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講道
「神既是公義的,就必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也必使你們這受患難的人與我們同得安息。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在火焰中顯現。」(帖撒羅尼迦後書一章 6、7 節)
這是對前述論點的擴充,使徒在此更充分地宣告,他們所忍受的患難是如何成為神公義審判的明證。 在經文中請注意:
- 推動的原因:神的公義,「神既是公義的」。
- 兩個結果,或說不同的報應:「報應……」等等。
- 實現的時間:「那時,主耶穌同他有能力的天使從天上顯現」等等。
我從第一點開始。提到這一點是為了讓他們確信這些結果。公義(Just)一詞有兩種含義:(1)指依法可以做的事(Pro eo quod jure fieri potest);(2)指依法應當做的事(Pro eo quod jure fieri debet)。前者是人索討債務,後者是人償還債務。前者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可以要求也可以省略,而不帶有任何不義的污點或指控;但後者必須做,否則若我不做,我就是不義的。此處指的是後者,因為這被用作神公義審判的證據,證明神算他們配得他們所受苦的國度。若神去懲罰那些加患難給你們的人,神並非行了不義,若他不這麼做,他也不會變得不公;那樣的解釋太過冷淡。不;神的公義與公平要求這麼做;若不懲罰他們並給予你們從一切邪惡中釋放出來的安息,便是不義。
教義:在末日的報應中,神彰顯了他的公義。
- 我將闡明神的公義。
- 將其應用於不同的報應上。
一、關於神的公義,讓我透過以下考量來闡述:
- 公義是屬於神作為統治者的一種屬性。它分為兩種:普遍公義與特殊公義。
[1.] 他的普遍公義意味著神聖本性的完美,與他的聖潔相同。正如神聖理解力的完美包含了所有理智的美德,他意志的完美也包含了所有道德的美德;因此,神必然愛公義、恨罪惡,並以符合這種純潔、聖潔與無限本性的方式行事。他不能做任何違背他本性完美的事;也就是說,他不能背乎自己(提摩太後書二章 13 節),不會將他的榮耀歸給別人(以賽亞書四十二章 8 節),對善惡不能無動於衷:詩篇五篇 4 節:「你不是喜悅惡事的神,惡人不能與你同居。」他恨惡一切與他聖潔本性相反的事:撒迦利亞書三章 5 節:「耶和華在他中間是公義的,斷不做非義的事,每早晨顯明他的公義。」他不會定罪或懲罰一個無辜的受造物或愛他的靈魂,而是始終以符合他自身存在的方式行事。
[2.] 他的特殊公義,不涉及他的本性,而是涉及他的職分,屬於他作為世界統治者與審判者的身分。因此,他賜給受造物律法,而他的統治公義在於根據他的律法給予每個人應得的:申命記三十二章 4 節:「他是磐石,他的作為完全;他所行的無不公平,是誠實無偽的神,又公義,又正直。」
- 他的統治有兩個行為或部分:立法與執行。相應地,你可以理解神公義的兩個分支:立法公義,以及司法與分配公義。
[1.] 他的立法公義決定了人的責任,約束人去履行,並定義了因人的順服或不順服而應得的獎賞與懲罰。神造人為理性的自由意志主體,有能力分辨善惡,有對善的渴望與對惡的恐懼;因此,為了讓神作為宇宙之王能按照人的本性統治他,神為他制定了一條律法,定義了善惡,並以應許透過渴望與盼望來激勵他,以威脅透過必要的恐懼來驅策他:申命記三十章 15 節:「看哪,我今日將生與福,死與禍,陳明在你面前。」在誡命中是人責任的準則,在制裁中是神審判或司法程序對待人的準則。凡設立這律法之處,神就被稱為「按公正審判萬民,治理地上的萬國」(詩篇六十七篇 4 節);也就是說,設立聖潔公義的法令,以造福人類。
[2.] 他的司法公義,也稱為分配公義;即神根據人的行為(無論善惡)報應人的那種公義(羅馬書二章 6 節),且不偏待人(彼得前書一章 17 節),不考慮任何與所審判案件無關的外部事物,如是否公開宣稱信仰。
這種公義分為兩種:賞賜公義與報應公義,即獎賞與懲罰。
