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篇講章
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以弗所書五章 25 節
在所有的勸勉中,天平必須保持平衡,以免我們過度貶低一方而過度推崇另一方。因此,使徒在一端放上了妻子的義務,在另一端放上了丈夫的義務。我們總是極力探究別人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對我們做什麼,卻忽略了我們自己應該成為什麼樣的人、對別人做什麼。使徒則更為公正與平等。妻子對丈夫的從屬地位,絕不可被強調到彷彿男人與她沒有任何關係,也不欠她任何義務與尊重。不;信仰提供了補償,使兩者能達到平等,並確立了丈夫對妻子的義務,正如妻子對丈夫的義務一樣,作為對她順服的一種回報。在他這一方面,要求的是愛:「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等等。在這些經文中,我們有:
- 一條誡命:「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妻子有義務順服,男人也有義務去愛。
- 一個理由,取自基督的榜樣:「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在此請注意兩件事:
(1.)內在的情感,祂「愛教會」。 (2.)外在的果效與彰顯,祂「為教會捨己」。
這段經文將使我們有機會談論兩件事:
(1.)丈夫對妻子的愛。 (2.)基督對教會的愛。關於第一點,讓我們確立這一點:
教義:丈夫必須以真誠與溫柔的愛去愛他們的妻子。
- 讓我們界定丈夫對妻子所當盡的這種愛。
- 看看有哪些理由可以強化這種愛。
I. 在界定與定義這種愛時,我將注意:(1.)它的一般性質;(2.)它的程度;(3.)它的果效。
第一,愛的一般性質,是心靈對所愛對象的喜悅與滿足,由此產生對其益處的渴望,並盡我們所能地尋求與促進它。因此,丈夫必須愛妻子,使他的心緊緊依附她,並以她為樂;正如經上所說(創世記三十四章 19 節):「那少年人……喜愛雅各的女兒。」當心靈如此傾向時,便會渴望對方的益處;不僅如此,還會竭盡全力去促成它;這就是愛,因為愛是透過勞苦顯明的:希伯來書六章 10 節:「因為神並非不公義,不忘記你們的愛心勞苦。」這種愛必須是具體行動的,正如基督愛教會;不是在言語上,而是在行為上;因此,愛必須促使他們在靈魂與身體上盡其所能地行善。他們必須像基督關心教會的益處一樣,關心妻子的益處。
第二,程度。
- 有一種普遍的愛,屬於任何性別的信徒,作為基督裡的弟兄姊妹:約翰福音十三章 34 節:「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那種愛有同樣的模式,但與此不同;因為這是特殊的夫妻之愛,是其他人無法分享的。這種愛的一個成分是我們在同一信仰中的相通,因為無論男女,在基督裡都是合一的(加拉太書三章 28 節)。雖然基督教並不廢除主人與僕人之間的區別,也不廢除性別上的尊卑,但他們在基督的功德與恩典中擁有同樣的相通。他們組成了一個奧秘的屬靈身體,基督是其頭與丈夫,因為他們是同一生命恩典的繼承者(彼得前書三章 7 節)。由於他們在屬靈與永恆特權上的平等,妻子在神眼中並不比他們自己少受珍視。但這是另一種愛,是因為他們的婚姻聖約與連結,藉此他們彼此立約,以一種其他人無法分享的愛去愛對方:何西阿書三章 3 節:「你不可歸別人為妻,我歸你也必這樣。」
