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45 詩篇50篇5節講道|001_詩50_5_用祭物與神立約的聖民

詩篇五十篇 5 節講道

「招聚我的聖民到我這裡來,就是那些用祭物與我立約的人。」(詩篇五十篇 5 節)

這整篇詩篇闡述了福音教會的建立及其條例。雖然福音的國度不是隨著觀察而來的,也就是說,不是帶著外在的排場與榮耀,但在其中仍可辨識出神聖臨在的許多威嚴。

在詩篇的架構中,你可以清楚地觀察到對律法崇拜的拒絕,以及對基督徒事奉與屬於它的屬靈祭物的建立。然而,這些表達方式與其說將基督描繪為一位立法者,不如說描繪為一位審判者;我想有三個原因:

  1. 因為對那些拒絕順服基督並進入福音狀態的猶太人執行了審判。
  2. 因為在先知書中,基督的兩次降臨經常被混合在一起,即祂第一次在謙卑中的降臨,與祂最後在榮耀中審判世界的降臨。
  3. 因為基督在福音國度建立時所頒布的律法與條例,將成為我們在最後的普遍審判日被審判的內容。基於這些及其他原因,基督被描繪為一位審判者,召喚世界來到祂面前,以便審查人的行為,無論好壞;以便讓人知道誰抵擋並藐視了彌賽亞,誰順服了祂;以便前者受罰,後者得賞。我們終有一天都會因著我們藉祭物與神所立的約而受到審判。上下文中已暗示了這一點。

在經文中觀察:(1)神對祂僕人召集法庭的命令,「招聚我的聖民到我這裡來」。(2)將要在審判中出現之人的描述,「我的聖民,就是那些用祭物與我立約的人」。

  1. 祂對僕人的命令,無論是天使還是其他人。沒有人能隱藏自己,他們都必須出現在基督的審判台前;因為神要將他們從地的四方或四極召聚在一起。
  2. 描述,「與我立約」。這個詞的意思是「切割一個約」。在立約時,祭物會被切開,立約的雙方會從分開的部分之間走過。正如神吩咐亞伯拉罕取一隻母牛、一隻公綿羊、一隻母山羊(創世記十五章 10 節),「亞伯蘭就取了這些來,每樣劈開,分成兩半,一一相對地擺列」;到了晚上(第 17 節),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耶利米書三十四章 18 節:「那些違背我約、不遵守這約中之言的,我必將他們如同他們切開牛犢、分成兩半、從其中經過的人一樣。」這個儀式的意義是一種咒詛:凡破壞這約的人,也當如此被切開。異教徒說:「誰破壞了這神聖的盟約,就讓朱庇特像我擊殺這頭豬一樣擊殺他。」我們就是這樣被稱為與神立約。

現在,這個約被稱為「用祭物」所立;因為(1)沒有祭物,神與罪人之間就無法立約;(2)除了基督的血,沒有任何祭物能使約生效,因為唯有藉著祂的血,神的公義才得到滿足,忿怒才得以平息。

教義:神的子民或聖民,就是那些用祭物與祂立約的人;因為經文就是這樣描述他們的。

我必須談論兩件事:(1)關於與神立約;(2)為何若無祭物的介入或對祭物的顧念,就無法與神立約。

首先,關於與神立約。有時說約是由神所立,有時說是由我們所立。約是由神所立,因為是祂指定了約,訂立了約的條款,並不可更改地確立了這些條款。雖然在立約的形式中存在著神的屈尊降卑,且神在其中表現為一位恩典的神;然而,在不可更改地確立條款這件事上,神表現為一位主宰:詩篇一一九篇9節:「祂命令祂的約,直到永遠。」我們必須接受神所留下的約,不可將其降格以符合我們的幻想與情緒。我們立約,是指我們的約定,即當我們衷心接受神所訂立的約時,我們便束縛自己去履行神所要求的條件。

在每一項約中,都有「給予與接受的比例」(ratio dati et accepti),即有所給予,亦有所接受。神要作我們的神,我們必須作祂的子民:希伯來書八章10節:「主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現在,神立這約是:(1)就祂自己而言;(2)就我們而言;(3)就祂與我們雙方而言。

