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3 馬太福音第二十五章講道集|024_被咒詛者離開基督_太25_41

第二十四章講道

「王又要向那左邊的說:『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進入那為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預備的永火裡去!』」(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1節)

我現在要談論地獄。不要對這個主題感到驚恐;我們必須宣講咒詛,正如我們必須宣講祝福。請看我們的福音使命,馬可福音十六章16節。

在本節經文中,你們可以看到:(1)受審判的人;(2)審判的內容本身。

首先,受審判的人;在那稱號或可怕的呼喚中:「你們這被咒詛的人」。

其次,審判的內容本身;我們有:

  1. 虧損之刑(Poena damni),即「離開」。
  2. 感官之刑(Poena sensus),即痛苦,進入「火」中。
  3. 持續的時間,即「永恆」。
  4. 同伴與群體,即「魔鬼和他的使者」。

我將按此順序闡述經文:

  1. 向你們證明,地獄中確實存在為惡人預備的永恆刑罰。
  2. 這些刑罰在審判之日將達到極致。
  3. 關於受審判的人;這將臨到被咒詛的人身上。
  4. 這些刑罰的本質;失去與基督裡的神相交,以及火的恐怖痛苦;其持續時間是永恆的;其同伴是魔鬼和他的使者。

首先,地獄中確實存在為惡人預備的永恆刑罰。 這是一個為血氣所憎惡的真理,因此更應強而有力地向我們顯明。若以神、人或魔鬼為裁判,地獄確實存在。

  1. 讓神作裁判。祂在舊約與新約中,一直向世人宣告地獄的存在。

[1.] 在舊約中,提及較為節制,因為永恆的生命是作為榮耀的啟示,留待福音時代才顯明:申命記三十二章22節:「因為在我怒中有火燒起,直燒到極深的地獄。」神的憤怒常以火來象徵,火是毀滅的活躍工具;其居所與所在地就在極深的地獄,即另一個世界。詩篇十一篇6節:「他要向惡人密布網羅;有烈火、硫磺、熱風,作他們杯中的分。」先是網羅,然後是火與硫磺。在這裡,他們被虛空的繩索所捆綁,將來則被黑暗的鎖鏈所囚禁。在這裡,他們有自己的安慰、十字架與網羅;將來,地獄之火就是他們的分。以賽亞書三十章33節:「原來陀斐特又深又寬,早已為王預備好了;其中堆的是火與許多木柴;耶和華的氣如一股硫磺火,使它燃燒。」陀斐特即新約中所稱的欣嫩子谷與地獄(Gehenna);那是一個污穢可憎的地方,猶太人曾以死人的骨頭玷污它:列王紀下二十三章10節:「又污穢了陀斐特,就是欣嫩子谷,不許人使兒女經火獻與摩洛。……又拆毀了……砍下木偶,用人的骨頭充滿了那地方。」嬰孩在那裡被焚燒,伴隨著恐怖的哭喊與尖叫,以及鼓、鈸與其他樂器的聲音,以掩蓋那聲音;被定罪的人也在那山谷中被焚燒,罪犯的骨頭亦然。先知正是以此處不斷燃燒的木堆作為隱喻。這在所多瑪的焚燒中作為預表,正如洪水滅世是基督降臨審判的預像:律法解釋中,祭物的焚燒(即罪人本身)正是其象徵。

[2.] 現在來到新約。有無數處經文提及。它有時被描述為火,我們讀到「火爐」:馬太福音十三章42節:「丟在火爐裡;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神的憤怒在舊約中被比作火窯,那裡收縮的火焰顯得最為可怕。有時被比作「火湖」:啟示錄十九章20節:「那獸被擒拿;那在獸面前曾行奇事、迷惑受獸印記和拜獸像之人的假先知,也與獸同被擒拿。他們兩個就被活活地投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有時被比作「監獄」:彼得前書三章19節:「他藉這靈曾去傳道給那些在監獄裡的靈聽。」或「無底坑」:啟示錄九章11節:「有無底坑的使者作他們的王。」那裡有黑暗、鎖鏈、獄卒與審判官;有不可抗拒的攝理之鎖鏈,以及他們自身恐怖的絕望。那裡無法逃脫;但關於此點,日後再詳述。因此,除非我們視神為說謊者,否則確實存在這樣一個預備好的刑罰之地。