- 它是獨特的,在某些方面超過了我們對父母與其他近親所負的義務:創世記二章 24 節:「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那種將父母與子女緊密連結的自然情感之紐帶,是極其強大且親密的;它是一條金剛石般的鎖鏈,比鐵更堅固。我們看到這種愛與自然情感是非常巨大且強有力的,甚至在啞巴牲畜中也是如此,它們受自然本能的引導;如果連賦予理性的男人都沒有這種情感,他們就比禽獸更不如。摩西要求將這樣的人用石頭打死(申命記二十一章 21 節);所羅門論到這種不孝的子女說:「谷中的烏鴉要啄掉他的眼睛,鷹雛要吃他」(箴言三十章 17 節);也就是說,他們將暴屍荒野。但儘管這紐帶如此強大,神仍將婚姻的紐帶置於其上。他們可以離開父母,也就是在居住與日常交往上與他們分開,這對夫妻是不被允許的。對父母的孝敬之情永不應停止,在所有緊急情況下,我們必須幫助他們。但就彼此連合而言,不僅是透過堅定不移的情感,更是透過日常且愉悅的交往,這是此關係所特有的。父母在自然層面上是最親近的,我們從他們而來,我們也應當侍奉他們;但就不可分離的交往而言,為了妻子的緣故,必須離開父母。這並非說我們可以拋棄生養我們的父母,或輕看他們;那是禽獸般的悖逆。神的法則「並不消滅情感,而是將其排序」,並未免除我們的義務,而是將其妥善安排。寧可離開父母,也不可離開妻子。神的旨意是,夫妻之間的愛之紐帶應優於所有其他紐帶,使婚姻的結能更牢固地繫在一起,由此產生的愛之喜悅應當是最偉大且最完美的。
- 它將愛提升到更高的層次。他們應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第 28 節)。在我們所有勞苦的底層,有一種無辜的自愛:箴言十六章 26 節:「勞力人的胃口使他勞力,因為他的口催逼他」;也就是說,身體的迫切需要要求我們從事某種誠實的職分、呼召或生活方式,以便我們能維持身體的生存。一個人愛他的孩子如同愛自己的一部分;但他愛妻子如同愛他自己,因為兩人成為一體。如何成為一體?不僅僅是法律上的虛擬,即法律上將夫妻視為一人;也不僅僅是婚姻結合下的一體(哥林多前書六章 16 節);也不僅僅是後代中的一體,在後代中父母雙方的本質共同構成了孩子的身體;而是透過不可分離的結合成為一體,這種結合在夫妻雙方有生之年,除非在通姦或不信的一方惡意遺棄的情況下,否則不能解除;因此,男人有義務愛妻子如同愛自己。
- 如同基督愛教會。丈夫的夫妻之愛模式被指向基督,部分是因為愛的程度,部分是因為愛的種類。
[1.] 程度。基督對教會表達了那種無法再超越的愛。祂那降卑之愛的奇妙,是福音的大論證,也是使疏遠與隔絕的世界與神和好的大媒介。因此,如果丈夫希望妻子像順服主一樣順服他,他就必須像主愛教會那樣愛她。路德曾有一句大膽而直率的話:「我在這基督身上看不見別的,只看見一種愛的揮霍與過度。」這正是我們基督徒所讚嘆的,也是我們將在永恆中敬拜神並稱頌祂的原因;正是為了基督,以及祂愛我們的大愛。這一切都被推薦給丈夫,作為他對妻子愛與溫柔的榜樣。
[2.] 種類。如果使徒只說「祂愛教會,為教會捨己」,那麼程度已經足夠強調了;但種類也包含在內,因為他在第 26 節中對此進行了擴展:「要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成為聖潔。」基督的愛是一種使人成聖的愛。當然,當祂在十字架上時,祂並不缺乏智慧、愛或功德。祂不缺乏選擇的智慧,不缺乏意圖的愛,也不缺乏購買我們最大祝福的功德。不缺乏選擇的智慧;因為身為父的智慧,祂知道如何按照事物的順序與比例來衡量價值;祂認為沒有什麼祝福比聖潔更偉大或更適合我們,聖潔是神的榮耀,是神自己的美,因為神在聖潔中顯為榮耀(出埃及記十五章 11 節)。祂也不缺乏愛,因為那時祂正處於愛之最高行動與熱忱的實踐中:約翰福音十三章 1 節:「祂既然愛世間屬自己的人,就愛他們到底」;羅馬書五章 8 節:「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因此,祂肯定意圖給我們最高的利益,這對我們的幸福是最必要的。然而,祂意圖的不是偉大與財富,而是對神的效法與相似。祂也不缺乏足以從父那裡獲取最珍貴祝福的功德與價值,因為那是身為神之人的寶血:彼得前書一章 18-19 節:「知道你們得贖,脫去你們祖宗所傳流虛妄的行為,不是憑著能壞的金銀等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有什麼能比神之血所購買的更珍貴呢?基督所追求的是使祂的子民成聖,並洗淨他們的罪,這不僅彰顯了聖潔的價值,也教導丈夫如何表達對妻子的愛,即在最好的事情上成為她們合適的幫助者。在基督眼中,沒有什麼比這更美好、更偉大,值得為我們去爭取;這對那些試圖透過婚姻來滿足肉體,卻不利用這種親密交往與深厚友誼來達成基督教偉大用途的人,是一種責備與警示。
