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因為我們眾人必要在基督的審判臺前顯露出來。」(哥林多後書五章10節)
我現在來到本文的第五個重點,即受審的原因或事項,以及我們必須受審的內容。
- 概括地表達:διὰ τοῦ σώματος,即在身子裡所行的事。
- 分為不同的種類:或善或惡。
教義:每個人的審判都將根據他在肉身中所行的事進行,無論是善是惡。
這點由其他經文證實:馬太福音十六章27節:「人子要在他父的榮耀裡,同著眾使者降臨;那時候,他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啟示錄二十章12節:「死了的人都憑著這些案卷所記載的,照他們所行的受審判。」
在此我將探討:
- 為何要提出行為。
- 它們如何在通過每個人的判決與定案中被考量。
- 它們在懲罰與獎賞方面佔有什麼地位與位置。
首先,為何要提出行為,且每當提到審判時,總會插入一段提及行為或與行為相關的經文。 我回答,這是榮耀神並使受造物信服的最合適方式,這也是審判的兩個目的,且藉由給予他們行為的果子(無論善惡)而得到最大的促進。
- 為了神的榮耀。在那日,神將榮耀他的聖潔、公義與真理,是的,還有他白白的愛與憐憫;帕子將被除去,這一切在那日都將成為感官的事實。
[1.] 神的聖潔。聖潔的神喜悅聖潔與聖潔的人,憎惡罪惡與作孽的人。聖經中提到了他聖潔的兩個部分:他對聖潔事物與人的喜悅(箴言二章20節)。正直人是他所喜悅的,他們的服事也是(箴言十章8節)。我們能想像神會命令聖徒彼此相愛,並視他們為世上的尊貴人(詩篇十六篇3節),無論他們在外在境遇上多麼貧窮卑微,而他自己卻不更加愛他們,不喜悅他自己的形象在他們身上所反映出的光輝嗎?另一方面,他對罪與罪人的憎惡:哈巴谷書一章13節:「你的眼目清潔,不看邪僻」;詩篇五篇4節:「你不是喜悅惡事的神。」我們這些僅擁有一滴神性的人,不僅憎惡罪,也憎惡罪人:彼得後書二章8節:「羅得那義心,天天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就傷他的義心。」那麼,如果我們不對神性造成明顯的褻瀆,我們能想像神會對善惡漠不關心,而聖徒不會因為他們的聖潔在神眼中更可愛,惡人不會因為他們的罪而可憎嗎?因此,現在當一切都要被揭露並顯而易見時,獎賞他子民的恩典與服事,並展示他們對他是何等喜悅與蒙悅納,對他而言是一種喜悅;越聖潔,在他眼中就越是可愛的對象。另一方面,他將在他們的判決與懲罰中展示他對罪與罪人的憎惡;因此,必然地,他們不同的行為必須納入考量,以便聖潔的人能得到應有的讚美與嘉獎,而惡人能從世界的審判者那裡得到公正的責備。
[2.] 他的報應公義。神有三種公義:他的一般公義、嚴格公義,以及根據福音律法的恩慈或信實公義。(1.)他的一般公義要求在那些彼此不同的人之間,應有不同的對待;每個人都應當照他所種的收穫,無論他是撒種在肉體上還是聖靈上,他行為的果子都應歸入他的懷中。因此,雖然這在今生並不顯著,因為今生是神忍耐與我們受試驗的時期,善惡混雜,但在來世,當神「按公義審判世界」(使徒行傳十七章31節)時,善人有好報、惡人有惡報是必然的。正如使徒所言,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6-7節:「神既是公義的,就必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也必使你們這受患難的人與我們同得平安。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顯現。」在報應的差異中存在著一般的公義原則,因此,受審者的不同行為必須納入討論,無論是善是惡。(2.)神在行為之約中宣告的嚴格公義,藉此他根據人的完全順服來獎賞人,否則就因人的失敗與虧缺來懲罰人。