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於成義?羅馬書六章16節。
在本節中,使徒證明了認為「我們既然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的結論是不合理且荒謬的。為什麼?因為這破壞了我們所聲稱的狀態,因為服事罪的人不可能在恩典之下。他藉著一條普遍的準則證明了這一點,這準則在人類共同的理性中是顯而易見的:「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等等。因此,在這些話語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兩件事:
- 一條藉著自然之光顯而易見的普遍準則。
- 它在當前問題上的應用。
- 普遍準則:一個人自願順從什麼或誰,他就使那事物或那人成為他真正的主人。在此請注意:
[1.] 其證據,「豈不曉得」,意即,你們可以藉著世間事務的普遍進程輕易得知這一點。這裡有四件事是顯而易見的:
(1.) 每一位奴僕都是某位主人的奴僕(omnis servus est alicujus domini servus)。
(2.) 這位特定主人的權益是建立在某種特殊的權利基礎上的。
(3.) 這種權利,正如世間事務的運作,要麼是自願的契約或同意,要麼是純粹的征服,即將他人置於自己的權力之下。藉著自願契約,一個人成為奴僕,他與他人達成協議去事奉他;要麼是完全的,即將自己賣為奴隸,要麼是部分的,為了某種服務與職事:前者是奴隸(servus),後者是隨從或學徒(famulus),不是絕對的,而是為了某段時間與目的。藉著征服:彼得後書二章19節:「他們應許人得以自由,自己卻作敗壞的奴僕,因為人被誰制伏就是誰的奴僕。」
(4.) 當主人擁有這樣的合法權利時,每一位奴僕都有義務順服他的主人。亞里斯多德將其視為奴僕的特徵,即「不按自己的意願生活,而是按主人的意願生活」(τὸ ζῆν μὴ ὡς βούλεται)。所有這些事情對於每個人的理解力而言都是清晰且顯而易見的。
[2.] 其內容;有兩件事值得注意:(1)獻上自己去順從;(2)實際的順服。
(1.) 同意,「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正如一個人與他人簽約去事奉他。
(2.) 行為,「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無論是否曾有正式的契約。那實際順從他人的人,應被視為他的奴僕,並成為他的奴僕。第一個概念教導我們,沒有人能成為他人的奴僕,除非出於他自己意志的選擇與同意,無論人們進入何種事奉,他們都是自願進入的;魔鬼無法強迫我們作惡,基督也不會強迫我們行善。第二個概念教導我們,我們判斷自己對某人(無論是罪還是神)的事奉,不能僅憑我們口頭的同意,而要憑我們的實踐與順服。如果我們順從罪,我們就是罪的奴僕,無論我們口頭上聲稱或說什麼;如果我們沒有活在對神的順服中,無論我們對祂作出什麼告白、誓言與立約,我們都不是神的奴僕。
- 在將其應用於當前問題時,請注意:(1)兩位相反的主人,罪與順服;(2)兩種相反的獎賞與工價,死與義;(3)將二者相配,罪與死,順服與義。
[1.] 藉著「罪」,他指的是有意且自願、持續且輕易地犯罪。藉著作為工價的「死」,理解為第二種死,即永恆的死亡。
[2.] 另一位主人。藉著「順服」,指的是對神的順服,如果你順服神的命令;正如我們的職責以順服來表達,我們的獎賞也以義來表達。他沒有說「以至於死」(εἰς ὄλεθρον),這似乎是相反律所要求的,而是說「以至於成義」(εἰς δικαιοσύνην);你可以將其解釋為我們獲得幸福的權利,或獎賞本身。