(1.) 賞賜。神獎賞我們的順服,或給予人他應許所賦予的應得之物,這是公義的:希伯來書六章 10 節:「神並非不公義,竟忘記你們的愛心。」如果他們永遠得不到獎賞或被遺忘,神就是不公義或不信實的,這種想法是可憎的:提摩太後書四章 8 節:「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這是出於神的公義與應許,並考慮到基督的功勞以及當事人的資格;正如我稍後會更充分說明的。
(2.) 報應或懲罰公義。神只懲罰罪人,且只因罪而懲罰,並根據罪的程度而定:羅馬書二章 7-9 節:「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都是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福音恩典的藐視者(約翰福音三章 19 節;希伯來書十章 29 節:「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他該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這種罪有一種特殊的罪咎,對我們而言將是最折磨與惱人的。他們沒有理由將自己的沉淪歸咎於任何事,只能歸咎於自己蓄意的疏忽。
- 這種分配公義的執行,有時隱晦,有時顯明。
[1.] 較為隱晦。世界並非由偶然統治,而是由全智且最公義的攝理所管理。在此世,惡人會受到懲罰,義人會得到獎賞。對於懲罰,神在總審判日之前舉行小型的審訊:邪惡現在就受到懲罰:羅馬書一章 18 節:「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等等。神時而明顯且可見地獎賞義人,以至於人們被迫承認,撇開來世的獎賞不談,敬虔在今世也是有益的:詩篇五十八篇 11 節:「因此,人必說:義人誠然有善報;在地上果然有施行判斷的神。」
[2.] 將來會更顯明,屆時神將公開且毫無疑問地向他的子民兌現他的話語,並宣告他對惡人的報應。審判日的主要目的,是彰顯神賞賜與報應的公義;因此被稱為「神公義審判顯露的日子」(羅馬書二章 5 節)。他不僅要在救贖選民的事上榮耀他的慈愛與憐憫,也要在獎賞履行條件者以及兌現他應許所賦予的應得之物的事上,榮耀他的公義。那時的事務就是揭開面紗(使徒行傳十七章 31 節)。末日與現在的區別在於:
(1.) 義人與惡人目前只經歷了獎賞與懲罰的開端。惡人並非完全沒有懲罰,但若就神的外在或內在統治而言,這些只是憂愁的開端。就內在統治而言,屬肉體的世界並不怎麼在意,但其他人仍能察覺,例如透過良心的不安與折磨(希伯來書二章 15 節),或是不悔改、心腸剛硬:以弗所書四章 19 節:「良心既然喪盡」;詩篇八十一篇 12 節,良心受到驚嚇或麻木。但神的外在統治仍在執行,以至於世界並未失去神公義的充分見證,好警告他們在來世會遭遇什麼,並維持對攝理的信仰;也就是說,世界的統治者關心世界的事務,因此他被認識為一位聖潔公義的神:詩篇一百四十五篇 17 節:「耶和華在他一切所行的,無不公義;在他一切所做的,都有慈愛。」這在神攝理的一切行為中得到了充分揭示,以至於從未見過相反的情況。現在我們可以說(啟示錄十六章 5 節):「昔在、今在的聖者啊,你這樣判斷是公義的。」在今世,神的子民確實有一些預先的懲罰。他的僕人領受了許多他的憐憫,並在救恩的開端中領受了獎賞的開端,但圓滿的獎賞則保留到來世。就內在統治而言,他的子民領受了許多他的愛,在良心的平安、恩典的增長、神悅納的滋味、聖靈的幫助、禱告的應允,以及永生的甜美預嘗中。就外在統治而言,人們在此世有時可以「分辨義人和惡人,侍奉神和不侍奉神的人」(瑪拉基書三章 17、18 節),但在總審判時,這將透過永恆的獎賞與懲罰得到充分彰顯。