這在審判日也將部分地顯明,至少在惡人身上;因為使徒宣告,根據人所處的不同聖約,對人的對待將有所不同;有些人將受自由律法的審判,神將根據此律法接納他們真誠但不完美的順服;其他人將受審判,且沒有任何憐憫的調和(雅各書二章12-13節);這也是公正的,因為他們從未改變過契約與身分。神造人時給了他一條律法,與他所造的完美與無罪相稱。我們的行為並沒有使他要求那律法所規定的順服之權利失效,也沒有使我們履行它的義務失效;然而,因為人一旦違背了這律法,就無法履行它或藉此獲得義,神便喜悅在船難後拋給我們一塊木板,提供我們一條新恩典律法的補救措施,其中他要求我們「當向神悔改,信靠我們主耶穌基督」(使徒行傳二十章21節);要求我們回到創造主的職責上,依賴中保的功勞、滿足與大能。現在我們都是罪人,根據自然律法,我們已百倍地應得死亡、禍患與憤怒;如果我們因不悔改與不信,而不願接受神的補救,我們就被公正地留給了我們出生時所處的舊約,從而遭受沒有憐憫的審判。(3.)他的恩惠與白白施予的公義,即根據他的福音律法進行審判,該律法接納真誠的順服;因此,當神獎賞一個在恩典條件下有資格獲得獎賞的人時,他是公義的;正如希伯來書六章10節所言:「神並非不公義,竟忘記你們所做的工和你們為他名所顯的愛心。」他的應許留意行為,以及信心與愛心的果子,作為我們資格的一部分,使我們有資格獲得所應許的福分。
[3.] 他的真實與信實。神已應許將生命與榮耀賜給悔改、順服與忠心的人。神將履行他的應許,並根據他對僕人的應許,獎賞他們所有的勞苦、忍耐與忠心。他應許將救恩賜給誰?賜給順服的人、忍耐的人、心裡清潔的人、勤奮與好學的人,這在神的話語中隨處可見:約翰福音十二章26節:「我的僕人也要在那裡」;雅各書一章12節;羅馬書二章6-7節:「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相反地,他已宣告並威脅:8-9節:「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那些爭辯並推卸責任的人——「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參見應許與威脅交織在一起,針對屬肉體與治死罪的人:羅馬書八章13節:「你們若順從肉體活著,必要死;若靠著聖靈治死身體的惡行,必要活著」;加拉太書六章8節:「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順著聖靈撒種的,必從聖靈收永生。」現在,為了使神的真理完全顯明,人的行為必須被帶入審判。
[4.] 他的白白恩典。那日的事務不僅是為了榮耀他的公義,也是為了榮耀他白白的愛與憐憫:彼得前書一章13節:「盼望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所帶來給你們的恩。」當我們在肉身中所行的事,無論善惡,被帶入審判時,這恩典絲毫沒有被削弱,反而得到了高舉。
(1.)信徒的惡行顯示,每個人都因犯罪而配得死亡,儘管我們不像其他人那樣因罪而永遠滅亡。神最好的聖徒也需要祈求免除他嚴格的審判:詩篇一百四十三篇2節:「求你不要審判僕人」;他沒有說「不要審判你的敵人」,而是「你的僕人」。那些能以最大忍耐恆心行善的人,最終除了憐憫之外,別無所求(猶大書21節)。這是他們最好的懇求:啟示錄二章10節:「你務要至死忠心,我就賜給你那生命的冠冕。」當我們為神做了並受了這麼多苦之後,我們最終必須將永生視為從救贖主手中領受的禮物;若非新約的恩典,我們可能像其他人一樣滅亡。在某種程度上,我們在此看見恩典,但絕不如那時那般完全與完美。部分是因為現在我們對自己的不配沒有那麼深刻的認識,不像我們的行為被審視、一切被帶到光中時那樣;部分是因為現在對神恩惠的彰顯,不如我們在完全與最終獎賞時那般充分與廣大。他樂意赦免我們的過犯,接納我們進入他的家,賜給我們一些他愛的滋味,以及進入天國的權利,這是現在的恩典;但那時將是另一種恩典與恩惠;那時我們的赦免將由審判者親口宣告,他不僅將我們接納進他的家,更接納進他直接的同在與天上的宮殿;不僅賜給我們權利,更賜給我們產業:「你們這蒙我父賜福的,可來承受那創世以來為你們所預備的國」;且不僅僅是一些遙遠的服事與職分,而是將永遠沉浸在愛神、以神為樂並讚美神之中;這才是真正的恩典。神的恩典,或他對罪人白白的恩惠,直到那時才在它所有的榮耀與恩慈中顯現出來。