(1.) 我們的權利;你們將被宣告並被接納為義人,因此成為永生的後嗣。聖經中對「義」一詞有許多接納方式。簡而言之,請這樣理解:
(1st.) 它可以在道德意義上被理解,指心靈與情感的良好傾向:以弗所書四章24節:「並且穿上新人;這新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
(2d.) 在法律或司法意義上,指一種被接納的狀態,或在神審判台前申辯的基礎。如羅馬書五章19節:「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在這個司法意義上,要麼與誡命有關,要麼與制裁有關:
(1st.) 與誡命或律法有關,指真誠且合乎福音地順服:約翰一書三章7節:「行義的才是義人」;路加福音一章6節:「他們二人在神面前都是義人,遵行主的一切誡命禮儀,沒有可指摘的」,這與罪咎(reatus culpae)相對。
(2d.) 與制裁有關,制裁有兩種:威脅或應許。與威脅有關,因此「義」意味著免除懲罰的義務。如羅馬書一章17、18節:「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至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這與刑罰(reatus poenae)相對。與應許有關,因此「義」意味著我們獲得永生的權利與資格,這並非來自我們順服本身的任何功德,而是神在約中恩慈的屈尊:「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提摩太後書四章8節)。我們的權利首先是藉著信心,然後藉著新的順服而持續。
(2.) 它可能暗示獎賞本身;因為在其他地方曾說,以賽亞書四十八章18節:「甚願你素來聽從我的命令!平安就如河水與你同在!公義就如海浪!」這裡的「公義」並非指任何道德美德或恩慈傾向,而是指繁榮與幸福。如箴言八章18節:「豐富尊榮在我;恆久的財並公義也在我」;這裡指的是福分。正如「罪孽」被用來指懲罰:「他必擔當自己的罪孽」;所以「義」被用來指獎賞。因此這裡的「義」與「死」相對,意指永生。
教義:基督徒極其需要考慮他們將時間、事奉與順服花費或投入在什麼地方。
這一點可由以下考量證明:
- 屬於我們職責的重大事務,是選擇一位主人,或考慮我們必須致力於什麼,以及我們將思想與心靈、生命與愛、時間與力量花費在什麼地方:列王紀上十八章21節:「你們心持兩意要到幾時呢?若耶和華是神,就當順從耶和華;若巴力是神,就當順從巴力。」他將這件事帶到審判面前,不是為了讓他們有自由去選擇他們喜歡的任何宗教,而是經過深思熟慮後選擇最好的。如約書亞記二十四章15節:「若是你們以事奉耶和華為不好,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他並非留給他們自由去選擇神或偶像,而是希望他們比較最好與最壞的,事奉神或事奉魔鬼;哪一個會帶來生命,哪一個會帶來死亡,哪一個對他們有好處,哪一個有壞處;並非因為選擇哪一個是可疑的,因為這對任何神智清醒的人來說都是顯而易見的;也不是為了藉由任何拖延來削弱他們的熱心,而是為了激勵並加速他們的選擇;但主要是為了讓他們能自由地選擇,並在他們的約中更加堅定與恆久,並使他們感到羞愧,若他們假裝事奉神,卻將順服從祂轉移到其他事物上,他們就更無可推諉了。那麼,你們要事奉誰、愛誰?你們要將思想、心靈與整個人獻給誰?是去行神所要求的,還是去事奉並取悅你們的私慾?做出正確的選擇,然後堅定且忠實於它。你們要假裝作神的奴僕,卻什麼也不為祂做嗎?
