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3 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講道集|018_人子榮耀降臨與末日審判_太25_31-33

第十八章

「當人子在他榮耀裡,同著眾天使降臨的時候,要坐在他榮耀的寶座上。萬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們分別出來,好像牧羊的分別綿羊山羊一般,把綿羊安置在右邊,山羊在左邊。」(馬太福音二十五章31-33節)

這最後一段我不能稱之為比喻,而是一個關於末日審判的圖式、草圖或描繪,其中夾雜著許多明顯的比喻性段落;例如基督將自己描述為坐在榮耀寶座上的君王,以及分別羊群的牧人;祂將敬虔人比作綿羊,將惡人比作山羊。那些基督與義人、基督與惡人之間的指控與對話,「我們什麼時候見你餓了?」等等,都具有濃厚的比喻性質。在這三節經文中,我們描述了:

  1. 審判者的顯現或就座。
  2. 被審判者的呈現。前者在31節,後者在32、33節。在31節中,我們有:

[1.] 審判者的身分,人子。

[2.] 祂降臨的方式;將是莊嚴且榮耀的。在此請注意:

(1.) 祂個人的榮耀,祂要在祂的榮耀裡降臨。

(2.) 祂的皇家隨從,同著眾天使。

(3.) 祂的座位與寶座,那時祂要坐在祂榮耀的寶座上。

第一,這位審判者以「人子」這一稱號與稱謂來標示。祂被如此稱呼,是為了表明祂是真實的人,且出自當代人類的血統。如果神從虛無中創造祂的本質,就像祂從塵土中創造亞當一樣,祂也可以是真實的人。而這個稱號在這裡,正如在許多其他提到末日審判的地方一樣被賦予祂,我稍後會向你們說明:

  1. 部分是為了補償祂之前的謙卑,或祂第一次降臨時卑微的顯現。
  2. 部分是因為祂的第二次降臨:祂將以祂離開我們時的那種本性可見地顯現:使徒行傳一章11節:「這離開你們被接升天的耶穌……」基督將以人的樣式降臨,但不會像祂對他們說這些話時那樣謙卑卑微;因為關於方式,經文補充道:

[1.] 關於祂個人的榮耀,祂要在祂的榮耀裡降臨。不是以僕人的樣式,而是符合祂當下的狀態。祂靈魂與身體的一切軟弱都將被除去。這不是借來的榮耀,而是祂要在祂自己的榮耀裡降臨。經文說,馬太福音十六章27節:「人子要在祂父的榮耀裡降臨。」這裡說,在祂自己的榮耀裡。人子與神的兒子是同一個位格;祂作為神的榮耀與祂父的榮耀是同一的。因此,祂要在祂的榮耀裡降臨,這標示了:(1) 祂的神性大能與威嚴,屆時將顯著地發光;或 (2) 加在人性上的榮耀;這將標示祂作為我們擔保人的完全赦免。父從天上差遣祂,帶著大能與大榮耀:祂顯現時與罪無關(希伯來書九章28節)。祂不是說,那些等候祂的人將沒有罪;而是說,祂第二次顯現將與罪無關,是為了拯救;也就是說,完全清償了我們的債務。第一次,祂來到肉身(in carnem);祂以人的本性顯現自己來受審:第二次,祂來到榮耀中(in came);祂將以人的本性顯現自己來審判世界。祂第一次降臨時是聖潔的,卻穿著罪人的外衣;我們審判祂為被神離棄的人:祂的第二次降臨將證明祂已清償了祂所承擔的債務。

[2.] 祂的皇家隨從。天使將隨從祂,既是為了尊榮祂,也是為了受祂差遣。

[3.] 祂的皇家姿態,祂要坐在祂榮耀的寶座上。一個榮耀的寶座,配得上神的兒子與活人死人的審判者,將在雲端為祂設立,其榮耀程度在親眼看見之前,無人能想像。

第二,這些話中提出的下一件事是呈現被審判的對象;在這裡你可以注意到:

  1. 他們的聚集,萬民都要聚集在祂面前。
  2. 他們的分別,祂要把他們分別出來,好像牧羊的分別綿羊山羊一般。在分別中,我們有:

[1.] 將他們排列成兩個不同的等級與群體,綿羊與山羊,第32節。

[2.] 關於姿態與位置,第33節:「把綿羊安置在右邊,山羊在左邊。」這不僅是基督知識與辨識上的分別,更是位置上的分別。

我從第一部分開始,即審判者的顯現與就座。

我將觀察兩點:

教義一:世界的審判者是耶穌基督。 教義二:基督為審判世界而顯現時,將極其榮耀且充滿威嚴。

關於第一點,即耶穌基督是世界的審判者:

  1. 在此我將探討為何祂是審判者。
  2. 祂以何種本性來執行或行使這項審判,是作為神、作為人,還是兩者兼具。

首先,讓我們探討基督如何成為世界的審判者,以及將此榮耀賦予祂,在理智上是何等合宜與妥當?審判者必須具備以下四項條件:(1)智慧;(2)公義;(3)權能;(4)權柄。

  1. 智慧與洞察力:藉此,祂能根據審判所依據的規則與律法,審判所有來到祂面前的人與案件;因為若無相關的專業知識,既無法判斷是非曲直,也無法掌握足夠的證據與事實,便無法對案件作出判決。因此,在一般的司法程序中,總會選任謹慎且具洞察力的人。
  2. 公義:這是必要的,即一種恆常且不偏不倚的意志,能根據正義與真理(ex aequo, et bono)來裁決並宣告判決。因不精確理解事物而作出錯誤判決的人,是魯莽的,這在審判中是大忌;但若一個人能正確理解事物,卻仍受邪惡情感與目的所左右,對呈交面前的案件作出錯誤判決,則是極其不虔與卑劣的。因此,審判者必須公義且廉潔。
  3. 權能:這是必要的,使祂能強迫受審者服從祂的判決,並使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懲罰;否則一切都只是不穩固且隨意的,所作的判決也只是一場空洞而莊嚴的虛飾。
  4. 權柄:這是必要的;否則,若有人自告奮勇,人們可以對他說:「誰立你作我們的審判官呢?」或者,若他僅憑武力強行取得此權力,被控告的一方就有權拒絕他的法庭,並向他提出上訴。顯然,施行獎賞者必須高於受獎者,施行懲罰者更是如此;因為懲罰他人意味著給予對方重大的惡果與損害;若無正當權利卻給予他人惡果,是不義的。因此,擔任審判者角色的人必須具備正當的權柄。這些條件,正如它們基於顯而易見的理性,且在人與人之間的所有司法程序中皆屬必要,在末日審判這場莊嚴重大的交易中更是如此。因為這將是有史以來最宏大的法庭,無論就受審者而言——包括所有人類與邪惡天使,無論地位高低、貧富貴賤、君王與臣民;還是就所審理的案件而言——涵蓋了六千年左右的世界歷史;亦或是就所作的報應而言——那將是最高性質與程度的獎賞與懲罰,因為那是永恆的。因此,必須尋求一位審判者,祂不僅精通律法,更精通所有的人與案件:「我們與祂有關係的人,在祂眼前沒有一樣是被隱藏的」(希伯來書四章12、13節;約翰一書三章20節)。此外,祂必須極其公義,絲毫沒有不義的污點與瑕疵(創世記十八章25節:「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羅馬書三章5、6節:「神不義,倒顯出神的義來,有什麼話說呢?……神若不公義,怎能審判世界呢?」)。若將全世界的普遍性與終極審判交給一個曾經或可能作出任何不義與錯誤之事的人,這是絕不可能的。再者,權能對於傳喚違法者、使他們現身並服從祂所裁定的判決,且令他們無處可逃、無法抗拒,也是顯而易見的必要條件;因為違法者眾多,若有可能,他們必會極力隱藏自己罪惡的頭顱,逃避這座法庭(啟示錄六章16節:「對山和岩石說:『倒在我們身上吧!把我們藏起來,躲避坐寶座者的面目和羔羊的忿怒!』」)。但這是不可能,也絕不會發生的(詩篇九十篇11節:「誰曉得你怒氣的權勢?誰按著你該受的敬畏曉得你的忿怒呢?」)。權柄也是必要的,即統治並將受審者安置於其永恆歸宿的權利;既然這涉及全世界,就只屬於那位創造萬物、保存萬物,並為自己的榮耀而治理與安排萬物的宇宙之王。立法與執行皆屬於同一權力。審判是治理的一部分。若無執行,律法不過是幻影。現在,讓我們具體看看這一切如何歸於基督。