(2.)信徒所行的善是非常不完美的,且夾雜著許多軟弱與虧缺;它或許能經受住試金石的考驗,但無法經受住天平的衡量,正如我們那時將會發現的,當我們公義的審判者將我們最好的行為與他聖潔的律法進行比較時。在我們悔改、相信並歸向神的順服之後,主知道我們的義如同污穢的衣服,我們最好的袍子也需要用羔羊的血洗淨。罪是我們的赤身露體,恩典是我們的衣裳。
(3.)即使它再完美,它在神手中也絲毫不能憑其內在價值賺取任何東西:「你們做完了一切所吩咐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路加福音十七章10節)。支付應盡的債務不值得任何獎賞;我們能為神做任何事,這本身就是賜給我們的恩典(哥林多後書八章1節);服事與苦難與獎賞相比,毫無平等可言(羅馬書八章18節);且這一切都是由那些曾經配得永死的人所做的(羅馬書六章17-18節);並藉由無限的恩典從那種悲慘中被救贖與恢復(彼得前書一章18-19節);且在我們服事他之前,藉由他預先的揀選之愛,早已被指定為永生的後嗣(羅馬書八章17節)。簡言之,那些不斷需要懇求神的憐憫以赦免罪孽,且不能藉由任何行為來強迫神的人,必然會讚美恩典;而向他們顯明的恩典越多,他們對自己的認識越深,他們就越會這樣做。
- 審判的另一個目的是使受造物信服,而這最好藉由將我們的行為(無論善惡)帶入審判來完成。如果只顯明神的旨意,被定罪者將會有正當的異議,他們的詭辯將被證明是有理的,即他們之所以未得救是因為神。人傾向於錯誤地指責神:箴言九章3節:「人的愚昧傾敗他的道,他的心也抱怨耶和華。」無論人現在對神有什麼異議,到那時一切都將明朗,他們的行為將被提出,他們自己的邪惡選擇與道路也將被提出。如果只顯明救贖主的恩典,那些被排除在恩惠之外的人似乎可以指責這種程序是專斷的,整個事務似乎是恩惠而非公義的問題。但當他們的滅亡是出於他們自己時,就沒有抱怨的理由;如果只考慮人的良好狀態,就不會有對神公義作為如此公開的辯護。在任何審判中,當審判者按照法律作為規則,並根據所指控與證明的內容,將規則應用於受審者時,一切都是正確且令人信服地進行的。現在,提出在肉身中所行的事(無論善惡),與這兩者相符,因此在審判日,採取了正確的途徑來使受造物信服。
[1.] 審判者必須緊守律法作為他的規則,以宣告受審者的無罪或定罪。因此,基督作為審判者,有責任根據我們所處的律法來裁決我們的案件。我們基督徒處於雙重律法之下:自然律法與恩典律法。自然律法約束我們去愛並服事我們的創造主;但由於人的背叛,恩典律法找出了一種補救措施,即悔改,或在違背後歸向我們的職責,以及信心,或以「耶穌基督」的名義尋求神的憐憫。現在,那些不願接受第二聖約的人,仍處於第一聖約的束縛之下,該聖約要求他們完全的順服,如果審判者根據他們的行為審判他們,並沒有虧待他們。但現在,那些已經接受第二聖約並將自己奉獻給神,在救贖主的憐憫中尋求庇護的人,他們確實對第一聖約有辯護的理由;他們是罪人,但他們是悔改的罪人,是信靠基督的罪人。現在,他們的宣稱必須由審判者檢驗,這種悔改與對恩典的接受是否真誠與真實,是否為真正的悔改者與堅定的信徒;這必須藉由我們的行為來觀察;審判者必須檢驗,我們的悔改與歸向職責,是否由我們隨後的順服所證實,以及我們對基督感恩的接受,是否使我們在順服中保持恆心與喜樂。在神的審判臺前,可以對人提出雙重控告:他是一個罪人,因此犯了第一聖約;或者他不是一個堅定的信徒,沒有履行第二聖約的條件。關於第一個控告,我們因信稱義;關於第二個控告,我們因行為稱義;因此雅各與保羅的教導得以調和:羅馬書三章24節:「人因信稱義,不靠律法行為」;雅各書二章24節:「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我們每個人都可以被視為活在世上的人,或處於自然狀態下的罪人,或被呼召進入基督裡神恩典的人,或宣稱信靠救贖主的基督徒。根據這種雙重關係,我們受到雙重審判,根據……
