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瑪斯·曼頓(Thomas Manton) 講道集

The Complete Works of Thomas Manton
20 RESH 詩119 153-160|154_160_第一百七十二篇起_為我辨屈救贖至話語總綱真實_詩119_154-

第一百七十二章講道

求你為我辨屈,救贖我,照你的話將我救活。——詩篇一百一十九篇154節

這節經文有三個請求,且都以同一個論據作為支持。

  1. 這三個請求是:

[1.] 求神認領他的案件。

[2.] 將他從苦難中救贖出來。

[3.] 在救贖來到之前的這段時間,將他救活。

在第一個請求中,他暗示了他案件的正當性,以及他被惡人無理地苦待;因此,作為被他們的毀謗所壓制的人,他渴望神親自為他辯護,「求你為我辨屈」。

在第二個請求中,他呈現了他境況的悲慘與無助;因此,作為被暴力壓迫的人,他說,「救贖我」;或者如經文所含義的,「贖回我」。

在第三個請求中,他呈現了自己心靈的軟弱與在重擔下隨時可能昏厥的狀態;因此,「將我救活」。

簡而言之,針對敵人的不義,「求你為我辨屈」;針對境況的悲慘,「救贖我」;針對自己內心的軟弱與無能,「將我救活」。神是祂百姓的保護者,為要捍衛他們的案件;是祂百姓的救贖主,為要將他們從苦難中救出;是他們生命的作者與源頭,為要救活並支持他們:因此,我們可以像詩篇作者在此所做的那樣,懇求祂為我們的案件辯護,救贖我們的人,並支持我們的心。

  1. 祈求的理由與根據:「照你的話」。這最後一個子句必須應用於禱告的所有部分:照你的話為我辨屈;照你的話救贖我;照你的話將我救活:因為神在祂的話語中承諾了這一切,祂要做中保、救贖主與生命的源頭。大衛所建立的這話語,要麼是賜給那些遵守律法之人的普遍應許,要麼是當時的先知對他個人的特別應許。總結起來就是:如果我們相信神的話語是真實的,我們就可以在正義的案件中,帶著安慰與信心,祈求辯護、救贖與支持。

我從第一個請求開始,「求你為我辨屈」。

教義:當我們面對不義與邪惡的對手時,我們應當渴望神為我們辨屈;或者,如原文所含義的,審判我們的案件,或爭辯我們的爭論。

通常有三種案件會進入辯論:

  1. 人與人之間:正如女人的後裔與蛇的後裔之間:創世記三章15節:「我又要叫你和女人彼此為仇;你的後裔和女人的後裔也彼此為仇。女人的後裔要傷你的頭;你要傷他的腳跟」;那些從肉身生的與從聖靈生的:加拉太書四章29節:「當時,那按著血氣生的逼迫了那按著聖靈生的」;神的兒女與世人:約翰福音十五章19節:「你們若屬世界,世界必愛屬自己的;只因你們不屬世界,乃是我從世界中揀選了你們,所以世界就恨你們。」正如狼與羊、鷹與鴿子之間。這是一場古老的爭論,永遠無法和解。它常在王國、城市、城鎮、村莊與家庭中上演,並將持續到世界末日。因為只要有兩個後裔,就會有紛爭與仇恨。現在,在這場爭吵與紛爭中,有時成功偏向這一邊,有時偏向那一邊,視神認為適合去恩待、試煉或管教祂的僕人而定。通常世界會得勝,因為他們人數眾多;只是我要告訴你們,這場爭論並不總是赤裸裸地呈現在世人面前。對敬虔的仇恨本身就是一件可憎的事,且常以失敗告終,因此它不願公開地以本來面目出現,而是披著其他藉口的外衣與偽裝,當聖潔的後裔醜化了他們的信仰,使真理的道路被毀謗時,這些藉口就顯得更冠冕堂皇;然而,這依然是古老的仇恨與反感,正如爭論的雙方、他們的目標與設計、以及他們為達成目標所使用的手段與方式,加上對信心與敬虔的嘲弄所顯明的那樣。
  2. 人與魔鬼之間:他被稱為「對頭」(adversary),彼得前書五章8節:「你們的對頭魔鬼,如同吼叫的獅子,遍地遊行,尋找可吞吃的人」;他是一位擁有法律支持的對頭,如果沒有一個新的法庭建立,在那裡恩典登上寶座,他會藉著法律對抗所有墮落亞當的後裔。所以啟示錄十二章10節稱他為「控告我們弟兄的」;但我們的安慰在於,正如有一位控告者,也有一位中保:約翰一書二章1節:「若有人犯罪,在父那裡我們有一位中保,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我們最好將我們的案件交在祂手中,這樣它就不會失敗。撒但不會比基督更急於控告我們,而基督在天上的法庭比我們的對手更有影響力,有更強有力的論據去辯護,有功德去呈現;因此,讓祂做你的律師,在法庭上為你出庭。
  3. 人與神之間:神與我們之間有一場關於破壞祂律法以及我們對祂不盡職行為的爭論。現在,你永遠無法與神爭辯清楚。認為自己能在祂面前陳明案件,是約伯的狂妄:約伯記二十三章3至5節:「惟願我能知道在哪裡可以尋見他,能到他的臺前,我就在他面前將我的案件陳明,滿口辯白。我必知道他回答我的言語,明白他向我所說的話。」不;在神的審判臺前,沒有什麼可以依賴我們案件的公平性,也沒有希望為自己洗清罪名。我們剩下的唯一途徑就是順服與謙卑自己,以破碎的心祈求赦免;別無他法,只能屈服於第一聖約的公義,並根據第二聖約祈求恩惠與恩典:詩篇一百三十篇3至4節:「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如果你否認或藉口罪惡,你就固守第一聖約,並辯稱無辜,那麼神將按嚴格公義的條款對待你;但如果你謙卑地承認罪惡,承認你的罪咎與羞恥,那麼你就可以祈求憐憫。公義對待無辜者,憐憫對待有罪者。

我們現在談論的是第一種,即人與人之間,或女人的後裔與蛇的後裔之間的紛爭,他們不僅以暴力壓迫他們,而且似乎在法律上有理由反對他們,因為他們爭吵的表面正義性,以及他們用來加重案件的毀謗與讒言。因此,大衛懇求神為他辨屈;在其他地方,他懇求神站在他身邊,不僅作為冠軍與助手,更作為保護者與辯護人:詩篇三十五篇1節:「耶和華啊,與我爭辯的,求你與他爭辯;與我爭戰的,求你與他爭戰」;正如他們對他提出虛假的指控,並譴責他處於邪惡的案件與道路中;所以求你與那些與我爭辯的人爭辯;正如他們以暴力反對他,所以求你與那些與我爭戰的人爭戰。

關於這一點:

  1. 神為我們辨屈的性質。
  2. 它的必要性。
  3. 有什麼希望神會為祂的百姓辨屈。

首先,這種辨屈的性質需要先解釋;在這裡:

  1. 神以什麼身分為我們辨屈。在所有司法程序中,都有主要的爭訟雙方,稱為原告與被告;審判的程序是,原告提出訴狀,被告提出答辯。但除了這些主要的爭訟者外,還有證人、辯護人、法官。現在,在某種意義上,神可以是這一切,即證人、辯護人與法官,而不會有任何錯誤與不義。祂是為我們作證的證人,因為祂知道萬事,知道我們的心;因為聖徒常以此向祂呼籲。祂是為我們辯護的辯護人,因為祂體恤祂百姓的名聲,並已承諾保護他們脫離舌頭的爭競:詩篇三十一篇20節:「你必把他們藏在你面前的隱密處,躲避人的計謀;你必暗暗地保守他們在亭子裡,免受口舌的爭鬧。」祂是作為法官為我們判決,或頒布某種法令,藉此使對手確信我們案件的正義性,並洗清我們的無辜;這一切都可以稱為神的辨屈,無論是作為證人、辯護人還是法官。但我更傾向於將其限制在最後一點。神的辨屈更像是法官;不是作為辯護人,而是作為保護者(patronus);這是一個更恰當且尊貴的名稱。佐納拉斯(Zonaras)告訴我們,羅馬人稱他們的保護者為「領袖」(hegemonikous);在十二銅表法中規定,如果保護者欺騙了委託人,他將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sacer esto)。如果有人欺騙了……

他的委託人(client)若受了咒詛,便是被棄絕於屠戮,任何人皆可將其殺害。塞爾維烏斯(Servius)曾言:「委託人(clientes)如同敬拜者(colentes),保護人(patroni)如同父親(patres)。」因此,欺騙委託人就如同欺騙兒子一般。此制始於羅慕路斯(Romulus),他將平民與卑微者交託給貴族,並賦予每個人選擇保護人的自由;這種對他們的防禦被稱為「保護權」(patronage);而在該體制下,「保護權之法」(jus patronatus)包含以下職責與義務:他們必須在審判中為窮人辯護,在法律的所有層面上為他們答辯;他們必須照看這些人,確保他們無論在場或缺席都不受虧待;他們必須「承擔控告者的一切攻擊」(omnem accusatoris impetum sustinere)。在古人眼中,這種「保護權之法」具有極高的權威,馬庫斯·加圖(Marcus Cato)告訴我們,父親之名最為神聖,其次便是保護人。若要盡述其職責未免太過冗長;簡而言之,他們的主要工作是在窮困委託人所涉的一切訴訟中在場,並如同處理自己的案件一般,為其出面辯護。後來,隨著法律日益繁雜,便引入了律師(advocates)來提供法律建議;他們是精通法律的人(參見霍爾的詞典)。如今,神正是以保護人的身分,為祂的子民辯護,祂將他們納入自己的監護與委託之下;這並非作為調停者,而是作為捍衛者。他們已將自己交託給祂的教導,並渴望尊崇與事奉祂;因此,神必會站在他們這一邊,對抗他們的仇敵。祂不僅僅是聆聽雙方的辯論與爭執,更以保護人及爭端中主要利害關係人的身分介入;同時,祂身為審判者,必會為他們宣告判決,並確保判決得以執行。

二、神辯護的方式。這並非口頭或言語上的辯護,而是真實且積極的辯護。神不藉由言語,而是藉由作為、藉由祂的審判與大能的護理,來糾正加諸於他們身上的不義。因為正如我所言,神同時具備了「審判者」(judex)與「保護人」(patronus)的身分,祂使前者服務於後者。身為他們的保護人,祂認領這場訴訟,將其視為自己的責任,並作為負責任的一方,隨後運用祂的審判權來捍衛祂的子民。審判者的特性在於宣告判決,並將判決付諸執行。神已在祂的話語中宣告了判決,並在祂的護理中執行了判決;這就是神的辯護。很多時候,判決雖已作出(sententia lata),卻被延遲(dilata);判決早在許久前就已作出,卻未迅速執行(傳道書八章11節)。正因為對作惡者的判決沒有迅速執行,他們便誇口並凌辱神的子民,彷彿神已離棄並否認了他們,再也不會認領他們的案件與爭端;然而,當神認為適當時機已到,並以這種審判者與保護人交織的身分顯現時,世人對他們案件的看法將會改觀;因此,以賽亞書三章13節說:「耶和華站起來辯論,站起來審判祂的百姓。」祂將重新審視這些事務,並大有能力地顯現,對抗他們的壓迫者。約伯在提到這種辯護時說:「祂豈用大能與我爭辯呢?」(約伯記二十三章6節);如果祂運用那全能且不可抗拒的力量來對付我,祂輕易就能毀滅我。同樣地,以西結書三十八章22節說:「我必用瘟疫和流血的事刑罰(原文作辯論)他」;這是針對歌革與瑪各,即西古提人、土耳其人與韃靼人。

由此可見,神的辯護並非藉由說話或口頭傳達,而是藉由祂護理的報應,對付那些虧待祂子民的人。對巴比倫亦是如此:耶利米書五十一章36節:「耶和華如此說:看哪,我必為你辯屈,為你伸冤。」關於這是一種保護人與審判者混合的行動,請參見彌迦書七章9節:「我要忍受耶和華的惱怒,因為我得罪了他,直到他為我辯屈,為我伸冤。他必領我到光明中,我必得見他的公義。」當神的子民因罪激怒祂時,祂使他們陷入患難;那時,他們的敵對者便佔了上風,他們的案件也變得晦暗不明:在這段期間,神是在對他們進行辯論,但這並非敵人的爭吵,而是神對被濫用的憐憫與良善的辯護。然而,一旦神與他們之間的爭論因他們的順服、對祂公義的認同以及對祂憐憫的懇求而平息,神就會為他們辯護,站在他們這一邊對抗那些執行祂報應的工具(並洗清他們公義的案件),因為這些工具在苦待他們時,僅僅是為了自己的目的。當神操練了他們的謙卑與忍耐後,祂就會這樣做。那麼,我請問,祂將如何為他們辯護?經文說,是藉由為他們執行審判;也就是說,藉由將祂的判決付諸執行,隨後恢復他們往日的特權,在眾人面前認領他們,並顯明他們是屬祂的:祂必領他們到光明中,他們必得見祂的公義。

三、神辯護的果效,即洗清神子民的冤屈,並使他們的敵對者知罪;神部分是藉由祂拯救子民時那卓越且顯著的護理,以及加在他們身上的恩寵印記來達成:尼希米記六章16節:「我們一切的仇敵,四圍的外邦人,聽見了便懼怕,愁眉不展;因為見這工作成就,是出乎我們的神。」他們自己的判斷力被說服,意識到自己反對猶太人的愚昧;那非凡的成功顯示了神的手在其中:神正是藉由如此不可思議且顯著的事件來成就他們的拯救。同樣地,彌迦書七章10節,當神為她辯護時:「那時我的仇敵,就是曾對我說『耶和華你神在哪裡』的,看見這事,她就被羞愧遮蓋。我必親眼見她,她必被踐踏,如同街上的泥土。」那些嘲笑她信心的人,在看見她的拯救時必感到困惑。神喜悅使祂子民的幸福變得顯著。同樣地,啟示錄三章9節:「看哪,那撒但一會的,自稱是猶太人,其實不是猶太人,乃是說謊話的,我要使他們來,在你腳前下拜,也使他們知道我已經愛你了。」祂要使他們的仇敵知道祂愛他們,並為過去所施加的錯誤與暴行請求寬恕。部分則是藉由祂聖靈的定罪,使世人從錯誤中醒悟,並責備他們對神子民的仇恨與惡意:約翰福音十六章8節:「他(保惠師)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此處的詞是 eXeyfei,意指不是安慰,而是定罪或責備;使他們啞口無言,以致在理性上無法反駁。其對象是世界、未歸信者,若非指被棄絕者。他們被定罪的事物,是關於罪、義與審判,以及基督位格與教義的真實性。這話是為了安慰門徒而說的,他們即將出發,藉由十字架的教義將魔鬼逐出其領地,他們是軟弱的人,缺乏一切世俗的充足條件、支柱與援助。他們的主被當作誘惑者受苦,他們的教義與世人的肉體利益相悖,對他們而言,以這種方式冒險進入狂暴的世界是一件沉重且令人沮喪的事。如今,聖靈將降臨並使敵對的世界知罪,以至於一些先前恐懼的人,被帶領至福音性的悔改:使徒行傳二章37節:「眾人聽見這話,覺得扎心」;隨即渴望分享他們偉大的特權:使徒行傳八章18-19節:「西門看見使徒按手,便有聖靈賜下,就拿錢給他們,說:『把這權柄也給我,叫我手按著誰,誰就可以受聖靈。』」但他當時仍處於苦膽之中,被罪惡捆綁。有些人幾乎被說服:使徒行傳二十六章28節:「亞基帕對保羅說:『你想少微一勸,便叫我作基督徒啊!』」有些人被迫尊崇他們,儘管沒有加入他們:使徒行傳五章13節:「其餘的人,沒有一個敢貼近他們,百姓卻尊重他們。」有些人甚至想敬拜他們,儘管仍是異教徒:使徒行傳十四章11-13節:「眾人看見保羅所作的事,就用呂高尼的話大聲說:『有神藉著人形,降臨在我們中間了。』於是稱巴拿巴為丟斯,稱保羅為希耳米……城外丟斯廟的祭司牽著牛,拿著花圈,來到門前,要同眾人向使徒獻祭。」另一些人則受到約束,不敢干涉他們:使徒行傳五章34-35節:「但有一個法利賽人,名叫迦瑪列,是眾百姓所敬重的教法師,在公會中站起來,吩咐人把使徒暫且帶到外面去,就對眾人說:『以色列人哪,論到這些人,你們應當小心怎樣辦理。』」那位基督,那位彌賽亞,那位義者,那位能戰勝魔鬼的人,就這樣在沒有任何可見武力、僅憑屬靈兵器的情況下,藉由聖靈的這種定罪,使主征服了世界,讓世人承認並接受基督的國度;至少,不再以強硬的手段去反對它。神洗清了基督的冤屈,顯明祂是義者,是主。

