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02 雅各書第二章|011_雅二11_不可姦淫也不可殺人

第11節:「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這是對前文意圖的證明,即我們不應看誡命的內容如何符合我們的慾望與利益,而應看立法者的權柄。他以第六與第七誡為例。那說了其中一條的神,也說了另一條;它們是同一律法與同一立法者的誡命;因此,在違背其中一條律法時,律法的權柄就受到了侵犯。

「那說不可姦淫的」;也就是說,那威脅姦淫者要處死(申命記二十二章22節),也威脅殺人者要處死(利未記二十四章17節;申命記十九章13節);使徒使用「那說」這一短語,是暗指律法的序言:出埃及記二十章1節:「神吩咐這一切的話說。」他舉出的罪不僅包含在道德律的總綱中,而且更直接地違背了自然之光,這樣他的論證就更強有力且感人;這點值得注意,以免我們以為只有對那些明顯粗俗與可憎的罪,才要求順服的一致性。

由此可觀察到:

觀察1. 我們不應過多爭論誡命的內容,而應看重立法者的旨意。他證明了整部律法對良心有同等的約束力,因為那說了這一條的,也說了那一條。神的旨意是順服的充分動機(彼得前書二章15節;帖撒羅尼迦前書四章3節;五章18節)。每一種罪都是對神主權的冒犯,彷彿他的旨意不足以成為理由;是對他智慧的冒犯,彷彿他不知道什麼對人有益;是對他公義的冒犯,彷彿神的道路不公平。當你的心在任何義務上猶豫不決時,用這些思考來羞愧自己:這是對真誠的考驗;當義務是「因著看見神的旨意」(intuitu voluntatis)而完成時,才是做得好的。這也是普遍順服的動機;這項義務與其他義務一樣被要求,並由同一旨意所頒布。

觀察2. 義務與罪根據神不同的律法而有不同的種類。人有不同的情感;每一種都必須有特別的律法:他有不同的本質部分;神給兩者都頒布了律法:他處於不同的天意中,需要不同的準則;他處於與神不同的關係與義務中,這要求不同性質與方面的義務。那麼,不要像希律那樣,滿足於「聽許多事」,樂意實行一點點。那呼召你禱告的,也呼召你聽道,為默想與其他神聖目的贖回時間。所有的命令都是同樣被命令的,也必須同樣被遵守。不要因為你沒有犯下在他人身上所責備的罪而感到安全。除了瘟疫,還有其他致命的疾病:雖然你不是為了農場,你可能是為了生意:雖然你不是小偷或妓女,你可能是貪婪與世俗的。正如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所說,有「雙重瘋狂」(διπλῆ μανία),一種清醒的瘋狂,正如一種哭泣的瘋狂。你可能在罪中死了,雖然並不放蕩;雖然生活可能安排得莊重,但心可能與神背道而馳。法利賽人能說,我不是姦淫的,但他不能說,我不驕傲,我不自負。

信仰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