  1. 詢問世人。盲目的列國對永恆有一種感知,並幻想出天堂與地獄、極樂世界、幽冥居所與刑罰之地。在外邦人腐敗的教義中,仍殘留著這些真理的痕跡。但我們不必追溯到傳統:看看良心。惡人在自己心中發現了對永恆與死後懲罰的恐懼:羅馬書一章32節:「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理性顯示,那完美憎惡罪惡者,必會完美地懲罰它;這並非發生在今生,因為可憎的罪人往往亨通:在此,公義並未顯露到極致,因此有罪的良心預感到未來必有更大的災禍。這些良心的預感意義重大,特別是在我們嚴肅思考時,儘管他們在順境時掩飾此事:希伯來書二章15節:「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然而,當他們臨終時,當他們踏入永恆的邊緣時,他們就無法再隱藏恐懼了。噢!惡人在臨終時的恐懼與戰兢!如果人有可信之時,那就是那時候。
  2. 魔鬼作為裁判,在這一點上是正統的。地獄裡沒有無神論者:馬太福音八章29節:「他們喊著說:『神的兒子,我們與你有什麼相干?時候還沒有到,你就上這裡來叫我們受苦嗎?』」他們知道有一個時候,他們將比現在受更大的苦。因此,如果我們願意接受神的話語、真實的記錄,或是人不在偽裝時的話語,或是魔鬼的話語,地獄或為惡人預備的永恆刑罰確實存在。

反對意見 1:這難道不是指在死亡之下的永恆居所,為了讓庸俗之輩感到更恐怖,才以「永火」來表達嗎?

回答:這簡直是把基督當作騙子,並以謊言或巧妙的欺詐來宣揚祂的教義。但顯然:

  1. 存在著一種受苦的狀態,正如存在著一種死亡的狀態。沒錯,它被稱為「第二次的死」,因為它被剝奪了永恆的生命(這是唯一的真生命);且因為它比肉體的死亡更糟:馬太福音二十六章24節:「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祂並未說「那人倒好」,而是說「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如果其中只有死亡與歸於無有,這句話有何意義?因此,這是一種對神憤怒的生動且有效的感受。此外,惡人的良心確實恐懼並預感到神憤怒所帶來的其他懲罰,否則為什麼他們在臨終時最為不安?為什麼落在永生神的手裡是如此可怕的事?(希伯來書十章31節)。我們是必死的受造物,但神是永生的神;為什麼神的永恆會使祂的憤怒變得可怕?若非因為我們也恐懼自己將有永恆的存續。我們讀到「多受責打」與「少受責打」(路加福音十二章47、48節);馬太福音十一章22節:「當審判的日子,推羅、西頓所受的,比你們還容易受呢!」如果推羅、西頓比你們還容易受,那麼刑罰就是按比例衡量的,根據我們的罪,以及我們所享用卻未善加利用的恩典媒介。
  2. 存在著一個刑罰之地,一個局部的地獄(τόπον βασάνου):路加福音十六章28節:「這痛苦的地方。」猶大往他自己的地方去了(使徒行傳一章25節)。正如在所有國家中,君王不僅有宮殿,也有監獄;它必然在某個地方,因為惡人必然在某個地方:神以智慧的旨意將其隱藏,因為祂要操練我們的信心,而非感官:約伯記三十八章17節:「死亡的門曾向你顯露嗎?死蔭的門你曾見過嗎?」這是攝理的奧秘之一。

反對意見 2:神愛與憐憫的屬性,怎能容忍祂永遠懲罰祂的受造物?如果我們聽到一隻狗在火爐中哀嚎片刻,我們的肺腑都會攪動。既然神就是愛(約翰一書四章8節);因此,祂斷不會將祂的受造物判入永恆的刑罰。

回答:人並不適合界定神憐憫的界限,唯有主自己可以;因此請考慮以下幾點:

  1. 神的懲罰可以與祂的憐憫並存。這非常值得注意,一處經文說:「落在永生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希伯來書十章31節);但另一處卻說:「我甚為難;我願落在耶和華的手裡,因為他有豐盛的憐憫」(撒母耳記下二十四章14節)。前者指神發怒,後者指神被平息。當神長期進行愛的談判後,被濫用的忍耐就會轉為憤怒。前者顯示神本質上的愛、甘甜與憐憫;後者顯示當祂被激怒時的樣子。大海本身平靜無波,但當風暴來臨時,它是何等咆哮。神的屬性不可互相衝突。祂是愛與憐憫,但祂也是公義、真實與聖潔的。如果祂不因罪而發怒,祂就不愛祂的公義,不持守祂的真實,不彰顯祂的聖潔,從而等於憎惡祂自己。如果神赦免所有的罪,祂對罪的厭惡與憎惡就無法彰顯,祂將失去祂無限聖潔的榮耀;因此,祂要在人和天使身上宣告祂的不悅,以及對罪人同樣的憎惡。神認為為了祂自己的榮耀,容許一些人犯罪,並藉由罪而受到懲罰,是最好的。因此,不要沉溺於你的污穢,以為神會一味地溫柔,以為憐憫會包庇你。祂已經說過,說謊者與醉酒者將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裡有份。如果神是憐憫的,卻對基督做了那樣的事,那麼祂當然可以保持憐憫,同時懲罰你。
  2. 神這樣做是為了向他人顯明祂的憐憫;神施加如此嚴厲的懲罰,對整個世界而言是必要的。懲罰並不總是為了罪犯的改正,而是為了他人的益處。格爾森(Gerson)說,被定罪者的哀嚎與呻吟,使攝理的和諧與樂章更加完整。神擁有監獄與宮殿,是為了世界的益處與攝理之美所做的必要安排。此外,為了抑制罪惡,抑制罪惡或除去罪惡,比抑制懲罰更有憐憫;這是減少敗壞的偉大手段。奧利金(Origen)認為地獄的懲罰終有一天會結束,但他認為不應宣揚此教義,以免人放縱犯罪。伊比鳩魯(Epicurus)與塞內卡(Seneca)將其視為詩意的虛構,但也認為這是一個合適的發明。暫時的懲罰不足以抑制人;人對罪惡固執,寧願忍受任何暫時的不便,也不願放棄私慾:彌迦書六章提到「油的江河」,為了靈魂的罪獻上頭生的;巴力的祭司甚至割傷自己。神有智慧找出這樣的補救措施;因此我們可以說,如果神沒有設立這些永恆的刑罰,祂就不會如此憐憫。它們的存在是必要的,因為它們對美德有很好的幫助;若非如此,威脅便不符合真實。那麼,哪一個是更大的憐憫?除去懲罰還是除去罪惡?減少人類的苦難還是減少他們的敗壞?許多人因思想地獄的刑罰而逃離了地獄。
  3. 地獄中的受刑者無法因缺乏憐憫而控告神;記得神曾是恩慈的,將成為他們在地獄中痛苦的一部分;良心將被迫承認這一點,並宣告神的公義。儘管他們憎恨神並褻瀆祂,但他們將記得恩典的邀請、良善的豐富與祂攝理的看顧:「他們不看,卻要看見」(以賽亞書二十六章11節)。罪惡所閉上的眼睛,刑罰將使其睜開。正如現在當神將屬肉體的人置於恩慈之下時,這反而是最大的加重罪行。

反對意見 3:以永恆的刑罰來懲罰一個暫時的行為,怎能符合祂的公義?