二、身為世界審判者的神,祂有責任確保「惡人受惡報,善人得安寧」(ut malis male sit, et bonis lene)。創世記十八章25節:「將義人與惡人同殺,將義人和惡人一樣看待,這斷不是你所行的。審判全地的主豈不行公義嗎?」羅馬書三章5節:「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約伯記三十四章17節:「難道恨惡公平的,可以掌權嗎?那有公義的,你豈能定他有罪嗎?」約伯記三十四章11節:「他必按人所做的報應人,使各人照所行的得報。」神並非對善惡漠不關心,也非對敬虔人與惡人一視同仁;祂恨惡前者,喜愛後者。祂恨惡惡人:詩篇五篇5節:「凡作孽的,你都恨惡。」另一方面,祂喜愛良善與聖潔的人:詩篇三十五篇27節:「祂喜悅祂僕人平安。」看見他們幸福興旺,是祂的喜樂。聖經中常提到這種不同的對待:詩篇三十一篇23節:「耶和華保護誠實人,足足報應行事驕傲的人。」祂必扶持並維護那些對祂忠誠的人,並要為自己的名,向惡人的驕傲與壓迫施行報應;縱使全世界都與敬虔人為敵,神仍會保守他們,並毀滅惡人,即便全世界都任憑惡人行事。正如彼得前書三章12節:「因為主的眼看顧義人,主的耳聽他們的祈禱;惟有行惡的人,主向他們變臉。」神有一雙警醒的眼看顧義人,供應他們的缺乏,指引他們的道路,在危難中扶持他們,在憂傷中安慰他們,並救他們脫離一切患難。神有眼察看他們的景況,有耳垂聽他們的祈禱;但祂的面卻轉向惡人,要追討他們直到毀滅。因此,這足以讓我們確信,聖潔是過蒙福生活的途徑,即便是在這個苦難充斥的今生,因為這正是身為世界審判者所當盡的看顧之責。

三、除了祂作為世界統治者與審判者所具備的普遍公義,以及這種施行方式與神本性之正直相符外,還有祂在聖言中所宣告的聖約,其中應許敬虔人有今生的幸福,並威嚇惡人有苦難與刑罰。神向來持守祂話語的真實,要在世人眼前成就這話;因此,人的境遇必如神的話語所設定的那樣。應許即等同於成就,威嚇即等同於執行;因此,正如神的話語對他們所說的,救恩離他們或遠或近。現在,查考神所有的話語,看看其中是否對惡人,或那些以觸怒神為業的人,說過任何希望與安慰的話?不,他們對此心知肚明,因此不願就光,也不願花時間查考聖經;因為他們對聖經的看法,正如亞哈對米該雅所說的:「他指著我所說的,不說吉語,單說凶言。」這話說得一點也沒錯,因為他們在其中除了看見自己的結局外,什麼也看不見。如果他們是邪惡的,聖經就只能對他們說凶言:以賽亞書三章10至11節:「你們要對義人說,他必享福樂,因為要吃自己行為的果子。惡人有禍了!他必受禍患,因為要照自己手所行的受報應。」這就是神全備話語的基調:傳道書八章12至13節:「罪人雖然作惡百次,倒享長久的年日;然而我準知道,敬畏神的,就是在他面前敬畏的人,終久必得福樂。惡人卻不得福樂,也不得長久的年日,這年日好像影兒,因他不敬畏神。」這是一個確定的真理;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真理,因為這是「確鑿公理的判斷」(judicium certi axiomatis)。我深知並確信,敬畏神的人必享福樂;但惡人卻不得福樂,也就是說,他們必受極大的禍患。

然而,此處出現了感官上的巨大反對意見:這些事怎麼可能呢?我們看見事實恰恰相反,萬事臨到眾人都是一樣的:傳道書九章1至2節:「義人和智慧人,並他們的作為,都在神手中;或是愛,或是恨,都在乎他們前面的遭遇。凡臨到眾人的事,都是一樣:義人和惡人都遭遇一樣的事;好人、潔淨人和不潔淨人,獻祭的與不獻祭的,也是一樣;好人如何,罪人也如何;起誓的如何,怕起誓的也如何。」這些外在的事物不分好壞地賜給眾人,惡人與他人一樣不受今生的刑罰,甚至在世上享受一切繁榮,有時甚至令神的兒女嫉妒與跌倒,並使惡人自己的心剛硬;更甚者,義人常遭遇惡人所做的事,傳道書八章14節,而惡人卻遭遇義人所做的事;也就是說,好人受苦,惡人享福。就外在事物而言,優勢通常站在最壞的人那一邊。

答:第一,透過讓步;我們必須承認該承認的事,即今生的事物並非絕對的善或惡,因此主在分發這些事物時擁有自由。永恆的應許與威嚇,因涉及絕對的善與惡,故而是絕對且不可更改的。凡過敬虔生活的人,絕不會錯失永恆的應許;凡持續在過犯中行的人,也絕無法逃脫永恆的威嚇。但今生的應許與威嚇,因涉及的事物並非單純的善惡,故而不那麼絕對固定,神有時會出於祂普遍的寬容,賜繁榮給惡人,並出於祂為父的智慧,管教敬虔人;因此萬事臨到眾人都是一樣的。亞伯拉罕富有嗎?拿八也是;是的,敬虔人可能受苦,而惡人卻得勝;正如拉撒路在匱乏中消瘦,財主卻天天奢華宴樂;耶路撒冷淪為灰燼時,巴比倫卻繁榮興盛。

