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5 羅馬書第六章講道集|016_羅6_15_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嗎

第十六章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羅馬書六章15節。

這裡使徒預防了一個荒謬的結論,這結論可能會被那些具有放蕩精神的人,從他上一節所說的話中推論出來,無論是從第一句還是最後一句,即特權或理由。從任一方面,屬肉體的人都可能收集到能讓他們在罪中感到安全的東西;要麼是因為特權:「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此他們可能放鬆韁繩;罪既然不能作王,也就不能定罪;或者從理由:「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否定部分似乎暗示了免除律法的義務;肯定部分:「乃在恩典之下,」為墮落者提供了赦免,他們可能由此推論,因此他們可以無所顧忌地犯罪,而不必擔心懲罰。簡而言之,有三種恩典的教義容易被濫用。

  1. 新約為罪人提供的免費赦免或免除定罪;因此他們可以安全地犯罪,不會有任何害處。
  2. 免除律法的嚴苛,律法要求我們做不可能的事,並以咒詛為懲罰;彷彿這使我們免除了順服神的一切束縛與聯繫,「他們不在律法之下。」
  3. 聖徒堅忍的教義,彷彿他們可以隨心所欲;恩典之約會確保他們的利益,無論他們是否儆醒或抗爭,罪都不能作他們的主。所有這些都被視為不合理的結論而遭到拒絕。「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在這些話中,我們有:

首先,一個反問,以激勵我們關注自己從基督徒特權中得出的結論,「這卻怎麼樣呢?」也就是說,我們從中得出什麼結論?

其次,提到了一個錯誤的推論或結論,「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其中:

  1. 推論本身,「我們可以犯罪嗎?」也就是說,讓我們繼續犯罪,或事奉罪,或不與罪抗爭。
  2. 推論的根據:

[1.] 從否定的福音狀態推論,「因為我們不在律法之下,」彷彿因為我們免除了律法的嚴苛,就免除了律法的規則。 [2.] 從肯定的福音狀態推論,「乃在恩典之下。」 (1.) 稱義的恩典;既然福音提供了赦免或免除定罪,我們就可以放縱罪。 (2.) 藉由聖靈成聖的恩典;神會維護我們的權利,即使我們不關心它,於是我們將神的恩典變成了放縱或懶惰。 (3.) 對此結論的標記,或他所指定的厭惡;這不僅是不合理的,而且是褻瀆的,μὴ γένοιτο(斷乎不可);信徒絕不應當這樣推論。 (1st.) 因為這結論是不合理的,是對真理教義或福音恩典的扭曲。 (2nd.) 這是忘恩負義的。什麼!因為神的恩典而變得更加放蕩?這是對神憐憫所能想像出的最令人厭惡的用法。

教義:僅僅想像新約縱容任何放蕩或在罪中的自由,是對新約明顯的濫用。

我將首先用兩個論點來證明這一點:

  1. 從神設立這項與人類新交易的設計或目的。
  2. 從它的宗旨與結構。

其次,將辯護那些最容易在人心引起此類想法的白白恩典教義。

  1. 從神設立這新約的設計來看,其目的是將墮落的人從魔鬼與世界中恢復到祂自己那裡,使祂不至於完全失去祂創造的榮耀;這在聖經中多處表達中顯而易見:路加福音十九章10節:「人子來,為要尋找、拯救失喪的人。」現在,我們首先對神而言是失喪的;正如路加福音十五章,失落的錢幣對擁有者而言是失落的,失落的羊對主人而言是失落的,失落的兒子對父親而言是失落的:後兩個比喻顯示他們對自己而言也是失落的;但那只是結果;首要的意義是,他們對神而言是失落的,因此基督來是為了將他們恢復到對祂的順服中。但撇開比喻不談,經文明確指出,啟示錄五章9節:「你曾用你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於神,」不僅是為了讓我們被接納進入祂的友誼與恩寵,更是為了讓我們適合祂的事奉,並使祂能「引我們到神面前」(彼得前書三章18節);這不僅意味著使我們與神和好,更意味著將我們帶入對祂的順服與隸屬狀態中。基督被設立為中保與新造的主,以榮耀父神:腓立比書二章11節:「無不口稱耶穌基督為主,使榮耀歸與父神;」使祂在受造物中的權益得以確保。中保的國度從屬於神的國度;基督作為中保所擁有的一切權柄與能力,以頒布律法並立定新約,都是為了以更令人欣慰的條件,將人帶回對神的順服。我們對祂的順服並未被廢除或作廢,也未被保留,而是建立在更令人欣慰的條件上,因為我們獲得了赦免過犯的恩典,以及祂聖靈有效的幫助,以引導我們順服。
  2. 從恩典之約的宗旨與體制來看。就其誡命而言,它始於信心與悔改,並在順服新生命或聖潔的道路上持續進行。除非悔改,否則無人能獲得最初的特權。在馬利亞悔改後,基督說:「她許多的罪都赦免了」(路加福音七章47節);「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使徒行傳五章31節)。悔改,乃是回歸我們對神所當盡之順服的嚴肅且堅定的志向。至於最後的特權——永恆的榮耀,若無聖潔,我們便無法得著:馬太福音五章8節:「清心的人有福了!因為他們必得見神」;希伯來書十二章14節:「你們要追求與眾人和睦,並要追求聖潔;非聖潔沒有人能見主。」所有中間的特權都明確要求或隱含了聖潔:詩篇八十四篇11節:「因為耶和華神是日頭,是盾牌,要賜下恩惠和榮耀。他未嘗留下一樣好處不給那些行動正直的人。」因此,從始至終,這都是一個聖潔的約,正如路加福音一章72節所稱。是的,它不僅在所要求的方面是聖潔的,在所應許的方面也是聖潔的。它應許賜下聖靈來使我們成聖:使徒行傳二章38節:「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以西結書三十六章25節:「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我要潔淨你們,使你們脫離一切的污穢,棄掉一切的偶像」;哥林多前書六章11節:「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已經成聖,已經稱義了。」而諸天之上的天,乃是聖潔的圓滿:約翰一書三章2、3節:「親愛的弟兄啊,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將來如何,還未顯明;但我們知道,主若顯現,我們必要像他,因為必得見他的真體。凡向他有這指望的,就潔淨自己,像他潔淨一樣」;以弗所書五章27節:「可以獻給自己,作個榮耀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再者,其宗旨乃是為了促進聖潔:彼得後書一章4節:「因此,他已將又寶貴又極大的應許賜給我們,叫我們既脫離世上從情慾來的敗壞,就得與神的性情有分」;哥林多後書七章1節:「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路加福音一章75節:「終身在他面前,坦然無懼(這是新約的偉大特權)地用聖潔、公義事奉他。」簡言之,這約只與聖潔的子民打交道,並排斥那些不敬虔與污穢的人:聖潔的約必須有與之相稱的聖潔子民,否則它對他們而言便毫無益處。若你不聖潔,你在基督裡就無分,在祂的約中也無權:使徒行傳二十章32節:「如今我把你們交託神和他恩惠的道;這道能建立你們,叫你們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使徒行傳二十六章18節:「我差你到他們那裡去,要叫他們的眼睛得開,從黑暗中歸向光明,從撒但權下歸向神;又因信我,得蒙赦罪,和一切成聖的人同得基業。」你看,這約的全部範疇與偉大宗旨,皆是為了促進聖潔。

其次,尚需辯護那些看似引發上述臆想的恩典教義。

  1. 神赦免罪人的自由與樂意。律法威脅要施行懲罰,但恩典提供赦免與免罪;因此,人們放縱自己,認為慈愛會赦免一切、免除一切。但這是一種可悲的濫用。

[1.] 雖然赦免是提供給悔改的罪人,但其目的正是為了讓他們離棄罪惡,及時回歸對神的順服:詩篇一百三十篇4節:「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好讓他們不至於將神視為定罪的神而遠離,而是回歸對祂的敬畏與事奉。赦免是為了防止絕望,而非鼓勵我們犯罪;因此,你們完全曲解了這項恩典提供的目的。

[2.] 這赦免僅屬於悔改的人。恩典的提供是給所有人的,但在他們悔改之前,無人擁有實際的權利:以賽亞書五十五章7節:「惡人當離棄自己的道路,不義的人當除掉自己的意念,歸向耶和華,耶和華就必憐恤他;當歸向我們的神,因為他必廣行赦免」;箴言二十八章13節:「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所有罪人都當被告知神樂意赦免;但並非所有罪人都應相信自己的罪已得赦免,因為這乃是神作為統治者與審判者所行的作為。有些事神是作為自由的主宰而行,在那裡「不在乎那定意的,也不在乎那奔跑的,只在乎發憐憫的神」(羅馬書九章16節)。另有些事神是作為公義的審判者與統治者,根據祂與受造物之間的交易律法而行;在那裡則是:「你們也當這樣奔跑,好叫你們得著獎賞」(哥林多前書九章24節)。將此應用於當前的情況:罪的赦免是一項司法行為,是根據特定條件所施行的;它們固然是恩慈且自由的,但它們依然是有條件的,若無這些條件,我們便無權獲得赦免,或不具備領受赦免的資格。福音的所有特權都是恩惠,但這恩惠是根據我們的主宰所樂意規定的特定條件而施行的。