(2.) 神的公義現在顯現為消極多於積極;也就是說,神不做任何違背公義的事。至於他對僕人的獎賞,沒有人能公正地指責他疏忽,因為他們所享受的並非他們應得的(創世記三十二章 10 節),而他們所受的遠比他們應得的少(以斯拉記九章 13 節)。所有的恩惠都多於他們應得的,所有的管教都少於他們應得的。因此,神的公義不必總是積極地顯著;只要消極地顯著就足夠了,即神不做任何違背他統治公義的事;正如人總是有笑的能力,但他並不總是笑;我們不能因為行為的停止而否認這種能力。神總是公義的,但他並不總是執行他的賞賜公義。對於他報應公義的結果也是如此;在忍耐的日子裡,不必總是執行這些結果,即在罪人犯罪時立即剪除他們並將他們置於最終狀態;因為人現在正處於試驗中,而目前世界的統治不是憑眼見,而是憑信心;因此神等待著,看人是否會斷絕罪惡,使自己能領受他的憐憫:彼得後書三章 9 節:「主不耽延他的應許。」但急躁的人希望一切都在時間內完成,而不期待永恆。但神知道對最頑固的受造物而言,什麼樣的恆久忍耐是必要的,因此不會立即斷絕他們對憐憫的任何期待。如果神的最終審判是按照我們的幻想與急躁的指責進行的,基督教將會失去保羅以及許多有用的器皿。悔改仍有空間,神始終願意讓人類墮落的狀態有時間、有日子、有途徑去悔改,並歸向主。
(3.) 神將如何對他的子民執行他父性的公義,並對惡人執行他的忍耐。
(1st.) 他對子民的管教公義,透過加在他們身上的許多懲罰性邪惡:撒母耳記下七章 14 節:「他若犯了罪,我必用人的杖責打他,用人的鞭責罰他。」敬虔人的過犯會招致嚴厲的管教:哥林多前書十一章 32 節:「我們受審的時候,乃是被主懲治」等等。這其中有父性的愛,儘管也有管教的公義,聖徒們承認這一點:尼希米記九章 33 節:「在一切臨到我們的事上,你都是公義的;因為你所行的是誠實,我們所做的是邪惡。」大衛也說:詩篇一百一十九篇 137 節:「耶和華啊,你是公義的,你的判語也是正直的。」嚴厲的管教只是公義的;對敬虔人而言,一切都是好的。
(2nd.) 對惡人的忍耐:羅馬書九章 22 節,多方恆久忍耐(πολλῇ μακροθυμίᾳ),「寬容了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當他們在地獄時,他們將不缺任何論據來使他們確信自己的愚昧與不悔改。
(4.) 現在它是被遮蔽的,那時將是顯著的。神作為的上面有一層面紗,它們有時是隱秘的,但總是公義的:詩篇九十二篇 2 節:「每早晨傳揚你的慈愛,每夜傳揚你的信實。」
二、讓我們將其應用於此處提到的不同報應;因此:
- 對惡人的懲罰:「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將審判的這一部分與神的公義相配並不困難;因為罪人應得所受的懲罰,他們生活在安逸與奢華中,忽視神的律法,壓迫那些比他們更忠心的神的僕人。
懲罰他們有雙重理由:
[1.] 他們對創造主律法的不順服,這足以使他們陷入永恆的毀滅:羅馬書二章 8 節:「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那些爭辯掉對神的責任,在世上生活得好像沒有上司,只聽命於利益,好像沒有神、沒有審判的人,沒有什麼能為他們辯護。
[2.] 他們反對那些願意順服神的人,因此他們使自己成為神的對立面,並在魔鬼的背道中與他同流合污。世界上有兩個國度,神的國與撒但的國;這兩者是相對的。當神來算帳時,留在其中一個而不接受另一個,這對我們的毀滅已足夠(歌羅西書一章 18 節;使徒行傳二十六章 18 節)。但如果我們成為其中一方對抗另一方的幫兇與代理人,那便是雙重的定罪。這些人不僅進行防禦性,還進行進攻性的戰爭來對抗神;因為他們不僅自己拒絕,還試圖阻礙他人,公然與世上的神國作對:馬太福音二十三章 13 節:「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他們不僅透過榜樣,還透過逼迫與反對,將他人引向自己的權勢之下。如果他們曾與基督有過某種可見的盟約,他們的罪就更大了。如果他們擊打同伴,與醉酒的人一同吃喝(馬太福音二十四章 49 節),惡意中傷、嫉妒、毀謗並傷害那些忠於基督律法的人,並加強惡人的手,他們受到懲罰也就不足為奇了。誠然,凡權利與公平所要求的,無論是出於事物的本質還是神的威脅,都是公義的。這只承認一個條件,即他們像保羅那樣悔改,因為保羅是在無知中做的。
- 如果我們指另一個結果,「使你們這受患難的人與我們同得安息」。
這在神面前如何是公義的?