按律法而言,人既已定罪;按福音而言,人在愛子裡蒙悅納。這雙重的審判,對應著雙重的稱義:一是罪人因基督的滿足,藉著信心領受,而不靠律法之工;二是信徒,或處於恩典狀態之人,因行為而稱義。此處並非追究他是否滿足了律法以藉此得生命,而是追究他既自稱為基督徒,是否為真信徒,而這必須由他的行為來驗證。因為神在恩典之約中賜給我們兩樣福分:罪得赦免與聖靈的成聖;同時也要求我們盡兩樣義務:藉信心感恩地領受祂的恩典,以及作為愛之果實的新順服。既然如此,即基督的使命與託付是將永生賜給真信徒,且僅賜給他們,那麼真信徒唯一可靠的標記便是他們新順服的行為。這些行為必須在審判中受驗證。
(二)審判官必須「依據所陳述與證實的事實」(secundum alligata et probata)行事,不可憑臆測判決,而須根據事實證據。因此,基督為了使人確信他們是因第一聖約而成為罪人,或是因第二聖約而成為偽善者或真誠者,就必須察看他們的行為。在此情況下,人的自稱不足為憑,必須考量他們的生活。因為有字句上的基督徒,也有靈裡的基督徒;有些人有敬虔的外貌,卻背棄了敬虔的實質(提後三5);神並不看重外在的自稱(彼前一17)。正如存在屬肉體的異教徒,也存在屬肉體的基督徒;一個人可能因受良心責備或僅僅是規條式的知識而說得頭頭是道,但要行得好,則需要恩典的活潑原則。聖經總是藉由恩典的運作、行為或果子來彰顯恩典;因為死氣沉沉的習慣毫無價值。那運作的信心贏得了稱義的獎賞(加五6),榮耀了基督(帖後一11-12)。那勞苦的愛是神所看重並獎賞的(來六10)。那活潑的盼望是重生的果子(彼前一5);是那激勵人去行動的動力(徒廿四15-16;廿六7-8)。否則,恩典便無法在良心的審視下顯明。當樹液看不見時,蘋果卻顯露出來。正是那些運作的、活潑的恩典會顯露自己。一個人或許能想得好、說得好,但那治理他生活方式的恩典才會顯明出來。神知道人心裡有什麼,知道信心在最初栽種時是否純正,即便在果子顯現之前。但這審判的進行,不僅依據審判官的知識,也依據我們自身良心的見證、他人的觀察,以及我們生活中公開顯明的事實。
其次,這些行為在我們的判決與定命方面是如何被考量的:
- 我們的行為在此被考量,是就其所流出的原則——一顆更新的心——而言。神不看單純的行為,而是看其源頭、動機與目的(箴十六2)。祂衡量人的靈(quo animo),不僅看行為的實質與分量,更看是以何種靈、從何種原則而做:弗五9,「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即我們是否從心中的恩典原則而行。猛烈的動作與從內在原則流露出的行動是有區別的。基督在賜下實際的真誠順服之前,先賜下順服的性情。活在聖靈裡先於行在聖靈裡(加五25)。原則先被注入,行動隨之而來。約三21說:「行真理的必來就光,要顯明他所行的是靠神而行。」一個敬虔的人不能滿足於對律法的一些外在順從,他必須知道這些行動是來自神,來自祂在我們裡面的恩典與聖靈,並指向祂,即指向祂的榮耀與尊貴,且是按照祂的旨意所引導的。一點點外在的聖潔無法滿足基督。
- 就行為發生時的狀態而言。即稱義的狀態,與神和好的狀態;因為惡人的祭物是耶和華所憎惡的:加二19,「我藉著律法,就向律法死了,叫我可以向神活著」;羅七4,「歸於基督,叫我們結果子給神。」婚前所生的孩子並非合法:彼前三11,「你們為人該當怎樣聖潔,怎樣敬虔呢?」我們應當留意我們身分的資格,即我們藉著基督與神和好,藉著為罪憂傷、藉著向中保祈求赦免與悅納,每日更新與祂的友誼。使徒並未說,我們的談吐該當多麼聖潔,而是說我們該當成為怎樣的人。