- 指導我們做出這一選擇的考量有兩點:(1)權利與利益;(2)我們從中獲得的好處或受到的傷害;因為每一項工作都有與之相稱且合適的工價。
[1.] 權柄在於何處?誰對我們擁有最佳的權利?公義就是將各人當得的歸還給各人:「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罪無疑是篡位者,但神才是我們合法的君主,因為祂造了我們,我們必須向祂交出我們在時間、精力與工作上的帳:使徒行傳二十七章 23 節:「因我所屬、所事奉的神,祂的使者昨夜站在我旁邊。」並且,
[2.] 事奉神能帶來最大的益處。使徒告訴我們,羅馬書六章 23 節:「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
[3.] 從道德層面來看,人有兩位主人:罪惡的自我,以及聖潔的神。這種劃分涵蓋了所有人;他們不是罪的奴僕,就是神的僕人。凡將自己的同意或順服交給罪的,就藉此使自己成為罪真實且名副其實的奴僕;凡將順服交給神的,就是神的僕人。如果你將自己交出來事奉神、順服祂的命令,你就會被視為祂的僕人,並因此蒙主悅納;因此,你必然是其中之一:要麼是罪的僕人,要麼是主的僕人。我將透過以下考量來證明這一點:
[1.] 所有人都不是好就是壞,不是屬肉體就是已歸正;不存在中間狀態。所有可能讓我們對此猶豫的,不外乎以下反對意見:其一,並非所有罪人都同樣邪惡,但他們都是罪人:以賽亞書五十三章 6 節:「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正如渠道被開鑿出來,敗壞的本性也會隨之宣洩而出。有些人事奉這種罪,有些人事奉那種罪;但如果你將自己交給任何罪去事奉它,你就是罪的奴隸:詩篇一一九篇 133 節:「求你用你的話使我腳步穩當,不許什麼罪孽轄制我。」或許你不是姦淫者,也不是醉酒者,但你仍有自己犯罪的方式,或是有某個巨大的缺口,讓你的敗壞傾瀉其中。其二,有些人正處於「歸正過程中」(inter regenerandum),即處於聖靈某種普遍的工作之下,如果神賜福,這可能是一個新狀態的開始;例如,請看馬太福音十三章 45、46 節:「天國又好像買賣人尋找好珠子,遇見一顆重價的珠子,就去變賣他一切所有的,買了這顆珠子。」尋找好珠子是本性對幸福的傾向;遇見重價的珠子是普遍恩典,這意味著知識、某種信心以及對基督的看重;但「去變賣一切所有的」來買它,則是特殊的救贖恩典。所有人都想幸福;但除了藉著基督,無人能得幸福。當我們將萬事看作糞土,為要得著基督時,我們才真正歸正了。在此之前,這裡雖有一些知識、一些認同、一些對基督的價值評估,但這些難道就構成了一種中間狀態嗎?答:不。儘管他們心中湧現出一些關於神的良善、救主的必要性、基督的愛以及天國喜樂的思想,但這些並未在心中扎根,以至於成為他們的新本性,或成為他們日常生活習慣與原則;這些思想並未贏得他們的心歸向基督,也未使他們決意遵行祂的旨意,因此,儘管他們不屬於褻瀆者,但仍應被列在屬肉體與未成聖者之中。正如那個少年人身上有許多美德,以至於基督「愛他」;「但他聽見這話,臉就變了色,憂憂愁愁地走了,因為他的產業很多」(馬可福音十章 21、22 節)。我們也讀到另一個人,基督對他說:「你離神的國不遠了」(馬可福音十二章 34 節),意思是離成為基督徒不遠,但實際上他並非基督徒;因為他是帶著試探的心向基督提問。許多靠近的人從未進入,儘管他們幾乎是基督徒,但若非全然是,他們就沒有歸正,因此應被列在神順服的僕人之外。所以,這不需要阻礙我們的道路;儘管他們對聖潔的益處與罪的邪惡有一些定罪感,也有一些離開罪的念頭,但在他們的心被降服於堅決的順服之前,並沒有救贖性的改變。