- 我們還要再往上談嗎?事實上,考慮到一切,我們無法再往上談了;但還有一個表達值得注意,那就是箴言五章 19 節:「願你時時戀慕她的愛情。」在邊註中是:「願你時時在她的愛情中迷失。」七十士譯本將其譯為:「被她的愛情所包圍,你將沉溺於其中。」神的律法是聖潔的,不容許絲毫的敗壞,無論是透過缺失還是過度的方式。對受造物的一切愛都必須受到守護,並保持在規則之內。然而,我注意到聖經的表達方式寧可支持過度,也不支持缺失;也就是說,作為一種「較小的惡」;我從兩個層面來理解它:(1.)與其缺失,不如以她為樂,正如一個人習慣於以合法的東西為樂,並在其中忘記了自己。(2.)與其在陌生女人的愛中迷失(第 20 節)。我並非將其推向極限,而是展示聖經對丈夫愛妻子的重視程度。
第三,愛的果效。
- 以她的臨在與陪伴為樂;除非有必要的原因,否則不讓自己與她長時間分離。在外面,他偏離了自己的軌道;在家裡,才是他該在的地方。雖然夫妻應當忍受彼此暫時的分離,但絕不能容忍一個男人寧願與他人交往,而不願與妻子在一起。基督從不離棄祂的教會,而是永遠與她同在:馬太福音二十八章 20 節:「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這是丈夫的榜樣。愉快的交往或以她的陪伴為樂,是愛之必然的果實:箴言五章 18-19 節:「要喜悅你幼年所娶的妻。她如可愛的麀鹿,可喜的母鹿;願她的胸懷使你時時知足。」透過這些表達,他展示了夫妻應當如何彼此取悅,並謹防產生厭惡與輕蔑的機會。那些在外面交往中找到的樂趣多於在家裡的人,肯定不是真心相愛,即使這種自由並沒有導致任何污穢與禁止的行為。
- 愛的第二個行動或果效是,在屬於此生與來生的一切事上進行引導與教導,因為他被稱為「頭」;而頭的職責是引導身體。自然之光教導異教徒在關於此生的事情上教導妻子,使她們能成為家庭治理中的幫助;但聖經之光呼喚更高的義務,即在敬虔與宗教的事情上教導她,使他們在此生共同敬拜神,並在來生共同享受祂:哥林多前書十四章 35 節:「她們若要學什麼,可以在家裡問自己的丈夫」;彼得前書三章 7 節:「你們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即按著義務的知識,基督徒的生活與行為應當據此來管理與安排。在與她們交往時,必須運用大量的謹慎與屬靈智慧,以便教導她們對神盡責,這才是最高尚、最真實的愛。
- 在提供一切有利於健康、食物與衣著的必需品,並根據他們身分的體面與禮儀來供應;因為在這方面,他們效法了基督的關懷與護理,祂為祂的新娘提供了萬物;為她們的靈魂提供食物,用救恩的衣袍遮蓋她們的赤身,用醫治的恩典治癒她們的疾病。丈夫也必須為妻子這樣做。雅各說(創世記三十章 30 節):「我什麼時候才為自己興家立業呢?」我們必須為自己的家提供,否則我們將招致那樣的責備(提摩太前書五章 8 節):「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當然,妻子必須得到安慰、珍惜與鼓勵;因為在我們自己人中,她是首要的。那些從不為家庭提供,卻揮霍妻子辛苦所得,將一切能弄到的錢都花在嫖賭、吃喝上,從不關心妻子兒女下場的禽獸般的浪子,他們既沒有丈夫的愛,也沒有基督徒的信心,更沒有人的本性,比禽獸還不如;他們既不給妻子尊榮(彼得前書三章 7 節),也不提供應盡的體面供養(提摩太前書五章 8 節)。