第二,透過修正。惡人沒有藉由應許或聖約所享有的權利,因此救恩離他們很遠;因為這種應許或聖約的權利包含兩件事:(一)聖潔的享受;(二)更穩妥的持有。

[1] 聖潔的享受;那些藉由應許得救的人,他們將救恩視為神特別之愛的結果,因此將其視為恩慈,而非審判;但若沒有這一點,他們僅是藉由神普遍的寬容而擁有,因此這可能成為網羅:詩篇六十九篇22節:「願他們的筵席在他們面前變為網羅,在他們平安的時候變為機檻。」這不僅會促進他們永恆的毀滅,也會促進他們今生的毀滅。如果他們沒有藉由這些普遍的恩慈而悔改,他們的定罪將更重,敗亡也更迅速。因為當他們放縱情慾,一頭栽進各種罪惡時,神對他們的憤怒就更被激動,那原本稍微延遲的憤怒,將被更嚴厲地執行。藉由聖約得救是一件蒙福的事:羅馬書八章28節:「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就是按他旨意被召的人。」巴克斯特(Baxter)說,當我們被聖潔歸給神時,萬事也都對我們成聖;為要服事我們歸向神,並幫助我們親近祂。

[2] 我們的持有更為穩妥,我們能以更大的信心仰望神。在這個意義上,救恩離惡人很遠,因為他們無法對神的恩慈護理提出主張,也無法帶著任何信心期待其延續,因為他們沒有權利,沒有可倚靠的應許。神的話語對他們不說任何好話,無論神出於普遍的寬容可能做什麼:雅各書一章7節:「這樣的人不要想從主那裡得什麼。」現在,考慮到惡人無論是在繁榮或逆境中,這種悲慘顯而易見。

(1)如果他們目前仍處於安逸,他們也並非處於穩妥的境地,因為他們不知道神何時會突然臨到他們與他們的家屬:約伯記五章3至4節:「我曾見愚昧人扎下根,但我忽然咒詛他的住處。他的兒女遠離穩妥(即經文之意),在城門口被壓,並無人搭救。」在敬虔人的眼中,他們離救恩很遠。儘管他擁有財富,我仍判斷他是不幸的,並預言神將迅速臨到他與他的家屬身上;我讀出了他的結局。約伯記八章11至13節:「蒲草沒有泥,豈能發長?蘆荻沒有水,豈能發生?尚青的時候,還沒有割下,比百樣的草先枯槁。凡忘記神的人,光景也是這樣;不虔敬人的指望要滅絕。」惡人因缺乏神的恩寵扶持,無法抬頭高過他人,正如蒲草或蘆荻沒有泥水就無法生長。惡人的繁榮,即便在最青翠茂盛之時,也缺乏其支撐,即神的祝福。在好人看來,這就是惡人的光景。但在他自己的看法中呢?在嚴肅清醒的時候,他總是活在悲慘中,並預期著變故,因為他知道神欠他一筆惡債:約伯記十五章21節:「驚嚇的聲音常在他耳中;在平安時,毀滅者必臨到他。」他暗中戰兢,彷彿危險總是近在咫尺;因此,他們對所懼怕的人殘忍且惡毒,他們關上門以防範自己的危險,因為一切可怕的事物都會變得殘忍。

(2)如果他陷入逆境。在患難中,他們沒有神可投靠,也沒有應許可倚靠;因此箴言十五章29節說:「耶和華遠離惡人,卻聽義人的禱告。」神的兒女有通往一位可靠朋友的便捷途徑,並確信當他們前來時,必蒙歡迎與垂聽;但惡人卻束手無策,不知轉向何方:約伯記十五章22節:「他不信自己能從黑暗中轉回,他被刀劍等候。」也就是說,他充滿良心的驚恐與擾亂的畏懼,沒有得救的希望,活著彷彿頭上懸著一把劍。

應用一:向我們說明為何神的百姓在變得邪惡時,常對他們所期待的救恩感到失望:以賽亞書五十九章11節:「我們指望公平,卻是沒有;指望救恩,卻遠離我們。」為什麼?因為他們極大地得罪了神,並羞辱了他們的信仰。那時神的百姓有可怕的墮落,因此他們所有的禱告、禁食與尋求神,都無法換來拯救。

應用二:在敬虔人被惡人反對的善事上,給予安慰。有雙重的安慰:

  1. 因為惡人的繁榮、權勢與驕傲是不值得顧慮的;因為儘管他們暫時興旺,萬事都如其心願,但救恩離他們很遠。神無論是出於祂本性的正直、祂身為世界審判者的職分,還是祂聖約的基調,都已承諾要運用祂的權能與威嚴來毀滅他們;儘管祂可能暫時寬容他們,而他們也藉此寬容更加作惡,但如果你看見他們陷入邪惡的道路或行徑中,你不應灰心;你可以說,我知道他們在其中必不能亨通。當他們在事務的繁榮中高傲自大時,你應當藉著信心舉起你的心,看見他們幸福的根部有蟲在蛀蝕。
  2. 因為根據相反的原則,如果救恩離那些不尋求神律例的惡人很遠,那麼拯救就臨近那些敬畏神並渴望對祂忠誠的敬虔人,無論他們目前的境況看起來多麼艱難:詩篇八十五篇9節:「祂的救恩誠然與敬畏祂的人相近。」你應當對此確信。討神喜悅的人不可能永遠悲慘;它比我們想像的,或目前所能看見的更近。這上面有一個「誠然」,或是一個肯定的標記。與敬虔人在逆境中同在,勝過與惡人在繁榮中同在;當他們被指定如羊被宰殺時,仍有贖回與逃脫的路;但惡人即便在最好的時候,在神的安排中也如同被圈養的牛,或如為了毀滅而養肥的豬;越肥胖,就越接近毀滅與宰殺。

其次,就永恆的救恩而言,他們處於危險的境地。

  1. 詩人此處使用的措辭,似乎是為了反駁他們虛妄的自負。他們認為自己會過得很好,並認為自己與最好的人一樣有資格進入天堂;在他們的觀念中,救恩很近,但實際上卻很遠: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你們不要自欺!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免受刑罰的想法對我們而言是自然的;那些走在通往地獄大道上的人,傾向於認為他們最終仍能進入天堂,彷彿神會將白晝變為黑夜;但哀哉!這是一個永恆的真理,「救恩離惡人很遠」。
  2. 表達中有一種「輕描淡寫法」(meiosis),說得少而意指多。神人說救恩很遠,但他暗示滅亡很近;當然,前者必然暗示後者:希伯來書六章8節:「若長荊棘和蒺藜,必被廢棄,近於咒詛。」他們處於地獄的邊緣,隨時準備墜入那將吞滅神敵人的永恆火焰中。
  3. 再者,他們持續作惡的時間越長,救恩離他們就越遠;離天堂越遠,離地獄越近。一個敬虔人,在美德上進步越多,就越接近他的救恩:羅馬書十三章11節:「現在我們的救恩,比初信的時候更近了。」不僅在時間上更近,在心靈的預備上也更近;不是因為年長,而是因為更好:因此,惡人離救恩越來越遠,所以說他們是在為忿怒的日子積蓄忿怒,羅馬書二章5節。他們所犯的每一項罪,都使他們離救恩遠了一度,正如每一度的恩典都是邁向天堂的一步。