回答:1. 我們是有限的受造物,因此不適合評判針對神的罪行之本質;立法者最了解罪的價值,罪就是違背律法。他們所冒犯的威嚴是無限的;神的權柄已足夠,祂的旨意是最高的理性。珠寶商最了解寶石的價格,藝術家最能評判畫作或雕塑的錯誤。

  1. 在人類社會中,瞬間完成的罪行會遭遇長期的懲罰,刑罰的持續時間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罪行行為的持續時間來衡量。罪惡不應以時間的長短來衡量,而應以不義的程度來衡量。因為人只要能犯罪就會一直犯罪,他在自己的永恆中犯罪(如阿奎那所言),因此他在神的永恆中受罰。我們若能永遠活著,就會永遠犯罪,而因為人藐視永恆的幸福,所以他們理當遭受永恆的刑罰;他們對神的義務是無限的,因此他們的懲罰隨著義務的超額而增加。

應用一:這告知我們罪的邪惡。神絕不會與那些死在罪中之人和好,祂的肺腑將永遠緊縮;儘管神就是愛,且以造福受造物為樂,但祂不僅轉臉不看,更要永遠懲罰他們。

應用二:這責備並說服:(1)無神論者;(2)屬肉體的感官主義者。

  1. 無神論者。這些人目光短淺;他們看不透時間,看不見墳墓之外。地獄是存在的;你將如何逃脫?人們認為懷疑論或不信是抵禦這種恐懼的最佳良藥。試想,至少有一萬比一的機率反對你。沒有人比無神論者更輕信了。如果這事是真的,你的處境會如何?神是真實的,這也是真實的。在我們有進一步確據之前,冒險走最安全的道路,對你沒有任何損害。小心不要按你自己的條件與神立約:路加福音十六章31節:「若不聽從摩西和先知的話,就是有一個從死裡復活的,他們也是不聽勸。」我們想為天堂立法,要求有人從死裡復活。神沒有義務讓那些故意閉眼的人看見,也沒有義務為了我們而改變祂攝理的過程。
  2. 屬肉體的感官主義者;即實踐上的無神論者,他們因為無法擺脫它,就將其擱置(阿摩司書六章3節)。許多人知道自己是粗心、可憐的受造物,卻對未來的事毫不擔憂。一顆比地球還大的恆星,在我們看來卻只是一個火花,因為它們與我們之間有巨大的距離。感官主義者認為來世的一切都遙不可及。它可能比他們意識到的更近;他們的沉淪並不打盹;它正守候著要抓住他們。如果你疏忽並錯過時機,神可以輕易地將你置於地獄的邊緣,就像伯沙撒王一樣(但以理書八章5節)。你應當努力在祂面前被發現是平安的。現在是與神和好的時機;如果不然,「你們這被咒詛的人,離開我!」這就是每個人的本性。那些從未被帶到對咒詛的感知中,沒有逃到基督那裡作為避難所(希伯來書六章18節),且沒有閒暇思考永恆的人,神的咒詛將緊緊跟隨著他們。

應用三:責備我們的不信。對這些事的知識僅僅浮在腦海中;我們至少犯了「不思想」的罪。這表現在:

  1. 我們對永恆之事的昏睡、軟弱與粗心。如果我們相信,每說一句謊話,或每欺騙、誹謗一個人,我們就必須將手放在滾燙的鉛水中半小時,人們會多麼害怕犯罪啊!暫時的事物比永恆的事物更能影響我們。如果知道某種食物是致命的,或者會帶來劇烈的絞痛與折磨,誰還會去嚐它呢?我們在患結石、絞痛或痛風時,對於吃喝是多麼謹慎,儘管那只是「可能」會傷害我們!我們確知罪中含有死亡: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六章23節);然而我們仍繼續犯罪。
  2. 我們對善行的冷漠。不作為的罪與作為的罪一樣會使人沉淪,小罪與大罪皆然。基督並未說「你們搶劫了」,而是說「沒有餵養,沒有遮蓋」;不是「褻瀆了」,而是「沒有呼求神的名」;不是「你們做了壞事」,而是「你們沒有做善事」。
  3. 我們在試探與衝突中的軟弱。我們無法拒絕肉體的歡愉,也無法抵擋肉體的恐懼(馬太福音十章28節);在履行職責時,遇到一點點痛苦就退縮。即便許諾以整個世界作為獎賞,也無法誘使我們進入火爐半小時;然而,為了片刻的歡愉,我們卻冒著永恆刑罰的風險。
  4. 我們在平安之事上的粗心。如果一個人隨時處於死亡的危險中,他絕不會安靜,直到獲得赦免。一個人怎能安靜,直到他在耶穌基督手中確保了自己的靈魂?不信基督的人,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