  1. 就祂自己而言,是為了顯明祂恩典的白白與確據。

[1.] 祂恩典的白白。祂本可以憑藉祂的主權要求我們順服,因為祂是創造主,我們是受造物;祂可以不給出任何理由,只說「我是耶和華」,而不與我們訂立任何應許或契約。然而,神絕對的命令雖然能強迫我們順服,卻不像「約」那樣,在懷中蘊含著鼓勵我們去實行的動機。在第一聖約中就有許多恩典:雖然其條件是完全的順服,且賞賜與我們個人的義有關,但神仍願意與人立約,與那並非祂同等、而是祂手所作之工的人進入契約與協議的束縛中;並向他發出言語,使他在完全順服的情況下確信永生。但最後的聖約,因著卓越的地位,被稱為「恩典之約」;因為這是與墮落的人在破約之後所立的,所以它被稱為「和平之約」:以賽亞書五十四章10節:「耶和華說:我的和平之約必不遷移,這是憐恤你的耶和華說的。」因為在其中,神彰顯了祂救贖之恩與赦罪之慈的榮耀:以弗所書一章6節:「使祂榮耀的恩典得著稱讚;這恩典是祂在愛子裡所賜給我們的」;又因為條款是如此充滿恩典,以至於神願意接納我們不完美的順服,只要它是真誠的,所以它被稱為恩典之約。簡言之,當神因人破壞第一聖約而對人不悅時,祂仍願意進入一個新約,以顯明祂恩典與憐憫的豐富;祂通知墮落的人,並傳話給他,若他願意將自己置於這恩典律法之下,他便能從咒詛中得釋放:路加福音一章77-79節:「叫祂的百姓因罪得赦,就知道救恩;因我們神憐憫的心腸,叫清晨的日光從高天臨到我們,要照亮坐在黑暗中死蔭裡的人,把我們的腳引到平安的路上。」一旦我們進入這約,從始至終,祂都以恩典的條款與我們相待。

[2.] 祂憐憫的確據。我們現在有了確據,可以知道從神那裡期待什麼;因為祂樂意進入束縛,藉著祂自己的應許使自己成為債務人。憐憫與真理是「雅斤」與「波阿斯」:彌迦書七章20節:「你必按古時起誓,向雅各發誠實,向亞伯拉罕施慈愛。」對亞伯拉罕而言是慈愛(憐憫),因為約是與他立的;對雅各而言是誠實(真理),因為約在他身上得以實現。所以詩篇二十五篇10節:「凡遵守祂的約和他法度的人,耶和華都以慈愛誠實待他。」我們可以提出我們的懇求與主張,因此我們被說成是「持守祂的約」,以賽亞書五十六章4節;希伯來書六章18節:「藉這兩件不更改的事,神決不能說謊,好叫我們這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可以大得勉勵。」這是我們確定的依靠與鼓勵,我們可以憑藉神的賞賜,宣稱這特權是屬於我們的。

  1. 就我們而言。

[1.] 為了在我們身上留下更大的束縛與義務;因為除了祂的權利之外,還有我們自己的同意。因此,祂寧願以立約的方式,而非以絕對主權的方式來對待我們。神看見我們的心是何等滑溜與不穩定,我們喜愛漂流;因此,祂要藉著一個莊嚴的約將我們束縛在職責上,我們每個人都必須親自為自己向神立約:以西結書二十章37節:「我必使你們從杖下經過,進入約的束縛。」我們從神的杖下經過,如同羊群出圈時被點數一樣。我們進入約的束縛,好讓我們更緊密地被束縛於神。神視我們為堅定地對祂負有義務,在如此同意之後再背棄祂是危險的。

[2.] 為了使我們更甘心樂意;因此我們是出於選擇而進入祂的事奉。我們並非可以自由選擇參與或不參與;但神選擇以同意而非強迫來統治我們,以恩典的權杖而非鐵杖來治理:以賽亞書五十六章4節:「耶和華如此說:那些謹守我的安息日,揀選我所喜悅的事,持守我約的太監……。」神採取這種方式是最合適的,部分是因為合理受造物的本性,他們是被引導而非被驅趕;是被他們自己的同意所吸引:何西阿書十一章4節:「我用慈繩愛索牽引他們。」部分是因為這符合祂福音施行的方式。福音的恩典不使用強迫:神現在所尋求的不是被勒索的,而是甘心的順服:詩篇一百一十篇3節:「當你掌權的日子,你的民要以聖潔的妝飾為衣,甘心犧牲自己。」