理由一:特權與義務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繫。福音有條件地提供救恩;如果我們放棄條件,我們就錯失了特權;因此,如果我們是邪惡的,救恩就離我們很遠。當神與亞伯拉罕立約時,祂不僅告訴他將享有什麼特權,也約束他要行事與之相稱:創世記十七章1節:「我是全能的神,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如果我們顧念我們的義務,神就會顧念我們的安全。聖約在以西結書二十章37節被稱為:「我必使你們從杖下經過,進入約的約束。」因為它對我們有約束力,正如對神一樣。我們沒有自由隨心所欲地行走;我們身上有束縛;不是「監獄的鎖鏈」(vincula carceris),即枷鎖與鐐銬,而是「婚姻的盟約」(vincula nuptiarum)。現在,那些像惡人一樣拋棄這些束縛的人(詩篇二篇3節:「我們要掙開他們的捆綁,脫去他們的繩索。」),並想要成為自己的主人,按自己的意志行走,就對婚姻所產生的特權沒有任何權利;這種放蕩的靈魂雖然自由,卻是自招禍患;他們有走向地獄並毀滅自己靈魂的自由。神以提供舒適的特權來約束我們履行令人不悅的義務,這是神的智慧。每個人都渴望得救,並永遠幸福,但敗壞的本性卻反對聖潔。現在,沒有聖潔就沒有幸福。當我們藉由順服以履行所要求的條件來抓住它時,有條件的應許更能約束並吸引我們的心;那時我們才能有根有據地期待所應許的特權。我們想要救恩,但除非我們順服神的條件,否則我們無法得到;因為基督來不是為了滿足我們自私的慾望,而是為了將我們治服歸向神。我們想要罪得赦免,想要從律法的咒詛與地獄的火焰中得釋放,但只要我們行走在自己的道路上,且厭惡心靈與生活的聖潔,這就永遠不可能,因為神甚至要藉由福樂來使義務變得甘甜。

理由二:因為惡人的性情與這救恩之間存在著完美的對立,以至於他們完全無法承受。

  1. 他們不關心神,而神是這救恩的作者;祂不在他們所有的思想、言語與道路中:詩篇十篇4節:「惡人面帶驕傲,說:耶和華必不追究。他一切所想的,都以為沒有神。」他們離祂很遠,儘管祂離他們每一個人都不遠;祂在他們裡面,並環繞著他們,在祂權能與良善的果效中;但他們從不思想祂,也不關心去服事與討祂喜悅;這就是經文中的理由:「他們不尋求你的律例。」如果他們在某些冷淡與習慣性的義務中,似乎在某個時刻親近祂,他們也只是用嘴唇親近祂,心卻遠離祂:以賽亞書二十九章13節:「這百姓親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敬畏我,不過是領受人的吩咐。」或者如另一位先知所言,耶利米書十二章2節:「你雖然種在他們口中,卻遠離他們的心腸。」他們聲稱以一點外在與身體的服事來尊敬神,但對祂卻毫無愛與情感。
  2. 他們輕視基督,而祂是這救恩的獲取者;無論他們多麼喜歡祂作為他們的救主,他們卻不喜歡祂作為他們的嚮導與統治者。所以祂抱怨說,詩篇八十一篇11節:「無奈我的民不聽我的聲音,以色列全不理我;」路加福音十九章14節:「我們不願意這個人作我們的王。」人無法忍受祂的束縛與軛:詩篇二篇3節:「我們要掙開他們的捆綁,脫去他們的繩索;」他們不願否認自己的智慧與意志,完全將自己交給基督的引導與旨意。正是祂的屬靈國度最與我們肉體的私慾對立,因為如果以色列中沒有王,那麼每個人都可以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他們不願在生活的放蕩上受到阻礙,因此當基督帶著祂的束縛與繩索前來時,他們就藐視祂。
  3. 他們藐視聖言,我們在其中得到了這救恩的應許,並得到了如何獲得它的勸告與指引。在那裡,神呼召我們得救:提摩太前書二章4節:「祂願意萬人得救,並且明白真道。」但大多數人輕視祂的聲音,從而將所有的希望遠遠拋開。參看使徒行傳十三章26節,與46節比較;在26節:「這救人的道,傳給我們。」首先要注意,他稱福音為救人的道,因為我們在那裡得到了它是如何為我們獲取的途徑與媒介;在那裡我們得到了勸告,關於我們為了能與它有份,必須做些什麼;在那裡我們也得到了神那方面的應許與保證,即照此而行,我們必能獲得。再注意,他說這救人的道是「傳給」他們的;他沒有說「帶來」,而是「傳給」。福音的傳講是由神特別的護理所管理的。當救恩按照祂的心意並以祂的名被提供時,我們必須將其視為從天而降的信息,為了我們的益處而指向我們;不是出於人的慈善或善意,而是出於神的恩典。現在,如果你藐視這一點,結果會如何?參看46節:「只因你們棄絕神的話,斷定自己不配得永生」(也就是說,藉由這種頑固與悖逆),你們就變得無法從中受益。那句「你們斷定自己」非常值得注意。有一種斷定自己不配,是為福音應用在我們身上鋪路,而不是將其從我們身上奪走,正如稅吏斷定自己不配,就回家稱義了;但這裡指的不是謙卑的自我判斷,而是一種頑固、輕蔑地拒絕永恆生命。所有未歸正的人都不配得永恆生命,但那些拒絕所提供恩典的人,是斷定自己不配得永恆生命;這毫無疑問,如果神因此藉由他們的行為來審判他們,宣告他們的定罪是公義的,這就顯明了神是公義的。
  4. 他們拒絕這救恩的開端與預兆,神在今生藉由品嚐與質押的方式賜予這些。恩典是榮耀的開端與質押;從罪中轉回是我們救恩的一大部分:馬太福音一章21節:「祂要將自己的百姓從罪惡裡救出來。」這不僅是從苦難中得釋放時的救恩,也是從罪中得釋放時的救恩;不僅是從罪後的邪惡、地獄與刑罰中得救,更是從罪的邪惡中得救;從一顆驕傲、懶惰、自愛的心中得救:「祂藉著重生的洗,救了我們,」提多書三章5節。當罪的權勢被打破,恩典的生命在靈魂中開始時,我們就開始得救了。聖潔的靈是我們基業的質押,而質押是總額的一部分:以弗所書一章13至14節:「你們既聽見真理的道,就是那叫你們得救的福音,也信了基督,既然信他,就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為印記。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神之民被贖,使他的榮耀得著稱讚。」因此,聖潔是永恆救恩的一部分。現在,沒有這一部分,我們就無法擁有另一部分;那些輕視聖潔的人,永遠不得見神。
  5. 他們藐視救恩本身,若正確理解的話,部分是因為他們僅在肉體的觀念下重視它,將其視為一種幸福與安逸的狀態,而非一種無瑕疵且無罪的純潔狀態;因為這對他們而言完全不合適。一顆屬肉體、感官的心能拿天堂做什麼?或者那些恨惡神的同在、聖徒相通、神的形象的人,怎能渴望它?神使我們合適:歌羅西書一章12節:「又感謝父,叫我們能與眾聖徒在光明中同得基業。」這裡有「繼承權」(jus hereditarium)與「適格權」(jus aptitudinale);雖然他們並不因此渴望得救,但他們本應更愛聖潔。部分是因為他們對救恩之附屬事物的觀念,以及對他們而言所產生的那種幸福與個人滿足,他們在實踐上並不將其視為高於肉體的享樂與世界的虛榮,他們認為它不值得追求,反而為了肉體生命的利益,拋棄了對它的一切關心:希伯來書十二章16節:「像以掃,因一點食物把自己長子的名分賣了;」馬太福音二十二章5節:「他們不理就走了,一個到自己田裡去,一個作買賣去。」

應用一:它告訴我們兩件事:

  1. 惡人是自己毀滅的作者。救恩並沒有逃離他們,而是他們逃離救恩;他們離律法很遠,因此救恩離他們很遠。他們不願採取得救的途徑,因為他們不關心神與祂的律例;這只是公義的,「作惡的人,必受惡報」(ut qui male vivit, male pereat),那些藐視救恩的人,永遠不應看見它。
  2. 惡人以昂貴的代價購買罪中之樂,因為他們藉此欺騙了自己的靈魂,使其失去救恩。經文中提到他們的損失:「救恩離他們很遠;」而他們的所得不過是短暫的滿足;這些事物值得比較嗎?是什麼讓你變得邪惡,不就是肉體的安逸與懶惰,以及對某些肉體享樂的愛嗎?你甘願為了這種對神的淫亂而滅亡嗎?