- 在保護與防衛她的關懷中;正如亞伯拉罕關心撒拉(創世記二十章),大衛在妻子被擄時關心她們(撒母耳記上三十章 4-5 節)。但若要一一列舉,將永無止境。
II. 現在讓我們看看有哪些理由可以強化這一點。
- 創造的秩序。我們之前為妻子的順服辯護過,即她是被造於男人,在男人之後,且為了男人。我們現在為丈夫愛妻子的義務辯護同樣的論點;因為使徒在同一章中強調了這一點(哥林多前書十一章 11-12 節)。之前的論點在哥林多前書十一章 8-9 節中被提出:「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並且男人不是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為男人造的。」現在讓我們看看他為女人說了什麼:第 11-12 節:「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無男,男也不是無女。因為女人原是由男人而出,男人也是由女人而出;但萬物都是出於神。」意思是,雖然女人是由男人而出,或由亞當的肋骨所塑造,但亞當所有的後代都是由女人所生、所懷、所繁衍,並由神所聯合的男女而來,萬物皆出於神;因此,她應當像男人一樣獲得尊榮與愛,因為兩者皆由神所造。此外,耶穌基督在取了女人的肉身而非男人的肉身時,尊榮了她們,因此男人不可變得驕傲與傲慢,女人也不應感到悲傷;丈夫不應藉由嚴厲的轄制與苦毒的對待,來濫用神賦予他對妻子的優越性,而應以愛來減輕加在妻子身上的順服之軛。
- 這是一種由神為此目的而設立的愛之關係。
[1.] 友誼對人是必要的,因為他是「社會性動物」(ζῷον πολιτικόν),不是為了獨自生活,而是為了與他人共處而造。所羅門告訴我們(傳道書四章 9-12 節):「兩個人總比一個人好,因為二人勞碌同得美好的果效。若是跌倒,這人可以扶起他的同伴;若是孤身跌倒,沒有別人扶起他來,這人就有禍了!再者,二人同睡就都暖和,一人獨睡怎能暖和呢?有人攻勝孤身一人,若有二人便能抵擋他;三股合成的繩子不容易折斷。」埃及人在他們的象形文字中,用單個磨石來表達孤獨之人的無用,單個磨石磨不出穀物,但與同伴在一起卻非常有用。因此,神指定人生活在社會中,以便他們能互相幫助。
[2.] 雖然人渴望社會,但在交往中我們必須有所選擇。善人最好與善人交往與契合;因為愛與友誼很大程度上建立在相稱性上。敬虔的人對敬虔的人有特殊的愛(詩篇一百一十九篇 63 節):「凡敬畏你、守你訓詞的人,我都與他作伴。」鴿子不會與烏鴉成群,當不同種類混雜在一起時,是不自然的。
[3.] 雖然對所有敬畏神的人都有愛,但有些人必須被選為我們的密友。我們的主基督聖化了神聖的友誼:馬太福音十七章 1 節:「耶穌帶著彼得、雅各,和雅各的兄弟約翰,暗暗地上了高山」;馬太福音二十六章 37 節:「於是帶著彼得和西庇太的兩個兒子同去。」當祂使睚魯的女兒復活時(路加福音八章 51 節):「耶穌到了他家,除了彼得、約翰、雅各,和女孩的父母,不許別人同他進去。」他們是祂所選之人中最被揀選的。
[4.] 最真實的友誼與愛是在「善人之間」(inter bonos)。因此,約翰特別被稱為耶穌所愛的門徒,即超過其餘所有人(約翰福音十三章 23-25 節):「有一個門徒,是耶穌所愛的,側身挨近耶穌懷裡。西門彼得點點頭,對他說:『你問問主是指著誰說的。』那門徒便就勢靠著耶穌的胸膛,問他:『主啊,是誰呢?』」
[5.] 在所有人中,最真誠相愛的兩個人是丈夫與妻子,他們莊重地選擇彼此作為主裡合適的幫助者,以便他們能分擔彼此的重擔,並根據神與人的律法,彼此委身以尋求對方的益處,並緊密連結,以至於無法分開。因此,他們之間肯定應該有最高的愛;因為他們是為了這個目的而被帶到一起的。
[6.] 因為女人通常是情感豐富且熱情的受造物,在自然與恩典的束縛下,容易產生深厚的愛;而男人則被認為更受理性支配,因此神透過祂的特殊律法增加了良心的束縛,使他應當以真誠強烈的愛來回報妻子,這樣他們的交往就能更甜蜜,生活更舒適,只要他們活在一起,重擔就更輕。因此,從這一切可以總結出,這項義務的設立是為了實踐可能達到的最高、最真誠的情感,並且是在兩個擁有不同靈魂,卻有共同利益的必死受造物之間。