[2.] 沒有人能事奉兩個主人。我們的主明確地斷言了這一點:馬太福音六章 24 節:「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當兩位主人彼此對立,且在工作與目標上存在分歧時,人是不可能同時順應兩者的。誠然,如果兩個人或更多人同意僱用同一個人從事同一項業務與服務,那麼,正如我們所說,許多石頭只構成一擔,許多不同重量的東西也只構成一個負擔。因此,兩三個人或更多人若在同一目標上達成一致,就只構成一位主人;但要執行目標迥異之人的旨意,就像同時往兩個相反方向行走一樣不可能。如果他們的命令是彼此從屬的,那麼兩者或許都能得到相應的順服——神居首位,罪居次位;但他們的命令是相反的,且兩者都要求我們傾注心靈、情感與生命的全部力量;因此,事奉罪的人不可能成為神的僕人,因為神要求我們用全心、全意、全人去行祂所要求的,無論結果如何;而罪也要求我們用全心、全意、全人去行,無論後果如何。所以,一個人若想認真事奉任何一位主人,就必然會在對神的順服與對罪的順服之間分裂,必須離棄一個而依附另一個。他給予罪多少,他的心靈與情感就必然從神與對神的順服中被拉走,當他的私慾要求他犯罪時,他就必須得罪神。反之,如果他是主真實的僕人,他就必須時刻將心從罪中抽離,並將其奉獻給神。許多人想要調和這些水火不容的事物;他們希望既討好肉體,又討好神;或許他們身上有一些好的東西,但壞的更多;他們內心的傾向更多是為了罪而非反對罪;善被惡所控制,而惡在靈魂中擁有主導權;因為當我們明知故犯地持續在任何罪中,並採取一點宗教外衣來掩蓋或滋養它時,情況確實如此——正如許多人的宗教信仰反而維護了他們的私慾,他們因為對神有一種膚淺的愛,並做了一些神所要求的善事來為惡事辯解,反而更加放縱地活在罪中。
[3.] 我們所有人按本性都是罪的僕人;是恩典使我們成為神的僕人。因此,第 17 節接著說:「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神創造了我們,因此祂是我們合法的君主;但罪侵入並轄制了人類,神藉著救贖的權利,尋求將受造物恢復給祂自己,重新擁有屬於祂的東西。因此,在選擇主人的考量中,我們不能認為人的心是一片荒地,沒有被任何人佔據,留給下一個來者去奪取。不;那裡已經有一位篡位者,罪在指揮並佔用我們的時間與精力,我們必須先從罪中得釋放,才能成為神的僕人。問題在於我們是否更換了主人,並願意讓神恢復祂的權利——祂的權利已被長期剝奪。在民法中,他們有一個概念稱為「回歸權」(jus postliminii),即在自己的財產被他人長期佔有後,重新進入並佔有的權利:這種恩惠曾授予被擄到外國的俘虜,但拒絕授予因背叛或犯罪而逃亡的逃犯;後來,這一權利擴大到那些因飢荒而被驅逐,或在無法抵抗的敵軍淹沒其國土時被迫離開的人;他們有權重新進入自己的房屋與土地,儘管由於長期缺席,這些財產已被他人佔有。這就是書念婦人的情況,她為了躲避飢荒離開國土七年,她的房屋與土地被佔據(列王紀下八章,九章 5 節),後來經由代求而歸還。這與我們當下的情況不完全相同,僅在於其他主人曾轄制我們,這不僅是因為我們背離了主,更是因為我們的叛逆;唯有在理智上,祂的權利應透過悔改與將自己奉獻給祂的使用與事奉來得到承認:帖撒羅尼迦前書一章 9 節:「你們是怎樣離棄偶像,歸向神,要服事那又真又活的神。」關於第三個考量——從道德上講,只有罪與順服這兩位主人——就說到這裡。
[4.] 藉由將自己交出來順服其中任何一方,我們就成為了那一方的僕人。如果我們將自己交出來順服罪,我們就是罪的僕人;藉由將自己交出來順服神,我們就成為了神的僕人。
(1.) 我要談談罪的僕人,關於他們,我要說兩點:
(1st.) 他們確實是自願進入這種事奉,並將這種悲慘的奴役加在自己身上,但並非透過莊嚴的契約與盟約。僕人們以他們的主人為恥,不願承認自己的身份;因為他們是被欺騙而陷入奴役的,他們是被引誘並被拉走的:雅各書一章 14 節:「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他們因自願的傾向而將自己交給罪去順服,而非透過明確的盟約;他們不是被迫的,而是被引誘的,並甘願將自己置於這種束縛中。他們並不公開承認這一點,但他們的生活方式顯示了這一點,他們的心思在惡事上,因此他們是神的叛逆者與仇敵,拒絕祂那蒙福的統治:歌羅西書一章 21 節:「你們從前與神隔絕,因著惡行,心裡與祂為敵;但如今祂藉著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們與自己和好。」
(2d.) 我觀察到的第二點是,他們不僅在法律名義上,或在神面前被視為僕人,正如約翰福音八章 34 節所說:「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而且他們是因為悲慘的被擄,或他們加諸於自身的悲哀必然性而成為僕人;因為他們被剝奪了所有自救的自由:彼得後書二章 19 節:「應許人得以自由,自己卻作敗壞的奴僕,因為人被誰制伏,就是誰的奴僕。」我們對神的事奉是義務之債,他們事奉罪則是致命的必然之債。自由人是有權利與能力處置自己或自己的行為與工作的人;而僕人則是聽命於他人、受他人處置,且無論在法律上(de jure)還是事實上(de facto)都無法隨心所欲的人。因此,罪的僕人雖然在法律上(de jure)理應順服神,但在事實上(de facto)卻是他們獸性情感的奴隸,當他們心中有某種意願並被更好的事物說服時,卻無力抵擋試探,也無法走出那種悲慘的境地。
(2.) 關於神的僕人,我觀察到兩點:
(1st.) 他們成為神的僕人,不僅是出於自願的傾向,更是透過公開的宣告與明確的盟約。神不接受任何僕人,除非他們刻意地依附祂,並藉著選擇將自己束縛在祂的道路上:哥林多後書八章 5 節:「照神的旨意,先把自己獻給主,又歸附了我們」;自願的降服是必要的。正如以賽亞書五十六章 4 節:「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人」;第 6 節:「與耶和華聯合,事奉祂。」這種刻意的自願選擇,表達在莊嚴的盟約奉獻中。神不是一位值得羞恥的主人,而是可以且必須公開承認的主人。
(2d.) 我們的同意,或將自己交出來順服,是不夠的,必須透過我們持續不斷的實際順服來驗證並落實;因為除了將自己交出來順服之外,「你們順服誰,就作誰的奴僕」。許多人與神立約,卻不遵守與神的約;他們有願望與意圖,卻沒有實行。我們是誰的僕人,不僅由我們的同意可知,更由我們持續的實踐可知;如果我們生活在對神持續且謹慎的順服中,我們就是祂的僕人,儘管我們意識到自己有許多過失。我們情況的考驗主要取決於兩件事:我們內心的傾向與我們生活的趨向,即我們的選擇與我們的道路。我們讀到有些人說:「凡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要遵行」;神回答說,申命記五章 29 節:「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他們當時情緒高昂,許下美好的諾言。因此,僅僅將自己交給神是不夠的,除非我們為神而工作;因為除了意圖與傾向之外,還必須有持續的實踐與討祂喜悅的追求。
[5.] 兩類僕人都會得到與他們所做工作相稱的工價。
(1.) 罪的工價乃是死。罪的僕人給自己帶來了永恆的死亡。罪與死是攜手並進的;在祂公義的所有法則中,神將它們放在了一起:雅各書一章 15 節:「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這點我們應當深思;當撒但與你敗壞的心向你展示誘餌時,信心應當看見那魚鉤。這將是死亡,或者說,我正在做的事情,其本質正使我暴露在永恆的死亡之下。官長所施加的肉體死亡的恐懼,抑制了世上許多邪惡,使人不敢做官長所禁止的事;難道神不更應當被敬畏嗎?「設立律法和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那能救人也能滅人的」(雅各書四章 12 節),祂擁有「永恆生命與死亡的權柄」(potestatem vitae et necis aeternae);難道我們不應當敬畏並尊崇祂嗎?那些執意犯罪的罪人,似乎完全不把永恆的死亡當一回事。