[3.] 為了使祂的受造物得尊榮。與神結盟確實是一種尊榮,這是神賜給祂子民高於其他所有人的尊榮:申命記二十六章18-19節:「耶和華今日照祂所應許你的,認你作祂寶貴的子民,使你謹守祂的一切誡命,又使你得稱讚、美名、尊榮,超乎祂所造的萬民之上,並照祂所應許的,使你歸耶和華你神為聖潔的民。」與神立約確實是任何子民的榮耀。與祂最微小的關係都高於世上所有的特權。神榮耀的關係伴隨著這約的權益。他們是祂的兒女:約翰福音一章12節:「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賜他們權柄,作神的兒女」;約翰一書三章1節:「你看父賜給我們是何等的慈愛,使我們得稱為神的兒女。」他們是祂的朋友:雅各書二章23節:「亞伯拉罕被稱為神的朋友」;約翰福音十五章14節:「你們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這是一個友誼之約;他們是祂的朋友,祂親愛的兒女。這確實是極大的恩惠。

  1. 就雙方而言。為了使雙方都能藉著共同的同意而彼此束縛。若沒有這約,神就不受束縛於我們,我們也不能與主連結與綁定。我們被說成是藉著這約與主聯合:耶利米書五十章5節:「來吧,我們與耶和華聯合,結成永遠不忘的約」;並像腰帶緊貼人的腰一樣緊貼祂:耶利米書十三章11節:「耶和華說:腰帶怎樣緊貼人腰,照樣,我也使以色列全家和猶大全家緊貼我,好叫他們作我的子民,作我的名聲、讚美、榮耀。」神並不束縛於我們,正如祂不束縛於任何受造物,甚至不束縛於天上的天使;是的,在契約之前祂是完全自由的;但祂為了我們的益處與好處,樂意進入束縛,並樂意束縛自己來祝福我們。若我們在沒有被束縛於神、沒有進入與祂某種親密關係的情況下,就擁有這些益處,這是不合宜的。因為在約中,神以最親近的方式向祂的子民彰顯自己,因此祂要這共同的束縛先行,好讓祂與祂的受造物能以最大的親密感彼此靠近,並藉著相互的承諾與同意將彼此束縛在一起。