- 理性會告訴我們,丈夫多麼有義務去愛那個在某種程度上拋棄了全世界、父母與所有親屬,來與丈夫連合,並在死亡之前與他共享一切境遇的人,儘管她在契約之前是自由的。當然,普通的感恩之心會暗示,她應當得到真誠情感的回報;否則男人就是忘恩負義、不聖潔且沒有自然情感的,這是能給予他們的最糟糕的評價。
- 婚姻生活的利益與舒適也會說服這一點。只要愛保持著,一切都會順利進行;但一旦愛失敗了,立刻一切都會失序與脫節;因為當他們開始厭惡彼此的人格時,所有的婚姻義務都會被刺中要害。因此,他們應當小心,不要輕視、厭惡或厭倦彼此;因為一旦這些情緒佔了上風,他們很快就會在其他義務上失敗。由此產生了仇恨、爭吵、無休止的謾罵、離婚以及其他使生活變得沉重、家庭變得悲慘的不便。
應用 1. 責備那些與這種愛相反的行為,即苦毒與苛刻的對待:歌羅西書三章 19 節:「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不可苦待她們。」據普魯塔克記載,獻給朱諾的祭物中,膽汁被去除了。這表現在:
- 部分在於乖戾的性情,當男人因輕微的原因或小小的挑釁而感到冒犯時,就像精緻的玻璃,一碰就碎。丈夫要愛妻子,因此不應因她可能犯下的一些小過錯而苦待她們;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得前書四章 8 節)。妻子儘管有諸多不完美,仍要順服丈夫;順服的義務並不因此而終止。丈夫也應愛妻子:兩者都充滿了軟弱。基督愛教會,儘管她有許多過錯。
- 在尖銳的言語與侮辱性的語言中,這會在心中留下不容易被原諒的怨恨與反感。詩人將苦毒的言語比作拔出的刀劍(詩篇五十五篇 21 節)。當然,這種苦毒的言語必然會摧毀所有的愛,並滋生不安寧的生活。
- 粗暴的行為也顯示了這種苦毒。
[1.] 當丈夫奪走她在家庭中的一切指揮權,對待她更像奴隸而非伴侶與同伴時。她在丈夫之下,應當照管家務(箴言三十一章 27 節),並與他一同對兒女與僕人擁有權柄。
[2.] 拒絕提供必需品是這種苦毒對待的另一部分,或拒絕提供屬於她身分體面的東西;因為她應當與他共享一切美物,她的生活應當使她感到舒適;否則,當他對她刻薄與吝嗇時,她怎能知道他愛她呢?他有義務給她尊榮(彼得前書三章 7 節)。
- 這種苦毒的頂點是,當激情與憤怒演變成毆打時。丈夫與妻子透過婚姻聖約,進入了最高的友誼,其中失序不應透過毆打來糾正,而應透過勸導;毆打是狂暴憤怒的果實,而非對冒犯的理性不滿;這適合奴隸,而不適合懷中的妻子。
應用 2. 勸勉實行這種愛。指引:
- 選擇一個可愛的人,邪惡最好透過謹慎的選擇來預防,第一次調配中的錯誤很難在第二次中修正。現在,我們選擇的動機不應僅僅是財富與美貌,因為這些是會凋謝的東西,而會凋謝的東西不能成為持久之愛的基礎:箴言三十一章 30 節:「艷麗是虛假的,美容是虛浮的;惟敬畏耶和華的婦女必得稱讚。」美貌只在皮膚表面,但敬虔卻是紮根並隨時間增長的。
- 在確信自己能完全去愛之前,不要結婚,否則你就是帶著準備破壞契約的心進入契約。正如在信仰中:雅各書一章 8 節:「心懷二意的人,在他一切所行的路上都沒有定見」;婚姻中亦然,你終身都將暴露在誘惑之下。
- 愛久了會產生愛,正如火點燃火:約翰福音四章 19 節:「我們愛,因為神先愛我們。」
- 不要僅僅作為丈夫去愛,而要作為基督徒去愛;部分是因為這是像基督一樣去愛。基督的愛不僅作為論證強化了義務,還作為榜樣指導了方式。基督的愛既聖潔又真誠且偉大。部分是因為這對維持和平最有效,既是因為神的祝福;也因為在世俗的紐帶之外,增加了我們對神盡責的良心;此外,神聖的屬靈之愛是最具榜樣性的。
- 必須刻意避免一切冒犯,因為這些會打擊根本的義務,或冷卻你的愛;當愛消失時,你就被鎖在無盡的災難中。然後你必須努力追求謙卑、溫柔與安靜的靈;因為當你打開驕傲與激情的閘門,引進爭吵的洪水時,那將淹沒一切:箴言十七章 14 節:「紛爭的起頭如水放開,所以爭鬧之先必當止息爭競。」