我回答:事物在神面前被稱為公義,有三種方式:
(1.) 就嚴格的公義而言,當我們所做的因我們順服的內在價值、價值與相稱性而配得獎賞時。因此,無論是人還是天使,無論順服多麼完美,都不能約束神去獎賞它。罪與順服之間有這樣的區別:罪的嚴重性總是因其對象的比例而加重與提高,但順服的功勞與價值卻總是減輕的。罪或冒犯被加重了,例如擊打官員比擊打平民嚴重,擊打國王比擊打普通官員嚴重。因此,對神所犯的罪配得無限的懲罰,因為神的威嚴是無限的;所以永死是罪的工價。但另一方面,順服的價值與功勞卻減輕了。神越偉大,他的存在越榮耀,我們愛他、侍奉他的義務就越重;而我們為他所做的善事完全是他應得的,神並不因行為本身的功勞而有任何權利或公義的義務去獎賞它;因為在這裡,對象的偉大減輕了行為,或減輕了對其所履行的尊重(路加福音十七章 10 節);因為受造物本身屬於神,是神造了它,並使它能做它所能做的一切;因此,他並不因其自然公義而有義務獎賞它,而是出於他自己的良善而傾向於這麼做,並因他自由的應許與恩典之約而有義務這麼做。
(2.) 這是他恩慈與自由施惠的公義。當神獎賞有能力領受獎賞且被算為配得的人時,神是透過恩慈的方式行公義,儘管這並非因為他自身完美的公義,而是因為他在某種程度上是公義的。這種領受獎賞的能力,要麼涉及基督的公義以及他為我們所付出的滿足(羅馬書三章 25、26 節),要麼涉及受報應者與其他人之間的區別;即他愛神,願意為他受苦,並行公義。普遍公義要求他獎賞義人,並區別敬虔人與惡人。那種對待所有人都一樣的統治者是不公義的。因此,詩篇十一篇 7 節說:「耶和華是公義的,他喜愛公義。」就普遍公義而言(ratione justitiae),邪惡的逼迫者不應逃脫懲罰,神應當以他們對待他人的方式對待他們,而那些在世上不公正受苦的人,在另一個世界應當得到平反,因為他們是出於對神的愛,為他的緣故,且僅僅出於對那個更好世界的盼望而受苦。
(3.) 神在應許方面是公義的。條件既已履行,他的公義就約束他;他已用他的約約束了自己,而他的公義意味著他的真實與信實(約翰一書一章 9 節)。並非我們的忍耐配得這獎賞,正如壓迫者配得懲罰一樣,而是神的應許向我們保證了這一點;因為雖然他的應許是自由的,但一旦做出,公義就要求履行,神不再是自由的,而是有義務去實現它。
應用一:對惡人的恐懼,特別是那些世上基督國度的敵人,以及恨惡良善之人的人(提摩太後書三章 3 節)。神是公義的,最終必會叫你們交帳。考慮到他在立法上是公義的;正如他不會為了人的喜好而制定不義的律法,他在執行上也是公義的,他不會做出不義的審判。你們屬肉體的心思是神律法的仇敵(羅馬書八章 7 節),你們不信的心質疑他的威脅。但無論你們多麼不喜歡,他的律法就是他的律法;無論你們多麼質疑其真實性,他的威脅就是他的威脅。他在時間內實現的威脅總是顯示你們行為的功勞,通常也顯示結果;但他的永恆威脅必將實現。地獄不是畫出來的火。正如他不會因為你們不喜歡而廢除他既定的律法,他也不會因為害怕傷害像你們這樣頑固且不悔改的罪人而撤銷他的威脅。那些不願敬畏他審判的人,必將感受到它們。惡人試圖試驗到底是誰的話算數,是神的話還是他們的話:耶利米書四十四章 28 節:「他們說:平安,平安」;神說:禍患、忿怒、患難、困苦;這必將實現或兌現。但堅持那種冒險是一件悲哀的事;你們或許可以裝出好臉色,但良心承認這公義(羅馬書一章 32 節)。因此產生了罪惡的恐懼,這對人來說是如此自然,以至於我們既無法否認也無法擺脫。本性害怕一位公義的審判者,所有人的共識都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們應該思考這一點,並準備好接受他的審判。