(2.) 順服的工價乃是義;也就是說,如果我們是神忠心的僕人,我們將得到永生的獎賞;這不僅是不被定罪,或從永恆的死亡中得釋放,而是永恆榮耀與福樂的擁有。我們之中沒有人能說神叫我們白白事奉祂,或讓我們有所損失;祂提出無盡的獎賞與懲罰來促使人順服祂的律法;正如祂將以無盡的苦難懲罰惡人,祂也將以永恆的福樂獎賞順服者。雖然我們在祂面前毫無功德,但你不能說你是白白勞作;祂非常樂意顯明祂對順服者的嘉許:馬太福音二十五章 23 節:「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對祂來說,在全世界面前稱讚祂的僕人是一件令人喜悅的事。
應用一:我們由此得知應當選擇誰作為我們的主人,或我們應當與誰建立僕人的關係。
- 考量神無可置疑的權利;這將使靈魂敬畏。在你因同意而成為神的僕人之前,你因義務早已是神的僕人;在立約之前,你因創造早已屬於祂。我們自身的義務是必要的,這能更激發我們對責任的意識,使它在我們心中更明確、更活躍,也更蒙神悅納。神會讓惡人看見,祂有權懲罰他們,而無需徵求他們的同意;但除非你甘願將自己交出來事奉祂、順服祂,否則祂不會獎賞你。基督不會違背人的意志強迫人行善,但祂得勝恩典的果效是使你甘心樂意,使你願意將自己交出來順服祂:詩篇一一○篇 3 節:「當你掌權的日子,你的民要以聖潔的妝飾為衣,甘心犧牲自己。」
- 考量順服的必要性。我們的事奉並未因恩典而廢除,而是被改變了:「你們順服誰,就作誰的奴僕。」我們被救贖是為了順服:路加福音一章 74、75 節:「叫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在祂面前,終身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祂。」我們蒙赦免是為了順服:詩篇一百三十篇 4 節:「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我們蒙更新與成聖是為了順服:彼得前書一章 2 節:「就是照父神的先見被揀選,藉著聖靈得成聖潔,以致順服耶穌基督。」一旦我們進入這個蒙福的狀態,並與基督立約,依靠祂並順服祂,那麼所有隨後的恩典都會根據我們的順服而分發。正如聖靈的進一步供應:使徒行傳五章 32 節:「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以及永生,希伯來書五章 9 節:「祂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神內在與外在治理的所有果效,我們在世上與神之間的所有交通:約翰福音十四章 21 節:「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我也要愛他,並且要向他顯現自己」;也就是說,祂將以救恩的知識光照他,以恩典的救贖性運作使他甦醒,向他仰臉,賜他良心的平安:馬太福音十一章 29 節:「你們當負我的軛,學我的樣式;這樣,你們心裡就必得享安息」;祂會使他們所認為合適的善事產生聖潔的果效:以賽亞書一章 19 節:「你們若甘心聽從,必吃地上的美物。」基督對祂順服的僕人是如此溫柔,如此樂意珍惜,並將祂光照、甦醒、安慰的恩典以及祂父愛般的護理之果效賜給他們。