其次,若無祭物的介入或對祭物的顧念,就無法與神立約。

  1. 在舊約教會中,當以色列人與神立約時,有莊嚴的祭祀。其方式記載於出埃及記二十四章10節,並由使徒在希伯來書九章19-20節中解釋:「因為摩西當日照著律法將各樣誡命傳給眾百姓,就拿牛犢和山羊的血,用水和硃紅色羊毛,灑在書上,又灑在眾百姓身上,說:『這血就是神與你們立約的憑據。』」在這行動中,你可以觀察到,在寫下律法之後,摩西在山下築了一座壇,立了十二根柱子,代表以色列的十二個支派,出埃及記二十四章4節。壇代表神,即約中第一位且主要的當事方;十二根石柱代表另一方立約者,即以色列民,他們要作為祂順服的子民來到主面前。現在,雙方不僅僅是透過死板的代表、圖像或象徵在那裡,而且還有以色列神之榮耀與同在的生動預表;因為經上說,第10節:「他們看見以色列的神,祂腳下彷彿有平鋪的藍寶石,如同天色明淨。」神以極大的威嚴在那裡使約莊嚴化。你知道天是祂的座位,地是祂的腳凳;因此,當教會荒涼時,耶利米哀歌二章1節說,神在祂發怒的日子,不記念祂的腳凳。在以色列方面,摩西、亞倫、拿答、亞比戶,以及以色列的七十個長老都在場;他們要遠遠地敬拜,第1節,以表達他們對這位要與他們立約的偉大之神的敬畏。唯有摩西要上到耶和華那裡,但長老們只上了一半的路。摩西作為中保,獨自上到山頂的黑雲中,百姓留在山腳下,長老們只上了一半。那麼,約被提呈給百姓:摩西來到,將耶和華的命令與典章都述說給百姓聽;他們回答說:「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必遵行」,第3節。但在祂的約完全確認之前,你讀到摩西打發以色列人中的少年人去,他們就向耶和華獻燔祭和平安祭,第5節。少年人,即長子,在利未人被揀選、代替以色列長子之前,長子擁有祭司的職分,民數記三章41節。藉著他們的燔祭和平安祭,宣告了若沒有祭物,我們就不能與神立約。這些祭物預表了基督的死,以及由此而來的對我們的益處。有燔祭以顯示他們與神和好的途徑,有平安祭以顯示他們對藉此所獲得的平安與救恩的感恩。此行動的下一件事是,摩西將血的一半盛在盆中,一半灑在壇上,第6節。然後他「將約書念給百姓聽,他們說:耶和華所說的,我們都必遵行」,第7節。然後他拿剩下的血,灑在百姓身上。他灑在壇上,顯示神承擔了祝福的義務。而將約書念給百姓聽,顯示那些要與神立約的人應當明白他們的職責,並準備好去履行。然後他拿血灑在百姓身上,說:「看哪,這是立約的血,是耶和華按這一切話與你們立約的憑據」,第8節。灑在百姓身上的血,可能指那代表百姓的十二根柱子;他們承擔了順服的義務;不是一方受束縛而另一方自由,而是雙方都彼此束縛。

因此,第一聖約若沒有祭物的血,就無法奉獻。那麼,神是立約的主要當事方,藉著祂的應許束縛自己於百姓;百姓則束縛自己於祂的誡命,好讓他們能避免所受的懲罰,並獲得所應許的祝福;這約藉著血得以確認,這血被灑下,從而變得不可違背。

還有一點,就是第11節:「祂的手不加在以色列人尊貴的人身上;他們觀看神,他們又吃又喝」;也就是說,這些被選中的人,即前面提到的長老,沒有受到神的傷害與驚嚇,並在祂面前設宴,作為他們與祂和好以及在祂恩典中喜樂的標記。這是猶太教會進入約的方式,這一切都是奧秘且具預表性的。那位原本將罪人驅逐出祂面前的神,如今對我們顯為可親,使我們不必因祂的同在而驚恐;是的,我們可以盼望從祂那裡得到一切美物;是的,我們可以在祂面前歡喜設宴。

  1. 基督教會也藉著祭物與祂立約。這將顯明在三件事上:(1)基督的死具有祭物的真實意義與功效;(2)這祭物與恩典之約有關;(3)我們與神立約的方式,與他們處理祭物時所採取的道德行動相同。

[1.] 基督的死具有祭物的真實意義與完全功效。

(1.) 真實意義:以弗所書五章2節:「祂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祂的死是一場中保的祭,一場贖罪的祭,為要贖去祂子民的罪。在律法的所有祭祀中都有流血,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所有的祭物都被殺、剝皮;有的被焚燒,有的被烤,有的在炭火上煎,有的在鍋中煮;這一切不過是我們主基督為我們的罪所受痛苦的影兒。基督是唯一真實且實際的祭物,在其中,被激怒的公義得到了滿足。基督在這祭物中既是祭司,祂作為神,獻上了自己:希伯來書九章14節:「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作為人,祂是祭物:希伯來書十章10節:「我們憑這旨意,靠耶穌基督只一次獻上祂的身體,就得以成聖。」我們也可以補充說,祂是獻上這祭物的壇;因為正如壇使禮物成聖,馬太福音二十三章19節,祂的神性也為祂的受苦增添了無限的價值:使徒行傳二十章28節:「牧養神的教會,就是祂用自己血所買來的。」