應用二:對信徒的安慰。神是公義的。你們在此世的旅途中體驗他的憐憫,赦免你們的罪,使你們的患難成聖,在患難中安慰你們,並給予你們恩典的結局;但那時你們將發現他是公義的:(1)在懲罰你們無理的敵人時(彼得後書二章 9 節)。(2)你們的獎賞是確定的:箴言十一章 18 節:「撒義種的,得實在的果效。」因此,我們應該更堅決地離棄罪中之樂,忍受福音的苦難,並在行善中繼續忍耐,以免失去我們所做的一切。你們在所賜的新本性中擁有這一點的保證。凡有分於神聖本性的人,他們就更公義、更正直,恨惡罪與罪人,愛敬虔人。關於羅得,彼得後書二章 7、8 節說:「只搭救了那常為惡人淫行憂傷的義人羅得。因為那義人住在他們中間,看見聽見他們不法的事,他的義心就天天傷痛。」神在我們裡面創造了這樣的恩典原則,他自己更是公義的。報應公義是神公義的一道光芒。據說神與他同在審判中(歷代志下十九章 6 節)。
我現在更具體地討論這兩個結果。
首先,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患難最終是惡人的分:羅馬書二章 9 節:「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但在此,使徒引導我們思考懲罰與罪行之間的和諧與一致性。由此我們注意到:
神通常以牙還牙。
首先,正如這裡所說:「神既是公義的,就必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即加患難者應當受患難。你會說,當他們只折磨聖徒的身體時,這所報應的患難怎能意味著靈魂的毀滅呢?
我回答:有兩種方式:
- 因為他們不能再進一步:路加福音十二章 4 節:「那殺身體以後不能再做什麼的,不要怕他們。」這意味著如果他們有能力,他們會做得更多,他們對聖徒的惡意是如此之大。
- 他們帶給聖徒的這種患難是他們靈魂的罪;不僅是他們手中暴力的果實,更是他們靈魂對敬虔能力敵意的果實(約翰一書三章 12 節)。他們用靈魂犯罪,他們在靈魂中受罰,正如在身體中受罰一樣。因此,這證明了這種報應性的審判,即他們如何對待他人,也必將如何對待他們自己。神在他的話語中威脅道:出埃及記二十二章 22、24 節:「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若是苦待他們……我的烈怒必發作,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這將以同樣的方式歸還並償還。所以啟示錄十六章 5、6 節:「昔在、今在的聖者啊,你這樣判斷是公義的!因為他們曾流聖徒與先知的血,現在你給他們血喝;這是他們所該受的。」那裡的水天使讚賞審判的適當性;他們曾透過嚴酷的律法使神的聖徒成為獵物,神將使他們成為毀滅者的獵物。罪與審判之間有一種比例關係;血腥的人必將喝足血。現在,這種預言性的方案與草圖是一種威脅。所以雅各書二章 13 節:「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神將在人犯罪的道路上遇見他們,使他的審判更為顯著。