[1.] 關於智慧與洞察力。基督擁有雙重智慧:神性的與人性的;因為每一種本性都有其特定且適當的智慧。作為神,祂的智慧是無限的(詩篇一百四十七篇5節:「祂的智慧無法測度」)。因此,藉由一個無限的視角,或藉由一個理解的行為,祂知道所有已經存在、曾經存在、將要存在,甚至藉由祂的神聖權能與全能可能存在的事物。這一切都在祂眼前,彷彿赤露敞開。我們是循序漸進地認識事物,如同人讀書,一行一行、一頁一頁地讀;但神是一覽無遺。現在,祂的人性智慧無法等同於此。有限的本性無法承載無限的理解力,但祂的人性智慧遠遠超過所有人類與天使的知識。當基督在世時,儘管事物的形式因其心智與理解力的有限性,不得不循序進入祂的意識中,但那時祂想知道什麼就能知道什麼,祂將心智應用於何事,就能立即理解;藉由神性的光照,萬物在瞬間呈現於祂面前;因此,祂能精確地知道祂想知道的任何事物的本質。因此,祂並不無知於人心中的事,那些隱秘到以為只有神自己才知道的事,祂也知曉。例如,當眾人擁擠祂時,祂知道那婦人隱秘的觸摸(路加福音八章45、46節)。又如馬太福音九章3、4節,當文士心裡說:「這個人說僭妄的話了」,耶穌知道他們的心思,就說:「你們為什麼心裡懷著惡念呢?」祂洞察內心的思想,翻開文士心靈的底層。同樣,馬太福音十二章24、25節,當他們想像祂是靠著鬼王別西卜趕鬼時,耶穌知道他們的心思。最詳盡的見證見於約翰福音二章24、25節:「耶穌卻不將自己交託他們,因為祂知道萬人;也用不著誰見證人怎樣,因祂知道人心裡所存的。」或許他們自己都不了解自己,但祂知道那是怎樣的一種信心,一種在試探時無法持守的信心。我們無法在假冒為善者顯露自己之前無誤地辨識他們;然而祂在他們顯露偽善之前,早已看見並認識他們,這不是出於推測,而是出於確定的知識,因為祂是神,知識源於祂自己。祂無誤地知道人心中最隱秘的事。既然祂在肉身之日,當祂智慧和身量並長(路加福音二章)且人性容量逐漸擴展時,就已被賦予如此令人驚嘆的理解力,那麼我們對於祂現在在天上榮耀的狀態又該作何想呢?因此,為了執行這場審判,祂將帶來無與倫比的知識,遠遠超過所有受造物的形式與尺度,即便就祂作為人而言;但祂作為神那無限的知識,將在這項工作中大放異彩。因此,祂是一位合適的審判者,能夠將黑暗中隱藏的事和人心中的意念顯明出來(哥林多前書四章5節),駁斥罪人的藉口與推託,並揭開他們的偽裝。

[2.] 關於公義與正直。一位廉潔的審判者,既不犯錯也不可能在審判中出錯,必須是我們的審判者。正如基督有雙重知識,祂也有雙重公義;一種屬於祂作為神,另一種屬於祂作為人;兩者皆是精確且永恆完美的。祂的神性就是聖潔本身:「在祂毫無黑暗」。那裡連一絲不義的陰影都無法想像。神所有的美德就是祂的本體,而非附加的屬性。神的聖潔可以比作純金的器皿,其本質與光澤是一體的;但我們則像鍍金的木器或土器,其本質與鍍層並不相同。我們的聖潔是一種附加的品質。我們不能稱一個智慧的人為「智慧」,或稱一個公義的人為「公義」。我們對人使用具體名詞,對神則使用抽象名詞。祂就是愛,祂就是光,祂就是聖潔本身;這標示了屬性與神不可分割的關係。這就是祂自己;神不能背乎自己:祂的行為就是祂的準則。引用彼得·馬特(Peter Martyr)的比喻:木匠用線或角尺砍木頭,有時可能砍得準,有時可能砍歪;他的手無法保持絕對平穩;但如果我們能假設木匠的手就是他的準則,他就絕不會砍錯。基督的人性是如此聖潔,以至於祂在世時不可能犯罪,更何況現在祂已在天上得榮耀。在末日審判中,這兩種公義都將發揮作用;但主要運用的是屬於神性的公義;因為基督所有的作為都是「神人合一」(theandrical)的;沒有一種本性在其中停止運作。正如在人類所有的作為中,身體與靈魂都以各自適當的方式共同參與;只是,正如在祂降卑的作為中,祂的人性顯露得更多,在祂升天與榮耀狀態下的作為中,祂的神性顯露得最為明顯;特別是在這場莊嚴的行動中,基督將以最大的威嚴與榮耀向世界顯明自己。