應用二:讓我們勸勉自己去相信並實踐這個真理;因為如果人們確實相信它,就不會有這麼多惡人,他們也不敢在罪中停留這麼久。喔!考慮一下,如果惡人在所提供的救恩中沒有份,也沒有任何神的恩寵屬於他們,惡人就不應以自負的希望來奉承自己,而應藉由悔改來斷絕他們的罪。

  1. 神的憐憫救不了你;儘管祂是救恩的神,但祂不會拯救那些不悔改且持續在過犯中行的人:詩篇六十八篇19至21節:「天天背負我們重擔的主,就是拯救我們的神,是應當稱頌的。神是為我們施行諸般救恩的神;人能脫離死亡,是在乎主耶和華。但神必打破他仇敵的頭,就是那常犯罪之人的髮頂。」你不可幻想一位全是蜂蜜與甜蜜的神,也不可幻想祂的憐憫應被運用來損害祂的公義;主不會饒恕那些濫用恩典的人,無論祂饒恕誰:申命記二十九章19至20節:「聽見這咒詛的話,心裡仍是自福說:我雖然行事心裡頑梗,連累眾人,卻還是平安。耶和華必不饒恕他,耶和華的怒氣與憤恨,要向他發作,如煙冒出,將這書上所寫的一切咒詛,都加在他身上。耶和華又要從天下塗抹他的名。」
  2. 教會中所傳講的任何教義都無法支持你;律法不能,因為它揭示了罪與咒詛。它使人知罪:羅馬書三章20節:「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什麼是罪,誰是罪人;它將你束縛在咒詛之下:加拉太書三章10節:「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著: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寫的一切事去行的,就被咒詛。」福音,它顯示了對抗罪的補救措施,但必須按照神的條件,即首先以破碎的心祈求赦免:約翰一書一章9節:「我們若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罪必須在被赦免前被定罪、被承認。然後,我們應在聖潔的道路上尋求救恩與永恆的生命。道路與結局不可分離:羅馬書六章22節:「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只有純潔無瑕的人才能在救恩中有份,但它離惡人很遠。基督否認那些不聖潔與未成聖的人:馬太福音七章23節:「離開我去吧!你們這些作惡的人。」你期望通往西方的道路能帶你向東,這與你行走在罪惡的道路上卻希望最終能進入天堂一樣;認為神會拯救我們,卻容許我們行走在自己的道路上;或者認為這無瑕疵的基業會賜給污穢的罪人,這對肉體與血氣而言或許令人愉悅,但這是魔鬼的約,而非神的約。那條「你將得救,卻仍活在罪中」的條款,是撒但這個虛假的欺騙者所塞進去的,目的是以虛妄的觀念來奉承人。
  3. 你希望將來悔改,但同時你卻冒著絕望的風險,將靈魂抵押在撒但手中?想要將它贖回來並不容易。誰會因為假設在毒藥進入心臟之前,就能找到解藥,而給自己下毒呢?司法性的剛硬被加在那些抵擋恩典時期的人身上:以賽亞書五十五章6節:「當趁耶和華可尋找的時候尋找他,相近的時候求告他;」箴言一章24至26節:「我呼喚,你們不肯聽從;我伸手,無人理會;反輕棄我一切的勸戒,不肯受我的責備。你們遭災難,我就發笑;驚恐臨到你們,我必嗤笑;」路加福音十四章24節:「先前被請的人,沒有一個得嘗我的筵席。」
  4. 你在這種道路上持續的時間越長,心就越剛硬:希伯來書三章13節:「總要趁著還有今日,天天彼此相勸,免得你們中間有人被罪迷惑,心裡就剛硬了。」積習難改的疾病很少能治癒;一棵站立已久且開始枯萎的樹,不適合移植:耶利米書十三章23節:「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豹豈能改變斑點呢?若能,你們這習慣行惡的,便能行善了。」
  5. 就國家而言,有一個限度與衡量:創世記十五章16節:「亞摩利人的罪孽還沒有滿盈。」個人,憐憫的器皿,羞辱的器皿:羅馬書九章22至23節:「倘若神要顯明他的忿怒,彰顯他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

容忍那些可怒的器皿,預備遭毀滅的;又要將他豐盛的榮耀,彰顯在那蒙憐憫、早預備得榮耀的器皿上呢?這等人是「與天國相稱,卻已熟透待入地獄」。聖徒如同莊稼在成熟時被收割;惡人則是罪惡滿盈,便被丟入地獄。

然而,這番勸誡恐怕要落空,因為無人願意將其應用在自己身上;那麼,讓我們看看惡人的特徵。

其次,「他們不尋求你的律例。」

教義:不尋求神律例的人,就是惡人。

在此我必須探討:

  1. 什麼是尋求神的律例。
  2. 指出為何不尋求它們的人就是惡人。

首先,什麼是尋求神的律例?這裡有:

  1. 尋求的對象或事物,即神的律例,也就是祂賜給我們、用以引導我們事奉祂並追求真正幸福的規則與勸誡。這一切都由祂的權柄所強制執行,並作為律法與條例頒布,我們若違背,便是對祂權柄的觸犯與藐視。他這裡不加限定地說「律例」,是因為它們都必須無一例外地受到尊重,因為它們都建立在同一權柄之上。經上論到以斯拉,那位良善的文士,在以斯拉記十章七節說:「他立定心志考究遵行耶和華的律法」;也就是說,要徹底通曉並實踐神律法中所吩咐的一切;我們也當如此立定心志去遵行。由於我們的基督徒律法更為廣闊,包含了福音,即信心的律法,我們必須謹守神所交託給我們的一切,以及所有被納入我們信仰與悔改準則的事物,道德義務亦然。又因為律法中有細微之處(minutula legis)與律法的精義(βαρύτερα νόμου),所以我們主要的關切必須在於那些重大的事;那些更為緊要的事必須最懇切地尋求。因此馬太福音六章三十三節說:「你們要先求他的國和他的義」;這些事關乎我們地位的改變。
  2. 尋求的行動。這詞意指懇切且持續的努力:我尋求那件我心所繫、竭力追求的事,並運用一切手段去獲得,直到我得到或尋見為止。因此我們被吩咐要尋求良善:阿摩司書五章十四節:「求善,不求惡,就必存活」;西番雅書二章二節:「世上遵守耶和華典章的謙卑人哪,你們都當尋求耶和華!當尋求公義謙卑,或者在耶和華發怒的日子可以隱藏。」基督亦然:約翰福音五章三十節:「我不求自己的意思,只求那差我來者的意思。」這裡詩人所說的,正是尋求神的律例。

[1.] 這意指懇切的努力(因為人的心在哪裡,他所尋求的就在哪裡),使之成為我們生命中的要務,而非隨手為之的事。這是我們的「工作」(ergon),即討神喜悅的工作,其他一切事物都必須為此讓路。許多人認為,讓宗教事務困擾自己的頭腦、給自己加上嚴格的束縛是愚蠢的事;但這不僅要在其他事務中佔有一席之地,更應當成為我們生命中的大事。沒有什麼比這更重要、更迫切,因為這關乎我們靈魂的得救;因此必須認真對待;正如一個人尋求某物時,會放下其他一切掛慮,專心致志於此。