其次,神在祂的護理中也遵循這樣的規律:士師記一章7節說:「有七十個王,手腳的大拇指都被砍斷,在我桌子底下拾取零碎;我從前怎樣行,神也照樣報應我。」患難是君王所有隨從中最忠實的顧問,因為它不懂得諂媚,它教導他看見自己的殘忍,以及神在刑罰中的公義。神對法老也施行了同樣的公義,法老曾下令將以色列人的孩童淹死在水中,最終他與全軍卻淹死在紅海的分支裡。神以此顯明祂是受壓迫嬰孩的護衛者。事實上,作惡者照著他們自己的惡行受報,這有什麼比這更常見的呢?正如神對以東的威脅,俄巴底亞書5節說:「你怎樣行,他也必照樣向你行;你的報應必歸到你自己的頭上。」亞哈的血在拿伯流血的地方被狗舔去。耶洗別比他更有罪:亞哈是准許,耶洗別是策劃。亞哈自卑了,所以亞哈被尊榮地埋葬,但耶洗別卻被埋在狗的腹中。哈曼被處死在他為末底改所立的木架上(以斯帖記七章10節)。法國亨利三世被殺在他策劃大屠殺的房間裡,查理九世則死在床上,流血不止。寓言中說:「不給麵包屑的人,連一滴水也得不到。」但義人也是如此嗎?是的;雅各用詭計奪取了祝福,以弟弟的身分冒充哥哥來到以撒面前,在七年艱苦的服事後,他卻被以利亞——那眼睛柔弱的姊姊——取代了美麗的妹妹拉結。亞撒曾將先知關在枷鎖裡,後來他的腳得了病。約瑟對兄弟們的請求並不通融,正如他們在他遭難時對他鐵石心腸一樣:創世記四十二章21、22節:「我們在兄弟身上實在有罪,他哀求的時候,我們見他心裡的愁苦,卻不肯聽,所以這場苦難臨到我們身上。」這是事情發生多年之後;他們當時並不認得約瑟。大衛與押沙龍的事(撒母耳記下十二章10-12節)。保羅曾贊同司提反被石頭打死;甚至協助執行,因為他們把衣裳放在保羅腳前;因此保羅後來也被石頭打傷,被丟棄以為死了(使徒行傳十四章19、20節)。司提反在眾人中為他禱告說:「不要將這罪歸與他們;」然而神仍讓他記起這罪。巴拿巴雖然也協助保羅,卻沒有被石頭打,但保羅卻被打了;兩人在以哥念傳福音時,冒犯的程度是一樣的。保羅對這樁呼求報應的罪深有感觸(使徒行傳二十二章20節)。那麼,如果人要對他人行不該行的事,神也會對他們行他們所不願的事。但這裡所威脅的是永恆的報應。
應用一:讓我們謹慎,不可壓迫任何人,特別是我們的心不可對神的兒女懷有怨恨與惡意。對信徒的傷害與殘忍絕不會不被報應。也許你以為是在事奉神(約翰福音十六章2節)。但這並不能免除你的刑罰,因為神不接受那狂暴與盲目的熱心作為事奉。這條原則是普遍的:「神既是公義的,就必將患難報應那加患難給你們的人」,等等。
應用二:願敬虔人不要嫉妒或埋怨惡人在世上的亨通。他們的滅亡是確定的;神必記念那些不施憐憫、卻沉重地加上軛的人(以賽亞書四十七章6節)。如果你能耐心等候神的時候,祂必將患難的杯遞給別人(以賽亞書五十一章22節)。
其次,「也使你們這受患難的人與我們同得安息。」這是對信徒的報應,所指定給他們的是安息;不僅如此,更是「與我們同得安息」。保羅與主的其餘使徒都投身於同一事業,並期待同樣的結局。使徒們有特別的應許(馬太福音十九章28節);但他們在同一場爭戰中都是同袍,就本質而言,他們期待的是同樣的冠冕。
此處要注意兩點:
- 信徒的獎賞是以「安息」的概念來呈現的。此處的詞是「安息」(anesis),意指從一切患難中停止或放鬆;但它所隱含的意義比表面看見的更多;不僅是從患難中釋放,更是與患難成比例的永恆榮耀與幸福(哥林多後書四章7節)。之所以稱為安息,是因為:(1)有時是暗指迦南的安息,神的子民在疲憊的曠野漂流後,在那裡定居。希伯來書四章1節即取此意:「我們既蒙留下,有進入他安息的應許,就當畏懼,免得我們中間有人似乎是趕不上了。」這表明天堂是我們在世上漂流之後的永恆居所;那裡是我們的家與安息之處。(2)有時是暗指安息日的安息:希伯來書四章9節:「這樣看來,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為神的子民存留。」那裡的詞是「安息日的安息」(sabbatismos)。這是對神永恆安息日的慶祝。我們在那裡的居所與事務是永恆的敬拜,我們去那裡不僅是為了享受神,更是為了敬拜神。