- 行為被考量,是就其一致性而言。沒有人是因單一行為而被審判;我們無法僅憑幾件瑣事,就斷定我們在神面前的狀態是好是壞,而必須看我們的道路,或我們生活與談吐的常態,以及我們的歷程:羅八1,「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一個人偶爾可能踏入一條他並不打算走下去的路。神在審視祂的創造時,考量了每一天的工;分開看是好的,合起來看(創一31),整個架構都甚好;所有的工合在一起是協調的,且在適當的比例下彼此相稱;我們也當努力效法神,使我們所有的行為,每一件,以及我們整體的歷程合在一起看,都顯為美好,在秩序與比例上彼此呼應,使我們整體的為人處世成為一個無可指摘的聖潔完美架構。在世人中,有些人做某些事做得很好,但他們的秩序與舉止卻不相稱。敬虔人的行為與偽善者的行為,區別在於:偽善者的行為分開看最好,而好人的行為在合在一起看時,才是最好、最受稱許的。
- 這些行為被考量,是就其目標與範圍而言:腓一11-12,「並靠著耶穌基督結滿了仁義的果子,叫榮耀稱讚歸與神,使你們在基督的日子作誠實無過的人。」正如做一件或幾件善事不足以使人有資格進入審判日,而是要結滿仁義的果子;同樣,我們的目標也必須與我們的行動一樣良善,並以神的榮耀作為我們偉大的目標。一個本身良善合法的行動,根據其目的以及行為者所設定的範圍,可能被算作罪或義務。
- 我們所有的行動都沒有遺失,而是記錄在案,好讓我們在另一天聽到,並增加總數,無論是善是惡。一個不悔改之人的帳目在增加:羅二5,「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的日子顯露」,就像耶何耶大的櫃子,放得越久,財寶就越多。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罪,卻是一個先前已犯大罪之人所行的。在一個固定的總數上加一個零會使其增加,每一滴水都有助於填滿杯子。在真誠的人身上也是如此:腓四17,「果子漸漸增多,歸在你們的帳上。」每一個真誠的行動都使其增多;有些行動比其他行動更微不足道,但若為基督的緣故而做,即使本身很小,也會被留意到:太十42,「無論何人,因為門徒的名,只把一杯涼水給這小子裡的一個喝,我實在告訴你們,這人不能不得賞賜。」
第三,這些行為在懲罰與獎賞方面有何地位與位置?顯然有明顯的區別,如羅六23所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惡人的行為對他們的毀滅與敗亡有直接的、功德性的影響;惡人站在自己的根基上,被撇棄給自己。我們行惡是出於自己的意願,並靠自己的力量;但我們所行的善,既非我們自己的,也不純粹是善的。此外,罪與順服之間還有這樣的區別:罪的嚴重性總是因其對象的比例而加重,但順服的功德與價值卻總是減輕;因此罪與冒犯被加重了;例如,毆打官員比毆打平民嚴重,毆打君王比毆打普通官員更嚴重。因此,犯在神身上的罪應得無限的懲罰,因為神的威嚴是無限的,所以永死是罪的工價。但另一方面,神越偉大、越榮耀,我們愛祂、事奉祂的義務就越重,因此我們為祂的緣故所行的善,就越是理所當然,神並不因行動本身的功德而有任何權利或公義上的義務去獎賞它,因為在這裡,對象的偉大減輕了行動的價值;因為無論受造物是誰,他都將自己的一切虧欠給神,神處於如此崇高的地位,以至於我們無法對祂施加任何義務;所以祂並非因其自然公義而有義務獎賞我們,而只是因祂自己的良善而傾向於這樣做,並因祂自由的應許與恩典之約而有義務這樣做。亞里斯多德說得好,子女無法對父母有功德,他們所盡的一切仁慈與義務,不過是對那些在神之下賜予他們生命的人所做的正當回報;因為嚴格意義上的權利與功德,只存在於某種程度上平等的人之間。如果子女與父母之間尚且沒有,那麼神與人之間就更沒有了。那麼,雖然罪應得懲罰,但我們的善行卻不配得其獎賞。那最初接納我們並包容我們所有過犯的恩典,依然為我們加冕,並賜下我們在基督降臨時所期待的一切尊貴與榮耀。
那麼,我們的行為對我們的獎賞有何關係呢?