[2.] 持續的努力,尋求直到尋見;正如婦人尋找失落的銀幣:路加福音十五章八節:「哪一個婦人有十塊錢,失落一塊,不點上燈,打掃屋子,細細地找,直到找著呢?」所以我們不可滿足於最初那冷淡的嘗試,正如許多人若在幾次不錯的嘗試後未見成效,便放棄了對宗教的一切關心,彷彿這是一件令人厭煩、無法忍受的事。尋求意味著堅決的勤勉,並堅持不懈地努力,直到尋見為止。

  1. 尋求神律例的目的是為了擁有並遵守它們;正如基督在約翰福音十四章二十一節所說:「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這人就是愛我的。」先有,後守。擁有命令是指認識它們,理解我們的本分,並察驗何為神對我們顯明、聖潔且可蒙悅納的旨意(羅馬書十二章二節),使其在我們的良心中具有原則的權威。遵守它們是指努力去實踐順服,並以此規範我們的行為:我們尋求正是為了這兩個目的,而在這兩方面,人們顯出了他們的邪惡。

[1.] 我們必須將認識本分的內容與範疇視為己任,我們之所以被稱為尋求這事,是因為在獲得之前,我們必須付出代價。所有的知識都需要勤奮,尤其是神聖與實踐性的知識,正如那將心應用於理解本分的人很快會發現的:箴言二章四節:「尋找它,如尋找銀子,搜求它,如搜求隱藏的珍寶。」然而惡人無法忍受這一點;他們放縱肉體的懶惰;他們知道增加知識就是增加憂愁。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本分知道得更多,他們就會因未遵守而感到不安;因為知識會將本分強加於良心,它帶來了巨大的義務;正如義務帶來義務,它也帶來了刺激或挑釁;它會呼喚他們去做他們無意去做的事;不僅如此,還會帶來自我定罪與控告,或因未履行或違背神任何律例而產生的刺痛:因此,為了避免自己的麻煩,他們不僅不尋求亮光,反而想將其拒之門外,熄滅那些闖入他們心中的確據;因此惡人的言語是(約伯記二十一章十四節):「離開我們吧,我們不願曉得你的道」;這即便不是他們口中的言語,也是他們心與生活的寫照。他們不僅在心思上犯錯,也在心裡犯錯;他們沒有意願去認識,不願為宗教而煩惱,也不願與神建立關係,反而忽略了恩典的媒介。

[2.] 我們必須將遵守它們視為己任,或認真地學習在心志與行為上與每一種已知的罪保持距離,避開主所禁止的,並努力履行主所命令的每一項善行。這確實需要付出代價,並需要大量的尋求才能獲得這種心境,任何嘗試過的人都會發現,要達到這一點需要很長的時間:羅馬書七章十八節:「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他尋求了;他的話語暗示了這一點;但他無法如願;這並非完全的疏忽,而是未能達到他的目標。我們必須認真地將自己交託給神旨意的遵守,並專注於這項工作。惡人不尋求這些,這是他們最不關心的事:詩篇七十三篇二十七節:「凡遠離你的,你都滅絕了。」他們情感、生活與行為的全部流向與過程,都是從神流向受造物;他們根本不在乎自己是否討神喜悅:箴言十九章十六節:「謹守誡命的,保全生命;輕忽己路的,必致死亡。」那隨心所欲行事的人,就是輕忽自己的路;正如一個旅行者不顧選擇道路,只管在泥濘中穿行,他就是輕忽自己的路,所以那不在乎自己道路是純潔還是污穢的人,也是如此。總之,惡人不在乎認識並順服神的話語。

其次,為何不尋求神律例的人就是惡人的理由。

  1. 因為疏忽,當涉及絕對必要的本分且是全面、普遍的疏忽時,必然會伴隨著犯罪的行為,這證明了一種邪惡的狀態。但這裡的情況正是如此;生活在已知的罪中,無論是疏忽還是行為上的罪,都是可定罪的:雅各書四章十七節:「人若知道行善,卻不去行,這就是他的罪了」;尤其是當這種疏忽是全面的時候。惡人被如此描述,即「忘記神的人」;詩篇九篇十七節:「惡人,就是忘記神的外邦人,都必歸到陰間」;約伯記八章十三節:「忘記神之人的光景也是這樣」;詩篇五十篇二十二節:「你們忘記神的,要思想這事,免得我把你們撕碎,無人搭救。」這使人暴露在一切罪惡之中,並為其毀滅鋪平道路。西番雅書一章六節:「不尋求耶和華,也不訪問他的」;這足以定他們的罪,即使他們沒有犯下過分的罪行。
  2. 因為他們對神和對自己的靈魂犯下了大錯。

[1.] 對神而言;當人們不願學習認識並遵行祂已宣告的旨意時,這是對祂權柄的藐視;也就是說,不將此視為自己的本分;因為這是對祂極大的輕慢,將祂的指引視為無關緊要:何西阿書八章十二節:「我為他寫了律法萬條,他卻以為與他無關」,因此他們對律法感到陌生,彷彿違背它行走並無危險。

[2.] 對他們自己而言;神的律例不僅關乎祂的榮耀,也關乎我們的救恩:路加福音七章三十節:「法利賽人和律法師……廢棄了神的旨意。」因此,惡人是自取滅亡(felo de se):箴言八章三十五、三十六節:「因為尋得我的,就尋得生命,也必蒙耶和華的恩惠。得罪我的,卻害了自己的性命;恨惡我的,都喜愛死亡。」

應用一:你們現在看見誰是遠離救恩的人了,就是那些不學習神的話語以使自己與之相符的人。

應用二:讓我們務必遠離惡人的性情;讓我們全心全意尋求順服神的誡命,並在使我們的心達到真正的聖經聖潔上更加勤奮與懇切,免得我們陷入這種危險。

動機:

  1. 源於這些律例的卓越性。從事神的事奉是世上最大的榮耀與最蒙福的生活。如果這令人厭煩,那便是疾病的徵兆,是某種嚴重的失調,或是傾向於肉體卑劣污穢的享樂。如果靈魂的構造正確,這將是我們最大的喜樂、榮耀與滿足;其他工作消耗我們的力量,這項工作卻增加它:「耶和華的道是正直人的保障。」
  2. 源於救恩;它是偉大的、確定的、臨近的。偉大,無論是對身體還是靈魂;確定,神所出的話語是不會改變的;臨近,當天國近在咫尺時,我們豈能在看見家鄉時就灰心、懶惰與疏忽呢?
  3. 在看見我們蒙召的資格以及與惡人明確的區別時,有即時的滿足感。
  4. 有多少人蒙神施恩呢?凡曾經存在、現今存在,以及將來要存在於世上的受造物,皆在其中。從未有任何受造之物不曾嘗過神的恩慈。不僅如此,就其特殊的憐憫而言,那些蒙赦免的人,即從創世以來直到審判之日的所有選民,亦在其中。這幾千年來,世界持續存在,神一直在做什麼呢?祂不過是在不斷增加赦免,並為祂的子民頒布恩典的法令。若非神還有一些人要赦免,時間早已終結:彼得後書三章9節:「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當我們進入天堂,將會看見多少恩典的紀念碑啊!人或許會以為,這忘恩負義的世界已令神灰心,神不應再等待;然而,仍有一些空位待填補:「在我父的家裡有許多住處」(約翰福音十四章2節)。我們因給予而耗損,給予他人的是從自己身上分出去的;但這泉源永不枯竭:羅馬書五章10節:「這白白的恩賜,是在許多過犯之後。」
  5. 神賜給每個人的恩惠有多少呢?祂賜下許多同類恩典的重複作為,以及各樣的恩惠,包括身體的憐憫與靈魂的憐憫:詩篇四十篇5節:「耶和華我的神啊,你所行的奇事,並你向我們所懷的意念甚多,不能向你陳明;若要陳說,其事不可勝數。」私下的憐憫與公開的憐憫,已得的憐憫與指望中的憐憫:詩篇三十一篇19節:「耶和華啊,投靠你的人,你為他們所積存的,在世人面前所施行的恩惠,是何等大呢!」我們不僅有一項罪,而是有許多罪;不僅有一種苦難,而是有許多苦難;因此我們有許多憐憫。受造之物總是在某種匱乏中,因此總是憐憫的對象。這生命不斷需要多少扶持啊!這一切都是神的護理所供應給我們的。
  6. 這些恩典作為的偉大之處,在於祂差遣祂的兒子:約翰一書四章9、10節:「神差他獨生子到世間來,使我們藉著他得生,神愛我們的心在此就顯明了。不是我們愛神,乃是神愛我們,差他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這就是愛了。」賜下聖靈親自永遠與我們同在(約翰福音十四章16節),並藉著現今的患難為我們預備將來的榮耀(哥林多後書四章17節;羅馬書八章18節)。誠然,唯有憐憫,且是偉大的憐憫,才能為我們成就這一切。