天堂是一座聖殿,基督徒都是祭司(啟示錄一章6節)。我們若不與祂一同作王,就未完全成為王;若不來到寶座前直接事奉,就未完全成為祭司。如果我們藉著基督所得的祭司職分,主要涉及我們在天上的聖殿中的事奉,那麼情況就很清楚了;我們在這裡是藉著稱義與成聖的恩典被分別為聖、被裝備的。(3)它被稱為安息,是為了對照我們在神面前關於屬靈地位與光景的那些繁瑣衝突;當審判官親口宣告赦免時,一切就都結束了(使徒行傳三章19節)。這就是「舒暢」(anapsyxis):那時有永恆的喜樂與更新,不再有良心的衝突與痛苦;我們的疑惑與恐懼完全消失,我們在基督裡得享安息。(4)有時被稱為安息,是為了對照我們在職分中一切艱苦與沉重的負擔:啟示錄十四章13節:「他們息了自己的勞苦。」他們並非停止職分,而是停止了職分中一切沉重與麻煩的事,無論是因為肉體的軟弱,還是因為在神裡面缺乏滿足。(第一)肉體的軟弱使職分對我們而言變得勞苦。但在那裡我們全是靈;甚至這身體也將成為靈性的身體,事奉神對我們而言將不再是勞苦。(第二)在神裡面缺乏滿足。目的既達,動作即止。當靈魂得到了它所想要的,它就安息了。滿足的喜樂,因你的形象而滿足。(5)它被稱為安息,是為了對照今生的災難與患難。正如經文所言,以及以賽亞書五十七章2節:「在床上安息。」他們的靈魂在神裡面安息,身體在墳墓裡安息。
應用:我們口稱在神裡面安息,卻忘記了我們真正的安息之處。起來!這裡不是你們的安息之處(彌迦書二章10節);要像真正的旅客,手拿杖,進入天堂。
他要為祂的子民償還一切痛苦與勞頓;祂如今就眷顧祂那勞苦的僕人。新生的陣痛往往既劇烈又漫長,因此祂賜給一些人「受教者的舌頭」,好讓他們能使勞苦的靈魂得著舒暢(賽五十4)。基督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十一28)。這是我們在旅途中的安息,也是旅程終點的安息。恆常的聖潔生活會帶來許多勞苦、憂傷與爭戰。
(1)勞苦:主必記念這些勞苦(來六10;林前十五58);因此,主向那勞苦的靈魂宣告有安息存留。 (2)憂傷:透過我們多樣的災難與患難。約翰福音十六章20節說:「世人將要喜樂,你們將要憂愁,然而你們的憂愁要變為喜樂。」在他們悲傷的時刻,他們將得著極大的安慰與舒暢。當基督被挪去、離開世界時,世人便歡喜;但當基督再來時,聖徒便要歡喜;那時,他們的安息才算完全。 (3)與魔鬼、世界和肉體的爭戰。我們是經過多次摔跤才進入天國,我們通往那裡的每一步,都是藉由衝突與抗爭而行。如今,那些打過美好仗的人,神必為他們加冕(提後四7-8)。
應用一:堅固我們的抉擇。我們必須選擇是要在此地得安息與安逸,還是要在來世得安息。兩者不可兼得,因為安息是為勞苦的靈魂預備的。如果我們從未在公開或隱密的職分上勞苦,未曾克制自己不去追求任何享樂,卻指望能從大利拉的懷中直接跳進亞伯拉罕的懷裡,這是不合理的。有些人在此地就得了他們的福分(路十六25;詩十七14),他們在世上已享盡了分額;另一些人則選擇了勞苦、忍耐與捨己的生活。你們認為神應許將安息賜給誰呢?如果我們不願忍受痛苦、不願付出代價,我們就得不到安息。肉體總是急切地想要得滿足,但討神喜悅並拯救靈魂才是更上算的。
我們應當常問自己兩個問題:
- 是否有一種動力,驅使我們去追求比世界所能給予的更好的事物?一種追求神的動力;你不敢在神以外的任何事物上安息。屬靈生命無非就是尋求神:「這就是尋求耶和華的族類,是尋求你面的雅各」(詩二十四6)。我們在地上尋求,在天上尋得。但我們是尋求者,還是流浪者?
- 這種動力是否伴隨著如此重要之事所要求的勤勉、忍耐與捨己?