[3.] 那些在罪中安然行事的人被明確排除在外:詩篇六十八篇21節:「但神要打破他仇敵的頭,就是那常在罪惡中行走之人的髮頂。」那個轉折性的連接詞「但」,與前文所說的神有關。前文兩次稱神為拯救的神:第19節:「天天背負我們重擔的主,就是拯救我們的神,是應當稱頌的」;第20節:「神是為我們施行諸般救恩的神……但神要打破……」。一個在罪中持續行走的人,無論其外在的告白為何,都被視為基督的仇敵,並將被視為仇敵來對待。拯救的神,或慈悲的救主,儘管祂對那些真誠的人顯出寬容與良善,卻不會拯救他。拯救的神將重擊他們的髮頂,即徹底毀滅他們。因此,當人們在不悔改的狀態中,無論是出於無知,還是違背良心的定罪,並自以為神的慈愛會包容他們時,他們便使萬恩之神成為他們的仇敵;祂的公義與你們為敵,而祂的慈愛將無法幫助你們。藉著律法,人得以知罪;而藉著福音,在你們藉悔改斷絕罪惡之前,你們被排除在赦免之外:你們犯的罪越多,離救恩就越遠,每一項罪都是更遠的一步:詩篇一百一十九篇155節:「救恩遠離惡人,因為他們不尋求你的律例」;反之,救恩臨近義人:羅馬書十三章11節:「現在救恩離我們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每一個人,每一天,都更靠近天堂或地獄一步。

  1. 被濫用的第二個教義是免除律法的嚴苛與咒詛,「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因此,人們放縱自己去犯罪;他們認為自己不在律法之下。但我們必須區分我們是如何在律法之下,以及如何不在律法之下。

[1.] 我們依然在律法之下作為順服的準則;正如使徒所言,哥林多前書九章21節:「向神不是沒有律法,而在基督律法之下。」使徒依然以律法來規範自己的行為,即神的律法與基督愛人的律法。若在此意義上說沒有律法,要麼是使我們成為神,要麼是使我們成為魔鬼。若你從權利(de jure)的角度主張,這就是使受造物成為神;因為受造之物不可能沒有律法;那樣做等於使它成為至高且獨立的,彷彿它自己的意志就是準則,而無需對他人負責。掃羅曾宣告(撒母耳記上十七章25節):「若有殺這非利士人的,王必……使他家在以色列中自由」;但要使受造物脫離對神的順服,正如要使它脫離對神的依賴一樣,是不可能的。若你從事實(de facto)的角度主張,這就是使我們成為魔鬼,活在與神直接對抗與叛逆之中,或使我們脫離祂的權柄:詩篇十二篇4節:「他們說:我們必能以舌頭得勝;我們的嘴唇是我們自己的,誰能作我們的主呢?」因此,每一個受造物都必須在律法之下。

[2.] 我們說「不在律法之下」有一個正確的意義;正如本文所言,以及加拉太書五章18節:「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這意味著不在律法的定罪權勢之下,正如羅馬書八章1節所言:「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或者不在律法的激發權勢之下,正如羅馬書七章5節所言:「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即律法嚴格要求我們盡責,卻不給予我們履行的力量。那麼,我們由此可見恩典帶給我們何種自由。自由有兩種:一種是聖潔且蒙福的自由,另一種是邪惡且屬肉體的自由。

(1.) 聖潔的自由,是從罪的權勢與律法的咒詛中得釋放,使我們被轄制的靈魂得以自由地去愛神、事奉神、取悅神並以神為樂;因此,「主的靈在哪裡,那裡就得以自由」(哥林多後書三章17節)。為了這個目的,我們從作為行為之約的律法中得釋放,因為它要求我們無法達到的事:羅馬書八章2節:「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我們也從那些神認為適合在教會幼年時期所施加的繁重禮儀中得釋放:加拉太書五章1節:「基督釋放了我們,叫我們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穩,不要再被奴僕的軛挾制。」這些禮儀喚醒了對過犯的意識,以及對這些過犯所當受的咒詛。