[3.] 關於權能。神聖的權能顯然是必要的,這樣才沒有人能逃避這場審判,或抗拒、阻礙這判決的執行;否則這一切將徒勞無功:提多書二章13節:「等候所盼望的福,並我們神大榮耀和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顯現。」基督屆時將顯明祂是偉大且有權能的神。祂的權能顯現在復活死人、將他們聚集在一處、開啟他們的良心、將他們投入地獄之中:馬太福音二十四章30節:「人子要……有能力,有大榮耀,駕著天上的雲降臨。」

[4.] 關於權柄。我將在此多費筆墨,因為這是一切的核心,且這使問題變得切身。即耶穌基督,唯有耶穌基督,將成為世界的審判者。根據自然法,受損害的一方與最高權力者有權要求對所受的損害進行賠償。在沒有公開建立權力機構的地方,受損害的一方或許有權要求賠償;但在制度完善的地方,為了防止受損害的一方過度沉溺於報復與情緒,審判案件並賠償那些在身體、財產或名譽上受損的人,便歸屬於最高權力及其所委任的人。現在,這兩者在神身上皆具備。

(1)祂是受損害的一方,因人的罪而受冒犯。並非我們能藉由任何行為減損祂的幸福;因為我們的善惡並不能達到祂那裡;無論我們順服或悖逆、取悅或冒犯、尊榮或羞辱祂,祂本質上的榮耀始終如一。那永恆且不變的,不會因我們所做的任何事而減少或增加。祂超乎我們所能投射的一切箭矢之外。這些箭矢或許能傷害我們,卻無法觸及祂。但罪,是對祂作為至高主宰與立法者之宣告性榮耀的損害,因為這是對祂律法的破壞。拔示巴與烏利亞受到了傷害(詩篇五十一篇4節),但這行為的罪與乖謬是針對神及其至高權柄的。如果對受造物造成的傷害能與對神造成的冒犯分開,那還不至於如此嚴重。神是自然之光與那在我們心中產生善惡感之秩序的創造者。神是摩西所頒律法與祂兒子所啟示福音的創造者。因此,無論犯下何種違背自然法、摩西律法或福音的事,這無疑是對神公義的損害,因為這是對祂所建立秩序的破壞:約翰一書三章4節:「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違背律法就是罪。」律法不可被輕視,否則立法者的威嚴便受到藐視、貶低與忽視。因此,基於此權利,神可以作為一位非常合適的審判者介入。但事實上,神並非僅僅因為受冒犯而懲罰,也不像私人報復那樣,在沒有公開權力機構的情況下為自己伸張正義;祂是正當地進行審判。

(2)祂是至高無上的主宰與世界治理者,為了公共利益,祂有責任確保行善者得福,作惡者受禍,且除非情況值得憐憫,否則不應表現出憐憫,這一切皆根據祂向受造物所作的宣告。為了更清楚地說明這一點,我們將看到這種權利如何歸於神。這可以被認為以兩種方式歸於祂:要麼是因為祂本體的卓越,要麼是因為祂賜予人類的恩惠。

(1st)祂本體的卓越。根據自然之光,卓越者應高於他人;這在人類身上顯而易見,人高於畜類;人被造是為了治理牠們,因為人擁有比牠們更卓越的本性。當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造人」時,祂隨即基於此賦予人治理田野的走獸、空中的飛鳥與海裡的魚的權柄。因此,神既是無限的,遠高於一切有限之物,祂對受造物(無論是天使或人,他們在祂面前如同無有)擁有權力,因此應由祂治理。但主要在於:

