基督為我們所有的罪滿足了神的公義。那麼,為什麼聖徒仍要遭受這麼多苦難呢?(1.) 只要罪還存在,一些懲罰性的惡就還存在:當罪的權勢被打破時,就不再有定罪,但仍有一些苦難;當罪完全消失時,就完全沒有惡了。我們尚未從一切罪中被潔淨;因此,(2.) 這些苦難不是補償性的懲罰,就我們稱義的完成而言是不需要的,但它們是我們的幫助,作為我們成聖的推進;因此它們有很大的用途:[1.] 使我們更恨惡罪。如果我們只知道罪的甘甜,而不知道它的苦澀,我們就不會對它那麼不避諱。現在,罪的苦澀是藉由其後果顯現出來的:「你自己的惡必懲治你,你背道的事必責備你。由此可知可見,你離棄耶和華你的神,不存敬畏我的心,乃為惡事,為苦事,這是主萬軍之耶和華說的。」(耶二19)。[2.] 這會使我們珍視藉著基督所得的拯救。如果苦難如此痛苦,地獄會是什麼樣子?「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免得我們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十一32)。當我們被灼傷或燒焦一點時,這是對地獄痛苦的一種溫和提醒,或是一種避免它們的公平警告。[3.] 使我們行事更謙卑。我們容易忘記自己,容易變得自高自大。保羅說:「又恐怕我因所得的啟示甚大,就過於自高,所以有一根刺加在我肉體上,就是撒但的差役要攻擊我,免得我過於自高。」(林後十二7)。
[4.] 它是完全的,因為當神赦免罪時,有許多隨之而來的恩惠。
(1.) 神與人和好:「我們既因信稱義,就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與神相和。」(羅五1)。這是最大的祝福,我們偉大的工作就是與神和好並保持和好;使我們與祂的面容之間沒有雲霧。光是令人愉快的:那麼祂臉上的光又如何呢?它使我們充滿了出人意外的平安。我們想要一位有權勢的朋友,特別是在我們需要他的時候:使徒行傳十二章20節;他們尋求與希律和好,「因為他們的國是從王那裡得糧」;我們也應當如此:沒有神我們無法生活。如果罪得赦免,那麼我們就與神和好,並可以自由地接近祂,自由地使用祂的一切。
(2.) 一顆成聖的心是相關的恩惠:「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11);以及約翰一書一章9節。罪在於其罪疚與污穢,無論是使我們招致神的公義,還是玷污了我們的官能與行為,都是值得關注的。根據這雙重關係,基督摧毀了罪,沒有人能從祂那裡得到不被免除其罪疚與污穢的益處。基督被差遣到世上是為了恢復神在我們裡面的形象。但神的形象不僅在於分享福分,也在於分享聖潔;因為神既是快樂且蒙福的,也是聖潔且良善的。罪的污穢與聖潔相對,罪的罪疚與蒙福相對;所以基督若非恢復神形象的一半,就必須賜給我們這雙重恩惠。如果祂只賜給我們其中之一,就會產生許多不便;因此兩者都賜下了:祂稱義是為了使我們成聖,祂成聖是為了使我們得榮耀。
(3.) 天意蒙福:咒詛從我們的祝福中被除去,苦難中的毒鉤被拔除。只要罪未得赦免,我們的祝福就是被咒詛的:「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要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你們不把這話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了你們。」(瑪二2)。我們的嗎哪裡會有蟲子,我們的「筵席變為網羅」(詩六十九22)。但一旦罪得赦免,苦難的毒鉤就被拔除:「死的毒鉤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感謝神,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林前十五56-57)。十字架不再是咒詛。
(4.) 我們有權進入天國,這是希望的偉大基礎:「因為我們作仇敵的時候,且藉著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羅五10)。
第三,施行赦免的條件是信心與悔改。
- 信心:「眾先知也為他作見證,說:凡信他的人,必因他的名得蒙赦罪。」(徒十43)。信心對於尊榮神的慈悲、承認中保、同意祂的擔保、鼓勵受造物尋求這項恩惠是必要的。
- 悔改,這意味著為罪憂傷,並有認真離棄罪的決心。為罪憂傷:沒有人能認真祈求赦免,除非他被罪的意識所觸動,為此感到不安與困擾。然後,關於離棄的決心:「義人的義,在犯罪之日不能救他;惡人的惡,在他轉離惡行之日,也不能使他傾倒。」(結三十三12)。被赦免的罪必須被離棄;否則,給予惡人的赦免將是對其罪的確認,或對犯罪的許可。那麼,讓我們以這種方式向神尋求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