[1.] 勤勉:詩篇六十三篇8節:「我心緊緊地跟隨你。」神不可被隨意或順便尋求;我們生命中最偉大的事業必須是為了祂:「你們要先求神的國……」(太六33)。靈魂必須迫切追求祂,並竭力享受祂;這是我們首要的標竿。 [2.] 在許多失望與憂傷中的忍耐。那尋求良人的新婦曾被看守的人打傷(歌五7)。但你們的心若如此定睛於神與來世,你們仍會將尋求祂視為首要的關懷與事業,而不致偏離正路:「這一切臨到我們身上,我們卻沒有忘記你,也沒有違背你的約」(詩四十四17)。 [3.] 捨己:放棄我們在世上的安逸、享樂、名聲與尊榮,持續與自己的私慾爭戰,好叫我們最終能得著那蒙福的神(腓三11;太十一12)。
應用二:羞愧那些屬神的人,他們竟如此嬌嫩、體貼肉體,而神卻為他們預備了這樣的安息;他們竟覺得職分如此勞苦;竟吝惜那一點點的苦難;竟如此放任冷淡與不冷不熱;在我們生活的整體走向中,神竟被忽略與輕慢;我們竟如此不願費心去抵擋私慾,也不再多加抗拒肉體的利益。基督徒啊!如果我們不願勞苦並與罪惡爭戰,甚至到勞累的地步,我們怎能期待那安息呢?
其次,「與我們同得安息」;這「我們」是指我們使徒,以及其他屬神的聖徒。
註釋一:所有基督徒在實質上都擁有相同的福分,儘管程度有所不同。 普通基督徒與使徒一樣,都能得著安息。那些一同勞苦、盡職、經歷危險的人,也必一同得著安息與賞賜。所有的僕人都進入了主人的快樂,儘管有些人增加了十他連得,有些人增加了五他連得(太二十五1)。本質性幸福的根基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
- 同一位救贖主與中保(出三十15)。如果他們有更好的基督,或另一位中保來贖他們的靈魂,他們或許可以期待另一種幸福;但一切都是藉由同一位救贖主耶穌基督成就的,祂是他們的,也是我們的(林前一2);藉由祂的中保職分、犧牲與功德性的義(羅三22)。
- 同一個聖約,這是聖徒共同的憲章(徒二39)。這是一個提供相同福分並要求相同職分的聖約。相同的福分:赦免與生命。赦免(羅四23-24)。永生是所有聖徒共同的分(提後四8)。它要求相同的職分,因為所有聖徒都有相同的準則可遵循(加六16)。同一部福音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人(羅一16)。那麼,如果所有人從神那裡領受的赦免與生命的憲章並無二致,且所有人都受約束去盡相同的職分,那麼所有人就必得著相同的幸福。
註釋二:雖然聖徒本質上的幸福是相同的,但榮耀仍有等級之分。(1)根據聖經。(2)根據我們所期待的那種榮耀與福分的性質。正如簡單與簡單的關係,更多與更多的關係亦然。如果我必須愛一個聖徒,因為他是聖徒,那麼我就必須更愛那些在聖潔上卓越的人。所以,聖潔與天堂有何關聯,聖潔越多,與天堂的關聯就越深。(3)根據神報應的公義。
註釋三:「與我們同得安息」。在天堂的福分中,能有這樣的同伴是一個令人欣慰的附屬條件。使徒提到這一點,顯然是為了他們在此地的安慰。在其他地方也曾提出這一點:馬太福音八章11節:「將有許多人從東從西來,在天國裡與亞伯拉罕、以撒、雅各一同坐席。」之所以提到他們,是因為他們是主要的信徒,也是基督當時說話時,猶太人心中最受尊崇的人。因此,聖經各處都將成為這個群體的一員視為一種幸福(來十二22-23;弗二19;弗三15)。如果現在成為這個群體的一員是一種特權,儘管我們在世上居住的地方各異,那麼,能被准許與先祖、先知、使徒、殉道者以及所有屬神的偉人有更親密的交通,那是何等的安慰!我們現在就愛慕他們的陪伴;在世上聖徒的聚會中一同禱告、聽道、禁食、在聖餐中相通,這是何等甘甜;在天堂裡更是如此;那裡的聖徒比我們以前所認識的更加可愛,是另一種樣式的聖徒。
應用:那麼,讓我們現在就愛神的聖徒,因為他們將成為我們永恆的同伴:詩篇一百三十三篇1節:「弟兄和睦同居,是何等地善,何等地美!」我們既然仰望同一個家鄉,又何必在路上爭吵呢?在那裡,眾人都合一;為什麼我們現在不能同心合意地榮耀神呢?光照的程度不同,導致了意見的分歧;但我們在實質與共同的真理上已有足夠的共識,足以引領我們走向更緊密的合一。毫無疑問,那些製造紛爭與煽動仇恨的人,應當為所有基督徒所厭惡;最真實的熱忱與殉道精神,足以使基督徒合而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