(2nd)藉由祂所賜恩惠的權能;因為從他人那裡領受巨大的恩惠,必然會對領受者產生權力;正如父母對子女擁有權力與權柄,他們是神之下賦予子女生命與教養的媒介;即便是最野蠻的民族也會承認這一點。那麼,神擁有創造我們、賜予我們生命、氣息、存在、福祉與萬物的權利,豈不更為巨大嗎!祂從無中創造了我們;既已創造,祂便保存我們,並賜予我們所享受的一切美物。因此,我們有義務順服祂,遵守祂神聖的律法,並為違背律法向祂交帳。因此,讓我們這樣定義:正如祂本性的卓越賦予祂治理人類的適格性與充分性,祂的創造、保存與其他恩惠賦予祂完全的權利去制定祂所喜悅的律法,並要求人交帳,看他們是否遵守了這些律法。祂的權利大於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因為在自然繁衍中,他們只是祂護理的工具,僅僅行使神賦予他們的權力;父母傳給子女的只有身體,以及屬於身體的事物;因此被稱為「我們肉身的父」(希伯來書十二章9節)。是的,在塑造身體方面,神比他們有更大的作為;因為他們不知道孩子會是男是女,是美貌還是畸形。他們不知道骨骼、血管、動脈與筋腱的數量與位置;但神不僅參與了這一切,更「造人裡面之靈」(撒迦利亞書十二章1節)。若非主引導並以祂的祝福相隨,父母所有的關懷與護理都將歸於無有。因此,神自然地是所有可見與不可見受造物的治理者與審判者;因此,他們既不能也不應從祂的帝國與管轄權中豁免。所以,作為神與作為世界的審判者,是同一件事以不同的術語表達。

那麼,你會問,為什麼是基督而不是創造我們並賜給我們律法的父與聖靈成為世界的審判者?我回答:

  1. 我們已經邁出了一大步,證明這是神獨有的權利,為父、子、聖靈三位格所共有;因為「這三位是一體」(約翰一書五章7節)。祂們擁有一個共同的本性,神聖本質內的運作對祂們三者而言是共同的。因此,正如萬物的創造同樣歸於三者,這審判世界的權利也同樣歸於三者。所以,除非我們承認這將由三者共同行使,或者能從聖經中證明這三位格中的一位被指定,並經由其餘位格的共同同意而被選出,代表祂自己與其他位格來行使此權,否則這件事尚未解釋清楚。確實,起初當三位一體教義尚未公開啟示時,無需更勤奮地探究;這個普遍真理就足夠了,即神是世界的審判者。正如以諾所說(猶大書14節):「看哪,主帶著祂的千萬聖者降臨」;大衛說(詩篇九十四篇2節):「審判世界的主啊,求你挺身而起」;詩篇五十篇6節:「神自己是審判者」;以及許多其他地方。理解為唯一真神就足夠了,無需區分位格;但當這奧秘被清楚彰顯時,問題就變得必要了:三位格中哪一位應當是世界的審判者?
  2. 正如在三位一體神聖位格的存有方式中存在一種秩序,在祂們所有運作產生並顯現於受造物的方式中,也存在一種特定的秩序與經綸;根據這種秩序,祂們審判的權力部分歸於父,部分歸於子。

[1.] 在救贖的事工中。那必須在我們的中保身上執行的審判行為,祂取代了我們的地位,不僅為了我們的益處(in bonum nostrum),更是代替我們(loco et vice nostri),承擔我們的懲罰,並為我們獲取恩寵;在那裡,審判的行為屬於父,滿足是呈獻給祂的(約翰一書二章1節);中保要在審判者面前辯護。但是:

[2.] 至於對我們執行的審判,我們或是分享了那由中保所購得的救恩,或是因我們的疏忽與不信而喪失了它;在那裡,子,即第二位格,是我們的審判者。在前者中,子不能成為審判者,因為在某種意義上,祂為了我們的益處,站在我們的地位上,使自己成為當事人;同一位格不能既是審判者又是當事人;既給予滿足又接受滿足;這是不可能的。那麼,在這另一場審判中,聖靈不能適當地成為審判者;因為在這個奧秘中,祂有另一部分、功能與職分;且作為存有順序中的第三位格,子不應被略過,因此這職責落在了祂身上。