(2.) 它具有祭物的完全功效。因為祭物對神、對罪、對人有三重關係。神被平息,罪被贖去,人被拯救與釋放。這一切都在基督裡匯合。

(第一)就神而言,在救贖的奧秘中,祂被視為至高且普遍的審判者,祂作為被冒犯的一方,藉著主耶穌基督的祭物得到了平息與滿足。因此,祂憐憫人,為我們的贖罪尋找了贖價與祭物。作為人類至高的立法者與審判者,祂必須接受這贖價、祭物與滿足,否則就必須按我們所應得的懲罰我們;因為在這位至高審判者面前,人是有罪且當死的。但基督將祂的靈魂獻為贖罪祭,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0節。祂承擔了我們因罪所應受的懲罰;因此,祂被說成是為我們捨己作為挽回祭:約翰一書二章2節:「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神也以此意圖祂:羅馬書三章25節:「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祂的血,藉著人的信」;約翰一書四章10節:「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現在,挽回祭意味著祂被平息與安撫,以至於對那些順服祂約之條款的罪人,永遠顯為可親與憐憫。

(第二)就罪而言;祂被說成是贖去、廢除並潔淨它:希伯來書一章3節:「祂洗淨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邊。」正如神若沒有祭物或滿足就不會被平息,罪若不承擔懲罰也無法被潔淨。當祭物為罪人獻上並完成時,罪就被潔淨、贖去,或在神——我們至高的審判者與立法者——所定的條款下變得可以被除去。基督的血已經成就了那在正確應用時,能除去罪的罪咎與污穢的事。

(第三)就罪人而言,他被拯救並從罪中釋放;也就是說,犯罪的一方,藉著使用神的補救措施,與神和好了:歌羅西書一章21-22節:「你們從前與神隔絕,心裡與祂為敵,行事邪惡;但如今祂藉著基督的肉身受死,叫你們與自己和好了。」罪並沒有與神和好,而是罪人與神和好了;既已和好,就得赦免:以弗所書一章7節:「我們藉這愛子的血得蒙救贖,過犯得以赦免。」並且成聖:希伯來書十三章12節:「所以耶穌要用自己的血叫百姓成聖,也就在城門外受苦」;也就是說,所作的已經足夠使當事人成聖,並將他分別為聖歸給神。是的,得以完全:希伯來書十章14節:「因為祂一次獻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不需要其他的祭物,不需要其他的滿足;因為藉著這祭物,祂已經獲得了救恩所必需的一切。在祭物的方式上,不需要再有什麼來滿足公義,或為祂的子民獲取救恩。

[2.] 新約是藉著這祭物的功效而立定與確認的,若沒有它,就無法進入這約的恩典。

(1.) 藉著它,基督被授權提供約的條款並分發約的益處:希伯來書十三章20節:「但願賜平安的神,就是那憑永約之血,使群羊的大牧人——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神。」那永約之血在那裡對「賜平安的神」有雙重指涉,這是神的一個稱號:神的忿怒被平息,祂的公義藉著基督藉著立約之血為我們的過犯所作的完全賠償而得到滿足;因此祂是賜平安的神;這也指涉祂使基督從死裡復活,因為祂已經完成了祂的工作,並償還了最後一分錢;因此神賦予祂職分,作為群羊的大牧人;也就是說,有能力拯救那失喪的,或將可憐的迷途羔羊從狼的權勢下救回,使他們能被帶回草場,享受神羊群的特權。

(2.) 藉著這祭物,新約的益處被印證、批准並傳遞給我們。這從我們救主在設立聖餐時的話語中顯而易見:「這杯是用我血所立的新約,是為你們流出來的」,路加福音二十二章20節;或「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使罪得赦」,馬太福音二十六章28節。因此,我們有了新約,這血確認了這新約,這就是基督的血,為赦罪而流,作為新約的主要祝福;如果基督的血沒有流出以滿足神的公義,這應許就歸於徒然;所以這是這約所依附的堅固且不可更改的基礎,否則神與罪人之間的約就不會穩定。在其他地方也是如此:撒迦利亞書九章11節:「耶和華說:我因與你立約的血,將你中間被擄而囚的人,從無水的坑中釋放出來。」我們所有的拯救都來自於這約,以及這約的血;不僅作為一個應許,更作為一個買贖來的祝福。我們是藉著立約的血得赦免,藉著立約的血得成聖,藉著立約的血得以永遠完全。