應用一:勸勉我們思想此事,並多默想這一屬性。為此,我提出幾點考量:

  1. 所有來到神面前的人都當思想祂的憐憫;這是悔改與開始認識神的大動力:約珥書二章13節:「你們要撕裂心腸,不撕裂衣服,歸向耶和華你們的神;因為他有恩典,有憐憫,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慈愛,並且後悔不降所說的災。」我們不信任與不信的念頭,在心中為神描繪了一幅醜陋的畫像。我們以為祂是一位嚴厲苛刻的神,比起施恩,祂更樂於定我們的罪。我們透過罪疚恐懼的鏡子來看祂。噢,不!只要我們願意向祂屈膝,祂是滿有憐憫的。此外,這對我們追求屬世虛榮是一個極大的攔阻:約拿書二章8節:「那信奉虛無之神的人,離棄憐憫他們的主。」因此,對於那些安逸、漫不經心的人,當他們思想這一切恩典與溫柔的憐憫時,這是以慈愛勝過他們的大媒介。認真思想神已經做過、並準備為我們做的事:羅馬書十二章1節:「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大衛饒恕掃羅時,掃羅哭了(撒母耳記上二十四章16節)。如果我們尚未喪盡天良,就會說:「你向僕人所施的一切慈愛和誠實,我一點也不配得」(創世記三十二章10節)。當我們與神結算、審核時,那總數是何等巨大!祂憐憫的作為更多,種類也更繁多:詩篇一百三十九篇17節:「神啊,你的意念向我何等寶貴!其數何等眾多!」
  2. 僅知道神有憐憫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思想祂的憐憫是何等偉大與溫柔;因為神的兒女習慣對此有宏大且寬廣的思維。我們必須照著祂那無限本性的屬性來思想祂的憐憫:以賽亞書五十五章8、9節:「耶和華說:我的意念非同你們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們的道路。天怎樣高過地,照樣,我的道路高過你們的道路;我的意念高過你們的意念」;何西阿書十一章9節:「因為我是神,並非世人。」我們不可用自己的尺度來限制神;我們的一滴水很快就用盡了。彼得,一個好人,問道:「一天饒恕七次可以嗎?」這憐憫是何等溫柔!這對神而言是如此自然。祂施行懲罰性的公義時帶著些許不情願,但祂卻喜樂地施恩給他們;祂強烈地傾向於將祂的良善傾倒在那些不配、且理應受罰的悲慘罪人身上。海洋流動、太陽照耀、火焰燃燒,都不及神展現憐憫那般自然。這些思想將回答悔改者所有的疑惑與恐懼。你對神的思想永遠不會太過宏大。
  3. 當我們對神溫柔憐憫的思想源於自身的經歷與特別的觀察時,我們才能擁有最宏大、最寬廣的體會。僅僅聽說神,並不會像我們親眼見過祂那樣對我們產生影響;正如眾人對那婦人所說的(約翰福音四章42節):「現在我們信,不是因為你的話,是我們親自聽見了,知道這真是救世主。」除非我們研究過祂的本性並觀察過祂的作為,否則我們思想或談論神時,不會帶有任何感悟、生命、情感與讚嘆;否則,我們讚美祂的憐憫時只是背誦,那不過是空洞的客套話:詩篇一百零三篇1-3節:「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凡在我裡面的,也要稱頌他的聖名!我的心哪,你要稱頌耶和華,不可忘記他的一切恩惠!他赦免你的一切罪孽,醫治你的一切疾病……」
  4. 當我們對自己的罪與苦難有感觸時,我們的經歷就會告訴我們憐憫的偉大與溫柔。當一個人看見自己的罪極大、危險極大時,他就會看見神對他的憐憫也極大:詩篇八十六篇13節:「因為你向我發的慈愛是大的,你救了我的靈魂免入極深的陰間。」我們若不知債務之重,就不知道赦免之大;若不知危險之深,就不知道保護與拯救之大。神讓祂的子民持續經歷患難,好讓他們能感受到憐憫的甘甜,以及祂在拯救中給予的幫助:羅馬書五章8節:「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
  5. 當我們對罪與苦難的感觸最能彰顯憐憫的寶貴時,我們就應當在祈求與感恩中尊崇這憐憫。

[1.] 在祈求方面。當我們處於恐懼與灰心時,我們應當將這些偉大而溫柔的憐憫,放在天平上與我們的疑惑和恐懼抗衡。我們的罪雖多,苦難雖大,但不要因此灰心而不向神祈求;因為神必赦免悔改的子民,幫助有感觸的祈求者。我們對自己的悲慘越有感觸,就越是憐憫的合適對象。是什麼在困擾我們呢?是擔心禱告不蒙神垂聽嗎?你聽過當你悔改並俯伏在祂腳前時,祂是何等快地回心轉意;因為赦免的憐憫若不是為了鼓勵破碎心靈的罪人,又有何用呢?「我們聽說以色列王都是仁慈的王。」便哈達戰敗,極度恐懼會失去性命與王國,他的臣僕便以以色列諸王的仁慈名聲來安慰他(列王紀上二十章31節)。我們確知,要激勵那些真正貧窮、沮喪的罪人是困難的,無論他們先前多麼狂妄。神無論如何都要鼓勵這些人;所以,儘管你有許多關於自己不配、罪孽深重與眾多的反對理由。或者,是因為人的權勢與拯救的困難嗎?神的憐憫超過了他們殘酷的比例。我們的壓迫者越是暴虐無道,神對我們的憐憫就越有希望:詩篇八十六篇14、15節:「神啊,驕傲的人起來攻擊我,又有一黨強橫的人尋索我的命,他們沒有將你放在眼裡。但你,主啊,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

[2.] 在感恩方面,讓我們尊崇祂:創世記三十二章10節:「我……不配得你向僕人所施的一切慈愛。」比你一切憐憫中最小的還小。讓我們思想自己的不配,好讓神得著一切榮耀。

應用二:勸勉我們要有憐憫之心:我們應當像神,讓我們穿上憐憫的心腸:歌羅西書三章12節:「所以,你們既是神的選民,聖潔蒙愛的人,就要存憐憫、恩慈、謙虛、溫柔、忍耐的心」;路加福音六章36節:「你們要慈悲,像你們的父慈悲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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