[3.] 在子身上有雙重關係或考量:一是祂作為神,另一是祂作為中保;前者是自然的、永恆的,且將永遠持續;後者是中保的職分,正如祂在時間中承擔,祂也將在時間的終結時放下:在後者中,作為中保,祂是受委任的審判者。原始的主權者與審判者是神;而藉由衍生而成為王與審判者的,是中保耶穌基督,在祂與神性第二位格聯合的人性中;因此,審判世界的權力被賦予祂。就受造物而言,祂的權柄是絕對且至高的,因為對祂的審判不能有上訴;但就神而言,這是受委任的。祂是被指定的;因此聖經說(約翰福音五章27節):「並且因為祂是人子,就賜給祂行審判的權柄。」祂擁有生死、定罪與赦免的權力。因此,使徒行傳十章42節:「祂是被神立定,作活人死人的審判官」;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祂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在所有這些事中,祂作為父的代理人行事;而在祂審判之後,「祂要把國交與父神」(哥林多前書十五章24節)。因此,基督作為中保的權利並非直接源於創造的權利;而是衍生的,且從屬於那對祂而言是本質性的、父子聖靈所共有的國度。

[4.] 這種屬於基督作為中保的權力,部分是作為祂降卑的報償而賜給祂的;關於這一點,我將在第二點中論述。但主要在於:

(1)因為這屬於祂中保職分的圓滿;因此,既被父立為王,祂作為王最後的功能就是審判世界。中保不僅要向神聖公義支付代價,並藉由祂的靈使救贖者歸向神,將他們從世界中分別出來,還要審判魔鬼以及所有祂已將教會從其手中拯救出來的敵人。祂必須與盲目的世界爭戰,並戰勝他們;當世界終結時,審判他們,並將他們投入永恆的刑罰中。

(2)直到這件事完成,祂的職分才算圓滿。這是祂作為中保行政的一部分。征服的最後行動就是戰勝祂的仇敵,並榮耀祂的聖徒,糾正對他們的傷害與不義。

其次,祂以何種本性來行動並執行審判,作為神、作為人,還是兩者兼具?

我回答:兩者兼具。基督是神人合一的位格;然而審判是由祂在人性中顯而易見地執行,坐在可見的寶座上,以便被所有人看見與聽見。因此,基督如此頻繁地被稱為「人子」;如本文,以及馬太福音十六章27節、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馬太福音二十六章64節:「你們要看見人子,有能力,有大榮耀,駕著天上的雲降臨」;約翰福音五章27節。人子是可見的執行者與審判者。因為審判必須是可見的,所以審判者必須是肉眼可見的。神性藉由人性展現自己,所有這些偉大的工作都在其中進行。

應用:你們看見與基督建立關係是何等必要:羅馬書八章1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約翰一書二章28節:「小子們哪,你們要住在主裡面。這樣,祂若顯現,我們就可以坦然無懼,當祂來的時候,在祂面前也不至於慚愧。」哦!有我們的救贖主以我們的本性作為我們的審判者,將是何等的安慰!那時我們將看見我們的「至親」(goel),我們聽聞已久、我們所愛、所渴慕的親屬。但藐視祂憐憫的人將發現羔羊的面容是可怕的:啟示錄六章16節:「對山和岩石說:『倒在我們身上吧!把我們藏起來,躲避坐寶座者的面目和羔羊的忿怒!』」但信徒將發現他們的辯護者就是他們的審判者,祂將獎賞那些信靠祂的人(詩篇二篇12節)。那位曾多次為我們向神懇求的,將要對我們宣告判決。一個人會害怕被自己最親愛的朋友審判,或認為祂的判決會是可怕的嗎?如果魔鬼或惡人是我們的審判者,我們可能會感到悲傷;但那是你們親愛的主耶穌;因此,讓我們用這些思想來安慰自己。大衛的追隨者曾感到恐懼;但當他在希伯崙受膏為王時,他尊榮並獎賞了他們。基督的追隨者現在被藐視;但當祂在榮耀中降臨時,他們將被邀請進入祂的國度:「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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