[3.] 我們進入或更新與神立約的方式,與他們處理祭物時所採取的道德行動相同。為了理解這一點,讓我們看看祭物意味著什麼。

(1.) 它們是反映他們苦難與因罪所欠之債的鏡子。因此使徒稱它們為「那敵對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歌羅西書二章14節:因為藉著殺死牲畜,證實了他們自己理當死亡。他們的祭物是對他們罪咎的公開見證,是對債務的承認,而非免除;所以希伯來書十章3節:「但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來。」這就是為什麼詩篇五十一篇17節說:「神所要的祭,就是憂傷的靈。」每一個獻祭的人都必須以憂傷的心,承認並宣告他因自己的罪理當死亡。如果我們想藉著為神全體子民所獻上的偉大贖罪祭與神立約,難道我們不也負有同樣的義務嗎?律法的咒詛確實將我們束縛在永恆的忿怒之下。這必須被每一個人的良心所贊同並簽署,且帶著極大的憂傷。對罪冷淡的思想只會產生對基督冷淡的思想;因為每個人對補救措施的價值與評價,取決於他對苦難的感受。如果我們沒有對自己失喪的景況有深刻的觸動,基督對我們就沒有多大用處。正是那痛悔與憂傷的心,最能品嚐救贖主的恩典。

(2.) 祭物是神憐憫與基督功德的預表,即祂的死與順服:希伯來書九章13-14節:「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嗎?」所以希伯來書十章5-7節:「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神啊,祭物和禮物是你不願意的,你曾給我預備了身體。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喜歡的。那時我說:神啊,我來了,為要照你的旨意行。」所以祭物是為了向他們預表基督,若沒有基督,他們所作的不過是獲得律法上的特權而已。因此,每一個想要與神立約的人,都必須承認那位應許的彌賽亞,那位為罪而死的保證人,以及那偉大的贖罪祭——主耶穌基督。對於我們這些想要與神立約並更新約的人,這難道不是義務嗎?在聖餐中,除了為神的一切憐憫,特別是為祂賜下兒子為我們而死而讚美神之外,還要求我們什麼呢?那被應許與預表的,如今已經成就了。耶穌基督的死確實是救贖與贖罪的唯一真實途徑,必須帶著所有的喜樂與感恩來承認。

(3.) 它們是對職責的義務,以及我們對神所欠的敬拜與順服;因為一個人藉著獻上牲畜,實際上是將自己以及他所有的能力與力量奉獻給神;敬拜者必須將自己完全分別為聖歸給祂的事奉。所以羅馬書十二章1節:「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這是對律法儀式的解釋,也是那敬拜中合理的部分。難道我們不應該將自己交給神,並帶著真誠、堅定的新順服決心嗎?因此,為了我們的謙卑,祭物揭示了我們的苦難;為了我們的安慰,它們提出了恩典的補救;為了我們的成聖,它們教導我們感恩與新的順服。但它們首要且主要的關係是與基督的關係,若沒有祂,我們苦難的揭示將是徒然的,對聖潔生活的要求也將毫無意義,因為我們的一切都來自於祂。

應用:勸勉你們與神立約,特別是受到基督所作的贖罪與和好的鼓勵。在你們親自進入這約的束縛之前,你們從中得不到任何益處。誠然,神因基督而平息,在福音的條件下提供赦免與接納,但除非我們履行這些條件,否則我們無法實際分享這益處。雖然代價已由基督支付,並被父神所接受,但由於我們自己的過失——沒有接受神的約——我們並沒有實際的份。自然之約無論我們是否同意都加在我們身上,因為那是律法,但這(恩典之約)是特權;因此我們必須一個一個地確立我們的資格與主張。我們該怎麼做?