(2.) 罪惡的自由,是從公義中得釋放,正如使徒在羅馬書六章20節所稱:「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公義約束了」;這意味著從對神及其聖潔律法的自願順服中得釋放,渴望脫離神所命令的那種嚴謹且聖潔的生活方式,或渴望有自由去違背神、取悅肉體、隨從自己的意志,去尋歡作樂、放蕩、淫亂、貪愛世界,想吃就吃、想喝就喝,去賭博、喧鬧、狂歡、放縱,總體而言,就是隨心所欲地生活,而不受神所賜那精確律法的約束。現在我將證明:(1)這並非自由;(2)基督從未為了建立這種自由而來;(3)與此相反的才是真正的自由。

(1st.) 這並非自由。因為「自由並非隨心所欲地去想、去做的權力,而是去想、去做神律法所命令之事的權力」(libertas non est potestas volendi et faciendi quod velis, sed volendi et faciendi ea quae lex divina jubet);這不是隨心所欲地生活,而是按我們所當行的去生活:詩篇一百一十九篇45節:「我要自由而行,因我素來考究你的訓詞。」人嚮往虛假的自由,對任何約束都感到不耐煩:詩篇二章3節:「我們要掙開他們的捆綁,脫去他們的繩索」;他們想要不受阻礙地做自己想做的事。但這一切不過是幻覺與錯誤。事實上,那些活在責任的束縛下,在禱告與讚美神、在更嚴謹的聖潔道路上與神同行的人,才過著最自由的生活。屬肉體的自由不過是奴役的枷鎖;因為這些自由使我們無法追求我們偉大的目標,即在享受神中獲得永恆的幸福。那些沉溺於這種自由的人,不敢為自己時間的消耗與行為向神交帳(這是每個智慧人都該做的),也不敢認真思考死亡、審判、天堂或地獄,否則他們立刻會感到內心的恐懼與折磨。

(2d.) 基督從未為了建立這種自由而來;因為祂來是為了在心靈與生活上將我們帶回神那裡,我們曾從神那裡墮落;祂來是為了藉著醫治我們的本性,使我們能順服神的律法:希伯來書八章10節:「主又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福音的偉大祝福是賜下順服律法的恩典,而非違背律法的自由;所有新造的人都被賦予能力去遵守律法,雖然不是絕對的完美,卻是真誠的順服:以弗所書四章24節:「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路加福音一章75節:「終身在他面前,用聖潔、公義事奉他。」

(3d.) 我們越致力於遵守律法,我們就越能享受神與我們自己。

首先,我們越能享受神;因為我們越順服,我們就越令祂喜悅,在祂眼中就越可愛:箴言十一章20節:「心中乖僻的,為耶和華所憎惡;行事完全的,為他所喜悅」;詩篇十一章7節:「因為耶和華是公義的,他喜愛公義;正直人必得見他的面。」神喜悅我們,與其說是因為我們被赦免,不如說是因為我們被成聖。他們與祂有最深的相交:約翰一書一章7節:「我們若在光明中行,如同神在光明中,就彼此相交」;他們擁有最多神的恩寵與相交。

其次,我們也越能享受我們自己。罪是會造成傷害的;本性將其視為一種混亂,因此在允許罪存在的地方,它會滋生恐懼,這是一種惡人永遠無法擺脫的奴役,儘管他們並不總是感覺到它:希伯來書二章15節:「並要釋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為奴僕的人。」但現在,我們越致力於遵守神的律法,我們靈魂中就越有幸福與寧靜:詩篇一百一十九篇165節:「愛你律法的人大有平安,什麼都不能使他們絆腳石」;這部分源於履行了職責的自覺,部分源於他們的確據更加清晰,因此他們的安慰也更加豐滿與堅固。

  1. 關於聖徒堅忍的教義,「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無論他們是否與之爭戰;因此,他們非但沒有堅決抵擋,反而滋生了自負的安逸。真誠的人所珍視的是一種聖潔的確信,不是為了鬆懈職責,而是為了增加職責;正如保羅那樣,提摩太後書一章12節:「為這緣故,我也受這些苦難。然而我不以為恥;因為知道我所信的是誰,也深信他能保全他所交付我的,直到那日。」這是將我們自己交託在神手中,並持守祂的道路。但也有自負的安逸,當人們認為自己已脫離一切危險,因此將謹慎的警醒視為多餘之事,然而聖經處處都在強調警醒。現在,為了防止這一點,請考慮:

[1.] 目的與手段的結合。真誠的歸信者將被保守無可指責,直到神的天國,但他是在神的道路上被保守的。神所有的旨意都是藉著合適的手段來執行的。神曾向保羅保證:「連你們一個人也不會喪命,惟獨喪失這船」(使徒行傳二十七章22節);然而後來祂告訴他們:「這些人若不留在船上,你們就不能得救」(第31節)。神給保羅的保證與保羅的謹慎如何能並存?神既定了目的,也指定了執行祂旨意的手段。那麼,神既已在祂的話語中向我們表明哪些手段對於達到該目的是必要的,人就有責任去使用這些手段,而不可在沒有手段的情況下期待目的。神打算拯救船上所有人,但水手們必須留在船上;我們不可曲解神的秩序。你們不會墮落並退回到舊有的奴役中;但你們必須記住,你們已經將自己的肢體獻給神,作了義的器具。

[2.] 在神所要求的其他手段中,有兩件事需要考慮:對墮落的恐懼,以及背道的危險。

(1.) 對墮落的恐懼:希伯來書四章1節:「我們既蒙留下,有進入他安息的應許,就當畏懼,免得我們中間或有人似乎是趕不上了」;彼得前書一章17節:「你們既稱那不偏待人、按各人行為審判人的主為父,就當存敬畏的心度你們在世寄居的日子」;腓立比書二章12節:「就當恐懼戰兢做成你們得救的工夫。」恐懼是小心謹慎的。這是什麼恐懼?是一種謹慎的恐懼:哥林多前書十章12節:「所以,自己以為站得穩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是一種敬畏的恐懼:耶利米書三十二章40節:「我要將我的敬畏放在他們心裡,他們就不離開我。」

(2.) 背道的危險常被用來向信徒展示,以增加他們的謹慎;正如基督對祂自己的門徒所說,約翰福音十五章6節:「人若不常在我裡面,就像枝子丟在外面枯乾,人拾起來,扔在火裡燒了。」背道的危險被呈現給他們,是為了堅固他們的站立,或擺在他們面前使他們懼怕背叛。如希伯來書十章26、27節:「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

(3.) 應許與勸勉並行,使我們能在絕望與自負之間保持平衡。比較第12節:「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與本文:「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我們不可因為內心的污穢以及面前仍有的無數網羅而自負;我們也不可因為神立約之愛的永不改變而灰心。讓我們運用我們所領受的恩典,使我們能持守在其中。行動是我們的,但幫助是神的。若因確信自己必能堅忍而犯罪,這就是停止了堅忍,並因確信自己不會跌倒而跌倒,這是一個矛盾。

資訊的應用:它告知我們:

  1. 沒有任何教義是如此純正,以至於敗壞的心不會濫用它;因此,我們應盡可能防止這些誤解。
  2. 有罪的人是多麼容易抓住一切機會去放縱犯罪的自由;他們天生傾向於放蕩,因此曲解了基督聖潔的教義以達到此目的。
  3. 我們應當以何種厭惡感來對待任何減損受造物對神之順服必要性的事物,或任何友善於罪、誘惑你輕視順服的事物;是的,即使這是在恩典最榮耀的藉口下進行的,它也不過是塗了香水的毒藥。
  4. 我們對自己的思想與推論應當保持何種謹慎與警醒。每個人都從福音中得出這樣或那樣的結論;你從中得到了什麼應用?許多人雖然不會說出來,但他們在思想與行為上卻認為,我們既然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既然這對我們而言是自然的,我們就應當預備好補救措施。

[1.] 讓每一項神聖的真理都消化為聖潔的愛與實踐。愛:哥林多後書八章1、2節:「知識是叫人自高自大,惟有愛心能造就人。若有人以為自己知道什麼,按他所當知道的,他仍是不知道。」實踐:約翰一書二章4節:「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當真理轉化為愛,它就轉化為一種新的本性,而行為比言語更能揭示我們觀點的真實性。

[2.] 不要為了規避神對其受造物無可置疑的自然統治權,或為了侵犯神性的權利,而設立任何神秘的真理,例如將基督與道德律對立起來,彷彿道德律已被廢除;若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沒有罪,沒有責任,沒有審判,沒有懲罰,也沒有獎賞。

[3.] 不要將基督與基督對立起來:希伯來書五章9節:「他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他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不要將祂的功德與祂的律法對立起來,祂只對那些順從祂的人作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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