- 當神降下軟弱時,正是展現愛與忍耐的時候;對患病的一方展現愛,對將此重擔加在你身上的神展現忍耐與順服;在這兩者中,展現你為這次試煉所付出的捨己與真誠;這必將得到回報。因為神的手加在他們身上就厭倦我們的親屬,這是可憎的。真愛在任何時候都應顯明,尤其是在逆境中:箴言十七章 17 節:「朋友乃時常親愛,弟兄為患難而生。」盡你的本分,神必賜你力量。
其次,現在我來到基督的愛;其中我們有:(1.)愛的那位,即基督。(2.)被愛的人,「教會」。(3.)祂愛的果效,「祂為教會捨己」,走向痛苦與羞辱的死亡。有一些莊重的概念用來闡述基督的死亡,即贖價與祭物。
- 作為贖價:馬太福音二十章28節:「並且捨命,作多人的贖價(λύτρον ἀντὶ πολλῶν, ἀντίλυτρον)」;提摩太前書二章6節:「他捨自己作萬人的贖價。」這與我們的苦難,或在罪與死亡之下的被擄與捆綁有關,且在基督作為中保(surety)的概念下,與祂息息相關。
- 作為祭物,即中保的祭物: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0節:「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以弗所書五章2節:「正如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當作馨香的供物和祭物,獻與神。」這與平息神的忿怒並使神息怒有關,是基督在祭司的職分下所成就的。如今,祂為我們捨己,有時被視為順服的行動,有時被視為愛的行動。
[1.] 就順服而言,是關於祂父的命令:羅馬書五章19節:「因一人的順服,眾人也成為義了」;腓立比書二章8節:「他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2.] 這是一項愛的行動:加拉太書二章20節:「他愛我,為我捨己」;羅馬書五章5節:「因為神的愛藉著所賜給我們的聖靈,澆灌在我們心裡。」此處所論述的正是這一點。
教義:主耶穌出於祂極大的愛,自由且甘願地捨己,為祂的百姓而死。
若我們考量以下幾點,便可知這是何等大的愛:
- 施予者:耶穌基督,是萬有之上永遠可稱頌的神,我們無法給祂任何增益:以賽亞書五十三章11節:「耶和華卻喜悅將他壓傷,使他受痛苦……他必看見自己勞苦的功效,便心滿意足。」當祂預見這將付出何等代價,以及祂將要給予什麼時,祂說:「這就夠了。」
- 禮物:祂給予的是祂自己:彼得前書一章18節:「我們得贖……不是憑著金銀等壞物,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
- 「為我們」:祂隨後呼召我們進入教會:羅馬書五章6-8節:「因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為義人死,是少有的;為仁人死,或者有敢作的。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哦,讓我們為這愛稱頌神,並在言語和行為上顯出我們的感恩。
[1.] 在言語上:啟示錄五章9節:「他們唱新歌,說:你配拿書卷,配揭開七印;因為你曾被殺,用自己的血從各族、各方、各民、各國中買了人來,叫他們歸於神。」天使作為旁觀者,尚且為此永遠稱頌神;我們這些蒙恩的當事人,豈能不稱頌呢?
[2.] 在行為上,藉著將我們自己獻給祂:羅馬書十二章1節:「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啟示錄十二章11節:「弟兄勝過他,是因羔羊的血和自己所見證的道。他們雖至於死,也不愛惜性命。」讓我們不要吝惜任何利益的損失,只要能促進祂的榮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