- 深思你應當在哪些方面順服祂,或努力去認識祂的旨意:以弗所書五章 17 節:「不要作糊塗人,要明白主的旨意如何」;羅馬書十二章 2 節:「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對責任的懷疑會極大地削弱我們順服的決心;這同樣會削弱我們對罪的厭惡與抵擋。當你確信某事是罪時,你會更小心地避免觸碰它;當你確信某事是責任時,試探就更難將你拉離它;因為在試探的時刻,這會讓你感到恐懼:什麼!難道我要藉著冒險去做祂所禁止的事,或忽略祂明確命令的事來違背神嗎?當我們的責任一旦成為爭議的焦點,你總會發現人們對此不再那麼嚴肅;因此,這是主的憐憫,大多數必要的原則都是無可置疑、不容辯駁的,否則罪會更普遍地被犯下,且良心的懊悔會更少。因此,你必須明白什麼是責任,什麼是罪,以免因缺乏亮光而使你的實踐能力衰弱,並減弱你對神所命令之事的熱心,或對神所禁止之事的抵擋。
- 為了持續你順服神的決心,你應當經常思考兩件事:過去與未來。
[1.] 過去,即事奉罪與順服神的果子。事奉罪的果子。唉!我們無法回首而不感到羞愧與臉紅:羅馬書六章 21 節:「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什麼果子呢?」羞恥的對象不是愚蠢就是污穢。現在你的眼睛被恩典打開了,你在那段背離神的舊順服歷程中,看見了這兩者。但那時你們有什麼果子呢?它使你們充滿了痛苦與恐懼的束縛,以至於你們對神沒有一個安慰的思想;唉!罪那轉瞬即逝的快樂,與這種心靈的困擾與焦慮相比算得了什麼?你們這些嘗過苦水的人,還要再試一次嗎?「離棄耶和華你的神,不存敬畏我的心,乃為惡事,為苦事」(耶利米書二章 19 節)。那些曾經受過傷的人,事後往往會更加謹慎;一個被兇狗咬過的孩子,不會輕易再把手指伸過去。他們曾論證道,約書亞記二十二章 17 節:「從毗珥的罪孽還算小嗎?雖然遭瘟疫,直到今日我們還沒有洗淨這罪。」你們還要再次逃避神的面,並對祂變得疏遠嗎?罪在回顧時與在犯下時是完全不同的;不要揭開你的舊傷疤,讓良心重新流血。但不僅要記住你悖逆的果子,也要記住你順服的經歷,即神愛的滋味、賜給你的拯救與祝福;正如大衛,詩篇一一九篇 56 節:「我所以遵守你的訓詞,是因這個」;這份安慰、這份平安或良心的寧靜、這份保護、這份拯救;我們為什麼要對神感到厭倦呢?我們在祂身上發現了什麼不義嗎?彌迦書六章 3 節:「我向你作了什麼呢?我在什麼事上使你厭煩?」
[2.] 對於未來;罪或順服的果子將是什麼?「罪的工價乃是死,順服的果子乃是義。」罪本身應得咒詛,地獄不是可以開玩笑的事;許多人現在正身處火焰之中,難道你要走那條通往死亡之門的道路嗎?但另一條路,即順服,則有義。你得榮耀的權利更加無可置疑。神不會讓你為了你的傷害與毀滅而順服祂。不;祂正引領你走向無盡的喜樂與福樂。聖潔直接通往永恆的生命,而就目前而言,你的權利是明確的。天國是那些愛神並為祂而活的嚴肅信徒的份。
- 因為人心反覆無常,舊有的同意力量可能會耗盡,你必須經常更新你的奉獻,重新將自己交給神去順服祂;因為我們的順服建立在同意之上;它越固定、越堅定,你的順服就會越穩定。因此,我們應當經常莊嚴地更新在洗禮中所立的約,將自己作為祂公開承認的僕人與子民交給神,堅定地決心在未來採取更嚴格的順服道路:歷代志下三十章 5 節:「於是他們定了章程,傳遍以色列,從別是巴直到但,使民都來,在耶路撒冷向耶和華以色列的神守逾越節;因為照所寫的例,他們許久沒有照樣守了。」
- 當你再次將自己交給神時,要更謹慎地順服祂;部分原因是魔鬼喜歡試探那些剛奉獻給神的人,正如基督在受洗後,以色列人在頒布律法時,門徒在基督變像後爭論誰為大,那些在愛筵上醉酒的人;部分原因是順服顯示了你同意的真實性:哥林多後書五章 15 節:「並且祂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