答:1. 它們使我們成為神喜悅與稱許的對象。因為聖潔的神確實喜悅祂忠心的僕人:太廿五21,「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順服祂的本性與旨意,比罪與悖逆更符合祂的聖潔。
- 它們使我們具備資格,使我們更能領受祂福音之約的獎賞,該約要求我們接受救贖主的憐憫,回轉順服,並在順服中持守,好讓公義的審判官在那日將冠冕戴在我們頭上(提後四7-8)。
- 行為被提出作為純正信心的無疑證據;它們是一種證明,是「更顯著的標記」(signis notioribus),因此適合在全世界面前稱義信徒;門框上塗的血意味著那裡住著以色列人。同樣,這種一致的聖潔歷程顯示信心已在他們裡面扎根。
- 它們是獎賞程度的衡量標準;因為林後九6,「少種的少收,多種的多收」,不僅是榮耀,而且是極大的榮耀,有極大的度量。我們走到這一步是安全的,若少於此,除非我們想侵犯對聖潔的關懷,否則是不可能的。
應用:噢,那麼,讓我們謹慎我們在身子裡所做的事,無論是順從肉體還是聖靈。如果我們期待好的收成,就必須確保我們的種子是好的。現在是播種的時候,但那時是收割的時候,行為將被追究。不是我們的聲音,而是我們的手;就像以撒所說:「聲音是雅各的聲音,手卻是以掃的手。」沒有什麼能證明我們的真誠,唯有那一致、恆久、捨己的順服。
- 必須是一致的歷程。一個人或許能強迫自己做一兩件好事;掃羅在狂喜中可能也在先知中間。一個人是根據他的歷程與道路來被評判的。神的兒女可能因某個行為而顯得奇怪;你不能僅憑那一點來評判他們,就像你不能僅憑一條陰溝或水溝來評判一條街道的榮耀。另一方面,人們可能在特定時間裝作虔誠,就像患瘧疾的人有身體好的日子,淫慾或罪惡的發作並非總是纏繞著他們:詩一〇六3,「凡遵守公平、常行公義的,這人便為有福。」當一個人的為人處世始終如一,他的歷程就是在各處、在凡事上討神喜悅,而不是心血來潮、情緒好時才做:約壹三9,「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
一個自願犯罪的行為,就像母雞生下烏鴉的蛋一樣怪異;許多人的生活充滿了矛盾。掃羅有時殺盡所有巫師,有時自己卻去求問巫師。耶戶對亞哈的偶像崇拜表現出熱心,卻對耶羅波安的偶像崇拜不以為意。
- 恆久。門是窄的,路是小的;我們必須進入一條,走在另一條上;有立約,也有守約:詩一〇三18,「就是那些遵守他的約、記念他的訓詞而遵行的人」;加六16,「凡照此理而行的,願平安、憐憫加給他們,和神的以色列民。」信心與順服是赦免的條件,而恆久的順服是得救的條件。
- 捨己地行出來。善行並非昂貴;「平平安安地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在約壹三16中,使徒談到為弟兄捨命,談到張開雙手與心腸去供應飢餓者、遮蓋赤身者。同樣地,當我們費心教導無知者、勸誡頑固者、堅固軟弱者、安慰受苦者時,也是如此。你以為宗教僅僅在於聽道、唱詩、讀經,或幾句昏昏欲睡的禱告、草率的靈修嗎?這些是媒介,但果子在哪裡?不;它在於捨己的順服。這些是我們在審判日將被問及的行為,太廿五章,「你們探訪了嗎?你們給人穿衣了嗎?當時代對神僕人皺眉時,你們承認他們嗎?你們在他們困苦時救濟並安慰他們嗎?」口頭的勞動與舌頭的事奉是廉價的,不付代價的宗教毫無價值(撒下廿四24)。當我們捨己,且明顯地將神的利益置於我們自己的利益之上時,我們的真誠就最為顯明,我們每個人都應當考慮神呼召我們為了榮耀的盼望而捨棄什麼利益,且無論付出什麼代價,都要對神忠心。廉價的事奉神之路帶給你的是毫無或極少的安慰。當然,一個人若不在宗教上徹底,就會面臨許多捨己的機會,捨棄自己的安逸、利益、榮譽,並採取與自己天生的傾向或世俗利益相反的行動。那些只顧安全、廉價、容易部分的人,建立的不是基督的宗教,而是他們自己的宗教:一種他們自己捏造的基督教:太十六24,「於是耶穌對門徒說: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