  1. 為這恩典讚美神,當人不可挽回地破壞了第一聖約,從生命的狀態中墮落,全世界都留在罪咎與咒詛之下時:羅馬書三章19節:「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神藉著這苦難,開啟了一扇藉著基督通往盼望的門:哥林多後書五章19節:「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並建立了一個新的公義與生命的法庭,罪人可以在那裡顯現,恩典在那裡坐寶座,審判者是基督,進行的規則是福音,藉著信心與真誠的順服,我們便可被接納。哦!讓我們奔向這法庭尋求避難,在這恩典中尋求庇護:希伯來書六章18節:「逃往避難所、持定擺在我們前頭指望的人。」主張開雙臂等待接納我們,只要我們承認自己的罪孽:耶利米書三章13節:「你只要承認你的罪孽,就是你違背耶和華你的神」;約翰一書一章9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為這些罪審判並定罪自己:哥林多前書十一章31節:「我們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於受審。」帶著痛悔與憂傷的心;那自責的罪人必被赦免:路加福音十八章13-14節:「那稅吏遠遠地站著,連舉目望天也不敢,只捶著胸說:神啊,開恩憐憫我這個罪人!我告訴你們,這人回家去比那人倒算為義了;因為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
  2. 承認基督為神的兒子、世界的救贖主,以及你們生命與平安的泉源;因為直到我們承認這約的中保,我們就沒有這約的益處。雖然祂的血已經流出,但若沒有灑在我們身上:希伯來書十二章24節:「並新約的中保耶穌,以及所灑的血;這血所說的比亞伯的血所說的更美。」我們也無法帶著任何安慰與滿足來懇求它。因此你們必須承認祂:約翰福音二十章28節:「我的主!我的神!」至少要珍視與尊重祂:腓立比書三章8節:「我將萬事當作有損的,因我以認識我主基督耶穌為至寶。」並為了神所指定祂的目的而使用祂:約翰福音一章16節:「從祂豐滿的恩典裡,我們都領受了,而且恩上加恩」;哥林多前書一章30節:「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裡,是本乎神,神又使祂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讓祂成為神所指定祂要成為的,並為你們作神所指定祂要為可憐罪人所作的事:彌迦書五章5節:「這位必作我們的平安」;也就是說,唯有在祂裡面我們才尋求平安;這就是立約的血。
  3. 將自己奉獻給神,去事奉祂並取悅祂:以賽亞書四十四章5節:「這個要說:我是屬耶和華的;那個要以雅各的名自稱;又一個要親手寫:歸耶和華的,並自稱為以色列」;以西結書十六章8節:「我與你立約,你就歸於我。」現在,這必須真誠地去做;不僅要有不假裝的道德真誠,更要有超自然的真誠:申命記五章29節:「惟願他們存這樣的心敬畏我,常遵守我的一切誡命。」這是對神所作的,祂是不可輕慢的。每一次的奉獻都意味著一種咒詛(若違背誓言)。但就目前而言,確保沒有保留任何私慾。如果你們活著,或決心活著,在任何……

若有已知的罪,或不立志抵擋罪,神必會說:「你怎敢傳說我的律例,口中提到我的約呢?」(詩篇五十篇16節)。若有任何不誠實,這約在立定之時便已損毀了:詩篇七十八篇37節:「因為他們的心向他不正,也不在他約上忠心。」若有任何部分的保留,心便是不正的。所有過去的虛妄之事都必須切實棄絕。

  1. 既與神立了約,你就必須嚴謹地持守它:詩篇二十五篇10節:「凡遵守他的約和他法度的人,耶和華都以慈愛誠實待他。」因此,要時刻記念這約:歷代志上十六章15節:「你們要記念他的約,直到永遠」;申命記四章23節:「你們要謹慎,免得忘記耶和華你們神與你們所立的約」。無論受到何種試探,都不可在約上行詭詐:詩篇四十四篇17節:「這一切臨到我們身上,我們卻沒有忘記你,也沒有違背你的約。」
  2. 要謹防未治死罪的心。因為一個未治死罪的信徒,絕不會對神忠誠:「因為凡祭物必用鹽醃。」(馬可福音九章49節)。要記念神對那些毀約者的審判:利未記二十六篇25節:「我又要使刀劍臨到你們,報復你們背約的仇」;以賽亞書二十四章5節:「地被其上的居民污穢,因為他們犯了律法,廢了永約。」進入聖約被稱為進入咒詛:尼希米記十章29節:「都隨從他們貴冑的弟兄,發咒起誓,必遵行神藉他僕人摩西所傳的律法,謹守遵行耶和華我們主的一切誡命、典章、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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